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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克的知识财产学说解读

2015-03-30白婧

大庆师范学院学报 2015年5期
关键词:塔利财产权洛克

作者简介:白婧(1982-),女,黑龙江木兰人,讲师,黑龙江大学哲学学院博士研究生,从事马克思主义哲学研究。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2095-0063(2015) 05-0015-04

收稿日期: 2015-05-09

DOI 10.13356/j.cnki.jdnu.2095-0063.2015.05.003

在常被人提及的洛克的“财产劳动论”中,所谓劳动只起到一个相对次要的功能性作用。洛克关于财产学说的真正价值在于展示了利用自然权利理论来论证知识产权的合理性时,主要依靠共有这一概念以及与之相关的形而上学理论体系。在财产劳动论中强调劳动,核心思想是倡导使用某些形而上学的假设和共有的概念。

一、洛克论知识财产的目的

笔者不想对洛克的理论做出新解释或对其财产劳动论提供新版本,只对他在《政府论》中关于知识财产权的目的和主张加以描述和说明。洛克在《政府论》下篇第五章中关于知识财产的内容篇幅并不长,其中也没有对财产理论详细阐述,仅偶尔提及而已。在第五章的开头,洛克就提出一个难题:按照上帝的观点,既然人类共有土地,那么每个人该如何才能获得属于个人的私有财产呢。正是基于这样一种思考,洛克展开了对知识财产之哲学基础的论证和考量。

洛克在有关公民政府的观念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众所周知,洛克在《政府论》中对专制集权政府进行了抨击。他特别抨击了罗伯特·菲尔默在《长老制:或君主的自然权力》中提出的君主专制学说。菲尔默曾提出这样的观点:亚当对世界拥有全权,作为亚当的继承者,君主可以拥有该权力。洛克在《政府论》下篇开篇即宣称,他已经证明了菲尔默的观点是行不通的。这就产生了一个问题:如果在亚当的宗法继承权那里找不到政治权力的合法性,就不得不面对新问题,即如果合理的政治权力不能够在来自于亚当的宗法继承权中得到体现,那么到底该去哪里寻找政治权力的合法性?正因如此,洛克说,必须找到有别于罗伯特·菲尔默学说的“另一种构建方式、另一种原始政治权力以及对其拥有的模式”。

这也是《政府论》下篇的使命,那么这部分到底是如何完成使命的呢?答案就在菲尔默为自然法理论家们所提出的问题中,以及洛克运用自然法框架构建其公民政府理论的意愿中。菲尔默批评格劳秀斯等自然法思想家的观念缺乏连贯性和一致性。自然法既然已经宣布了共有的存在,又如何能导致私人所有权的存在?这岂不是说不可变的事物又具备了可变性?如果说对于共有财产进行占有的个人行为需要取得所有共有人的同意,那么如何从所有共有人那里获得这一同意呢?

为了证明菲尔默对自然法的抨击不具有致命性,洛克决定采取自然法作为其理论的生发点,并按照这种逻辑去推演出个人占有和共有是不矛盾的,平等和财产权也完全是可以共存的。在提出这种论点后,洛克就可以继续他的主要任务,即提出关于政府和反抗权利的理论。在上帝赐予的共有财产与个人占有的问题上,洛克的解决方案是从这样一个假设开始的:“每一个人都拥有对其自己人身的财产。” [1]这种假设导致洛克的另一种观点:个人的劳动属于个人。而这种观点转过来又产生下面关于财产起源的条件:“所以只要他使任何东西脱离自然所提供的和那个东西所处的状态,他就已经在那个东西中掺进他的劳动,加进了他自己的某种东西,因而使它成为他的财产。” [1]

不仅如此,洛克在此基础上还增加了另外两个条件。一方面,劳动虽然能够产生对物的财产权,但这一过程需要具备这样一个前提,即必须还具有数量一样多、质量一样好的东西给他人共享的基础上,个人才能具备私有财产权。另一方面,并非来源于知识,而是来源于洛克对上帝旨意的揣测,洛克认为上帝造物的目的并不是被毁灭和践踏,而是让全人类共享。根据这两个基础条件,洛克指出:“谁能在一件东西毁坏前,利用它来改进生活,谁就可以以他在这件东西上的劳动来确定他的财产权。” [1]洛克认为,他的第二个条件不能在货币经济中被用来限制大量的财产占有,因为人们可以通过交换程序积累耐用的财富。洛克所讨论的这一部分存在着不止一个不现实之处。按照洛克所说,人们可以通过股票和货币获得巨额财富,但是,这种意外之财将导致浪费,在道德上是应受谴责的。他蜻蜓点水般地略过了财产、财富、政治和社会权力之间的联系及其所产生的后果,大谈与他观点类似的理论,宣称人类都是生而平等的,有天赋财产权。从洛克为自己观点的辩护来看,或许可以这样说,他似乎并不欣赏货币的引入。 [1]

