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实践性法律教学的构建
2015-03-28刘海志
论实践性法律教学的构建*
刘海志
(河南工业职业技术学院,河南 南阳 473000)
摘要:实践性法律教学旨在通过法律实务情景、模拟法庭、诊所式法律教育等方式培养学生的实际操作能力和职业思维能力。然而,当前我国高校法律教育模式在教学中却往往囿于传统教育环境的影响,没有形成具体、可行的教育实践模式。基于满足社会的实际需求,高校必须要突破和创新传统讲授式的教学模式,在教学方式上突出体验性、互动性和实践性等特点,建构新型的、适合社会发展需要的实践性法律教学模式,从而培养出符合现实社会需要的综合型法律人才。
关键词:法律教学;法律人才;实践性教学;构建
中图分类号:G642
收稿日期:*2015-03-25
作者简介:刘海志(1981-),男,河南新乡人,讲师,民商法学硕士,主要从事法学、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
多年来,我国的多数高校在本科阶段的法律专业教育都是以应试教育为主,教学目标都是促使学生考取更多的法律从业资格证。随着近年大力提倡素质教育,越来越多的高校法律教育者开始意识到应试教育的局限性与负面影响,对理论联系实际的实践性与实用型法律教学越来越重视,针对现行法律专业课程的设置与结构的调整、改革正在逐步深入。在坚持传统教学模式的精华部分之外,法律实践性教学方式占据的比重愈来愈大。实践性的法律教学符合现实社会对法律人才的实际需求,更是培养具备高素质、高能力、高水平的综合型法律人才的主要途径与关键环节。
1我国高校实践性法律教学的主要模式及其局限性
从法学的应用性特征上来说,其对实践性的要求较高,根据教育部颁布的有关本科专业教育的目录等规定,法律专业的实践性教学方法主要包括:法律咨询、社会调查、专题辩论、模拟审判、疑案辩论以及实习等。各个高校一般的情况是采用法律调研、法律咨询、普法宣传、模拟法庭以及法律援助、毕业实习等不同形式进行法律实践教学,这些实践性教学模式对多年的法律专业教学实践做出了贡献,但也存在着许多不足之处。
1.1 毕业实习
一直以来,实习都是培养和训练学生专业技能非常有效的方法,但近年来学生的数量不断增加,而实习单位十分有限,实习岗位供不应求。有些单位即使接收了部分实习生,却不能真正地安排相应的对口业务部门,虽然也可以积累一定的社会工作经验,但根本得不到法律专业的实践性知识,而在法院、检察院等行政单位进行实习显然也不现实。另外,短短几个月的实习期,学生无法完整地参与一个案件的办理,实习期内进行的工作可能只是案件办理过程中的一个部分甚至只是一个步骤,专业技能不能得到很好的检验。另外,实习生接收的案件类型往往是随机的,缺乏一定的针对性,对不同的学生来说,可能发挥不了长处也弥补不了缺陷,无法得到全面而深入的专业锻炼。此外,实习的真正教学意义往往被学生忽略。在就业压力如此大的情况下,许多学生把实习当作自己就业的跳板,希望在实习中抓牢铁饭碗,盲目地关注于人际关系和工作表现,纯粹地把实习作为找工作的好机会,忽视了实习的目的和意义。另外,毕业生往往一窝蜂地涌进事务所等实习场所,缺乏一定的专业教师进行指导,实习大多徒有虚名。
1.2 案例教学法
案例教学法在一定程度上培养了学生的案件法律推理能力,但它忽略了在实践中的很多基本技能的训练,例如接待、谈判、起草文件等,也忽视了对学生的判断力、职业道德,以及作为律师的基本操守等方面能力的培养。案例教学法难以将法律运用到实践中去,它代替不了法律社会实践。而且它的适用范围是有限的,因为案例教学法对专业知识要求较多,因而适合已经掌握了一些理论知识和有一定实践积累的大学毕业生或研究生,在使用上需要注意接受对象,不可盲目采用。另外,要采用这一教学方法提高教学效率,在教师的专业水平这一点上要求较高,教师的组织能力、对学生的引导也十分关键。
1.3 模拟法庭
