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奥古斯丁原罪论所透视的人类生存之维

2015-03-19

关键词:奥古斯丁有限性原罪

刘 睿

(湖北大学 马克思主义学院,湖北 武汉 430062)

奥古斯丁原罪论所透视的人类生存之维

刘 睿

(湖北大学 马克思主义学院,湖北 武汉 430062)

本文从生存论的角度对奥古斯丁的原罪论进行解读,指出奥古斯丁的原罪论透视的人类流变的生存境遇之下的基本维度,表明人类永恒地生存于“超越性”与“有限性”的悖论之中;生存于诱惑之网中;生存于为罪性所渗透的向度之中。因而,人类的生存从总体上讲是一场悲剧,奥古斯丁用上帝的救赎来消解这一悲剧性,提示了人类的幸福之路。

奥古斯丁;原罪;人类;生存;幸福

罪是什么?罪如何生成?罪如何才能得救?早期神学家用“原罪”与“恩典”对这些问题进行了回答,但他们无法解释人类最初罪恶的根源,也无法回答“全知、全能、至善”的上帝为何容许世界的罪恶发生,因而难以应对以伊壁鸠鲁为代表的无神论对基督教的批判①伊壁鸠鲁曾提出了一段关于恶的经典悖论。参见莱布尼茨:《神义论》(朱雁冰译,香港道风书社,2003年版,中译本导言)。。奥古斯丁以《创世纪》第3章和《罗马书》第5章为理论依据,阐明了人类罪恶之根源。他论证道:人的“原罪”是因为人类始祖滥用自由意志趋向了恶,败坏了人类的天性,人类后代无一例外受到“罪”的污染,从此只有向恶的自由,获救的希望唯有神恩。奥古斯丁的原罪论是特定的世界观与宇宙观的产物,亚当被看作历史人物,亚当的沦落也被当作历史事件,亚当所犯之罪以遗传为链条与人类之罪相连。但自进入近代以来,人们的世界观和方法论都发生了彻底变化,人们用理性和科学来审视一切,以考古学和进化论作为依据,将上帝和人类始祖的存在及其故事都看成神话而非历史。奥古斯丁的原罪论,尤其他关于罪的遗传性论证遭到越来越多的人的质疑,甚至被作为一种荒谬至极的观点而遭到彻底抛弃,与此相伴随的是人们对自身有限性的遗忘与自我信心空前的膨胀。然而,一个客观的事实是,尽管人类历史日新月异,但人类基本的生存处境并没有发生根本性的变化。奥古斯丁的原罪论在当代的意义正在于它勾勒出人类流变的生活中难以超越的基本维度。

一、“超越性”与“有限性”并存构成人类基本的生存悖论

根据《创世纪》第3章,人类始祖亚当属于上帝所造,赋有上帝的灵气,能给动物命名并管理、看守伊甸园,除了能使人知善恶的果实以外,他还能吃其他所有果实,但他必须遵守上帝的禁令,否则就要遭受死亡和痛苦。奥古斯丁以希腊哲学尤其是新柏拉图学派的等级论为基础,着眼于人的生存处境,对失乐园的故事进行了重新解读。“创世纪”故事描绘了宇宙的基本格局,即“我从属于你,你又让你所创造的次于我的事物从属于我”[1]186。在奥古斯丁看来,“万物之上,上帝之下”就是造物主赋予人在宇宙格局中的固有位置。由此可知,在人与上帝之间的关系定位中,奥古斯丁的态度极其明确,主张神性高于人性,但同时他对人相对于万物的尊贵性又是十分肯定的。他指出,在上帝所造之物中,只有人才被赋予自由意志,上帝的禁令是人受到的唯一的限制,因而“一个有自由意志而犯罪的受造者,总是比那唯因无自由意志而不犯罪的受造者更完美”[2]100。

