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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大利仲裁法律制度探要

2015-03-20刘会春

关键词:当事方仲裁员仲裁

刘会春

(广州大学 外国语学院,广东 广州 510006)

导 言

意大利的法律体系中,并没有一部专门的仲裁法。调整一般民商事仲裁的法律制度见于意大利民事诉讼法典(Code of Civil Procedure,以下简称为CCP)的一部分。查阅意大利法律史,仲裁制度在古罗马《十二铜表法》中就有相关记载,此后于1865年颁布的民事诉讼法中确定了调整仲裁的法律制度。然而,虽然仲裁的概念在意大利的法律制度中早已确立,但在意大利真正的仲裁实践直到20 世纪90年还受到限制。[1]此外,虽然早在20 世纪70年代,意大利成为了《日内瓦公约》《纽约公约》等国际商事仲裁公约的签约国,但其对仲裁法律制度不但不重视,甚至还持敌视的态度。例如在意大利1940年的民事诉讼法中就规定,如果仲裁裁决在作出后5 天内不向法院提存,那么该仲裁裁决便失去效力。

经济全球化大潮下,意大利的仲裁法律制度经过了多次修改,最终实现了与国际仲裁制度的接轨。具有重大意义的立法和法律修订包括1983年、1994年和2006年的法律改革。1983年的改革减少了对仲裁制度的限制,规定了外国人可以担任仲裁员,1994年的改革根据国际仲裁公约的规定,尤其是《纽约公约》的规定,修订了仲裁法律的相关规定,将民商事仲裁制度专门规定在CCP 的第806~840条之中,而2006年的仲裁制度修订则着重于仲裁的审理,以促使仲裁真正成为一项司法审理制度的替代性案件解决办法。[2]463-464与2003年第五号立法令(Legislative Decree No.5)一起,2006年最新修订的意大利CCP,构成了意大利民商事仲裁法律制度的一般规定和公司事务仲裁的特殊规定。本文拟通过分析近期制定的意大利仲裁法律制度,阐释其仲裁法律制度的若干重要问题。

一、仲裁协议和可仲裁性

(一)仲裁协议

因合同产生的纠纷可以进行仲裁,这是一项由来已久的原则,按照CCP 的规定,意大利的仲裁协议可区分为两种形式,即仲裁协议和仲裁条款。仲裁协议为解决民事诉讼纠纷所订立的单独合同,仲裁条款为民商事合同中所设置的仲裁条款。

(二)仲裁协议的形式

根据CCP 的规定,仲裁协议均需以书面形式签订,否则无效。按照合同法的规定,书面形式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传输和接受。但是,在某些特别的场合下,如果对合同的书面形式有严格的要求,则非特别使用单独的书面形式,仲裁协议便可能无效。这项规定在国际商事仲裁时,需要特别注意。例如,如果仲裁协议选择了适用1961年日内瓦公约,则协议就应该以标准的书面形式书写协议书,因为根据日内瓦公约的规定,国际仲裁协议须以书面形式单独签订,此项公约并没有明确排除此项规定,所以非以书面形式单独签订的仲裁协议会被视作无效。

(三)争议的可仲裁性

争议的解决是否诉诸于仲裁,除了争议当事方或合同签约方一致选择仲裁外,还取决于法律是否允许所涉事项通过仲裁解决,这便是可仲裁性问题。根据意大利最新仲裁法律的规定,①意大利最新制定的两部仲裁的法律包括公司仲裁和一般仲裁,它们分别是:2003年制定的法令(Legislative Decree No.5)关于公司事项的特别仲裁条款,以及2006年法令(Legislative Decree No.40)修改的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一般仲裁条款。本文中所摘引的法律条文内容,如未做特别标注,均出自此两部法令。限于篇幅,在此统一说明。争议的可仲裁性载于两部法律之中,不妨将其描述为一般仲裁和公司仲裁。

