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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面劳动在我国的实践效果

2015-03-20

长春教育学院学报 2015年14期

常 成

常成/吉林大学哲学社会学院在读硕士(吉林长春130012)。

一、劳动力总体供大于求,缺少足够的生产性岗位

“体面劳动”要求劳动力市场具有充足的就业机会,并且这种就业机会必须是劳动者主动愿意去选择的,而并非迫于生计而被迫去接受的。但是王兰芳、徐光华(2008)指出,在我国现有的劳动关系中劳动力供求的总量矛盾和结构性矛盾并存。在经济转型时期,国企改革、农村剩余劳动力的转移等都日益加剧着城市地区的就业压力。一方面,包括农民工在内的现有低收入劳动者,他们并非自愿接受现有的就业机会,而是为了获得基本的生活来源,被迫接受了工资低、强度大、无保障、临时性、短期化的工作。另一方面,足够的生产性岗位的缺失会导致包括青年在内的新增劳动力就业危机,在现有劳动力市场已经是供大于求的饱和状态下,劳资双方处于一种天然的不对等地位之中,包括许多高学历青年在内的新增劳动力也不可能有充足的就业机会进行选择。

我国劳动力供求的总量矛盾与结构性矛盾,会进一步加剧劳动合同短期化、就业质量大幅下降等现象,进而可能深化劳资对立和激化劳资冲突。劳动者在现实环境中被迫接受了临时性、短期化、非自愿的工作,只能为他们带来较低的工资收入、微薄的福利保障和狭窄的发展空间。这种不充分就业不仅会带来社会储蓄和人力资本的流失,还会构成威胁社会安定的不稳定因素,将企业内部成本转化为一种社会成本(王兰芳、徐光华,2008)。

二、劳动合同质量较差,劳务派遣现象严重

“体面劳动”要求劳动者拥有自由选择工作的权利,并在工作中享有平等的机会和待遇,消除一切就业与职业歧视。我国现有的《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都试图从法律层面将劳动者视为弱者,以剥夺用人单位的自由缔约权来保障劳动者的单方面权益,试图制定一种“完全的劳动契约”来明确劳资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将双方的行为限制在一定的框架之内。但是从现实情况来看,其取得的实际效果并不理想。

比如从2008年开始实施的《劳动合同法》中备受争议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也就是说非因法定理由或者劳动者有重大过错,单位不得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也即增强了对劳动者的保护力度。但现实情况是,正是由于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存在,导致企业为了降低用工成本,而采取外包、租赁、使用劳务派遣工等方式,避免与劳动者签订正式的劳动合同,从而规避长期的用工成本。此外,劳动合同的质量和履约情况也比较差,保护劳动者权益的实际效果并不明显。首先,劳动合同的签订程序非常不规范,存在他人代签、不向劳动者告知合同内容、强迫劳动者签订格式合同、劳动合同由企业保管等不良现象。其次,劳动合同短期化没有得到很好的解决,一方面由于工资报酬和福利待遇低、职业晋升和发展空间小,导致很多劳动者自身倾向于流动而拒绝稳定;另一方面就是企业大量使用劳务派遣工以规避劳动合同带来的成本。

我国劳动合同质量的低下以及劳务派遣现象的严重,都非常不利于劳动者在工作中享有平等的待遇与机会,也不利于消除就业与职业歧视。根据我国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的估算,在2008年《劳动合同法》实施之前我国劳务派遣工总量约为2000万人,而到了2009年这一数字已迅速增长为2700万人。全国总工会研究室于2011年进行的“全国企业职工劳动经济权益实现状况及思想动态问卷调查”结果显示,2011年我国企业劳务派遣工总数为3700万人,占企业职工总数的13.1%;而国有企业使用的劳务派遣工总数约占职工总数的16.2%(来有为,2013)。从这些数据中可以看出,《劳动合同法》实施以来,劳务派遣工的数量迅速增加,可见《劳动合同法》在稳定劳动关系方面的作用并没有预期中那么大,反而可能因为加剧了劳务派遣现象,而进一步导致劳动合同短期化、劳动者工作机会与待遇不平等以及劳资矛盾的激化。

因为,尽管《劳动合同法》中规定劳务派遣工与正式员工要实现“同工同酬”,但在现实中,一方面劳务派遣工没有明确的职位,对于“同工”的标准很难界定,另一方面我国的劳务派遣公司大多经营不规范、监管力度不够,导致劳务派遣工福利待遇低、职业发展空间小。致使劳务派遣工和正式合同工在劳动地位和福利待遇方面存在着“双重标准”,即同工不同酬、同工不同权。由于劳务派遣工与企业之间只存在着劳务关系,而不存在法律直接保护的劳动关系,因而不仅工资报酬低、福利待遇水平低,而且投票权、监督权等基本权利也存在缺失。正是由于现实中劳务派遣工普遍较低的工资水平和福利水平,使得大量企业选择雇佣劳务派遣工代替正式员工,以规避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所带来的长期负担。

可以看出,政府通过法律层面对我国劳动关系进行的过度介入与规制,不仅没能很好地解决劳动力市场失灵的问题,反而因为“劳务派遣”这种垄断利益的存在,进一步加剧了劳动者在工作机会与待遇中的不平等,致使我国劳动关系与“体面劳动”之间的差距更远了。

三、底层劳动者工作环境恶劣,社会保障缺失

“体面劳动”要求劳动者在工作过程中享有健康和安全的权利,一旦发生安全事故或疾病侵害能够得到及时的救治,并且当劳动者失去劳动能力或者退休之后能够获得稳定的收入来源。而我国的现实情况是,包括农民工在内的低收入劳动者,大多处于非常恶劣的工作环境中,并且享有社会保障的比例较低。

