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行政行为法律规范化策略研究
2015-08-05王晓翠
王晓翠
摘 要 我国信息技术的应用和普及使政府行政行为方式逐渐发生了改变,行政行为的信息化正在逐渐走进人们的社会生活。然而网络行政行为的开展与快速推广过程中逐渐产生了诸如行政行为透明度不够、受舆论干扰性较大、规范强度较弱等问题。这些问题都对我国现行行政法律制度的建设提出了新的要求。本文从网络行政行为的发展和特点入手,分析网络行政行为实行过程中存在的缺陷,最后针对这些缺陷提出网络行政行为法律规范化的策略。
关键词 网络行政 信息化 行政权力
中图分类号:D921.1 文献标识码:A DOI:10.16400/j.cnki.kjdkx.2015.07.077
Strategies of Legal Norms of Network Administrative Action
WANG Xiaocui
(Liaoning Administration College of Police and Justice, Shenyang, Liaoning 110161)
Abstract Application and popularization of information technology makes administrative mode behavior gradually changed, administrative action information is gradually into the people's social life. However, the network administrative act carried out with rapid promotion process has the effect of administrative actions, such as insufficient transparency, greater interference by the public, standardized strength is weak and other issues. These issues are the construction of China's current system of administrative law put forward new requirements. This article from the network development and characteristics of administrative acts, analyzes network administrative acts flaws in the implementation process. Finally, the network administrative act legal standardization of policies for these deficiencies.
Key words network administration; information; administrative authority
我国网络行政行为的发展始于20世纪90年代末,随着信息网络技术的快速发展和信息基础设施的不断完善,网络行政突破了部门和地域限制,向交互性和互联网方向发展。包括使用先进的网络信息技术实现办公自动化、管理信息化、决策科学化;政府部门与社会各界利用网络信息平台充分进行信息共享与服务、加强群众监督、提高办事效率及促进政务公开等。
1 网络行政行为的信息化运作特点
信息化社会的根本影响在于信息对于社会的影响,信息不仅是承裁着行政组织之间的联系,更是行政组织中权力形成的基本来源。强制性的权力不仅难以维持,而且容易招致反抗。物质性内容也可以影响人们的行为和意志,但是以这些经济为基础形成的上层权力是通过收买来完成的,代价较高,而且缺乏目标效力。信息社会的到来,根本地改变了这种状况。知识运用逐渐成为最重要的权力源,而武力和财富则越来超依赖于知识的运用。以信息、观念、逻辑等为基础的知识权力则不同,它是一种非强制的权力,或者与前面的“硬权力”相对而言,知识权力是一种“软权力”,它依靠引导、吸引和劝服而不是收买改变人们的行为和意志。在现代,“对信息的处理和控制是实行征服的重要的武器之一”。
1.1 网络行政行为体现权力的信息化
对于行政权力而言,传统行政权力所具有的强制性特征仍然存在,只不过所依赖的基础正在软化,网络行政权力正以一种全新的面貌展现在人们面前。例如在全球性危急事务的处理中,各个国家之间的相互合作不是依赖各自所拥有的武器的数量或财富历进行的胁迫,而是充分利用各自所拥有的信息共同应对人类面临的危险和困难。又比如,政府要对技术网络上的各种不良信息进行控制,一方面是制定相关的法律预防不良信息的传播,以法律的形式防止技术网络中人们的越轨行为;另一方面则是通过相应的技术,对不良信息进行过滤,利用对信息的筛选以实现正面信息的共享。由此可见,权力知识化不仅改变了权力的形式,也改变了权力的运用方式。具体而言,首先是知识权力能够控制信息的生产和流动。在信息化时代,信息是知识的支柱,也是权力的衍生器。生产和传播什么样的信息,决定了人们的所见所闻,并制约人们的所思所想。其次,知识权力可以推销自己的价值观念。价值观念是一套判断善恶、是非、美丑的标准,也是文化的产物。文化,将日益变成权力的裁体。利用知识产品——那些凝结了价值观念的书刊、影视、游戏等,是推销价值观念的重要手段。行政组织网络化使得行政权力在组织内部形成下移或向外部组织转移,为行政组织寻求外部协作提供了组织保证;而技术透明化使得行政权力有可能向公民分散,这种权力分散是公民参与公共行政的根本前提。
1.2 网络行政行为信息化的权力集中
在信息化时代,权力集中化实际强调了行政权力作为一个整体的本质特性。单就信息技术而言,其本身就带有集权和分权的双重潜质,这种新技术有一种分散的效应,可以增强中央的权力,而不是削弱它。这是因为,信息技术使收集大量数据,并进行精确分析成为可能,从而有利于行政组织上层的权力集中。除开信息技术的双重潜质,信息化时代网络行政权力的集中化还有另外两个突出的表现即基于协作的权力集中和基于控制的权力集中。从宏观的角度看,公共行政全球化要求行政权力的集中。随着全球化时代的到来,全球性的公共事务逐渐成为各国公共行政关注的新焦点,各国公共行政在全球范围内的紧密协作已经成为理论家和实践家的共识。在这种新的历史条件下,各国公共行政必须将原有局限于本国范围之内的行政权力让出一部分,与他国之间共享并形成合作关系。就一国行政权力本身而言,这种共享与合作是行政权力分散化的表现,但分散的背后也意味着行政权力集中的必要。