1.一般仲裁事项

一般仲裁涉及面最广,众多的民商事法律争议可以通过仲裁解决,但按意大利CCP 第806条之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否则只有可以被处分的权利才可以提交仲裁。法律除外的情况有两种:(1)争议所涉权利不可被处分;(2)法律明令禁止。根据最新民事诉讼法第409条和442条之规定,不可仲裁事项包括个人身份和亲属关系的争议,例如婚姻、公民身份、亲子关系和国籍以及反托拉斯方面的争议。而法律明令禁止的情况是指根据特别法的规定,例如有关雇佣合同关系、消费者权益的纠纷等。

可仲裁的事项既包括合同纠纷,也包括非合同纠纷。劳动合同争议在签约双方约定后或集体劳动合同中有约定的,或者法律有规定的,则个人劳动合同也可以提交仲裁。拟通过仲裁解决的纠纷需要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根据CCP 第807条之规定,仲裁事项首先需要以书面形式书就,其次需要明确载明仲裁的事项,否则仲裁条款或仲裁申请无效。

根据CCP 的规定来考察意大利仲裁法的可仲裁性问题,似乎范围很广,但是实践中并非如此。以消费者的权益保护为例,虽然按照2006年CCP 的新规定,消费者的权益保护事项完全属于可仲裁的事项,但是,虽然消费者法典(Consumer’s Code)并没有就消费者权益保护和仲裁的关系作出明确规定,而且法律界也认为可以通过仲裁解决,但是即便裁决做出之后,实践中并不妨碍法院撤销仲裁机构所做出的裁决,[3]而且判决和裁决之间的冲突至今还没有解决。

2.公司仲裁事项

(1)公司仲裁条款

2003年意大利政府制定了专门的仲裁程序法律来调整公司关系(all corporate relations),包括公司成立、变更、清算、经理和监事的责任行为等所有涉及公司和股权转让的公司纠纷等都可以进行公司仲裁。但可以按照公司仲裁的特别程序所进行的仲裁仅为非上市公司的章程内的条款内容,公司仲裁法令(Legislative Decree 5/2003)对此以及对公司仲裁审理做了强制性的规定。公司仲裁法并不适用于上市公司(listed or public companies)。对于非上市公司,普遍认为这一新法只有在公司的注册地(registered offices)和仲裁地(place of arbitration)均在意大利时才适用。[4]

(2)可仲裁的公司事项

公司的股东之间,在公司的章程里所规定仲裁事项包括股东之间以及股东与公司之间可以处理的各种关系。仲裁条款的内容可以是关于公司章程所规定的各项内容以及因此而产生的各项股东权利。按照公司仲裁法令的规定,如果公司章程做出特别规定,涉及理事成员、破产清算人员和审计员的争端也可以通过仲裁解决。

需要注意,除开章程之外的仲裁条款所涉及的仲裁事项,例如经各方同意写入股东协议、合资企业、与公司股份有关的买卖协议或在其他的协议当中所涉及的仲裁事项,则不是按照公司仲裁的特别规定审理,而是按照一般仲裁法律(Legislative Decree 40/2006)的规则进行审理。

(3)劳动争议仲裁事项

个体劳动合同争议(individual labor disputes)也可以提交仲裁,条件是集体劳动合同和协议做出了此项规定,并且不得阻扰劳动合同的当事方向司法机构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权利,否则,如果规定劳动仲裁裁决是不可撤销的,则此种仲裁条款无效。

二、仲裁员的指定和回避

(一)仲裁员的指定

现行法律规定,意大利仲裁的仲裁员人数为1名或3 名。法律还规定,如果当事方对仲裁员人数没有约定或达不成一致意见,则将由3 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仲裁员的指定由当事方在仲裁协议或仲裁条款里约定,可以各自选定,也可以委托司法机构指定,还可以委托第三方指定,如果一方指定了仲裁员之后20日内,对方还没有指定仲裁员,则可以由仲裁院/仲裁庭主任指定。如果指定的仲裁员不能或不适合参与仲裁,则需要更换仲裁员。

