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新社会治理语境下刑事法治理念的发展——以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深化改革为背景
2015-03-19张慧
张 慧
(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北京,100875)
一个国家的法治建设涉及三个层面:理念、制度和技术,从理念到技术是一个金字塔结构的布局,理念的建设位于金字塔的顶层,是最根本的顶层价值要求。理念在柏拉图哲学中称之为观念,是从知性产生而超越经验可能性之概念。法治建设中的法治理念,是一种形而上的价值观念,对一国的法治建设起着重要的指引和评价作用[1]。作为法治理念下位概念的刑事法治理念,对刑事法治建设的引导,同样发挥着最根本性的作用。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报告中提出了创新社会治理的新观点以及法治中国建设的布局,这也对刑事法治理念提出了新要求。
一、创新社会治理体制的改革与刑法理念的发展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提出“创新社会治理体制”,将“建立科学有效的社会治理体制”作为我国全面深化改革的核心内容之一。纵观历史,我国对社会治(管)理体制的选择,经历了一个从社会管理到社会管理创新再到创新社会治理的过程。2004年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第一次提出“加强社会建设和管理,推进社会管理体制创新”的任务,2011年“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成为整个国家发展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2013年的《决定》提出了“创新社会治理体制”的新要求,从“被管理”到“社会治理”这不仅仅是一词之变,它体现的却是中国共产党执政理念的根本转变。创新社会治理体制的关键是通过培育理性社会主体来承接政府职能转变而让渡出来的社会管理权力,进而才能激发社会活力,改进社会治理方式,创新有效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体制,健全公共安全体系[2]。具体来说,从管理到治理的转变,体现出我国社会治理体制治理主体的多元化、治理手段的去行政化以及治理内容的偏向服务性趋势。从社会管理到社会治理的变革,标志着我国执政治理方式的变革。
现代文明区别于以往文明的一个重要标志,就在于法治原则获得了社会的普遍认同并成为一条不证自明的文化公理……从事物的外在表象来看,法治首先是社会治理的一种方式[3]。创新社会治理是具备现实性和实效性特色的社会治理的经验性维度,法治是具备秩序、正义特色的社会治理的规范性维度[4]。创新社会治理与法治是社会治理的两个维度,二者关系密切且有所互动。法治既是构成创新社会治理的规范性框架,也是创新社会治理的“利用手段”,实施法治即意味着推行创新社会治理,而推进创新社会治理即意味着完善法治[4]。法治与社会治理模式变革之间有着密切的关系,法治理念是隐藏于表层的法律规范与原则之下的一种深度的、更高层次的对法律规范等具有控制影响作用的一个集法律信念、理想与精神等于一体的一个有机整体[5]。
刑法理念是法治理念的下位概念,刑法理念发展的一个重要规律就是符合本国文化的“道”、契合当前社会发展的“理”,当前在我国,这一“道”与“理”深刻地体现在创新社会治理体制上、体现在治理主体的多元化及治理手段的去行政化和治理内容的偏向服务性上。基于创新社会治理与法治的关系以及刑法在法律体系中的后盾法、保障法的地位考虑,社会治理体制改革对刑法理念也产生了深刻的影响,即当前刑法理念需要在创新社会治理理念与精神一致的基础上,实现自身的发展。当前我国刑法理念的发展,要注意切准当代中国的脉搏,实现“放权”与“维权”,应该在遵守法律内在规律的前提下,实现与创新社会治理体制的契合,要注意把握有限刑法理念、人权保障理念以及形式与实质相统一的理念。
二、有限刑法理念
