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高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法治化
2015-03-18汤黎虹温州大学亚太社会治理与法治研究中心浙江温州325035
汤黎虹(温州大学亚太社会治理与法治研究中心,浙江温州 325035)
论高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法治化
汤黎虹
(温州大学亚太社会治理与法治研究中心,浙江温州325035)
摘要:社会治理背景下的高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应当依靠法治及制度创新来构建共同治理的模式。我国以往的相关制度主要是“管理”型的,因此,今后高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制度建设的重点应当在“引导”性制度、“运行”性制度、“监管”性制度的体系上。其途径首要的是加强相关立法,并进行法律制度创新,将制度建设与治理体制的构建紧密结合起来;同时完善配套机制。
关键词: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制度;法治
一、高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与社会法治创新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的规定,高等教育有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三大功能。其中,科学研究包括自然科学研究和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当前人们已经清楚地认识到:哲学社会科学作为探寻人类科技、经济、社会与文化发展规律的理论体系,是助推人类历史发展的动力源。用法治创新促进并规范高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创新、协同创新和文化传承创新,提升哲学社会科学研究效率,多出成果、出好成果,是新时期教育治理体系创新的重要组成部分。
治理既包括科学管理,也包括法治、德治、自治、共治等内涵。社会治理强调政府治理和社会自我调节、自治良性互动,更强调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发挥经济手段、法律手段、道德手段、宣传教育手段的作用,是一种“扁平化”的社会规则运行方式。治理也是建设过程中的治理,主要是社会护救、社会促进、社会扶持、社会维权等方面 笔者将社会法分为社会护救、社会促进、社会扶持、社会维权四个方面. 参见: 汤黎虹. 社会法学[M]. 北京: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 2014.的治理,是一个整体机制和体制的体系。这样的以社会组织为中心的市场化运作模式应当是今后一段时期社会治理创新的立脚点和归宿。
社会治理能力的提升,关键在于创新社会治理体制。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强调的创新社会治理体制包括:改进社会治理方式,特别是坚持系统治理,加强党委领导,发挥政府主导作用,鼓励和支持社会各方面参与,实现政府治理和社会自我调节、居民自治良性互动;激发社会组织活力,特别是正确处理政府和社会关系,加快实施政社分开,推进社会组织明确权责、依法自治、发挥作用,适合由社会组织提供的公共服务和解决的事项,交由社会组织承担;等等。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坚持系统治理、依法治理、综合治理、源头治理,提高社会治理法治化水平。根据这一精神,提高社会治理法治化水平的中心任务就是推动社会治理体制创新,建立全方位的科学的社会治理体制。其中很重要的是建立:社会治理决策的制定和实施的多元主体共同参与体制;政府的社会服务、社会组织和公众参与的社会服务义务分工体系及互动体制。
在深化教育领域综合改革方面,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强调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立德树人,加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教育,完善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教育,形成爱学习、爱劳动、爱祖国的有效形式和长效机制,增强学生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实践能力。这就为高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提出了明确的方向;同时强调:强化国家教育督导,委托社会组织开展教育评估监测。健全政府补贴、政府购买服务、助学贷款、基金奖励、捐资激励等制度,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
