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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政府与《江华条约》关系新论

2018-12-01张礼恒

社会科学研究 2018年4期
关键词:李鸿章

〔摘要〕 1876年2月签订的《江华条约》,是由朝鲜王朝独立完成的。清政府礼部事前的咨文、李鸿章所谓的“劝函”,清政府事后获悉缔约的信息来源、获悉订约后的表现,均证明《江华条约》的签订与清政府没有任何直接的关系。

〔关键词〕 “江华岛事件”;《江华条约》;总理衙门;李鸿章;咨文

〔中图分类号〕K256.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4769(2018)04-0124-07

① 权赫秀《〈江华条约〉与清政府关系问题新论——兼与王如绘先生商榷》(《史学集刊》2007年第4期)认为,“1876年1月至2月间,清政府先后通过第一次转咨、册封敕使志和一行以及李鸿章复李裕元函等三个直接或间接的渠道传达了清政府并不反对朝鲜与日本国签订《江华条约》以建立外交通商关系的立场,实际上成为影响朝鲜王朝高宗政府开国外交方针的唯一国际因素。王如绘先生关于该条约与清政府劝告‘无关的主张,并不符合历史事实。”朝鲜科学院历史研究所编著《朝鲜通史》认为,“朝鲜政府对于日本强盗的侵略行动,起初只作消极反抗,随后分成主战与主和两派,争论不休。这里清政府又劝告说:与日本作战对朝鲜不利。结果,朝鲜政府未能采取积极的外交方针,竟派申櫶、尹滋承等人去江华府,同日本人开始谈判。”(吉林省哲学社会科学研究所译《朝鲜通史》下卷,长春:吉林人民出版社,1975年,35页)〔韩〕姜万吉《韩国近代史》认为,“挑起云扬号事件的日本,为清除清朝对它进入朝鲜的阻碍,以朝鲜与清朝之间的从属关系为由,首先向清朝追究云扬号事件的责任。受到欧洲各国侵略折磨的清朝,深怕事态扩大,便劝说闵氏政权与日本签订条约。因此,朝鲜政府经过多次的谈判,最后签订了《江华条约》。”(贺剑城等译,北京:东方出版社,1993年,183-184页)〔日〕井上清《日本军国主义》认为,“总之,派去的军舰起了作用,同时清廷的李鸿章也劝朝鲜议和,所以国王压服了大院君一派的主战论。”(北京:商务印书馆,1985年,123页)

② 王如繪《〈江华条约〉与清政府》(《历史研究》1997年第1期)及《再论〈江华条约〉与清政府——兼答权赫秀先生》(《东岳论丛》2011年第6期)认为,在《江华条约》签订前后,清政府并未向朝鲜提出劝告或暗示,朝鲜高宗和闵妃集团不肯向清使披露朝日会谈的进展及真相,却充分利用清使册封的时机,断然决定与日本议约,造成得到清使支持的假象,以瓦解国内主战派。

〔基金项目〕山东省社会科学规划办重大项目“从闭关到开放:朝士视察团研究”(13BLBSJ02)

〔作者简介〕张礼恒,聊城大学历史文化学院教授,山东 聊城 252000。 1876年2月签订的《江华条约》,颠覆了东亚地区传统的邦交模式,改变了东亚历史的演进方向,促成了中日朝对外政策的调整,历来为中外史学界所关注。

清政府是否参与了朝日江华缔约谈判,是学术界争议的焦点之一,主要为以权赫秀先生为代表的“肯定说”①和以王如绘先生为首的“否定说”。②由于判断标准的不同,权赫秀先生将清政府事先闻知日本欲遣使赴朝缔约谈判并咨报朝鲜国王一事,当成了清政府支持缔约的劝告和暗示,视为清政府介入了《江华条约》的证据。王如绘先生则强调,清政府传递给朝鲜国王的咨文并无明确的支持或反对的意向,只是基于宗藩体制下的例行公事,据此断定清政府与《江华条约》签订没有关系。笔者认为,权赫秀先生的观点在逻辑推理上存有牵强附会的嫌疑,王如绘先生观点的缺憾在于史料不足,影响了结论的严谨性。本文将利用掌握的史料,还原事实的真相,作为对王如绘先生观点的支持。

