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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治国方略下加强党的领导的新思考

2015-03-17王继元

长春市委党校学报 2015年1期
关键词:执政党党的领导依法治国

文/王继元

责任编辑 姜杰

2014年10月23日,在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上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它标志着我们党治国理政和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一个新的历史阶段。如何贯彻依法治国方略,改进党的领导方式、执政方式,提高党对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事业的领导水平,这是我们党面临的新课题。

一、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必须坚持和加强党的领导

依法治国,就是广大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保证国家各项工作都依法进行,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它的显著特点是把坚持党的领导、发扬人民民主和严格依法办事统一起来。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指出:“坚持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要求,是党和国家的根本所在、命脉所在,是全国各族人民的利益所系、幸福所系,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题中应有之义。”“只有在党的领导下依法治国、厉行法治,人民当家作主才能充分实现,国家和社会生活法治化才能有序推进。”

从一般意义上说,政党在国家政治生活中的主导地位和作用,是属于政党政治范畴。近代以来,现代文明国家都实行政党政治,都由执政党来制定大政方针和推动国家事务的发展。在中国近代以来,有各个阶级和政党都参与了中国革命,但是唯有以马克思主义科学理论为指导思想的先进的中国共产党带领亿万中国人民夺取了中国革命的最终胜利。领导中国人民夺取新民主主义革命胜利的中国共产党成为执政党,是历史的选择和人民的选择。新中国成立以来,我们党领导中国的革命、建设和改革事业,取得了今天的辉煌成就,表明中国共产党是完全胜任执政党的领导地位的,党也深得亿万中国人民的拥护与支持。我国宪法确立了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地位。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把党的领导贯彻到依法治国全过程和各方面,是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一条基本经验。所以,任何把坚持党的领导与法治割裂开来和对立起来的观点都是错误的。而宣扬所谓西方的多党制、“三权分立”、“议会民主”,在中国也是行不通的。唯有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才是适应历史发展规律,符合最广大人民利益的选择。

依法治国,坚持和加强党的领导,体现在国家法治建设的各个方面。按照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要求,加强党的领导要体现在立法、执法、司法、守法、队伍建设等各个层面。

依法治国必须坚持党的领导,但是,党也必须在宪法法律范围内活动,党组织、党员领导干部和广大党员群众必须带头遵法、守法。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强调任何组织和个人都必须尊重宪法法律权威,切实保证宪法法律有效实施,坚决纠正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行为。

二、按照依法治国要求,进一步深化领导体制和执政方式的变革

领导体制改革是个系统工程,涉及到方方面面。但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对于改革和完善党的领导体制更具根本性和综合性。改革开放以来,我们党为改变以往党政不分、以党代政,权力过分集中和家长制、官僚主义的体制弊端,为改变以党代企、“以党代法”,违背经济发展规律、违背社会主义民主原则的种种体制弊端,实行了一系列的改革和体制创新,以推进党的领导体制和执政方式,符合党的领导的本质要求、符合人们当家作主的社会主义原则、符合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体制要求。现在,我们的改革已经取得很大的成就,我们的改革也积累了许许多多的经验和做法,我们需要把以往改革的成就、经验和做法巩固下来,就必须以制度和法律的形式来总结它、固化它;而我们要进一步继续深化以往的改革,进一步完善党的领导体制和执政方式,也必须上升到法律和制度的层面来解决问题。这是我国改革的路线图和路径的自然发展,也是对推进改革的理性认知。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从法律和制度层面对如何发挥党的领导职能,如何构建科学、合理的领导体制,对党的领导方式方法,提出要求,做出安排,许多方面都非常详尽和具体。学习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精神,一个重要方面就是要结合各级党组织的实际把决定的要求和规定落到实处,使党的领导活动制度化、规范化,有法可依,依法办事。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方略,其实质是解决党的领导方式、执政方式的问题,是要确立和完善我们党依法执政、依法办事的领导方式、执政方式和领导体制。它要求正确认识执政党的地位、作用和职能,正确处理执政党与国家宪法法律的关系,正确处理党政关系,正确认识和处理党的领导与人民民主和依法办事的关系,使执政党与国家机关各个部门职责明晰、各司其职,依法界定各自权力界限,依法履行各自职能,形成良性互动,协调运作。但是,以往的历史经验告诉我们,达到这样的美好境界是不容易的,特别是如何正确认识和处理社会主义执政党的地位作用和职责问题,在理论和实践上是经过了反复的印证。即便像列宁在十月革命胜利之初就阐明,党的领导是“总的领导”,党的机关不能干预政府机关具体工作。毛泽东早在井冈山根据地斗争时期就曾经说过:“党的主张,除宣传外,执行的时候必须通过政府的组织,国民党直接向政府下命令的错误做法,是要避免的。”[1](P73)但是,在党成为执政党之后,都不同程度地出现了执政党逾越本身的职能和权限,越俎代庖,包办行政、执法和司法职能的情况。导致这种情况的原因,既有党的建设自身和成熟度的问题,也有本国社会历史发展和现实状况的问题++。所以正确认识我们党的性质、宗旨、历史使命和世界观,正确认识党与人民群众及其伟大历史任务的关系,是党实施科学有效领导的前提,也是构建党的领导体制和执政方式的前提。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的一个突出特点,就是围绕科学界定党及政府等国家权力机关的职能、权限,围绕正确处理党组织与国家机关各部门的工作关系,来做出具体规定和要求,以此来完善党的领导体制和执政方式。这其中有“三个统一”、和“四个善于”的要求,十分重要。“三个统一”即把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同依法执政基本方式统一起来;把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同人大、政府、政协、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依法依章程履行职责、开展工作统一起来;把党领导人民制定和实施宪法法律同党坚持在宪法法律范围内活动统一起来。“四个善于”即善于使党的主张通过法定程序成为国家意志;善于使党组织推荐的人选通过法定程序成为国家政权机关的领导人员;善于通过国家政权机关实施党对国家和社会的领导;善于运用民主集中制原则维护中央权威、维护全党全国的团结统一。这“三个统一”和“四个善于”的要求,是历史经验的总结,针对性强,坚持这样去做了,是转变党的执政方式,完善党的领导体制的基本功,形成党依法治国的基本构架和体制、机制保障,应该切实遵守与实行。

