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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法律术语翻译的规范化

2015-03-21张明杰

关键词:源语术语含义

张明杰

(河南化工职业学院,河南 郑州 450042)

法律术语是法律语言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法律语言文体特征的体现,也是法律文化典型特征的充分反映。因受语境、文化差异、译者能力等多重因素的影响,翻译法律术语时,在认真学习法律翻译史的基础上,译者应充分考虑源语对目的语的影响,努力推动法律语言翻译的规范化和译学的科学发展。

一法律术语的基本特征

1.法律术语翻译所使用词汇的含义一般是词汇中不常用的含义

法律涉及到每个公民的权利和义务,语义严谨及用词正式是法律语言的基本特征和立法的基本要求,是法律条文得以顺利实施的基础和前提。法律术语的翻译应选词准确,词义单一且固定。在英语中,同一个单词通常有多个不同的含义,但法律术语专业性极强,一些常见词的含义在用作法律术语时往往有自己独特的含义,具有单一性特征且只能作特定理解。如,Alien常用意为“外国的”或“外国人”,但用在法律语言上意为“产权转移”;Action常用意为“行动”,但用在法律语言上意为“诉讼”;Bill常用意为“账单”,法律含义为“法律草案”;Appeal一般含义为“恳求”,法律术语为“上诉”;Complaint一般含义为“抱怨”,法律术语意为“起诉”或“原告”等[1]。

2.常用一些外来语和古英语词汇

随着国际交往日益频繁和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我国应借鉴一些发达国家较完善的立法经验,适时适当引用一些其他国家常用的法律术语。因英语法律词汇的相对贫乏和为表达的方便,英语法律术语常借用拉丁语和法语的词汇,如来自法语的“法令”(Statute)、“搜查令”(Warrant)、“巡回审判”(Assize)等,以及来自拉丁语的“限制性条款”(Proviso)等。法律术语语义严谨,用词正式,一些英语法律术语甚至借用了古英语和中世纪英语词汇以体现法律的庄重肃穆,如常见的古体词“如前所述”(Aforesaid)、“下文”(Hereinafter)、“以下”(Hereunder)、“此证”(Witnesseth)、“文书”(Writ)以及“上述”(Aforementioned)、“然而”(Howbeit)、“绝不”(Nowise)、“确实”(Verily)、“那么”(Withal)等,这些古英语词汇被大量使用在法律语言中,极大增强了法律术语的严肃性[2]。为更好地体现源语的真正内涵,确保法律术语翻译的严谨与规范,译者应充分了解和掌握源语和目的语词源的主要特征。

3.具有独特的民族性和地域性特征

法律是每个国家国情的产物,与一个国家的政治、经济、社会制度、文化和社会风俗等多种因素密切相关,因此,法律术语具有独特的民族性和地域性特征。在翻译时,有些法律术语在目的语中找不到对等的词汇,如“土地流转”“单独两孩”“农民工”“和谐社会”等,这给法律术语的翻译带来了很多困难,翻译时既要符合目的语国家的国情,又要充分表达源语的真实内涵[1]。

4.沿用旧的法律术语

语言是人与人之间交流的工具,一些语言的基本符号从古至今一直被沿用,有些古词在一定程度上已不为大众所常用,但用在法律术语中可使其庄重、简练。如英语中的 Summons(传票)、Ransom(赎金)、Exile(流放)等[3]。我国法律文书中也常出现一些古词,如“上述”“本”“兹”等,法律条文中沿用了旧的如“诉状”“大赦”“自首”等法律术语。语言是社会约定俗成的产物,因一些旧的法律术语在长期司法实践中已被社会广泛接受且已形成了特定的含义,无需创造新的法律术语,因此一些旧的法律术语一直被沿用至今。