模拟法庭是大学中常见的法律实践性教学方法,但它也有很多缺陷。一方面是模拟法庭是提前排练过的,带有表演性质,并不是学生的临场发挥的结果,在模拟法庭的过程中,学生只是对审判的大致程序进行了解,其专业技能的掌握情况、个人口才、思维的敏捷程度、应变能力等都无法得到锻炼。另一方面则是模拟法庭中的案件大部分都是虚拟案件,在这种环境下,教师给学生提供固定的、简单的法律适用方法,这在现实中几乎没有用处。因为法律不一定是完全明确的,律师需要为当事人寻求有利于自己的解决方法。律师需要根据情况的变化,为当事人分析出不利因素并提出建议。模拟法庭无法完全真实地再现现实中的情况,学生得到的并不是真正有效的锻炼。
1.4 诊所式教学法
诊所式教学法的开展需要学校提供一定的场所、资金支持,是一种成本较高的实践性教学方法,但大部分高校在这一方面的条件有待改善。现有的诊所教学大多依赖国外的基金会的支持,当这些支持有所减少或者直接停止,教学的前景就难以预料了。同时,诊所式教学方式目前还处在初期探索的阶段,是一种全新的教学方法,存在很多有待完善之处。例如,这一教学方法需要有更多实践经验的教师,但实际上这样具备理论教学经验和实践性经验的教师很少,需要对教师进行培训。
2当前法律实践性教学存在的主要问题
2.1 范围界定缺乏科学性
一方面,很多不属于实践范围内的内容被加入实践教学内容中,比如课堂讨论、社会调查、论文写作等,这些在严格意义上都属于理论教学内容,与实践教学内容特征不相符,也没有教师的具体指导,尤其是缺乏丰富的社会实践知识。另一方面,原本属于法律实践教学范畴的内容却未引起学校和教师的足够重视,比较典型的就是诊所式实践教学方式,一部分高校的法学院并没有开设相关实践课程,或者开设了相关课程但没有很好地实施。
2.2 课程内容流于形式化
目前我国的多数高校在法律教学过程中,所谓的实践性教学只不过是一句简单的口号而已,并未被高校和教师认真深入地加以实施,大部分实践课程内容都流于形式,依然以理论课程教学为主。其中,最为突出的问题表现在毕业实习与模拟法庭等方面,诸如,模拟法庭教学形式在学生刚接触的时候比较有吸引力,学生的好奇心促使其对律师以及法官等角色的扮演充满兴趣,但这种兴趣只是暂时性的,反复加以练习就会让学生产生怠倦心理,具有一定的局限性;毕业实习能够很大程度上弥补模拟法庭不真实的缺陷,但因为毕业之际的学生正值找工作的特殊阶段,这就使得广大学生难以静下心认真地完成实习任务与目标,而此阶段教师也无法对学生予以全面的指导与管理等,这一系列情况造成绝大多数学生都是以应付的心态去实习,目的只是为了获得实习单位的印章而已。无论是毕业实习还是模拟法庭,都未实现锻炼学生理论联系实际的真正目的,这对培养学生的实际应用能力是极其不利的[4]。
2.3 教学制度有待完善
当前诸多高校法律专业的师资团队达不到实践性教学的要求,不能让没有法律工作经验的教师对模拟法庭进行有效的指导。同时,学生在学习过程中必备的实践基本素质不足,例如律师专业的学生在口才方面需要较高水平,但大部分的高校缺乏对相关素质的基本教育和基本训练。另外实践性教学对硬件设施有一定要求,例如诊所式教学的标准化活动场所、模拟法庭的相关硬件设施。法律实践教学中存在着许多问题,这些问题不一定都是外部原因造成的,也有自身的一些局限性。当前的实践教学大多局限在某些特定的岗位和部门,一方面是由于法学专业的指向性太强、专业覆盖面较窄等客观因素造成的;另一方面,法学专业的时践教学需要一定的现实社会关系为基础,但高校大多没有这个条件提供给学生进行体验和训练[4]。
3完善法律实践性教学的具体途径
在法律教学领域,许多高校已经逐渐意识到法律实践性教学的重要价值与作用,且从自身的实际情况出发,着手强化实践性法律教学体系与制度。虽然部分高校已经开始采取一系列措施,但截至目前,并未取得预期的教学成效。所以,我们需要从法律实践性教学的现有问题出发,对其进行深入细致的反思与探究,以构建更为科学高效的法律实践性教学体系与制度。
3.1 处理好理论教学和实践教学二者之间的关系