奥古斯丁认为,上帝创造的等级系统是一个完美的宇宙秩序,任何打破这个秩序的行为都构成罪,罪的实质是“背离真正永恒的神圣之事。这些事物原本被恰如其分地置于自身应有的位置,通过其特有之美来完成宇宙的整体;然而那堕落失调的人性却甘为奴仆而追逐这些本由神律定为受人支配的东西”[3]。在奥古斯丁看来,整个宇宙格局中,惟有人才有趋向罪的可能性①奥古斯丁认为,上帝和天使绝不会利用自由意志犯罪,自然万物没有自由意志,因而无所谓罪与非罪的问题。,这是因为上帝仅赋予人以自由意志,自由意志是一中等之善,它既可以引导人朝向永恒之善,又可以引导人为恶。这样,自由意志就不仅意味着人之为人高于自然他物的尊严,同时也意味着向善、向恶的不确定性。但奥古斯丁指出,上帝并不想人为恶,上帝之所以赋予人自由意志是因为“没有自由意志,人便不能正当地行动”[2]149-150,人类始祖最初关于善与恶的最终选择权完全取决于自己的自由意志,连上帝也不会干涉②奥古斯丁早期认为,每个人选择去信奉哪一类,全在于意志;后期则认为亚当的子孙受原罪的玷污,失去了选择善的自由,只有选择恶的自由。,上帝预知人的罪,但并不预定人的罪,因而人必须对自己的行为负责,犯罪就一定要受到惩罚。这样,奥古斯丁明确确立了自由意志-罪-责之间的因果联系。

如果我们今日将延续几千年并直至今日仍在争论的“上帝是否实存”这一命题悬置,就会发现上帝及其禁令实质上代表着人的“有所不能”,就这一点来讲,“上帝”是永存的,这是任何人也无法否认和不能逃避的一个客观事实。“上帝”的存在昭示着人类永恒的“有限性”,其中,“有所不能”正是人类有限性的最初的、也是最根本的体现。同时,人生来就具有的对万物的管辖权与自由意志又表明了人的超越性,人的自我选择、自我决定以及对世界的利用与改造等无不体现了人的这种超越性。因而奥古斯丁的原罪论对人的最初处境的描绘展现了人类生存的一个基本维度,它以“超越性”与“有限性”并存的悖论形式呈现出来,其中,自由意志-罪-责之间的因果联系就是这一悖论的突出体现。自由意志意味着人能掌控自己的命运,但自由意志的本性却正在于不断地摆脱束缚、扩张自我、打破所有禁令,达到和上帝一样的永恒和“无所不能”。“罪”昭示出自由意志的破坏性,“责”昭示出人对自己利用自由意志行为后果的不可推诿性,它意味着人类每一自由选择都充满了风险,这种风险构成了人类追求超越的过程中无法摆脱的重负。

纵观人类历史的长河,这一根本生存悖论也处处以矛盾的形式体现于现实生活之中:个体选择的无穷可能性与生命的有限性之间的矛盾;人的主观能动性与客观规律的制约性之间的矛盾;人类无穷的欲望与日益扩张的征服手段和整个世界资源的有限性之间的矛盾……。它们转化成一个巨大的问号呈现在所有人面前:对短暂的一生而言,为了获得幸福,什么是我能做的?什么是我不能做的?从某种程度上说,所有的人一直在做同一件事,即:努力地把握好自己的“超越性”与“有限性”之间的界限,而未能正确理解和对待这一悖论,尤其是未能正视人的有限性就成为人类众多犯罪及内心分裂的最深刻根源。这种“绝对”与“相对”、“永恒”与“当下”的两难处境构成人类生存的两极和最大的难题,对它的解答是通往幸福之路的前提,它考验着人的自由意志,也考验着人的理性与智慧。而现实中又有太多的东西影响着人对这一悖论的正确把握,其中,最重要的因素就来自无所不在的诱惑和罪根深重的生存向度,它们无疑使人生正确的航向变得更加扑朔迷离。