5.创造新的法律术语

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法律范围不断扩大,门类划分日趋细密,一些法律的新兴分支学科和边缘学科应运而生,一些新的术语被不断纳入法律术语的范畴,如源自金融学的“跟单信用证”(Documentary Credit),源自地理学的“群岛水域”(Archipelagic Waters),源自人口学的“一夫一妻制”(Monogamy)等[4]。人们根据新的社会现象,通过衍生、复合、字义转换、缩略、文法功能等方法,进行引申、混成、借用、造新词,生成了大量新词和新字,使法律术语内容更加丰富。如“反暴乱法”(Riot Act)、“证券法”(Securities Act)、“网络犯罪”(Cybercrime)、“承包经营责任”(Contract and Responsibility System)、“计算机犯罪”(Computer Crime)等,这些新法律术语已为大众所接受并正式成为法律术语。“旧词新意”也是创造新的法律术语的重要途径之一,如Administrator原指“任何管理人”,80年代以来在英国被赋予了“法庭指定的破产公司管理人”的新意。

二、法律术语误译的成因

1.因译者法律知识匮乏导致误译

法律专业性和学科性强,专门的法律术语数量很多。如相关法律知识匮乏,不熟悉专门的法律术语,即使译者语言能力再强也很难做到准确翻译。如Remedy一词,有些法律词典译为“治疗”或“疗法”,不能充分反映其法律含义,但其在法律文件中通常指法律规定的“保护、执行、恢复权利的方法或补救权利所受侵害的方法”,译为“补救”或“补救方法”较为适宜,即Remedy在法律条文中主要指包括支付损害赔偿金、依约履行的裁定、强制令和法院公告等[1]。某些法律词典将Reasonable Man译为“通情达理的人”,但在法律语言中应译为“普通正常人”(非精神失常的人)。要准确翻译术语,译者需要有相当丰富和专业的法律知识且熟悉相关法律术语。

2.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的差异导致误译

我国法律主要参照了大陆法系国家的相关法律而制定的,与英美国家法系的法律规定和法律制度差异明显,这些差异是导致译者误译的重要原因之一。

3.同义词汇导致误译

东西方语言文化差异巨大,同一个中文词语有很多不同的英语词语与之对应,这为法律术语的翻译带来了困难。如汉语中的“兼并,合并”一词,通常译为Acquisition、Consolidation或 Merger。Acquisition是指一公司接管或控股另一公司,两公司合并后仍可同时存在;Consolidation是指把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司合并成一家新公司并将原有的公司解散;Merger是指一公司对另一公司进行兼并,而被兼并公司以消亡形式进行。如将“A公司与B公司合并为一家新公司——C公司”译为英语,译为“Corporation A and B consolidate into a new corporation C”较为贴切,译为“Corporation A and B merger into a new corporation C”就会产生很大偏差。

4.因政策或国情的差异导致误译

因政策和国情的巨大差异,各国法律语言专用术语亦有所不同且已相对固化,一国法律的专用术语与本国法律体系和法律制度相对应,并能更好地体现这个国家法律体系的典型特征。法律术语翻译的难点在于各国法律体系和法律术语的不对称性,如我国法律术语中的“等额选举”“差额选举”“统筹安排”等在英语法律术语中就很难找到相对应的术语。“供认不讳”“厉行节约”“定罪量刑”等法律汉语已相对固化,其四字结构含义蕴意丰富,按普通词语译成英语,其含义将会丧失殆尽。同样,英语法律术语如 Tort、Alibi、Lobby、Sheriff、Equity、Mandamus、Recorder、Mansard、Solicitor 等在汉语中也很难找到对应词,只能采用创造新词、意译或解释性翻译等方法进行翻译,可能导致误译。

5.文化差异导致误译

文化差异是翻译法律术语的巨大障碍,如美国的律师分为Barrister和Solicitor两种,我国香港常将Barrister译为“大律师”,将 Solicitor译为“律师”,可能会导致人们产生Barrister比Solicitor水平和地位更高的错觉;而我国大陆则将Barrister译为“辩护律师”或“出庭律师”,将Solicitor译为“诉状律师”或“事务律师”。美国律师名片上“律师”一词常用Attorney-at-law,我国律师名片上“律师”一词多译为Lawyer,译为Lawyer一词就是因中美文化差异导致的误译。另外,译者自身语言表达能力存在的缺陷和知识的局限性,都是造成法律术语误译的重要成因。

