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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容与独立:地方工科院校法学教育的发展走向

2015-03-17龚红卫

关键词:包容法学教育独立

包容与独立:地方工科院校法学教育的发展走向

龚红卫

(景德镇陶瓷学院,江西 景德镇333403)

摘要:地方工科院校的法学教育除了具有全国法学教育的共同困境之外,还存在着诸多后天不足,如定位不准,难以形成自身特色,培养的学生竞争力不强等。其要生存并发展下去,必须树立包容与独立的正确办学理念。

关键词:法学教育;包容;独立;困境;法律职业共同体

作者简介:龚红卫,硕士,讲师,景德镇陶瓷学院人文社科学院法学专业。研究方向:刑事法学。

文章编号:1672-6758(2015)02-0014-3

中图分类号:G648.4

我国的法学教育经历了三次大的转型,并且取得了瞩目的成就。其中,1949—1976年为第一阶段转型,1977—2005年为第二阶段转型,2006年至今为第三阶段转型。通过这三次转型,法学教育逐步在摸索中前进,在借鉴中探索,法学教育逐步发展壮大起来。据教育部统计,2008年底设立法学本科专业的高校已达630所。但是,随着法学专业的不断发展壮大,所产生的问题也逐步显现出来。光有数量上的增多是不行的,全国整个法学专业教育显示出了大而不强的弱点。更有甚者,今年高考之后填报志愿期间网上微信出现了一篇题为“千万不要报这十个热门专业”的帖子,其中法学专业名列第三。虽然,这个帖子的内容可靠性尚未经过权威考证,但至少说明了一点,那就是:在民间,法学专业是个热门专业不假,但是却并非是个靠谱的专业。我国整个法学教育存在着这样或者那样的问题,我们只有正视这些问题,才能通过不断的实践和理论分析找出解决问题之道。随着法学专业教育数量上的壮大,有很大一批地方工科院校也设置了法学专业,地方工科院校的法学教育除了具有整个法学教育的通病之外,还存在诸多的后天不足。地方工科院校法学专业要生存并发展下去,就必须正视这些先天及后天上的不足,正确地给自己定位,找准自己发展的方向。

一全国法学教育的困境反思

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回望我国法学教育的三次转型,可以看出,法学教育的发展实际上是在回应法律与社会的互动关系。[1]从1949年新中国成立至今,法学教育经历了从无到有,从小到大的一个过程,但是发展至今,法学教育也呈现出了多种问题和弊端。要想继续发展下去,必须正视这些困境,方能突破瓶颈。法学教育界总结出了诸多困境,如四困境说,即法学教育大而不强,学科设置全而不专,人才培养缺乏广博的知识基础,理论脱离实践;[2]再如二挑战说,即一是法科毕业生和学术成果能否满足社会发展所需,需解决紧缺与过剩之间的矛盾,二是作为法学研究的主要基地,高校法学教育中法律学术应有所创造,法学教育中的法律学术产生不论质量还是数量均需加强;[3]又如一追问说,在追问中厘清是制度性瓶颈窒碍了法学教育的自身实力和创新能力的发展,主要体现在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准入脱节,第一法学学位缺失,“二级专业”过细的研究生项目造成法学教育的分裂,学术宗派的泛起和狭隘的思维方式,统计标准的模糊混乱和强制性信息披露制度的缺失使法学教育失去了本应有的透明度。[4]根据已有的研究成果,笔者认为我国当前法学教育的困境主要表现在两大宏观层面,一是欠缺一种科学的认识论和方法论,没有高屋建瓴的定位和理念;二是缺乏科学合理的制度性保障。

针对此,笔者认为可以相应地从宏观方面寻找微观策略。

第一,针对树立科学的认识论和方法论,要做到准确的定位和树立科学的理念。首先,准确定位应该体现在法学教育须以应对正在发生的社会转型和经济发展为己任,培育适应市场需求的人才。法学教育中可以出现交叉性的区域优势培养方案,但是不能被普通大学教育所取代。这正如法律本身的品格一样,易继明教授曾说过,法律可以被利用,但不能被违反。[5]另外,法学教育中的国家标准设置不能统得太死,应该设置最低底线,不设置上线,给予不同院校法学教育足够的发展空间,这样中国的法学教育才能不断发展壮大下去,从根本上解决紧缺与过剩之间的矛盾,培养出适应市场需求的法律人才。其次,树立科学的理念就是要将法学教育作为精英教育,逐步培养法律职业共同体,即具有法学知识、法律职业素养和法律职业技能的人才,这也是回应准确定位的问题。郑永流教授曾指出,“法学是一门科学,任何人甚至可以在家里来研修,但法学教育却是职业教育,以培养职业法律者为目标”。[6]而在经济全球化背景下,不论是大陆法系还是英美法系国家都相继对高等法科教育的职业化属性出现了或深入挖掘或慢慢靠拢的趋势。主要体现就是通识性在削弱,职业性在增强。[7]树立精英教育的理念对我国的法治建设也是大有裨益的,能够促进并推动我国的法治国进程。

