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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主体发展视角下高校学生参与管理制度建设探究

2015-03-21邱燕

长春教育学院学报 2015年23期
关键词:高校学生管理制度主体

邱燕

学生主体发展视角下高校学生参与管理制度建设探究

邱燕

本文重点探讨学生参与的新型学校管理模式。高校学生参与学校管理制度建设是依法保护学生主体权益的基础和有效途径;丰富和扩展学生参与高校学生管理的权限和内容,给予学生合法合理地行使权利的空间,是完善学生参与学校管理制度建设的必然要求。在实施过程中,坚持“以学生为本”的管理理念,努力使高校的学生管理工作得到学生的积极支持和理解配合,进一步提升高校学生管理工作的实效性。

高校;学生管理制度;学生参与;学生主体

学生参与高校管理工作是当今世界高校管理改革与创新发展的新趋势。学生是高等教育改革的主要参与者,应将学生及其需要作为管理工作的重点,鼓励学生积极参与学校发展重要政策的制定,参与和自身权益相关的课程和教学方法以及教学评估的改革。目前,我国高校学生参与学校管理的空间非常有限,学生行使自己合法权利的界限十分模糊,导致参与管理的主体地位缺失。因此,科学界定学生参与管理的权利范围及空间十分必要,这能为学生参与管理主体地位的确立和发展提供制度保障。

一、高校学生管理制度存在的规训化问题使学生主体发展受限

在实际教育管理过程中,教育管理者以固有的管理模式和预设的外在目的管理学生日常事务。学者福柯对规训化的三种手段进行过具体论述,包括层级监视、规范化裁决和检查。我国高校在学生管理过程中存在的这三个方面问题制约了学生管理工作的改革和发展。

首先,“科层式全景监视”的学生管理制度是指以明确权责划分的工作内容为基础的等级服从体制。以等级服从体系开展管理工作有利于保证学生管理工作的可预测性和稳定性,但不足之处在于通过形式化的条文及量化的数据指标对学生的学习和生活表现进行“全景式”的监视,这种量化标准,约束了学生的一言一行,使他们机械地忙于学生和生活,忽视了对学生个性的培养。

其次,规训化问题具体表现为以惩罚作为主要的方法和手段。惩罚制度可以使措施得以贯彻和实施,个人的行为变得具有可预见性,可以减少学生不良行为的发生。但笔者认为,以惩罚为主要手段的管理制度忽视了学生的个性化,是对其主体性的否定和排斥。

最后,规训化问题表现在评价标准的统一上。在高校学生管理中,“知识人”以一种统一的评价标准进行管理,学生以这样的价值标准去记忆知识和占有知识,这样的统一评价标准和价值观念极大束缚了学生的思想。西方学者达拉里认为,教育的全部如果仅是掌握技术的话,人将变为利益的追求者。这样的管理很容易造成学生精神世界的空虚,失去作为一个独立个体的精神属性。

二、保护学生主体权益是高校学生参与管理制度建设的基础

从20世纪70年代开始,西方发达国家在高校学生参与管理方面已向法制化建设发展,学生在参与学校各项管理工作中以法律为依据,制度规范化、程序严格、监督透明度高。更值得我们学习和关注的是,西方发达国家学生参与学校管理制度具有显著的个性化特征,且建立在严格的法律基础上。1920年,斯坦福大学实行的“荣誉制度”不仅有利于建立和完善教师与学生之间的双向互信机制,而且极大增强了学生的自我信任意识;威斯康星大学鼓励学生参与学校后勤管理的制度,鼓励和拓展了学生参与管理的权利。

改革开放至今,我国高校学生参与管理的相关法律和规定逐年出台。1990年出台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首次明确学生对于关系个人切身问题和利益可由正常途径向学校和政府提出批评和建议,支持学生参与管理;199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明确规定了学生参与学校管理的权利和义务;2005年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明确规定了学生在参与学校管理的组织制度、学生社团的权利和自由及学生对处理决定的参与权和申诉权三方面的合法权利。

我国高校引入学生参与管理才刚刚起步,在学生参与学校管理的制度化建设上仍有许多不完善的地方,我们应学习和借鉴西方发达国家的经验。完善我国高校学生参与学校管理的制度建设需遵循以下几个原则。

1.实体合法性原则。高校学生参与管理的制度建设中,管理的内容要符合国家法律法规,不得与上位法相抵触。在高校管理中普遍存在学生管理制度道德色彩偏重,权利规范和义务规范失衡,对学生的个人合法权利过度限制等现实问题。特别是在勒令退学、开除学籍、学位授予等关系学生切身利益方面问题尤为突出。

