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院的设想与前途
2015-03-18陈云良
陈云良
“民告官”在中国多年来一直被视为依法治国的标志之一。此次《行政诉讼法》修改,亦在依法治国、依法执政的背景下,被寄予厚望。
其间,一直被行政法学界强烈呼吁的行政法院设立问题再次被提出。
1989年通过的《行政诉讼法》为中国法治建设开启了“民告官”的制度先河,这对于破除传统等级观念,培育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法治文化,限制行政权力膨胀,监督政府,建构权利制约权力体制,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无论是法学界还是实务界一致认为,《行政诉讼法》在法治启蒙刚刚开始的时代能够克服重重阻力顺利通过,是中国民主与法治建设的重大进步。立法参与者无不视之为人生重大成就。
《行政诉讼法》实施后,“民告官”不再是一件“大逆不道”的事,涌现了一批典型案例。行政诉讼原告胜诉率一度达到30%,实属不易,进步巨大。但近年来,行政诉讼存在立案难、审理难、执行难、上诉率高的困境。一些地方官员常以各种名义阻挠法院受理行政案件。因为法院在地方还没有独立性,受制于地方政府,不敢、不愿受理行政诉讼案件。行政庭“门前冷落鞍马稀”。
一直以来,全国行政诉讼案件稳定在每年10万至12万件。而人口只有8000万的德国,行政法院每年受理案件达30万件;人口不到1000万的瑞典,2011年行政法院受理案件总数为12.86万件。
据最高人民法院统计数据,2011年全国以不予受理和驳回起诉结案的行政案件,占全部一审结案总数的7.8%,是民商事案件的7.8倍。大量行政案件被拒之门外。信访不信法,每年行政诉讼只有10万件,而信访案件则达数百万件之巨。
立案难,立案以后要排除行政干扰作出公正的判决更难,导致上诉率畸高。据介绍,全国行政诉讼案件上诉率超过70%,有的省份甚至达到100%。有的判决政府败诉,但要得到执行难度也很大。
上世纪90年代,某法院法庭庭长受理了以省政府为被告的案件,给省领导发了张传票,惹得领导大发雷霆,撤了庭长的职。现在各地中级法院较难受理以省级政府为被告的案件,20多年来,也几乎没有看到省级政府作被告的案件。
这次通过的新《行政诉讼法》有了重大进步,第15条规定,起诉县级人民政府行政行为的,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但还没有彻底改变下级审上级的局面。
鉴于行政审判专事于行政主体行政行为的审查、判决,是对公权力的直接监督,为了保证审判不受干扰、牵制,公正裁决,必须形成相对独立的行政审判系统。尤其需要尽快设立独立的行政法院,对行政权有效制约,从整体上而不是在局部和个案上,根本扭转权力腐败、政风不清的局面。
权力缺乏有效制约,是法治中国建设必须直面的难题。设立独立的行政法院可以对公权力中最主要的部分——行政权形成有效制约。
在独立的行政审判系统设立以后,还应大幅度扩大行政法院受案范围,抽象行政行为、行政决策行为等都应当列入可诉对象,发挥行政审判对行政权力的监督制约作用。
(摘自《瞭望东方周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