① 签约代表申櫶禀报:“本月初五日(旧历二月初五日,公历2月29日——引者注),樽姐【俎】之享既洽醉饱,缟丝之物互有赠遣,日本使船并即发还。”《礼部致总理衙门文》(清光绪二年三月二十七日),郭廷以、李育澍主编:《清季中日韩关系史料》第2卷,台北:“中研院”近代史研究所,1972年,317页。

一、辨析礼部致朝鲜国王的两道咨文

笔者认为,坚持认定清政府参与了《江华条约》谈判的学者,主要是误解误读了清朝礼部致朝鲜国王的两道咨文。因此,明晓这两道咨文的内容,弄清清政府颁发咨文的原委,当是辩驳“肯定说”的关键。

清朝礼部致朝鲜国王第一道咨文的过程如下。1876年1月17日,总理衙门致函礼部,要求将日本公使森有礼照会等文书,速交朝鲜。函文内称:“本衙门具奏,日本国使臣到京,据称欲与朝鲜修好一折。光绪元年十二月二十一日,奉旨,依议。钦此。相应抄录原奏,恭录谕旨,暨照录本衙门与日本国使臣森有礼往来节略各一件,咨行贵部迅速备文转交朝鲜,事关紧要,万勿刻迟可也。”〔1〕在此,搞清总理衙门与森有礼往来照会的内容以及总理衙门对朝日签约一事的态度,就显得至关重要了。史料记载,1月17日,总理衙门上奏朝廷,详细汇报了获悉朝日修约的情况,提出了对待此事的处理对策。据总理衙门奏报,1875年10月13日,日本驻华代理公使郑永宁照会,通报朝鲜军队炮击日本军舰的过程。这是中国首次获悉朝日冲突之事。1876年1月5日,日本新任驻华公使森有礼到达北京,6日拜访总理衙门。10日,森有礼向总理衙门递交照会,大意是“因朝鲜开炮击毁其兵船之事,现在已派办理大臣往问朝鲜政府,为两国永保亲好之意”。〔2〕13日,总理衙门照会森有礼,希望日本以和为贵,不可伤及中国属邦。〔3〕事后,总理衙门深感事关重大,遂于17日奏报朝廷,表达了不介入朝日修约的意见:“朝鲜虽隶中国藩服,其本处一切政教禁令,向由该国自行专主,中国从不与闻。今日本国欲与朝鲜修好,亦当由朝鲜自行主持”。基于眷顾藩属国的责任,总理衙门提请朝廷将本衙门与日本公使往来照会转递朝鲜,告知朝鲜做好迎接日本使臣到来的准备。〔4〕清廷当天就发布谕旨,同意总理衙门所奏,指令礼部咨报朝鲜国王。1月19日,礼部“由五百里飞咨朝鲜国王”。〔5〕2月5日,朝鲜国王收到礼部咨文。〔6〕

清朝礼部首次致朝鲜国王咨文的过程显示,清政府事前确实知道朝日两国要进行缔约谈判的情况,信息来源于日本驻华公使,而非朝鲜国王。清政府对于朝日修约谈判的态度是明确的,那就是依照宗藩体制的惯例,由朝鲜自行处理,中国概不介入。在朝日签约问题上,清政府唯一能做的只是向朝鲜通报了中日两国的基本原则。除此之外,再无涉及。

清朝礼部第二次致朝鲜国王的咨文与朝日缔约更是毫无关涉。就在朝日谈判接近尾声之际,2月24日,总理衙门上奏朝廷,提请将本衙门与森有礼往来照会七件,李鸿章与森有礼问答节略一件,速速转交朝鲜,“俾资审度”。清廷当天批准,再次指令礼部经办。〔7〕2月27日,礼部奏称,领受谕旨后,“本部当即遵照,于本月初三日(2月27日——引者注),由五百里飞咨朝鲜国王”。〔8〕仅从史料上提及的时间推断,清朝礼部的此道咨文,对于朝日修约谈判而言,是没有任何价值与意义的。因为当礼部发出咨文时,《江华条约》早已签订。北京到汉城的距离约有3400里,以当时的陆地传递速度每天500里计算,最快需要7天时间,到达汉城的时间应该是在3月5日左右,而实际上是3月16日送达。〔9〕此时,朝日缔约谈判已是曲终人散,出席缔约谈判的日本代表早已经在2月29日凯旋回国。①