三、法律术语规范化翻译的基本原则

1.公平与公正性原则

公平公正是法律的基本原则,法律术语翻译必须遵循这一原则。为充分体现法律的公平与公正性,法律术语所表述的内容必须严密、准确、规范、客观,不允许有丝毫的引申或推理。在翻译时,译者应充分考虑法律术语所属的法律范畴的义项,反映出目的语中法律语言的基本特点,体现法律语言的公平性、公正性和严肃性。译者在翻译时应遵循翻译的基本原则,不能将翻译当作释义。如将法律语言中的“但是”译为“However”或“But”就不符合法律术语翻译的基本规律,译为“Provided that”可更好地体现法律语言语体的基本特征,同时体现法律的严肃性[5]。

2.一致性原则

译语的表达形式与词汇选择应与目标语的表达习惯相一致,用最近似的自然对等值使目的语接受者最大限度而准确无误地理解原文信息,只有这样才能更好地表现法律的权威性与严肃性。但并不是每个源语中的法律术语都能在目标语中找到对等的法律术语,译者必须在充分理解源语法律术语内在法律含义的基础上,用目的语中带有相同法律含义的法律术语进行表达和翻译。如“物证”一词被译为Material Evidence,表面上表达了中文的含义,实质上译文与源语意义截然不同。根据我国民事和刑事诉讼法对“物证”的定义,将“物证”译为Physical Evidence或Real Evidence,可更好地体现法律术语的深刻内涵和对源语的准确表达。

3.创新性原则

遇到源语中新出现的法律术语而目标语中没有对等的法律术语时,可通过复合、字义转换、缩略、派生、文法功能引申和造新词等方法进行创新性翻译,但创新翻译应严格遵循翻译的标准。法律翻译权威机构和部门应制定统一的翻译标准和法律术语表达规范,并同时对创新法律术语的翻译加强监管。当创新翻译遇到困难时也可通过对原词义外延的形式进行创新[6],如Box一词原意“箱”或“盒”,目前已外延至法律术语“陪审席,证人席”。直译对等词也是创新法律术语的一种形式,如我国法律制度中无“衡平法法院”“御用大律师”等概念,可用英语对等词Chancery Division、Queen’s Counsel进行创新。

4.准确性原则

因法律术语的专业性和特殊性,其翻译具有自身特点。准确是法律术语翻译的基本原则。法律术语翻译应尽可能地再现源语法律术语的所有信息,译文所传递的信息没有添加、遗漏或歧义,不能让目的语读者产生困惑和误解,且保持法律文本的语言特点。因国家间法律制度差异,实现法律术语准确翻译困难较大,译者应最大限度地使目的语与源语保持一致,如英语中的Children在法律术语中不能译为“儿童”,应根据语境翻相应地译为“未成年人”。考虑到法律范畴的义项,如“当事人”是指“与某法律事实有直接关系的人或者诉讼活动中的原告人和被告人”时,“当事人”不应简单地译为Client(律师的委托人),应译为 Party[7]。当“异议”在法律语境下是指不服从法律裁决的行为时,“异议”可译为Objection,不应译为Disagreement。

5.求同存异原则

翻译法律术语时,译者应尽可能地寻找不同语言和不同法律体系之间的共同点,同时允许差异存在。在翻译法律术语时可运用与目的语存在一定差异的语言来表达,如我国的“国家主席”通常译为Chairman,这种表达与英语文化存在一定差异,英语中常用President。

