促进失地农民社会保障内部结构平衡发展的思考
2015-03-18李先权
□李先权
城镇化进程的快速推进导致大量耕地被占用,很多农民失去了长期以来赖以生存的土地,成为无土地、无工作、无社保的“三无”人员。最根本的经济来源土地失去了就理应补偿农民,而这种补偿方式包括社保、养老、医疗等各种保障问题,但是,这些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问题却难以得到最根本的解决,导致失地农民无法正常生活。这一系列的保障问题迫在眉睫,政府也尝试通过政策和策略对无地农民的生活和经济提供各方面的支持和帮助,保障农民利益,维护社会稳定。
一、失地农民社会保障内部结构发展的现状
失地农民社会保障内部系统不均衡主要体现在社会保障系统的发展态势不适应农民未来的生活。养老保险不仅是失地农民未来生活的根本保障,也是其农村养老的最后屏障。而伴随着大量土地被征用的实际情况,都直接促使养老保障早已由中心土地保障转向了家庭保障,加之我国人口老龄化情况的日益加剧,都严重削弱了我国家庭的保障功能,农村老年人比例的逐步上升严重冲击着家庭保障,使征地补偿在短期内不符合失地农民的收入,没有持续性的土地补偿,这也是无法切实解决养老问题的根本原因。因此,各地政府都在积极探讨与分析解决失地农民养老保险道问题的途径。尤其是如何做好农民的养老保障工作已经被列入到国之根本问题之中,得到了国务院的高度重视,国务院也颁布了失地农民社会保障相关问题的有力政策,有效保证了养老保障工作的展开。在补偿方面,依据相关法律的规定会优先安置及补偿土地上有附着物的失地农民,其中补偿资金一部分可以用来缴纳养老保险,另一部分则可以用来缴纳失地养老保证金扶持地方政府和政策,使其更好地为当地居民服务,从根本上解决了失地农民的后顾之忧。
二、造成失地农民社会保障内部结构不平衡发展的因素
(一)我国失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不健全、执行力不足。我国的土地管理法和物权法规定被征收农民土地的社会保障办法应切实做好被征农民的社会保障工作,各项征收和保障条例都应以国家规定的文件和准则为主,要在执行过程中找出各种不能落实社会保障的原因,但是,由于在实际执行的过程中执行力不足,政府的管理职能不能发挥出有效的作用,导致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执行力越来越差,农民社会保障工作越来越不细致,财政和人力资源保障部门的很多领导都出现互相推卸责任的情况,政府对于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问题往往就不了了之,对资金的监管力度也不足,导致这几种因素的不均衡,失地农民的生活保障就出现了问题。
(二)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资金不充足。政府征地补偿是失地农民社会保障金的主要来源,而从我国的征地补偿条例来看,各级政府在进行征地补偿时,必须依照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与条例进行相应的补偿,应以土地产值的背书对农民进行补偿。现代化农业早已与传统农业发生了天差地别的变化,其主要呈现出休闲农业、生态农业、观光农业等一体化农业征地标准,而这种标准实际上是远远低于土地实际价值的。而当前的征地补偿标准则需要按照政府的文件来执行,并能够充分利用市场这个看不见的手来进行宏观调控,在进行政府征地时不能够考虑到土地的增值因素,使很多农民没有获得等值的补偿,这也显示出政府在进行土地补偿时的资金不足,其多余的养老、医疗、就业、低保等保障就更无从谈起了,根本不足以做到这几者的平衡。
(三)失地农民的各项社会保障关系不完善。做好就业保障工作,让所有的失地农民都能够顺利再就业,从而让其获得必需的经济来源,这也是进一步做好失地农民养老、医疗以及最低生活保障的最基本支撑。尤其是我们通过对失地农民社会保障内部结构不均衡问题的研究,可以发现资金是造成不均衡问题的根本原因。而目前我国政府虽对养老与医疗保障加大了投入力度,但对就业保障机制却缺乏足够重视,没有协调好养老、医疗、就业和最低生活保障之间的关系。也正因如此,无法为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资金提供一个长期的保障。而一旦失地农民长期处于失业状态,势必没有多余的资金去购买社会保险,也就无法达到最低生活保障,也就逐渐形成了“没钱没保障,没保障没钱”的恶性循环,极大地阻碍了失地农民社会保障内部结构的平衡发展。
三、做好失地农民社会保障内部结构平衡的解决对策
(一)强化政府的监督执行力度。为了能够进一步落实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工作,强化政府在社会保障工作中的监督执行力度尤为重要。也就是说,政府应该严格执行社会保障工作的相关法律法规文件,强化对该项工作的行政监督,确保该项工作能够顺利得以开展,并且得到严格的落实。从而在提高政府工作透明度的同时,也做到防止职权滥用,因公谋私问题的发生,保障失地农民的切身利益,让更多的失地农民能够享有和城镇居民同等的社会保障待遇,促进社会保障内部结构的平衡发展。
(二)完善征地补偿标准,规范征地分配制度。充分发挥市场经济在土地交易过程中的引导作用,也是进一步完善征地补偿标准,规范征地分配制度的重要手段。在土地交易过程中,我们应该按照市场的实际价格对失地农民进行补偿,将原有的不完全补偿,改变为适应当今社会所需的完全补偿。并且国家还应该充分利用税收手段如土地交易税,去调节土地供需分配,引导土地交易价格的合理化发展。特别是在征地的过程中,如若土地用途发生变化,则应该结合实际情况与土地带来的增值价值,提高对失地农民的经济补偿标准,以此探索出一条与市场经济发展想匹配的土地征用补偿机制,在一定程度上为失地农民提供各项社会保险保障,改善失地农民的生活条件。
(三)实现转型,促进失地农民的再就业。经济始终是失地农民的根本问题。因此,促进失地农民的再就业,解决失地农民的最低生活保障,进而使失地农民能够有多余的资金用来缴纳社会保险,早已成为做好失地农民社会保障内部结构平衡发展的关键。因此,各级地方政府应该牵头,为失地农民建立培训基金与培训机构,有针对性地进行培训,进一步弥补失地农民在职业技能、职业知识上的不足,鼓励其自我创业,开辟全新的天地,也以此迎合市场对劳动人员的需求。
四、结语
综上所述,我国现行的失地农民社会保障内部结构需要进行进一步的改革和评估,应不断总结征地及补偿的历史经验,与未来的城乡发展做进一步的对比,应不断了解现状,正确分析和把握农民的期望与希望,将生活、创业、社会保障等方式进行有效结合,形成失地农民的再就业和再保障转型。要从农民的利益着手,不断改革和改善征地制度,完善征地程序,在政府提出的正常能够承受的范围内让农民接受,及时按照经济发展的实际情况水平调整征地补偿标准,从而保证被征地的失地农民能够从中获得满意的经济补偿,有效保证农民的切身利益,只有这样才能够切实做好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平衡内部结构,维护一方的社会稳定。
[1]李航.征地过程中失地农民与地方政府的社会交换[D].上海大学,2010
[2]刘晓霞.我国城镇化进程中的失地农民问题研究[D].东北师范大学,2009
[3]肖屹.失地农民权益受损与中国征地制度改革研究[D].南京农业大学,2008
[4]马晓磊.城市化背景下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问题研究[J].农村经济,2010
[5]刘海云,刘吉云.失地农民安置模式选择研究[J].商业研究,20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