2 网络行政存在的缺陷
2.1 网络行政行为规范制度不健全
目前,我国的网络行政体系虽基本建成,但仍存在不健全问题,执行力度低。主要存在的问题是,政务信息公布不及时、不透明、不精确;对公众建议评价反馈不及时或不给予反馈;虽然各个地方政府都已建立政府网站,但利用率较低,往往局限于发布新闻、政策等方面,信息较笼统,没有建立公民意见箱或利用率低;不公布财政情况,税费收缴情况等关系公民切身利益的信息等问题。如此一来,网络行政行为极其缺乏规范性,降低了网络行政行为的公信力。
2.2 网络舆论引导难度较大
计算机网络的迅速发展和普及使网上民众的数量不断增加,很多时事热点信息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热点话题,如此一来便产生聚集效应。这主要是因为,互联网本身的虚拟性与隐蔽性大大减少了人们政治参与的不安全感,进而使人们容易摆脱现实社会的规范,放纵自己的行为,使网络行政行为存在着非理性公民进行政治参与的可能性,舆论的无序参与性和信息的虚假操作接踵而至。而我国网络立法脚步缓慢、不健全更加使这样的行为有施展渠道与空间,导致网络政治产生信息失真、舆论偏激、受国外意识形态影响大等现象的形成,影响我国网络行政的正常运行、有效管理与影响公众、服务公众的宗旨所在。
2.3 信息反馈的不稳定性
随着我国网络技术的迅速发展和普及化,民众对网络政治的需求越来越大,参政的意愿也越来越强。然而我国网络政治制度的不健全导致我国网民没有良好的信息传达渠道或传达渠道不畅通,网络政治舆论无序化,往往产生民众对政府的信任度不高、评价度低等现象。由于网络行政的民众参与度高,信息量大,只有关系人民切身利益、政治效应较大的事件或建议才能得到政府部门的关注与反馈,而其它信息的反馈不管在时间还是空间上都是具有不稳定性的。因而,通过运用互联网,将政务信息更加透明化、阳光化,及时有效的进行信息传播,使民众参与到对政府工作的监督与审查中,避免行政腐败是网络行政行为发展的方向。
3 网络行政规范化法律策略
3.1 完善制定网络行政行为相关法律及法规
我国目前虽然有行政法方面的法律规范,但并未出台关于网络行政行为的法律规范,使网络行政行为的规范化无法可依。因此,要将网络行政立法工作要同党的改革、发展、稳定联系在一起,这样才能体立法工作与社会发展相一致,更能体现与时俱进的精神。民主法制思想在立法上最为重要,需要我们高度重视,民主法制思想最主要源于邓小平理论中的思想。这也是我们社会主义法治思想重要体现,也是建立社会主义法制的原则。行政立法只有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为指导,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国情出发,立足于总结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实践经验,并在此基础上借鉴国外好的经验特别是反映市场经济共同规律的东西,取其所长,补其所短,力求从全局上、长远上、发展上和本质上把握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内部的规律性,解决网络行政立法工作中带有普遍性、共同性的问题,才能为我们提供更好的、更有利的、更值得我们一直坚持的正确方向。网络行政立法工作要同党的改革、发展、稳定相适应,必须抓紧拟订尽快出台。
3.2 建立网络行政信息安全与保密法律制度
信息量的不断扩大及网络信息技术的普及使行政信息安全性和保密性不断受到挑战。网络犯罪行为逐渐渗透到国家安全等诸多公共领域之中。因此,利用法律保护国家秘密、保证行政信息公开透明的同时保障计算机信息系统和信息网络的安全已成为网络行政行为法制化面临的重大问题。因此,应逐渐建立以信息加密与解密管理条例和网络安全保护条例和身份认证等法规为主导的法律制度。
3.3 对舆论进行良性法制引导
网监部门应当宣传和开展网络普法教育,使网络活动主体提高自己的网络活动法律意识,从而对自身行为所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产生敬畏和预判,提高网络行政参与者的知法、守法的意识。同时,加强政府信息回应机制的建立,强调对政府公职人员行为的相关法律规范的普及和教育,并对其日常工作行为进行监督和管理。做到对网民的意见和建议及时反馈、透明反馈、合法反馈。使网络民众的政治参与真正得以实现,实现良性互动,让公民真正感受到政府的服务宗旨。
3.4 强化法律事施和科学决策
强化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行为的法律实施,全面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办事,使法制统一、政令畅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能够得到切实保障,使违法行为得到及时纠正和制裁,经济社会秩序得到有效维护;逐渐形成科学化、民主化规范化的网络行政决策机制,使人民群众的要求和意愿能够得到及时反映;政府提供的信息能够全面、及时、准确,做到公开、公平、公正、高效、便民、诚信。建立网络行政信息安全与保密法律制度。
综上所述,网络行政行为走向法治化是现在行政行为方式的重大变革和创新,更是现代行政管理模式的重大革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首要的就是要建立法治政府,把行政行为纳入到法制的轨道中运行。当然,舆论监督也是约束政府行为的一种途径,通过监督行为民众可以对政府的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合理性作出回应。因此,通过对网络行政行为的程序和执行手段的法律手段规范有利于为民众提供良好的与政府沟通的平台,使民众的合理诉求得到有效回应,提高政府的公信力。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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