上述史料的记载与推论证实,1876年2月26日签订的《江华条约》,与清政府没有任何关系。它完全是由朝鲜、日本独立协商、共同签订的。朝鲜国王的咨文也显示了朝鲜在缔结《江华条约》中的独立性。1876年3月29日,礼部向总理衙门转递了朝鲜国王的呈递咨文。咨文中,朝鲜国王先是对清政府首次500里加急咨报一事深表谢意,声称:“敝邦近因他国船舶迭来侵扰,每贻大朝惓惓之忧,凡系边情,随闻随机耑咨通谕,洪庇优渥,愈往隆挚。”次是通报了日本遣使来朝缔约之事。朝鲜国王称:“今日本使船来到敝邦江华府前洋,方将差遣大官会晤商办,续当详述前后颠末,以备鉴谅。”〔10〕这是笔者目前发现的最早一份记载朝鲜国王向清政府通报有关朝日缔约的史料。按照当时中朝使臣往来于汉城北京大約需要30—40天的时间计算,结合咨文中的内容推断,此份咨文的发出时间当在2月10日之前。而2月11日,朝鲜国王已经指派申櫶、尹滋承与日本代表黑田清隆、井上馨在江华府就朝日缔约一事正式举行会谈。这就有力地证明了朝鲜王朝在外交行动上的自主性,撇清了清政府与《江华条约》签订的关系,否定了清政府参与朝日缔约谈判的观点。

朝鲜国王在《江华条约》签订后的咨文报告,证明了清政府与《江华条约》签订的无关。4月20日,即《江华条约》签订后的第54天,朝鲜国王派出的使臣到达北京,递交咨文。朝鲜国王在咨文中,采取了避实就轻的策略,详细咨报了朝日交恶的过程,只从尊重“旧谊”的角度,解释了朝日签约的缘由,至于修好条规所称朝鲜为自主平等之邦一事,则闭口不提。更具策略的是,朝鲜国王为了逃避清政府可能的怪罪,在咨文中大谈清政府对朝日交涉的指导,刻意回避了朝鲜在缔约过程中的独立性,声称:“今兹邻国修好,亦惟总理衙门暨部堂大人切盼共筹划万全,各安疆土,遂至转禀皇旨,纾恤缓急,驰启兼程。天朝字小之仁,隆天厚地,何以为报?”〔11〕咨文通篇读来,明显给人一种《江华条约》完全是朝鲜王朝奉清政府之命而签订的感觉。实质上,这是朝鲜国王在有意推卸责任,大有“此地无银三百两”的味道。素有“东藩绳美”〔12〕之誉的朝鲜王朝,焉能不知自主平等之邦的含义?岂能不晓摒弃大清历法,就是否认天朝“正朔”?事实上,朝鲜国王对此是清楚的,否则,他就不会用“大事小事只用两国臣僚平等通信”,掩饰“朝鲜系自主之邦,保有同日本国平等之权”的条约规定。况且,朝鲜国王也深知,清政府此前转发的中日交涉的照会等文书,仅是一种保护藩属的善意之举,意在提醒朝鲜,提防日本,避免伤害,这与签订《江华条约》可谓是南辕北辙,风马牛不相及。由此可以断言,朝鲜国王的咨文,恰恰反证了清政府与《江华条约》签订的无关。

