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职学生实习权利及其法律保护
2015-03-20姜国平浙江师范大学科学研究院浙江金华321004
姜国平(浙江师范大学 科学研究院,浙江 金华 321004)
高职学生实习权利及其法律保护
姜国平
(浙江师范大学 科学研究院,浙江 金华 321004)
高职学生实习权利是公民的受教育权与劳动权的交集而衍生出的一项权利。现实中,高职学生实习权利常遭受侵害而不能获得救济。高职学生实习权利不能有效实现,既有法律制度不健全、政府对政策执行不力等原因,也有高职院校、企业、学生等方面的原因。为切实保障高职学生实习权利,应完善实习法律制度,制定促进实习的政策措施,加强政府对实习的监督,规范学校实习管理,健全实习权利的救济制度。
高职院校;学生;实习权利;法律保护
DOI:10.13669/j.cnki.33-1276/z.2015.042
高职学生到企业中实习,是高职院校专业教学的重要内容。《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国发[2005]35号)强调,高职在校学生要到企业等用人单位进行半年的顶岗实习。在实习活动中高职学生实习权利受侵害的现象比较普遍。为保障高职学生实习权利,有必要厘清高职学生实习权利的法律性质和实习权利受侵害的类型,分析实习权利受侵害的原因,进而提出相应的对策。
一、高职学生实习权利及其法律性质
高职学生实习权利是高职学生为就业而获取真实性工作劳动机会的权利,是公民的受教育权与劳动权交集而衍生出的一项权利。受教育权和劳动权都是公民的社会权,社会权具有自由性和社会性双重性,因而实习权利也具有自由权和社会权双重性质。
1.与实习活动直接相关的权利
(1)实习机会获得权。实习权在法律性质上是一项宪法权利,是受教育权利的具体化,关系学生生存权与发展权能否实现。高职学生拥有实习机会,可保证其专业的提升与素质的发展,为将来生活奠定良好的基础。
(2)平等实习权。高职学生平等地享有实习机会,不能有任何差别性、优待或排斥性的实习。实习机会的获得与实习工作的安排只能根据实习学生的能力与
(3)自由实习选择权。高职学生个体的人格独立与意志自由的体现,并不意味着高职学生可随意拒绝参加实习。自由实习选择权是高职学生不受他人的干涉与控制,按照自主意愿,根据所学专业、个性特长与企业需求等因素,自行决定与选择实习的单位与实习的岗位。
2.与实习活动间接相关的权利
(1)实习报酬获取权。高职学生实习报酬获取权主要包括约定报酬权,实习学生与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或集体合同中约定实习劳动报酬,按等量劳动取得等量报酬,同工同酬,多劳多得,少劳少得。
(2)实习安全保障权。高职学生实习安全保障权包括安全的劳动条件、安全知识教育、拒绝执行危险作业、预防安全事故、获得休息的权利,旨在保护高职学生在劳动过程中的安全与健康的权利。
3.实习活动补救性的权利
高职学生实习权利受到侵害后,有获得救济的权利。救济在本质上是一种权利,即当高职学生实习权利受到侵害后,可从法律上获得自行解决或请求司法机关及其他机关给予解决的权利。
二、高职学生实习权利受侵害的类型
1.实习机会受限
高职学生实习时间相对集中,实习学生人数较多,而企业提供实习岗位的意愿不强,或实习岗位数量有限,容纳不下所有实习学生,有的高职院校只能通过抽签的方式解决。有相当一部分学生靠老师、家长帮忙,自己联系实习单位,但很难找到专业对口的实习岗位,只能到商场、公司等单位实习。此外,由于就业形势严峻,就业压力增大,高职学生对对口专业实习也越来越重视,甚至将实习作为今后就业的重要跳板,因而对实习岗位的选择比较单一,影响了实习机会的获得。
2.被强制或诱骗实习
部分教育行政部门或高职院校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以强制或诱骗的形式组织学生实习。如潍坊市教育局组织潍坊地区16所高校近5 00 0名学生去歌尔声学子公司实习,学生不去实习就不发毕业证[1]。莱芜职业技术学院以发放毕业证为条件,强制要求经济管理、机电、信息工程和计算机等4个系的大二学生到上海某台资企业顶岗实习半年[2]。江苏一些学校强迫高职学生到富士康工厂实习[3]。部分高职院校有时甚至与中介公司联手以欺骗学生的形式安排学生实习。
