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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防范存款被冒领之法律风险的对策分析

2015-03-17王艳萍

长春金融高等专科学校学报 2015年2期
关键词:身份证件存款人储户

王艳萍

(辽宁金融职业学院 素质教育学院,辽宁 沈阳 110122)

冒领存款是指存折、银行卡及其他存款关系凭证的真实权利人或者其合法代理人以外的人,通过冒称权利人或者其代理人,从金融机构支取存折、存款凭证或者银行卡账户中的金额,造成该账户中的金额减损的行为。[1]近年来,储蓄存款被冒领事件时有发生,因此,有必要对储蓄存款被冒领案件纠纷的主要类型及民事责任认定进行分析阐述,并为储蓄机构防范存款被冒领纠纷中的法律风险提出建议,保障和促进储蓄机构存款业务的健康发展。

一、储蓄存款被冒领纠纷的类型及民事责任认定

(一)取款人用真实凭证冒领存款引发纠纷

存款人的存款凭证和身份证件丢失、被盗或被骗,取款人利用骗得、盗得或拾得的存单、身份证件冒领存款而引发纠纷,此类纠纷有两种情形:一是存款人既丧失了存款凭证,又未在储蓄机构留存密码;二是存款人虽丧失了存款凭证,但对存款设定了密码。引发这类纠纷的主要原因是存款人未履行妥善保管存单的义务或在存单遗失后没有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因此,这类存款被冒领纠纷中储蓄机构是否承担民事责任的关键是其操作流程是否合法合规。

因存款人保管不善而造成存折、存单、银行卡、身份证件等凭证丢失、被盗或被骗,取款人用真实存款凭证、身份证件冒领存款,涉及凭密支取的,冒领人能够输入正确密码而取款的,若储蓄机构操作规程合法,因法律法规并未规定取款人必须为用户本人,存款被冒领的损失则全部由存款人承担。

1.在没有存款人身份证件情况下,取款人用真实存款凭证冒领存款

按存款业务的相关规定,有些存款的支取必须出示存款人有效身份证件,办理此类业务时,储蓄机构负有审核相关信息的责任。储蓄机构进行审核所要做的基本工作就是要将取款人提交的资料与银行记载的存款资料相对照,一是审核存款事实是否存在,即对照取款人提交的取款凭证和密码是否真实,与银行记载的存款记录是否相符;二是审核取款人身份,即取款人提交的身份证件是否真实,是否与存款人本人相一致。[2]若取款人有真实存款凭证但没有存款人身份证件,冒领上述类型存款的,金融机构需要承担一定的责任。

2.在不知密码情况下,取款人用真实凭证冒领存款

若存款属于凭密码支取的,存款人设定了密码且没有泄密,取款人虽有真实存款凭证,但因不知存单密码,不能支取存款,故不会发生纠纷。若设有密码的存单遗失、被盗或被骗后存款被他人冒领,储蓄机构操作流程合法合规,其网络管理系统又安全可靠,则可推断存款人因疏忽致使密码被泄露或被窃取,此种情形下,储蓄机构无须对存款人存款被冒领承担违约责任。

(二)取款人用虚假凭证冒领存款引发纠纷

此类纠纷的特点是储户仍持有真实存款凭证,取款人利用伪造的存款凭证、身份证件冒领存款,主要有两种情形:一是储户不慎泄露存款信息,取款人利用这些信息冒领存款;二是他人利用违法手段窃取存款信息,伪造银行卡冒领存款。此类纠纷中储蓄机构是否须承担民事责任的关键是看储蓄机构是否履行了对虚假存单的审查、识别、防范义务。

1.储户不慎泄露存款信息,导致存款被冒领

为了保护存款的安全,存款人应妥善保管存款信息和取款密码。实践中,因存款人未妥善保管存款信息致使存款被冒领的纠纷主要有两种:一种是因存款人疏忽将存款信息泄露给他人,他人利用此信息伪造存款凭证、身份证件冒领存款;另一类是不法分子利用欺骗手段窃取存款人账号、密码,通过网络系统转移储户的存款。由于存款人的疏忽而为他人冒领存款提供了机会,那么,此类案件中,若能证明储户对存款被冒领存在过错,则储户对于存款的损失须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然而,储蓄机构是专业服务机构,审核储户身份证明和识别伪造的存款凭证是银行向公众提供可靠性、安全性服务的保证,同时也是银行作为专业机构应履行的最基本的职业义务。[3]因此,当存款人未妥善保管存款信息与储蓄机构未严格履行审核义务同时存在,共同导致存款被冒领,存款人、储蓄机构应按各自的过错承担民事责任。因缺乏法律法规的明文规定,司法实践中,各地法院对于存款信息泄露之过错的举证责任分配、储户与银行的责任划分标准、承担比例等问题存在不同的认识,对同类案件判决结果不尽统一。

