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公共和谐与社会和谐
2015-03-27王友良黄蔼
王友良,黄蔼
(湖南工业大学伦理学与道德教育研究所,湖南株洲412007)
论公共和谐与社会和谐
王友良,黄蔼
(湖南工业大学伦理学与道德教育研究所,湖南株洲412007)
公共生活是社会生活的主要部分,公共生活为社会和谐提供了基本境域,社会和谐是良序公共生活的直接表征,所以,公共生活伦理建设是和谐社会建设的应有之义。和谐社会的公共生活伦理意蕴主要是“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实现“公共和谐”。
和谐社会;公共生活伦理;公共和谐
当前,社会和谐的建构是我们的公共生活主题。《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决定》中界定了和谐社会的深刻内涵,所谓和谐社会就是全体人民各尽所能、各得其所而又和谐相处的社会。美国著名政治学家塞缪尔·亨廷顿认为,和谐社会是由社会政治、利益、道德共同作用的结果。因此,和谐必定需要伦理的支撑和道德的认同。如何在公共生活中建立普遍认同的伦理规范以维系和促进社会和谐,这是公共生活伦理建设的题中之义。
一、公共生活与社会和谐
公共生活是社会生活的主要部分,关涉着社会的发展状态和文明进步程度;社会和谐是社会主义的时代主题,倡导当代公共生活的合理、良序地展开。
(一)公共生活为社会和谐提供了基本境域
所谓公共生活,就是在公共领域的交往实践活动中,以公共利益正当合理性为目的,以公共理性为维系纽带并以公正之规则为实现保障的共同利益生活。公共生活在形式上就是共在、共有的生活领域,如公共组织活动、公共政策施行、公共管理活动、公共权力运用、公共关系维系等;公共生活在实质内容上,体现了公共利益的共享性。公共生活伦理建设旨在为公共利益的和谐共享提供伦理导向和伦理规约。
首先,公共生活是社会人际关系交往的平台。人际交往是指在社会生活实践中通过互相交往与相互作用形成的人与人之间在心理与行为上的互动,它反映了人与人之间在内心、情感方面的全部交往。人际交往的主体是人,人际交往是一个互动的过程,人际交往强调的是人们在交往中的心理情感和行为。在人际交往中形成各种各样的人际关系。人际交往的重要原则一是合作,二是沟通。公共生活具有“生活领域的公共性”、“生活利益的共享性”、“生活主体的依赖性”、“生活活动的关联性”等几个重要特征。在公共生活中强调人与人之间平等、相容、互利、信用和宽容,以形成良好的人际关系。(1)平等相待,真诚相处。公共生活的公共性和共在性特点决定了其中的人际交往的基础只能是人格平等,以诚相待。俗话说“善大,莫过于诚”,“诚”才能使彼此间愿意了解、相互信任。(2)心理相容与待人宽容。生活中常常由于种种原因而导致不能很好的理解别人。但当你站在别人的位置看问题时,就会了解别人的所言所行,获得许多从未有过的理解,便会觉得心理上的距离缩短了。在公共生活中的每一个体如果时时尊重和理解别人的选择,有豁达心胸,必然能达到心理相容。(3)合作互利,友好竞争。生活在相同的环境中,彼此间的合作不可避免。在公共生活中每一个人都不是孤立的,只有彼此合作,才能实现互利,即使与他人的竞争中,也要倡导以诚相助,友好竞争。从此意义而言,公共生活是人际交往的重要平台,为人际关系的形成、发展提供广阔的基础。
其次,公共生活与社会和谐具有同质性的价值目标。公共生活的价值目标就是实现公共利益,就此而言,社会和谐的价值目标与此是一致的。德国学者阿尔弗莱德·弗得罗斯认为:公共利益既不是单个个人所欲求的利益之总和,也不是人类整体的利益,而是一个社会通过个人的合作而生产出来的事物价值的总和;这种合作极为必要,其目的就在于使人们通过努力和劳动而能够建构他们自己的生活,进而使之与人之个性和尊严相一致。马克思则科学地揭示了“公共利益”的实质,他认为公共利益不是仅仅作为一种“普遍的东西”存在于观念中,而且首先作为彼此分工的个人之间的相互依存关系存在于现实中。公共利益不仅包括通常人们所指的物质上的利益,也包括精神上的利益。公共生活以利益实现为基本内容,社会和谐以利益实现的合理性为基本判据,二者的价值目标指向是确定无疑和高度一致的。