完美、和谐和无冲突的乌托邦式社会只是一个理想,冲突是社会生活中一个不可避免的存在,有冲突就有犯罪。菲利曾指出:“人之所以成为罪犯,并不是因为他要犯罪,而是由于他处于一定的物质和社会条件之下,罪恶的种子得以在这种条件下发芽、生长”[6]。犯罪是人类文明发展史上的一个特殊现象,也是社会的一个必然现象。犯罪的发生是不可避免的,无犯罪的和谐社会只是一种乌托邦。《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在规制犯罪方面起着重要的保障作用,但是《刑法》的触角不能毫无顾忌地延伸。“《刑法》是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庞大系统工程的重要组成部分,但也只是其中一个重要手段,而不能把它的作用不科学地夸大和片面化,认为“刑法”是根本的或唯一的方法”[7]。随着我国创新社会治理体制的改革,有限刑法的理念需要得到进一步的提倡。
有限刑法理念根源于《刑法》的独立性和依附性的双重地位,这两个看似矛盾的概念所表现出的侧重面并不相同:一方面,《刑法》与其他部门法相比,刑法具独立性,基于此,《刑法》应该保持独立的部门法属性和基本立场,不能蜕变成为执行行政法的强力手段;另一方面,《刑法》在适用条件上又具有依附性,即《刑法》不能创设新的义务,而只是对其他部门法已经创设的义务加以更有力的保障。《刑法》介入社会关系的时间和程度需要严格把握,只有在其他部门法难以达到规制效果时,《刑法》才能介入。此外,有限刑法理念还与当前创新社会治理体制的变革有关联,当前创新社会治理的变革一方面表现为社会治理主体的多样化,随着合法权利来源的多样化,多元角色的互动是未来社会治理的一大特色;另一方面体现在社会治理手段的去行政化以及服务性偏向上,随着社会治理模式的转变,政府的权力受到限制,由全能政府向有限政府、服务型政府转变,社会治理由传统单向模式向政府与公民合作治理的多元化方向转变。可以看出,创新社会治理体制的核心在于对权力的划分与配置上,即对政府的限权。在以限权为核心的社会治理模式的影响下,有限刑法理念的发展也是水到渠成的事情。
有限刑法理念首先体现在对犯罪圈扩张的控制上。近些年我国犯罪圈扩张的趋势十分明显,相对应的《刑法》条文也不断膨胀、罪名不断增多,究其原因:一方面,社会情势的发展与立法者主观认识的限制导致一次性完成对犯罪的评价是不可能的;另一方面,基于社会政治、经济等方面的发展,立法者的犯罪价值观也会发生转变[8]。当前,在社会治理手段去行政化趋势和治理内容的偏向服务性趋势的影响下,随着创新社会治理这一最新社会情势的发展,犯罪圈需要进行必要的合理限制。目前我国有限刑法理念的发展突出地表现为遵循刑法谦抑性原理,刑法谦抑是近代刑法所秉持的一种基本理念与价值诉求,刑法谦抑的价值诉求要求我们坚持有限刑法理念。考虑中国传统文化以及当前创新社会治理体现,实现对犯罪圈的严格把控与限制,可通过犯罪圈设置刑法的介入程度和介入时间,坚持适度的犯罪化与适时的非犯罪化。如《决定》提出“推进工商注册制度便利化,削减资质认定项目,由先证后照改为先照后证,把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逐步改为认缴登记制”,这就要求在遵循市场经济运行规律的基础上,适时考虑对公司资本的犯罪圈予以完善,对虚报注册资本罪、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等罪名的犯罪主体予以修订限制。
有限刑法理念还体现在刑事法治领域的“社会自治”方面。《决定》强调,改进社会治理方式,实现政府治理和社会自我调节、居民自治良性互动。政府由全能政府向服务政府转变,治理主体向着多元化的方向发展,原本由国家和政府承担的责任正在越来越多地由社会组织和公民团体来承担。一方面刑事法治领域的“社会自治”就是要在刑事法治过程中,弱化刑法的公法性质,加强民众的参与,在刑事领域矛盾冲突解决机制上,发展刑事和解制度。立足于个人本位和社会本位的刑事和解制度,是基于修复因犯罪人的行为而破坏的加害人与被害者之间的和睦关系,弥补传统刑事司法的缺陷,对加害人与被害者关系进行协调,进而解决纠纷与冲突[9]。刑事和解具有相对的合理性,是当前解决刑事矛盾冲突、修补社会关系的一种重要手段。另一方面刑事法治领域的“社会自治”还体现在刑罚执行领域,即刑罚的社会化趋势,也即行刑社会化。行刑社会化理论源于刑法的契约理论与避免监狱亚文化的人权保障理论。行刑社会化是一种刑事执行活动,其重点在于社会化,社会化既是一种目标,也是一种对执行方式的规范性修饰。对犯罪分子的矫治不仅仅只是国家的责任,而且还要发挥社会的责任,当前我国行刑社会化的一个重要体现就是大力发扬社区矫正制度,加强对犯罪分子矫正的非官方力量的参与。
