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纠纷调解的逻辑
2015-03-17吕德文
文/吕德文
医疗纠纷调解的逻辑
文/吕德文
摘要:在缺乏社会信任的情况下,因信息不对称所带来的医疗纠纷在所难免。这种类型的医疗纠纷本来就是专业化带来的,矛盾的化解当然也不能用专业化的逻辑来对待,作为人民调解一部分的医疗纠纷调解中心弥补了司法调解、行政调解等专业化调解机制的不足。由于医疗纠纷承载的是更深层次社会信任、社会稳定的问题,医疗纠纷调解中心的作用也是有限的。
关键词:医疗纠纷;人民调解;社会信任;维稳
近年来,医疗纠纷逐渐成为社会不稳定因素,几乎到了“逢死必闹”的程度,各级医疗机构、卫生主管部门、政法机关都觉得头疼。为此,一些大型医院逐渐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医政管理部门,尽力减少医疗纠纷对正常医疗秩序的影响;卫生局也加大了行政调解力度,维护医护行业的形象;政法机关也被迫采取措施应对这一问题,医疗纠纷调解中心的出现就是其中之一。
一、医调中心的角色定位
医调中心属于人民调解的一部分,本着医患双方自愿平等的原则对医疗纠纷进行调解。相对于卫生主管部门的行政调解,其中立性要强一些;相对于法院的判决或司法调解,其专业性也不用那么强。因此,医调中心所看到的医疗纠纷可能更加立体一些,更为接近于问题的原貌。但是,这也造成了医调中心的麻烦,即经常碰到两边不讨好的情况。
笔者调研的医疗纠纷调解中心成立于2008年,它由县医疗纠纷调解领导小组领导,一名主管医疗卫生的副县长担任领导小组组长,司法局为办公室单位,医疗纠纷调解中心工作人员由司法局抽调4人进行日常办公。
从机构性质上看,医调中心是人民调解的一部分,属于社会综合治理机制的具体表现。因此,这注定其基本职责是化解社会矛盾,只要当事双方自愿平等地接受调解方案,就算万事大吉。但是,从具体领导来看,医调中心又直接隶属于县医疗纠纷调解领导小组,属于医疗纠纷处理体系的一部分。在这个角度上,其最重要的职责是维护医疗卫生秩序。从根本上说,这两个角色定位不会冲突,但在具体案例中,却很容易发生角色冲突。
很大一部分医疗纠纷是因信息不对称导致的。有一些死因,在专业人员看来很正常,很容易理解;但在普通人看来,则难以理解。比如,医调中心调解过4起相似案例,这4起纠纷都是因为老人骨折被家属送进医院做手术,结果在手术过程中死亡了。医院比较容易做出专业判断,死因很可能是脂肪栓塞引起的,这在老年骨折患者中容易发生,与骨折手术关系不大。但是,从家属角度上看,好好一个人,仅仅因为摔了一跤,竟然被医院治死了!普通人看来,骨折谈不上是什么病,因此而死亡是难以理解的。当常识和专业知识发生巨大冲突时,医疗纠纷就在所难免。
对于类似案例,医调中心很难有固定的角色定位,有些时候偏向于患者一方,一些时候偏向于医方,这取决于其他的综合因素。从总体上看,从化解矛盾的角度上说,只要有纠纷,医院无论如何都要有所“赔偿”,尽管多数时候这个赔偿是以“人道主义救助”名义进行的。只不过,当医方较
为强势时,医调中心往往会偏向患者一方;当患者一方显得咄咄逼人时,医调中心则偏向于医方。