再次,公共生活的现代性追求旨在实现社会的和谐状态。在公共生活中公共利益的追求不是见诸具体的法令条文的,而是更多地表现为一种理念和一种精神。一方面,公共生活实现公共物质利益的获得,使每一个人获得实惠,自然也就减少了许多争端,从而实现身体外部条件的和谐;另一方面,公共生活还实现公共精神利益,让社会民众在心理上获得稳定、安全、舒适的感觉,从而实现心理和谐。——公共生活中形成的公共精神,是社会和谐的精神动力。所谓公共精神是指以利他方式关心公共利益的态度和行为方式。公共精神落实在公共生活中,以公共利益的实现为实质内容,但又必须体现在主观自觉地、自主地追求公共利益,并在态度、行为方式上达到与他人的沟通、协作。现代性公共生活致力于加强公共精神的培养,不仅有利于公共利益的形成,更有助于在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冲突时实现协调,从而现实社会的和谐。
(二)社会和谐是良序公共生活的直接表征
社会和谐尽管内涵丰富,包含着社会各个层面和各个组成部分有机、协调地运行,但和谐的根本落实在利益分配的合理上,体现在利益关系的和谐上。公共生活的利益相关性,使得公共生活成为社会和谐的基本场域。置而言之,公共利益的实现,是和谐社会建构的关键。
社会和谐,不仅凸显着公民价值与权利的民主社会开始形成,而且还表明公民公共理性和参与意识的确立。胡锦涛同志指出:实现社会和谐,建设美好社会,始终是人类孜孜追求的一个社会理想,也是包括中国共产党在内的马克思政党不懈追求的一个社会理想。社会和谐在更大程度上为公共价值和权利的实现提供基础。公民的社会身份首先是由积极而主动地参与公共事务来标示的。公共参与不是被强制的,而是基于公共理性的自愿自发参与公共生活和公共事务的行为。萨托利曾言,“参与是微型民主的本质,或者说,它为上层结构即民主政体,提供了关键的基础结构”。
社会和谐,体现了社会整体的善治状态和公共生活的良性运行。“善治”就是“在公民自愿合作和对权威自觉认同的基础上,政府与公民生活合作与管理,以最大限度地增进公共利益,更好地为人民服务”。善治的本质就在于它是政府与公共生活的合作与管理,它能给公民和社会带来最大利益。一个善治的社会,才能保障公共生活的良性运行,才能实现社会利益的共享。共享实际上既是一种社会合作机制,同时也有助于人们形成和谐合作的社会心理机制,它使得生活在共同体中的社会成员对公共生活产生一种发自内心的认同感和归属感,从而从整体上推进社会进步。
二、和谐社会的公共生活伦理意蕴
所谓和谐社会,“应该是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民主法治,就是社会主义民主得到充分发扬,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得到切实落实,各方面积极因素得到广泛调动。公平正义,就是社会各方面的利益关系得到妥善协调,人民内部矛盾和其他社会矛盾得到正确处理,社会公平和正义得到切实维护和实现。诚信友爱,就是全社会互帮互助、诚实守信,全体人民平等友爱、融洽相处。充满活力,就是能够使一切有利于社会进步的创造愿望得到尊重,创造活动得到支持,创造才能得到发挥,创造成果得到肯定。安定有序,就是社会组织机制健全,社会管理完善,社会秩序良好,人民群众安居乐业,社会保持安定团结。人与自然和谐相处,就是生产发展生活富裕,生态良好。”
和谐社会是社会发展的一种应然状态,——至少在中国社会发展的现阶段是如此,它不仅是社会整体发展的良性有序的状态,也体现了公共生活的应然性追求的目标,和谐社会的理想追求,必然蕴含着公共生活伦理意蕴。
其一,“民主法治”是实现公共生活之“公共真实性”的保障。所谓“公共真实”也就是社会、群体、公民个体处在一种相互信任、共建共享的状态。“公共真实是社会和谐的基础,社会和谐则是公共真实的结果。”“公共真实是社会和谐必不可少的条件。只有在享有公共真实的社会中,人们才能有效地一起辨认当前生活中的不和谐因素,并一起克服这些因素。这样一个允许自由讨论和共同行动的社会空间就是公民社会。”公民社会不仅是一个与公民权利和基本人权相联系的真实话语体制,而且还是一种群体的公共伦理秩序,而民主法治正是公民社会的切实保障。
