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国内协商民主研究的三个“深化”
2015-03-17方刘松丁瑜
文/方刘松 丁瑜
近年来国内协商民主研究的
三个“深化”
文/方刘松 丁瑜
摘要:近年来协商民主研究呈现不断深化的趋势,主要表现为三个“深化”:从学理性研究深化为实践形态研究,从概念性研究深化为运行过程研究和从理想性研究深化为现实困境研究。
关键词:协商民主
协商民主的概念是个舶来品。协商民主传入中国,源于德国当代思想家哈贝马斯2001年访华,他在北大作了题为《民主的三种模式:关于协商政治的概念》的演讲,首次将“协商政治”(deliberativepolitik)这个词带入中国。[1]哈贝马斯认为,通过公民的自由协商,可以通过话语交往参与社会意见以及国家意志的形成过程,这样交往权力就转换成了行政权力。因此,公共权威也就获得了坚实的合法性基础,公共权力领域就与公民社会领域有机地联系在了一起。[2]这就是哈贝马斯的实质民主观,而达成实质民主途径,就是协商民主或者话语民主。国内“协商民主”研究,真正首次见著于文的则是2003年6月俞可平发表的《当代西方政治理论的热点问题》一文。文章认为,公民与官员之间就共同相关的
政策问题进行直接面对面的对话与讨论,是政治民主最基本的要素,也是实现民主决策的必要环节。[3]随后2003年8月林尚立教授发表的《协商政治:对中国民主政治发展的一种思考》一文中,利用“协商政治”的概念来解析中国民主政治发展的未来可能途径。[4]十八大提出协商民主概念后,协商民主研究更是如火如荼,呈现出蓬勃发展的态势,特别是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对协商民主进行了有力部署,有效推进了协商民主广泛多层制度化发展。截止2013年12月底,从CNKI期刊检索发现,标题中含“协商民主”的文章高达1589篇;从CNKI报纸检索可知,《人民日报》《光明日报》《学习时报》《人民政协报》等相关报刊含“协商民主”共1396条。主要研究作者有李君如、郑万通、俞可平、庄聪生、朱勤军、浦兴祖、林尚立、齐卫平、虞崇胜、陈家刚、陈朋、马奔、王洪树、刘俊杰等。随着实践的推动和认识的不断发展,国内协商民主的研究呈现出不断深化的趋势,具体来说,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一、从学理性研究深化为实践形态研究
绝大部分学者首先把研究的重点放在协商民主的学理性研究上,从整体上分析协商民主为什么会产生、有何特征和具有哪些价值等,积极探讨协商民主生成的必然性和必要性。在协商民主理论基本廓清的基础上,绝大多数学者在探究协商民主学理的同时,重点把协商民主理论向实践延伸,积极探讨协商民主理论在中外实践中的运用。这主要得益于俞可平主编的《协商民主》译丛、谈火生主编的《审议民主》文集以及陈家刚主编的《协商民主与当代中国政治》,同时得益于各地主办的关于协商民主的研讨会,如浙江大学举办“协商民主国际学术研讨会”,等等。由于西方协商民主还只是停留在理论层面,在实践中运用比较有限,所以国内大多数学者也只是对西方协商民主有代表性的实践进行了比较笼统的概述,如公民会议、协商民主调查、大规模社区对话等,而把主要的精力集中于国内协商民主的实践形态的研究上。
第三代西方协商民主认为,协商民主包括微观层面和宏观层面。微观层面关注的是国家内部有组织化场所的理想协商程序,参与者在有组织的时间地点作出比较科学的决策;宏观层面倾向于非正式的、非组织的松散的交流,不受时空限制,它发生在公民社会范围内,处于国家正式决策之外。罗琳·亨德里克指出,对于微观层面和宏观层面而言结合成一体是必不可少的。[5]根据中国实际,学者们把中国协商民主分为两个层面:微观的协商民主主要发生在政治共同体内部,统称为政治协商,包括政协协商、党际协商、立法协商等;宏观协商民主倾向于公共领域,发生在国家与社会、政府与民众及民众与民众之间,统称为社会协商,包括公共论坛、民主恳谈会、社区议事会等。
对于政治协商,国内学者研究得比较多的是政协协商和党际协商,立法协商也鲜有涉及,但相对较少。究其缘由,主要因为政协协商和党际协商在我国的实践由来已久,前者是我国协商民主的主渠道和主形式,后者是中国共产党开展工作的重要方式,都形成了比较成熟的工作制度和运行路径,在实践中发挥了重要作用,所以,广大学者把政治协商研究的着力点放在探索政治协商的发展与完善方面。一种研究进路是探索协商民主与选举民主的互动关系,陈家刚、陈朋、马奔、李涛、王新强等学者都对两者关系加以研究,普遍认为协商民主与选举民主构成了中国特色的民主政治制度,两者具有互补关系,努力推进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协商民主与选举民主共同发展,是中国民主政治建设的必然选择;另一种研究进路是探索政治协商与社会协商的对接。殷啸虎先生认为,政治协商与社