社会治理必须法治化。因为:第一,多元主体共同参与社会治理首先是一种全新的社会治理决策的参与活动,即政府、公众、专家、新闻媒体、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人民团体等社会各主体共同讨论、共同协商、共同进行社会事务决策的制定和实施的活动。多元主体共同参与社会治理决策的制定和实施,需要坚持民主性和科学性的原则,其中,科学性要求:多元主体共同参与的科学分工,诸如哪些事项由哪些主体参与;多元主体共同参与的科学程序;等等。就政府而言,应当健全依法决策机制,把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确定为重大行政决策法定程序,建立行政机关内部重大决策合法性审查机制,建立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及责任倒查机制。在社会治理中,政府的角色有二:一是政府主导,主要是资金和社会政策的给付;二是社会服务,按照现代化社会治理的要求,政府的社会服务应当成为法定的社会义务,而且应当与社会组织和公众参与的社会服务义务有明确的分工,并形成科学的社会服务体系,其科学性应当主要表现在有序性,即建立有序的社会服务互动体制。第二,发挥社会组织作用必须法治化。发挥社会组织作用的重要举措是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社会建设公共参与向更加宽泛和制度化建设方向发展,包括在公共参与社会护救、社会促进、社会优待、社会维权等方面展开制度化建设;政府履行服务义务,就是将为社会、为公众服务作为政府存在的、运行和发展的基本宗旨,在社会本位理念指导下,按照法定分工,通过法定程序,履行的为社会和公众服务的义务;社会服务义务还包括基层组织和社会组织的社会服务义务。
高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应当纳入社会治理和法治的轨道。因为:其一,高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是教育治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作为由政府、社会、学校等主体构成的教育治理体系,在社会治理背景下,必然表现为多边治理、多元治理、综合治理——即共同治理的架构,其中的纽带是社会,具体说是凸显社会组织地位和作用的社会,它们既衔接政府的服务功能为高校发展提供服务,又直接参与教育治理,例如参与评估等。高校哲学社会科学就是要深入和全面研究社会治理和教育治理的体系及架构,促进社会治理和教育治理现代化;同时,其研究过程也要纳入治理轨道,用共同治理的方式推动其繁荣发展,这是调动更多主体积极性,协同创新和文化传承创新,多出成果、出好成果的需要。其二,高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法制是教育法治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以往高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制度多以纵向管理为主要模式,较多体现“管”的特征。在社会治理背景下,就需要该研究制度多以横向治理为主要模式,体现“治”的特征。这样一来,势必导致各种关系的重新调整,特别是从突出管理到重视治理、从突出国家到重视社会、从突出权力到重视义务的理念转换[1],会深刻影响着传统重视国家管理权力到新时期重视社会治理义务的制度转变,决定着体现各种关系的重新调整的新型制度的生成,从而不可或缺地决定着高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法制的治理模型的生成。
二、高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的现行制度考证
新中国建国以来,高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一直受到而且越来越受到党和国家的重视,但是真正形成制度则始于20世纪90年代。因为:制度是要求大家共同遵守的办事规程或行动准则①参见: 百度百科. 关于制度的解释[EB/OL]. [2015-04-08]. http://baike.baidu.com/view/78391.htm.,1994年3月11日国家教育委员会发布了《关于加强和改进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工作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研究工作意见》),做出“扶持基础研究,深化科研管理改革,加强管理队伍建设,加强和改善对人文社会科学的领导(包括制定切实可行的研究规划)等规定[2],开始建构要求高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共同遵守的办事规程或行动准则。此后,各方面的制度相继出台,并加快了体系化建设的步伐。纵观高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制度,可以归纳出来:有研究“载体”建设方面的,有研究活动管理方面的,有研究成果管理方面的,等等。
