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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行政案件的受理标准

2009-06-04江必新

中国检察官·司法务实 2009年8期
关键词:行政案件特殊性条件

江必新

在行政案件受理問题上,标准的多中心主义将导致选择性司法,进而危及整个行政法律秩序的稳定。基于法治主义的立场和目标,行政案件受理应坚持“法律标准”,即严格依法受理行政案件,法律规定应当受理的就受理,不应当受理的则不受理。在坚持“法律标准”受理行政案件时应当注意以下几个问题:第一,要正确理解行政案件受理问题的一般性和特殊性。行政诉讼行为作为司法救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案件受理的理念、原则、制度、机制等方面与其他诉讼都有一致的地方,这是其一般性体现。行政诉讼的特殊性,最主要的表现就是通过设定“受理”这个门槛对裁判请求权进行适当地限制。第二,要全面认识行政案件受理的普适条件和特别条件。由于行政诉讼法和相关司法解释对案件受理的特别条件规定得并不明确,我们在受理工作中要注意重视对不同类型案件的受理条件的梳理、归纳、总结,据此指导案件受理工作,增强受理工作的可操作性;加强释明,对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尤其是不合特殊条件的,要指导当事人做出适当的修改,使起诉更加规范;对于有些特别条件可能与实体审查条件很难分开的案件,应当先受理。第三,要注意区分行政案件受理的必要条件和充分条件。第四,要准确把握受理标准种核心概念的内涵和外延。

(摘自《法学》2009年第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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