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授治院:中国大学行政权力与学术权力边界设置的原点
2015-03-18刘广明
教授治院:中国大学行政权力与学术权力边界设置的原点
刘广明
(河南工业大学职业技术学院, 河南郑州450001)
摘要:中国大学张扬学术权力的关键举措是在行政权力与学术权力二者之间设置合理的边界,设置边界的原点宜在大学二级学院实施教授治院。教授治院的理论依据是学术共同体理论,其精髓是均权和求真,教授治院必须体现公开公正和均权制衡二大原则。实践中,教授治院具有实施的合法性基础,也符合大学的组织特征。但要使教授治院真正起到边界原点的作用,还应该以科学的治理理念为先导,以适切的治理机构为载体,以完善的治理制度为保障,防止教授治院陷入新的官僚化模型之陷阱。
关键词:教授治院;大学内部边界;学术权力;行政权力;共同治理
[中图分类号]G641[文献标志码]A
收稿日期:2014-12-10
基金项目:教育部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重大委托项目“中国特色高等教育思想体系研究”(13JDW004); 湖北省教育科学“十二五”规划重点课题“高校领导决策制度研究”(2013A002)
作者简介:陈琼英(1982-),女,湖北荆州人,华中科技大学博士研究生,主要从事院校研究、教师教育研究、高等教育经济与管理研究;
DOI:10.15998/j.cnki.issn1673-8012.2015.02.009
“设置边界是组织构建的基础,它会涉及群体行为、人、流程、资源和目标。”[1]科学设置大学行政权力与学术权力的边界,有助于限制行政权力的泛滥,有助于学术权力的张扬,有助于行政权力与学术权力之间的有效沟通与和谐相处。但如何设置二者之间的边界则是一个值得研究的问题。在大学二级学院设置行政权力与学术权力的边界是一个现实的、合法性的、可实施的方案,教授治院是中国大学行政权力与学术权力边界设置的原点。
一、教授治院的理论基础
科森在1960年就发现,大学表现出“组织结构上的一种奇特的二重性”。科森认为,在大学里同时存在两种结构:一种是传统的科层管理结构;另一种是教师在其权力范围内对学校有关事务作出决策的结构[2]10-11。1998年,美国学者罗伯特·伯恩鲍姆(Robert Birnbaum)把具有这种组织特征的大学称为“学术共同体”(academic community)。他认为大学具有较高的组织内部同质性,同时具有“外部松散联结,内部紧密联结”的组织特征。在这样的组织中,组织成员拥有相似的价值信念和目标追求,表现为人人都具有平等地位,组织成员对学校和专业有很强的忠诚感。他们把学术工作置于大学工作的核心位置,而把行政工作责任定位于为学术活动提供服务[3]4。这就是大学治理的一种常见模式,人们把它称之为“教授治校”。教授治校作为一种大学治理模式,是大学治理的一种制度安排,基本上是随着大学的诞生而诞生的。但随着时间的推移,教授治校这种大学治理模式逐步有了新的内涵。最早的教授治校,教授对大学治理拥有绝对的治理权力,既包括决策权,也包括行政权,更包括学术权力和监督权力。随着大学变为社会的轴心机构,大学与外部环境的交往也越来越多,外部环境对大学的影响也就越来越大,教授权力逐步弱化,代之的是大学的董事会或理事会,学校的行政管理权也逐步由校长来行使,教授权力成为学术权力的行使者,教授治校中的决策权、管理权、监督权、咨询建议权基本就只剩下后两者了。
中国自民国时期开始引入教授治校这种治理模式,代表学校是蔡元培主政下的北京大学。但随着时间的推移,特别是上世纪90年代以后,我国大学基本上抛弃了教授治校这种治理模式,代之的是“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教授被设计到大学治理结构之外。到上世纪末,伴随着我国建设世界一流大学的实践进程,我国大学又重新检讨“教授治校”这一大学治理模式,并逐步延伸出“教授治学”这一“教授治校”的替代品。但“教授治学”与“教授治校”虽是一字之差,却是两种性质不同的概念和实践。“教授治校”是一种治理模式,是大学教授参与学校集体决策、共同治理的一种制度设计;“教授治学”则是一种概念,是一种要求,是对教授的一种责任和义务的界定,即教授要专心于学问、学术、学科、学生、学风。最终,“教授治学”沦为一个单纯的概念,在大学治理实践中并没有太多的意义。
但是,张扬大学学术权力,恢复大学学术性组织本质,是大学科学发展的基本路径,也是中国大学改革的目标诉求。面对行政权力、政治权力日益膨胀的大学,必须进行一系列的改革才能逐步走向大学的学术本位。大学为此又必须借鉴“教授治校”的合理内核,发挥教授在大学治理中的作用。目前,从大学层面实施“教授治校”没有法律支撑,中国大学张扬学术权力的改革应该从大学最具自主权的学院开始。以学院治理结构改革为突破口,通过设置合理的大学行政权力和学术权力边界达到实现大学张扬学术权力的目的,最终实现大学的科学发展。此种思路可以定位为“教授治院”:教授作为一个群体参与学院治理,这种治理不仅包括学术事务的治理,也包括决策和行政事务的参与;不只是学术权力的张扬,也包括行政权力的制约。大学实施教授治院,具有合法性和可操作性。