根据仲裁法律制定的规定,担任仲裁员需具备相应的行为能力:第一,仲裁员可以是本国人,也可以是外国人;第二,未成年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精神病人、破产者和禁止从事公共事务的人员不得担任仲裁员。仲裁员一旦接受了任命,就应当在当事人约定的法律规定的时间内进行仲裁,因超越时限而导致仲裁被驳回或无故不履行职责,仲裁员将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并将会被更换。

仲裁员的指定,对于公司仲裁而言,有特别的规定。2003年法令规定,仲裁条款必须说明仲裁员的人数以及制定办法。法律还特别规定,对于仲裁员的指定需由与案件无关的第三方执行,否则仲裁条款无效。但是,当第三方没有指定仲裁员时,仲裁庭主任有权指定仲裁员。由第三方指定仲裁员的法律规定,主要是基于仲裁审理的公平公正考虑,这与CCP 的普遍性规定很不一样。[2]490

(二)仲裁员回避制度

按照法律之规定,仲裁员出现下列两种情况时需要回避:(1)缺乏独立性;(2)没有达到要求。综合现行的法律,仲裁员回避的情形包括:(1)仲裁员没有达到协商的资格条件;(2)仲裁员,或担任公司、协会或企业经理职务的仲裁员,与仲裁案件有利益关系;(3)仲裁员或其配偶是本案任何一方的四代血亲,或是任何一方的同住者或生活伴侣,或是其法律顾问或辩护律师;(4)仲裁员是任何一方的雇员或常务顾问,或是他们控股公司的雇员或顾问,或仲裁员与任何一方存在其他可能影响裁决的其他关系或亲属关系;(5)仲裁员在案件的处理过程中向任何一方提供过建议、帮助或法律服务,或充当过证人。

在意大利仲裁实践中,仲裁员的回避制度有一个重要环节,就是仲裁员个人信息的公示(disclosure),这在意大利最主要的两大仲裁院,即罗马的意大利仲裁协会(Italian Arbitration Association)和米兰商会仲裁院(Milan Chamber of Arbitration)都有相应的规定。尽管法律没有对公示制度加以规定,但仲裁院的规则要求,仲裁员指定之后,要公布影响其独立公正裁决所存在的可能情形。规则还规定,除了对对方挑选的仲裁员提出质疑外,参与仲裁的各方还可以对自己所挑选的仲裁员提出异议,条件是在挑选完了之后自己才发现该仲裁员具有不合适仲裁的情形。当然,如果恶意启动仲裁员回避制度,则需承担对方因此而造成的损失。

三、仲裁审理

当事方可以自由选择仲裁审理的规则、语言和地点,这和其他欧盟国家的仲裁实践相一致。如果当事方没有做出约定,仲裁员有权依照正当程序(due process)的要求做出决定。仲裁的关键是对争议进行实质性审理。对此,CCP 第822条规定,除非当事方以书面形式授权仲裁员自由裁量权(ex aequ et bono),否则仲裁员需按照法律的规定进行仲裁。

涉及仲裁中的证人审理,CCP 第819条规定,仲裁员可以要求证人直接到庭作证,也可以到证人家庭或办公室听取证人的证言。也可以在当事方约定规定期限内(time-limit)要求证人书面回答问题进行听证(hear the witness)。此外,新的法律还规定了外国当事一方到庭和仲裁员出庭的情况,按其规定,仲裁员在没有当事方约定的情况下,可以在国外审理仲裁案件,并在国外调查取证,直至做出仲裁裁决。

对于仲裁中的法律适用,法律规定,CCP 中关于国际仲裁的规定适用于仲裁地在意大利的所有国际仲裁。但是,如果意大利批准和加入的国际条约与CCP 规定相冲突,那么仲裁将适用国际条约的规定而不予适用CCP 的规定;但当没有国际法作为依据且合同义务需要审理,则1980年的《罗马公约》将适用于纠纷的解决。因此,没有当事方的明确约定,适用于争端的实质性问题的解决(merit of the dispute)将会是与合同最有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

