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坚持我国的传统犯罪构成理论

2015-03-28宋淳桐

潍坊学院学报 2015年3期
关键词:犯罪构成事由阶层

宋淳桐

(中国人民解放军西安政治学院,西安 710068)

坚持我国的传统犯罪构成理论

宋淳桐

(中国人民解放军西安政治学院,西安 710068)

我国刑法理论一直采用的是前苏联的四要件犯罪构成学说,已经深入人心。近些年来,刑法学界逐渐发现四要件理论的一些弊端。一些学者呼吁引进德日三阶层理论,主张对我国的犯罪构成体系进行重构。文章通过对犯罪构成理论的深入分析,提出应该坚持我国传统的犯罪构成理论。。

犯罪构成;四要件;三阶层

一、理论介绍

目前世界上主要存在三种犯罪构成理论:前苏联和我国的四要件犯罪构成理论,德日递进式三阶层犯罪构成理论以及英美法系双层模式犯罪构成理论。

(一)四要件犯罪构成理论

四要件理论是由前苏联刑法学家特拉伊宁提出的,他认为所谓犯罪构成是刑法所规定的说明危害行为特征的诸要件的总和,包括犯罪客体、犯罪客观方面、犯罪主体和犯罪主观方面。[1]在此基础上创立的犯罪构成体系,成为社会主义国家犯罪构成理论的经典。B.M.契柯瓦则认为:“每一个犯罪构成都包含有以下特征:一、犯罪客体;二、犯罪构成客观方面;三、犯罪主体;四、犯罪构成主观方面。”[2]

我国的犯罪构成理论包括:犯罪客体、犯罪客观方面、犯罪主体和犯罪主观方面。犯罪客体是指我国刑法所保护而为犯罪所侵犯的社会主义关系;犯罪客观方面是指犯罪活动的外在表现,包括危害行为、危害结果以及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等;犯罪主体是指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并且承担刑事责任的自然人和单位;犯罪主观方面是指犯罪主体对其实施的行为及其结果所持的心理态度,如故意、过失。[3]

有的学者对于传统的四要件排列顺序提出质疑,认为应当以行为自身形成过程和发展规律为依据,犯罪构成要件按照犯罪主体、犯罪主观方面、犯罪客观方面、犯罪客体的顺序进行排列。[4]因为犯罪构成要件在实际犯罪中发生作用而决定犯罪成立的逻辑顺序是这样的:符合犯罪主体要件的人,在其犯罪心理态度的支配下,实施一定的犯罪行为,危害一定的客体即社会主义的社会关系。在这四个要件中,犯罪主体要件是其他犯罪构成要件成立的逻辑前提。在具备了犯罪主体要件之后,还必须具备犯罪主观要件。犯罪主观要件是主体的一定罪过内容。犯罪行为是犯罪主体的罪过心理的外化,因此在犯罪主观要件下面是犯罪客观要件。犯罪行为必然侵犯一定的客体,因而犯罪客体是犯罪构成的最后一个要件。

(二)德日递进式三阶层犯罪理论

递进式三阶层犯罪理论最初是由德国的刑法学家贝林格提出的。目前大陆法系国家刑法理论普遍认为,犯罪成立必须具备三个要件:构成要件符合性、违法性和有责性。[5]该理论在判断一个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时是这样的:首先判断该行为是否符合某罪的构成要件,构成要件符合性就是构成要件该当性。如果符合,再判断该行为是否具有违法性。一般来说,一种行为如果具有构成要件该当性,那么它就具有违法性。但是也有例外,比如说正当防卫、紧急避险等正当行为。如果该行为具有违法性,再判断该行为是否具有有责性。一般来说,如果该行为符合前两个要件,那么它就具有有责性,但是也有例外,比如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精神病人等。

(三)英美法系双层模式犯罪构成体系

双层模式体系包括两个层次:第一层次是犯罪的本体要件,包括犯罪行为,犯罪心态;第二层次是诉讼意义上的责任充足条件,包括诸种合法辩护的排除。[6]犯罪本体要件是刑事责任的基础,所有犯罪都不能缺少犯罪行为与犯罪心态。在刑事诉讼中,被告人需要针对公诉方进行抗辩,说明自己不具有刑事责任。如果被告人抗辩成功,犯罪不成立;如果被告人不抗辩,那么他符合这两个要件,犯罪即成立。