以农民工群体为例,中国社会科学院人口与劳动经济研究所于2009到2010年针对深圳外来务工人员实施了“环境与健康”调查项目。调查显示外来务工人员的工作环境非常恶劣,有近三分之一的调查对象认为工作中长时间存在非常热、非常嘈杂、可能接触有害物质或要求工作时间不断走动等情况(牛建林等,2011)。我国大多数低技能体力劳动者都是农民工群体,包括井下作业、煤矿挖掘、疏通管道、环卫清洁等工作,所处环境大多脏乱差,甚至存在有毒有害气体。根据全国总工会的调查,我国患职业病的劳动者大约有50万,其中农民工占一半以上;根据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统计,我国每年因工致残人数超过70万,其中农民工仍占接近半数(王兰芳、徐光华,2008)。此外,郑功成、黄黎若莲(2006)于2005年开始在全国范围内开展的大规模的中国农民工问题调查,结果显示尽管我国《劳动法》明确规定劳动者每天工作时间不得超过8小时,并且每周至少要休息一天,但现实中30.2%的农民工每天要工作9到10小时,24%的农民工需要每天工作12小时以上,;52.7%的农民工每月休息时间在4天以下,其中甚至有22.6%一天都没能休息。基本的休息休假等福利待遇得不到保障,劳动者加班加点现象严重,但是加班费的支付却也难以得到满足。大多企业运用“饥饿规律”使得劳动者“自愿加班”,又利用企业相对于劳动者的信息不对称优势,不按照《劳动合同法》支付加班费,导致劳动者的实际工资大幅降低。

可以看出,以农民工群体为代表的我国底层劳动者,在工作过程中健康和安全的权利并不能得到保障,其工作环境恶劣、休息休假不能得到满足、加班费的支付也无法保障。

除此之外,农民工等底层劳动者的社会保护也存在不足,主要表现为社会保障的缺失。中国人民大学的调查显示,2005年末只有22.5%的农民工在工作单位参加了基本养老保险,23.4%参加了医疗保险,40.6%参加了工伤保险,此外再没有任何社会保障(郑功成、黄黎若莲,2006)。《2011年度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统计公报》显示,全国农民工总数为25278万,外出农民工数量为15863万人,而2011年末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的农民工数量分别为4140万人、4641万人、2391万人、6228 万人,参保率分别为 26.1%、29.3%、15.1%、39.3%。可以看出,从2005年到2011年民间调查统计和政府官方统计结果均显示,农民工等底层劳动者的社会保险参保率非常低,社会保障缺失现象较为严重。造成底层劳动者社会保险参保率低的主要原因在于企业,其为了规避成本不愿意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因而会通过雇佣劳务派遣工、短期工、临时工或者外包、出租等方式,规避为劳动者提供社会保障的义务。而我国的劳务派遣公司等机构大多经营不规范,通常也不会为劳动者提供相应的福利待遇,因而导致我国底层劳动者社会保障的严重缺失。

我国底层劳动者恶劣的工作环境和社会保障的缺失,导致其无法享有工作中健康和安全的权利,因而远远无法达到“体面劳动”所要求的标准。

四、我国工会实力较弱,无法保障劳动者话语权

“体面劳动”非常强调对劳动者话语权的尊重,强调要建立劳资双方平等谈判和自由协商的对话机制,鼓励劳动者自由加入工会组织,以集体的力量实现权利意志的表达。但在我国现实的劳动关系中,工会的力量是比较薄弱的,其大多依附于企业,独立性较低,政府过度介入并且限制工会的罢工权,使得劳资双方谈判过程中,工会的博弈力量被大大削弱。

我国《工会法》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在开业或者设立一年内依法建立工会组织”,并将包括企业管理者在内的劳资双方全都纳入工会之中,很多劳动者甚至并非自愿加入工会,而是在不知情的条件下被强制加入。这显然已经违反了“让劳动者自由加入各种工会组织、自由表达意志”的基本要求。包括企业高管在内的“资方”都属于工会成员,那么工会要表达的究竟是“劳方”的意志还是“资方”的意志。我国基层工会以企业内部工会为主,这种对企业的过度依附性,导致工会在劳资双方的谈判中无法自由表达劳动者的意志,处于博弈的天然不对等地位。

从工会和集体谈判的相关理论来看,“罢工”是工会在劳资谈判中最重要的筹码。我国1975年和1978年的宪法中规定了公民享有罢工权,但是在1982年的宪法中取消了该项规定。在我国现行《工会法》和宪法中,虽然没有禁止罢工,但是也没有赋予工会明确的罢工权,存在罢工权立法的空白现象(常凯,2005)。这就导致发生劳资冲突和罢工事件时,无法依照法律进行规范处理。

如果工会没有基本的罢工权,也就失去了与资方进行谈判的筹码,很难在谈判过程中对资方施加压力,不能保证劳动者的基本话语权和自身意志的表达。

可以看出,我国的工会对企业的依附性较强,法律也没有赋予其最基本的罢工权,这就导致工会在劳资谈判中的博弈力量较弱,很难形成劳资双方平等谈判和自由协商的对话机制,劳动者的基本话语权无法得到尊重,在目前还很难达到“体面劳动”这一目标。

笔者认为要探寻适合中国国情的劳工标准,只有通过以上四方面劳动关系的现状加以分析和理解,才能在社会经济发展水平逐渐提高的同时,形成健全完善的劳动力市场,最终逐步实现“中国化的体面劳动”。

[1]李文沛.国际劳工标准在我国的适用立法及其完善[J].理论探索,2012(4):139-141.

[2]曹兆文.体面劳动基本理念与衡量指标的关系[J].重庆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2(1):32-45.

[3]来有为.我国劳务派遣行业发展中存在的问题及解决思路[J].经济纵横,2013(5):42-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