对于仲裁审理中法律适用问题,以米兰仲裁院的规则为例。该规则第3条规定,首先仲裁必须遵守法律的规定审理案件的实质性问题,但当事方明确约定仲裁院自由仲裁的除外(ex aequo et bono);其次,当事方约定了适用的法律规则的,则适用当事方选择的规则;再次,当事方没有约定的情况下,仲裁院可以综合案件的实质关系、当事方的情况以及其他因素,确定法律的适用;最后,不管什么案件,都必须适用商业惯例(trade usages)。

根据新的仲裁规定,做出仲裁裁决的期限为240 天,这一期限可以由合同当事方约定或由仲裁员自由裁量权决定延长,一般可以延长180 天。另外,在证人出庭作证方面,仲裁员可以向法院申请帮助,同时还可以向公共管理部门调取文件或证据。

四、对仲裁裁决的异议

一裁终局是现行仲裁法律制度的一项基本原则,意大利仲裁法律制度也不例外。但是,当事人对于仲裁裁决有权提出异议。意大利CCP 规定,对仲裁的异议包括三种情况,即:宣告无效(nullity)、撤销裁决(revocation)和第三方反对(third-party opposition)。申请宣告裁决无效,是对裁决抗辩的最常用形式,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是对于已经做出的仲裁裁决可用的抗辩方法,第三方的申请则仅是裁决侵害了第三方的利益时采用的抗辩形式。[5]

(一)宣告裁决无效

按照CCP 第829条的规定,宣告无效的裁决情形包括:(1)仲裁协议无效;(2)仲裁员不是按照CCP 的规定而指定的;(3)裁决由不具有法定资格的仲裁员做出;(4)裁决事项超出或缺损了仲裁协议的范围;(5)裁决没有给出据以裁决的理由或仲裁员签名;(6)做出仲裁裁决的时间超出了协议规定;(7)裁决是在超出法定期限做出的;(8)仲裁过程中未遵守那些若不予遵守则导致无效的法律规定,且此种无效也未能获得补救;(9)裁决与当事方之间业已生效的裁决或判决不一致,条件是此裁判须在裁决过程中已记录在案;(10)仲裁违背正当程序;(11)仲裁未对提交仲裁的事项作出裁决;(12)仲裁裁决存在前后相矛盾的地方;(13)裁决违背公共秩序;(14)违背仲裁适用的法律的强制性规定。

对于仲裁裁决的抗辩,只能对涉及有失公平公正的程序性事项而提出,但并不能对是否违反实体法程序部分提出。此外,除非当事方另有约定,或法律有强制性规定(例如劳动纠纷),违反公共秩序的裁决总是可以被撤销。对于公共秩序的保留,早在1978年的《意大利民法典》就有规定。该法第31条规定:“在任何情况下,外国的法律和法规,一个组织或法人的章程和规定,以及私人间的约定和协议,如果违反公共秩序或善良风俗,在意大利领土上无效。”这就是《纽约公约》撤销仲裁裁决的规定在意大利仲裁法律制度中的体现,遵守意大利的公共秩序是仲裁员在裁决案件时必须做到的。例如,根据意大利公共秩序的规定,仲裁员可以做出的仲裁裁决可以包括财产性的赔偿或非财产性的赔偿,而不应做出惩罚性的赔偿(punitive damages)或惩罚性的损害赔偿(exemplary damages),因为这两项惩罚性的赔偿违背意大利的公共秩序。[6]

在国内仲裁和国际仲裁方面,仍然存在一项关于仲裁无效的重大差别,这涉及到涉外合同签订的问题。如果是涉外仲裁,上诉法院在撤销仲裁时,并不会就主要事实进行判决,合同当事方依然可以通过仲裁解决争端。这与国内的仲裁不一样,法院在撤销仲裁案件时,如果当事人之间没有其他约定,则上诉法院也可以就主要事实进行判决。