对于为什么人类最终只能通过劳动来获取财产,他认为,这完全是因为上帝的指示。上帝要求人们参加劳动才能享用到生活用品,包括衣食住行的满足,只有劳动才能获得较为舒适的生活,改善生活质量,提高生活水平。在这一问题上,洛克考虑到并非所有人都对参加劳动有积极性。所以,他提出参加劳动的人是勤劳而理性的人,只有这些人才有能力和资格获取上帝所提供的共有财产。也就是说,劳动是获取财产的前提和保障,财产就是上帝赋予劳动者的奖赏,因此他使用消极用语来概括劳动的特征。总体来说,洛克对此的观点是:第一,世界是上帝给予人类共同拥有的;第二,世界上的每个个体都拥有自身的财产和财产权利;第三,劳动成果属于劳动者本人;第四,当共有物中参加了某人的劳动,那么这一物体就成为其财产;第五,具有财产权的一个很重要的条件就是,还有同样多同样好的东西能够和他人共享;第六,任何人只能从共有物中取出其能够充分使用的部分。

洛克的第四个主张本身并不能证明财产权的合理性。财产源于劳动的主张仍然存有疑问。为什么是劳动而不是意图或占有应该成为财产权的基础?对这个问题,洛克有多种回答。劳动和财产之间的联系是上帝的安排,或者说是自然法的规定,或者是两者兼而有之。洛克提出,财产权是对勤奋劳作的一个合理报酬。他没有明确地使用“合理的奖赏”这个词汇,尽管后来他的确谈到了合理的财产。也指出正是加入了个体劳动,使得产品的价值得以提升,社会福利也随之得以提升。以土地为例,他指出,某人圈起了10英亩土地从事生产,并取得了与在100英亩共有土地上所能取得的同样收获,这就增加了“人类共同财富”。从这里这个观点开始转向实用主义。

二、对洛克财产论思想的解读

通过以上讨论不难看出,洛克的财产论有多种不同解释。其中塔利和麦克弗森提出过两种比较著名的解释,但这两个人的解释是截然不同的,甚至是对立的,以至于有的人竟然怀疑他们所阅读的到底是不是同一本书。在塔利看来,洛克的哲学理论所表达的是“一种关于宗教信仰的哲学”。他最终也没有解释私有财产的合理性,而只是证明了共有的合理性。而麦尔弗森的观点是,洛克是资本主义最虔诚的卫道士,他的理论提供了“一种资产阶级侵占财产的道德基础”。

或许洛克的文本确实容易产生互相矛盾的解释。蒙森从哲学家的角度对洛克进行了深入分析。他认为,问题源自于这样一个事实,即洛克在其文本中同时提出了那么多最基本的概念,比如少数服从多数但是也要尊重少数人意见的原则;要积极履行国家的义务,获取财产的权利和为他人留下部分财产的义务等,以致几乎可以从其文本中得出任何理论。如果蒙森是对的,而且许多对洛克著作的解释也表明他可能是对的,那么,洛克文本多半可以用来建立一套论证包括知识财产在内的财产合理性的模型。当然,那些致力于建立一种洛克式的关于知识财产合理性理论的学者,还必须去探讨对洛克文本的自由解释,以及洛克文本为解释者和模型构建者所提供的策略性自由。

本文是要证明用劳动来论证知识财产的合理性取决于两个因素:共有概念,以及广义共有和共有知识之间的关系。尽管在涉及知识财产的案件中法官经常借助劳动的概念,但赋予这种借助方式以规范性效力的形而上学理论却很少被拿出来公开讨论。同样,当各个国家提出应当加强知识财产国际保护以保护本国国民的劳动时,那种对劳动概念的借助正表明了一个具体的共有和共有知识的概念得到了强化。在高喊打击盗版口号时,实际上是把与共有关系的抽象推理具体化了。为了说明这些观点,需要就塔利和麦克弗森对洛克的解释分别进行讨论。

塔利探讨的是神学上的洛克。洛克的财产理论是建立在上帝与人类关系的基础之上的。塔利称这种关系是“门徒式”的,并引用洛克作品中的下述片段来证明自己的观点:既然人们都是全能和智慧无限的造物主的创造物,既然都是唯一的最高主宰的仆人,奉他的命令来这个世界,从事于他的事务,他们就是他的财产,是他的创造物,他要他们存在多久就存在多久,而不由他们彼此之间做主。

对神学上的洛克而言,人类从事上帝的事务这个观念至关重要。基于这个观念他进一步提出,人类在这个世界上负有具体的使命,而这构成了人类权利和义务的基础。经过推理人们发现他们负有与生俱来的义务:第一项义务是自我保护的责任。塔利说,这项义务依赖于那种门徒式的关系:上帝创造了全人类,他作为造物主享有权利,而人类相应地负有责任,自我保护并且保护他人。 [2]对财产的权利是从自我保护的权利以及从事保护活动的权利中推断出来的,对各种生活物品的自然财产权是自我保护自然权利的必然结果。

