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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融资担保机构风险控制研究

2015-03-27李敏,李帅杰

关键词:风险控制中小企业

中小融资担保机构风险控制研究

李敏,李帅杰

(湖北经济学院金融学院,湖北武汉430205)

摘要:本文在对武汉融资担保公司调研的基础上,深入分析其面临的外部风险和内部风险及成因,并提出了建立完善的内部控制机制和风险补偿机制,建立科学的风险管理体系,增加业务创新,建立银行与担保机构风险公担机制,主动防范政策法律风险等建议。

关键词:中小企业;融资担保;风险控制

一、前言

2007年底,中国中小企业发展进入全盛时期,数量占全部企业数量的99%,然而从2008年开始,受美国次贷危机影响,恶化了中小企业的生存环境,然而担保公司作为信贷中介,有更健全的财务系统,可以达到银行信贷对担保的要求。因而融资担保公司在金融危机的背景下反而进入了高速发展时代,当年全国共存在融资担保公司5547家。融资担保公司在解决中小企业融资方面起到了鲜明的作用,然而回顾担保公司的发展历程,也出现了很多问题,近年融资性担保贷款继续保持增长,但融资担保贷款增速放缓、风险攀升,担保机构代偿压力较大。由于行业门槛较低,监管措施不足,法规不完善等原因,缺乏有效的风控体系、专业人才、完善的公司制度等,使得对融资担保公司的风险和监管研究显得十分必要。

二、文献综述

(一)国外研究成果

西方对融资担保理论的研究始于20世纪70年代。随着博弈论和信息经济学的兴起,企业融资过程中的信息不对称问题越来越引起经济学家的关注。罗伯特?巴罗、斯蒂格利茨和韦易斯、詹和卡纳塔斯、海斯特先后提出了交易成本理论、逆向选择与道德风险理论、信号传递与资信评价担保理论、关系贷款理论等与融资担保紧密相关的理论。

So Young Sohna,Tae Hee Moona和Sang Hoon Kimb (2005)对韩国的担保机构进行研究发现,担保公司在对担保业务风险评估中选用方法不当会导致代偿率的提升。Michel、Van和Issouf(2006)结合了蒙特卡洛模拟对担保业务组合的总价值和预期损失进行计算,结果表明复合担保业务和再担保业务可以降低担保公司财务风险。Thorsten、Leora和Mendoza(2009)对不同国家的担保项目研究发现,除风险评估模型外,政府干涉的减少也能有效降低担保项目的风险。

(二)国内研究成果

国内学者也对融资担保主题做了较为全面的研究。孙永波(2005)从政策性担保公司的角度分析,认为政策性担保机构可以采用“政策化资金、市场化运作、法人化管理”的方式,以降低风险、提高运营效率。杨宜、潘楚楚(2007)针对高科技中小企业的融资担保运作模式进行分析,认为互助式信用担保可以降低银行与担保机构的风险。崔延文(2014)针对现行民营中小担保公司的风险与机遇进行分析,提出了进一步平衡中小融资担保机构和银行间利益的杠杆。

如前所述,我国理论界对中小企业融资担保体系有大量理论研究。然而,以往关于担保公司的研究集中于担保行业体系的风险研究方面,着眼于宏观,难以解决中小融资担保机构个体的难题,针对市场化运作的融资担保机构、担保业务与实际操作的研究较少。研究主要借鉴西方发达国家经验,但其不一定完全适合我国。本文以中小融资担保机构的角度出发,在对武汉融资担保公司融资担保业务调研基础上进行风险分析,并提出相应对策。

三、担保公司风险分析

(一)外部风险分析

1.政策性风险

《融资性担保公司暂行办法》实施五年来,为监管部门开展有效监管和规范融资性担保机构的经营行为发挥了积极作用,但其作为部门规章,法律层级不足,难以有效遏制融资性担保机构违法违规行为。在健全的管理体系和制度建立之前,政策性风险将一直存在,这将不仅仅限制了中小融资担保公司的发展,更严重危害整个行业。

另外,地方政府对担保公司的态度褒贬不一。首当其冲的是政府的违约行为,例如政府承诺给中小企业的优惠或补助不能够按期兑现,增加了融资担保机构的运营风险。其次,政府长期以行政权力干涉中小融资担保机构,例如政府部门常以自身权力干涉担保公司业务,要求其对某一企业放宽担保条件。显然,这种行为加大了担保的风险。再次,地方政府对担保公司态度不明确,令担保公司时常身处“处处支持,处处红线”之中。

