APP下载

食品安全信息规制矫正机制新路径

2015-03-30齐文浩

财经问题研究 2015年3期
关键词:食品安全

齐文浩

摘要:近些年来,我国食品安全事件频繁发生,导致人们谈“食”色变,究其原因无不是由于食品行业信息不对称和外部性的存在,以及政府规制中私益的作用。解决食品安全问题,政府规制是很有效的手段。本文从信息规制视角,运用经济学的分析方法对食品安全问题进行分析,具体以信息不对称理论、外部性理论以及私益理论为正当性规制基础,以食品的成分、名称和警示或说明为信息规制内容,最后提出相应的政策建议,以期为政府决策提供借鉴。

关键词:食品安全;信息规制;私益理论

中图分类号:F062.5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176X(2015)03-0039-07

一、引言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食品是人类安身立命的根本,人类离开了食品,便无法生存。食品安全直接影响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也影响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随着科技的进步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食品安全问题也越发受到重视。与此同时,食品种类越来越丰富,新的食品安全问题不断涌现,使人们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受到严重威胁。尽管我国政府加大对食品安全的监管力度,但食品安全事件屡禁不止,如红牛添加剂事件、立顿红茶农药超标事件、酒鬼酒塑化剂超标事件、药袋苹果事件、稻香村售假鸭血事件、老鼠肉冒充羊肉事件和费列罗巧克力惊现活蛆事件等不断被新闻媒体曝光。食品安全事件的发生严重背离了坚持“以人为本,关注民生,推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的宗旨。每一次食品安全事件的曝光,无疑都牵动国民的心,使人们谈“食”色变,引起社会各界广泛的关注和担忧。

二、食品安全信息规制正当性分析

1.信息不对称问题

(1)消费者获得完全信息困难

消费者选择在配置市场效率方面起着决定性作用,同样消费者对食品的选择对食品资源的配置效率具有重要作用,这种配置效率的实现取决于两个基本假设:

假设1:决策者对可供选择的方案以及选择不同方案的后果具有完全信息。

假设2:决策者是理性的,并对这些信息有能力进行处理,进而追求自身的效用最大化。

在现实中这两种假设几乎不存在,这就使食品安全的信息规制成为可能[1] 。考虑到提供和处理信息成本问题,在食品安全决策中,不受规制的市场是否拥有完全信息取决于提供和处理信息的边际成本与所带来的边际收益是否相等。

消费者获取信息困难,消费者通过货比三家来获取信息以做出选择安全食品的决策,进而可以做如下类比[2]:假定有多个厂商提供消费者想要的食品,第一个厂商提供食品安全方面的信息对消费者的收益为X1,按照以上原则消费者会考虑第二个厂商提供食品安全方面的信息对消费者的收益为X2,假设第二个厂商提供更高收益的概率为P,则只要消费者可能获得的效用超过寻求第二个厂商的过程中所花费的时间、金钱等边际成本MC,即P(X1-X2)>MC,消费者就会继续寻求下一个厂商,直到消费者的边际收益小于边际成本,此时,消费者获得完全信息做出最优决策。然而,在现实中完全信息的获取是非常困难的,原因在于:第一,信息作为商品具有特殊属性,信息的价值只有被获取时才能被评估[3]。在上述例子中,只有考虑第二个厂商消费者才能确定X2是否小于X1,在这之前,X2小于X1的概率就是个投机。第二,增加的信息量所获得的收益往往很难衡量。涉及到食品质量等食品安全的信息时很难量化对消费者而言的潜在收益,当由单个食品交易转到整个食品市场时,情况将更为复杂[4]。可见,消费者在食品安全方面想要获得完全信息是非常困难的,因此,有必要对食品安全进行信息规制。