其一,在法律层面上,教授治院具有合法性。制度设计的基础是合法,合法性是大学任何制度设计的前提。这里的“法”,既包括国家法律层面的《高等教育法》,也包括政府的政策、条例等。目前,无论是国家层面的法,还是政策层面的条例与政策,都支持大学进行学院层面的改革。1998年通过的《高等教育法》对大学层面的治理结构作了明确规定,即“国家举办的高等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高等学校基层委员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高等教育法》第39条)。对大学内的二级机构,大学具有完全自主权。法律规定“高等学校根据实际需要和精简、效能的原则,自主确定教学、科学研究、行政职能部门等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和人员配备”(《高等教育法》第37条)。《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也把学院层面的改革列为现代大学制度建设的一项重点工作,把“试点学院改革”作为一项重要举措来实施。对此,教育部副部长杜玉波认为:“试点学院就是一项以创新人才培养体制为核心、以学院为基本实施单位的综合性改革,实际上就是在高校内部选择一些学院,设立‘教育教学改革特别试验区’。”其核心使命之一是创新高等学校管理体制机制[4]。学院进行教授治院改革无疑具有了法律上的合法性。目前,教育部《关于推进试点学院改革的指导意见》已经党组会审议通过,文件提出了25项支持试点学院改革的突破性政策措施。即是说,大学对二级机构的管理具有完全的自主权,大学二级机构实施何种治理模式,大学可以“说了算”。
其二,在理论方面,教授治院具有先进性。“大学是一个由学者与学生组成的,致力于寻求真理之事业的共同体。”[5]19“无论学院还是大学都不是一个政治团体。它的职责不是行政管理,而是发现、发表和讲授高深学问。它的管理不是根据人数或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而是以知识为基础。”[6]大学教授不是公务员,大学教授首要地要把自己看作一名科研工作者和一名教师,教授的基本工作是作出自己的选择。他要在没有任何外来干涉的情况下,义不容辞地想尽一切办法,从他为自己提出第一个问题开始,对自己的科研活动承担起个人责任。他作出决定所依据的是内在于他所从事的工作标准,这个标准回避外来的预测、即时性的确认和最后的定论[5]178。 “大学是学术共同体”理论认为,在学术共同体内,教授之间地位平等,权力平等,以追求真理为己任。任何外在的压力与控制都不利于学术共同体使命的履行。该理论为大学教授治院提供了理论上的合法性。
其三,在学术层面,教授治院具有必然性。随着大学社会职能的丰富,大学与社会的关系越来越密切,大学受外部环境因素的影响也越来越大。大学中的权力虽然可以细分为学术权力、行政权力、政治权力、学生权力等,但无论如何,大学张扬学术权力是前提和主旨。没有学术权力的张扬,就没有高水平大学的产生。大学的这一本质属性要求大学的行政权力、政治权力必须为学术权力服务。曾任加州大学伯克利分校校长的田长霖教授对此曾深有体会地说:“在美国,大家有一种认识,哪一个学校的教授委员会力量大,哪一个学校将来就会成为最著名的学校。”[7]如果只给“教授治学”,不给教授行政决策权,相当于画饼充饥。因为没有资源分配权、调配权,就不会有真正的学术权力;没有行政管理权,大学的行政权力就很难实现为学术权力服务的目标。教授治院即是把教授这一群体作为学院的决策机构,实施学院全部事务的决策权、管理权和监督权。只有如此,大学方可以真正实现学术权力张扬的目标。
其四,在实践层面上,教授治院具有可操作性。2000年,东北师范大学就在二级学院实施了“院(系)实行教授委员会集体决策基础上的院长(系主任)负责制”(《东北师范大学教授委员会章程(试行)》第6条),至今已过10年。内蒙古科技大学也于2008年在学院实施了“教授委员会集体决策基础上的院长负责制”。北京科技大学教授委员会可以讨论推荐学院院长人选,三分之一以上成员同意,还可提出对院长的罢免议题。这些学校的实践证实了教授治院的可能性和可操作性。
二、教授治院实施的原则与路径
(一)教授治院实施的原则
教授治院的理论依据是学术共同体理论。学术共同体理论的精髓是均权和求真。即学术共同体内的成员没有层级的区别,成员权力、权利平等。成员的基本使命是求真,即追求真理。教授治院治理模式必须体现和践行这种精髓。为此,教授治院必须体现两大原则:一是公开,二是均权。