3.未获得专业实践和指导的保障
部分高职院校疏于指导与管理学生的实习,一些实习单位也没有多余的时间和精力对学生实习予以指导,任由学生自由发展、自行其事,或安排一些不需要多少专业知识与技能的日常杂务让学生做,未向学生提供锻炼专业实践能力的机会。一些实习单位视高职实习学生为廉价劳动力,安排实习学生从事每天长达9至12小时的洗瓶子、搬箱子等体力劳动,或让实习学生承担打字复印、清洁卫生等事务,与自身所学专业知识没有多大关系,实习成效甚微,学生对实习的整体满意度不高。
4.不能获得实习报酬
高职学生的实习报酬普遍较低,且工作时间长,鲜有加班费。一些实习单位不仅视高职实习学生为廉价劳动力,甚至也不给予报酬。据调查,只有41.38%的实习学生得到了数量不等的实习报酬,而过半数的学生都在“免费打工”[4]。一些实习单位以各种借口克扣、拖欠学生实习报酬。有的实习单位不但不给予实习学生报酬,还要求其缴纳实习费用,甚至要求实习学生缴纳实习押金或保证金,将学生的实习期沦落为“被盘剥期”。据调查,有超过一半的学生遭遇过交押金、被中介欺骗、拖欠克扣工资福利、拒付工资、超工时加班、拒付加班费等侵权[5]。某一世界知名企业雇佣的实习学生人数比正式员工还多,学生工作时间长,且学生的实习工资远低于正式员工,同时没有社会保障[6]。
5.人身安全无保障
由于高职院校在学生实习前未对学生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培训,因而实习学生不具备相关的安全知识,缺乏自我防范与自我保护能力。部分实习单位受利益的驱使,不考虑实习学生缺乏安全生产经验,不向实习学生提供具备生产安全和职业卫生条件的劳动环境和基本的安全生产防护装备和措施,甚至随意安排实习学生在高危险的岗位上实习,且肆意加大劳动强度,延长工作时间,导致发生实习安全事故和意外伤害事故。据调查,实习中受到各种类型伤害的大学生比例达30%,事故类型包括机械操作导致伤残、失足坠楼、被货物砸伤、机械故障导致伤亡等,实习学生安全难以得到保障[7]。据调查,30%的实习学生、25%的实习指导老师反映“实习权益受到侵害”[8]87。
6.实习权利受侵害不能获得救济
据调查,17%的实习学生、14%的实习指导老师反映“权益受侵害维权难”[8]87。实习学生身份仍是学生,而不是劳动者。因此,高职实习学生不具备工伤保险赔偿的主体资格,实习学生在实习过程中受到伤害,不能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实习事故发生后,实习单位通常会以不属于工伤为由推卸责任,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因实习学生身份不能受理学生的投诉,而教育行政部门也会以实习单位不属于其管辖范围为由拒绝受理实习学生的投诉。高职院校出于维护校企合作关系的考虑,一般采取和实习单位协商的方式寻求解决方案,但在很多情况下高职院校也只能作出妥协。实习学生最终只能按民事侵权损害赔偿处理,但诉讼存在举证困难、耗时较长、司法专业知识要求高等困难。实习学生通过诉讼渠道寻求救济难度非常大。如李长振等4名大学生在南京娃哈哈饮料有限公司实习遭遇侵权,南京江宁区劳动监察部门以大学生劳资纠纷不属于劳动仲裁范围为由,不予受理,而法院则认为大学生打工是法律盲区,建议他们先起诉后调解[9]。
三、高职学生实习权利受侵害的原因
1.法律制度不健全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未提到“实习”,而《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第三十七条对实习也只是作出了原则性的规定。《职业学校学生顶岗实习管理规定(试行)(征求意见稿)》[1 0]对实习的组织与计划、过程管理、考核与奖惩、安全与保障作出了规定,但对实习学生的法律地位未作出明确规定。我国现有的法律法规对劳动关系的界定不清,范围过窄,规定过死。我国劳动关系的构成要素较为严格,不能及时地认定和处理新情况下出现的法律关系的性质,且我国劳动关系的认定中以身份定关系的特征比较明显。由此认定,高职实习学生无论从事何种劳动,仍是学生身份,都不可能成立劳动关系。高职实习学生与实习单位之间的法律关系,不同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所调整的以就业为基础的劳动关系,两者之间有着本质的区别。因此,《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不适用高职学生的实习活动,实习学生并不受其保护。
