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水江流域传统林业“生态补偿”的实践与经验
2015-03-21徐晓光
徐晓光
(贵州师范大学,贵州贵阳 550025)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公报指出:“建设生态文明,必须建立系统完整的生态文明制度体系,用制度保护生态环境。要健全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和用途管理制度,划定生态保护红线,实行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和生态补偿制度,改革生态环境保护管理体制”。生态补偿制度是以保护生态环境、促进人与自然和谐为目的,根据生态系统服务价值、生态保护成本、发展机会成本,综合运用行政和市场手段,调整生态环境保护和建设相关各方之间利益关系的环境经济政策,在我国大体上是本世纪开始提出和实践的。但在清水江流域人工林业发展的历史上,苗族侗族传统知识中有很多“生态补偿”的因素,比如,在佃山造林中活动的山主允许栽手“林粮间作”,并按所栽树木比例分成,这有对栽手劳动补偿的意思,这样就调动栽手的积极性,实现人工造林和生态良性循环。在黔东南,地方和民间林业经营活动中一直探索“生态补偿”的措施和方法,以促林业的发展。清朝民国主要体现在育苗、幼林抚育、植树造林、中期抚育、退耕还林、“林粮兼作”等环节上的补偿措施。新中国建立后虽然我国林业政策迭经变化,但由于林业经营的特点所决定,地方政府为了林农的生计,一直进行“生态补偿”的探索与实践。本文从黔东南林业经营的特点出发,探讨历史上(时间节点为本世纪以前)黔东南地方和民间林业经营活动中如何自觉摸索生态补偿的措施和方法,探讨林业发展的传统价值。
一、育苗补偿
黔东南锦屏地区杉木育苗有悠久历史。明朝后期县内人工造林逐渐扩大,野生苗已不能满足需要,林农开始培育杉苗。清朝中期,平秋归旁一带的农民采用皮垫法育苗,即在选好的土地上清除杂草灌木后焚烧,深挖拍碎土块,浇入粪尿,覆树丫杂草焚烧,烧后翻挖,复浇粪覆草焚烧,再翻挖,如是三次,谓之“三烧三挖”,以松肥土性,灭草籽虫卵,选宽厚无漏洞的杉木皮约6寸许,开沟筑床整平,撒上饱满光泽的种子,用铁丝网筛盖一层细土,细土厚约种子的2~3倍,此法从清代到民国一直沿用到今。此法育出的杉苗健壮、须根发达,无病虫害,且易出圃,少有损伤[1]。到清朝,苗木增多自用之余,进入市场销售,苗木市场开始形成。那时每到春天,锦屏平略、王寨等地,每逢市场(当地称“赶场”)均有杉苗出售。“实生苗技术”是清水江居民适应林业商品经济的需要,在生产实践中慢慢总结出来的,对杉木苗床的整理、杉树出苗和定植则借鉴了自身农业精耕细作的技艺。清朝乾隆年间贵州巡抚爱必达就杉木“实生苗技术”以及培育杉木成材采伐全过程有较详细的记载[2]。
值得一提的是清水江流域先进杉木人工林育苗技术,后来传播到邻近的湖南会同县广坪一带,在此以前,该地区虽然自然条件好,但当地人却并不懂得如何栽好杉树,不知道栽前要垦山,栽时还要行对行,棵对棵。《会同县志》有载:清咸丰年间(1851—1861年),杉木育苗技术从贵州锦屏传入会同广坪西楼、羊角坪、疏溪口一带后,当地便有以育苗为业,世代相传的农户[3]。他们育出的优质杉苗出售给邻近的乡民,用于“实生苗”造林。此后,广坪一带(包括附近的炮团、地灵)也开始。