“载体”通指一事物运行附着的或被承载的机体。哲学社会科学研究“载体”,应当是指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附着的或被承载的机体。在当代哲学社会科学研究中,研究基地、社科队伍、学科等,都可以作为使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附着或被承载的机体。因为,它们是承载哲学社会科学研究亦或使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附着其上的“机体”。由此推断,哲学社会科学研究“载体”建设制度也当然地包括重点研究基地建设制度,社科队伍建设制度,学科建设制度等。1999年6月14日教育部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管理办法》,开启了研究基地制度的建设[3]。经过近七年的实践,教育部又印发《普通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管理办法(2006年修订)》,更加突出了重点研究基地的任务,细化了重点研究基地的管理体制(包括教育部、其他主管部门和高校在重点研究基地建设中的主要职责,重点研究基地权利义务,重点研究基地负责人的产生和主要职责,基地学术委员会主要职责和工作程序等),对重点研究基地人员管理、项目管理、人才培养、成果管理、经费管理、科研设施与图书资料和网络建设、档案管理、报告制度、检查评估等方面做出了更加具体的规定[4]。至此,高校哲学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建设制度基本确立。2011年11月7日教育部印发《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建设计划》,2012年12月26日教育部办公厅印发《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建设计划实施办法》,使高校哲学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建设制度更详细具体、操作性更强。在社科队伍建设制度方面,不仅早在《研究工作意见》中就作出吸引人才、解决待遇、业务培训、科研扶持等规定[2],而且《繁荣发展哲社意见》更进一步强调造就一支高水平的哲学社会科学队伍并提出一系列要求[5]。2015年1月19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高校宣传思想工作的意见》更加明确要求,要充分发挥高校哲学社会科学育人功能,深化哲学社会科学教育教学改革,充分挖掘哲学社会科学课程的思想政治教育资源,建立健全符合国情的哲学社会科学人才培养质量标准体系,制定实施马克思主义理论、新闻传播学、法学、经济学、政治学、社会学、民族学、哲学、历史学等相关专业类教学质量国家标准,启动实施卓越马克思主义理论人才培养计划。在学科建设制度方面,主要取向是扶持基础学科,加强传统学科、新兴学科和交叉学科的建设。例如:《研究工作意见》中提出扶持基础学科的要求[2];《繁荣发展哲社意见》,强调要加强哲学社会科学传统学科、新兴学科和交叉学科的建设;要推进哲学社会科学与自然科学的交叉渗透,推进哲学社会科学不同学科之间的交叉渗透[5]。《中宣部、教育部关于加强和改进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学科体系与教材体系建设的意见》(2005年5月8日 教高[2005]6号),提出了加强和改进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学科体系与教材体系建设的指导思想和总体要求,强调加大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学科体系建设力度并做了相关规定[6]。
关于研究活动管理制度,主要是指有关项目的管理和有关计划管理以及学术交流管理等制度。关于研究课题,学界常称为研究项目,主要是指经立项而确立的研究领域。至于其制度,则是在近十几年逐步建设起来的,主要是项目管理制度。例如:2001年6月教育部发布的《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管理办法》作出了“规划和选题、申报和评审、经费的管理与使用、项目的中期管理、成果鉴定验收和结项、成果宣传出版与评奖”等规定,确立了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管理制度[7]。2007年4月经过修订的《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管理办法》发布,旨在规范和加强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经费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与此配套,还有繁荣计划制度。2003年2 月10日教育部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发展繁荣高校哲学、社会科学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繁荣哲社若干意见》),提出“实施高校哲学社会科学繁荣计划”[8]的要求,随即展开由教育部投入资金,设立更多的招标课题来组织重大课题攻关项目的制度。该计划包括了重大课题攻关计划、重点研究基地建设计划、人才培养和奖励计划、学术精品奖励计划、文科教育改革计划、基础设施和信息化建设计划等六大项。其中重大课题攻关计划因许多是具有前瞻性和战略性的现实课题而率先启动。为体现公平竞争、择优立项的原则,重大课题攻关项目实行首席专家负责制,鼓励跨学科、跨校、跨地区联合研究,已确定项目在全国范围内采取招投标制[9]。2003年7月31日,教育部发布了《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重大课题攻关项目实施办法》,就“选题来源与确定、课题招标与投标、项目评审与批准、项目实施与管理、成果鉴定与推广”等作出规定[10];2006年5月29日教育部发布了《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管理办法》,就“项目类别与项目申报、项目评审与立项、项目经费与使用、项目验收与成果转化”[11]等作出规定,从而使该项制度得以确立。