公开包括信息公开、决策事项公开、决策过程公开、决策结果公开等。公开是公平、公正的前提,也是大学求真的体现。美国大学董事会制度或许可以为我国教授治院提供某种借鉴。美国大学共同体内部人员或普通公民只要按照董事会章程规定的形式提出请求,就可以参加董事会会议或次级委员会会议,并且可以在会议上发言。这是美国一些州立高校董事会制度的一大特色。例如,密歇根大学董事会不仅每次正式会议都向公众开放,而且每次会议议程中都包括“公众评论”部分。该大学自1977年便开始实行的《董事会会议公众发言指南》规定:“在每月举行的例行会议上,董事会必须安排一个小时的时间,让学生、教师和行政人员代表或其他个人(指普通公众)对会议内容发表评论或表达自己的观点。”[8]作为教授治院载体的教授委员会应该借鉴这种形式,把会议内容、会议过程、会议决策结果向全院师生公开。公开可以有效制止腐败,也是保证公平、公正的前提,也有助于教授委员会提高会议的质量,提高决策的质量。
均权是保证教授委员会内部成员权力平等,特别是话语权、决策权、投票权的均等。这方面的制度设计主要包括委员会决策制度、制衡机制、成员动态管理机制、监督机制等。委员会决策制度可以保证集体决策,制衡可以防止权力的腐败,成员动态管理机制可以保证教授的本色,监督机制可以保证教授委员会的公平、公正。当然,这些制度无论是设计还是执行也许会和实践有一定偏差,但只要坚持完善,相信教授治院可以得以健康实施。
(二)教授治院实施的路径
大学学院是大学各项职能实践的承载机构,是大学承上启下的学术性组织。学院是大学生机与活力的源泉,大学各项职能、各种使命、各项职责的完成最终的承载者是学院,所谓“上面千条线,下面一根针”。学院科学发展了,大学也就持续发展了,正所谓学院强,则大学强。同时,学院也是大学的二级单位,学院工作的联系面主要是大学的各个机构和部门,与社会关联度并不大,大学对学院的机构设置具有完全的自主权。大学完全可以根据学科性质、学院使命设置其治理结构与模式,赋予学院完全的人、财、物的支配权和处分权。第三,中国大学改革的实践也证明了,大学行政权力与学术权力关系的变化可以首先在学院一级完成。改革后的一些学院已经在改变行政权力性质、张扬学术权力方面取得了一些经验,获得了某种程度的成功。无论在法律层面,还是在学术层面与实践层面,教授治院均具有可行性,但大学边界设置必须“以文化观念为先导、以机构为载体、以制度为保障”。机构是大学边界的重要载体[3]63。依照此理论,实施教授治院必须遵循以下路径。
第一,教授治院共享理念的形成。在大学层面以及学院层面能否形成教授治院的共识,是实施此项治理模式的先导与关键。这种共识是组织行为背后的动机与基础,这种共识的作用“在于建立起各种组织行为和组织过程得以发生的边界范围。组织文化有助于创造组织的共同象征、神话和现实世界,有助于参与人员理解模棱两可的事物,形成关于适当行为的一致意见”[2]78。
第二,教授治院机构载体的设计。治理模式有助于参与学院事务各利益相关者之间明确稳定的权利义务关系。它直接规定着各方参与学院治理的方式、权利、义务和职责。因此,治理模式是影响学院各项权力关系的最主要因素。目前,我国大学学院治理的基本模式是“党政联席会议制度”,即党政联席会议(包括学院的党政领导)是学院的决策机构,参与党政联席会议的各位领导同时也是决策事项的执行者与监督者。学院领导特别是学院的院长和党委书记(党总支书记)事实上是学院绝对权力的拥有者,他们既拥有政治权力,也拥有行政权力,同时也拥有学术权力和监督权力。因此,学院一级同样出现了学术权力式微、行政权力无边界的情况。为改革这种学术权力式微的状况,还大学学院本来应有之组织特性,一些学校对学院治理模式进行了改革,其最为主要的步骤是设置“教授委员会”。
机构是落实组织职能的载体。没有适切的机构,再好的治理模式也难以发挥其应有职能。教授治院作为一种新型治理模式,必须有适切的机构来承载这种公开公正。教授委员会即是这种新型治理模式的机构载体。因此,教授委员会机构的组建与职责界定是重中之重的事情。虽然教授对大学的学术属性有深刻的理解,但他们首要的任务和使命是遵从自己学科的发展,完成自己的学科使命。在大学职能日益复杂化的今天,他们必须厘清各类工作性质,处理各种关系。但这些可能都不是教授所擅长和乐意做的。作为决策机构的教授委员会,也必须从学院自身的实际出发,设置合理的工作机构才有可能完成教授委员会的各项使命,可设的工作机构有秘书处、教学工作小组、学术小组、人才聘任小组等。这些工作机构为教授委员会决策准备必要的资料和信息,处理日常事务。没有这些日常工作机构,教授委员会可能会成为学院领导的摆设,成为学院领导的玩偶和挡箭牌。
第三,教授治院适切制度的制定。著名学者王英杰认为:“从制度的层面来看,我国大学从来没有真正建立起学术权力。”[9]“制度是一个社会中的一些游戏规则,或者更正式地说,制度是人类设计出来调节人类相互关系的一些约束条件。”[10]制度是保障,合理的制度可以使机制、联系规范,减少交往、合作的成本。新的治理制度也需要一系列适切的制度作为保障。对学院新型治理模式来讲,最为主要的是制定教授委员会章程。教授委员会章程应该规定教授委员会的议事规则,教授委员会人员组成方式,教授委员会成员聘任与考核制度,教授委员会与其他组织特别是学院党政联席会议、院长办公会等之间的关系。其次,要制定对教授委员会的监督制度,防止教授委员会演化为新型的官僚机构,成为权力的寻租对象。第三,要建立信息公开制度,把教授委员会拟决定的事项,提前公告给全院职工,听取全院职工的意见。