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宾馆对于服务场所的安全保障义务

2015-03-29李娇阳,贺晴雨

关键词:安全保障义务宾馆

宾馆对于服务场所的安全保障义务

李娇阳贺晴雨

(西南科技大学 法学院,四川 绵阳 621000)

摘要:经营者负有安全保障义务,宾馆作为经营者理应承担安全保障义务。虽然《侵权责任法》和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都规定了宾馆应当对消费者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但并未规定该义务的具体内容。主要针对宾馆所应承担的安全保障义务的一种即宾馆对服务场所的安全保障义务,探讨该义务的具体内容,以及违反该义务的标准,从而更好地保护消费者的安全。

关键词:宾馆;服务场所;安全保障义务

doi:10.3969/j.issn.1674-6341.2015.05.017

中图分类号:D923.8文献标志码:A

收稿日期:2015-08-20

作者简介:第一李娇阳(1991—),女,四川遂宁人,2014级经济法研究生。

研究方向:经济法。

1宾馆对于服务场所安全保障义务的含义和范围

1.1宾馆对于服务场所的安全保障义务的含义

要了解宾馆对其服务场所的安全保障义务的含义,首先要知道什么是经营者对服务场所的安全保障义务。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张新宝将经营者对服务场所的安全保障义务定义为:经营者对消费者、潜在消费者或者其他进入服务场所的人的人身和财产安全依法承担的安全保障义务[1]。

法语中最先出现宾馆一词,指贵族招待宾客好友的别墅。英语中称为hotel、resort、motel、tavern、lodge等。我国有很多表示食宿的名称,如宾馆、酒店、饭店、旅馆等。虽然名称不同,但本质含义相同。本文采用宾馆这一称谓。

根据张新宝教授的定义,笔者认为宾馆对于其服务场所的安全保障义务是指宾馆应使其服务场所达到相应的安全标准,并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来保护实际进入宾馆服务场所的人的安全。

1.2宾馆对于服务场所的安全保障义务的范围

1.2.1义务主体范围

宾馆对于其服务场所的安全保障义务的主体包括:宾馆的所有者、宾馆的管理者、宾馆的承包经营者和承租者等对宾馆负有法定安全保障义务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1.2.2与之相对应的权利主体范围

权利主体包括三类:宾馆的消费者、宾馆潜在的消费者以及其他实际进入宾馆服务场所的任何人。宾馆的消费者是指已经与宾馆签订了消费合同的顾客。宾馆潜在的消费者是指有消费的动机但还没有与宾馆签订合同的人,如进入宾馆询问有无房间和住宿价格的还未入住宾馆的人。其他实际进入宾馆的人是指实际进入宾馆服务场所但不属于前面第一、二类的人,如入住宾馆消费者的来访朋友。

1.2.3权利义务的内容

义务人应当使宾馆的服务场所达到相应的安全标准和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来保障实际进入宾馆服务场所的人的安全。

1.2.4服务场所范围

宾馆的服务场所是指宾馆用于经营服务或组织活动所使用的场所,包括室内经营场所,室外经营场所和组织活动的场所。室内经营场所包括:宾馆的大堂、餐厅、客房、室内健身房等。室外经营场所包括:宾馆的后花园和其他宾馆提供的室外场所。组织活动的场所是指宾馆在经营场所以外,为消费者举办的活动场所。比如,宾馆在酒店门不远处进行促销、免费使用等活动的场所。

2宾馆对于服务场所安全保障义务的理论基础

为什么宾馆应当承担服务场所的安全保障义务?我们认为大致有以下法理依据。

2.1罗马法上的“报偿理论”

宾馆以营利为目,会从自己的经营项目活动中获得丰厚的利润,以满足自己的利益需要。虽然并不是所有进入宾馆经营场所的人都会进行消费,有的只是随意看看,甚至有的会免费使用其服务场所,但绝大多数的消费者是有偿从宾馆获取服务或商品。从整体来看,消费者必定会使宾馆获利。因此,宾馆在获利的同时,就会承担一定的责任。

2.2危险控制理论

对于宾馆的服务场所,消费者不会特别熟悉,因而不能很好地预见和防止危险的发生,而宾馆作为一个私人空间,国家公权是不能随意介入的。“监督者控制潜在危险的义务通常是来源于他控制危险源的能力。”作为宾馆的管理者,他们比较熟悉自己的服务场所以及服务设施设备;作为负责人,他们应具有能力,预见潜在的危险并能防止危险的发生。当危险发生后,凭借对现场的熟悉度和一定的应急处理能力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

2.3信赖理论

如果加害人与受害人、危险源之间具有某种近因关系,则基于信赖将产生相应义务,以避免损害的发生[2]。社会公众不会进入一个明知是危险的地域,社会公众进入宾馆,必然是相信该区域是安全的。因此,宾馆作为一个为公众提供服务的地方,其行业由于公众的信赖理应履行安全保障义务。

3宾馆对于服务场所的安全保障义务的内容探讨

3.1硬件方面的安全保障义务

3.1.1物方面的安全保障义务

(1)宾馆建筑物的安全要求。宾馆的建筑物主体结构必须达到《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建筑法》等法律、法规所规定的质量要求,不能使用有安全隐患的建筑物,在投入使用前必须经过相关部门验收合格。此外,宾馆在装修时不能任意改动建筑物的结构而影响其安全。