构建科学、合理、高效的法律实践性教学体系是我国高校开展法律教育的重要基础与前提,而法律理论与法律实践作为实践性法律教学体系的关键元素,处理好这两者之间的关系对于法律实践性教学体系的构建具有至关重要的影响作用。实践性法律教学的实施,虽然从一定程度上对传统法律教学方式产生了冲击,但这并不意味着要用实践性教学完全取代传统的教学方式,特别是对于法学理论和法律法规条例的教育。要处理好理论和实践教育的关系,就需要根据法律教学内容的特征,择取最适用的模式进行教学,最优化法律知识的传授与教育。从实际情况看,法律理论知识的教学属于基础,实践性法律的顺利开展需要以理论教育为前提,学生只有具备扎实的理论知识储备,才能够更加高效地实施法律实践,反过来也是如此,法律理论知识若要发挥其实质效用,就必须通过法律实践得以实现,因此,学生只有具备高水平的法律实践能力,才能够将法律理论知识的效用发挥到极致。从中可以看出,法律理论知识教育与法律实践性教学是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的,所以,只有更加科学的将两者加以结合运用,才能够促使高校培养出高水平、高能力、高素质的法律人才。
3.2 采用多样化的实践教学模式
可以展开上文提到的法律援助等多种实践式教学的活动。伴随市场经济的发展,我国的法律案件与日俱增,这使得广大群众的法律常识显得普遍不足,很多人的合法权益得不到有效保障和维护。因而各大高校可以开展多种实践教学方法的探索,如果条件满足,可以与消费者协会合作开办法律援助中心,包括开设律师事务所等;或根据自身情况,与各个社区加强联系,建立法律咨询援助服务,对家庭暴力、个人纠纷、青少年犯罪、婚姻家庭等问题提供咨询和援助服务。或与乡镇政府建立联系,建设法律援助中心,免费为农村的土地流转、农民权益、婚姻财产、农民工的权益等问题提供法律援助。各大高校应该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进行探索,开展形式多样的实践性法律教学[5]。
3.3 强化教师的理论素养与实践技能
实践性法律教学制度的贯彻实施对教师的专业技能和理论知识都提出了高标准的要求。例如,诊所式教学的指导老师就必须在具备一定法律理论知识的基础上,具备一定的办案经验;除了讲授一般的专业知识之外,还要对学生的职业道德、专业技巧等必备素质进行培养。教师如果不具备这些实战工作经验,必然会造成学生理论联系实际的能力提升受到局限。所以,强化高校法律师资队伍的整体素养是有效开展实践性法律教学的重要前提与根本要求。教师不但要具备雄厚的理论知识素养,而且要有丰富的实践经验,同时还要对法律教育工作充满责任心与认同感,在实际的教学过程中,要思维活跃、认真细致、耐心讲解等。指导教师对学生来说不仅仅是知识和技能的传授者,学生需要依赖教师的引导和建议进行自我完善和自我提升。教师对学生来说就是榜样,各高校要严格把关教师招聘的关口,择取理论知识与实践能力兼具的优秀师资力量,同时,还要对现有教师队伍加强培训与锻炼,不断提升其教学能力与教学水平[6]。只有足够优秀的教师队伍才有可能培养出专业过硬、人品高尚、有职业操守的合格的法律从业者。
3.4 实现模拟法庭向实战型法庭的转变
模拟法庭本身存在许多局限性,要提高模拟法庭的实践性教学效果,可以从两方面加强其实践性,一方面是打破模拟法庭的模式固定化,在开庭之前,只对案件的基本状况和当事人的基本情况进行介绍,而陈述意见、辩护意见、法官的主持以及审判结果都处于未知状态,学生经历模拟法庭的过程就像经历一次真正的法庭经验。在开庭前还允许学生对老师、司法人员寻求一定的指导,同学间也可以进行探讨,让学生自主地分析案件、搜集资料、寻求论点论据并为寻找对方的破绽而做好准备工作。这样一来,模拟法庭就变成了实战法庭,学生不仅需要清晰直接地表达自己的观点,还需要根据诉讼过程中的各种情况做出快速反应。另一方面则要根据实际情况采取一定的措施以保证实战的效果。只有真正意义上的对抗才能促进实战型模拟法庭的效果的提高。为了避免大家之间过于熟悉,影响对抗效果,模拟法庭应该尽量安排不同班级或不同年级的学生进行训练,并且每次涉及的案件内容尽量不同,以保证实战型模拟法庭的训练效果[7]。
3.5 开展专业化的法律实习