二、获悉《江华条约》的过程,

佐证《江华条约》签订与清政府无关

清政府获悉《江华条约》的过程,佐证了《江华条约》的签订与清政府没有任何瓜葛。现存史料表明,清政府获悉《江华条约》的签订是在1876年3月份之后,获悉《江华条约》的具体内容则在1876年4月份之后。3月12日,日本驻华公使森有礼向总理衙门通报日本与朝鲜签订《江华条约》的情况。森有礼在照会中称:“接本国外务大臣本月二日发由东京电信,内开:于我二月二十七日已与朝鲜订定和约,钦使言旋等语。”〔13〕清政府据此首次获悉朝日订约一事。3月14日,英国驻华公使威妥玛向总理衙门查证是否获知《江华条约》的情况。是日,威妥玛照会总理衙门,内称:“本月十八日(3月13日——引者注)接准本国驻东洋大臣电咨内开:东洋国与朝鲜国立约一事,尚未得其详细。惟闻议定准由东洋国简放大臣驻扎朝鲜,并在朝鲜国察看情形,将海口三处开为通商马【码】头,前派之大臣,现已回国等语前来。本大臣未稔贵亲王暨列未【位】大臣是否得有细音,用特具牋奉达,即希詧照。”〔14〕总理衙门据此第一次获知了尚有待查实的《江华条约》的大概内容。史料显示,清政府首次完整获悉《江华条约》的内容,是在1876年4月10日。是日,德国驻华公使巴兰德将一份外文版的《江华条约》文本转交给总理衙门,“内即日本高丽合同”。〔15〕此时距离2月26日《江华条约》签订已经过去了44天之久。接到条约文本之后,总理衙门连夜组织人员翻译、校对。4月12日,总理衙门致函德国公使巴兰德称,“前承函送日本高丽洋字合同一分,现已照译汉文,兹将原洋字一件送还。”〔16〕由此可知,总理衙门真正了解《江华条约》内容,是在46天之后。4月17日,日本驻华公使森有礼将一份日文版的汉译稿《江华条约》递交总理衙门。史称:“日本国公使森有礼面递和约,译汉称修好条规。”〔17〕至此,清政府才完全获悉《江华条约》的详细内容。而此时距离《江华条约》签订已经过去了51天。上述史实再次证实了清政府在《江华条约》签订过程中的无关。

清政府对《江华条约》的态度,反证了清政府在《江华条约》签订过程中的无关。就目前的史料记载来看,清政府在闻悉朝日遣使缔结条约的消息后的反应是迟钝的。1876年3月12日,日本驻华公使森有礼照会总理衙门,内称日本与朝鲜已经于2月26日“订定和约”。总理衙门表现出一派超然物外的姿态,仅仅作出了例行公事式的回答。3月19日,总理衙门照会森有礼,声称贵公使照会中所报之事,“本王大臣均经阅悉,特此布复,并颂日祉”。〔18〕如果说,森有礼仅仅是笼统地通报了朝日订约的总体情况,并非提及所订条约的具体内容,清政府的迟钝表现尚可理解的话,那么,在获悉条约的主要内容之后,清政府仍然表现得麻木不仁。3月14日,英国驻华公使威妥玛告知总理衙门,朝日所订条约包括日本公使驻扎朝鲜,开辟朝鲜沿海三地为通商口岸等内容,总理衙门应该表现得大为震惊与愤怒。总理衙门从1864年起就将《万国公法》译成中文刊印出版,送交督抚、通商大臣,作为指导涉外交涉的法律依据。〔19〕作为这项工程的发起者,总理衙门理应熟悉近代条约体制的操作规范,理应明白相互派驻公使是主权国家的外在表征。按照常理推测,总理衙门获悉日本将向朝鲜派驻公使时,应该当即意识到朝日条约的危害性,承认朝鲜为国际公法体制下的主权独立国家,当是对中朝宗藩体制的根本性否定,理应进行强烈反击。然而,令人匪夷所思的是,总理衙门将原本复杂的问题作了简单化的处理。3月19日,总理衙门照会威妥玛,内称:“本王大臣查东洋国与朝鲜立约,本处尚未得有细音。”〔20〕