民国时期,国家号召和指令地方育苗。民国二十六年(1937)锦屏县政府下达苗木生产计划30亩,其中杉木10亩,樟木2亩,松木3亩,油桐10亩,洋槐5亩。民国二十八年,县苗圃育苗费用由政府建设经费专款支付,是年省政府主席吴鼎昌核准锦屏县政府育苗计划,1~6月苗圃经费25元,其中雇请长工15元,临时工6元,肥料1元,购农具1元,杂用1元。民国三十二年二月锦屏县政府训令:“各乡镇公所应辟苗圃6亩,每亩育苗5万株,以供每年造林苗木需要”。当年县拨付苗圃经费3160元,育苗192亩,计91万株,其中县苗圃90亩,乡镇(保)102亩,是年春王寨杉苗100株可换大米20公斤,民国三十年——三十七年(1942—1948)县内经营苗圃地(育苗)面积累计2009亩,产苗4 415.13万株[1]118。这种做法一直影响到解放后。从1952年开始锦屏县人民政府为鼓励群众育苗造林,开始首期林业贷款2亿元(旧版人民币),其中育苗贷款75 000元。规定农村互助组育杉苗每千株无偿补助150元;1953年国家发放林业贷款6.7亿元,扶持群众育苗造林,使停顿了多年的苗木市场交易得以恢复。当时杉苗每100株价2 000 元[1]118。上世纪 50—90 年代,锦屏、天柱等县一直承担着杉种的外调任务,主要调往广东、湖北、四川、河南、江苏、陕西、山西、山东,尤其是调往广东、福建的杉种每年育苗高达1米以上。1955年天柱开始采收调销杉种,当年采收杉种5 527公斤,调销4 861公斤;1958年采收杉种84 127公斤,调销82 108公斤,到上世纪80年代,平均每年调销两万多公斤[4]。
改革开放后,锦屏县政府和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向来对育苗工作十分重视。上世纪80年代,每年在下达林业生产计划时,将育苗列为必须完成的任务之一,并安排一部分资金和粮食专项用于育苗补助。在管理方法上,采取合同形式,明确投资(补助)与生产双方的责任,所生产的苗木属生产者所有,由投资方调配使用,超额完成任务者给予奖励,无故不完成任务的追究责任。80年代中期起,采取两种育苗办法:一是建立骨干苗圃,以合同形式由各区林业站与有育苗经验的林场和专业户订立承包责任合同,定育苗面积、树种、质量(杉苗亩产6万株,苗高20厘米,地径0.4厘米以上),达到标准者每亩补助20元,粮食75公斤。苗木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有偿调配,用以保证全县造林之需,多余苗木经林业部门允许可以自行销售,收入归承包者;二是除骨干苗圃以外其他林场或个人育苗实行“三自”(自采种、自育苗、自造林)办法,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不给予补助。商品化育苗,余缺得以调剂,活跃了苗木市场。1991年经林业部批准,岔路苗圃场扩建为县级中心苗圃,承担全县基地工程造林之苗木供应。次年,中心苗圃场开辟培萌圃20亩,首次繁殖杉木优良家系无性植株苗。1995年2月,县林业局拨给岔路中心苗圃28.24万元,用于种子园、促萌采穗圃管理和育苗经费,增没喷灌设施[5]。
二、幼林抚育补偿
1909年,湖南洪江木商封木亭经商到黎平府所辖洪州、下温,发现这一带杉木资源丰富,又是一片片荒山。他便出30両(937.5克)白银,向姚姓买下了温村后(地名)约有七八百亩地,请人挖山种植杉树。株距要求一丈二(4米),一株三斤谷子(1.5公斤);请人筑土围墙,每板长六尺(2米),高一尺二寸(约40厘米),也付给三斤(1.5公斤)谷子。每年7月份请人薅山,一丈(3米)付钱12缗(当时的货币单位),到1912年此处便树木葱茏了。1922年(民国十一年),黎平县铜关村的钟树仪经营木业。他选择在本村两河之间山地大塘坳、归略作为发展林业生产的基地。这里原是莽莽荒山,山地归属多户管业。为使林地连成一片,有利于作业和管理,他分别向各户购买,落实了造林的土地。雇请对造林有事业心、有技术的农民,以造林为业,以山林为家。大约五年的时间,就经营成一片面积约200公顷,杉木幼林40万株左右的林业基地[1]143。