同时,要把会议内容尽可能地向全院教职工公开,这种公开不只是结果的公开,还应该包括过程的公开等。第四,建立教授委员会成员动态考核轮换制度。即教授委员会成员应该在每一个任期结束后有一个考核,同时教授委员会成员任期不应该超过两届,以避免形成终身制,避免教授委员会成员演化为一种职务。第五,建立学院各类机构权力边界制度。即教授委员会与院行政、院党委之间的权力边界界定必须明确、具体,具有可操作性。第六,建立教授委员会过程管理与目标管理制度。即考核每届教授委员会过程管理中的规范性与目标管理的增长性。一是对教授委员会权力行使过程进行细致的研究并用制度来约束,以确保该制度合理、规范、科学运行。二是设定每届教授委员会在学科、学术、学风和教学等事宜方面的增长目标。第七,建立教授委员会成员培训制度。教授委员会是实施教授治院的载体,教授委员会实质上是一种学术共同体,其基本运行规则应该是公平、公开、公正、均权。公平、公正、公开很好理解,而均权是指每一位教授委员会成员具有平等的参与权、决策权、议政权。这就要求教授委员会各成员既要具备优秀的学科水平,也要具备一定的决策能力,更要具备良好的人格素养。
三、教授治院可能的与现实的陷阱
教授委员会是教授治院的载体,是教授治院得以实施的核心机构,教授委员会承载着教授治院的核心理念与使命。教授委员会运转的效果,直接关系着教授治院的成败。正常的情况是:教授委员会由教授组成,教授委员会中的教授由民主选举产生,有一定的任期限制,且只是“教授”而不是“官”,教授委员会遵守学术共同体的基本规范和运作范式,等等。但在实践中却有可能因为制度、机制或者文化的原因,使教授委员会“走偏”,进而成为教授治院可能的与现实的陷阱。
(一)教授委员会沦为一级新的官僚机构
在一个官僚化、官本位的大学中,再好的制度设计也难以冲出当下文化环境的牢笼。教授治院最危险的陷阱是大学教授委员会在实践中演变为一级新的官僚机构。这样,学院就相当于在原来党委、行政的基础上再增加了一级组织,一个官僚机构,一种新的资源的垄断者、占有者和分配者。东北师范大学实施教授治院已有12年,老校长史宁中设计的“教授治院”机制也正在被异化。他所建构的“教授委员会管学院行政班子,行政班子管老师,三年之后老师制约教授委员会,在这个‘三角形’稳定关系中学术权力和行政权力相对分离”的治理模式正在接受考验。一些学院甚至出现了“六位教授委员会成员中有五位是行政领导,还有一位是退下来的副院长”的情况。行政领导班子开会和教授委员会开会差不多是一套人马。“教授委员会也有行政化的倾向了。”[11]避免陷入此类陷阱,一靠好制度,二靠好领导,三靠好教授。
(二)教授委员会由官员教授组成
另一种可能的与现实的陷阱是教授委员会沦为官员机构。因为在学校层面上实施的是“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在基层二级单位也存在党的基层委员会。如何处理教授委员会与党委基层委员会之间的关系是教授治院治理模式必须面对和处理的一个问题。在实践中,一些学校把基层党委的书记设计为教授委员会的当然成员,把院长设计为教授委员会的主任。这样,在教授委员会这一机构中,学院的党政一把手就占了两位。他们由于掌握着行政权,他们的话语权也就比一般教授大。这样,教授委员会就演化为一种由拥有教授头衔的官员组成的机构。甚至一般教授由于进入了教授委员会,也多了一种资本。从实践层面看,教授竞选教授委员会成员的积极性很高,“教授们惦记的并不是每个月500元钱的津贴,而是荣誉,自然还有前所未有的权力”[15]。东北师范大学的实践再一次告诉我们,在大学行政化的氛围中,实施教授治院是有难度的!如何确保教授委员会的学术共同体性质,确保教授委员会均权、求真的精髓,需要进一步探索。
(三)教授委员会中教授德行最为关键
教授治院中教授的德行、人格也是可能与现实的陷阱。在实践中,不少教授在没有职务(行政职务或学术职务)前是有教授铮骨的,可当了“官”后,却完全没有教授的气质了。在人情化的社会里,大学教授真能独善其身吗?又如何确保教授组成的教授委员会公平、公正呢?虽然我们不愿意用法律或制度的手段来提高人们的德性,但实践中却又需要用制度来约束人们的欲望。对于教授委员会中的教授,也必须有相应的制度来约束、监督、制衡其行为,只有如此,才可能使教授委员会不步入误区。
四、讨论:教授治院的未来之路
教授治院是中国大学探索大学“去行政化”、教育家办学、按教育规律办学、回归大学学术等使命的一种大学治理模式。它既是一种组织治理模式,一种制度设计,也是一种机构平台。教授治院有其存在的合法性基础,也有其治理学院的基本原则,两者是教授治院的精髓。