再退一步说,由于威妥玛所提朝日订约后日本将向朝鲜派驻公使等还是一种传言,有待于查证落实,那么,在阅读到了完整的《江华条约》文本之后,总理衙门的表现就符合逻辑吗?答案是否定的。现存史料表明,从4月10日起,总理衙门就得到了《江华条约》的文本。先是德国公使巴兰德传递的英文版《江华条约》,次是日本公使森有礼递交的中文版《江华条约》,后是朝鲜国王有关朝日订约的咨文,都汇集到了总理衙门。然而,总理衙门依旧淡然处之。更令人费解的是,《江华条约》第一款赫然写有“朝鲜国系自主之邦,保有同日本国平等之权”;第二款载有,自本条规签订之日起,“朝鲜国政府不限何时派出使臣到日本国东京”;第五款要求,朝日通商口岸开辟日期,日本采用明治年号,朝鲜采用“朝鲜历丙子年”号;第八款规定,“日本政府于朝鲜国指定各口,随其时宜,派设管理日本商民之官。遇有两国交涉事件,该官与该地方长官会商办理”。〔21〕总理衙门理应懂得条约赋予朝鲜自主平等国家之地位,就等于从法理上否定了宗藩体制存在的合理性,宣布了中朝宗藩关系的虚妄性。这对于志在捍卫宗藩体制正统性的清政府而言,无疑是一种最大的伤害。朝鲜有权派出驻日公使、采用朝鲜纪年法的规定,则挑战了“臣子无外交”的祖制,抛弃了藩属“奉正朔”的传统,否定了中朝宗属关系的客观存在。至于日本单方面向朝鲜通商口岸派驻领事的相关规定,则是一种不平等国际关系下的“领事裁判权”,暴露了日本欲变朝鲜为殖民地、半殖民地的野心。对于所有这些损害中国在朝权益、否定宗藩体制的条约内容,总理衙门自始至终,竟然没有使用一句带有明显反对、排斥意向的语言,表达出自己的不满与愤怒。4月29日,总理衙门专折奏报朝廷〔22〕,也仅仅是完整复述了获悉《江华条约》的过程,对其伤及中国在朝利益的条约内容,同样没有做任何表明立场的评论,更没有对该条约将会对中国国家安全造成的危害作出前瞻性的预判。后世治史者不禁要问,为何以总理衙门为代表的清政府会表现得如此迟钝呢?原因很可能来源于以下两点。其一,清政府的整体外交观念还没有走出东方传统外交理念的窠臼,不能从近代国际关系的视角评判朝日之间的缔约谈判,没有在国际公法的原则下审视《江华条约》所具有的革命性意义,没有预见到《江华条约》将对宗藩体制、中朝宗藩关系造成颠覆性破坏,进而表现出应对举措上的茫然、迟缓。其二,时至19世纪70年代,清政府在涉朝问题上,依旧没有摆脱宗藩体制的桎梏,严格恪守藩属政教禁令向来自主的规制,天然地将朝鲜与日本的修约谈判视为交邻外交的延续。而朝鲜在遭受欧美列强侵袭的情况下,勤修职贡,遇事咨报,则让清政府丧失了必要的警惕性,错误地认定朝鲜作为宗藩体制下的模范藩属,不可能做出离经叛道的事情来。

三、李鸿章“函劝”的事实真相

已有的研究显示,无论是“肯定说”,还是“否定说”,都提到了关于李鸿章“函劝”朝鲜国王的事情,但结论却是南辕北辙。为此,必须辨析李鸿章“函劝”的事实真相。因为这涉及清政府是否介入朝日修约谈判的关键性问题。对于这个问题,王如绘先生曾经有过较为详细的探讨。〔23〕笔者赞同王先生的结论,对其解析史料的方法则不敢苟同,故在此加以探析。

根据史料记载,李鸿章“函劝”一事,起于1882年朝美缔约谈判之前。3月25日,李鸿章在天津会见欲与朝鲜缔约通商的美国海军提督薛斐尔时称:“朝鲜从古以来为中国属邦,其内政外交事宜,向来得以自主,从前尚不愿与日本立约,何况泰西?彼时曾经本大臣函劝,方肯与日本立约。惟朝鲜虽奉中国意指,未经来华请教,只在本国仓猝成议。议成之后,始知会中国。朝鲜今日乃大悔从前日本立约受亏,现在万不能以朝日原约为依据也。”〔24〕此段史料透露出一个重要消息,即《江华条约》之所以签订,是因为朝鲜接受了李鸿章的“函劝”。如果李鸿章所言不假,则确证清政府参与并指导了《江华条约》的签订。但问题的关键是,李鸿章所言真的可以当作信史看待吗?笔者认为,对于李鸿章的此番表态,可以从两个方面解读。其一,李鸿章谈话的背景。

① 《礼记·郊特牲》:“为人臣者无外交,不敢贰君也。”

