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秘密多维保护之思辨
2015-04-21于凯旋
商业秘密多维保护之思辨
商业秘密一直是我国市场经济领域的热门话题,随着知识经济时代的到来,在现代商业竞争中,其蕴含的巨大经济价值和使用价值能给持有人带来竞争优势,从而成为战胜竞争对手的强大武器。对于商业秘密的法律性质,存在“权利”与“利益”之争,即商业秘密究竟是一种知识产权,抑或是一种纯粹的财产性利益?Trips协议签订后,明确了商业秘密应属知识产权范畴,将其作为一种财产权予以保护,同时也使商业秘密权在世界范围内提升到了一个新的高度,使其与著作权、商标权和专利权等一起构成了知识产权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为适应现代化大生产的需求,我国已逐步调整市场经济制度,市场主体呈现出多元化趋势,市场竞争也日趋激烈。在这种情况下,保护商业秘密不仅是维护商业秘密权利人合法权益的需要,同时也保护着公平竞争的商业道德和市场秩序。个人以及企业主体对商业秘密的认识开始深化,侵犯商业秘密的现象也日益常见。
商业秘密的法律保护体系在我国已初步建立,关于商业秘密的定义、条件、范围、侵权责任及保护方式散落于相关的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之中。目前商业秘密的保护体系仍不完备,存在主体范围狭窄、法律保护手段欠缺以及难于实际操作等问题,这使得大部分企业在出现商业秘密被窃或被披露之时,只有少数企业选择诉讼途径解决争议。
由于商业秘密种类泛化和构成要件复杂等原因,现行立法中对商业秘密权进行保护或限制的规定分布散乱,缺乏统一性,因此在构建我国商业秘密法律保护制度的过程中会遇到重重阻碍。商业秘密的外延不应仅限于技术秘密或经营秘密,还应包括其他一些符合商业秘密认定标准的管理经验类信息等;商业秘密的归属应当坚持创新原则、投资原则、契约自由原则,因职务行为而完成的商业秘密归属于单位,同时允许单位与职工自由约定;侵害商业秘密的民事法律责任可适用一般财产受到损害的归责原则,针对商业秘密侵权行为可申请发布禁令。商业秘密的立法价值不仅是激励研究和创新、促进技术传播和使用,还在于维护公平诚信的竞争秩序,我国应采用专门的商业秘密法的模式来为商业秘密提供多维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