第二,构建科学合理的制度性保障。首先,要崇尚百花齐放的法律学术自由。法学教育要发展,离不开强大的师资。在高校,不上讲台授课的老师不能算合格的老师,而不搞科研的老师又不是好老师。科研与教学是相互促进的,通过教学发现前沿或者学术研究方向可以促进科研的展开,而科研的成果又可以直接运用于教学之中,教学相长,共同促进整个法学教育的发展。法律学术要将法律自身独立的品性植根于学术之中,不搞学术宗派,不能将一些官僚习气带入学术之中,要讲究学术无父子,学术无禁区,百花齐放百家争鸣,这样整个良好的法律学术氛围就能为法学教育提供科学的制度保障。其次,寻找多渠道的经费支持。苏力教授曾经指出,随着法学教育不可避免地转向为职业教育,国家在法学教育上的经费投资可能逐步退出。而法学教育办得好离不开经费的支持,于是法学教育经费就需要自身的筹措。但是这一状况的出现并不会导致法学教育的落后甚至停滞不前,相反可以促使法学教育在困境中思变,优胜劣汰,很好地解决过剩与紧缺之间的矛盾。最后,构建合理的法学教学机制。主要是构建实用型的教学体系,缩短学制,改革教学内容,增强法科毕业生的实践能力,培养适合现代职业要求的复合型人才,使法学教学真正成为精英教育;[8]减少专业必修课,增加专业选修课,加强实践教学。

二地方工科院校法学教育的困境分析

地方工科院校在法学教育的第二次和第三次转型之后逐步开办法学专业,它既没有设独立法学院校的资源优势,也没有985及211院校的强大资金支持,更没有地缘上的优势,故这些院校的法学教育从开设以来除了存在我国法学教育普遍具有的先天上的不足外,还具有诸多因自身原因而呈现的后天上的缺陷。其法学教育陷入了以下困境。

首先,地方工科院校的法学教育很难给自身定位准确。招生规模有限制,地位被边缘化,名不正言不顺,容易导致一系列的问题。地方工科院校的法学教育不能一味追随法学院校的办学模式,也不能跟在985或211理工院校法学教育后面亦步亦趋,因为没有与他们等同的资源。但是,大多数地方院校的法学教育其实是在照搬他们的模式,没有结合自身的境况给自己定好位。最后导致的结果就是培养的法科学生竞争力不强,就业率不高,如此一来,就会自然地导致招生规模的萎缩。最后随之而来的就是法学专业永远只能放置在其它人文社科类的大院系中,经费得不到保障,也很难招贤纳士,生存下去都很难,还谈何发展?

其次,地方工科院校的法学教育很难做到扬长避短,将学科优势、地缘优势与法学教育结合起来。大部分地方工科院校都是有自己的优势学科的,在地缘上也是有一定优势的,其法学教育有先天和后天上的劣势,但是反观也是有后天上的优势的,如果一味开设普通大法学,很难有竞争力,但是如果将本校的优势学科和地缘优势与之结合起来,这种劣势就将成为一种无可取代的优势。但是,目前很多地方工科院校还不善于做到扬长避短,难以发现甚至利用这种优势。

最后,地方工科院校的法学教育很难将人才培养方案与本校特色结合起来进行创新。在这一点上,既有院校自身的问题,也有全国高等教育国标过高的问题。在人才培养方案中,通识教育已经设置好了比例,而法学教育的必修课程也已经设置好了,这样留给地方院校法学教育创新的余地就非常少了,即使可以开设一些特色型课程也是为数不多的几门而已,这样毕业生也很难有自己的特色和竞争优势。