有限刑法理念的发展并不只是强调刑法的有限性,同时还要坚持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如《决定》提出健全公共安全体系,完善统一权威的食品药品安全监管机构,建立最严格的覆盖全过程的监管制度,建立食品原产地可追溯制度和质量标识制度,保障食品药品安全。国家将食品药品安全纳入公共安全体系,体现了中央对食品药品安全的进一步重视,这也给食品药品的刑法规制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食品药品安全犯罪的刑法归属需要调整,以提高食品药品安全的刑法地位,这符合我国“当严则严”、“宽严有据”的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也是未来我国刑事法治领域努力的一个方向。
三、人权保障理念
《决定》提出坚持以人为本,尊重人民主体地位,发挥群众首创精神,紧紧依靠人民推动改革,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创新社会治理,必须着眼于维护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最大限度增加和谐因素,增强社会发展活力,提高社会治理水平,全面推进平安中国建设,维护国家安全,确保人民安居乐业、社会安定有序。随着创新社会治理改革的开展,政府需以“以人为本”的原则为指导,逐步限权、放权并且朝着服务型政府的方向改革,这对人权保障的发展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可以说以人为本、保障人权是现代刑法理念的核心,也是其最终目的,同时,人权保障理念还有着深刻的经济根基,即与市场经济体制有关。在市场经济背景下,利益主体呈现出多样化的趋势,且利益主体的地位平等并有自主决策权,只是因契约关系或权利义务关系有所关联,在这样平等的关系下,多元利益市场主体之权利意识逐渐觉醒并成熟,人权观念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生根发芽、开花结果[10]。在市场经济深化改革的背景下,人权观念得以更高层次的发展。
在刑事法治领域,人权保障理念的保护对象需要厘清,人权保障的对象既包括善良之人也包括犯罪人。《刑法》规定犯罪与刑罚,这是保护善良人人权的体现,同时《刑法》又对刑罚的适用加以严格的限制,这又是保护犯罪人人权的重要体现。但是,在刑事法治领域的人权保障,事实上所着重于或者说侧重于对犯罪人的人权保障,其主要通过限制刑罚权的滥用来实现。刑罚权是公权力的组成部分,具有天然的权力属性,同时也不可避免地存在公权力的扩张性特征。刑罚权倘若扩张、无限滥用,必然会对公民的自由、人格甚至生命等合法权利造成不必要的伤害,所以,限制刑罚权的滥用是刑事法治领域不得不重视的问题。
此外,刑事法治领域人权保障,还通过贯彻刑罚的宽容性、轻缓性和道义性原则加以实现,有学者主张,要“把刑罚之苦控制在人的尊严所能接受的限度范围内,包括刑法的宽容性、轻缓性和道义性”[11]。刑法的宽容性隐藏着现代刑法对人性的回归,同时,刑法宽容性要求我们在认识到犯罪是社会不可避免的一种现象的基础上,对犯罪人保持一种理性的态度,尊重犯罪人的人性和人权。随着社会的发展,刑法轻缓性或者说刑罚的轻缓性成为世界的一个发展趋势,这是法治社会沉积理性思维之必然。刑法道义性决定了刑法规范的制定和执行,要注意符合道义的要求,道义性要求我们认识到刑法是一种恶,一种必要的恶,进而更加关注如何促进刑法的合理性与正当性。
人权保障运动,经历了一个从理想到现实的发展过程,人权保障理念,在我国的刑事法治事业中已经得到尊重与体现,但是仍需得到进一步的尊重与重视。《决定》提出:“完善人权司法保障制度。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逐步减少适用死刑罪名。”这就在很大层面上尊重并考虑到了人权保障理念,更是进一步标志着我国关于死刑问题的态度,逐步朝着更为冷静、理性的方向发展,也进一步保障了犯罪人的人权。
