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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语境下图形用户界面外观设计法律保护研究

2015-03-29陈洋

电子知识产权 2015年12期
关键词:图形用户界面专利审查外观设计

文 / 陈洋

司法语境下图形用户界面外观设计法律保护研究

文 / 陈洋

图形用户界面(GUI)作为外观设计专利进行保护,是目前美国、欧盟以及我国台湾地区等国家和地区的通行保护办法,我国在图形用户界面可专利化的保护进程中处于起步阶段。国家知识产权局第68号令修改了《专利审查指南》,对图形用户界面给予专利保护作出了相应规定,迈出了对图形用户界面保护的从无到有的第一步。尽管如此,司法审判实践仍面临很多问题。

图形用户界面(GUI);人机交互;动态图案;整体观察、综合判断

刚刚过去的十年,是中国互联网产业高速发展的十年,也是智能手机、平板电脑、便携式游戏机、智能家电及办公设备等电子产品更新换代最快的十年。随着智能电子产品的不断升级换代,以互联网为依托的软件产品也以惊人的速度在升级迭代,这些软件产品显示在电子产品的显示屏上,用户通过鼠标或者触摸屏等输入设备操作软件产品在显示屏上的图标,从而达到操作该软件并实现自身需求的目的。这个操作界面即为“图形用户界面(Graphical User Interface,即GUI)”,是指采用图形的方式显示电子系统操作用户界面,供使用者在使用智能电子产品的软件时与计算机进行信息交互,是用户感知并使用该软件产品的“第一扇门”。这扇门的设计至关重要,常常一个好的门户设计会使该软件的辨识度脱颖而出、知名度和美誉度迅速提升,用户在APP store或者安卓市场中轻松识别出该软件并下载使用,让人机交互操作体验变得更加舒适、简单、自在,软件设计者也可以获得更广的市场占有率和经济回报。鉴于国外很多国家已经从法律层面上对图形用户界面的保护力度大大加强,我国要求加大保护图形用户界面的呼声也越来越高。我国国家知识产权局在2014年3月颁布了第68号令,将《专利审查指南》部分内容进行了增加和删减,把图形用户界面纳入外观设计专利保护范围,这次修改填补了我国对图形用户界面外观设计专利保护的空白,但比照美国、欧盟等图形用户界面知识产权保护的先驱国家的法律规定,我国在立法上依然存在可完善之处,司法实践的案件裁判仍面临很多问题。

一、美国、欧盟图形用户界面的专利化保护

从全球范围来看,电子信息产业发达的国家和地区,都陆续确立了对图形用户界面的外观设计专利保护制度,如美国、欧盟、日本、韩国、澳大利亚、巴西以及我国台湾地区。我国目前尚处于图形用户界面外观设计专利保护的起步阶段,借鉴他国成熟经验从而走出适合我国发展的道路十分必要。下面重点介绍美国和欧盟在图形用户界面专利化保护方面做出的立法和司法实践。

(一)美国图形用户界面的专利化保护

美国是图形用户界面专利化保护的先驱者,其对于图形用户界面是否应当受到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经历了一个曲折反复的过程。早在1985年美国施乐公司就提出了图形用户界面的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并获得了外观设计专利授权。1.美国专利号:USD295630、USD295631、USD295632、USD295633、USD295634、USD295635、USD295636、USD295637。但是1989年,美国专利商标局声明对软件的图标不再授予外观设计专利权。

经过几年的论证与争取,1992年4月,美国专利商标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了对于美国图形用户界面保护具有里程碑意义的“Ex parte Strijland”裁定2. U.S. Ex parte Strijland, 26 U.S.P.Q.2d 1259, Bd.Pat.App.& Int.1992.。在该裁定中,美国专利商标局肯定了计算机程序的屏幕图标,提出在进行了准确的描述之后,其可以作为与计算机硬件不可分离的一部分,作为计算机的外观设计而受到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