2.政府对政策执行不力
政府有关职能部门的消极不作为或管理缺位,容易造成高职学生实习期间权利受侵害,同时使实习学生在受侵害后无法得到有效的救济。20 09年教育部、财政部与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联合推行职业院校学生实习保险,并由教育管理部门牵头实施。但部分省(区)、市仅仅转发三部委文件或召开启动会议,缺乏长远规划与配套政策,也没有建立工作落实情况的检查、督导和评估制度,因而学生实习保险工作的推行效果并不明显。截至2011年3月,只有10个省(区)完全落实该文件精神,推行学生实习责任保险制度;5个省(区)已按照文件要求开展学生实习保险工作,但并未实行全国一盘棋、“同命同价、跨地区赔付”,仅仅用区域价格、区域投保、区域理赔的方式替代;1 6个省(区)、市仍未按照要求实施学生实习保险,由学校和企业自行安排学生实习保险工作[7]。此外,实习学生的合法权益不仅受到实习单位的侵害,甚至本应作为维护实习学生权益主体的地方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也成为侵害实习学生权益的主体。如在《河南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组织中等职业学校学生赴富士康科技集团顶岗实习有关事宜的紧急通知》的指导下,河南广播电视大学以“不去的话没有毕业证”相威胁,动员学生去富士康工厂实习[11]。
3.学校受利益驱动
高职院校出于经济利益的驱使,强制学生参加实习。有的企业因招不到工人,直接与高职院校合作,由学生顶岗实习承担企业生产任务。企业为了招到合适的工人,一般会给招聘单位一定的佣金。有的企业还会从顶岗实习学生工资中提取一部分,给提供劳动力的高职院校。在实习学生保险办理方面,部分高职院校以办学经费有限为由,拒绝从学生交纳和国家补助的学费中拨出一定的费用投保实习险。甚至有部分民营高职院校,因没有国家财政支持,只有从学生的实习收入中赚钱维持学校的运转。
4.企业对效益的追求与对安全生产的顾虑
企业追求的是“短平快”的效益,对于参与高校人才培养和产学研合作兴趣不大,不太愿意接纳高职学生在本单位实习。在用人方面,企业更看重的是经验的积累,而不是新人培养。由于实习学生仅仅是来企业实习,没有任何经验,不能给企业带来实际的经济效益,实习学生将来留在企业工作的可能性也不大,接纳学生实习就等于在尽社会义务,没有任何收益。因此,企业不太愿意接受实习学生或分出精力为实习学生安排指导老师。有不少企业担心实习学生所掌握的知识和企业实际操作存在差距,接纳学生实习会对企业正常生产造成干扰,影响正常的工作程序,给企业增加一定的负担,尤其是担心学生实习导致安全生产事故发生,给企业带来不利影响。有的企业与高职院校签订协议时,明确提出不能占用企业的伤亡指标,即一旦发生重大伤亡事故,企业不承担法律责任,害怕承担风险是主要原因之一。此外,许多企业基于管理系统数据的安全性和保密性考虑,担心可能造成商业秘密泄露和知识产权受到侵犯等,一般不愿意接收实习学生。
5.学生意识欠缺
高职学生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不强,有的学生专业基础知识不扎实,动手能力较差,操作技能未掌握。部分学生认为实习就是为了以后能留在实习单位,盯着大单位、大企业,将实习作为今后就业的重要跳板,抱着“到好的单位,要是表现好,说不定就能留下”的心态选择实习单位,因而实习单位选择面窄,在一定程度上也导致有的实习单位对实习学生印象不佳。
四、高职学生实习权利的法律保护
1.完善实习法律制度
为切实保障高职学生的实习权利,应通过完善法律制度明确实习学生的法律地位。一是法律应明确规定实习权利是一项法定权利。在立法中明确实习学生的权利与义务主体,界定实习权利的范围依据,规定实习的法律责任,确立实习权利受侵害的救济途径。这方面可借鉴国外职业培训法律的有关规定,将实习学生作为一类特殊劳动者,实习学生按照法律规定享有劳动者的相关权利,为学生实习出现的伤害事故纠纷提供具体处理依据。二是建立强制实习协议制度。对实习强制性协议作出规定,要求实习单位必须与高职院校、学生事先就实习期限、内容、地点、报酬、劳动时间、风险防范、意外伤害事故责任等实习事项作出约定,避免校企之间责任难以认定、相互推诿。三是设立实习学生工伤保险制度。在工伤保险体系中设立一种针对高职学生实习的特殊工伤保险制度,由政府、高职院校、实习单位统筹交纳保险费用。学生在实习期间出现工伤所产生的费用及赔偿,由实习学生工伤保险基金来支付,以转移分担实习产生的风险。
