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丹《天津条约》缔结始末
2015-03-27杨秀云
杨秀云
(湖南第一师范学院 马克思主义学院,湖南 长沙 410205)
两次鸦片战争,西方强国通过胁迫清政府签订的一系列不平等条约,攫取了大量侵略权利。西欧小国丹麦,对此非常眼红,亦于19世纪60年代来华与清政府进行缔约交涉。由于英法等国公使的威胁、偏袒,赫德的斡旋,加上清政府的颟顸无知,最终中丹订立了《天津条约》。此约几乎囊括各国在华所有权益,甚至约中好些条款为以往各国条约所无,中国再次丧失了诸多利权。
一、是否与丹麦立约之争
第二次鸦片战争,清政府通过用通商、关税及领土等主权,满足了西方侵略者的胃口。之后的短时间里,列强没有对清政府进行武装侵略,多是进行恐吓劝诱,同时寻找机会彼此“合作”,协同扩大侵略。中丹《天津条约》的出台就是这种“合作”侵略的产物。英、法、俄、美四国逼勒清政府签订不平等条约,获取了大量权益并在北京驻节公使,也引起了西方其他国家甚至一些小国的觊觎。丹麦公使拉斯福勒(Waldemar von Raasloff)于1863年亲自率领特别使团贸然前往北京(当时丹麦无常任驻华公使),希冀谈判条约诸事,尽管此事曾令总理衙门大臣亲王奕訢颇为不快,但最终在英美法驻华使臣的大力协助和调处下得以解决。
第二次烟片战争后,北方新增牛庄、登州和天津三个通商口岸,为管理三处的通商、外交事宜,清政府在总理衙门下,于天津新设三口通商事务大臣,负责管辖北方一切洋务、海防事宜。拉斯勒福于1863年农历二月到达天津,但拉斯勒福并未知照,未经邀请,径自启程进京。[1]659奕訢大为不满,饬城门拦阻,英国代为说情,说丹国来人系伊馆宾客,请勿阻其入内。恭亲王照会英国,一则指责丹麦钦差径赴京城商办换约,居住外国各馆。二则声明各国派人来中国换约均系“先到上海通商大臣衙门商办,……由该大臣奏请遵行。从无意存轻视,任便来京之理。”三则明确表示不与无礼的丹麦立约,因为丹使“路过上海既不报明上海通商大臣,迨至天津,又不与天津通商大臣见面,并无知照,贸易(应为“贸然”)来京,显系轻视中国。似此不知礼仪,中国断难与之立约。”四则再次重申各国来人须领知照方可入城,否则禁止入城。此次丹使来京,如不服官兵查询,遭到拦阻,则总理衙门也不会网开一面,为其留情面。[1]661很快,英国照复,软硬兼施为拉斯勒福说情,请勿阻其入城。且说清政府与各国偶有不合之处,英国无不从中调处,容为代言。[1]662此外,早在1862年,美国国务卿西华德就训令蒲安臣,拉斯福勒到北京时,务必予以一切协助。据此,蒲安臣不仅和威妥玛抢着招待这位丹麦代表,而且将美国政府的意愿照会总理衙门。[2]
就这样,在英美等的庇护下,拉斯福勒得以进城,且“经大英钦差大臣卜(即卜鲁士,引者注)约在公馆寄居。”[1]741恭亲王明知他为订约而来,却故置不问,欲以静制动。1863年4月20日,拉斯福勒照会总理衙门,声称被奉派“代国行权,来与大清国臣僚会议,酌定和约通商章程。”[1]655清政府令总理衙门复议具奏。