1996年7月,美国专利商标局在其公布的《专利审查指南》中公布了“计算机生成图标”(Computer-Generated Icons)的审查基准3. Department of Commerce. Patent and Trademark Off ce:Guidelines for Examination of Design Patent Applications for Computer-Generated Icons. At http://www.uspto.gov/go/og/con/f les/ cons094.htm.采用李小武《我国电子产品用户界面的外观设计保护的法律障碍》文中译法,载《电子知识产权》2012 年第 4 期。,将图形用户界面(GUI)、图标(Icons)以及计算机字型(Type Fonts)均纳入了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范围。同时指南明确了计算机生成图标的设计申请应当符合美国《专利法》第171条的规定:遵守“工业产品”要件的一般指导原则,即外观设计不能与其所适用的产品相分离,不能仅仅是一个可以单独存在的表面装饰的设计,它必须是一个确切的、可预见的设计,能够被复制而不是某一方法的偶然结果,应具体实施于计算机屏幕、终端机、其他显示面板或其部分。

同时,该《专利审查指南》第15.48,第Ⅲ节规定了关于视图绘制的条文。该条文基于对部分外观设计的保护态度,对外观设计的定义进行了补充:“外观设计,是指包含于或应用于工业产品(或其部分)的外观设计,而非产品本身。”同时规定:“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的图面,包含足以完整揭露物品的整体外观的视图即可,另外还需附上代表图面(主视图)”。即当请求的设计仅是物品的表面装饰时,该表面装饰所具体实施或应用之物品,可使用虚线表示。在图形用户界面(GUI)和图标(Icons)的申请中,在图面上用实线或虚线的形式表示内容及其所具体实施之计算机屏幕、手机、电视机、其它显示面板、或其部分,在说明中也要写明请求专利之标的。对于虚线部分内容,说明部分应写明在图面中以虚线表示的部分并非所请求的设计的一部分。

2006年8月5日,美国颁布了新修订的《专利审查指南》,其中在第15章中增加了第4部分“可变化的计算机生成图标”的部分,该部分指出,可变化的图形用户界面和计算机生成图标都可以是外观设计的专利保护的客体,申请人可以在图面中揭示两个以上的图像或者两个以上的实施例,但必须在说明书中陈述设计改变的性质,以及清楚解释权利请求保护的范围并不包括图面中未揭示的图像。

综上,美国图形用户界面外观设计专利保护的特点有:(1)对图标和图形用户界面给予外观设计专利保护;(2)外观设计申请必须以产品为载体;(3)界面设计可提出整体设计或者部分设计的申请;(4)动态界面设计也是外观设计专利保护的客体。此外,图形用户界面设计可以受到专利法、著作权法和商标法的多重保护。

(二)欧盟图形用户界面的专利化保护

欧盟对图形用户界面专利化保护范围大且审查标准宽松。2001年欧盟颁布了《欧盟外观设计保护条例》,并于2007年进行了修改。在欧盟,外观设计具有比较广泛的定义,产品本身并不是外观设计的重点保护对象,受保护的重点是“设计”。一款外观设计是否能够通过专利审查与其所依附的载体即“产品”是什么并无关联,但在外观设计申请文件中却要说明应用该外观设计的产品,这种说明只是为了进行产品分类从而便于专利管理的需要。4.参见《共同体外观设计指南》6.1。根据《欧盟理事会共同体外观设计保护条例》的规定,申请人不需要在图面说明中写明类似“图面中以实线或断线所表示的部分,不是设计权利所主张的部分”的说明,欧盟允许申请人仅揭露图形用户界面或者图标的设计,至于是否要以实线或断线的形式在图面中表示图形用户界面及图标的设计所依附的计算机、手机等电子产品,并无强制要求。5.张龙钢:《图形用户界面(GUI)的外观设计专利保护研究》,载《法制与经济》2015年1月总第401期。

可见,欧盟图形用户界面外观设计专利保护的特点有:(1)对图标和图形用户界面给予外观设计专利保护;(2)外观设计并不一定要以产品为载体;(3)界面设计可提出整体设计或者部分设计的申请;(4)动态界面设计也是外观设计专利保护的客体。这与美国较为严格的图形用户界面外观设计审查形成鲜明的对比。