2011 年10月18日,党的十七届六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深化文化体制改革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把繁荣发展哲学社会科学作为促进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的重要任务,作为文化产品创作发展最主要的领域之一,作出一系列重大部署。2010年2 月23日,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 – 2020年)发布,要求继续实施“高校哲学社会科学繁荣计划”。2011年11月7日,教育部、财政部印发《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繁荣计划(2011 – 2020年)》,该计划重点建设内容包括积极参与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和建设工程、推进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建设、加强哲学社会科学基础研究、加强哲学社会科学应用对策研究、加强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推广普及、推动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和优秀人才走向世界、加强哲学社会科学基础支撑和信息化建设、开展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评奖和表彰。关于学术交流制度,基本上是从宏观来把握。例如:《繁荣发展哲社意见》要求:“要扩大哲学社会科学领域的国际交流”[5]。鉴于书面学术交流的重要性,教育部发布了《关于加强和改进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学报工作的意见》[12],要求提高办刊水平;教育部社会科学委员会2004年6月22日第一次全体会议讨论通过并由教育部发布的《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学术规范(试行)》作出了“保障学术自由,促进学术交流、学术积累与学术创新”[13]等一系列规范。2011年11月7日,教育部印发《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走出去”计划》,其工作方针之一是坚持以推进学术交流与合作为主线,而促进杰出学者访学交流、积极参与国际学术活动和学术组织即为该计划当中的建设重点。
关于研究成果管理制度,主要是指有关成果研究的质量管理、成果评价、成果宣传、成果奖励等制度。关于成果研究的质量管理制度,体现于《教育部关于大力提高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质量的意见》之中,突出强调“把握方向、坚持创新、加强管理”,要求“要围绕提高研究质量,形成质量导向明确、评估监督有力、成果转化迅速、组织运行高效的哲学社会科学研究管理机制”[14]。至于成果的评价制度,首先是把握指导思想,《研究工作意见》要求: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切实贯彻“双百”方针[2],《繁荣哲社若干意见》要求:坚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推动理论创新、制度创新和方法创新;其次是改进管理,《繁荣哲社若干意见》要求:深化高校科研管理体制改革,建立科学公正的评审制度和评价体系,加快引文索引系统建设,保护研究成果的知识产权[8],等等。2011年11月7日,教育部发布《教育部关于进一步改进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评价的意见》,提出要充分认识改进哲学社会科学研究评价的重要意义,确立质量第一的评价导向,实施科学合理的分类评价,完善诚信公正的评价制度,采取有力措施将改进科研评价工作落到实处。在成果的宣传制度发面,《繁荣发展哲社意见》强调“要加强哲学社会科学的宣传和普及,充分发挥报刊、图书、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大众媒体的作用,大力宣传哲学社会科学研究的优秀成果,扩大优秀成果的社会影响力,推动优秀成果更多更及时地应用于实际。”[5]成果奖励制度主要体现于《中国高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励暂行办法》中,就“奖励对象、奖项及等级、奖励委员会及办公室、参评成果形式、获奖成果质量要求、申报评审、批准并公布”[15]等作出了规定。2009年3月20日,教育部在对原《中国高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励暂行办法》进行修订的基础上,制定了《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人文社会科学)奖励办法》,对奖项设置、申报条件与组织、评审标准、评审原则与程序、异议与处理作出了规定。