2.他人利用违法手段窃取存款信息,伪造银行卡冒领存款

随着银行卡业务的广泛开展,银行卡被盗刷案件屡屡发生,引发了持卡人与银行之间的纠纷,也增加了银行卡业务的法律风险。银行卡被盗刷包括用真卡盗取和用克隆卡盗取两种情形。用克隆卡盗刷存款的纠纷又有两类:一是不法分子在ATM机上安装非法设备窃取存款人账号、密码,制作克隆卡盗刷存款;二是持卡人银行卡信息和密码泄露原因不明,卡内资金被不法分子以克隆卡盗取。[4]

商业银行负有为存款人保密的义务。商业银行的保密义务不仅是指银行对储户提供的个人信息保密,也包括为储户提供安全、保密的交易环境。对自助银行柜员机进行日常维护、管理,是银行安全、保密义务的一项重要内容,这项义务应当由设置自助银行柜员机的银行承担。[5]因此,不法分子在自助银行网点安装非法设备窃取持卡人银行卡信息,复制假银行卡,盗刷持卡人账户存款的,应当认定商业银行没有为持卡人提供安全、保密的交易环境,未尽到安全、保密义务,构成违约,须承担全部民事责任。对于持卡人银行卡信息、密码泄露原因不明,卡内资金被他人以复制的假卡盗刷的存款被冒领纠纷,各地法院在审理案件中的焦点问题是明确持卡人账户资金被盗刷的主要原因。通常情况下,若银行未尽到审查、识别、防范伪造的银行卡之义务,而且又不能举证证明持卡人对银行卡信息泄露存在明显过错的,则银行须承担主要责任。

(三)存款挂失后被他人冒领引发纠纷

《储蓄管理条例》第31条第2款规定:“储蓄机构受理挂失后,必须立即停止支付该储蓄存款;受理挂失前该储蓄存款已被他人支取的,储蓄机构不负赔偿责任。”因此,在储蓄机构受理挂失申请前,存款被他人冒领的,若银行操作规程合法且尽到了审核义务,则储蓄机构无须承担民事责任。

存款挂失后被他人冒领存在两种情形:一是存款人本人办理挂失后,存款被他人冒领;二是存款被他人办理挂失后冒领。存款人向银行提出挂失申请后,在挂失有效期内,银行因疏忽未办理止付登记导致存款被他人冒领的,银行须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存款人在银行办理挂失手续后,存款被他人解除挂失后冒领的纠纷中,一方面银行没有尽到保证挂失存款安全的义务,另一方面储户未尽到妥善保管存款凭证和存款信息的义务,所以,对于存款的损失双方均须承担责任,若金融机构违反规定撤销挂失起决定作用,则须承担主要赔偿责任。[6]因银行在办理挂失和提前支取业务过程中未尽到严格审查义务和存款人对存款的账号、密码及身份证号等信息的保管不当的同时存在,导致存款被他人挂失后冒领的,双方对存款损失均须承担责任,银行未尽到严格审查义务承担主要责任。[7]

(四)银行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冒领存款引发纠纷

近年来,储户银行存款丢失的案件频繁发生,导致存款丢失的原因有两方面:一是因银行系统的漏洞致使储户存款信息被泄露,造成存款丢失;二是银行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骗划储户存款资金。

从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典型案例来看,[8]司法机构认为,与储户相比,金融机构更有条件防范犯罪分子利用银行实施犯罪,确保储户的存款安全。因此,银行工作人员职务犯罪行为造成储户财产损失的,储户有权要求银行赔偿损失。如果储户存在重大过失,如储户自身有违法犯罪行为或者故意违反金融机构必要的储蓄规章制度,则储户对存款的损失也须承担相应的责任。

二、银行防范存款被冒领案件纠纷中法律风险的对策

鉴于存款被冒领案件的高发性和存款被冒领纠纷中金融机构免责条件的苛刻性,为保障经营安全,金融机构有必要采取措施防范存款被冒领纠纷中的法律风险和操作风险。

(一)严格履行审查义务

银行对取款凭证的审查分为形式审查和实质审查。从现有判例及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来看,存款冒领纠纷中法院倾向于保护储户,赋予银行对取款凭证的实质审查义务。因此,为防范存款被冒领纠纷中的法律风险,银行必须严格履行审查义务。

1.加强对取款人主体资格的审查,防范身份识别的法律风险

是否尽到了对取款人身份识别的审慎注意义务,是确定银行在存款被冒领纠纷中民事责任的重要影响因素,因此,银行必须加强对取款人主体资格的审查。对取款人主体资格的审查内容有:一是识别取款人身份证件的真伪,必要时可借助公安部门的网络系统予以核查;二是文字审查,验明取款人提供的身份证件信息与存款信息是否一致;三是相貌审查,确定取款人是否为身份证件上的人,必要时,可要求取款人提供其他证件予以核实。