(2)宾馆内配套的服务设施、设备的安全要求。比如电梯、床铺、卫浴设备、电器游泳池等设施和通风设备、电力设备、通信设备等配套设备符合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国际标准。电梯已成为宾馆必不可少的设施,对于新安装的电梯,必须取得劳动部颁发的安全使用证后方可使用;对于正在使用的电梯,在日常维护的基础上要实行安全年检制度,防止出现危险。对于有游泳池的宾馆,一定要注意游泳池本身的设计应达到安全标准;游泳池壁与池底的要足够光滑,防止划伤消费者皮肤。

(3)组织活动的场所的安全要求。为了吸引更多的消费者,提升营业额,宾馆会组织一些活动,有的活动在宾馆以外的地方举行。比如,宾馆举办某个庆祝活动,将活动场所安排在不属于宾馆服务场所的海边沙滩。虽然宾馆将自己的经营范围暂时安排在了海边的沙滩,也要保障这一场所的安全。要注意活动所搭建的台子是安全的,要注意自己所提供的所有设备是安全的,最好将场地隔离出来,最大限度地保障消费者的安全。

3.1.2人方面的安全保障

宾馆服务场所中的设施、设备等物的安全不是一劳永逸的,必须要定期维修、维护,保证其正常运行。对于电梯这一特殊设备,宾馆要聘请专门人员定期检验,进行维修工作。由于电梯内部零件复杂,按照国家规定,其中一些易损的部件必须15天维保一次。对于消防设备如自动报警器、防火门、防火卷帘、灭火系统和消防栓等,要定期检验,发现问题及时维修、更换,确保能正常使用。有些设施还要固定的人员看护、维修保养。

3.2软件的安全保障义务

3.2.1建立健全警示、说明标和劝告、协助制度

如因打扫地板有水易滑时,就应当在顾客进入之前在明显的位置设置“地面潮湿,小心易滑”字样的警示标志。如果宾馆正在维修某个设施、设备,可能危及消费者的安全时,应设置“前方正在维修,注意安全”的警示标志。如果宾馆设施设备存在因使用不当而发生危险的情形,应在设施设备上贴上警示标志,并说明正确使用方法。

3.2.2注意服务场所以及设施设备卫生

宾馆应注意整个服务场所的环境卫生状况,定期杀菌,避免疾病的传播。对于消费者能触及的设施、设备在更换房时及时消毒,防止病毒和细菌的传播,危及消费者身体健康。

4宾馆违反服务场所的安全保障义务的判断标准

关于宾馆对于其服务场所的安全保障义务的研究,重点在于宾馆在这一领域内有哪些安全保障义务以及违反该义务的判断标准。前面我们已经讨论了该义务的具体内容,而关于怎样判断宾馆是否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即违反该义务的判断标准,目前学术界没有一个准确的界定。杨立新教授认为判断是否违反了安全保障义务应从以下四个方面判断:“安全保障义务人是否获益;安全保障义务人控制、防范危险或损害的能力;风险或损害行为的来源及强度;受害人参加经营活动或者社会活动的具体情形。”[3]

笔者认为判断宾馆有无过错,是否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的一般标准是:首先是否履行了现有法律、法规等所规定的义务;其次是否尽到了同类的行业标准;再次是否符合诚信善良的经营者应当尽的注意义务。如果有特殊人群,还应该有特殊对待标准。

4.1法律法规的标准

虽然没有专门的法律规定宾馆对其服务场所的安全保障义务,但一些法律法规对该义务有一个一般性规定,比如对于宾馆建筑物的主体结构必须达到《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筑法》规定的质量要求。关于宾馆的消防安全,不仅《消防法》中有规定,而且《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第三条明确指出了开办旅馆的消防设施和防盗安全设施。

4.2诚信善良的经营者应当尽到的注意义务

经营者除了要达到法律法规明文规定的标准,同类行业标准以及双方合同特别约定的安全保障方面的义务以外,还必须以“善良家父”的注意和诚信善良原则尽到服务场所的安全保障义务。

4.3特殊对待标准

特殊对待是指对于老人、小孩、精神病和残疾人等这一类需要特殊照顾的人采取更高的安全保障义务标准。比如,对于残疾人,应在宾馆设计修建适合残疾人入住的房间,并配套相应的残疾人设施,以保障残疾人的安全。

在适用上述标准时,还应当综合考虑以下因素:

(1)宾馆的等级以及宾馆的性能。宾馆的等级越高,收费越高,相应的服务和安保措施也应越高。如要求一个普通的小宾馆承担与五星级以上酒店相同的安保义务,显然是不公平的,小宾馆也是无法做到的。五星级宾馆的安全保障义务明显要重于一般的经济型宾馆,收费和服务应该成正比。而对于一些特殊的主题宾馆,比如危险体验类的宾馆,它们的安全保障义务就应该更重。对于这类宾馆的服务场所应采用特殊的软硬件条件,来确保消费者安全。

(2)风险或损害行为的可预见性。宾馆对服务场所的安全保障义务并不是无限的,它应该在合理的范围内承担安全保障义务。如果宾馆已经采取了应尽的安全保障措施,但仍不能预防危险的发生,如共同入住宾馆的亲朋好友之间的侵害行为,就不能认定宾馆未尽安全保障义务,因为其损害行为的来源是宾馆无法预见和预防,就不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3)预防与控制风险或损害的成本。宾馆服务场所的安全保障义务应当是成本与收益相一致的。因为宾馆作为一个经营者,应当考虑预防和控制危险及损害的成本,对于无论投入多大的成本均不能预防和控制的风险及损害,则不应过多地强加于安全保障义务人之上。宾馆是一个为消费者提供住宿、餐饮和其他服务的地方,宾馆最主要的职责是提供服务,安保工作不可能达到政府部门的安保级别。宾馆只能尽最大的努力,在成本范围内提供安全保障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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