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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析唐代“商女不知亡国恨”的内在因素

2015-03-30刘振

大庆师范学院学报 2015年5期
关键词:歌妓白居易商人

作者简介:刘振(1990-),男,安徽泗县人,硕士研究生,从事中国文化史研究。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2095-0063(2015) 05-0114-04

收稿日期: 2015-03-17

DOI 10.13356/j.cnki.jdnu.2095-0063.2015.05.025

唐代是中国封建社会的鼎盛时期,以往研究更多的是对整个时代作概括性的描述,如国家统一、政治清明、经济发达、文化发达等。笔者欲重点阐述当时社会大背景下社会阶层中某个群体的生存状态,尤其是被很多人忽略的群体——商女。在探讨这一群体之前,许多人就已经将她们捆绑在道德的审判台上,似乎她们就是罪恶之源。倘若把她们放在具体史实中分析,更多的是令人可叹可怜,以及对封建社会等级制度的谴责。

一、何谓“商女”?

目前学术界对杜牧“商女不知亡国恨,隔江犹唱后庭花”一句中“商女”的形象有不同的解读,但是主要有两种:一是歌女、歌妓;二是商人妻女。认为商女就是歌女的原因何在?古人依据五音宫商角徴羽中各音具有不同音质特点与四季相配合,宫对应季夏,商对应秋,角对应春,徵对应夏,羽对应冬。 [1]如《淮南子·道应》:“宁越饭牛车下,望见桓公而悲,击牛角而疾商歌。” [2]又如陶渊明《咏荆轲》:“商音更流涕,羽奏壮士惊。” [3]因商音凄清哀婉,和秋天萧条之景相合,故以“商女”代指秋娘、歌妓。例如唐代诗人元稹《赠吕三校书》云:“共占花园争赵辟,竞添钱贯定秋娘。” [4]卷412白居易《琵琶行》中一句“曲罢曾教善才伏,妆成每被秋娘妒” [4]卷435也广为人知。钟振振教授将此“商女”解释为“商妇”。他通过列举五代孙光宪《竹枝》中“门前春水白蘋花,岸上无人小艇斜。商女经过江欲暮,散抛残食饲神鸦” [5],宋代王岩《残冬客次资阳江》诗“淡云残雪簇江天,策蹇迟回客兴阑。持钵老僧来咒水,倚船商女待搬滩” [6]进行分析,谓这两例的背景写的都是荒滩水滨之间,有船却无“酒家”,更没有唱曲之事,认为最铁定的证据当属宋刘攽《中山诗话》所记载宋叶桂女咏江州琵琶亭诗句:“乐天当日最多情,泪滴青衫酒重倾。明月满船无处问,不闻商女琵琶声”,此诗中的“商女”就是白居易《琵琶行》“老大嫁作商人妇”中的“商人妇”。 [6]把“商女”理解为“商人之女”也有一定的依据。明代杨士弘撰、张震注的《唐音》一书中,在《泊秦淮》诗后有这样注释:“后庭花,见前注。商女,商客之女也。” [7]

对于上述所列“商女”一词的解读,联系当时的社会背景,商人常常出门经商,远走他乡,不可能带着家眷一起跋山涉水,很多时候妻子只能在家独守空房。白居易《琵琶行》中“商人重利轻别离,前月浮梁买茶去”和刘采春《啰唝曲》诗中“莫作商人妇,金钗当卜钱。朝朝江口望,错认几人船”对此种情形都有充分的描绘。认为“商女”是商人的女儿,更是不可取的,虽然唐代社会风气相对开放,但是尚未出嫁的女子不便于随意抛头露面,她们多是“养在深闺人未识”,更不要说在大庭广众之下唱着“《后庭》遗曲”。因此,商女解释为歌妓女伶更为恰当,而不是商人的家眷。

二、唐代商女的来源及分类

中国的歌妓历史较为长久,王书奴认为中国古代的娼妓起源于音乐,并且与巫女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 [8]这种看法究竟是否属实,还须作进一步的研究。倘若从殷商时代的“巫娼”算起,中国的娼妓史业已有3500多年之久。据《国语》等史书记载,在春秋时期,管仲将妓女职业化,成为娼妓行业的滥觞。“管仲之设女闾,等于后世之有花捐也。我国娼妓制度,既自‘女闾’开其端,自此以后,无代无之。” [9]60