由上述整合并列举可见,现行高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制度具有如下三个明显特征:(1)以“载体”建设的制度、项目管理制度为重点,朝制度体系化建设以及深层次(特别是评价制度)方向发展。(2)在制度内涵上,倾重于管理。这与当代中国各项事业靠行政推动的特征相一致。在高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制度建设中,因处于“建设”过程而较多地突出行政管理职能。(3)确立制度的形式多集中于国家教育行政部门的规章,有些还体现于“政策性”文件中,没有专门的法律或行政法规。
三、今后高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制度建设的重点
法治体系是更好发挥法治的引领和规范作用的前提和基础。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要求必须加快形成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这样的体系建设,必须依赖相应的法律制度建设。其一,制度的功能决定必须不断完善自身“机理”。因为,制度具有行为导向、社会整合、传递与创造文化的功能①参见: 百度. 如何理解社会制度的功能[EB/OL].[2015-04-08].http://zhidao.baidu.com/question/59778106.html.;这种功能实质在于规范和约束行为,其主要功能指向往往侧重于消解人性弱点、增强行为能力和克服客观环境不利因素。因此,制度建设是通过组织行为改进原有规程或建立新规程,是一个制定制度、执行制度并在实践中检验和完善制度的理论上没有终点的动态过程。其二,加强制度建设应当着眼于机制的建立和完善,努力实现制度在更高层面的系统整合,按系统论的观点,机制就是系统内在规律的表现形式与作用过程。在若干制度构成的系统中,制度的相互作用和实际运行就构成了机制。制定和完善制度,就是要从完善机制的角度对制度进行系统建设,使制度发挥预期的作用。其三,加强制度建设应当注重发挥制度的整体功效,着力构建科学的制度体系。因为要充分发挥制度的功能,还需要构建一个闭合的、关联的、科学的制度系统,这个制度系统中各部分既各有分工、互不冲突又相互联系、协调配合,共同发挥作用[16]。高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的制度功能实质在于规范和约束哲学社会科学研究行为,现在正处于一个不断完善的过程中,而且这个过程正在彰显建构机制和完善制度系统的整体要求。
中国高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的制度作为制度体系进行建设,必须在理论上勾划出制度体系的模型。由当代中国各项事业靠行政推动的特征决定,这一模型还是要确定以行政管理为主的性质,由此,高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的制度体系中贯穿了行政管理的“主线”。在以往的制度建设中这一“主线”已经非常明显。那么,以治理性为主的高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的制度体系应当是什么样的呢?过去,我们已经建构研究“载体”建设制度、研究活动管理制度、研究成果管理制度三大模块,但是,这样的模块按照治理制度体系建设要求还有较大的差距,例如:建立适应社会治理需要的现代科研制度要着力推进高校哲学社会科学创新体系建设,大力提升高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的质量,加强科研成果转化,努力提高高校哲学社会科学的社会服务水平,改革科研评价制度[17],等等,并不是仅仅依靠管理就能够解决的,以往的实践证明,这一模式并不利于调动更多方面的积极性,也不利于项目研究和成果转化过程的合理协调。这里可以引申出一个道理:建立适应社会治理需要的现代科研制度要对传统模块进行整合并加进一系列新的制度,使之形成体系。当然,整合的方式可以按照不同的标准来进行,笔者以治理性为主的性质为标准,将中国高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的制度体系重新整合为:“引导”性制度、“运行”性制度、“监管”性制度的体系。
关于“引导”性制度,是指“导向”现代科研目标行动的制度。其“导向”主要是政策,诸如:评价政策、奖励政策等,其实际取向是将高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引向评价政策和奖励政策的要求上来,从这个意义上说,“引导”性制度至少包括评价制度和奖励制度。以前我们还缺少对高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的评价制度,当前,教育部正在酝酿出台《关于进一步改进高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评价的意见》,以明确改进哲学社会科学研究评价的总体目标,建立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分类评价标准体系,完善哲学社会科学研究评价方式方法,健全哲学社会科学评价体制机制,希望借此积极推动确立哲学社会科学研究评价的质量导向[18]。至于奖励制度,我国已经存在,但深度还不够,例如奖励标准还很原则,缺少量化标准,特别是影响因子的“介入度”很低,定性的标准又比较抽象,很难进入操作层面。因此,建立易于操作的奖励标准势在必行。当然,广义的奖励制度还应当包括科研成果转化制度,用有偿转化和保护研究成果的知识产权来引导研究成果的有效合理使用。