其二,“公平正义”是公共生活追求的基本价值原则。公平正义作为社会主义本质的体现,反映的是社会各方面的利益关系得到妥善协调的基本价值原则。所谓“公平”是指公民参与经济、政治和社会其他生活的机会公平、过程公平和结果分配公平。所谓“正义”则是包括社会正义、政治正义和法律正义等。公平正义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关键和支撑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支柱,没有社会的公平与正义,社会就不实现和谐。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社会成员的自强、自立、公平、竞争理念的确立,人们对社会的公平、正义也越来越关注,诉求也越来越强烈。如何塑造政府和公共组织的公信力,改善公共政策,优化公共治理,是公民在公共生活的共同期望。
其三,“诚信友爱”是社会主义公共生活中人际协调的本质特征。诚信友爱就是全社会互帮互助、诚实守信,全体人民平等友爱、融洽相处。人与人之间的诚信友爱可以构筑良好的人际关系,使人们彼此信任,相互帮助,平等相处,合作共事,增加社会的凝聚力。“诚信友爱”的前提是将每一个人作为主体对待,体现的是“我—他”之间的关系,而不是“我——它”的关系。诚信是调解人际关系的重要行为规范,尤其在市场经济建设中,诚信是经济活动取得良好效益的关键。作为社会人,诚信友爱实现于公共生活的人际交往中。只有在公共生活中,才能实现人与人之间关系的协调,实现诚信友爱的人际互动。正如阿伦特曾指出,康德将理性、平等和自由结合到一起,“公共”(Public)是这一结合的关键。只有在公共领域中,理性和平等,以及它们的前提,“不把他人当手段”,才能充分显示出来。
其四,“充满活力”是公共生活积极性、创造性得到激发的表现。在全公共生活中形成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浓厚氛围,努力营造鼓励人们想干事业、支持人们干成事业、帮助人们干好事业的社会环境,放手让一切生产要素的活力竞相迸发,形成人民各尽其能、各得其所而又和谐相处的社会。“充满活力”是和谐社会公共生活的积极状态。
其五,“安定有序”是公共生活追求的基本状态。如何实现安定有序?首先,要形成公民表达的健全机制,让公民充分表达自己的意见。哈贝马斯指出:“公民社会的关键在于形成一种社团的网络,对公共领域中人们普遍感兴趣的问题形成一种解决问题的话语机制。”其次,在公共生活中形成一种公共规则意识。公共生活的普遍和谐是个人自由幸福与整体协调有序有机统一的状态,这种状态需要建立公共规则意识、并遵守公共规则。
其六,“人与自然和谐相处”是公共生活中伦理关系的进一步拓展。人与自然和谐的观念强调“人——社会——自然”在生态整体中的平等。追求人与自然的和谐,就要充分考虑自然的承受限度,考虑子孙后代的出路,走一条生产发展、生活富裕、生态良好的文明发展道路。究其实,自然界是公共生活物质资源的提供者。坚持人与自然的和谐相处,体现了现代思维方式的变化:由孤立的、单目标的思维模式,转变为系统的、全面的、辩证的思维模式,由以往的经济增长为唯一目标,转变为经济增长与生态系统保护相协调,统筹考虑各种利弊得失,在改造自然满足人类需要的同时,约束人类自身的行为,兼顾自然界的和谐与稳定。人与自然和谐相处为公共生活的可持续性展开创造良好的外部条件。
三、实现公共和谐
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内涵非常丰富。社会公共生活中不同利益主体各尽其能、各得其所、和谐相处、共同发展是社会和谐的重要方面。“公共和谐”旨在表明公共领域中公共生活的和谐状态。公共和谐的实现是现代文明社会的共同目标。
首先,实现公共和谐必须以社会平等作为基础。社会平等不仅指所有社会成员在人格、权利和机会等方面相互平等;同时所有的社会成员在政治、经济、文化教育各方面享受同样的权利和机会;同时,这种社会平等权利不仅得到社会的承认和尊重,而且得到法制的有效保护。