(2)厂商提供完全信息困难

食品厂商是食品市场中的一个重要主体,它可以通过提供给消费者食品方面的完全信息提高自己的竞争优势,进而实现资源的有效配置,促进经济发展。然而,现实中食品厂商要想提供完全信息却是非常困难的。第一,食品安全信息本身是一种公共产品。食品厂商提供食品安全方面的信息是为满足消费者的需求而提供的,这些信息可以无差别的由每一个需要该信息的消费者共同享用。同时,任何消费者对这些信息的使用不会影响其他人的利益。由于食品安全信息的公共产品性质,使得在不受规制的市场中,这种信息的供给总会存在一定的不足。第二,食品厂商提供食品质量的信息成本偏高。食品质量方面的信息不同于可以用客观标准(货币)来衡量的价格[5]。影响食品质量的因素很多,如果经过各方实验最终证明该食品是安全的,往往需要花费大量的时间成本和货币成本。这样食品安全信息提供的成本过高以及食品本身是经验性商品,只有食用后才能知其安全性,有的危害物质导致发病周期很长,使得确定食品安全性周期更长。因此,食品厂商只提供质量信息好的方面,避开坏的方面。第三,食品厂商为了增加食品销量,可以提供错误或虚假的产品信息。这些信息的提供可以使消费者购买更多产品,增加消费。有研究表明,有大约1/3的消费者能识别这种虚假信息并采取有效行动[6]。然而,现实中并非如此,更少的人可以识别这样的虚假信息,在受到损害时,要求厂商补偿等成本也非常高。基于此,食品安全信息规制是必要的。

基于以上消费者获取完全信息的困难性和食品厂商提供完全信息的困难性分析可知,应该对食品安全进行信息规制,以期可以实现食品市场的完全信息状态,使竞争更完全,资源更能有效配置,使人们不再为食品的安全性发愁,放心食用想要的食品。具体来讲,鉴于食品信息不对称的存在,对食品安全进行信息规制可以带来如下效用:第一,消费者的选择权被保留。对食品安全进行信息规制以后,消费者对食品安全各方面的信息详细了解,可以根据自己偏好进行成本收益分析做出选择。这时成本收益分析由消费者个人做出权衡,消费者个人比公共机构成本收益分析更有效率[7]。如果是由于政治或技术上的原因进行食品安全规制,并且精确的标准很难达成,信息规制会变得更加有效[8]。第二,阻碍垄断形成。食品安全完全信息获取的高成本性,使得消费者很难对不同食品的质量等进行权衡比较,这时厂商也就缺乏改进质量的压力,容易形成垄断权力。然而,对食品安全进行信息规制后,可以降低消费者获取信息成本,促进厂商不断提高食品质量,阻碍其形成垄断权力。

2.外部性问题

新古典经济学者马歇尔首次提出外部性理论的概念。外部性是指经济主体参加活动中,对与该活动并不产生直接关系的个人或社会的影响。是从事一项经济活动中,私人成本与社会成本,私人收益与社会收益不一致的现象。布坎南认为,外部性是个人的效用函数受他人行为的影响,函数公式如下:Fa=Fa(X1a,X2a,···,Xna,Xmb),a≠b,,其中Xi(i=1,2,3····,n,m)为各种经济活动;a,b为从事经济活动不同的厂商或个人。从公式中可以看出厂商或个人(a)的效用不仅受到自己所从事的经济活动X的影响,同时也受到其它厂商或个人(b)所从事经济活动X的影响。当m为正数时,厂商或个人a就会因b从事的经济活动使其效用增加,同样,当m为负数时,厂商或个人a就会因b从事的经济活动使其效用降低。