2.提高对虚假存款凭证的防伪、识别能力,保障储户存款安全

储蓄机构作为存单(折、卡)的提供者,有义务而且应当有能力审查其真伪。[9]存款被冒领纠纷中,存款人以真实存单向金融机构主张权利的,金融机构以尽到防伪义务为由主张免责的,法院通常不予支持。因此,在制作方面,银行要提高存款凭证的防伪水平,避免其被仿制;在业务操作方面,银行要培训柜面业务工作人员,使其了解各类存款凭证的制作和保护技术,掌握识别存款凭证真伪的技术,提高其对存单(折、卡)的防伪、识别能力,从而保障储户存款的安全。

(二)依法合规办理业务

在存款被冒领纠纷中,若银行的业务操作合法合规,其承担责任的风险便降到最小化,因此,银行要依法合规经营。

1.完善柜面业务操作规程,通过制度规范防范风险

银行柜面业务具有多样化、复杂化的特点,存款被冒领纠纷中出现的柜面操作风险也非常广泛,而且风险覆盖业务的各个环节。由于制度缺陷会形成风险隐患,因此,要控制存款被冒领纠纷中的柜面业务操作风险。首先要完善、整合柜面业务操作规程,通过制度规范防范风险。其次,要对柜面业务操作人员进行职业道德、业务素质和业务技能的培训,使其熟练掌握业务操作规程,切实防范因工作人员违法违规行为引发的存款被冒领纠纷。

2.完善内控制度,提升管理人员执行力

防范柜面业务中的操作风险既是一线柜员的责任,也是相关管理人员的职责。因此,储蓄机构应完善内部控制制度,建立双向问责机制,强化对操作人员和管理人员的责任追究,增强制度的约束力,提高制度的执行力,确保制度落实。

(三)防范犯罪分子利用银行实施犯罪

1.提高自助银行系统的安全性,打造安全的交易环境

只有银行能够为储户提供安全、可靠的交易环境,在存款被冒领纠纷中,审判机构才可能减少银行的举证义务。在技术层面上,储蓄机构需要提高自助银行系统识别虚假凭证和防止储户信息被窃取的技术水平。在操作层面上,金融机构要向储户履行风险提示义务并加强对放置自助设备之场所的安全管理,及时清除可疑设备,有效防范犯罪行为的发生,保护储户的安全。

2.完善信息系统,防范因系统漏洞引发的风险

银行信息系统建设应具有较强的安全性,尽量避免因发生系统故障造成损失。同时,储蓄机构要加强后台管理,通过后台稽核,尽早发现因系统原因或工作人员违规操作造成的资金问题,并及时采取措施防范风险。

(四)及时保存证据

存款被冒领纠纷的审理过程中,银行负主要的举证责任,为避举证不能的后果,银行应主动收集和保存相关证据,为维护自身权益提供充分的证据支持。

三、结论

存款被冒领是银行对外经营中经常面临的风险,而存款冒领纠纷案件中存款人和银行分歧较大,很难自行调解。由于立法的不完善,关于存款被冒领的民事责任认定在法学理论界和司法实务界均未形成一致的认识。从现有法院对存款冒领纠纷的判例来看,导致银行在存款冒领纠纷中承担全部或部分民事责任的风险主要有:一是银行未有效审查、识别、防范虚假的取款凭证;二是银行未尽到安全、保密义务致使储户个人信息泄露;三是银行柜面工作人员业务操作规程不合法;四是内控制度不健全,导致银行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冒领存款;五是银行不能为自己的主张提供证据支持。银行及其柜面业务操作人员应充分了解存款被冒领案件中其面临的法律风险和操作风险,严格履行审查义务,依法合规办理业务,努力为储户打造安全的交易环境,并不断提高自身识别、防范风险的意识及能力,从而确保储户存款安全,减少银行的损失。

[1]赵辉,谭义勋.存款被冒领后民事责任的分析与对策研究[J].湖北农村金融研究,2009,(5).

[2]刘国华,王朝辉.储户对丢失银行卡后存款被冒领担主要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判决聂晓斌诉宾阳工行存款合同案[N].人民法院报,2005-12-20(C02).

[3]刘佳.试析储户在密码泄露的存款冒领案中的责任[J].金融法苑,2009,(79):80-87.

[4]杨蓉.银行卡盗刷纠纷法律问题的思考[J].社科纵横,2011,(9):86-88.

[5]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王永胜诉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河西支行储蓄存款合同纠纷案[EB/OL].最高法院网站,2010.

[6]王鑫,贺晓琼.储蓄卡挂失后存款被冒领银行未尽审核之责要赔[EB/OL].光明网,2009.

[7]黄玉宝.存款被人挂失冒领银行储户按责埋单[EB/OL].中国法院网,2008.

[8]俞建水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鞍山路支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杨浦支行储蓄存款合同纠纷案[EB/OL].中国法院网,2014.

[9]彭彩虹.论存款被冒领纠纷案件的处理原则[J].特区经济.2009,(1):259-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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