二、我国图形用户界面专利保护现状

我国现行《专利法》第2条第3款规定:“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专利审查指南》中对“图案”进行了如下定义:“图案,是指由任何线条、文字、符号、色块的排列或组合而在产品的表面构成的图形。”这说明,外观设计必须具备以下四个要件:(1)以工业产品为载体;(2)是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新设计;(3)该新设计要富有美感;(4)该新设计要适于工业应用。

我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4 年3 月12 日颁布了第 68 号令,对《专利审查指南》作出了修改,首次将图形用户界面纳入外观设计专利保护范围。《专利审查指南》具体修改如下:

1.在《专利审查指南》第一部分第三章第4.2节第三段之后新增一段,内容如下:就包括图形用户界面的产品外观设计而言,应当提交整体产品外观设计视图。图形用户界面为动态图案的,申请人应当至少提交一个状态的上述整体产品外观设计视图,对其余状态可仅提交关键帧的视图,所提交的视图应当能唯一确定动态图案中动画的变化趋势。

2.在《专利审查指南》第一部分第三章第4.3节第三段第(6)项之后新增一项,内容如下:(7)对于包括图形用户界面的产品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必要时说明图形用户界面的用途、图形用户界面在产品中的区域、人机交互方式以及变化状态等。

3.删除《专利审查指南》第一部分第三章第7.2节第三段最后一句“产品的图案应当是固定的、可见的,而不应是时有时无的或者需要在特定的条件下才能看见的。”

4.将《专利审查指南》第一部分第三章第7.4节第一段第(11)项修改为:(11)游戏界面以及与人机交互无关或者与实现产品功能无关的产品显示装置所显示的图案,例如,电子屏幕壁纸、开关机画面、网站网页的图文排版。

5.在《专利审查指南》第四部分第五章第6.1节第二段第(4)项之后新增一项,内容如下:(5)对于包括图形用户界面的产品外观设计,如果涉案专利其余部分的设计为惯常设计,其图形用户界面对整体视觉效果更具有显著的影响。

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的上述修改,可以归纳为以下几方面修改内容:

(一)申请图形用户界面外观设计专利,必须提交整体产品的外观设计视图。

首先,我国专利法对图形用户界面进行外观设计专利保护,必须以产品为载体。如果没有以产品为载体,单纯对图形用户界面的设计申请外观设计专利,这样既不符合我国专利法对于“外观设计”专利的定义,也容易模糊专利法、商标法和著作权法对于图形用户界面的保护范围,这方面我国倾向于美国专利法的规定,对于欧盟宽松的做法并没有采纳。其次,我国专利法对图形用户界面进行外观设计专利保护,必须提交整体产品的外观设计视图,而非部分产品的外观设计视图。这里所谓的部分产品的外观设计即“部分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上的某一部分的形状、图案及位置关系进行的新设计,不是指对组成该产品的零部件进行的外观设计。部分外观设计是产品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如灯罩的设计、勺子握柄的设计、机器显示屏的设计等均属于部分外观设计。由于我国并没有引入“部分外观设计”专利保护制度,故外观设计必须以整体产品的全部外观设计进行申请。以机器显示屏为例,在我国,如果要对机器显示屏的设计申请外观设计专利保护,就必须将以机器为载体的整个产品的外观设计进行申请,包括该机器上的显示屏、按钮、电源接口、显示灯、数据线插孔等全部外观设计一并进行申请,才符合我国专利法的要求,否则申请不予受理。

(二)对于有动态图案的图形用户界面,属于授予外观设计专利权的范围。

此种做法与美国和欧盟基本一致。从这点可以将图形用户界面设计分为两种类型:第一种是静态图形用户界面设计,此类型一般是电子产品图形用户界面的基本框架结构,其中每一个框架结构都有相应的图案设计,每个图案设计一般都是一个应用软件的人机交流窗口,由这样的框架结构及其框架内图案设计组合起来的界面,就是图形用户界面的静态设计。此种设计的布局,对于用户操作习惯的影响非常大。第二种是动态图形用户界面设计,此类型比起静态图形用户界面来说,画面连续变化、内容更加丰富、可识别性更强、视觉冲击效果强烈,既能够使自己的产品脱颖而出,也符合现代电子产品用户的心理需求。但是,申请人在申请动态图形用户界面外观设计专利的时候,应当至少提交一个状态的上述整体产品外观设计视图,对其余状态可仅提交关键帧的视图,所提交的视图应当能唯一确定动态图案中动画的变化趋势。