关于“运行”性制度,是指规范高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过程中研究行为的制度。以往我们已经建立了研究“载体”建设制度和研究活动管理制度,这是中国高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行为规范的重要制度。重点研究基地建设制度和社科队伍建设制度以及学科建设制度,构筑了高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行为规范的基础,在项目的管理制度和有关计划管理制度以及学术交流管理制度中,规范了规划和选题、申报和评审、实施繁荣计划、实施重大课题攻关项目等行为。当然,由于存在高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行为的多样性和研究过程的复杂性,特别是面对社科队伍在各个高校(包括本科院校和专科院校)不断发展壮大的现实,在原有的制度继续实施的同时,还要注重广泛性,即根据国家经济发展和投入增加的情况,从原来“重点支持”的制度(诸如重点研究基地建设制度、重点学科建设制度、重大项目管理制度等)向较为“广泛支持”的制度建设发展,例如:建立本科院校和专科院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基金制度;建立高校与产业对接的“横向”项目研究制度;等等。
关于“监管”性制度,是指规范高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监管行为的制度。本来,现行的高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监管规定多为管理式。诸如:重点研究基地人员管理、项目管理、成果管理、经费管理、档案管理,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经费的管理、项目的中期管理、成果鉴定验收和结项,重大课题攻关项目评审与批准、项目实施与管理,以及研究成果质量管理等制度,都以管理形式表现制度。然而,行政监督也自然寓于其中,只是不够明显罢了。虽然努力提高高校哲学社会科学的社会服务水平也包括提高行政服务水平,即大力加强服务型行政建设,但必要的监督也是要坚持的,例如:对研究项目基金的使用的监管,对研究内容泄密的监管等。可见,“监管”性制度,是以“管理”为主、以“监督”为辅,与“服务”功能建设并行的制度。当前,这一制度建设的关键是:在广度上加入到新制度的内容之中,例如加入到研究评价制度、研究成果转化制度、研究基金制度等新制度的内容之中;在深度上使监管更具有可操作性。
从治理性为主的性质的角度看,上述三个方面的制度符合治理制度“程式”,即导向目标的行为规范、研究过程行为规范、研究监管行为规范的“三段式”。然而,科研治理制度是要成体系的,“三段式”决不能也不应当将上述三个方面的制度割裂开来,而是在建设中就要注重其内在的有机联系,特别是主体之间权利(力)义务(责任)之间的联系,使其形成高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的制度体系。这正是当前中国高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制度建设的重点之所在。如若非也,以体系化建设及其深层次建设为重点也就无从谈起。
四、当前高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制度建设的途径
作为制度建设,一般被人们推崇形成法律制度,认为法律确认的制度具有“刚性”,即有明确的权利(力)义务并设定法律责任,使其实施与政策性文件的实施相比更具有稳定性和强制力保障。这种普遍认识对高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制度建设具有直接的指导意义。当政策性文件的实施被重视一段时间后,往往随着“兴奋点”的转移而出现“衰减”问题,于是,又要用新的文件补充性地督促和“提振”;同时,由于政策性文件缺乏时效和法律责任的规定,使行政推动容易产生实施的不均衡甚至不到位等问题。由此,在全社会加快法制建设背景下,更多依赖法律化就成为必然。
当前高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的法律制度建设,首要的是加强相关立法。如前所述,我国确立的高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的制度的形式多集中于国家教育行政部门的规章,有些还体现于“政策性”文件中,没有专门的法律或行政法规。现在看来,某一个部门规章或“政策性”文件的效力仅局限于该部门所辖范围,面对哲学社会科学研究所涉及领域的广泛以及内容的复杂状况,其效力显然是不够的,展开相关协调工作也要多靠沟通,因而“人治的色彩”相对较浓。因此,将高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诸多必要内容列入法律或行政法规,亦或说制定有关高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方面的法律或行政法规,是当前高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的法律制度建设的首要环节。