三、端正认识,统一思想,把依法治国方略落到实处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是关于依法治国方针的制度安排。制度得到执行才能落实。思想是行动的先导。要认真学习和了解决定的精神实质,把思想统一到决定的要求上来。要注意克服一些不正确思想、认识和做法,为决定的贯彻实行扫清障碍。

首先,要正确认识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的关系,坚持三者的统一。列宁指出:“党是无产阶级的直接执政的先锋队,是领导者。”[2](P457)党的性质、宗旨和历史使命决定了党在国家政治生活中的领导地位,也决定了党的领导是代表工人阶级和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实现工人阶级和广大人民群众利益的,党的领导的本质是组织和支持人民当家作主。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必须坚持党的领导,但是工人阶级执政党没有一己私利,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是党的根本宗旨。党的领导与人民当家作主是一致的统一的。我国社会主义宪法法律是党和工人阶级意志的体现,是广大人民群众意志、意愿的体现,遵守宪法法律,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我们的既定目标,也是人民群众的共同要求。我们党提出依法治国方略,是以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办事相统一为基础的。所以,正确认识三者的辩证统一关系,才能很好地实行依法治国方略。在这三者关系上不能搞片面性,强调一个方面而忽视和否定其他方面。作为执政党的每个党组织、党员干部和广大党员,特别要科学、正确认识党的领导作用和领导权问题。必须树立科学的世界观和历史观,树立只有人民才是创造世界历史的动力的理念。明确党只能是发挥启发群众、引导群众和带领群众进行革命斗争,而不能代替人民群众,包打天下。人民的事业要靠人民群众自己去奋斗,去实现。要铭记党的领导权是人民赋予的,人民才是国家的主人。党员干部手中的权力只能是用来为人民服务,而不能以此谋求私利和特权。必须把自己置于党纪国法的规范之中,绝不能凌驾于宪法法律之上,反对任何违法违纪行为。一个好的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必须建立在依靠人民和为了人民的基础之上,也是与宪法法律相一致的,这是衡量的标准和价值考量。

其次,坚持依法执政、依法办事,要正确认识科学性、合理性和有效率的关系,克服片面性。依法执政、依法行政、依法办事,就要按照法律规定去做,许多事情要按部就班地走程序,这需要时间和耐心,所以有人借口市场经济条件下瞬息万变,不愿意这样去做,说这样去做影响效率。所以他们的领导方式喜欢一竿子插到底,喜欢领导说群众干,什么集体领导和民主集中制都弃之不用。邓小平曾经说过,民主集中制是科学的合理的有效率的制度,这指明我们领导方式领导方法建设的努力方向,也要求我们在落实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问题上,要坚持科学性、合理性、有效率的统一,不要强调某个方面而忽视另一个方面,搞片面性。我们党经过长期的斗争,总结经验,提出了实行党政分开、各司其职的原则,提出了党委领导下的行政首长负责制,提出了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集体领导原则,等等一系列方式方法和原则,深刻理解这些原则和要求的内涵,并且结合具体实际正确实行,就一定会使我们的领导工作呈现出科学性、合理性,有效率的局面,提高领导水平和绩效。

再次,正确认识法治与德治、与宣传教育的关系。把思想建设放在首位,是我们党的重要建党原则。通过强有力的宣传和思想教育推动事业发展,是我们党的政治优势。而我们党有着以“三大作风”为主要内容的优良传统作风,有着与广大人民群众同甘共苦的优良美德,深得人民群众的拥戴。所以,许多重大任务和工作,通过党的号召和广大党员的带领就可以开展起来,并且轰轰烈烈。这就容易出现忽视法制建设,忽视法治原则的情况。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和社会活动的日益复杂化,国内国外千头万绪,没有严格的法律法规,社会是不能正常运转的。所以一方面,我们要坚持以往宣传教育引导的优良传统,另一方面要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建设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切依法办事。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要通过法定程序变成国家意志。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强调,要坚持法治与德治结合的原则,重视发挥道德的教化和感召作用,弘扬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提高公民的道德修养,践行积极向上的行为准则,营造友好和谐的社会氛围,确保改革开放和现代化事业健康有序地发展。

[1]毛泽东选集(第一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1.

[2]列宁选集(第四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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