本文将外部性按黄有光和周建明的研究分为正外部性和负外部性[7]。正外部性是指一项经济活动对外部产生积极的影响,引起其他人的收益增加或成本减少,自己并未因此而获得收益,即社会收益大于私人收益。负外部性是指一项经济活动会对其他人产生消极影响,使其他人收益降低或成本增加,并且经济活动当事人并未因此而付出相应代价,即私人成本小于社会成本。从福利经济学和新制度经济学角度看,无论是正外部性还是负外部性,以利润最大化为根本动力的市场机制对外部性是无法解决的,任其发展会造成资源配置不当。在存在正外部性的经济活动中,经济主体的边际私人收益(MPB)小于边际社会收益(MSB),因为MSB=MPB+MEB,此时,社会从经济活动中得到不用向经济活动主体支付任何费用的边际外部收益(MEB),经济活动的主体不会增加生产或消费,甚至会降低生产或消费。从社会福利的角度看,该经济活动主体利用资源不足。在存在负外部性的经济活动中,经济主体的边际私人成本(MPC)小于边际社会成本(MSC),因为MSC=MPC+MEC,此时,该经济主体并未因其活动造成其他人利益损失而支付费用,即边际外部成本(MEC),该经济主体就会进行超过社会需要的最佳生产或消费的数量。从社会福利的角度看,该经济活动主体过度使用资源。外部性的存在会使资源配置效率降低,不能实现资源配置的帕累托最优,正外部性使资源利用不充分,负外部性使资源利用过度。

食品安全中也存在类似的外部性问题,在分析该外部性问题时,为了分析问题的方便做两个界定:一是生产安全食品的厂商被认为是提供完全信息的厂商。二是生产不安全食品的厂商被认为是提供不完全信息的厂商(如果提供完全信息,并进行不安全食品的生产,则消费者不购买产品,企业失去生存条件)。食品安全中的外部性表现为:一是提供完全信息的厂商对提供不完全信息的厂商以及部分消费者会产生正的外部性。具体表现为提供完全信息的厂商生产并销售符合标准的安全食品,并在社会中形成良好的声誉,得到广大消费者的认可,当市场中存在不安全食品且消费者无法辨别该产品的优劣时,消费者可能凭借对安全食品厂商的信任购买劣质食品,结果生产不安全食品的厂商获得了利益,此时提供完全信息的厂商对提供不完全信息的厂商产生正的外部性。由于提供完全信息的厂商生产安全的食品,消费者通过购买食品,对其得到心理上的满足,并将安全食品的各种信息向其他消费者传播,使得越来越多的消费者对该安全食品有良好的印象,并愿意购买,此时提供完全信息的厂商对那些愿意购买并未购买该食品的消费者产生正的外部性。二是提供不完全信息的厂商对提供完全信息的厂商以及部分消费者会产生负的外部性。提供不完全信息的厂商生产不安全的食品并销售给消费者,影响到消费者的身体健康,甚至危及生命,消费者就会对该不安全食品的负面信息向其他消费者进行传播,给消费者带来心理负担,使那些本打算购买该产品的消费者拒绝购买该产品,此时提供不完全信息的厂商对那些打算但并未购买该产品的消费者产生负的外部性,由于该食品不良印象在消费者中存在,使得生产同类食品的提供完全信息的厂商食品销量降低,损害了生产安全食品厂商的利益,此时提供不完全信息的厂商对提供完全信息的厂商产生负的外部性。

用几何图形分析如下,

第一种情况是提供不完全信息的食品厂商对提供完全信息的食品厂商及部分消费者产生负外部性。如图1所示。

图1中,横坐标表示提供完全信息食品厂商生产安全食品的数量,纵坐标表示食品成本与价格。假定市场处于完全竞争状态,食品的需求曲线Dh为具有无穷大弹性平行于横坐标轴的直线,则食品的边际私人收益MPBh曲线与食品的需求曲线Dh重合。MPCh为食品厂商生产食品所支付的边际私人成本曲线,MECh为提供不完全信息的食品厂商所生产的边际外部成本曲线,表现为提供不完全信息的食品厂商给提供完全信息的食品厂商及部分消费者带来的额外成本。MSCh为生产食品的边际社会成本曲线,是边际私人成本曲线MPCh与边际外部成本曲线MECh的叠加,即MSCh=MPCh+MECh。对于提供完全信息的食品厂商来说,进行生产决策不会考虑负外部性的影响,只计算自身的成本与收益,其最优产出水平应该为Q1,因为达到这一产出水平时,食品厂商生产食品的边际私人成本MPCh与销售食品所获得的边际私人收益MPBh相等。但是Q1的产出水平并不是社会所需求的最优产出水平,因为提供完全信息的厂商并没有把提供不完全信息的厂商对其产生的外部成本考虑在内。对于社会来说,考虑到外部成本时,提供完全信息的食品厂商提供食品的成本增加,表现为边际社会成本MSCh,此时最优产出水平为Q2,因为在Q2时,边际社会成本MSCh与销售食品的边际收益MPBh相等。此时提供完全信息的食品厂商提供安全食品的数量减少,减少的量为Q1-Q2,造成社会福利损失为abQ1Q2的面积。