三地方工科院校法学教育的发展出路及走向:包容与独立

全国法学教育最终将走向职业教育,其发展趋势势必导致在短期内或者一定时间内法学教育数量的缩小或者减少,这就是优胜劣汰的自然结果。所以,地方工科院校的法学教育必须正视自身的问题,方能生存下去,结合自身的特色办法学教育,才能发展下去。笔者认为,地方工科院校的法学教育要生存并发展下去,必须树立两个理念,即包容与独立。包容与独立放在一起,看似有点相互排斥,其实是可以并行的,尤其是在法学教育中。包容是一种精神,独立是一种品性。包容更代表的是一种开放式的精神,法学教育不能关起门来搞教育,必须要勇于并善于接受新鲜事物,取长补短,要善于学习其他学科门类值得借鉴的方法。走出去,请进来这就是一种包容的精神,其实这应该也是法律人的一种精神,我们要勇于尝试。至于独立,则是一种品性。大学法学教育培养的人才不是一种纯工匠,要有法律思维。那么,在法学教育中应该帮助学生树立一种独立的品性,学校在法学专业教育这一块要有自己的特色,有自己独立的风格,这样培养的学生才有立足之地。法学专业教育中的独立品性是内化的,只有有了这种品性,才能在这样的底蕴下更好地去发挥包容精神,最终外化出来就是法学专业建设中的谦逊,最后就能站得更高,望得更远,走得也更远。包容和独立作为理念应用于法学教育之中,笔者认为具体可以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在校院二级管理设置中,法学专业应该独立,可以放置在一个人文社科类的院系中,但是一定要独立出来,有条件的可以设置成法学院,没条件的可以成法律系。只有这样,才能更好地在人才培养方案中将地缘优势和学科优势与法学教育结合起来,培养有专业特色的法律人才。

其次,在人才培养方案中应该将其培养的人才目标定位准确。地方工科院校法学教育培养的人才并不是没有去处,因为全国法科学生存在过剩与紧缺的矛盾,这些都是相对的。如果地方院校培养的法科学生也和专业院校去争抢北上广的就业机会,其竞争力可想而知。但是如果是服务地方和中西部地区,其就业视野将会大大拓宽。

再次,在课程设置中,可将本校的优势学科与法学教育结合起来,开设一些交叉性学科课程。在法学教育中,多将一些理工科的思维模式引进过来,对于法科学生的逻辑思维养成是大有裨益的。

又次,法学教育中要将实践教学基地与地方的司法部门挂钩,同时教学中讲究接地气,鼓励双师型教学模式。一方面,这样可以在一定范围内解决师资的问题;另一方面,也可以鼓励学生勤动手,多实践,具有较强的适应社会的能力。

最后,在教学手段和方法上多进行借鉴和学习,并结合本校实际情况进行创新。尤其是在实践教学方式上,眼界要开阔,不能局限于大法学的办学模式,要多学习兄弟院校的可取之道,并结合自身特色进行改良和创新,形成适合自身的教学方法。

四结束语

我国法学教育的发展,最终取决于我国经济的发展。地方工科院校的法学教育存在着诸多的困境和劣势,但是只要转换思路,扬长避短,仍是可以找到适合自身发展之道的。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在建设法治国的大背景下,地方工科院校只要定位准确,确定正确的办学理念,其法学教育培养的法科学生还是有立锥之地的。

参考文献

[1]易继明.中国法学教育的三次转型[J].环球法律评论,2011(3):33.

[2]徐立.中国法学教育的困境与出路[J].教育研究,2011(1):78.

[3]朱苏力.当代中国法学教育的挑战与机遇[J].法学,2006(2):9-10.

[4]方流芳.追问法学教育[J].中国法学,2008(6):14.

[5]易继明.当代法学的历史使命——以中国法制建设为指向的法对策学思考[J].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2011(1):3.

[6]郑永流.知行合一:经世致用—德国法学教育再述[J].比较法研究,2007(1):90.

[7]冯玉军.论国外法学教育改革的经验与借鉴[J].中国大学教学,2013(6):96.

[8]李道刚.中国法学教育之反思与改革构想[J].当代法学,2009(4):122.

On the Development Trend of Legal Education in the

Engineering Colleges Run by Local Government

Gong Hongwei

(JingDezhen Ceramic Institute, Jingdezhen, Jiangxi 333403,China)

Abstract:In addition to the common dilemma of the national law education, the legal education in the engineering colleges run by the local government still has many disadvantages, such as inaccurate positioning, difficulty in forming its own characteristics, graduates without strong competitiveness and so on. In order to survive and develop in the competition , it must establish an inclusive and independent operation concept.

Key words: legal education; inclusiveness; independence; dilemma; legal professional community

Class No.:G648.4Document Mark:A

(责任编辑:蔡雪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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