2.法律风险

目前,我国虽已有《担保法》、《中小企业促进法》和《物权法》等法律,但其主要保障对象是银行等债权人,缺乏对融资担保机构的保护和考虑。事实上,我国对中小企业融资担保体系尚未建立相应的法律法规,担保机构的法律地位得不到确立。在经营过程中,武汉某融资担保机构深切感受到由于法律地位不明确带来的融资难,资金来源不稳定,银行认可难等问题。同时担保公司在业务开展中市场也处于不利地位。在实际经营中,要求融资担保机构以连带责任担保方式进行担保,由

于担保公司实力弱小,在与银行进行业务合作时,会处于被动的弱势地位。融资担保机构不仅要承担债务和利息,还要承担相应的违约金,甚至要求承担诉讼费用。

3.协作风险

在担保业务中,担保公司离不开和银行的合作,但担保公司承担的风险往往远大于银行。一方面,银行习惯借用自己优势地位,将风险转递到融资担保方。另一方面,在融资担保公司提供无限连带责任的前提下,银行可能存在转移贷款风险的动机而有意放宽贷款要求,进一步加大了担保公司的风险。特别是如果信贷人员与资信状况较差的中小企业沆瀣一气,一方为了完成每年贷给中小企业的贷款配额,一方为了骗取贷款,信贷人员或可能违规操作,骗取担保,给融资担保机构带来巨大损失。

在收益方面,银行持续压榨担保公司的盈利空间,担保公司始终处于劣势,难以实现公平合作。一方面是2011年以来银行大幅提高担保公司的准入门槛,降低授信倍率。个别银行甚至提出歧视政策,对中小民营融资担保机构造成极大影响。另一方面是银行要求担保公司提供保证金,直接增加了担保公司的经营成本。《办法》要求担保公司对中小企业少收或不受保证金,但并未对银行针对担保公司的行为进行约束。武汉某融资担保机构反映,多数银行向担保公司收取10%-20%的保证金,有的将保证金作为是否合作的先决条件。

在中小企业获得的贷款利率中,武汉地区融资担保机构的利润率平均仅有0.98%,大量利润空间被银行获取。利润可谓极为微薄,因此,盈利能力受到挤压,缺乏稳定融资和持续增加的经营成本是造成近年中小融资担保公司破产跑路的主要外部因素。

4.信息不对称风险

信息不对称风险主要指在市场活动中,掌握信息更多的机构在市场活动中占据优势地位,而信息不足的机构则处于劣势地位。由于我国的信用评级制度不够完善,企业为了获得贷款,可能向融资担保机构和银行隐瞒一些不利于己的信息。同时银行与中小融资担保之间存在信息不对称问题。例如武汉某公司,尽管是共同合作的业务,银行也不会将自身获取的信息提供给中小融资担保公司。融资担保机构难以利用银行的征信系统查看企业的信用信息资源,增加了融资担保机构的信用风险。

调研中我们发现,虽然在服务三农领域,如农业特色产业集群发展(其中湖北省油菜发展产业化)、新生代农民工金融服务需求和新农村建设等方面存在许多融资需求,但由于信息不对称等原因,融资担保在农业产业的介入还远远不够。

(二)内部风险分析

1.内部制度不健全

不同的融资担保机构,在内部制度的设定方面往往存在着各异的问题。例如坏帐准备金制度,风险识别制度,贷款审查制度,赔付补偿制度。武汉某公司章程规定利润的10%作为风险准备金。然而由于其盈利能力较弱,一直处于保本经营状态,一直无法实现利润的10%计提损失准备金。客户筛选上,有些担保公司为了规避风险,片面使用银行的客户选择制度,造成其缺少符合条件的客户,业务量稀少。

内部制度不健全,甚至会引发内源性道德风险。由于融资担保机构缺乏完善的内部审查制度,往往会使内部员工有机会利用自身权力谋取私利。缺乏职业道德的员工有时会放下集体利益而中饱私囊,放宽审批条件,使不具备资质的中小企业获得担保,以至于造成严重损失。该风险较为隐蔽,难以发现却危害性高。