二、遭遇诱惑之网构成人类被抛的生存境遇

根据“创世纪”的故事,上帝创造了人,但他并没让人变成一个孤独或纯粹的存在,而是同时造出了其他万物,其中包括了各种各样诱使人趋向罪的因素。亚当本人没打算违背上帝的告诫,但他最终听了夏娃的诱惑偷吃了禁果,夏娃起初也没打算违背上帝的禁令,但她受到了蛇的诱惑偷吃了禁果。禁果、蛇、夏娃对亚当而言都是诱惑性因素,这些诱惑代表着好奇心、魔鬼、非理性,或物质欲、谎言、情欲,等等,总之,代表着各种或直接或间接的诱惑性力量,它们对人类而言既是幸福的天敌,也是必然的遭遇。奥古斯丁继承并进一步发展了《创世纪》的相关内容,指出恶并非实体,而是“动摇的意志趋于低谷,叛离了至高的本体,也就是判离了你啊,我的上帝。它因此放弃自己的内心至深处,而贪婪地向外界膨胀”[1]195。这一观点论及到人所面临的两类诱惑。其一,来自低级事物的诱惑。亚当是在受到了禁果、蛇、夏娃等,即更低一级事物直接或间接的诱惑情况下背离了上帝,“趋向非存在的东西”[4]。其二,来自“上帝式的全能”对人的诱惑。上帝本身无意于主动诱惑他的所造物,但他所处的绝对超越位置对低于他的人却极具诱惑力。尽管亚当和夏娃所犯之罪从表面上看主要是由对物质的贪恋和外界的诱惑引起,但他们之所以受罚则是因为他们打破了上帝的禁令。蛇所说的“如神一样,能知善恶”是促使夏娃和亚当偷吃禁果的决定性动因,这表明人类始祖企图摆脱对上帝的依附性,以获得一种彻底的自主性和绝对的自由。在奥古斯丁看来,这是最大的罪,即“傲慢”,一种“自我膨胀”,也就是“对上帝没有保持绝对的谦卑与顺从”,所以“人身上的先于恶行的第一个恶的意志与其说是一种行为,还不如说是背离上帝的事业而致力于自己的事情”[5]。“原罪”主要来自亚当的“傲慢”,这是奥古斯丁关于原罪的一个基本观点,经奥古斯丁解释和强调之后,信徒面对上帝保持“绝对的谦卑”成为基督教的核心要求。

倘若我们悬置对亚当及其沦落真实性的判断,直接审视奥古斯丁的原罪论对亚当最初处境的描述,就会发现亚当的处境具有普遍的人类意义。亚当虽不是历史人物,但他具有现实人的共性,如:他具有人的自由意志,他也具有人的软弱性。从这一意义上讲,亚当代表着一个抽象的人,一个永恒的人,他的处境昭示着人类基本的处境,他面临的诱惑也代表着人类所面临的诱惑。这些诱惑像一张大网笼罩在人类心灵的上空,无时不有,无处不在,使人无可遁形;同时又像幽灵,挥之不去,不期而至。奥古斯丁本人对这些诱惑有深刻的体会,他曾描绘道:“那些低俗事物比我还伟大,骑在我的头上,我既摆脱不了它们的魔爪,也喘不过气来。无论我向何处张望,它们都朝我蜂拥逼近”[1]186。人一来到这个世界上就与各种诱惑共存,人无时无刻不在与诱惑作斗争,从这个意义上讲,从来不存在最纯洁的天空,这就是人先天被抛的生存境遇,它不以任何人的意志为转移。各种感官之乐宛如芬芳明艳的少女,上帝式的全能和绝对超越的地位又宛如冥冥之中深沉而永久的召唤,它们站在人的不远处,向人伸出一只只看不见的魔手,百般揉搓和冲击着人的自由意志,使人的幸福之路充满了陷阱。

三、为罪性所渗透构成人类先验的生存向度

奥古斯丁从亚当沦落得出一个基本结论就是人的意志被“原罪”所污染,人类从此被罪性所支配,从此丧失自主向善的能力,这也正是奥古斯丁原罪论的核心观点。关于这一观点,奥古斯丁最为人熟知的论证是他的生理遗传论,即“人由于拥有自己的自由意志而堕落,受到公正的谴责,生下有缺陷的、受谴责的子女……我们作为个人生活的具体形式还没有造出来分配给我们,但已经有某种能遗传给我们的精液的本性存在”[6]。这样,为罪性所渗透就构成人类先验的生存向度。但事实上,奥古斯丁对这一问题的论证远不止于此,他还从人性本身的脆弱与社会罪恶的客观存在等角度论证了人类罪根之深和发展之易。