英美法系双层模式注重理论与实务相结合,突出控辩的重要性,具有鲜明的特色。英美法系国家具有其独立的犯罪构成理论,犯罪构成理论研究完整深入,是值得我们借鉴的。

二、对我国犯罪构成理论的分析

我国的四要件犯罪构成理论通过判断四个要件进行定罪。四要件理论的优点是:(1)将犯罪成立的基本要素,按照实质、客观、主体、主观的侧重,予以相对集中的阐释,使得犯罪成立所必需的主观与客观的内容较为明晰;(2)四个要件的整合评价,更为贴近客观事实与认识事物的规律。客观犯罪本为统一的事实整体,理论分析重在基于不同侧面对之予以分析考察。

德日递进式三阶层犯罪构成理论的支持者对我国的犯罪构成理论进行批判,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犯罪客体的缺陷

所谓犯罪客体是指刑法保护的为犯罪所侵害的社会关系,它与其他三个要件不是同一位阶,而且犯罪客体是一种实质性的判断,这种判断一经完成,犯罪行为就会定性,被告人无法为自己进行辩护。犯罪客体是犯罪构成要件,用于限定犯罪。但是犯罪客体的概念是为犯罪所侵害的社会关系,又为犯罪限定,这样就会产生两者相互限定的问题。[7]

(二)四要件是平面式的理论

批判者认为四要件是团块式、平面式的构成理论,四个要件之间没有逻辑顺序,不具有层次性,看不出哪一个要件需要优先评价,可能会使人们优先评价主观要件,陷入主观主义的错误当中。

(三)正当事由被排除在犯罪构成之外

四要件是由犯罪客体、犯罪客观方面、犯罪主体和犯罪主观方面构成,正当防卫、紧急避险等正当事由被排除在犯罪构成之外,在定罪时,先对行为进行四要件的评价之后,再判断该行为是否符合正当事由。批判者认为这样做会让人认为正当防卫、紧急避险是犯罪行为,但是由于不具有社会危害性,所以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

(四)是封闭的犯罪构成

四要件是封闭的犯罪构成,不是开放的犯罪构成。经过四要件的犯罪评价之后,犯罪行为就会定性,被告人很难为自己辩护,使得公诉方占据主导地位,控辩不平衡。

笔者对以上几个方面的缺陷有不同看法。首先是犯罪客体问题。犯罪客体是必不可少的,是进行定罪的重要依据,不能够将犯罪客体从犯罪构成体系中排除。至于犯罪客体与犯罪相互限定的问题,笔者认为犯罪客体是受刑法保护的,可能会受到犯罪侵害,这两个特征缺一不可。社会关系或者是合法权利只有受到犯罪侵害才能被刑法保护,如果不受到侵害就没有保护的必要,受到刑法保护才会成为犯罪客体。[8]犯罪客体中提到的犯罪侵害是指抽象意义上的犯罪,而犯罪构成认定的犯罪是指具体意义上的犯罪,这两者不具有相同含义。所以笔者认为犯罪客体不存在批判者所说的问题。关于犯罪客体的位阶问题,德日三阶层理论之所以主张将犯罪客体从犯罪构成体系中排除出去,是因为三阶层理论将行为对象作为构成要件要素,没有将犯罪客体作为构成要件要素。笔者认为这样会导致定罪错误,例如行为人从盗窃犯手中偷回自己被盗的财物,如果将行为对象作为构成要件要素,行为人会被认定为盗窃罪;如果将犯罪客体作为构成要件要素,行为人并没有侵犯所有权,行为人的行为不被认定为盗窃罪。事实上,行为人偷回自己的财物,并没有侵犯其他人的财产所有权,只是拿回属于自己的财物或者是恢复自己的财产所有权。