我国以往的法律,诸如《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虽然明确了高校具有“科学研究”的功能,但这仅仅是高度概括的规定,对于高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也仅仅具有功能性的支持意义。今后,根据繁荣发展高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的客观需要,应当也必须将其具体化。这一具体化的形式可以是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增加促进并保障科学研究和规范科学研究行为的规定,以便真正反映高等教育三大功能的需要;也可以是单独制定行政法规,例如:涉及面较广的《哲学社会科学国家重大课题研究条例》,《哲学社会科学项目评估条例》,《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励条例》,《促进哲学社会科学研究成果转化条例》,等等。由此形成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法形式体系。
法律制度建设与治理体制的构建有着直接的联系。治理体制的内容往往是主体权限的划分及运行规则,亦或说,治理体制包括若干主体、若干主体各自的权利义务、及这些权利义务运行中的规则等内容。这些内容往往直接由法律规范确认和认可①参见: 汤黎虹. 经济法: 政府经济管理体制的法律形式[M]. 长春: 吉林人民出版社, 2002: 139-175; 汤黎虹.社会法通论[M]. 长春: 吉林人民出版社, 2004: 108-147.。高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体制,同样要由法律规范来规定诸多的参与治理的主体、各主体分别享有的各种针对研究的权利(力),应当履行的各种附着在研究上的义务(责任),以及这些权利(力)、义务(责任)如何有效运行。正是这样的规定才建构了高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体制。它既是治理性为主的性质的体现,又是提高这一体制运行效率的需要。以往,中国重视的是管理体制改革,例如国家教育部门在1994年《研究工作意见》中提出深化科研管理改革的要求,指出:“管理体制改革的重点是,打破自我封闭的格局,引进竞争机制、建立激励机制,实行分级管理。”并规定国家教育部门的主要职责,要求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部门和学校科研管理部门,也应根据实际情况恰当地确定自己的职能[2]。2003年的《繁荣哲社若干意见》又强调要“进一步深化高校科研管理体制改革,”要求“建立健全高校社科研究管理部门”[8]。此后还有一些文件也做了类似的规定。应当看到,高校科研管理体制改革对于相关主体权利(力)、义务(责任)的重新调整,加大高校的社科研究学术责任,是具有积极意义的,这种调整成为开启繁荣发展高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之门的一把钥匙,通过加大高校的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学术责任,会更有利于社科研究方向的把握和研究积极性的发挥。但是,制度规范高校的社科研究学术责任,特别是规定社科研究的学术权利、义务及滥用学术权利和不履行义务的不利法律后果,也就是调整相关主体权利(力)、义务(责任)关系,构建新型的高校科研管理体制,还存在许多困扰。一是高校科研项目越来越集中于“纵向”项目特别是国家级项目,使国家项目资源紧张,加之高校评估排名指标的重视,带来的弊端很多并为学者们诟病;二是产学研合作的“横向”项目并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导致市场化的多主体合作研究和社会组织作用发挥比较弱,应用性研究主要是对应政府需要,而很少直接对应产业一线和社会建设基层的亟需。这里的关键是“管理”的理念在发挥作用,对市场化的多主体合作研究如何“把控”,确实在理论上还没有解决。笔者赞成对哲学社会科学研究的“把控”,因为中国经济社会发展稳定需要,但认为应当找到与社会治理一致的“把控”方法,例如委托社会组织展开多项内容的评估,加强监督,等等。
可见,高校科研治理体制的内容是比较具体的,即相关主体权利(力)、义务(责任)要明确,这就给相关制度建设提出了新的课题。笔者认为,当前高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的法律制度建设从内容看,应当在“引导”性制度、“运行”性制度、“监管”性制度方面明确规定相关主体权利(力)、义务(责任)。
当前高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的法律制度建设,不仅要加强相关立法和建构相关体制,而且还要完善配套机制。机制是制度的更细化的形式。比高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立法和相关体制建构更细化的形式——配套机制,在实施高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立法和实现相关体制建构中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它往往可以使法的实施及权利(力)、义务(责任)关系运行落到实处。诚然,由于高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的各项立法和相关体制建构都需要有更细化的形式即相应的配套机制,所以应当进行一定的归类并按照归类展开“细化”。根据前述观点,应当归类为“引导”性制度、“运行”性制度、“监管”性制度并展开“细化”。举例来说,制定《高等院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评估条例》,会比较宏观地规定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分类评价标准体系和评价方式方法,而具体的工作,诸如社科优秀成果评价和评奖工作,就要建立一些量化指标,以补充评价标准体系和评价方式方法规定之不足。