上帝赋予人自由意志本意是希望人向善,可是人类始祖亚当为什么自主选择了向恶呢?根据《忏悔录》对这一问题的解释,奥古斯丁基本沿用了保罗的观点。保罗指出在人的意志中总是存在着激烈的冲突:“我觉得有个律,就是我愿意为善的时候,便有恶与我同在。因为按着我里面的意思,我是喜欢神的律;但我觉得肢体中另有个律和我心中的律交战,把我掳去叫我服从那肢体中犯罪的律”。保罗将意志作出向恶的决定归结为肉体的作用,即“我以内心顺服神的律,我的肉体却服罪的律了”[7]。奥古斯丁在《忏悔录》中引用保罗的观点后,又进一步发展了保罗的观点,将罪奠定在人的自由意志之上。他指出,人向善的能力与向善的意愿是两回事,对于善,人的内心一直处于“一半情愿一半不情愿”的矛盾之中[1]228,这是因为人的内心有多种意愿,其中感性欲望总是与向善的意愿作斗争,而前者,尤其是两性间情欲,力量是如此强大,往往使人在其诱惑下逐渐迷失,忘乎所以,将自己在宇宙中的定位弃之不顾,沉溺于感官之乐,从而背弃上帝,走向一条与真正的幸福完全背道而驰的不归之路。所以,罪植根于人的肉体感性欲望之中,在这个意义上,为罪所支配正是人类的天性使然。马克思曾说,“人来源于动物界这一事实决定着人永远不能完全摆脱兽性”[8],这句话也是对奥古斯丁观点一个很好的注解。从这个意义上讲,亚当先天的罪性和脆弱性代表了所有人类的罪性和脆弱性,亚当沦落的命运也预示着人类的沦落。

奥古斯丁原罪论还有一个预设:人类社会是一个整体,不是单独存在的原子。基于这一前提,他在《上帝之城》中提出了罪的遗传的另一个重要途径,即“罪在世俗社会中传递”。他强调了人类共同体的罪性及其对个体的不可抗拒的影响,人类生存的世界成为与上帝和天使生活世界不同的世俗之城,生活在世俗之城的人爱自己,甚至藐视上帝,并且只荣耀自己。因而,“原罪”也是一种普遍的和整体性的罪,它以社会罪恶的形式存在于一切现实的社会制度中,个体一出生就被抛置在这样一个渗透着罪性的世界中,人的整体性使任何人都无法免于罪性的侵蚀,我们无法逃脱这一铁律,它构筑了整个人类生存的牢笼。

若从生存论角度来审视奥古斯丁关于人类自身罪性的论证,可以发现奥古斯丁对个体及共同体罪性的分析把握到了人性的根底和人类社会发展中一些非历史性的东西。一方面,人虽是精神的存在物,但也是自然的存在物,这一基本现实使人无法摆脱沉重的肉身,也无法抑制感性的需求,在现实人的意欲中,感性欲望是如此强烈,以致它们往往越过理性,成为意志的支配力量,使我们不能自拔。在奥古斯丁看来,这就是自由意志自甘堕落,它本身就构成罪。当然,依据现代的普遍观点,追求感官享受不再是罪,但不可否认,对感官刺激的沉迷和日益膨胀的物质欲依然是引发绝大多数罪恶的最主要的促动因素。从这个意义上讲,与其说亚当的沦落败坏了人的天性,使“向恶”成为用铁笔铭刻在我们心中的铁律,倒不如说向恶的因子天然存在于人的本性之中,这是作为万物之灵长的人类最大的尴尬,它也决定了人类通过自身向善的艰巨性。另一方面,人同时是社会的存在物,社会存在决定人的意识,社会环境造就人,而无论哪个时代哪个国家,社会罪恶总是存在着,这一状况与其说是某些人自私、贪欲、偏执或社会制度的不合理所造成的,倒不如说是一种恶的代代传承与相互渗透的结果。它们成为一种先于个体行为的支配性力量,构成每个生命个体生存的前提与基点,使个体无法逃脱社会罪性的“羁绊”,从而无法选择善的生存。“罪”深深地潜在于人性之中,潜在于整个人类社会之中,人一不留神中或潜移默化中就会滑向罪之深渊,为罪性所支配,它是人很难摆脱的生存向度。从这个意义上讲,任何自称心底纯洁、本性向善的观点都是荒谬的,而任何企图用纯洁的双手来构建纯洁社会的人都是幼稚的,也是不可能实现的。而意识到人的这一先验的生存向度,就能促使孤立的个体时刻保持谨慎、谦卑与反省,同时也为法律和制度的制定提供了理论依据,后者的具体条文都是为防止人作恶而设定。

