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有关职业教育校企合作的法案及启示
2015-03-19邓艳玲
邓艳玲
美国合作教育的人才培养模式不仅保证了职业教育人才培养的质量,也为美国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提供了有力的支持。而较为健全的职业教育法律法规体系不仅从财政上对合作教育起到了保障作用,而且从实施和管理上促进了合作教育的发展,为校企合作营造了良好的外部政策环境。
一、影响美国高职校企合作教育的若干法案
(一)高等教育法
1965 年,约翰逊政府颁布了 《高等教育法》(Higher Education Act),对高校建设、学生资助、教师培训方面等施行了学校贷款计划。该法明确联邦政府对高等教育的责任,它的颁布开启了联邦对高等教育系统的扶持, 对美国高等教育的发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其第三条款中允许“发展中学校”使用该条款确定的款项去发展合作教育计划。1968 年,高等教育法修正案中把合作教育的财政资助从第三款中脱离出来,列在联邦政府对学生资助的第四条款中。1972 年第一次提出资助合作教育的单列款。1976 年该法案修正案第八条款中独立设立了合作教育基金。至此,对合作教育的资助有了专门的法律条文保障。
(二)职业教育法
1963 年,肯尼迪政府通过了《职业教育法》,其主要目的是维持、扩展和改进各州的职业教育,并大力发展合作职业教育;要求各州的职业教育部门要与企业合作,大学阶段的学生要参与学校学习与带薪工作交替轮换的合作教育;要建立一个信息平台,加强学校与企业行业之间的交流,给学生提供职业指导和咨询。为此, 政府在财政上给予大力的支持。 法案在1964-1968 财政年度共拨款8.03 亿美元①用以扩展职业教育。1968 年和1976 年的《职业教育法修正案》对合作计划、职业教育的课程开发和师资培训进行专项拨款,进一步扩大了职业教育的投入。而且关注提高职业教育的质量,在拨款范围和拨款额度上都有所扩大和增长,希望能利用拨款充分调动全社会对职业教育的关注。1964 至1968 年间,各级职业教育经费总额由1965 年的6.05 亿美元增长到1969 年的14 亿美元[1]。
(三)卡尔·帕金斯职业教育法案
1984 年的《卡尔·帕金斯职业教育法案》(帕金斯I)虽对高等职业教育的资助涉及甚少,但也为政府对各级职业教育提供专门拨款资助奠定了基础。1990年的《帕金斯法案》(帕金斯Ⅱ)规定联邦政府提供促进产业与教育合作、技术准备、促进职业发展的教学有关的经费,每年向州政府和地方培训计划投资16 亿美元,这项资金以专项补助形式分配,同时要求地方至少按1∶3 的比例给予配套经费[2]。1998 年的“帕金斯Ⅲ”和2006 年的“帕金斯Ⅳ”进一步扩大了政策适用范围,继续为行业与学校合作活动提供经费,促使职业生涯和技术教育成为学校教育的一部分。同时,政府也加强了对州的绩效问责,将拨款与高等职业教育机构的产出质量相联系,以达到财政投入的效果。
(四)学校到工作机会法案
为改善青年的职业生涯准备状况,帮助学生顺利过渡到工作环境中,联邦政府于1994 年通过了《学校到工作机会法案》(简称STWOA)。法案明确要求所有州都要在全州范围内建立完整的学校到工作体系,向所有学生提供工作本位教育和培训课程的机会。STWOA 规定项目必须 “整合学校本位学习与工作本位学习,整合学术与职业学习,并在中学与高中后教育间建立有效的联系”[3],并为此提供了超过l5 亿美元的经费[4]。STWOA 项目建立了学校过渡到工作场所的支持保障体系,促进了州和地方教育部门、培训服务机构、学校、雇主、社区组织、学生甚至父母等之间的联系与合作。该项目将校企合作置于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的核心地位,并在法律的保障下在全国推广,把美国的校企合作推到了一个新阶段。
(五)职业培训合作法