图1负的外部性

第二种情况是提供完全信息的食品厂商对提供不完全信息的食品厂商及部分消费者产生正外部性。如图2所示。

图2正外部性

图2中,需要说明的是,提供完全信息的食品厂商对提供不完全信息的食品厂商及部分消费者会产生正的外部性,此时相对于提供不完全信息的食品厂商来讲,其边际外部成本MECg相当于为负。当不考虑正外部性时,提供不完全信息食品厂商的最优产量为Q3,因为边际私人成本MPCg与边际私人收益MPBg相等。由于正外部性的存在,使得提供不完全信息的食品厂商的生产食品的实际成本降低,对于社会来讲,达到最优产量时的边际社会成本MSCg为提供不完全信息食品厂商的边际私人成本MPBg与外部性存在产生的边际外部成本MSCg的和,即MPBg=MPBg+MECg。此时社会所需食品的最优产量为Q4,因为达到最优产量Q4时,边际社会成本MSCg与边际收益MPBg相等。由此可以看出,提供不完全信息的食品厂商提供的不安全食品的数量在增加,增加的量为Q4-Q3,由于食品的不安全性使得人们因其食用不安全食品造成损害,相对来讲也会造成社会福利损失,损失的福利为kjQ3Q4的面积。

由以上两种情况分析可知,食品市场中信息不对称的存在以及外部性,不管是负的外部性还是正的外部性都会使社会福利产生损失。负外部性存在时,使食品市场中安全食品的数量在减少;正外部性存在时,使食品市场中不安全食品的数量在增加,表现为“柠檬市场”、逆向选择问题的出现。最终影响市场的正常运行,但由于食品的特殊属性及功能,社会稳定可能也会受到影响。因此,食品安全方面的问题只依靠市场无法解决,需要政府进行干预对其规制,当处理外部性问题时,一般采用直接控制或禁止引发问题的行为方式[8]。但是,在食品安全方面的外部性问题采用信息规制可能更有效,信息的发布有利于消费者依据信息采取行动规避风险,信息规制可能比禁止或改变市场行为的成本更低。

3.私益理论问题

规制的私益理论在20世纪70年代引入美国并得到了快速发展,是以公共选择分析为基础的理论。规制的存在使政治家对受规制企业或产业的利益集团需求的回应,这些利益集团可以从规制的具体措施中获得私人利益[11]。

规制的私益理论试图提供如下解释,规制可以公开扩大生产者的利益,如以财政补贴形式的规制,同时规制是对消费者以及环境等更为普遍利益的保护,但实际上规制的最终目的是使受规制的企业或产业获得更多的利益[9]。规制的私益理论中最为典型的就是许可制度,它可以对行业中的新进入者进行限制,有效保护特许企业的利益。同时,由于利益的同质性以及相对较低的组织成本,使得受规制的企业或产业的利益集团比代表消费者或某种“意识形态”的组织对规制者更有影响力。可见,规制的私益理论的核心在于,规制服务于企业或产业的利益集团,为其利益的实现进行规制。然而,如果可以对“私益”的概念以及进行规制的行为动机从更为广阔的视角来看待,同时可以清楚的意识到这些在某种程度上依赖于规制是怎样进入政治议程,这样规制的私益理论就具有更强的解释能力[10]。

