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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心所欲不逾矩”的自由含义

2015-03-27介江岭

关键词:仁心习性自由

“从心所欲不逾矩”的自由含义

介江岭

(湖北经济学院思想政治理论课部,湖北武汉430205)

摘要:“从心所欲不逾矩”的“矩”并非由先王或传统传下的固定礼法,而是由当代人拣择以往礼法规矩中的合理部分,结合现实综合创制出来的新礼。因此,“从心所欲不逾矩”不是以礼法规矩克制自己动物式欲望的习惯,而是仁心自作主宰,解脱现实人生之限制束缚的自由境界。仁心德性不仅能与现代自由的基本精神相吻合,还是自由权利的最后保证。

关键词:矩;仁心;习性;德性;自由

“从心所欲不逾矩”是孔子七十岁所达到的圆融境界,其表现出高度的自由精神,但笔者近来看到一种值得商榷的流行理解,其认为“从心所欲不逾矩”的“矩”是由先王传下来的、无可选择的陈旧之礼,因而孔子的“从心所欲不逾矩”只是一种不假思索“习惯”,这种习惯是通过遵守传统礼法,不断克制自身动物性的欲望,将外在礼法生硬地化为人的一种本能,其本质上与自由精神不相容,是虚假的自由。笔者认为这种说法对“从心所欲不逾矩”存在臆断式的误释,在误释中错判“从心所欲不逾矩”不具有自由含义,故本文试图通过疏解“从心所欲不逾矩”,廓清虚妄,揭示其所蕴含的自由精神。

笔者认为,将“从心所欲不逾矩”之“矩”视为无可选择地由先王和传统所传下来的陈旧之礼,是毫无根据的臆断。把“从心所欲不逾矩”之“矩”释为礼,并无太大问题,但于孔子言,礼并非是由先王传下来的无可选择的旧礼。《论语》载:“子张问:‘十世可知也?’子曰:‘殷因于夏礼,所损益,可知也。周因于殷礼,所损益,可知也。其或继周者,虽百世,可知也。’”宋邢昺疏:“此章明创制革命,因沿损益之礼。”可见,孔子认为礼有连续性的历史变化,其尊奉的礼是转化以往之礼,根据现实综合创制的合理的新礼。

有人认为,孔子常自称“吾从周”、“吾其为东周乎”,极为赞赏周礼,表明他以恢复周礼为最高理想。笔者认为,孔子是“圣之时者”,并不主张复古。《论语》载,颜渊问为邦时,孔子答道:“行夏之时,乘殷之辂,服周之冕,乐则《韶舞》。”宋邢昺疏释此句:行夏之时因其易知,乘殷之辂因其俭素,服周之冕因其不任视听,乐用《韶舞》因其尽善尽美。可知,孔子并没有认为周礼是无可选择的最完备之礼,他对周礼的赞赏是因为“周监于二代,郁郁乎文哉,”周礼比夏商之礼更为完备。

笔者认为,在理解“从心所欲不逾矩”之时,不仅不能对“矩”作出臆断,而且不能将“矩”或礼与人的自然欲求的错释为对立、不容。因为如此理解,不仅误解孔子对自然欲求的肯定态度,还会无视“不逾矩”中仁心的自主自觉作用,最终错误地把“从心所欲不逾矩”限定在生活习气的层面。孔子非常注重人之自然欲求的合理性,如他到卫国时,叹道:“庶矣哉!”御车的冉有问:“既庶矣,又何加焉?”“子曰:‘富之。’曰:‘既富矣,又何加焉?’曰:‘教之。’”其次,在“从心所欲不逾矩”这一境界中,心之所欲与合理的礼法规范的关系是“自然相洽”,不是以礼法规范克制、甚或灭除人的自然欲求。如果有那样的现象发生,只可能有三种情况:其一,礼法规范是合理的,而人之自然欲求过度,于是不得不以合理的礼法规范约束之;其二,人有正常的自然欲求,而礼法规范是不合理的,于是礼法规范只有“恶”的作用;其三,人之自然欲求和礼法规范都是不正常的,两者只有恶相向。如果这三种情况之任何一种为“从心所欲不逾矩”题中之义,恐怕不会有人赞一辞。最后,心之所欲与合理的礼法规范所达到的自然相洽状态乃是仁心显发之自然表现,这与我们平时所理解的“习惯”有质的区别。