就科研成果评价来说,以往许多评价都缺少量化标准。即便是有量化标准,也是简单化的。例如:高校和学院排名的一个指标是在核心期刊发表的文章,根据是核心期刊的文章影响因子综合评价高,然而,是不是所有文章都有影响,则不去细致考证。如果说按照影响因子评价,为什么不能将每一篇文章都通过影响因子评价呢?关键是没有专门评价文章影响因子的制度。在法治化的今天,这一制度的建立已经有了可能,其内容也并不复杂,即政府委托社会组织进行文章影响因子综合评价,文章影响因子积分,可以作为评定职称、大学和科研机构排名的依据之一。
科研成果评奖也是如此。以往的评奖多由专家主观评价,缺少客观根据。由此造成评价时托关系讲情之风盛行。笔者认为①笔者曾经在2008年为某省社科联提出《关于改进与完善社科优秀成果评奖工作的建议》.:社科优秀成果评奖的关键在于量化指标。量化指标应主要包括:(1)政治方向和理论创新;(2)社会影响。其权重比应为5 : 5。关于政治方向和理论创新,是主观的指标,但也要有量化,包括:政治倾向的学术鉴别;文章观点的政府和社会采纳;学科及交叉学科创新的鉴定;等等。社会影响是一个非常重要的指标,因为,社会科学成果是否被社会所认同或者能否影响理论和实践的发展,是检验社会科学成果的价值之所在。关于社会影响,应当改变重刊物轻文章的做法,在影响因子评价指标中,更加重视如下指标:引用和转载;学术会议发言及反馈的情况。引用可分为他人著作引用和他人论文引用。例如:引用一条/次可赋×分,最高不超过引用本身的分值。转载可分为全文转载和摘要,权重比以6 : 4为宜。其中,全文转载一篇/次可赋×分,摘要一篇/次可赋×分,最高不超过引用本身的分值。以上社会影响指标均需有详细证明,由申报者提供。评审组的职能是审查和赋分。
由政府委托社会组织按照制度安排对哲学社会科学研究进行评估,是科学研究法治化的必然选择,它能够为消除 “抓权力”、“图省事”的有害哲学社会科学繁荣发展的弊端而发挥重要作用,是促进哲学社会科学研究评价引导的科学化的重要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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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ey word: Institution of Higher Learning; Philosophy and Social Sciences; Research System, Rule by Law
(编辑:朱选华)
Research on the Legalization for the Philosophy and Social Science In the Institution of Higher Learning
TANG Lihong
(Research Center of Asia-Pacific Social Governance & Legal Rule by Law, Wenzhou University, Wenzhou, China325035)
Abstract:Under the background of social governance, the study of philosophy and social science in higher learning institutions has to rely on the rule of law and institutional innovation to construct the co-governance model. The relevant systems in China used to be chiefly the "management" type. Therefore, the future system construction has to focus on the "guide", "run" or "supervision" systems. The first way is to strengthen the relevant legislation and innovae the legal system. The construction of institutions and governance system are closely integrated. Meanwhile, the matching mechanism also needs improved.
作者简介:汤黎虹(1955- ),男,辽宁抚顺人,教授,研究方向:社会法学
基金项目:福建省教育厅项目(JA05064S)
收稿日期:2015-04-09
DOI:10.3875/j.issn.1674-3555.2015.06.008本文的PDF文件可以从xuebao.wzu.edu.cn获得
中图分类号:D912.16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4-3555(2015)06-0057-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