1982 年的《职业培训合作法》(简称JTPA)把职业教育发展与工商企业联结在一起,强调州、地方机构对职业教育的管理以及工商企业对职业培训的参与。这是美国历史上第一个由政府与私人和团体共同参与制定的成人职业训练法案[5]。
JTPA 法案强调了州政府在职业培训中的作用,明确规定职业训练计划由州和地方政府制定,政府和企业共同参与职业训练课程的制定、修改及实施。同时,鼓励私人企业参与联邦培训计划,赋予企业各种职能,如咨询、导向、参与、指导等,促使企业全面参与职业培训计划。JTPA 的实施使政府直接参与各州的职业培训,加强了政府、培训机构和企业间的合作关系,推动了就业培训。
二、美国高职教育校企合作政策的特点
(一)立法思想鲜明,目的明确
美国的教育立法是为解决现实社会面临的急切问题而制定,表现出其鲜明的实用主义指导思想,以法案带动职业教育朝着预定的方向发展。如《学校到工作机会法案》是在20 世纪下半叶美国经济变革引发了对熟练劳动力的大规模需求,而越来越多的新增劳动力却未曾受过高技能职业训练,政府决定以发展职业教育来促进就业的背景下制定的。职业培训法案的制定也是为了解决就业问题,提高劳动力的职业技术水平。
(二)政策与时俱进,变中求稳
根据社会经济情况变化及时调整政策的方向和内容是美国教育政策的主要特点之一。职业教育校企合作的相关法案也是适应各个时期的经济发展状况,为解决现实社会经济问题而制定的。如《高等教育法》于1965 年诞生之后,历经多次修订,基本上是以六年为一个周期对法案进行修正以适应社会形势变化的需要;《职业教育法》、《帕金斯法案》在诞生之后也经过了多次修订。联邦法案的制定一般都会对之前的法案不断进行修改或补充,法案的内容反映了社会经济发展的要求。如1976 年《职业教育法修订案》提出支持校企合作教育的发展,1982 年《职业培训合作法》强调行业企业对职业培训的参与,力求在人力资源开发上能与该法案配合。这种校企合作共同发展职业教育的观念在1984 年的《帕金斯法案》中再次得到加强。为进一步改善校企合作教育的实施状况,1994 年《学校到工作机会法案》进一步强调校企合作在职业教育发展中的重要推动作用,并以此作为核心内容,在全国范围内建立从学校到工作场所的过渡体系。
(三)财政资助的杠杆作用
美国政府主要是通过财政手段对高等教育进行干预,运用资助手段对职业教育施以间接的影响。如1976 年《职业教育修正案》增加了对校企合作教育的拨款额度,在1978-1982 年间对合作教育的拨款分别是176 万美元、206 万美元、236 万美元、265 万美元、297 万美元[6]。为了使拨款对高等教育的干预作用得到最大的发挥,美国联邦政府在拨款的同时往往还制定了一些附加条款,主要是规定拨款的目的、用途、申请条件、使用范围等。如《学校到工作机会法案》对其财政资助的分配做出了相关的规定: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当地合作教育机构用于行政管理的费用支出不得超过财政资助的10%;在项目实施的第一年,各州必须将不少于70%的经费拨给合作教育机构,第二年所拨款数额必须不少于80%,第三年及以后所拨款数额须不少于90%。《职业培训合作法》规定该法案的财政资助只能用于行政管理、培训服务、与培训相关的支持性服务,并规定用于行政管理的费用支出不得超过拨款总额的20%,用于直接性培训服务的支出不得少于50%。
(四)完善的管理监督机制
是否有效执行法案是保证法律权威性和严肃性的关键。而完善的监督和管理体制是法案有效执行的保障条件之一,否则,法律就会成为一纸空文。检查和评价可以验证政策的合理性和有效性,有助于法律政策文件的修改和补充。联邦政府建立了各种顾问委员会对教育法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和评价并总结经验教训。如《学校到工作机会法案》颁布后,各州都成立了州一级管理组织和地方一级的合作组织。州级管理组织一般由州主要的教育机构、劳动机构、企业和工会代表组成,主要负责管理州拨款,召开会议并为地方的合作组织提供交流的机会和技术支持。地方组织一般由教师、教育专家、雇主、工会代表、社区代表等组成,各州的职责虽有所不同,但都会对地方STW 体系的实施进行指导和监督。