在这个意义上,医调中心实际上并不十分关注医疗纠纷的是非曲直,而只关心医疗纠纷中双方的实力对比,尽最大可能将矛盾平息下去。这是因为,绝大多数医疗纠纷中,医方都有“把柄”掌握在患者及其家属手中,哪怕这个“把柄”并不关涉医方责任。在医调中心处理的多起医疗纠纷案例中,医方的诊疗程序没有任何问题,但是,患方却以别的理由来加以索赔。比如,患者死在手术台后,医生护士撤离了手术室,患者家属藉此认为医方草菅人命、不尊重患者,尽管这个“细节”与患者死亡没有多大关系。再如,主治医生在术前为了安慰患者及其家属,根据诊断情况告诉他们说手术不会有问题,但手术中却出现了类似于脂肪栓塞的意外情况,患者家属因为不理解,也会借此向医院索赔,哪怕术前签订了知情书,告知了手术风险。医调中心站在普通人的立场,往往会支持患方适度索赔,但是,这对于医方而言,却显得有点冤枉。
医调中心的存在是有合理性的。这是因为,医疗卫生是高度专业化的行业,普通人的知识很难理解其中的奥妙。在缺乏社会信任的情况下,因信息不对称所带来的医疗纠纷就在所难免。这种类型的医疗纠纷本来就是专业化带来的,矛盾的化解当然也不能用专业化的逻辑来对待,而法院和卫生局恰恰都是基于医疗鉴定结果进行判决或调解,这当然无济于事。
二、医调中心的两难
尽管医调中心有存在的合理性,但医调中心的能力是有限的,当它超出自己的能力范围处理一些疑难案件时,就会招致各方的不满。因此,除了自愿平等,医调中心工作的另一个原则是量力而行。一般情况下,医调中心会综合医患双方的调解意愿程度作出调解方案。
一般而言,主动寻求调解的都是患方。因为,在既有的医患纠纷解决渠道中,无论是走司法渠道、还是行政调解,抑或医患双方自行协商,都有利于医方。医方很愿意接受行政调解,因为行政调解的赔偿数额一般在3万元以下,医方出于承受能力、平息纠纷等考虑,比较容易接受。医方也希望可以通过自行协商的方式解决纠纷,因为医方往往有信息优势,在自行协商过程中占据优势。在矛盾难以化解的情况下,医方也愿意走司法渠道,因为法院判决只能依据司法鉴定或医疗鉴定,鉴定结果与医方的评估不会出入太多。但是,对于患方而言,唯一对其有利的渠道就是医调中心,因为只有医调中心相对中立,且较能撇开信息不对称带来的影响,对患方具有同情心。
如此,医调中心很可能面临一个问题,即医方坚决不接受医调中心的调解方案。医方往往只考虑医疗过程是否符合规范,而不会考虑其他社会因素,这很容易误判医疗纠纷的性质。绝大部分医疗纠纷掺杂着患者对医方的不信任,对亲人突然离去的难以理解等等情绪,“讨说法”并不需要专业判断,只需要常识。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医方只有专业知识,而不考虑常识,就会令纠纷调解难以进行。
医调中心处理过一个案例,具有典型性。一位高龄孕妇在怀孕36周时到县中医院孕检,医生在检查过程中发现胎儿脐带绕腰一周,但医生并没有给出详细的交代。期间,陪同检查的孕妇的嫂子还询问医生该怎么办,医生只是叫她们走,没有做出解释。结果,当天下午孕妇回到家时就早产了,婴儿生下来就死亡了。孕妇家属难以理解,认为医方不负责任,认为医方本应建议做进一步的全面检查,或者建议住院,这样就不至于发生悲剧。但是,医方认为,这个诊断没问题,因为脐带绕腰一周不算什么大问题,没有必要进一步检查或住院;孕妇早产可能是路途颠簸导致的。医调中心处理案件时发现,患方情绪激动的主要原因是这对夫妇怀孕非
常不易。夫妇都已40多岁,好不容易花了4万元人工受精成功,却发生这样的不幸。因此,医调中心支持患方索赔8万元,医院出于息事宁人的目的也同意了。但卫生局不同意,认为医调中心偏袒患方,向主管副县长告状。最终,主管副县长过问此案,医调中心被迫写了详细报告,此事才作罢。