(二)撤销仲裁裁决

上诉法院可以就仲裁裁决的无效做出判决(issue a judgment declaring the award null and void),如果根据案情,只需要对裁决的部分做出无效的决定,那么法院会判决裁决部分无效。除非当事各方做出了相反的意思表示(a contrary intention),否则上诉法院将对案件的主要事实做出判决,要排除上诉法院对主要事实进行判决,当事方需在协议中做出规定。

撤销仲裁裁决的情形包括:(1)裁决是因为一方或仲裁员的欺诈而做出;(2)据以做出裁决的证据事后发现是伪造的;(3)裁决做出后获得了案件的决定性的文件(decisive documents)。

撤销仲裁裁决,需要在收到裁决通知后90日内向仲裁所在地上诉法院提出申请。此外,在仲裁裁决书上最后一个签字方签字后,如超过一年,则仲裁不得申请撤销。

(三)第三方的反对

第三方的反对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仅限于裁决侵害了第三方的权利,或裁决是因欺诈或共谋,并企图侵害一方当事人的继承人的财产继承权或一方当事人债权人的权利。

对仲裁的异议须向仲裁地的上诉法院提出,法院受理后,一般需一年半至三年或四年才能审结。

五、结语

从历史上看,仲裁在意大利并不是一项受重视的争端解决办法;从现实上看,仲裁在意大利根本无法与欧盟的其他一些国家如瑞典、瑞士和英国等相比。意大利的仲裁市场在不断壮大,但必须进一步挖掘。而且在意大利还有观点认为,意大利的企业需要进一步了解仲裁,而选择意大利国际仲裁的当事人需要给意大利的仲裁机构更多的信心。不过,还必须看到,仲裁尤其作为一种商事仲裁的解决办法,在意大利已经成几何数地增长(is exponentially increasing),已有更多的人清晰地认识到仲裁是保护他们权益的有效选择。[2]491但同时也必须认识到,仲裁在意大利虽然具备快捷、专业、一裁终局等优势,但需要付出比诉讼要高出许多的仲裁费,而且作为一个外国人去学习了解意大利的仲裁法,尤其是涉及国际商事仲裁的法律部分,除了要对该国的涉及此领域的法律规定进行透析之外,还必须结合当地社会文化、办事节奏、仲裁费用等方面去综合地分析。因此,从事与意大利有关的国际贸易和投资时,如若要在意大利进行仲裁,则必须对诸如罗马仲裁院和米兰仲裁院等仲裁机构的仲裁规则掌握清楚。只有这样,才能在选择仲裁时做到心中有数,把握主动权。但同耗时动辄几年甚至十几年的诉讼相比,国际商事仲裁不失为一项明智的选择,因为2008年的统计结果表明,意大利的仲裁案件的平均耗时少于171 天,①ISDACI,Terzo rapporto sulla diffusione della giustizia alternativa in Italia,2010:this data refers to arbitration procedures administered by arbitration institutions.充分体现了仲裁高效、便捷和省时的优势。

[1]Teresa Giovannini,Valentina Renna.The Italian Experience of Arbitration and the Arbitration Rules of the Chamber of Arbitration of Milan:A Parallel View[J].Vindobona Journal of International Commercial Law and Arbitration,2010,(14):298.

[2]Maria Letizia Patania.Arbitration in Italy[J].CMS Guide to Arbitration,2007,1:463-464.

[3]E Zucconi Galli Fonseca.La convenzione arbitrale e i consumatori[M]∥Arbitrato-commentario diretto da Federico Carpi.2008:96.2nd Edition.

[4]Angelo Anglani and Fabio Liguori Ughi e Nunziante.Italy’s New Arbitration Laws[J].The European Arbitration Review,2007:49.

[5]Ferdinando Emanuele,Milo Molfa.Cleary Gottlieb Steen& Hamilton LLP.Challenge of Arbitral Awards:The Italian Perspective[J].The European,Middle Eastern and African Arbitration Review,2013:(2).

[6]Nadia Milone.Arbitration:the Italian Perspective and the Finality of the Award[J].Oñati Socio-Legal Series,201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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