三、启示
(一)加强立法的针对性与可操作性
美国的教育立法针对性强、内容具体,可操作性强。相比之下,我国教育立法注重长远的时效性,其法律条文多为原则性的规范,对具体时期具体问题的解决缺乏具体指导意义。如我国《职业教育法》第37 条规定“企业、事业组织应当接纳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的学生和教师实习;对上岗实习的,应当给予适当的劳动报酬。”法案并没有明确企业参与职业教育教学活动过程的责任与义务。政策只是要求企业“应当”对职业教育教学实习、就业指导、教学过程等方面给予积极的扶持与帮助。这些规定对企业参与职业教育的责任与义务不够细化,缺乏强制性和约束力,加上配套政策不完善,导致政策常流于形式,难以落到实处。
(二)完善法律体系,制定配套措施
完备的法律体系和制度的保障是高等职业教育得以顺利发展的一个前提。法律的制定不仅要反映现实,而且要根据现实发展的需要对相关文件中界定不清晰的条款不断补充修订。从美国职业教育的发展经验来看,加大对法律实施效果的调研,根据不断出现的新问题对法律法规进行适时的修订才能充分发挥政策法规对职业教育的导向指引和保障作用。
(三)健全经费保障机制
建立健全经费保障机制,采用多方投入的方式进行筹措,国家、地方政府、企业、学校、学生各自承担一定比例的费用。设立校企合作教育专项经费,明确经费使用的比例,增强经费使用的透明度。借鉴世界各国高等教育的拨款模式和有益经验,政府应根据经费使用报告对各院校经费的使用效益进行评审,采用绩效评价与拨款相结合的办法,根据绩效考核的等级及高职院校的质量评估结果给学校拨款,保证拨款及用款科学、公开、透明。
(四)完善校企合作的管理监督机制
完善的组织建设是校企合作教育有序规范进行的保障。政府要把发展职业教育校企合作教育列入职业教育发展的重要内容,并加强对职业院校和培训机构的评估检查。同时,政府各部门要对校企合作教育中企业和学校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加以协调解决,提供保障措施。政府的监督有利于校企合作教育的参与者之间知识、信息、技术的交流与互补,推动合作双方承担自己的合作职责,履行自己的义务,保障合作双方的利益获得,确保合作目标的顺利实现。
注释:
①法案在第2 条规定了财政拨款的数额:1964 年6 月30 日前提供6 千万美元;1965 年6 月30 日前提供1.18 亿美元;1966 年6 月30 日前提供1.75 亿美元;在1967 年6 月30 日前及以后每个财政年度均拨款2.25 亿美元。
[1]马骥雄.战后美国教育研究[M].南昌:江西教育出版社,1991:133.
[2]The Perkins Act of 2006:Connecting Career and Technical Education with the College and Career Readiness Agenda School-to-Work Opportunities Act of 1994,http://www.achieve.org/AchievePolicyBrief_Perkins
[3]Esther R.Johnson,Benefits of School-to-work Program Participation:Perceptions of Students and Comparison of Pre and Post Grades and Attendance,1997
[4]付雪凌.从STW 到STC:世纪之交美国职业教育改革走向[J].国外职业教育,2005,2.
[5]张维平,马立武.美国教育法研究[M].中国法制出版社,2004:322.
[6]Howard R.D.Gordon:The history and growth of vocational education in America.Boston:Allyn and Bacon,1999.P7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