其次是犯罪客体、犯罪客观方面、犯罪主体、犯罪主观方面这四个要件的顺序问题。批判者认为四要件是平铺直述,没有层次性。笔者认为虽然四要件犯罪构成理论是平面式的体系,可是四个要件之间依然有着一定的逻辑顺序。传统的观点认为四要件应该按照犯罪客体—犯罪客观方面—犯罪主体—犯罪主观方面的顺序排列,这是我国一直以来的通说,支持者认为这种排列方式遵循了人们的认识规律。一个犯罪行为发生后,人们首先意识到的是“人被杀死了”、“财物被偷了”,这涉及到犯罪客体。随后人们想到的是人是怎么被杀的,财物是怎么被盗的,这涉及到犯罪客观方面。然后人们想到是谁杀人、盗窃财物,这涉及到犯罪主体。最后犯罪分子被抓后,人们会思考犯罪分子为什么要犯罪,在犯罪时所持的心理态度是什么,这涉及到犯罪主观方面。[9]

然后是排除犯罪性事由的问题。批判者认为德日三阶层理论包括了排除犯罪性事由,这样可以避免正当防卫、紧急避险被认定为犯罪,而我国的四要件犯罪构成理论中不包括排除犯罪性事由,这样会使人误以为正当防卫等行为符合犯罪构成要件,但是在特殊情况下不成立犯罪,这显然不合理。笔者认为这是对四要件犯罪构成理论的误解,排除犯罪性事由应当在犯罪客观方面这一要件中进行判定。犯罪客观方面包括危害行为、危害结果、因果关系以及其他客观要件,危害行为共有四个特征:主体特定性、有意性、有害性和违法性,只要不符合这些特征,就不是危害行为。正当防卫、紧急避险等排除犯罪性事由虽然会产生损害结果,但是它有效地保护了自己、他人的合法权益以及社会关系,在本质上对社会有利,我国刑法也对此予以肯定。因此排除犯罪性事由不具有有害性和违法性,不是危害行为,不符合犯罪客观方面这一要件,即不构成犯罪。实际上,我国刑法学的通说明确指出:“我国刑法中的排除犯罪性事由并不符合或者具备犯罪构成的全部要件,只是在客观方面与某些犯罪相类似。”[10]因此,认为排除犯罪性事由虽然符合犯罪构成,但是在特殊情况下不成立犯罪的说法是不正确的。

最后是犯罪构成封闭性的问题。批判者认为我国的犯罪构成体系是封闭的,而不是开放的,这样会使被告人很难为自己辩护,导致控诉与辩护的不平衡。笔者认为这是一种错误的观点。我国的犯罪构成体系是形式与实质的统一,包括了犯罪客体、犯罪客观方面、犯罪主体和犯罪主观方面,被告人可以就这四个方面中的任何一个进行辩护,并不存在被告人很难为自己辩护的问题,也不存在控诉与辩护不平衡的问题。

三、对德日递进式三阶层理论的分析

德日递进式三阶层犯罪构成理论虽然具有层次性、递进性,但是它并不像支持者说的那样完美,笔者认为它存在以下几点缺陷:

(一)有的学者认为德日三阶层理论有利于贯彻刑法基本原则,认为我国的四要件理论没有框定犯罪成立的构成要件阶段,因此缺乏构成要件所具有的相应机能。[11]笔者认为这种观点是错误的。我国的犯罪构成理论是形式与实质的统一,是定罪的唯一标准,只要符合犯罪构成犯罪即成立。而且我国的刑法总则是由犯罪论、刑事责任论和刑罚论组成的,正好符合刑法的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二)德日三阶层理论犯罪体系上前后冲突。在德日三阶层犯罪体系中,行为人面临紧急不法侵害,为防卫自己或者他人的权利不得已而实施的行为,或者在为了避免紧急危险,不得已而侵害和该危险无关的第三人的利益的时候,不负刑事责任。因为这些行为不具有违法性,所以不构成犯罪。但是刑罚权属于国家,任何人不得代替国家行使刑罚权。正当防卫、紧急避险就是行使刑罚权的行为,所以这种行为按理说应该是犯罪行为,但是它被认为是不具有违法性的行为,这就产生了矛盾。[12]除此之外,在判断与认定犯罪行为时,首先判断构成要件该当性,如果行为符合该当性,那么一般来说该行为就符合违法性和有责性,这样会使得违法性与有责性这两个要件失去意义。