相持数日后,威妥玛到总理衙门代为说情订约。恭亲王断然拒绝,说丹使违背中国旧章,擅越天津赴京议约,显系傲慢,轻视中国。[1]659威妥玛声称丹麦与英国为姻娅之邦,并引用清政府曾允法国为布路斯和大西洋(即普鲁士和葡萄牙,引者按)代请换约之案之词,再三商肯。[1]659-6605月6日,恭亲王上奏清廷说,未设总理衙门之前,外国均在各口渎请,迨既设衙门,希望外国赴京渎请。[1]659向来无约之国在各口岸通商,均系有约之国代管报税,而一旦出了问题,代管之领事官并不照章公正办理,且从中播弄。奕訢建议,如立约,不独丹使可以免受代管领事的制约,中方可没收代管领事这方面的权利。况且丹使有威妥玛主谋,最好还是允准其缔约所请。[1]660但又不愿让其轻易得逞,故请示清廷令丹使循照中国章程,须重新折回天津,亲自呈递照会给三口通商大臣衙门,叙明来历。[1]660奕訢还坚持,“特派大臣会同三口通商大臣办理,方可与办。否则绝不能行等语。”威妥玛只好应诺而去,随后呈递照会,说“嗣后外国使臣到津,应令天津领事馆告知中国常例等语。”恭亲王据此认为威妥玛有隐隐为丹国认错之意。威妥玛害怕三口通商大臣拒绝,于是亲自致信代为求情,奏称“拉斯勒福在津呈递照会,恳请立约”等语,[1]660此时,恭亲王认为其气已挫,不便再拒绝。并说,今丹使既已当作英使馆宾客,应仿照大西洋成案办理,不管拉斯勒福是否在京,一切责成威妥玛商议,不必当面跟丹使商量。中方可选一名总理衙门全权大臣会同三口通商大臣崇厚商办。[1]660奕訢认为自己身份特殊不宜出面,分派总理衙门的恒祺会同崇厚办理。”[1]660所拟条约专照大西洋条约商办,“总期有减无增,力杜其要求妄念。”[1]660
卜鲁士伙同遵从美国西华德训令的公使蒲安臣一面为拉斯勒福说情,强调拉斯勒福是作为他们的客人前来的,一面劝告拉斯勒福折回天津进行具体谈判。就这样,在英美等国的代为说情和胁迫下,中国根据对所有外国人一视同仁的政策,遂同意与丹麦商订条约。
二、中丹《天津条约》的商订
丹麦将“所有本国翻译汉文事件”及交涉事宜,委托“参赞大臣威权为帮办。”[1]661作为丹麦的全权代表,威妥玛在条约的谈判签署中,伙同署理税务司赫德起了极其重要的协助作用。
谈判伊始,威妥玛和法国哥士耆就声称丹使是他们使馆的宾客,前者要求情形同往年大西洋(即葡萄牙)来京议约同,后者要求一切由他出为商议。因而,奕訢也就奏明中丹条约宜专照大西洋商办。[1]741但很快发现拉斯勒福照会及所拟条款等底本不是以大西洋成案为基础,而是以英国条约为蓝本,并增添了一些新款目。奕䜣即刻明白威妥玛代为谋主,这样做是以便将来各国援照,能一体均沾。识破了威妥玛的阴谋后,当既驳令威妥玛进行修改,“照改与大西洋一律”。经过两日反复磋磨,才将其所拟条款参酌大西洋等国条约进行删减修改。奕訢对修改后的条约比较满意,认为与英国原定条约款目相比,有减无增。通商章程及税则与各国旧本基本相同。[1]7277月5日,威妥玛带着中丹条约来到总理衙门商议,似乎对一切有争议的问题都已谈妥。[3]3697月6日,威妥玛到总理衙门和恒祺一起把中丹条约草案浏览一遍。一切已经安排就绪。[3]370
除了威妥玛对丹使鼎力相助外,才在中国初露锋芒的赫德为此也出力不少。赫德在李泰国离职期间代行总税务司职权,1962年春即成为中国海关事务的决策人。1962年7月1日,他专赴北京商议中国海关事宜,准备了大量的海关统计资料,他所拟各节恰好解了清政府镇压太平军急需筹晌之围,向奕訢提出的诸多设想与建议也赢得了后者的赏识和信任。此后,总理衙门官员文祥和恒祺等人经常就外交事务征询赫德的意见,赫德便有了参与中丹条约谈判的机会。从1863年6月到7月上旬,赫德几乎逐日与总理衙门大臣会晤,参与中丹《天津条约》的谈判签订事宜。他多次和总理衙门官员商量草稿的条款,和谈判代表威妥玛、拉斯福勒等人讨论争议条款。此处不妨引征赫德日记中的相关内容数条,以见一斑。