② 《光绪朝会典》卷100,转引自钱实甫《清代的外交机关》,北京:三联书店,1959年,183页。为了遏制日俄对朝鲜的染指,清政府于1879年8月22日颁布密谕,决定在朝鲜实施“以夷制夷”策略,劝说朝鲜,引入欧美列强,制衡日俄,并指令李鸿章为这一策略的执行者。〔25〕李鸿章受命以后,为了完成朝廷下达的重任,先是与朝鲜重臣李裕元通信劝说,但收效甚微。美国海军提督薛斐尔的主动登门求援,让李鸿章看到了希望。为加重薛斐尔的倚重、信赖感,取得谈判的主动权,李鸿章遂大谈自己在朝鲜王朝中的权威,拿业已签订的《江华条约》说事,借此告知薛斐尔,朝美欲缔结条约,必先赢得李鸿章的支持,否则,万难如愿。由此可见,李鸿章有如此之说,只是一種外交谈判中的策略而已。其二,李鸿章所称“劝函”并不可信。尽管李鸿章言之凿凿地说:“彼时曾经本大臣函劝,方肯与日本立约”,但只要搞清宗藩体制下中朝官方交往的程式,便可以断定李鸿章所言差矣。清朝设有一套严格的宗藩交往机制,所有的咨报往来皆按程序操办,任何机构与个人不得僭越,违者严惩。1882年2月23日之前〔26〕,清朝所有的涉朝事务统归礼部经管。皇帝发布给朝鲜国王的谕旨、诏书,经军机处,交由礼部办理,礼部再转交兵部,由兵部派人沿驿站送达朝鲜。各中央直属部门、各省督抚、将军涉及朝鲜事务的上书、奏折,先递交礼部,再由礼部呈递军机处,交由皇帝批阅。这就是由恭亲王奕领衔的总理衙门在涉朝问题上,为何要首先致函礼部的缘由所在。据此可以断言,李鸿章所称“函劝”朝鲜国王一事纯粹是子虚乌有,因为这既不符合清朝管理机制,明显触碰了地方督抚不得擅自与藩属沟通的禁区,破坏了“人臣无外交”①的惯例,又虚构了历史,夸大了其职权范围。在由礼部专门经管朝鲜事务的背景下, 李鸿章从1870年9月任直隶总督兼北洋通商大臣起,到1876年2月《江华条约》签订止,根据《光绪朝会典》中有关北洋通商大臣职责范围的规定②,朝鲜事务并不在其管辖范围内。尽管他曾数次向总理衙门函报涉朝事务,提出若干处理朝鲜问题的建议,但所谈问题都与朝日缔约谈判无直接关系。现存史料显示,李鸿章做过两件与朝日交涉有关系的事情。其一,1876年1月24日,李鸿章向日本驻华公使森有礼阐明了清政府的对朝原则,警示日本不可染指朝鲜。事后,总理衙门将李鸿章与森有礼的谈话内容通过礼部咨送朝鲜。5月31日,朝鲜国王咨文感谢,内称:“北洋大臣问答,说话委曲恳挚,顾恤小邦,靡不用极,虽使小邦人自为之说,何以加是。析理之明快,立论之正大,一团忠厚蔼然于纸墨之间。‘徒伤和气,毫无利益八字及‘忠告二字之书授,竟使日本使臣感动承教,其为小邦万全周划,乃至于此。”〔27〕前述史料证明,朝鲜是中国的藩属国,是李鸿章与森有礼谈话的中心议题。这与《江华条约》将朝鲜定义为自主之邦的说法大相径庭,更从反面证明了朝鲜在朝日缔约谈判中的独立性。事实上,日本人曾披露了《江华条约》称朝鲜为自主之邦的缘由。1878年11月,日本外务卿寺岛宗则在致朝鲜礼曹判书的照会中称:“丙子年(1876年——引者注)两国大臣之讲定条规也,贵国自称为自主独立,我政府从而信认焉。故条规第一款大书特书曰:朝鲜自主之邦。”〔28〕其二,将森有礼提供的条约文本翻译成中文。4月24日,李鸿章在天津与森有礼会晤,“谈次索阅日本朝鲜和约,当据译呈汉文底稿一分”。4月28日,抄送总理衙门。〔29〕而此时朝日缔约谈判早已落下帷幕。这条史料所能证实的还是李鸿章与朝日缔约的无关。