在一些情况下,医调中心几乎没有任何主动性,很容易被患方的强势所裹挟。患方的强势并不来自于专业知识,而是来自于对抗争政治的准确理解。某种意义上,在这种类型的医疗纠纷面前,医调中心也仅仅是患方谋求利益的一颗棋子,患方已经成功地改变了医疗纠纷的性质,将之转化成为社会不稳定因素。
医调中心在主管副县长的亲自主持下“调解”过一起医疗纠纷。在这起案例中,患方亲属疑因脂肪栓塞死在手术台上,由于事发突然,医院第一次碰到这种情况,医生和护士都慌了神,慌忙之中全都离开了手术室。患者家属前去看望死者时,发现手术室空无一人,连输液管都没有拔,立即照了相。以此为由,患方向医方讨说法,不让尸体搬离病房。两天后,医院不得不求助于公安机关,公安局采取了强制措施,但这又给患方留下了“抢尸”的证据。其后,患方到市政府上访,主管副市长在看了相关材料后,责成县政府必须解决。最后,医院赔偿了患者亲属18万元,事情得以解决。
三、医疗纠纷的社会属性
医疗纠纷源于医疗事故,但追寻“事故”的真相并不是医疗纠纷的良药。这是因为,医疗纠纷承载的是更深层次社会信任、社会稳定的问题。
没有理由认定近些年医疗纠纷频发是因为医疗事故更多了。因为,从理论上说,当前的医疗技术更为发达,诊疗流程也更为规范,医疗事故肯定要少一些。比较合理的解释是,早些年医疗行业存在的乱象,严重恶化了医患关系,导致患方对医方的不信任,医生不再是受人尊重的职业。由此带来的是,专业知识也不再受到尊重,患方往往更倾向于通过常识来质疑医生的权威解释。正是在这个逻辑之下,寄希望于通过完善第三方的医疗鉴定,乃至依据司法鉴定来调解医疗纠纷,无异于缘木求鱼。事实上,医调中心掌握的信息是,几乎没有一个医疗纠纷中的患方愿意进行医疗鉴定或司法鉴定,原因是鉴定不仅需要不菲的成本,鉴定结果也不一定有利于患方。把医疗纠纷纳入人民调解的范畴内,将之作为一般的社会矛盾来解决,不一定追求“事清”,却注重“理清”,在处理路径上倒是较为合理。
不过,一旦医疗纠纷转化成为一般的社会矛盾,就很可能进一步成为社会稳定问题。在维稳逻辑下,医疗纠纷已不再是医患双方的矛盾,而是患方与政府之间的关系。在这种情况下,政府可能通过行政压力迫使医方让步以平息患方的抗争,也可能通过强制力量迫使患方放弃不合理的诉求。通常情况下,患方会想尽办法引起政府的注意,却又不至于被清理,抗争的策略就显得尤为重要。我调研的这个县没有专业“医闹”,但却出现过一些具备专业“医闹”素质的患者家属。上文提到的最终获赔18万元的患者家属就属于此类。患者家属从始至终没有采用暴力手段,却充分掌握医方在种种细节上的失误,并通过上访渠道成功地将一起简单的医疗纠纷演变成为抗争事件。医调中心的局限在于,它没有能力去处理牵涉甚广的社会稳定问题,这意味着它只能消极应对此类纠纷。
只要这个社会对专业精神的崇敬没有建立起来,就不能指望医疗纠纷会迅速减少。只要政府的维稳机制没能破解,也不能指望医调中心发挥更大作用。医调中心的麻烦归根结底在于此。
吕德文,华中科技大学中国乡村治理研究中心副教授,社会学博士,研究方向:政治社会学;农村问题研究。
责任编辑
解梅娟
作者简介
DOI:10.13784/j.cnki.22-1299/ d.2015.01.008
中图分类号:C91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