食品安全信息规制和食品安全的其他规制一样,会产生执行成本,但是该成本不会随着食品企业的规模变化而发生变化,具体来说,食品企业描述产品相关信息详细说明的制作成本基本相同,与食品企业的生产规模无关,规模不同的食品企业进行比较可知,生产规模较大的食品企业其每单位产品的执行成本就会较少,也就是说,对食品企业进行信息规制,规模较大的食品企业会创造更多的利润,而规模较小的食品企业会产生利润损失,甚至小型食品企业可能会被淘汰出市场。如图3所示。

图3私益理论

S1、S2和S分别为未对食品企业进行信息规制的大型食品企业的供给曲线、小型食品企业的供给曲线和食品市场达到均衡时候的总供给曲线,D为食品市场均衡时候的总需求曲线,Q1、Q2分别为未对食品企业进行信息规制时的大、小食品企业在均衡价格P0时的供给产量。当对食品企业进行信息规制时,食品市场的总供给和总需求不变。相对而言,由于大型食品企业单位产品成本的减少使得S1平移到S′1,小型食品企业单位产品成本的增加使得S2平移到S′2,此时食品市场均衡时候的产量分别为Q′1和Q′2。则大型食品企业的收益增加SacQ1Q′1,小型食品企业收益减少SdbQ′2Q2。可见,小型食品企业由于信息规制使得单位产品成本增加,市场份额逐渐减少,甚至可能淘汰出市场。按照帕累托最优标准看,对食品企业进行信息规制是不符合配置效率的,因为信息规制会使小型食品企业利益受损。然而,Hovenkamp[11]认为只要总收益超过总损失,食品安全的信息规制在给定的时间内可以反映社会所有经济利益,有可能实现Kaldor-Hicks

Kaldor-Hicks标准是指,一项政策如果对受益者产生了足够的好处以至于受益者得到的好处可以对受损者进行补偿并有利益留存,保持总体上是有益的,则就是有效率的。在这个标准下,受益者对受损者的补偿不是强制性的,也就是说实践中只要总收益超过总损失就符合该标准。效率标准。从广义的私益概念和进行规制的人的行为动机来看,规制人员可以从对食品企业进行信息规制中获得声望,从规制者的私人利益角度出发,他们的行为是理性的,他们可以在几乎无成本(成本可能被广泛分布)的条件下从对食品企业信息规制中获得名望,可见对食品安全进行信息规制是可行的。

三、食品安全信息规制内容

食品安全信息的传播可以通过多种渠道。具体有以下几种:第一,通过广告传播。厂商借助于广告向消费者推销产品以达到增加消费者了解和信任的目的,进而促进食品销售。第二,签订法律合同。法律合同的签订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出食品安全的信息,如生产授权等。第三,建立品牌。品牌是食品安全的重要保证,实质上是代表厂商对消费者的产品特征、质量和服务的一贯性承诺,厂商为了维护自己的声誉,会不断努力来保护食品的质量,同时消费者也会由于长期食用安全的食品对企业具有忠诚度。第四,消费者口口相传。良好的食品安全信息在消费者的亲戚、朋友等人群中也可以广泛传播。虽然食品安全信息可以通过多种渠道传播,但是食品是一种经验性商品,对其某些方面的安全信息的判断存在一定的主观性,有时对其消费和食用效果要经过一段时间甚至几年以后才知道[15]。同时,食品安全的某些指标很难准确说明,加之多数消费者对技术性数据理解的困难性,这就使得食品全部安全信息的发布很可能是低效率的。因此,考虑到生产技术的进步和消费者选择范围的扩大,食品安全的某些信息的披露变得非常重要。由以上分析可知食品安全信息规制内容可以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成分信息