2.制定促进实习的政策措施
借鉴国外经验,制定并实施一系列推进高职学生实习的财政、金融、税收等政策。德国政府为学生提供实习补贴,符合条件的学生可到居住地的劳动局申请领取;同时还为到国外实习的学生提供实习奖学金或实习补贴。英国政府于2009年1月推出“国家实习计划”,向大学毕业生提供带薪实习的机会,并邀请微软等知名大公司参与该计划。欧盟委员会于201 0年6月推出一项十年计划,以提高职业教育的质量和培训;同时还推出“青年在流动”行动计划,为青年提供更多学习和流动机会[8]119。我国政府要鼓励企业接纳学生实习,在金融支持、税收优惠和评优评奖等方面,对积极接收学生实习的企业给予一定的政策倾斜。通过专项资金及实习补贴、税收优惠、收费减免等形式,积极支持建立实习基地,创建实习信息服务平台,优先扶持促进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点项目。
3.加强政府对实习的监督
政府部门要设立相应的实习监管机构,加强对实习的日常监督管理,受理学生实习中的申诉,解决实习纠纷,纠正、处罚实习中的违法行为等。实习监管机构可设立在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行政部门。实习监管机构应要求实习单位报送企业资质证书与基本信息、实习学生所在学校资质证书复印件、实习协议、学生名册、实习工作安排等实习相关材料用以备案。实习监管机构对相关材料进行审核,特别是对实习单位的资格与使用实习学生的必要性,要重点进行审核。按照权限,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享有对实习单位的监督管理权,教育行政部门享有对实习学生所在学校的监督管理权,并按照要求适时监督检查实习单位和学校遵守实习法律制度情况,受理实习单位与高职院校侵害学生实习权益的投诉,并及时处理违法行为。同时,政府应建立实习单位资格审查制度和实习质量评价制度,可委托专业性机构对实习单位接收学生实习的资格、类型、专业、能力等各方面因素进行审查并予以公布。此外,政府还应委托专业机构对学校安排实习和实习单位接受学生实习情况进行评估,并及时向社会公布评估结果,作为学校教学评价与实习单位评价的一项指标。
4.规范学校实习管理
高职院校应设法调动企业的积极性,利用一切可利用的社会资源,积极探索校企合作的新途径,如校企共建二级学院、进行“订单式”人才培养等。一是对实习企业进行实地考察,建立实习单位数据库,包括企业资质、工作环境、安全措施等信息。根据实习单位的性质及业务特点为学生选择合适的实习单位,尽量保证高职学生专业和实习单位岗位一致。二是通过短训班、讲座、课程等形式,积极开展实习安全教育,提高学生自我保护意识与能力。三是建立实习指导制度,制定学生实习计划,为学生安排实习指导老师,全程跟踪指导学生的实习活动,定期检查学生实习情况。四是完善实习总结制度,分析学生实习存在的问题,并提出改进措施。学校应全程监控并解决各种实习安全问题,做好实习安全事故的调查、取证和处理等工作。
5.健全实习权利的救济制度
学生对学校有较强的依赖性,当学生在实习期间遇到问题,自身权利遭受侵害后,自然会向学校寻求帮助。学校应设立实习维权服务中心,对实习学生开展劳动维权法制教育,并及时为受侵害的学生提供维权服务,向其提供必要的经费支持和法律援助。学校应及时受理学生投诉,与实习单位积极进行沟通、协商解决,为学生提供有效的权利救济。当学校自身不能解决问题时,要协助学生通过行政申诉、诉讼等途径寻求权利救济。
[1]山东5 000学生被强制到歌尔声学子公司实习日均12小时[EB/OL].(2014-01-08)[2015-01-03]. http://www.gg-led.com/asdisp2-65b095fb-50450-.html.
[2]王照重.山东莱芜职业技术学院涉嫌为赚取佣金强迫学生实习[N].中国消费者报,2010-11-12(A4).