1863年6月8日,赫德函告威妥玛就丹麦条约的某些条款提出了意见。[3]3376月10日,赫德拜访恒祺时得知,威妥玛“给他留下了丹麦条约的草稿,其中有一个条款使他惊愕。这个条款的大意是公使可以驻扎在‘任何地方’。”[3]3406月16日晚上,赫德同拉斯勒福会晤,后者谈起了丹麦条约,说恒祺推迟了会见,并反对不得设商务领事的条款;还说中国人应当发给许可证书,然后从根本上解决此事,而不要实行令人反感的差别对待。拉斯勒福还说,比利时公使不肯批准去年所定的条约。赫德心里“不愿意对这位公使阁下说他是来寻求缔约的,他无权坚持某些条件。”[3]3506月17日,赫德仔细阅读了丹麦条约的英文本。次日赫德到威妥玛家与拉斯勒福会晤,拉斯勒福要求赫德同他一起仔细阅读丹麦条约,并指出赫德认为可能会遭到反对的所有地方,赫德一一照办了。[3]3516月30日,恒祺、文祥及薛焕和赫德一起把中丹条约的中文本读了一遍,恒祺、文祥及薛焕似乎不赞成把有关沿海贸易和豆饼的各种条款纳入条约的主体。[3]3657月3日,赫德在总理衙门与恒祺把中丹条约看了一遍,并做了一些改正,以便使问题易于解决。[3]367
谈判中,丹麦希望获得船只进入长江流域的权利,双方意见并不完全一致,赫德不断在谈判双方间周旋,为其“献计献策”。7月9日,赫德在总理衙门提请大家注意,“如果在中丹条约未经批准换文之前就允许丹麦船只进入扬子江,那么葡萄牙在法国支持下,也将提出同样的要求。这样扬子江将充斥洋船,其害无穷。”[3]371由于恒祺是在未和任何人商量下就作出允许丹麦船只进入扬子江的承诺的,所以此时他想收回承诺。赫德建议恒祺给威妥玛写封便函,并答应恒祺去找威妥玛把这事谈一谈。[3]371赫德去找威妥玛谈论此事时,威妥玛提出中国人不应该对丹麦人食言,而应冠冕堂皇地主动通知葡萄牙人,如果他们能够同意某些为了抑制不良行为而作的安排,他们就可以享受同样的特权等等。[3]372赫德也向拉斯勒福献计,为了保住他已取得的果实,他应该把进入长江的特权限制在某些舰船、汽船和帆桅固定的船只之列。拉斯勒福先是主张限制在100吨以上的船只。但是赫德说有些三桅帆船比这还大得多,拉斯勒福于是妥协。[3]371赫德赞赏拉斯福勒就旗帜问题提出的意见——就是所有在中国发放的航行证书必须取得中方的确认。[3]3727月10日,赫德带着就扬子江问题致拉斯福勒上校函的草稿到总理衙门去见恒祺。商定准许丹麦兵舰、轮船进入扬子江,但下列船只不得进入:1、中国式三桅帆船;2.改装得似轮船的三桅帆船;3.中国式船;4.宁波式船;5.单桅小船。并说,如果发生未预见到的问题,中国保留随时收回这种特权的权利。[3]372
赫德帮助谈妥好条约后,还一直在关注条约的签字进展情况。7月13日即条约签字的当天,赫德再把天津条约的中英文对照校对了一遍,认为“其中有许多小出入,但没有非常重大的差别。”下午,赫德在总理衙门与薛焕把条约英文本通读了一遍,对中文本进行了改正。[3]3741863年7月13日,恒祺、崇厚与拉斯勒福在天津签订条约,条约共五十五款,同时签订《通商章程》九款,史称中丹《天津条约》。1864年7月29日,条约在上海交换批准。