在把礼法规范与心之所欲理解为不容的误解中,人们还常将礼法规范简单化为一种纯粹外在的工具,但于孔子而言,礼法规范虽然指涉器物、仪式和礼制,却不是一种纯粹外在的东西。面对礼崩乐坏,孔子感叹道:“礼云礼云,玉帛云乎哉?乐云乐云,钟鼓云乎哉?”可见,孔子注重的不仅仅是礼的外在形式,他更关心的是礼的内在本质。那么,礼之本是什么呢?孔子在回答学生林放问“礼之本”的时候,说:“礼,与其奢也,宁俭;丧,与其易也,宁戚。”于此可知,礼之所以为礼在于它是仁心德性的表现,或者说,礼是仁心向外显发出来时,情感与外在事件达到相洽的条件。

笔者认为,以“习惯”错释“从心所欲不逾矩”,不仅是文辞的理解问题,其根本原因在于理解者恒从自然本性的角度出发理解人性。人并非只有自然的生理、心理等习性,还有生而即有的德性,而从心所欲不逾矩的根据就在于人的德性。习性与德性有质的不同。从习性的角度看人,人与自然界之他物皆具有相对的种类性,人为万物之一,而难以有超越物的人文意识。依此,如果将人性视为类意识,那么人性便成为一种虚设,最终会造成价值意义的虚无化。因为不论有何种假设,对人性的理解仍被限制束缚在物的层面上,不能明澈地理解人何以为人,以及人要实现何种文化价值理想;而德性不是从物的角度言人性,非视人性为“所对”,而是就“人之生乃人之主观所能体验其存在者”而言,是“就人之面对天地万物,并面对其内部所体验之人生理想,而自反省此人性之何所是,以及天地万

物之性之何所是。”这样的人性不是虚设,不能依据推论与假设来认识,只能从人的内在理想如何实践而体证。

从习性与德性之质的区别来看,德性无疑有超越现实人生的意义,其超越意义首先表现为冲破现实人生的束缚。道德心性不是普通生活中的习惯,其从超越现实人生的层面而言人性,与习性不是平列的关系,而是上下层级的关系。同时,德性对现实人生的超越并不是要脱离现实的人生,不是在自然生命之外另找一个人性,而是要在普通的生活中反观内心,透现出人之为人的价值根源。

其次,德性的超越意义不仅表现为对现实人生的束缚有一大的解脱,还在于这种解脱的力量不由任何外在的东西所提供,而是内在的人性本身具有刚强的自主自决能力。人性本身的自主自决能力并非由自然本能或外在的天道所预设,孔子说:“天生德于予”,“仁远乎哉?我欲仁,斯仁至矣。”即是说,天或天道于人性而言并不是外在的自然客体,乃是德性之天,价值之源。天不是从上面或外面,给人的生活行为以规定,而是从自己的性中转出来的主体要求。

最后,德性自主自决地冲破现实人生之限制不是要将现实人生打成零碎,而是人在超出自然之所有而证会到己身之内在性源后,肯定人性能对自然现实之变化无方作一全面意义上的统摄,在现实人生中表现出无限深广的生长变化可能。孔子说:“性相近也,习相远也。”即是说人性虽然相近,但后天的修养能够造成悬殊的差距。孔子将“性相近”与“习相远”对举,其深意在于说明“人由学习所成就者如何,初系乎人之所志与所学”,“相近之人性,可为人之不同之志向与学习之所成者之根据”,“可联系于各种可能之形态之志与学”,其“隐涵一‘相近之人性,为能自生长而变化,而具无定限之可能’”。