会协商各有特色和侧重点,政治协商的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的程度较高,且具有丰富的实践经验,政治协商具有引领示范作用,有利于推进社会协商的发展。[6]阎孟伟也指出,应将政治协商与社会协商有机结合起来,因为多层次、多形式的社会协商能使政治协商获取更多更准确的信息,且社会协商有利于培育理性公民,促使公民易于接受国家决策。[7]此外,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国家治理现代化后,很多学者积极探索协商民主与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关系。叶小文、张峰认为,协商民主具有“三治”性质:法治、善治、理治,国家治理现代化至少有“三化”要求:制度化、公平化、有序化,协商民主的“三治”与国家治理现代化的“三化”是一种高度契合的关系。[8]陈家刚先生更是鲜明提出,在竞争性民主基础上发展协商民主是实现国家治理现代化的战略选择。[9]
对于社会协商,很多学者关注近年来涌现的各种社会协商形式,比如浙江温岭的民主恳谈会、民主议事会、互联网公共论坛、党群议事、民情直通车、便民服务窗等,这一层面协商往往因时、因地、因事灵活采用多种方式,不拘一格、广泛普遍、日常务实。西安交大李玉华教授通过对乡村协商的考察,深刻分析了乡村协商民主的现实状况与发展路径,鲜明指出乡村协商民主面临平等困境、包容缺陷、共识局限和效率瓶颈,有效化解乡村协商民主的困境,必须立足于乡村社会的历史与现实,要以民主和效率整合为取向,以增强包容性为基础,以平等性为核心,努力提高协商主体的能力,促进偏好转换和民主监督高效化。[10]
二、从概念性研究深化为运行过程研究
概念是对客观事物的本质概括。它可以看做是研究者分析、解决问题的基础性工具。正所谓“概念宛如一把刀,作切割之用,它能变钝,能磨锋利,能被灵巧的使用,能肢解其对象。”[11](P45)21世纪初,很多国内学者根据毕塞特、哈贝马斯、科恩、曼宁、乔斯特等相关国外学者观点,积极探讨协商民主的概念内涵,通过细致梳理和提炼,主要有三类概括:政治体制说、决策形式说和治理方式说,这种丰富和发展的过程使得协商民主的概念的内涵越来越丰富。政治体制说认为协商民主是一种事务受其成员的公共协商所支配的共同体,是为政治生活中的理性讨论提供基本空间的民主政府;决策形式说认为民主决策是平等公民之间理性公共讨论的结果,通过追求实现理解的交流来寻求合理的替代,作出合法决策;治理方式说认为协商民主本质上以公共利益为取向,主张通过对话实现共识,以有效达到国家治理的目的。在明确相关概念基础上,通过中西协商民主的比较,虽有学者提出中国协商民主与西方协商民主有本质不同,西方协商民主是一种审议民主,而中国协商民主是一种咨询民主,但因为中国协商民主与西方协商民主都坚持参与主体的平等性、过程的公开性和结果的共识性等,这就为中西协商民主找到了“粘合点”,在陈家刚学者的积极倡导下,最终统一为“协商民主”。
随着理论的逐渐成熟,学者们努力探讨实践中协商民的运行过程,构思更加规范、更加畅达、更佳效果的协商民主。人民政协在我国具有60多年的历史,在实践中已形成比较规范的程序,协商民主提出后,对人民政协的运作程序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现在需要研究的是,如何把政协承担的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职能整合到协商民主中去,并形成可操作的规范的运作程序”,李君如先生在文中对议题、参与者、议程、决议和保障五个环节加以明确规定,并建议这些环节一经确定就要力求使之制度化、规范化和法制化。[12]随着人民政协的日臻完善,面对新形势新任
务,谭平先生提出,应将人民政协的政治协商纳入国家决策程序,基本路径就是仿照中国共产党向人大提出议案的政治惯例,赋予人民政协向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提出议案的权利。[13]
基层协商民主虽发展迅猛,参与的人数众多,但起步时间并不长,其发展还需要一个漫长的过程,但这也为学者更容易找到比较原始的资料提供了便利。如潘荣江、陈朋通过对浙江泽国镇的参与式预算考察,细致考察预算初审、小组讨论、大会审议等过程,总结认为协商民主需要与选举民主共生发展,协商民主与选举民主相辅相成,有利于促进乡村权力结构优化,推动乡村政治现代化,提升乡村治理的绩效。[14]马海波先生通过梳理温岭“民主恳谈”,总结恳谈协商运行的机制包括恳谈协商的协商原则、参与主体、协商内容和协商步骤四个方面,通过运行机制的分析,可以得出“恳谈协商其实就是由村(社区)、镇(街道)和市的党组织主持和领导,广大群众和利益相关者参加,实现党和群众积极互动的一种新型群众工作方法”,要积极推进群众工作方法的创新。[15]孙琼欢、陈倪垚通过对浙江省X村的调查,发现村庄中存在一定的派系竞争,但这种派系竞争有助于协商理念的确立,促进村级治理协商制度的创新,多元派系间的博弈和协商及利益的均衡分配。此外,还有朱圣明通过基层协商民主参与方式的考察分析基层协商民主代表如何产生,郑跃奇通过对南京市秦淮区社区“民生工作站”考察分析了社区“民生工作站”的产生、定位与发展,等等。总之,广大学者跳出抽象的概念研究,深入基层进行实际的运行过程考察,能够从鲜活的实践中真切了解基层协商民主的运作程序,从而得出比较有价值的结论。[16]