幼林抚育管理是提高造林成活率,巩固造林成果,促进林木速生丰产的重要措施之一。新中国建立后政府对幼林抚育管理非常重视。1956年8月20日黔东南黎平县人民委员会下达《关于开展幼林抚育工作的紧急通知》,强调“谁造谁抚育,活一棵抚育一棵,活一片抚育一片”的原则。1957年5月30日,贵州省林业厅以(1957)厅林造抚字274号文件下达《关于全面开展幼林检查和保护工作的通知》。同年6月19日,黎平人民委员会下达《关于开展国营幼林抚育工作调动你片民工的通知》,集中抽调人力,计有德凤片40名、路团片40名、茅贡片35名,合计200多民工,自带生产工具、生活用品和粮食,为黎平国营林场抚育杉木幼林(在上、下陡坡、禾田冲、哈冲、陈家庄、李家冲等地的国营造林地进行抚林),时间为一个月,付给民工的抚林费,全部按国营林场规定的标准开支[1]143。
1964年8月2日,黎平县人民委员会,以黎人办字第08号文件《转发县林业局幼林抚育工作和油茶、油桐垦复薅修的通知》:“……现根据上级布置我县幼林抚育1 333公顷,油茶垦薅2 667公顷,油桐垦薅333公顷的任务”;1980年6月4日,黎平县林业局以(1980)黎林营字08号文件,《关于开展1980造林、抚林、护林防火线林业苗圃检查验收工作的通知》,其中在“幼林抚育补助”中规定:杉、松、楠竹全面深耕抚育,每公顷补助22.5元;砍草薅蔸培土每公顷补助15元;油茶、油桐深挖耕抚每公顷补助15元;铲山抚育每公顷补助7.5元;油茶抚育每公顷补助贸易粮22.5元公斤;垦复成林和去荒的油茶林,凡达到“三清一垦一施肥”标准,每公顷补助60元,奖售贸易粮37.5公顷,奖售磷肥20公斤。只按铲山一年一薅的油茶林不验收补助[1]143,151。
三、造林育林补偿
清朝中期以后,清水江流域培植的林木主要以杉木为主,张广泗向朝廷汇报营林计划时称:“杉木宜多行栽种,令民各视土宜,逐步栽植,每户垦田种树木,竹箐荆榛之悉以治,得实熟地五六百顷,沟塍间缭以桑桐诸树,三年后悉成行列可观”,人工造林规模随木材贸易发展而扩大。至乾隆后期,锦屏县内每年平均造林数千亩,光绪十六年(1890年),黎平知府俞谓饬令:“举署中隙地遍植杉木,冀加倍护,数十年即作桅材,事半功倍计”[1]95。光绪六年(1880年)至宣统元年(1909年)黎平等地的个人造林不下数十亩[6]。
清代黔东南地区的经济林主要是油茶和楠竹,到光绪时随美日等国对桐油需求的增加,人工植桐逐渐兴起。桐油是黔湘桂毗连地区的又一大特产。清末民国时期吸引了一些商人投资经营成片桐林,“以锦屏境内栽培最盛”,锦屏植桐以小江地区较为集中,既有自种自收,也有商人雇工经营,具有商品生产的特点。民国时期政府部门对桐木种植比较重视,曾举办训练班培训技术人员,也下达了各县的植桐指标,如民国二十年(1931年)12月2日锦屏县万姓县长通告全县,强令种植桐树、漆树20万棵,起到一定促进作用[7]。
新中国建立以后,政府对造林补助资金投入与使用非常重视,1963年3月15日,林业部,财政部制定《关于社队造林补助费使用的暂行规定(草案)》,为了帮助农村人民公社(分)恢复和发展林业生产,迅速扩大森林资源,以便生产出更多的木材、竹子、油料等林副产品,满足国家和人民的需要,国家在林业事业费中,安排一笔乡村造林补助费,专供在重点林区,补助乡村集体造林之用。5月14日林业部以(1963)造林营字第12号文件,下达《关于用好社队造林补助费的通知》,开始试行造林补助费,6月19日黔东南州林业局分配黎平县乡村造林补助费2.8万元。10月15日黎平县林业局在《黎平县经济林垦复贷款使用情况的总结报告》中说:上级分配我县的经济林贷款指标3万元,于7月15日以黎林营字第94号,黎财字第04号,黎银农字第011号联合通知下达各区,各区立即贷给各乡村,共贷款12 484元,占分配总额的17.6%,有力支持了经济林的垦复工作。截止9月30日止,共完成经济林垦复4 400公顷,使多年荒芜的油茶重获生机。