四、朝向永恒之善构成人类走向幸福的道路

奥古斯丁的原罪论揭示了人类的基本生存处境,一个基本结论就是:“罪”是人类生存的基本可能性。人所处的生存悖论与自由意志使人具有了趋向罪的潜在可能性,人所面临的客观世界中的各种诱惑使人具有趋向罪的现实可能性,而人性中脆弱的善根与渗透着罪的世俗社会又进一步加剧了这一可能性。与“罪”相伴随的必然是上帝的惩罚,它在奥古斯丁的原罪论中体现为人类从此丧失自主过上幸福生活的可能性。奥古斯丁的原罪论表明人的生存从整体上说是一场悲剧,生存之悲剧的重要表征便是:在通往幸福的征途之中,罪之易,责之重,举步维艰!然而,奥古斯丁绝不是悲观主义者,他坚信上帝的全善和全能,认为仁慈而自由的上帝既愿意也能够救赎处于苦难的人类,只有上帝预定的选民才能进入天国,因而人类获取幸福的希望全在神恩,人惟独全心信仰,朝向永恒之善!

众所周知,人类无法用理性证明奥古斯丁所论及的上帝究竟是否实存,因而所谓上帝的惩罚与恩典都只是一个宗教上的信仰,但如本文所述,奥古斯丁的原罪论所揭示的人类生存境遇具有本体论的意义。一个根本的事实是,作为现实中的人,我们谁也无法超越这些生存维度!奥古斯丁的原罪论集中突显了宗教之所以在世俗世界中经久不衰的伦理根源与现实意义。若今日我们将上帝解读为纯粹的虚无,那人生之谜就没有答案,它对我们就是一团迷雾,我们在其中或沉沦,或挣扎,或观望,或东奔西跑,世界就如被开启的潘多拉盒子,只有痛苦与罪恶,唯独没有希望,人生只是欲壑难填、精神虚无的幻梦!这或许正是现代人最大的悲剧。但若我们把上帝解读为我们由之来并受制于其中的茫茫宇宙与人类精神的家园,奥古斯丁的救赎理论就给了我们一个基本提示,即:人啊,你并不是无所不能,你要牢记自己的位置!要警惕各种诱惑及自身中潜在的罪性!更为关键的是,必须朝向永恒之善,唯此,才有希望获得最终的幸福!

[1] 奥古斯丁.忏悔录[M].任晓晋,王爱菊,潘玉莎,译.北京:光明日报出版社,2007.

[2] 奥古斯丁.论自由意志——奥古斯丁对话录二篇[M].成官泯,译.上海:上海世纪出版集团,2010.

[3] 唐逸.希波的奥古斯丁(下)[J].哲学研究,1999(3).

[4] 宋希仁.西方伦理思想史[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132.

[5] 杨茂明.奥古斯丁关于罪恶的理论[J].安庆师范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0(1).

[6] 奥古斯丁.上帝之城:中册[M].王晓朝,译.香港:道风书社,2004:184.

[7] 圣经[M].南京:中国基督教三自爱运动委员会,中国基督教协会,2009:174.

[8] 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选集: 第4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148.

[责任编辑 勇 慧]

2014-11-05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编号:10CKS028).

刘 睿,湖北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副教授,博士,主要从事哲学、伦理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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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9-3699(2015)03-0298-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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