[3]多地学校强迫高职学生到富士康工厂实习[EB/OL].(2012-09-07)[2015-01-03].http://news.sohu.com/20120907/n352559626.shtml.
[4]张胜波,邬茜,邓文忠.大学生的“实习成本”谁来负担?[N].南方日报,2009-08-30(2).
[5]杨耕身.别让“吃亏”成为大学生走上社会的第一课[N].中国青年报,2014-12-30(2).
[6]赵婀娜,邓圩,徐升升.顶岗实习,权益怎么保障[N].人民日报,2011-03-26(2).
[7]李剑平.谁来保障职业院校学生实习安全[N].中国青年报,2011-03-21(11).
[8]张勇.大学生实习及其权益保障的法律与政策[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1 2.
[9]李润文,李超,何苗.过半大学生打工遭遇过克扣工资 维权意识淡薄[N].中国青年报,2014-12-26(1).
[10]职业学校学生顶岗实习管理规定(试行)(征求意见稿)[EB/OL].(2012-11-15)[2015-01-03]. http://www.moe.edu.cn/publicfiles/business/htmlfiles/moe/s6197/201211/144557.html.
[11]电子业学生工调查报告:职校与工厂联合压榨学生[EB/OL].(2012-05-08)[2015-01-03]. http://tech.163.com/12/0508/18/810JESJQ000915BD.html.
[责任编辑:马斌]
Right of Internship of Vocational College Students and its Legal Protection
JIANG Guoping
(Institute of Science, Zhejiang Normal University, Jinhua, 321004, China)
Vocational college students' right of internship is a right derived from the combination of civilian's right to get education and the right to work. In reality, vocational college students' right of internship is usually deprived without any remedy. This can attribute to the imperfect legal system, the improper execution of policy by the government, vocational colleges, enterprises and students themselves. To protect students' right of internship, it is important to improve the legal system of internship, make the policy to promote internship, strengthen the government supervision on internship, regulate the school management on internship and reinforce the remedy system for students' right of internship.
Vocational colleges; Students; Right of internship; Legal protection
D922.5;G712.4
A
1671-4326(2015)02-0080-05
2015-01-14
浙江省哲学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浙江省现代职业教育研究中心”重点课题(2013JDZ03)
姜国平(1978—),男,浙江淳安人,浙江师范大学科学研究院副研究员,硕士.技术,不能基于性别、种族、信仰、区域等因素限制高职学生的实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