2.程序合法性原则。高校学生参与管理制度建设要遵循程序合法原则,具体包括在制度的制定和执行。制度的制定必须广泛倾听、征询学生的建议和意见,管理制度应对学生公开,并对学生提出的疑问做出相应的解释和说明。此外,制度执行过程中应履行对学生的告知义务,给予学生提出申辩的权利等。

3.可操作性原则。高校学生参与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仍在逐年完善,实际工作中普遍存在原则性条款较多,制度条款指导性和操作性不强等现实问题。高校在学生参与管理的制度建设上,应在实际管理工作需要的基础上以不违反上位法为原则,制定的针对性和操作性较强的规范性文件,不仅经受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的法理分析和实践检验,同时要提高管理工作中规范性文件的可行性和实效性。

三、拓展高校学生主体参与管理的内容是高校学生参与管理制度建设的本然要求

1.参与管理内容的广泛性,发挥学生管理的主体作用。学生和教师在高校管理工作中始终处于主体的地位,学生参与管理内容的广泛性体现在学校层面决策管理工作、学生日常及教学事务的管理工作以及后勤保障服务管理工作等,是高校学生参与管理制度建设的本然要求,有助于促进学生主体作用的发挥。

在学校层面决策管理工作中,要建立和完善学生代表大会制度。学生代表由学生公开民主选举产生,学生代表大会作为学生行使权利的组织机构,代表学生提出建议和发表意见。建立和完善学生组织的制度建设,鼓励学生参与到高校学生管理的民主决策和管理中来。

学生事务管理涉及学生在校生活的方方面面,与学生的切身利益相关,应当鼓励和指导学生全面、直接参与。学生参与的范围可包括学生事务相关管理制度的制定、学生奖惩评定工作、学生社团和学生活动的自主管理等,教师应当做好指导、咨询和服务工作。学生参与教学管理包括课程选定、教师选择等事务,还有教学评价的管理。学生参与教学管理在西方高校非常普遍,有助于体现学生的主体地位,提高学生参与教学管理的积极性。

高校后勤管理工作与学生日常的学习和生活紧密联系,主要包括对图书馆、校园设施、宿舍及食堂等的管理。一方面,应招聘学生以勤工俭学的形式参与后勤管理工作;另一方面,学生自治组织应对高校后勤管理工作提出建议和意见,定期进行反馈。此外,高校应鼓励学生直接参与到图书馆管理、学校设施使用管理及宿舍食堂管理中,以便能提出更多有效的建议,提升高校后勤管理的实效性。

2.参与管理内容的层次性,促进学生主体发展。高校学生参与管理制度建设的内容层次性体现在初级、中级和高级三个层级。

其一,以知情权、监督权和建议权为核心的高校学生参与管理。现阶段,由于大部分高校在学生参与管理中仍处于形式知情权、监督权和建议权等初级层次导致,学生权利意识和参与意识缺乏,长期处于管理中的“管制”状态。虽然许多高校的校务公开制度、校长信箱热线等制度在学生参与意识和权利意识中起积极作用,但是如果长期处于这样制度建设的初级层面,就不能充分反映学生参与管理的权利,更重要的是影响学生参与管理的主体发展。

其二,以行动权、咨询权和评议权为核心的高校学生参与管理。学生通过行使这三种权利可以增强参与学校管理的主体意识,提升对学校各项管理工作的满意度和认同感;通过听证会制度听取学生的利益诉求,对与学生利益息息相关的高校长远发展规划和重大管理决策听取学生的建议和意见;建立和完善高校学生评议会制度,指导学生对相关管理工作部门的工作业绩进行评价,以此增强学生参与管理的积极性和主体意识。

其三,以决策权、投票权和表决权为核心的高校学生参与学校管理。学生在参与管理中的决策、投票和表决权是参与高校管理的最高形式。我们在借鉴西方发达国家经验的基础上,建立和完善制度建设应包括以下方面:建立学生委员会制度,学生代表进入学校管理层的最高决策机构,这是现代大学学生参与高校管理制度的最高形式;成立学生自主管理委员会,在学校、班级和宿舍让学生参与管理和决策等。通过学生的自主管理建立高校学生参与管理的制度,完善学校管理工作与学生自主管理的良性机制,真正做到保障学生的主体权益。

责任编辑:贺春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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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71-6531(2015)23-0141-02

邱燕/广州美术学院美术教育学院讲师(广东广州510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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