三、条约的危害和影响
通过这个条约,丹麦取得领事裁判权、片面最惠国待遇等几乎囊括各国在华之特权。不仅如此,丹麦还开辟了诸多新的利权。
第一,进一步为外国人在“各口并各地方”“租地盖屋”之特权提供法律依据。虽然前此中英天津条约中规定英国民人得在“各口并各地方”“租地盖屋”,被侵略者用来作为扩大口岸范围的条约根据,但在随后的中国和法国、荷兰、西班牙、比利时等国签订的同类条约中,均无“并各地方”字样,唯独在中丹天津条约的英文本中凭空加了“或其他地方”的字句。[4]199对此,汪敬虞认为“这显然是赫德有意按下的钉子,目的无非是为了将来攫取这个非法特权制造更多的条约根据。”[5]
第二,为非法取得豆石、豆饼的转运贸易权获取了法律依据。在沿海转运贸易中,此前的中英、中美和中法的天津条约、通商章程中都有豆石、豆饼不准外国商船装载出口的明确规定。英国虽然在1862年初通过胁迫手段,从清政府手中非法取得豆石、豆饼的转运贸易权,但无条约予以确认。而丹麦条约除附有1858年各条约里所载的通商章程外,还在海关税则里略去了禁止从牛庄和登州(芝罘)输出豆类和豆饼的这一条款,首次将豆石、豆饼的转运贸易特权载入条约之中。从此,这一非法特权获得了条约依据,并“立刻被一切国家的商人和船只所援用”,[6]128从而给清政府带来了极大的祸害,也使此后的清政府后悔莫及。1865年5月24日,李鸿章同赫德谈到“沙船”问题,要他想办法严禁外国船只从牛庄运载大豆,但赫德说,“使用外国船只的是中国人,而不是外国人——阻止使用这些船只(现在面对丹麦条约,不可能做到这一点)将会回到使用沙船。”“知道了使用枪炮,怎么会回到使用弓箭”呢?”[7]1869年,清政府表示从这些口岸直接输出到外洋的那些豆类和豆饼的禁令仍然有效,但是经过各国抗议后,中国政府只得收回自己的立场。[6]128
第三,加入了关于复进口半税及其存票期限等以往各国条约所无的内容。1863年6月8日,赫德在总理衙门建议“复出口商品把期限〔由原定三个月〕延长到一年”;[3]335英美人同意废除免重征执照,并代以退税;把对复出口实行退税定为规章。[3]336赫德的这些建议在条约中都作出了明确的规定,例如,该约第四十四款对复进口半税问题做了规定:“丹国商民沿海议定通商各口载运土货,约准出口先纳正税,复进他口再纳半税。”赫德建议的存票以1年为期,也在条款中作了规定。”[4]197-207这样,外商不但获得复进口半税的特权,而且获得存票由3个月至1年的特权了。无怪乎陈诗启认为“这是由于英国公使馆参赞威妥玛和总税务司赫德在明暗之中的助力”。[8]231
此外,丹麦还攫取了两项新特权,一是过境税办法:对洋货或土货改运沿海口岸或别国者订立退税制度;二是宣布中国沿海贸易对外开放。[4]201-203这些是已往条约所没有的新规定,从而给予了一切外国船参加沿海商业的权力。
根据所谓的最惠国待遇条款,中丹天津条约的签订使得丹麦几乎可以享有已往条约的所有特权。同样,丹麦条约攫取到的新利权,其他列强也得以利益均沾。这样列强的协同侵略进一步加深了中国的半殖民地化。单就税收来看,清政府不能从外商征得应征的税,只得或者放任地方政府对华商苛征,以致华、洋商人在关税待遇上处于极不平等的地位。[8]231这样,处于艰难窘迫中的华商,非依庇外商就难以生存,无怪乎近代中国民族资本主义的发展只能匍匐龟行。