有学者曾把李鸿章与朝鲜重臣李裕元的通信当作李鸿章“函劝”朝鲜与日本订约的史料,视为清政府参与《江华条约》谈判签订的依据。〔30〕其实,只要弄清此事的来龙去脉,就不难发现,李鸿章与李裕元的通信和《江华条约》签订没有瓜葛。1875年12月份,奉使来京的朝鲜太师李裕元,回国途中,拜托永平知府游智开致信李鸿章。信中写道:“中堂伯爷爵前:东方虽偏,伏闻忠义贯日,声闻遍天下,常所景仰。今秋奉使入皇城,回到永平府,逢游知府,凭探钧体万安,有若拜于床下,不胜仰喜。小生于海隅,所见无异坐井焉,有管窥乎一游人方,平生足矣。天津遥隔,未由晋候,以听钧教,含怅归国,妄回游兄数字,仰累清听,罪悚之极,僭越莫甚。若下答教,与荣无比,不任惶慄之至。不备,谨呈。 橘山小生李裕元再拜。”李鸿章于1876年1月9日收到来信, 10日回函李裕元。信中称:“橘山尊兄大人阁下:两地睽违,末由晤叙。顷由永平府游太守转呈惠翰,奖藉逾分,并荷雅贶参药三种,何谊之隆而意之拳拳,若是。遥闻阁下佐理宣化,膏泽生民,比已奉使归国,驰驱皇路,雨雪载途,荩劳可念。东方为中华屏蔽,方今海滨多故,尚冀努力加饭,益摅忠谟,宏济时难,实所厚望。日本与贵国疆宇相望,迩来交际如何?中土幅员过广,三面环海,揆厥形势,既未能闭关自治,不得不时加防备。仆蒙朝廷倚畀之重,昕夕焦悚,愳弗胜任,频年驻节天津,每遣水陆弁兵,往通淯海面巡哨,据报贵境安堵如常,人民同享太平之福,曷任慰颂。附致湖颖十管,徽墨二匣,杭绉二匹,聊答盛意,书不尽怀,冬寒惟珍卫,不次。合肥李再拜,己亥十二月十四日。”〔31〕

对前引两封信函稍加分析即可发现:其一,李裕元9月份奉使来京之时,按照汉城至北京的路程、行走速度推算,应当在1875年7月底、8月初,此时“云扬号事件”尚未发生。12月份到达永平府,给李鸿章写信时,身在异国他乡的李裕元根本不可能知道日本政府派遣黑田清隆、井上馨逼迫朝鲜缔约谈判之事。因而,李裕元在信中仅仅是表达了对李鸿章的仰慕之情。至于所提“以听钧教”,也仅是指宏观的天下大势而已,并不具有包括朝日缔约谈判的任何具体内容。其二,总理衙门首次获悉朝日缔结条约是在1876年3月12日,李鸿章获悉此事当在3月12日之后。据此可知,当李鸿章于1月10日致函李裕元时,他绝无可能知晓《江华条约》的签订。否则的话,李鸿章绝不会在日本代表黑田清隆、井上馨已经到达朝鲜、商定修约谈判的时候,还会向李裕元询问“日本与贵国疆宇相望,迩来交际如何”这样的问题的。而这个询问的本身,反证了李鸿章事先并不知道朝日缔结条约一事,也反证了李鸿章自诩“劝函”朝鲜国王一事,纯属虚构。

综上所述,在朝日谈判缔约问题上,清政府绝没有介入其间。从江华谈判,到《江华条约》具体条款的确认,均是由朝鲜独立完成的,与清政府没有任何直接的关系。这也体现了19世纪60年代以来清政府对朝政策的一贯性,即在恪守宗藩体制的前提下,实行属国政教禁令自主的基本国策。肯定清政府与《江华条约》有关系的观点,是误将清政府事先闻知日本欲赴朝鲜谈判,当成了直接介入朝日缔约谈判,因为“闻知”,不等于“介入”。

〔参考文献〕

〔1〕行礼部文(清光绪元年十二月二十一日)〔G〕//郭廷以,李育澍主编.清季中日韩关系史料:第2卷.台北:“中研院”近代史研究所,1972:272.