四、法律术语规范化翻译的方法与技巧

1.加强对语言和法律知识的学习与熟知

熟知语言和法律知识是翻译法律术语的基础与前提。译者既要精通英语语言又要掌握一定程度的法律知识,同时进行大量的实践训练,才能提高翻译法律术语的水平,保证译语达到“忠实、通顺和流畅”的成效,否则可能导致误译或翻译不准确。如Action原意“行动”,在法律语言中意为“诉讼”;Demise原意“死亡”,在法律术语中意为“遗赠”等,这些都对译者的语言和法律知识水平提出了很高要求[8]。

2.学会省译、转译、换译和补译,跨越文化障碍

正确理解原词在上下文中的确切含义,在将源语转换成目的语过程中,因文化等因素差异,有些法律术语很难找到对应词,这时就需要译者学会省译、转译、换译和补译等方法。如 Oil-Pollution Law结合我国国情应转译为“油污染防治法”,不宜译为“油污染法”;Crown Court应转译成“(英)高等刑事法庭”,不宜译为“(英)皇家法院”。

3.采用明确对明确、含混对含混的翻译策略

中外许多法律术语尽管有特定意义却无明确定义,而且其确切含义也不明确,如英语中的Substantially Certain应译成“基本上确定”或“大致确定”。我国法律中也有不少含混词,目的是保持法律条文执行时的灵活性,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的“必要的财产”“主要生活来源”等。当事双方发生争执时,法院具有最终解释权,译者无权作任何解释。在保持法律功能对等的前提下,译者可采用明确对明确、含混对含混的翻译策略,最大程度地准确传递原法律文本信息。

4.尽可能寻找与原词对等或接近对等的专门术语

中外法律术语都有其法律上特定的效果和意义,为达到法律上的功能对等,译者应尽可能寻找与原词对等或接近对等的专门术语,以免引起解释上的争议或歧义。

5.采用不对等翻译法

因法律制度差异,寻求对等或接近对等的法律术语进行翻译十分困难,这时译者可在对原词意涵正确理解的基础上,用非法律专业用语的中性词进行翻译,如Depose、Deposition可译成“庭外采证”或“庭外证词笔录”,译为“录取证词”或“证词”不可取,因后者易与我国司法制度中的习惯用语发生混淆。

6.采用释义翻译法

为使读者易懂,翻译一些具有典型国家特色或民族特色的法律术语时采用释义法,既可简练法律译本,又不损害对源语内容的表达。如Power of Attorney一词,按字面意义可译为“律师的权力”,采用释义法译为“授权委托书”更为贴切;我国法律中的“劳动教养”一词,在英语中无法找到对等词翻译,采用释义法可译为Reform through Labour。

五、结语

法律术语翻译是将语言和法律同时转换的双重工作,译者不仅应熟悉和了解相关的法律体系、法律文化和法律制度,还应掌握一定的翻译技巧,遵循法律术语翻译的规律,提高翻译质量,使法律术语的译语最大程度地表达源语的立法本义,尽可能地保持法律文本的语言风格,这就需要译者多摸索、多积累、多实践,提高翻译水平。

[1]周芝秀,胡雨.法律英语术语误译的对策研究[J].武汉航海,2007(3):15.

[2]肖平飞.法律英语专业术语的特征及翻译[J].经济师,2008(6):129-130.

[3]肖云枢.英语法律术语的特点、词源及翻译[J].中国翻译,2001(3):45.

[4]刘一展.法律术语的词源探究及其翻译技巧[EBOL].[2010-02 -28]www.51lunwen.com/lawenglish/2010/0228/lw20100228 0955373773.html.

[5]肖平飞.法律英语专业术语的特征及翻译[J].经济师,2008(6):129-130.

[6]江丹.论法律术语的特征及翻译原则[J].国际关系学院学报,2005(3):64.

[7]王青.法律英语的特点及翻译原则[J].法制与社会,2008(7·下):220.

[8]刘妍序.基于信、达、雅下的译者素质的思考[J].英语广场:学术研究,2013(1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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