1976年12月3日,黎平县林业局以(1976)黎革字第54号文件发布《关于1976年杉木,油茶林基地补助款的通知》,凡造林整地符合要求,成活率达85%以上的,用森林罗盘仪测量验收,绘有测量验收图的,列为基地造林验收补助。全县造林面积11 567公顷,其中列为基地测量验收补助的面积7 262公顷,付基地补助款439 688元(杉木林基地面积6 434公顷,付款38 6037元,楠竹林基地面积334公顷,付款35 098元,油茶林基地面积494公顷,付款18 533元)。1981年11月13日黎平县人民政府黎府(1981)86号文件批转县林业局“关于今冬明春造林、抚林补助标准及验收办法”的意见》,作为贯彻黎府(1981)61号文件的实施细则①黎平县林业志办公室编:《黎平县林业志》,贵州人民出版社1989年版,第152页。与贵州毗邻的一些县情况也大体相同,如1964年湖南会同县安排专项补助粮指标和贷款,支持抚育竹林,是年全县修山抚育竹木5154亩,1965年肖家,洒溪公社绿省批准,先后建立楠竹基地,并分别成立了楠竹基地管理站,基地以修山垦复、改造老林、增加蓄积,提高竹林素质为主,在缺竹生产队和荒山迹地适当营选,增加竹林面积为辅,同时,对抚育竹林由县实行经费补助,垦复1亩补助3元,修山1亩补助1元(湖南省会同县志编纂委员会编:《会同县志》,三联书店1994年版,第418页)。。
黔东南林区山多田少,向来粮食自给不足,常常是过年就四处找粮。因为吃粮问题解决不好,制约了林业的发展速度。农村群众一方面造林,另一方面又在毁林开荒种粮,林粮矛盾十分突出。1980年中共贵州省委、省人民政府批准锦屏县在生产统销的商品材中有15%的木材自主权,6月23日黔东南自治州允许林区县用自主材向省外换粮食。这一年锦屏县用三千立方米杉木向省外换粮食,1立方米杉木换得大米750~1 000公斤。锦屏县将木材换回的粮食,按“取之于林,用之于林”的原则,以三种办法返还造林育林:一是直接返还,即直接用于林业生产补助。1980—1981年锦屏县用木材换来大米687万公斤,直接返还造林补助的401万公斤,占58.4%;二是间接返还,即用低于集市贸易粮价(1公斤大米0.33元)供应农村缺粮户180万公斤;三是供应无粮户和市场食品行业10.5万公斤。粮食返还与林业挂钩,造林也就是“造粮”,有了粮食,群众造林数量明显增加。锦屏县1978年造林仅1 600公顷,到1983年造林4 800公顷,后者是前者的3倍。该县魁胆公社魁胆大队1978年人均口粮200公斤,现金收入52元;1982年粮食和现金收入分别为378.5公斤、147元,粮食增加近2倍。1981年黔东南州把锦屏县“以木换粮,材粮挂钩”的经验向全州推广。从江县从1981年到1983年通过林工商经销,提取换粮木材16 444立方米,实现利润2 790 924元,换回大米591.5万公斤,黄豆13.45万公斤。到1983年9月,用换回的粮食补助林业生产399万公斤,补助造林和育苗资金207万元,占总利润的74%,促进该县林业生产的发展。1981年从江县造林2421公顷,1982年达到604公顷,1983年上升到12 833公顷。黔东南州从1980年到1984年提取自主材49万立方米,共计销售收入10 404万元,换回粮食8 043万公斤和一大批生产生活物资,钱粮的70%用于返还造林育林,走出一条“以林养林”的道路。1981年全州人工造林14 700公顷,1982年上升到38 000公顷,1983年上升到60 700公顷,1984年上升到81 300公顷,比1983年增长34%,为1981年的4.54倍,这段时间全州林业蓬勃发展,引起国家林业部的重视[6]69。