唐代歌妓人数异常之多。这些歌妓的来源一般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战争掳掠而来。张养浩在《潼关怀古》中云:“兴,百姓苦;亡,百姓苦。” [10]战争的最大受害者是普通百姓,而毫无经济基础和力量的女子,在兵荒马乱年代,就如同浮萍一样随处漂流,成为每一次改朝换代的“附赠品”。无论是秦并六国还是以唐代隋,不知有多少女子流落风尘。二是罪犯家小没入官妓。自商鞅变法实行什伍连坐制以降,株连法在中古社会愈演愈烈,一人犯罪,全家全族都有可能遭受灭顶之灾,而被无辜牵连的妻女,不是籍没为奴婢就是成为歌妓。如唐高宗时期的上官仪因触怒武后,后连同其子上官庭芝一同诛杀,上官庭芝的妻子郑氏和女儿上官婉儿沦入掖庭为奴。 [11]唐宪宗时吴元济、李师道叛乱,兵败后,他们的妻子皆没入掖庭。 [8]71还有《新唐书.林蕴传》记载:“尝杖杀客陶玄之,投尸江中,籍其妻为倡,复坐赃,杖流儋州而卒。” [12]三是因家境破败而流入风尘者。《唐律疏议》有明文规定:“奴婢贱人律比畜产。” [13]卷六既然奴婢等同于物产,可以买卖,那么歌妓也绝不可能例外。中古社会的普通家庭,一旦破产,没有独立经济基础的女子,难免会沦落风尘。据唐代乾符年间描写长安城歌妓生活的《北里志》记载:“妓之母,多假母也。” [14]这些假母(类似于鸨母)会买来一些女孩,将其培养长大后卖与他人获利。

根据歌妓的归属和服务对象,可分为官妓、家妓、私妓,以下分别予以阐述。

(一)官妓

官妓细分为宫妓、官府歌妓和营妓。唐代开元二年后,宫妓隶属于设在长安的左右教坊,为宫廷提供娱乐,有固定乐籍,人身自由受到很大限制。唐代宫妓人数较为庞大,仅仅开元天宝年间就有四万余人。 [15]由于宫妓属于皇家的娱乐品,一些文人骚客对此亦留下诸多诗词。如李商隐《宫妓》:“珠箔轻明拂玉墀,披香新殿斗腰支。不须看尽鱼龙戏,终遣君王怒偃师。” [4]卷539诗中将歌妓作为君王取悦物的形象表现得淋漓尽致,即使这些歌妓一时得宠,博得君王欢心,但是作为天子的玩偶,终究好景不长。

官府歌妓受地方衙署直接管辖,名义上的任务是陪同官场人员侑酒作乐。但实际上很多歌妓也陪宿枕边,几乎成为地方官的私有财产,地方官去职时,可以带着她们一同离开,也可以被转赠他人。至于地方官本身这种行为是否符合当时律法,现在不得而知,但可以确定的是这种情况真实地存在过。据《杜樊川诗集·张好好诗序》载:“牧太和三年,佐故吏部沈公江西幕,好好年十三,始以善歌来乐籍中。后一岁,公移镇宣城,复置好好于宣城籍中。” [9]77

营妓的雏形发端于春秋时期的越国,据《越绝书》载:“独妇山者,勾践将伐吴,徙寡妇致独山上,以为死士示、得专一也。去县四十里。后说之者,盖勾践所以游军士也。” [16]到汉武帝时期,正式设立营妓。唐代在军队单独留有“乐营”供营妓居住,尤其到了唐末藩镇割据时期,每个藩主成为本区域的土皇帝,营妓完全成为各镇首领的私有物。她们或被赠或被杀或被遣散,首领具有绝对的支配权。

(二)家妓

家妓主要为达官显贵、富商贵贾以及一些文人骚客的私人“艺妓”。起初蓄养家妓的人数,具有严格的等级之分,后来政策逐渐放宽。家妓既然为主人所私有,其命运被主人随意处置的可能性更大。早在战国时期,吕不韦认为秦质子子楚“奇货可居”,遂以家妓赠送给秦公子。《史记·吕不韦列传》记载:“吕不韦取邯郸诸姬绝好善舞者与居,知有身。子楚从不韦饮,见而说之,因起为寿,请之。吕不韦怒,念业已破家为子楚,欲以钓奇乃遂献其姬。姬自匿有身,至大期时,生子政。子楚遂立姬为夫人。” [17]

唐代经济发达,文化繁荣,不仅官僚富贾蓄养家妓,文士阶层狎妓之风亦盛。就连时常在其诗作中同情下层人民的白居易,亦不免受到此种风气的影响。白居易家中有两个名为樊素和小蛮的艺妓,樊素善歌,小蛮善舞,她们深得白居易喜爱,流传甚广的“樱桃樊素口,杨柳小蛮腰” [4]卷460,《杨柳枝词》即是出自于白居易的笔下。