四、反思
通过以上梳理可以看出,丹麦这样的小国之所以能够不费一兵一卒,就能同大清帝国订立如愿以偿的条约,且有不少新的收获,这除了英美法等国的合作协同侵略外,也是赫德的帮助和清政府的颟顸愚昧所致。
从拉斯勒福未请自来,贸然赴京被阻城外,到“力劝”总理衙门许其进城、允准同其照大西洋成案签约,再到迫使总理衙门转而同意依照英国条约蓝本改订和加进诸多新的权益,这一切都是在丹麦的委托代表威妥玛和卜鲁士鞍前马后威逼利诱式的折冲斡旋下得以解决的。署理总税务司赫德则一直在幕后对总理衙门进行鼓动、说合。赫德利用奕訢的信任和倚赖这个得天独厚的条件,自始至终参与了条约的磋商、条款细节的规定、中英文的翻译及校稿等事宜,正是赫德“利用他和总理衙门的隶属关系,协助丹麦取得中国的条约特权。”[3]1这一点还可以从赫德日记记载的“拉斯勒福多次对他的帮助表示感谢”得到充分印证,例如,1963年7月8日,赫德还没起床,普鲁斯爵士和拉斯勒福就来看他,后者特意进到赫德的卧房,对赫德帮助使他的条约得以通过表示谢意。[3]3707月10日,赫德再次记下拉斯勒福致专函“对我在中丹条约问题上给予的支援表示感谢。”[47]
此外,缺乏近代外交意识的清政府未能据理力争,不自觉地滑入了丹麦和英美的圈套。奕訢等负责交涉的总理衙门大臣对拉斯勒福越过天津三口通商大臣,擅自赴京谈判,表示了强烈谴责,并勒令他严格按照清廷规定的程序,退回天津,先过三口通商大臣一关。因为在奕訢看来,这是关乎清廷脸面尊严的大事,绝不能含糊,所以采取了不达目的不罢休的强硬姿态。狡猾的威妥玛等人很快让拉斯勒福在此等枝节问题上满足了清廷要求。但是在是否应该同丹麦这个小国签约以及条约条款谈判等关键问题上,中方却没能始终坚持原则,据理力争,而是轻易应允依照大西洋国成案同丹麦签约,不管是从三口通商大臣崇厚的奏折还是奕訢的多次奏折来看,均找不到反对甚或坚决反对签约的主张。奕訢同意订约的理由之一是:“况丹使此来,既有威妥玛主谋,若坚执不允,亦必多方哓渎。”[3]372似乎与丹麦订约还可少却诸多麻烦,因而轻诺签约。而在签约谈判中,中方懵懂大意,让丹麦轻而易举取得了各国在华所有利权。不仅如此,奕訢、恒祺等负责交涉大员未能固守约外权益,轻易让出了不少新的权益,对此却不自知。例如,1863年6月30日,恒祺、文祥及薛焕和赫德在总理衙门一起把中丹条约的中文本读了一遍。他们看了威妥玛那装腔作势的文件,竟然哈哈大笑。连赫德都觉得奇怪,不知道他们究竟笑得对不对。[3]364他们似乎不赞成把有关沿海贸易和豆饼的各种条款纳入条约的主体。[3]365可是又不严词拒绝。尤其遭外人不解的是,“中国人把条款的安排交由他(赫德,引者按)办理。”[6]118正是由于近代外交观念淡薄及交涉技巧的缺失,清廷外交大臣根本就没弄清面子和主权孰轻孰重,所以在交涉中争之不当争,弃之不该弃。
总之,中丹天津条约的签订和它所导致的中国主权利益的进一步丧失,发人深省,这个教训值得后人汲取和反思。
[1]李书源整理.筹办夷务始末(同治朝,二,卷 15)[Z].北京:中华书局,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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