食品的成分一般可以划分为内源性物质成分和外源性物质成分两类。其中,内源性物质成分是食品本身所具有的成分,包括无机物成分和有机物成分两部分共15种成分;外源性物质成分是食品从加工到摄食全过程中进入的成分,包括食品添加剂和污染物质两部分。食品成分信息的披露是对以上信息的披露,最初规制食品企业披露食品成分信息的目的是为了防止厂商在食品中掺杂、掺假或加入有害物质[12]。如今,由于科技的发展,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人们会在更多的同类物质中进行选择,使得规制可以有利于消费者选择。成分作为食品质量的客观反映,规制对其进行披露可以降低厂商的管理成本,促进效益提高,还可以反映出食品领域出现的新技术。同时,食品成分信息的披露可以降低消费者选择所需食品的搜寻信息成本,如消费者要选择低糖的食品,只有通过厂商披露的成分信息才能做出正确的选择,否则会花费大量的时间和精力去获得想要的信息。可见,食品成分信息的披露有利于消费者根据自己的需要进行选择,会使食品企业经营更有效率,甚至整个食品市场也更加有效率。

2.名称信息

我国食品标签通用标准中规定:食品名称必须采用表明食品真实属性的专用名称,当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中已经规定了某食品的一个或几个名称时应选其中一个,在无上述规定的名称时,必须使用不使消费者误解或混淆的常用名称或俗名[13]。现实的食品规制体系中,只要食品的成分符合规定的要求就可以以任何适当的名称销售。食品名称信息规制是除非所产生的食品符合特定的要求,包含特定的比例成分或特定地域以及特定生产工艺等,否则就应禁止使用一般性的名称销售食品。例如,只有产于具有独特的地理地貌、优良的水质、特殊的土壤以及亚热带气候的茅台镇并用相应工艺制造出来的酒才可以用“茅台”标签出售。又如,任何称为膨化食品的食品中必须保证理化指标(水分、酸价、过氧化值、砷、铅、黄曲霉B、食品添加剂)在一定范围内,同时微生物指标也保持相应范围。这些食品的名称本身就构成食品的一种质量信息,名称信息规制以有利于消费者的选择为目的,是一种基本上可以与普通消费者的期望保持一致,更确切的说,可以与消费者的最低期望保持一致的规制模式。

3.说明与警示信息

科学技术的不断进步,可供消费者选择的食品越来越多,加之食品市场竞争压力的不断增加,食品厂商为了能够获得更多的竞争优势以提高企业绩效,更加愿意主动披露所生产食品的食用说明书,这样对食品标签和说明的披露既可以使食品厂商增强企业的竞争力获得更多的市场份额,又可以减少消费者搜寻相关信息的成本,使消费者更有效地选择其所需的食品,同时还可以提高整个食品行业的效益,进而促进社会效益的 提高。可见,对食品标签和食用说明信息规制具有重要作用。我国《食品标签通用标准》中明确规定:“为避免消费者误解或混淆食品的真实属性、物理状态和制作方法,可以在食品名称前附加或在食品名称后注明相应的词语。”

当消费者食用某些可能对其身体健康或生命带来风险的食品时,此时消费者受到的损失可能非常大,由于食品是一种经验性商品并具有一定的隐性成本,使得这种危及身体健康的风险必然存在。这时要求食品厂商披露警示标识的信息会对消费者具有良好的引导作用,这种警示标识的规制可以看作是对食品的传统信息规制失灵的弥补[14]。在美国警示标识的规制受到更多的重视,要求把警示标识印在食品标签上、食品陈列柜上以及收银台上。如美国加州的一项规定要求生产存在致癌风险概率为0.00001的食品厂商,必须将警示标识印在食品标签上。警示标识规制的运用应该考虑包含风险的成本收益分析,此时的分析应该考虑如下四个变量:食用食品造成损害的概率P1、消费者对此风险转移程度为P2、当风险发生时对消费者造成的损害为D和食品企业采取行动以消除风险的成本为C。当C=(P1-p1p2)D,即C=p1(1-p2)D时,这是笔者所认为的“最佳社会关注水平”[15]。警示标识在信息规制中发挥作用应该分为以下四种情况:

(1)当CE时,采用行为标准规制;当p1(1-p2)D-C+C1=E时,两种规制手段均可;当p1(1-p2)D-C+C1

(2)当C

(3)当C>P1(1-p2)D,即企业采取行动规避风险总体成本大于风险降低带来的收益,此时的C包括信息规制的行政成本与执行成本。从公益的角度来讲采用警示标识规制可以最大化降低社会福利损失,经验性证据也表明设计出好的警示标识能够有效引起消费者重视,并做出正确选择。

(4)无论是企业还是消费者都无法转移食品所带来的风险,除非企业不再生产该食品,消费者不再食用该食品,这时也可以采用警示标识进行规制。强制性的警示标识对消费者具有一定的吸引力,消费者通过信息的吸收,可以做出如何规避风险的决定。如人人都知道过量饮酒有害身体健康,世界卫生组织则明确说明饮酒量越少越好,如果想要消除饮酒对身体的危害,最根本的方法就是企业不生产酒或消费者不饮酒,既然这两种方法都不可行,则可以运用警示标识规制引导消费者,使损害健康的风险降到最低。

四、政策建议

1.政府建立权威的食品安全信息发布平台

我国食品安全信息规制还处于起步阶段,可以借鉴信息规制较为完善的美国经验来发展自己。政府要想做好食品安全信息规制工作,就必须要明确规制中食品安全信息披露的主体、披露内容,明确规定食品安全信息规制部门的权责范围。并且政府可以通过构建食品安全信息网来发布来自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提供的各种食品安全信息,同时我国政府各相关的食品安全信息规制机构各种管理信息也要随时发布到网上,以更好地实现食品安全信息的集成与共享,这能有效解决食品安全信息多头发布误导消费者,损坏政府形象问题。规范食品安全信息规制的内容时,应明确披露食品成分、名称、警示或说明以及相应的市场监管信息等。我国政府应当充分利用食品安全信息网络平台,对消费者进行相关的食品安全信息培训,使消费者对食品安全相关信息有更深的了解,同时还可以通过信息平台对食品厂商进行相应指导。总之,政府通过信息平台及时有效披露食品安全信息,既有利于消费者选择食品时成本降低,又有利于食品厂商进行最优化生产,使得资源配置更加合理。

2.食品行业协会加强信息沟通

食品安全信息有效规制可以通过建立由政府部门监管、食品行业协会自律和社会群众监督的三位一体的食品监管体系。食品行业协会作为政府与食品企业之间的纽带与桥梁,协助政府对食品行业进行管理,同时维护企业合法权益,对促进食品安全方面发挥积极的作用。食品行业协会多方参与、自知自律的特征以及其独特的中立性、权威性,使得食品行业协会在食品交易中发挥重要的监督和沟通作用。食品行业协会可以利用所掌握的的信息资源以及信息优势,充分发挥好自律、监督、协调和服务等职能,不断强化协会的影响力与凝聚力,提高信息利用效率。同时,要引导食品经营者守法经营、抵制经营假冒伪劣食品,积极配合食品监管部门工作。食品行业协会可以通过制定相应的行业标准,使食品厂商与利益相关者的信息沟通有章可循,缩短信息的沟通路径,提高信息沟通效率。

3.食品厂商主动披露食品安全信息

食品厂商为了避免由于信息不对称造成“柠檬市场”的出现,以及减少外部性对企业的影响,食品厂商应该承担起相应的社会责任,在诚实守信、合法经营的基本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的承担下,还要主动披露食品安全相关信息,以提高消费者在食品选择中搜寻信息的效率,更好地承担起企业的伦理责任。食品厂商对食品安全信息的主动披露,可以在消费群体中形成良好的公众形象,使企业能得到更广泛消费者的信任,企业获得更大的竞争优势,企业的食品销量也会增加,市场份额不断提高,最终获得更多的收益。食品厂商对食品安全信息的披露很可能形成一种聚合效应,使得那些不愿披露相关食品安全信息的企业为了获得竞争优势,吸引更多消费者,获得更多利益,逐渐自愿主动披露相关食品安全信息,这样可以使得信息披露也成为一种竞争,使食品安全信息资源得到优化配置。