当前我国高校法律相关专业在开展实习的过程中,多数存在形式化现象严重、缺乏必要的指导、实习时间较短以及实习单位对学生培训不完善等问题,而这些问题的存在直接影响了实习效果的提升。为解决高校法律实习不专业的问题,需要从以下几点应对:一是针对学生实习单位过于分散的现状,学校应该给予足够的重视,尽可能将学生划分成人数合理的若干部分,然后集中统一安排在长期对接的固定单位中,促使单位对学生进行成熟化的、完善的管理和岗位培训。二是灵活安排实习时间,尝试将大三与大四学生穿插实习,这样不但可以缓解实习单位的人员接收压力,而且能够满足不同规划的学生的实际需求,让学生根据自身的情况科学合理地安排实习时间,避免与自己的规划产生冲突,有利于学生平稳有序地实习、毕业以及找工作。三是强化对实习生的管理工作,建立完善的实习汇报体制,学生应定期向自己的指导老师汇报自己的实习情况与实习总结等,以便指导老师对其指导与交流。四是学校与实习单位要加强协作关系,学生能够在一个良好的实习环境中实习,不仅有助于高校实现自己的人才培养目标,而且有利于实习单位对所需人才的培训、储备与吸纳,从宏观角度去分析,学校与实习单位间的良好沟通与协作,是一个互利共赢的重要途径。另外,实习单位的多元化发展模式也是今后高校法律教学的一个必然发展趋势,随着社会经济的持续进步与法律体系的不断完善,法律人才只有逐渐地多元化才能适应社会的实际需求,而实习单位的多元化是促进法律人才多元化的重要环节与措施[8]。
3.6 制定相应的考核计划和质量监督体系
制定针对性强的考核计划与质量监督体系,可以说是教学规范化的要求,与传统法律理论教学模式相比,法律实践性教学模式的质量监督与考评体系更为复杂。首先,高校要对实践教学的大纲内容、具体标准、方案策略等方面做出明确的规定,使其从教学方式、教学计划、教学的内容到考核监督都有一套规范的制度体系保证其完整实施,使教学过程科学有序地向前推进[9]。其次,成立专门的法律实践教学监督小组,可以吸纳实践经验与教学经验丰富的教师作为小组成员,并让小组成员互相考核监督和指导,保证指导教师的教学质量和效果。再次,在申请经费方面,各专业也要重视,要在学期开始时就制定学期的经费申请计划,以确保硬件设施的完善和实践活动的顺利进行。另外,对于实践性教学的结果依然采用实践手段进行评定与考核,指导老师依据学生在实习中的具体表现进行打分,考评内容主要包括:理论基础知识的掌握程度、法律条规的理解能力、理论联系实际的能力、语言表达和逻辑思维能力以及同学间的合作能力等[10]。
总而言之,法律教育模式的改革道路是非常漫长的,方式也是多种多样的。实践性的法律教学模式并非是改进与提升法律教学的唯一途径与举措,同时也并非是传统法律教育模式的彻底代替与取消,尤其是传统法律教学方式的高效部分。因此,在引进法律实践性教学的同时,既要注意实践性教学与传统教学的有机结合,又要坚持不断地探究与创新,争取探索出更多更实用的教学模式,从而最大限度地优化教学质量与教学效果。
(责任编辑杨文忠)
参考文献:
[1] 王晨光.法学教育的宗旨——兼论案例教学模式和实践性法律教学模式在法学教育中的地位、作用和关系[J].法制与社会,2002,(06).
[2]陈寒冰.论“法律诊所教育”与实践性法律教学的改革[J].周口师范学院学报, 2012,(07).
[3]徐凤侠,吴安新 .加强实践性法律教学提升大学生法律素养[J]. 济宁师范专科学校学报,2006,(04).
[4]侯斌.实践性案例教学与法学本科教育目标反思[J].西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3,(10).
[5]张培绕.实践性法律教学的反思与完善[J].江苏教育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03).
[6]周汉华.法律教育的双重性与中国法律教育改革[J].比较法研究,2000,(04).
[7]胡卫萍.构建实践教学体系,实施法律职业素质教育[J].华东交通大学学报,2005,(12).
[8]邹秋杰.实践性法律教学与法律教育的探讨[J].教改探讨,2012,(06).
[9]蔡仕鹏.试析法律诊所与实践性法律教学[J].黑龙江高教研究,2012,(11).
[10]庞德.法律与法学家——法律与法学家在现代宪政政府中的地位[G]//王健.西法东渐——外国人与中国法的近代变革.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