家妓不仅供主人歌舞娱乐,有时也会为主人迎宾侑酒助兴。如《本事诗·情感第一》云:“刘尚书禹锡,罢和州为主客郎中,集贤学士李司空,罢镇在京,慕刘名,尝邀至第中,厚设饮馔,酒酣,命妙妓歌以送之。” [18]

(三)私妓

这一部分歌妓为私营性质,不属于官府机构管辖。她们一般有固定的聚居场所,根据《北里志》记载,在唐代长安有一名为平康里的地方,歌妓侠士咸集于此,当时人们称这里为“风流薮泽”。“平康里,入北门东回三曲,即诸妓所居之聚也。妓中有铮铮者,多在南曲中,曲其循牆,一曲卑屑妓所居,颇为二曲轻斥之。其南曲中者,门前通十字街,初登馆阁者,多于此窃游焉。二曲中居者,皆堂宇宽静,各有三数厅事。前后植花卉,或有怪石盆池,左右对设,小堂垂帘,茵榻帷幌之类称是。” [14]34可以看出,虽然同是私妓,但也有不同的等级,居住的条件有一定的差别,显然二曲的环境较好,清幽雅致,而一曲为“卑屑妓所居”,往往为二曲歌妓所轻视。仔细揣摩其中意味,似乎可笑,实则可叹。她们多有假母蓄养,当然假母蓄养她们的目的是为了牟利。假母对她们十分严苛,稍有不慎便会招来一顿殴打。“初教之歌令而责之,其赋甚急。微涉退怠,则鞭扑备至。” [14]34

三、唐代商女的归宿

通过整理相关材料发现,唐代歌妓的归宿一般有被赠送他人、遁入空门、为主殉身以及委屈从良等情况。当然也有“飞上枝头变凤凰”的角色,如以一曲《金缕衣》闻名于世的杜秋娘,后来被唐宪宗敕封为秋妃,但这样的事例少之又少,大多数的歌妓结局都很悲惨。

(一)赠送他人

在唐代律法上,歌妓只相当于物品,是会说话的物品而已,她们的命运不被自己掌控,被官府、主人赠送他人的事例不绝于书。如《本事诗·情感第一》云:“刘尚书禹锡,罢和州为主客郎中,集贤学士李司空,罢镇在京,慕刘名,尝邀至第中,厚设饮馔,酒酣,命妙妓歌以送之……李因以妓赠之。” [18]23-24白居易和裴度 ①甚至做起了将歌妓和牲畜进行交换的“买卖”,起初,白居易想要裴度的一匹马,裴度写信告诉他:“君若有心求逸足,我还留意在名姝。” [4]卷457裴度希望白居易可以用家妓来换白马。白居易写诗答道:“安石风流无奈何,欲将赤骥换青娥。不辞便送东山去,临老何人与唱歌?” [4]卷457虽然白居易没有将歌妓换与裴度,不是因为他考虑到歌妓的感受或是尊严,而是害怕自己老来寂寞,无人与其“唱歌”罢了,在他们的眼中,歌妓只不过是玩物而已,对自己有用就留下,没有用就遣送,如白居易在《追欢偶作》中所言:“十听春啼变莺舌,三嫌老丑换蛾眉。” [4]卷457

(二)遁入空门

许多歌妓久入花间风月场所,一旦厌倦风尘,悟得“人间春风一场空”而遁入空门的事例亦不少见。歌妓身份,注定了她们年老色衰之后逃不出孤独悲惨的结局,既然已经看透未来的宿命,不若归入空门。唐代诗人杨郇伯《送妓人出家》云:“尽出花钿与四邻,云鬟剪落厌残春。暂惊风烛难留世,便是莲花不染身。贝叶欲翻迷锦字,梵声初学误梁尘。从今艳色归空后,湘浦应无解珮人。” [4]卷272

唐代皈依空门的著名歌妓要属鱼玄机和薛涛。鱼玄机,字幽微,唐代著名的女诗人,14岁嫁作状元李亿为妾,为李亿妻所不容,后出家到咸宜观成为女道士。薛涛自幼才思敏捷,长成后更为一代才女,有薛校书之名,后为情所困,无所寄托而终归空门。