(三)对于时有时无的或者需要在特定条件下才能看见的图形用户界面,亦属于授予外观设计专利权的范围。

修改前的《专利审查指南》曾明确规定:“产品通电后显示的图案、软件界面等”属于不授予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情形,而这次《专利审查指南》的修改,可以将一些在未通电或者待机模式下看不到,在通电或者待机情况下用鼠标或者触摸屏等输入设备点击即可看到的图形用户界面的设计得以保护,这也就意味着智能手机、平板电脑、智能家庭和办公设备等智能终端电子产品的图形用户界面设计可以得到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这项修改对我国大量从事手机、平板电脑等智能终端电子产品的研发、生产机构来说,无疑加大了对其的保护力度,鼓励了其研究、创新的热情。需要提醒一点,为了便于准确确定此类外观设计的具体内容和保护范围,专利申请人应当在简要说明中,指出图片中哪些部分是属于通电前不显示、通电后才能显示的图形用户界面。

(四)游戏界面、电子屏幕壁纸、开关机画面、网站网页的图文排版等与人机交互无关或者与实现产品功能无关的产品显示装置所显示的图案,不属于授予图形用户界面外观设计专利权的范畴。

首先,游戏界面。游戏界面的故事情节丰富、游戏画面要素繁多、动态变化速度极快,各个游戏之间相似场景较多,故以游戏画面为图形用户界面来申请外观设计专利,由于其不具备“唯一确定的动态图案变化趋势”,故其不属于动态图案的图形用户界面,不属于授予外观设计专利范畴。其次,电子屏幕壁纸和开关机画面。由于图形用户界面可授予外观设计专利权的宗旨是其具有“人机交互”的特点,而电子屏幕壁纸和开关机画面并不具备“人机交互”的特点,其只是用户提前对电子产品进行相关设置,事先选择好电子屏幕壁纸和开关机画面,电子产品显示屏在待机、开机或者关机状态下根据用户之前的设置出现了相应的图案或者画面,并没有体现出“人机交互”的特点,故电子屏幕壁纸和开关机画面亦不在授予图形用户界面外观设计专利的范畴内。再次,网站网页的图文排版。我国专利法保护的对象是“整体产品的全部外观设计”,网站网页的图文“排版”实质上是一种图形用户界面的“布局”,该布局相对于整个外观设计只是一个部分,布局的图案、形状等与布局加在一起共同构成外观设计,才能够申请保护。由于我国并未引进“部分外观设计”专利制度,故网站网页的图文排版不属于授予外观设计专利权范围,建议通过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兜底条款予以保护。

(五)图形用户界面的外观设计对产品整体视觉效果的影响。

相对于承载于产品之上的整体外观设计,图形用户界面的外观设计可能仅仅是该整体外观设计的一个部分,例如手机图形用户界面的外观设计申请中,手机除了图形用户界面的外观设计之外,还有其他如按键、音量键、开关机键、摄像头与喇叭的外观设计,而这些按键等一般为惯常设计,在这种情况下,图形用户界面的外观设计如果希望获得授权,该图形用户界面的外观设计对整体视觉效果的影响就更加重要了。

三、我国图形用户界面外观设计专利权的司法保护

我国《专利法》第59条第2款规定:“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表示在图片或者照片中的该产品的外观设计为准,简要说明可以用于解释图片或者照片所表示的该产品的外观设计。”图形用户界面外观设计被授予专利权后,依法应受到我国《专利法》的保护,其保护范围以表示在图片或者照片中的图形用户界面的外观设计为准,简要说明图形用户界面的用途、图形用户界面在产品中的区域、人机交互方式、变化状态、通电情况下显示的设计等可以用于解释图片或者照片所表示的该产品的外观设计。下面提出几个在图形用户界面外观设计专利权司法实践的案件中需要注意的问题,以供抛砖引玉。

(一)单一图标设计能否获得外观设计专利保护?