四、对我国犯罪构成理论的见解

通过以上对于我国传统四要件犯罪构成理论和德日递进式三阶层犯罪构成理论的深入分析,已经明确了这两种学说的内容与特点。综合历史、现状、学说特点等因素,可以看出我国的四要件犯罪构成理论并不存在批判者所说的缺陷,可见它比德日三阶层犯罪构成理论更适合我国。笔者认为应该坚持我国传统的犯罪构成理论,并对此提出自己的一些见解:

第一,坚持犯罪客体在犯罪构成中的地位。犯罪客体是认定犯罪行为的重要依据,也是区分此罪与彼罪的重要依据。如果将犯罪客体换成犯罪对象会导致定罪错误,因此犯罪客体不能从犯罪构成体系中排除。

第二,坚持四要件犯罪构成理论的传统排列顺序,坚持以客观为先。之前已经提到主要有以犯罪客体为出发点的排列顺序和以犯罪主体为出发点的排列顺序,笔者认为应该坚持犯罪客体—犯罪客观方面—犯罪主体—犯罪主观方面的排列顺序。笔者认为这符合人们认识事物的规律,运用客观优先的犯罪构成理论更有利于判断和认定犯罪行为。

第三,在犯罪客观要件中进行正当防卫等排除犯罪性事由的判定。由于排除犯罪性事由不具有有害性与违法性,因此不符合犯罪客观要件,不构成犯罪。另外在犯罪客观要件中判断排除犯罪性事由有利于被告人为自己辩护,维持刑事诉讼中的控辩平衡。英美法系双层模式将犯罪本体要件与责任充足要件并列,注重合法辩护,这一点值得我们借鉴。

结语

我国传统的犯罪构成理论具有几十年的历史,是我国刑法学的根本。德日递进式三阶层犯罪构成理论虽然有其优点,但是并不适合我国。传统犯罪构成理论具有一些缺陷,但可以通过确定四要件逻辑顺序、对犯罪客体重新定义等方法解决,因此应坚持我国的犯罪构成理论。

[1](苏)A.H.特拉伊宁.犯罪构成的一般学说[M].薛秉忠,等,译.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58.

[2](苏)B.M.契柯瓦则.苏维埃刑法总则[M].北京:法律出版社,1956.

[3]高铭暄.中国刑法学[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89.

[4]赵秉志.刑法总论[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

[5]张明楷.外国刑法纲要[M].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1999.

[6]张旭.英美刑法论要[M].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06.

[7]黎宏.我国犯罪构成体系不必重构[J].法学研究,2006,(1).

[8]张明楷.法益初论[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

[9]高铭暄.论四要件犯罪构成理论的合理性暨对中国刑法学体系的坚持[J].中国法学,2009,(2).

[10]马克昌.刑法学[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3.

[11]田宏杰.中国刑法现代化研究[M].北京:中国方正出版社,2000.

[12](日)前田雅英.刑法总论讲义[M].日本东京:东京大学出版会,1999.

Persisting in TraditionalCrime Constitution Theory

SONG Chun-tong
(Xi'an Politics Institute of PLA,Xi'an 710068,China)

Chinese criminal law hasbeen using the four-elementtheoryofcrime constitution and hascaused ahuge influenceon society.Somedisadvantagesof this theoryhasbeen spotted in the field ofcriminal low in recentyears. Many scholarswant to introduce the three-class theory to rebuild the system of crime constitution.This passage raisessome reasonableideasbyanalyzing the theoryofcrimeconstitution deeply.

crime constitution;fourelements;three-class

D914;D 924.1

A

1671-4288(2015)03-0066-04

责任编辑:王玲玲

2015-03-19

宋淳桐(1992—),男,山东潍坊人,中国人民解放军西安政治学院学员16队2014级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诉讼法与军事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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