(三)为主殉身

一些歌妓与主人生活久了,可能会产生真挚的感情,因此,当主人死后,一些歌妓就会以身殉主。如唐代武后时期,左司郎中乔知之有家妓名窈娘,色艺双绝,乔知之对她倍加宠爱,“为之不婚”。后来窈娘被权贵武延嗣所夺,乔知之愤痛成疾,遂作诗“百年离别在高楼,一旦红颜为君尽”寄送窈娘,窈娘“得诗,悲惋,结于裙带,赴井而死” [18]3-4。又如唐德宗时期彭城(今徐州)守帅张愔之妓关盼盼,在张愔死后于燕子楼 ②空守十余年。后因白居易“黄金不惜买峨眉,捡得如花三四枝。歌舞教成心力尽,一朝身去不相随。”一诗的讥讽,“旬日不食而死” [9]69-70。

(四)委屈从良

鱼玄机“易求无价宝,难得有心郎” [4]卷804,岂止是她个人的感慨,更是绝大多数歌妓在人生感情、婚姻上痛苦的呼唤。无论她们如何色艺双绝,无论追求者有多少,但在他人眼里只不过属于“风声贱人”而已,是逢场作戏罢了,成为达官贵人、士人阶层明媒正娶的妻子更是难上加难。一旦踏上歌妓这条不归路,就意味着失去正当的爱情与婚姻权利。歌妓若想找到人生归宿,或许与商人结合才算是“门当户对”。一是自商鞅变法以后,历朝历代多实行“重农抑商”政策,四民之末的商人社会地位可想而知;二是处于正统思想边缘化的商人,其思想观念相对于其他阶层封建礼教观念有所淡化;三是商人有赎买歌妓的经济条件。或许有才华的歌妓轻视商人,但是鸨母更看重的是钱多钱少,本质上说鸨母也是商人,是把歌妓当作物品出售的商人。因此,白居易《琵琶行》中的琵琶女,即使年少时“名属教坊第一部”,但年老时也只能“嫁作商人妇”。从中可以看出琵琶女的不甘,可是又能如何?或许这已经算是不错的归宿了。

四、唐代商女何来亡国恨?

在唐代,如果根据社会成员的政治权力、经济实力、法律身份和社会声誉所体现的等级差异进行分层,可以将他们“划分为特权、庶民、贱民三个等级”。 [19]歌妓无疑属于社会中最低等级的贱民,她们没有政治权力,被主流社会边缘化。同样,她们色艺的高低不同,影响着占有财产的多寡,过着锦衣玉食生活的大有人在,勉强温饱过活者亦不乏其人,无论经济生活如何,她们自身价值的体现取决于男子的“恩赐”,她们只不过被认为是男子寻欢作乐的工具而已。她们深受社会的鄙夷,就连鱼玄机、薛涛这样的才女,无论当时的文人士大夫在作品中对其如何褒扬,可一旦谈婚论嫁,明谋正取,却是很难。

《唐律疏议》明确规定,“奴婢贱人,律比畜产” [13]卷6,在法律上已经将“奴婢贱人”归属于畜产,可以任由主人处置,无论买卖还是赠送他人都是被允许的。若主人与奴婢犯同一罪,所受到的处罚天壤之别。如《唐律疏议》规定:“诸奴婢有罪,其主不请官司而杀者,杖一百。无罪而杀者,徒一年。诸部曲、奴婢过失杀主者,绞;伤及詈者,流。” [13]卷二十二·斗讼二

主人无故杀奴,只会被判刑一年,而部曲、奴婢因过失杀害主人,就会被判处绞刑,至于奴杀主,即使在国家大赦天下之时,亦不在免除之列。《唐大诏令集》记载:“改隋义宁二年为武德元年。自五月二十日昧爽以前,罪无轻重,已发露,未发露,皆赦除之。子杀父,奴杀主,不在赦限。” [20]

综上所述,唐代法律从某种程度来说是维护封建统治阶级利益的工具,严格的等级制度保证了上层权贵的利益,而处在社会底层的“奴婢贱人”,在法律上得不到应有的保护,无论是官妓、私妓还是家妓,她们的法律身份都是属于“奴婢贱人”之类,国家已经将她们边缘化,她们当然没有义务去爱统治阶级的帝国。在国家还不是人民当家做主的封建时代,亡国,会让统治阶层的地位一落千丈,而对于下层民众,包括那些歌妓,亡不亡国都很难改变他们的身份。况且那时的普通百姓也根本没有近代的国家概念,近代民族主义国家概念萌生于甲午战争之后,成熟于五四新文化运动时期 [21],今人不可将现代国家概念强加于当时普通百姓的思维。因此,在探析商女的来源、分类、归宿和法律地位等史实后,对于唐代“商女”不知“亡国恨”的深层因素就可略知一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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