在美国、欧盟等国家和地区,单一图标完全可以作为外观设计申请专利保护。在我国,图标设计属于整体外观设计的一个构成要素,而该图标必须要与工业产品结合才能获得外观设计保护。因此,在外观设计要求“整体产品、全部设计”的原则下,申请人如果只想保护一个单独的图标,那将无法获得专利法的有效保护。实践中,单独的图标设计可以通过商标的形式寻求商标法的保护,例如腾讯的QQ企鹅图标;或者也可以通过著作权法来寻求保护,但是这种保护的力度明显小于商标法的保护力度。

(二)如果图形用户界面外观设计专利权人主张被控侵权产品的图形用户界面的外观设计与其相同或者相近似,但是两者的载体即产品不属于同一种类,这样能否判定被控侵权产品落入该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司法实践中,对于外观设计的侵权比对,首先要确定涉案受保护的外观设计专利的产品类型、被控侵权产品的产品种类,只有在这两种产品的种类为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情况下,才能进行外观设计整体比对,如果两者的载体即产品都不属于同一种类,那么即使两者的外观设计完全相同或者相近似,也不能判定被控侵权产品落入了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例如,一款平板电脑的图形用户界面外观设计专利的外观设计与一款医疗器械的图形用户界面外观设计相同或者相近似,但由于两者的产品种类一个为平板电脑、另一个为医疗器械,分属于不同种类的产品,故即使两者的外观设计相同或者相近似,也不能得出被控侵权产品落入专利权人专利保护范围,进而判定侵犯了专利权人的外观设计专利权。

(三)如果图形用户界面外观设计专利权人主张被控侵权产品的图形用户界面的布局与其专利相同或者近似,这种情况是否能够判定被控侵权产品落入了专利权人专利保护范围?

外观设计专利保护的是以工业产品为载体的整个产品的全部外观设计,在侵权比对上遵循“整体观察,综合判断”的原则。上述专利权人请求保护的图形用户界面的布局与其主张的外观设计整体设计方案相比,仅仅是该设计方案的部分,该设计方案亦包括各个图标框的图案设计在内的其他多方面的外观设计,由于我国并不保护“部分外观设计”专利,故司法实践中一般会整体比较包括该布局在内的所有设计要素,综合判断被控侵权产品与上述外观设计专利权人主张的外观设计是否相同或者近似,来判定该被控侵权产品是否落入权利人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范围。

(四)如果图形用户界面外观设计专利权人主张被控侵权产品的图形用户界面的动态图案的动画变化趋势与其相同或者相近似,该比对应该如何进行?

根据外观设计“整体观察、综合判断”的比对原则,上述享有图形用户界面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权利人主张的是一个动态的图形用户界面外观设计,可以将其动态变化中的一个状态下的整体产品外观设计视图与被控侵权产品相应状态下的整体产品外观设计相比较;如果主张侵权的动态图案是其余状态下的的外观设计视图,那么可以将专利权人其余状态下的关键帧视图与被控侵权产品进行比对。如果被控侵权产品的动态图案与该外观设计专利的多数动态图案相同或者相近似,则可以判定被控侵权产品落入专利权人外观设计专利权保护范围。如果被控侵权产品的动态图案仅与该外观设计专利的一个或者少数几个动态图案相同或者相近似,而与多数动态图案不相同或者不近似,那么要根据图形用户界面外观设计专利权要求保护的主要设计要点,根据被控侵权产品是否

Research on the legal protection of industrial desigh for graphical user interface in judicial context

It is the common practice nowadays to protect graphical user interface (GUI) via the legal regime of industrial design patent in the US, the EU, as well as Taiwan region and other jurisdictions. However, the idea of making GUI patentable in China is still in its infancy. Until very recently, the State IP Office of China issued an order to revise guidelines of patent examination in No.68 statute, incorporating relevant provisions in relation to the patentability of GUI. It is regarded as the breakthrough in the protection of GUI. But in action, the problems confronted by the judiciary remain unsettled yet.

graphical user interface (GUI); human-computer interaction; dynamic desigh; overall observation,synthetic judgment

陈洋,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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