〔2〕〔4〕总理衙门奏折(清光绪元年十二月二十一日)〔G〕//清季中日韩关系史料:第2卷.270-271,271.

〔3〕致日本公使森有礼函(清光绪元年十二月十七日)〔G〕//清季中日韩关系史料:第2卷.267.

〔5〕礼部文(清光绪元年十二月二十八日)〔G〕//清季中日韩关系史料:第2卷.280.

〔6〕日本国使臣欲与本国修好缘由具奏奉旨知会事北京礼部回咨〔G〕//〔韩〕同文汇考 续编.果川:韩国国史编纂委员会影印本,1978.

〔7〕行礼部文(清光绪二年正月三十日)〔G〕//清季中日韩关系史料:第2卷.298.

〔8〕礼部致总理衙门文(清光绪二年二月初三日)〔G〕//清季中日韩关系史料:第2卷.299.

〔9〕与日本使臣往来照会及回答节略知照事北京礼部回咨〔G〕//启下咨文册(七).韩国国立汉城大学奎章阁藏.

〔10〕礼部致总理衙门文(清光绪二年三月初四日)〔G〕//清季中日韩关系史料:第2卷.307.

〔11〕照录朝鲜国原文(清光绪二年三月二十七日)〔G〕//清季中日韩关系史料:第2卷.318.

〔12〕吴晗辑.朝鲜李朝实录中的中国史料(十一)〔G〕.北京:中华书局,1980:4667.

〔13〕日本公使森有礼函(清光绪二年二月十七日)〔G〕//清季中日韩关系史料:第2卷.303.

〔14〕英国威妥玛函(清光绪二年二月十九日)〔G〕//清季中日韩关系史料:第2卷.304.

〔15〕德国公使巴兰德致总理衙门函(清光绪二年三月十六日)〔G〕//清季中日韩关系史料:第2卷.309.

〔16〕致德國公使巴兰德函(清光绪二年三月十八日)〔G〕//清季中日韩关系史料:第2卷.311.

〔17〕〔21〕日本国公使森有礼致总理衙门函(清光绪二年三月二十三日)〔G〕//清季中日韩关系史料:第2卷.313,313-315.

〔18〕致日本国森公使函(清光绪二年二月二十四日)〔G〕//清季中日韩关系史料:第2卷.305.

〔19〕〔美〕惠顿.万国公法〔M〕.〔美〕丁韪良,译.上海:世纪出版集团,上海书店出版社,2002.

〔20〕致威使函(清光绪二年二月二十四日)〔G〕//清季中日韩关系史料:第2卷.305.

〔22〕总理衙门奏折(清光绪二年四月初六日)〔G〕//清季中日韩关系史料:第2卷.320-321.

〔23〕王如绘.《江华条约》与清政府〔J〕.历史研究,1997(1):87-89.

〔24〕北洋大臣李鸿章函(清光绪八年二月初十日)〔G〕//清季中日韩关系史料:第2卷.550.

〔25〕密劝朝鲜通商西国折(清光绪五年七月十四日)〔M〕//戴逸,顾廷龙主编.李鸿章全集(8)·奏议八.合肥:安徽教育出版社,2008:434.

〔26〕张礼恒.李鸿章主持朝鲜外交事务的原因探析〔J〕.江苏社会科学,2015(5).

〔27〕礼部文(清光绪二年五月初九日)〔G〕//清季中日韩关系史料:第2卷.322.

〔28〕礼部文(清光绪五年正月初六日)〔G〕//清季中日韩关系史料:第2卷.351-352.

〔29〕北洋大臣李鸿章文函(清光绪二年四月初五日)〔G〕//清季中日韩关系史料:第2卷.320.

〔30〕权赫秀.《江华条约》与清政府关系问题新论——兼与王如绘先生商榷〔J〕.史学集刊,2007(4).

〔31〕北洋通商大臣李鸿章函(清光绪元年十二月二十六日)〔G〕//清季中日韩关系史料:第2卷.277-278.

(责任编辑:许丽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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