其次,实现公共和谐必须以社会民主作为保障。在社会主义生活中,每一个公民都是社会的真正主人,有权利自由表达自己的意见、参政议政,参与社会的管理。因此,实现公共和谐,首先必须建立健全民主参与制度,使民主获得制度上的保障;同时建立完善的权力制约、监督和控制机制,防止权力、尤其是公共权力被滥用。
再次,实现公共和谐必须以个人主体自由作为条件。强调和谐社会决不是对社会个体的压制,而是在充分发挥个体自由的基础上实现公共和谐。和谐社会应尊重公民个体的价值选择和追求,并鼓励每一公民充分发挥自己的聪明才智和参与的积极性、主动性。和谐社会是价值主体多元化、价值导向一元与个体的价值取向多元有机结合的多样性社会;和谐社会还是个体的能动性、积极性和创造性能得到充分发挥,聪明才智能得到自由运用的充满生机和活力的社会。
最后,实现公共和谐以追求社会的普遍幸福为旨归。普遍幸福是和谐社会的最终目的。“所谓普遍幸福,就其过程和结果来说,就是幸福的普遍化。幸福普遍化的结果,就是普遍幸福。”“作为彻底的人道主义,普遍幸福主义所主张的普遍幸福只能是这种实现完全的、彻底的普遍幸福。作为社会现实,普遍幸福至少也应是大多数或者是绝大多数社会成员的普遍幸福。作为努力方向,普遍幸福更应是指努力实现全体社会成员的普遍幸福。”和谐社会是使每一个社会成员都感到幸福的社会。公共和谐是社会有机体体系在效率、富裕、公平、正义、平等、自由、民主、法治、人权、博爱、互助、和谐、文明等等方面的协调一致,最终目的是实现社会生活的普遍幸福。
综上所述,公共生活伦理建设旨在实现社会主义道德生态优化,实现社会公共和谐和普遍幸福。社会和谐作为社会发展的应然状态,对其不懈追求,才能实现人民生活更加安康,社会才会更加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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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n Public Harmony and Social Harmony
WANG You-liang,HUANG Ai
(Institute of Ethics and Moral Education,Hunan Industry University,Zhuzhou,Hunan 412007)
Public life is the main part of social life,which provides basic domination for social harmony.Social harmony is the direct feature of ordered public life.Therefore,the ethnic construction of public life is necessary for the harmonious social construction.The essences of harmonious social public life are“democracy,rule of law,equality, justice,honesty,friendliness,vitality,order and sequence,harmony between human being and nature”,aiming at“public harmony”.
harmonious society;ethics of public life;public harmony
B824
A
1674-831X(2015)02-0101-04
[责任编辑:胡伟]
2014-10-20
王友良(1964-),湖南长沙人,湖南工业大学伦理学与道德教育研究所教授,博士,主要从事伦理学研究;黄蔼(1988-),男,湖南湘乡人,湖南工业大学伦理学与道德教育研究所硕士生,主要从事伦理学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