三、从理想性研究深化为现实困境研究
协商民主引入之初,绝大多数学者都是溢美之词,对协商民主充分肯定,普遍认为民主的本质特征是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简言之,也就是主权在民。那么,怎样才能确保主权在民呢?“民主既是一种政治制度,也是一种政治过程,真正的民主应当体现在政治制度的各个方面和政治过程的各个环节”。[17]协商民主是民主的应有之义,协商民主和选举民主是民主的两个有效环节,协商使民主更加真实,通过平等理性的协商能够形成比较科学的决策,促进各种问题的解决。此外,虽然协商民主是由西方首先提出的,“蓦然回首,那人却在灯火阑珊处”,我们已有协商民主的实践,少数学者认为,倡导协商民主,有助于中西民主的交流与融合,增强中国民主的话语主导权。
随着协商民主的深入发展,更多学者出于对理论的深邃思考和实践的现实考量,转向协商民主的现实困境研究,直面协商民主运行的不利因素,以排除干扰促进协商民主良好运转。总结协商民主的现实困境,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首先,参与主体心理、地位因素等影响协商的成效。协商民主的顺利开展以参与主体具有较高政治能力为基础,然而,一些公民由于受传统文化“官本位”、“崇上”及“中庸”思想影响,加之广大公民教育程度普通较低,导致参与主体地位的不平等,精英阶层把持着话语的主导权,严重制约着普通公民的参与能力,“在我国社会主义协商民主中,由于参与这种活动协商主体的社会地位悬殊的因素,导致协商民主活动中协商主体的影响力千差万别,既背离了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本质,又制约着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深入发展”,[18]“在现实协商民主活动中,政治贫困团体由于在权力、资源、能力等方面的劣势以及在社会权威等级、生产关系和制度分割中的底层地位,极有可能导致他们参与公共协商的机会和协商民主活动中言说机会的相对剥夺,在一定程度上失去了与其他利益阶层平等对话与交换意见的基础”。[19]此外,程同顺、
邝利芬通过对乡村协商民主研究认为,农民具有“过度重利性”,他们往往只关注切身利益,对协商结果并不是很关心,导致政治冷漠,甚至所谓的“预算民粹主义”。[20]其次,协商成本会增加协商的负担。协商需要一定的过程,在协商过程中,就需要相应的人、才、物的保障。对此很多学者如张国献、程同顺等人,都从经济的视角分析协商民主的相应的成本,成本的大小直接影响到协商民主的开展。[21]最后,协商制度化不完善。协商民主强调自由平等的公民之间通过公开、自由的讨论,理性作出解决现实问题的决策。推进协商民主有序进行,需要规范化、制度化的程序来保证。一是认为协商的程序不够明确规范。即使是程序相对比较规范的人民政协,如何根据协商民主的要求明确规范协商的程序,还是政协协商民主面临的新课题,需要明确相关的程序性规则,保证各党派、各界别平等参与协商。二是不管是政治协商还是社会协商,中国协商民主的都基本上由党和政府主导,虽有利于矛盾解决,不像西方国家那样恶性博弈,有利于达成共识,提高协商效率,但也往往导致其它参与主体被动参与,协商成了意见征求会或情况通报会,严重违背了协商民主的本质内涵。对协商民主困境的认识,促使我们更加注意弥补不足,注重改进措施,破解协商民主的发展难题,有效推进协商民主广泛多层制度化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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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刘松,中国人民解放军南京政治学院博士研究生,研究方向:马克思主义中国化;丁瑜,中国人民解放军南京政治学院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中国军事思想。
责任编辑
李冬梅
作者简介
DOI:10.13784/j.cnki.22-1299/ d.2015.01.007
中图分类号:D6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