从以上所指出的习性和德性的质的不同,以及以德性言人性的三种超越意义来看,就不难理解为什么从习性的角度理解“从心所欲不逾矩”,会错误地认为那只是一种不假思索的习惯,是将外在的礼法规范生硬地内化为人的自然本性的要求。

在清除对“从心所欲不逾矩”的误解,厘清它的基本含义、根据和意义后,我们可以试着将它与自由对接。众所周知,自由一词虽然在中国古代早已有之,但并不是专门的学术名词,其含义有褒有贬,及至近代西学东渐,自由逐渐代替自主成为“Freedom”或“Liberty”之专有译语,进而成为一种普世的现代价值被广泛宣传。“Freedom”通常指在文化价值层面上冲破一定的限制束缚而自作主宰,“Liberty”通常指政治法律上的自由权利。对于这两种自由之间的关系,笔者认同唐君毅先生的看法,他认为:“自由权利之理论,最后必须归于以自由权利之意义,在于促进人之经济学术宗教等文化活动,而使人得实现各种真善美之文化价值。个人之自由权利之保证,初看在法律舆论;而进一步看,则在他人或社会对于个人之自由权利之承认尊重。因而亦即在社会中之各个人,均有一超越其个人自己之客观的理性,以涵盖其他个人,构成一精神的交光网”,而文化价值层面的自由之所以是自由权利的保证,原因在于“人之所以能作公平之舆论,而共立公平之法律,只赖于人之能相互承认、欣赏,体验对方之生命、思想、行为、精神人格之极致,即赖于个人之胸襟度量之能涵盖其他个人与社会。唯此各个人之胸襟度量,能相互涵盖,交光相网,而互承认欣赏体验其价值,而后有公平之法律舆论,以保护相互之自由权利。”

从自由权利隶属于文化价值层面的自由精神来看,可以说文化价值层面的自由精神才是真正的自由,故而我们可以将自由之基本意义理解为自作主宰和解脱限制束缚。而从前面的分析可知,“从心所欲不逾矩”是孔子七十岁时所达到的一种高明的道德境界,其所指陈的是仁心自主自觉的显发,是在冲破人之自然本性的限制之后所达到的日用之间“本心莹然,随所意欲,莫非至理”的圆融境界,因此,从自由之基本义——自作主宰和解脱限制——来看,“从心所欲不逾矩”无疑具有高度的自由精神,是德性自由的充分体现。

“从心所欲不逾矩”所呈现的仁心显发的自由不仅超越了欲望层面,解除了人之生理、心理上的杂念、意气等种种牵绊和束缚,而且超越了选择性的自由。有人认为,自由最重要的含义是选择,即自由指既可以这样,也可以那样,其本身并没有好坏,而儒家一定要为选择设定道德规则的限制,即“从心所欲”一定以“矩”的限制为前提,因此其自由只能是戴着脚镣跳舞,未达到自由的最高境界。笔者认为,这种看法是儒家自由意识的矮化。从心所欲而不逾“矩”,不仅不是要为自由选择设定限制,而是要对自由选择进行彻底的肯定。我们知道,选择不只是多种可能,一定的目的或动机也是选择的一部分,如果人只是“以保存选择可能的自由为目标,力求备足各种的可能,却不肯在实际上,真去求一好的可能而实现之,这种人却会发展出一无限的贪欲与权力欲,或成为精神上的游荡者与圆滑之徒”。因此,“矩”不是为“从心所欲”预先设定的限制,而是在当下直接的好善恶恶的基础上,对选择有坚定的担当与落实。

总之,合理地判断“从心所欲不逾矩”是否具有自由含义,以及这种自由是何种自由,首先应当尊重经典文本的原意。其次,不要把作为“从心所欲不逾矩”的主体的人仅仅视为一种客观事物,只从习心、习气的角度理解人性,而无视人具有道德心性,以及德性对自然人性具有的超越意义。最后,在将“从心所欲不逾矩”与现代自由概念进行对接时,一定要厘清自由的基本含义,不要对儒家的自由意识先行矮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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