1985—1987年,黔东南自治州的木材经营全部开放,实行议购注销。原来以木换粮、引资造林、以林养林的局面发生了变化,出现很多问题,许多县虽然还在按以木换粮,但兑现率低;换回的粮食不再由林业部门支配;引进外省资金合作造林的办法不再为外省木商所接受;同时国家对造林投资由过去的拨款、无偿补助为贷款,谁造林谁贷款,签订造林合同,承担偿还责任。这一时期全州的造林资金主要用于基地造林,多数县对一般社会造林取消了钱粮的补助,或者降低了标准,每年由林业部门向群众无偿供应部分种子和苗木,社会造林面积减少。1985年全州社会造林完成46 487公顷,比1984年减少28 397公顷;1986年完成28 838公顷,比1984年减少46 046公顷,下降61.4%。1987年有所回升,完成46 876公顷,相当于1984年的62.5%。黔东南自治州针对造林资金和以木换粮发展变化情况,开始积极引导农民按股联营联户造林,向营造基地林方向发展[6]69。
四、营林投资与补偿
1950年1月26日,锦屏县人民政府宣告成立,1951年县委县政府召开全县人民代表大会,商讨发展林业事宜,宣布“林木谁造谁有”政策,安定林农心理,鼓励农众积极造林。同年9月县人民政府执行贵州省农林厅制定的《奖励造林暂行办法》,规定凡不是从事耕种之公有宜林荒山荒地,除指定由专门机关直接经营造林外,私人团体学校及造林合作社均得依合法手续,向当地人民政府承领,定期造林。承领人承领荒山荒地造林后,森林所有权归其所有,逾期未按计划造林或成林采伐后,不继续造林者,撤销其承领权。私人之宜林荒山荒地,由本人造林或与人合作造林,锦屏县政府对营林非常重视,对经营大面积荒山荒地育苗、造林有特殊成绩者和对育苗、造林技术有特殊贡献者给予奖励;对苗圃地不能耕种之荒山荒地,种植一般林木以达到绿化或取得材木为目的防风林带、林网所占之耕地一律免征或酌情减征农业税;对育苗、育林遇有经费困难的发给贷款扶持。1952年对贫困农民给予贷款,扶持育苗、育林,全县计划贷款2亿元(旧版人民币)。为使贷款落到实处,促进造林事业,县人民政府制定贷款实施办法,以沿江河流素有造林习惯的乡镇村寨为重点,对自愿造林者发行登记,行政村农民协会汇总后集体申报,个别有经验的林农亦可单独申请贷款,县人民政府直接办理发放。贷款归还期限为苗木贷款1年,造林贷款20年,视林木生长情况可提前归还。1953年林业贷款继续发放,贷款规模为6.7亿元(旧版人民币),1950—1954年,全县造林40 188亩,年均造林8 037.6亩。
到1964年按照省、州人民政府指示,锦屏县林业部门开始实行育林基金制度,林农在交售木材时,每立方米需提缴2元,专款存入银行。该育林资金采取“哪里来,哪里去”,用于林区社、队的造林营林补助性支出。实行育林基金制度后,极大地调动了林农造林的积极性。到1966年春全县掀起整地植树高潮,上半年发放育林基金95 025元,仅这一年就完成造林47 273亩,其中国营造林2 300亩,社队集体造林44 973亩,育苗500亩。造林规模片大集中,点多面广,数量和质量有较大提高。从1964—1966年的三年中每年平均造林 31 873.3 亩[8]。
