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存款所有权的归属
——储户还是银行
2018-01-23狄莺
狄 莺
扬州大学,江苏 扬州 225000
如今的社会,大部分人会把自己暂时不用的多余现金存到银行里,或者是利用自己银行账户上的存款进行各种交易、结算。但是,银行存款到底属于谁?一般人看来或许不成问题。“我存进银行的钱难道不应该是我所有吗?”但是在法律人眼里,结论可能不同。关于这个问题学界一直争议不断,没有定论。
一、谁享有存款所有权——两种主流观点
(一)物权论——归储户所有
就目前而言,许多学者认为储户才是银行存款的所有权人。储户和银行签订存款合同转移的只是使用权,存款合同签订之后,储户将存款使用权转让给银行,但这并不改变储户依旧拥有存款所有权的事实。
(二)债权论——归银行所有
银行派认为存款关系是一种债权关系。储户把自己的存款存到银行里,银行就理所当然的享有存款的所有权。与支持物权论的学者相反,支持债权论的学者认为签订存款合同转移的是存款的所有权,也就是说,储户把存款存到银行,从银行取得利息相当于是一种债权。
二、两种观点面临的现实难题
物权论面临的难题主要是:(1)违反了货币“占有即所有”的特征;(2)实践中,如果银行破产,储户是以债权人的身份参与分配,储户不享有银行存款的取回权;(3)物权论无法解释银行需要向储户支付存款利息和偿还本金这一现象。
债权论面临的难题主要是:(1)不符合生活常识。储户把钱存到银行里,但这个钱应该还是属于储户才对。如果说储户把钱存入银行就失去了对存款的所有权,这种说法恐怕很难被大众所接受。(2)和我国现行法律规定相悖。除《储蓄管理条例》第5条将储蓄规定为个人财产外,《刑法》第92条、《继承法》第3条关于公民个人财产的列举也有储蓄存款为储户所有的规定。(3)不能保障金融安全。根据债权论的观点,银行拥有储户银行账户内的存款,一旦储户的存款账户被盗或者是被冒用,造成银行的资金损失,除非银行能够证明储户存在过错,否则银行要自己承担不利后果。这样一来,储户就可以轻易与第三人恶意串通骗取银行的资金,金融安全将无法得到保障。
三、从实践需求角度分析存款所有权的归属
(一)储户和银行之间不是委托保管的关系
储户将款项交给银行后,银行将该笔款项与其他款项混同后共同管理。银行无需也不可能对该笔款项单独对待,为其开辟单独空间,对该笔款项单独保管。如此一来,银行就不是金融机构,而是仓库了。
(二)银行和储户之间不是信托关系
所谓信托关系成立后,银行作为受托人,应当按照委托人指示或合同约定,从事投资活动。但显然,银行在经营活动中除委托贷款等特定业务外,并不受储户对经营活动的限制。所以,银行与储户之间也不是信托法律关系。
(三)货币是典型的动产
储户持有的货币在存入银行之前,以动产形态存在,储户享有所有权。一旦存入银行,该款项的占有权即由银行享有,银行当然享有该笔款项的所有权。
(四)银行取得存款后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及处分权——即所有权
银行取得存款后,完全按照法律规定和自身意志从事经营活动,如放贷、收取贷款利息,其收益为贷款利息减存款利息的息差。现代化的银行业务还包括大量中间业务,如证券保证金第三方存款、资产证券化等业务。而这些经营活动,都无需事先征得储户同意。银行在从事上述业务时,享有完全的经营自主权,并在经营活动中对银行可支配款项享有完整的、无限制的占有、使用、收益及处分权,即所有权。
(五)银行享有所有权才能正常开展银行业务
若储户享有存款所有权,那么银行每发放一笔贷款,都要征得涉及该笔款项的储户同意,并由许多储户直接与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这种情况在现实中是不存在的。因此,银行在取得储户的存款后,就因占有而取得了该笔款项的所有权,并行使所有人权利。否则,银行就是一个存钱的仓库,不是融通资金、汇兑天下的金融机构了。
其实,银行对储蓄存款的经营方式在于吸收后集中用于放贷。虽然储户在将金钱存入银行时可能不乏让银行代为保管的考虑,但银行业之所以能够独立于保管业而存在,其核心在于获得利差。这就导致储户存入银行的钱,不可能被独立保存,而必然要与其他储户的存款一并管理和处置。并且,储户对此也是清楚的,不然也就无法解释在储蓄关系中是由银行支付利息而不是由储户支付保管费这一现象。
据此,即便从现有规定中无法确定地推导出储蓄存款的所有权归属。从满足实践需求,符合当事人意思的角度来讲,也应当认可储蓄存款的所有权归属于银行。
[ 参 考 文 献 ]
[1]王轶.论物权法的规范配置[J].中国法学,2007(06):110-125.
[2]朱虎.物权法自治性观念的变迁[J].法学研究,2013,35(01):141-1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