《决定》废止劳动教养制度,完善对违法犯罪行为的惩治和矫正法律,健全社区矫正制度。《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规定:“人人有权享有人身自由和安全。任何人不得加以任意逮捕或拘禁。除非依照法律所确定的根据和程序,任何人不得被剥夺自由”。劳教制度的废除与当前我国法治中国建设的大局相一致,是我国人权保障的又一进步。《决定》还提出健全错案防止、纠正、责任追究机制,严禁刑讯逼供、体罚虐待,严格实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通过对司法程序的规范以及对国家司法救助制度的健全,对人权加以进一步的保障。
四、形式与实质相统一理念
形式与实质相统一理念,在刑事法治领域中即为刑事程序公正与刑事实体公正相统一。刑事程序方面的公正,包括司法独立、程序公开、无罪推定以及证据规范、诉讼程序等方面的科学规范。刑事实体公正,包括犯罪人受到应有的惩罚、以事实为依据和以法律为准绳、罪责刑相适应以及无辜者不受牵连等。
关于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的关系,理论界对此有不同的观点。持实体公正本位观的学者认为,实体公正才是刑事司法活动所追求的唯一目标,程序只是一种不具有任何评判标准的手段,其是否公正在所不问,该观点源于边沁的“程序工具论”。持程序公正本位观的论者认为,程序公正才是司法活动追求的目标,程序公正足以掩盖实体公正,只有程序是公正的,实体才能公正。持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并重观的论者则认为二者是相互联系而又相互独立的范畴,在刑事法治领域,二者并重。克劳思·罗科信认为:“在法治国家的刑事诉讼程序中,对司法程序之合法与否,被视为与对有罪之被告、有罪之判决及法和平之回复,具有同等之重要性。”[12]笔者赞同并重论的观点,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二者缺一不可,对于规范国家刑事权力、塑造司法主体的法治品格、提升法律权威和促进法治公正,具有积极的促进作用。当然,当实体与程序发生冲突时,应该在最大的限度内加以调节,将损失降到最低。在较长一段时间内,我国的刑事法治对程度公正的重视程度不够,经历了一个从忽视程序到重新审视程序的价值、从片面追求实体公正到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逐渐并重的过程。
《决定》规定“确保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检察权”和“健全司法权力运行机制”。在制度的建立与健全方面,为了确保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检察权,进行司法管理体制改革和司法人员管理制度改革并探索建立与行政区划适当分离的司法管辖制度和司法人员遴选制度、分类管理制度和职业保障制度。此外,对司法职权配置进行优化、对审判委员会制度精心改革以及对各级法院职能定位进行明确与规范,为司法权力的安全运行提供制度上的保障。在刑事诉讼程序的规范上,《决定》加强了对刑事诉讼程序公正的关注力度,要求推进审判公开、检务公开,录制并保留全程庭审资料。增强法律文书说理性,推动公开法院生效裁判文书。严格规范减刑、假释、保外就医程序,强化监督制度。广泛实行人民陪审员、人民监督员制度,拓宽人民群众有序参与司法渠道。
创新社会治理,是我党在对执政规律科学认识的基础上所提出的执政方式的改革,在创新社会治理体制改革部署中,国家公权力得到有效的限制。在考虑经济改革、社会变革以及刑法独立的品格与价值的基础上,刑法理念对传统刑法理念有所超越。总体来说,有限刑法理念、人权保障理念和形式与实质相统一理念的发展,是未来我国刑法理念所着重发展的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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