理论层面、法律层面的合法性,并不代表实践层面的合法性。事实上,最为复杂的“合法性”是实践层面的合法性。实践层面的合法性包括符合人们的观念、理念、习惯、习俗、文化认同等诉求。在中国大学实施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学院层面实施党政联席会议制惯习的作用下,人们对“教授治院”的认同会有一个艰难而又漫长的过程。从近十年一些学校在这方面的探索来看,取得实践上的合法性仍有相当长的路要走。在这十年中,一些学校的教授治院已经终止,一些学校的教授治院已经演化为党政联席会的变种,一些学校的教授治院实际上已经背离制度设计的初衷。因此,实施教授治院在实践层面获得合法性,仍需进一步努力。其中既包括文化习惯方面的,也包括制度机制方面的。但不管如何,良好的外部环境,开明的领导,共享的文化,科学的制度设计是关键。所有这些都需要在实践中慢慢培育,当学术共同体的理念深入人心,当“求真”的使命得到人人尊重,当教授成为大学主体时,教授治院才算真正有了实践意义上健康发展的环境。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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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吴朝平)
Professor Runs the College: Origin of the Boundary Setting between
Administrative Power and Academic Power
LIU Guangming
(Vocational Technical College, Henan University of Technology, Zhengzhou He’nan 450001, China)
Abstract:The key measure to promote academic power in Chinese universities is to set a reasonable boundary between administrative power and academic power. It’s better to set up institution of professor running the college in secondary colleges as the origin of the boundary. The theory basis of professor running the college is academic community, the essence of which is to share the power and to pursue the truth. The institution of professor running the college should embody the principles of open and fair and balancing the power. This institution has the legality in practice, and fit for the organizational features of the university. The importance for the institution of professor running the college playing the role as the origin of the boundary is to make sure of the points as following: Using scientific ideas as the precursor; using fitful governance institutes as the carrier; using the perfect institutions as guarantee, only by which can the institution of professor running college not to descend to the pitfall of the new bureaucratic model.
Key words:professor running the college; internal boundary of the university; administrative power; academic power; co-governance theory
曾波(1979-),男,湖北荆州人,馆员,硕士研究生,主要从事高等教育管理和档案管理研究。
引用格式:陈琼英,曾波.高等教育治理问题探究[J].重庆高教研究,2015(2):45-50.
Citation format:CHEN Qiongying, ZENG Bo. Exploration on the Governance Issues of the Higher Education[J].Chongqing Higher Education Research,2015(2):45-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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