4.消费者、媒体充分发挥舆论监督作用

消费者在食品交易中完全处于信息劣势的地位,为了购买风险的降低,需要积极搜寻相关食品的信息。消费者在搜寻信息的过程中,以及在食用食品之后,可能会发现存在不安全食品的问题,此时消费者应将不安全食品的信息主动向有关部门汇报,并将此信息在消费者群体中传播,避免更多消费者食用不安全的食品,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具有相同或类似需求的消费者可以通过一定方式建立起相应的联盟,以便消费者更好地搜寻和利用有关食品安全信息,把损失降到最低。同时,新闻媒体要充分发挥其新闻传播的作用,对那些不安全食品事件应及时、客观、公正的进行报道,引导消费者消费,这样给生产不安全食品的厂商带来压力,他们要想避免利益的损失,会积极采取行动,不断改进技术,生产安全食品。消费者和新闻媒体对不安全食品的信息披露会逐渐形成消费者之间的信息共享体系,使不安全的食品淘汰出市场。

参考文献:

[1]Beales, H.,Craswell, R.,Salop, S.C. Efficient Regulation of Consumer Information[J].The Journal of Economics,1981,(4):491-502.

[2]Stigler, G.J. The Economics of Information[J]. The Journal of Political Economy, 1961,69(3):213-225.

[3]Arrow, K. Economic Welfare and the Allocation of Resources for Invention[M].Princeton:Princeton University Press, 1962.609-626.

[4]Asch, P. Consumer Safety Regulation: Putting a Price on Life and Limb[J]. OUP Catalogue, 1988,72(4):147-159.

[5]Kimball, S., Rapaport, M.S. What Price Disclosure:The Trend to Consumer Protection in Life Insurance[J].The Universty of Chicago Law Review, 1972,47(1):1025-1141.

[6]Schwartz, A., Wilde, L.L. Intervening in Markets on the Basis of Imperfect Information: A Legal and Economic Analysis[J].The Universty of Chicago Law Review,1978,127(7):630-652.

[7]黄有光, 周建明. 福利经济学[M].北京:中国友谊出版公司, 1991.

[8]Hessen, R. Modern Corporation and Private Property: A Reappraisal[J]. The Journal of Economics,1983,26(4):273-292.

[9]Yandle, B. Bootleggers and Baptists in the Market for Regulation[J].Springer, 1989,16(1):29-53.

[10]Rowley, C.K., Yarrow, G.K. Property Rights,Regulation and Public Enterprise:The Case of the British Steel Industry 1957—1975[J]. International Review of Law and Economics, 1981,1(1):63-96.

[11]Hovenkamp, H.Legislation, Well-Being, and Public Choice[J]. The University of Chicago Law Review, 1990,(3):63-116.

[12]Forte, W.E. Definitions and Standards of Identity for Foods[J].UCLA Law Review, 1966,14(4):796-804.

[13]Magat, W.A., Viscusi, W.K. Informational Approaches to Regulation[M].The MIT Press,1992.

[14]Viscusi, W.K. Predicting the Effects of Food Cancer Risk Warnings on Consumers[J]. Food Drug Cosm. LJ, 1988,43(6):283-296.

[15]Shavell, S.The Economics of Accident Law[M].Cambridge:Harvard University Press,1987.

(责任编辑:巴红静)

猜你喜欢

食品安全
完善我国食品召回制度的法律思考
浅析食品安全犯罪的成因及其对策
食品安全检测技术研究现状
市场经济下食品安全对经济发展的意义
新媒体在食品安全监管工作中的特点和作用
我国食品安全监管面临的挑战及应对措施分析
食品安全检测技术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对策探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