2.业务操作风险

融资担保公司在针对企业的审查往往过度依赖财务报表等账面数据。但是仅仅依靠财务报表进行分析,风险无疑是巨大的。在缺乏健全的信用评级制度的背景下,中小企业财务报表的真实性有效性往往是难以保证的。从实际经验来看,一个企业具备几套财务报表已经是业界潜规则,针对税务,银行,担保等不同的使用方,报表内容均有差异。因此,如果融资担保机构仅仅局限于财务报表,几乎所有申请担保的中小企业都是合格的。所以融资担保机构进行业务操作中,不仅要调查财务报表,也要了解其他重要信息。例如公司负责人诚信状况,领导层学历水平,资产状况,年龄结构,从业时间,专业水平以及上游下游企业状况等。

四、中小融资担保机构应对风险策略

(一)建立完善的内部控制机制和风险补偿机制

健全公司内部机构设置,建立合理的制衡监督机制,调动高层人员的积极性,完善科学和专业的决策机制。同时,健全内部监管,批保和代偿分离,各级人员负连带责任。同时培养员工公正、严谨、诚实、守信的品质,强化执行能力,平衡激励约束,并实现人性化管理。

其次,加强保前,保中和保后的审查工作,健全项目评审程序,保后监管程序,代偿追究程序,并应聘请相关人员参与大型担保项目的决策。

(二)建立科学的风险管理体系

基于中小企业高违约率、高破产率的风险特征,融资担保机构可以结合自身特点建立起一套科学完整的风险评价体系。建立科学完善的保前审查,保中监管和保后追偿制度,将信用风险降到最低。保前审查应注重根据中小企业不同的状况利采取不同模型分析。保中监管强调定期和不定期的审查,及时发现并提出风险处理的措施。保后追偿强调一旦担保发生,融资担保机构要尽可能追回代偿资金,注重执行反担保措施,企业重组和诉诸法律。另外,严格执行监管部门的规定,不得超额担保等。

(三)增加业务创新,丰富获利渠道

目前担保公司风险一方面主要来源于融资担保公司的盈利能力较弱,全行业来看不足1%。主要由于融资担保机构品种单一,盈利空间狭窄。因此,有必要拓展三农领域的业务,增加融资担保机构的融资来源。第一,丰富担保标的。目前武汉某公司主要担保业务有中小企业担保,农机农具担保,车辆贷款担保和购房贷款担保等。今后还可以更多地针对农业特色产业(比如湖北油菜产业)、新生代农民工的金融服务开发新业务,增加中间业务的收入。第二,参与企业债上市发行,积极关注拟发行企业债的公司,为其发行债券提供担保,进而收取相关费用。第三,开展复合担保和再担保业务,实现担保公司分

散风险,扩宽收益渠道。第四,可以开展委托贷款业务,建立天使投资基金,针对有发展前途的中小企业进行投资,获取红利。

(四)建立银行与担保机构风险公担机制

根据对武汉一些担保公司的调研,银行不仅大量收取保证金,还要求担保公司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这种不平等条约必须受到管制。银行拒绝承担风险从宏观角度来看,不利于整个金融体业发展和金融市场的稳定,从微观上看,则直接影响中小融资担保机构的存亡。融资担保机构应组成更多行业协会,例如北京的中国融资租赁企业协会,共同呼吁出台针对融资担保的法律法规,确定商业银行,担保机构和中小企业之间平等的法律地位和健全的协作关系。同时,共同抵制银行收取担保公司高额保证金,强制担保公司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行为。

(五)主动防范政策法律风险

融资担保公司应重视国家宏观经济发展和产业政策调整的分析和研究,适时调整经营策略以顺应政策导向,尽可能地获得政策支持。法律风险极可能会在未来对其造成巨大损失。因此融资担保机构要注重法律风险的事前防控,聘用执业律师衡量风险环境,并根据自身状况做一定的风险防范工作。

(注:本文系湖北省人文社科基地课题重点项目“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研究——基于融资担保的调研”,项目编号:2013JR004;国家社科基金项目“我国新生代农民工的收入状况与消费行为研究”,项目编号:13BJY036;湖北省教育厅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金融与财政协同作用下的中国农业特色产业集群发展研究——以湖北省油菜产业发展为例”的研究成果,项目编号:13g3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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