三、洛克的共有和共有知识思想

自然财产权的存在提出了一个问题,因为它们必须与原始的共有物和原始共有形式保持一致。塔利认为,洛克所写的富有思想性的论述包含两种共有形式和财产形式。由格劳秀斯、菲尔默和普芬道夫所表达的财产形式将财产限定在私有财产范围。私有财产隐含着一种排他性的占有权。而这个世界是给人类共有的,重要的是共有的含义,它指的是这个世界“原来不属于个人,而是属于全人类”。财产简洁地说是指对人们从共有物中所取出的那部分物的排他性占有权。共有物不包含任何权利,只有对从共有物中取出的那一部分物,人们才拥有控制权。支持这种共有物财产观念的共有概念是一种消极共有。

从历史上看,在消极共有之前就有一个与之相对的积极共有,这是共有的另一种概念。追溯到阿奎那,“dominium”一词指的是排他性占有。阿奎那还用这个词表示将自然物用于自我保护的可能性。这种“使用权”存在于由全人类共同拥有的共有物之中,而不是存在于供全人类自我获取或占有的共有物之中。步入洛克的时代,什么是个人财产、什么是共有物之间已经有了明确区分。共有物也分为积极共有和消极共有。积极共有说的是共有物可以被全世界共同占有,任何人都有对其的使用权。而消极共有是说,该共有物不属于任何人,只有一部分可以被占有。塔利认为洛克想要维护和辩护的正是这种包含财产概念在内的积极共有。洛克选择对积极共有的概念进行辩护的时候,最大的困难是在未征得所有共有人同意的情况下,个人如何能够利用共有物。如果没有经过允许就拿走,这行为与抢劫无异。

塔利认为,洛克要做的是“重新定义积极共有”。一个人对共有物的非排他性权利并不包括对任何具体物的权利,而只是有依据自然生存权和生活权,使用共有物的权利。财产是指使用共有物以及那些从共有物中提取的物的权利——一种用益权。对提取手段所作出的描述使洛克进入了他那著名的劳动如何变为财产的探讨。把劳动作为财产的出发点,洛克解决了那个难题,即为什么可以说在没有取得其他共有人同意的情况下,个人能够从共有物中获得财产。劳动为个人共有人提供了一种为个人目的而使用共有物的方式。依据塔利对洛克的分析,劳动本身并没有产生财产权。更具争议性的是,按照塔利的说法,洛克的证明仅为“英国式共有”而非私有财产合理性。现存的共有物是依据上帝的旨意为人类所用,而劳动使人类能够具体使用共有物实现上帝的旨意。

麦克弗森从另外一个角度发现了信奉资本主义的洛克。洛克在理论上的惊人成就就是从自然法中推断出了财产权,同时又消除了传统上限制财产权行使的那些自然法的条件,最终形成了支持无限占有的观点。腐烂变质限制是通过货币的发明克服的。由于实物交易制度转变为货币交易制度,人们可以存贮货币而不必担心违反腐烂变质的限制,因为货币不像水果那样,不会腐烂不会变质。麦尔弗森进一步认为,在这种自然状态下,由于引入了货币,便出现了洛克鼓励的资本形式。

足够限制要求为他人留下足够好和同样好的物品,这一点已经部分被洛克取消了,因为洛克认为货币的引入可以满足该要求。洛克还认为,突破对土地占有的限制将导致生产效率的提高,而如果土地不被占有,将不会有这个结果。简而言之,如果这种“足够和同样好”的条件不适用于土地,每个人的生活将会更好。土地的私人所有权将给所有的人带来更大福利,并因此确保人类的生存权利。麦克弗森考虑了第三种隐含的限制:一个人只能占有他为之付出劳动的物品。麦克弗森指出,这一点不能看作是一种洛克理论的约束,因为洛克认为,人们可以通过其仆人的劳动取得财产。劳动生财的实质性内容可以转让给他人来换取工资。

对麦克弗森来说,洛克似乎更像是某种邪恶的天才,从肯定自然法传统的假定开始,洛克为资本主义无限占有的合理性制造了依据。在某种更为宽泛的意义上来讲,劳动及其成果是个人与其所从事劳动的社会之间的共同事业,这一点在洛克的学说中根本就没有被提及。对于信奉资本主义的洛克来说,个人是根据占有的法则而进行劳动的,但这法则不符合为他人保留足够资源的传统义务,在一个积极共有的社会中,这正是托马斯主义为财产拥有者所规定的义务。

塔利和麦克弗森两人在研究中都表明,共有是一种具有多种规范的理论架构。从其所设定的一整套初始条件出发,对私有财产的起源问题可以推导出完全不同的解释与合理性依据。塔利在研究中提出,在17世纪的政治探讨中,对共有物共有形式的选择,说到底,就是在积极共有和消极共有之间的选择,我们会看到,那些为知识财产的分类而争论不休的人,也将面临同样的选择。

总而言之,洛克的思想对于知识财产理论的贡献是较大的,这不是因为他为知识财产权提供了证明其合理性的劳动理论。而是他的分析说明了劳动作为财产权理论基础的不确定性,按照洛克对劳动形而上学的假设,劳动仅仅具有表面上的稳定性。洛克提醒到,财产形式的选择也是共有性质的选择,对于知识财产应该更倾向于选择积极共有。共有知识必须以持续增长的方式得以培育,而消极共有更容易干预或者破坏这个过程,这就是洛克的知识财产理论的主要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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