1985年以前,锦屏县内投入营林生产的资金主要来源于三个方面:一是从采伐国有或集体林木提取的育林基金留县使用部分;二是林业部门经营木材收入中适当拨付一部分(林工商时期);三是省、州林业部门从县上缴的育林基金中返还一部分(这部分资金为数甚缴,平均只占锦屏县上缴数的1.85%)。营林资金通过制定投资补助标准,直接拨付从事营林生产的农户。造杉木林,每亩补助8~12元;抚育每亩次补助1~3元;育苗每亩80~120元。1986年起引进世界银行信贷资金造林,这一时期造林和抚育实行有偿投资制,每投入100元,偿还1立方米木材。育苗、开设防火线、营林项目则实行无偿补助,育苗每亩产120~150元。从1986到1997年,仅营林公司一家即有偿投入营林生产资金2 372.7万元,造林69.58万亩,其中国家银行林业项目贷款1 645万元,自筹资金投入727.7万元(主要是育林基金)。1991—1997年实施世界银行贷款国家造林项目和森林资源发展和保护项目,总计投入资金1459.37万元,其中直接投入营林生产资金1 079.73万元,完成造林9.7万亩,1999—2000年世界银行贷款贫困地区林业发展项目投入营林资金310万元,完成造林1.36万亩,该项目计划造林2.82万亩,总投资900万元,3年时间完成。
五、结语
退耕还林是治理水土流失,改善生态环境,实现可持续发展战略的重大举措,是促进农村产业调整,增加农民收入的有效途径。从1996年开始锦屏县即开展陡坡地退耕还林工作,到2000年共退耕还林1050亩,还完成坡改梯土和造田1.22亩。世纪交替之际,国家启动实施天然林保护工程。2000年9月国务院制订《退耕还林还草试点工作意见》(国发〔2000〕24号文件),规定在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基础上,实行“谁退耕,谁造林(草)、谁受益”的政策。2001—2002年,与“天保”工程项目周期实施的有生态环境综合治理工程,退耕还林工程、长江中下游防护林体系建设工程(“长防工程”),其中生态环境综合治理工程(农、林、水3部门共同实施)于2001年开始实施。生态环境保护和生态补偿整体纳入国家制度层面。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公报强调必须建立系统完整的生态文明制度体系,用制度保护生态环境,实行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和生态补偿制度,改革生态环境保护管理体制。从此我国生态补偿制度将会逐步建立和完善,此时清水江流域地方和民间林业经营活动中自觉摸索“生态补偿”的措施和方法还是有值得借鉴之处的。
[1]锦屏县林业志编纂委员会.锦屏县林业志[M].贵阳:贵州人民出版社,2002:118.
[2](清)爱必达,张凤孙.黔南识略·黔南职方纪略(卷二十一)[M].道光二十七年罗氏刻本.
[3]湖南会同县志编委会.会同县志(卷十一“林业”·“采种育苗”)[M].北京:三联书店,1994:403.
[4]秦秀强.侗族地区传统林粮间作初探[M]//纳日碧力戈,龙宇晓.中国山地民族研究集刊,2013(1).
[5]锦屏县地方志编纂委员会.锦屏县志(上册)[M].北京:方志出版社,2011:437.
[6]黔东南州志编委会.黔东南州志·林业志[M].北京:中国林业出版社,1990:64.
[7]徐晓光.清水江流域传统林业规则的生态人类学解读[M].北京:知识产权出版社,2014:96.
[8]邵泽春.贵州少数民族习惯传研究[M].北京:知识产权出版,2007:116-1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