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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研究生青年导师职业性权利救济探究

2015-03-01凌云志

学位与研究生教育 2015年5期
关键词:职业性自主权救济

凌云志

2013 年5 月4 日,中组部、中宣部、教育部党组联合印发了《关于加强和改进高校青年教师思想政治工作的若干意见》,将青年教师的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提高到了一个前所未有的高度。 高校研究生青年导师(以下简称“青年导师”)一般是指40 岁以下的青年导师,他们比其他青年教师承担着更多的教学科研和研究生培养任务,理应得到更多的重视和关心,但在实际工作中他们享受的权利与其法定权利存在不同程度的差距。

一、青年导师的职业性权利现状

青年导师首先是教师,就应该享有教师的职业性权利。 教师的职业性权利是由教师的职业特点产生的教育性权利,一般包括学术自由权、教学自主权、获取报酬权、培训进修权、参与管理权和申诉权等等。这些权利表现为青年导师作为权利主体,有权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以及要求他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可能性。 虽然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化和法制建设进程的不断推进,青年导师的职业性权利有了明显的改进,但在现实教育实践中,漠视甚至侵犯青年导师职业性权利的现象时有发生。

1.学术自由权的缺失

有研究表明,在开放、自由、宽松的学术环境中,科研人员的创造力更容易被释放出来,所以说学术自由是学术创新的原动力。 学术自由权是指青年导师享有传播学术思想、参与学术活动、发表学术观点和结成学术社团等方面的自由,作为一个恒久而又常新的话题,学术自由的历史如同大学一样久远。尽管《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以下简称“《教师法》”)第七条第二款规定了学术自由的相关权利,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由于高校行政权力过于膨胀,行政力量控制、干预学术,甚至出现审批学术现象。 张意忠的调查表明,大多数的教授和行政人员都认为高校的行政权力过度压制了学术权力,非常同意这一观点的教授和行政人员分别占25.7%和8.1%,同意的分别占51.2%和48.6%[1]。 受威权文化的影响,学术霸权现象长期存在,青年导师在学术“长老”面前只能谨小慎微,唯唯诺诺,学术自由受到极大的压制。再加上有的高校为了有个好的排名,不惜用量化考核下指标的方式强迫青年导师多出成果,严重扭曲了学术的本质。

2.专业自主权的虚无

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在《关于教师地位的建议》中指出:教师专业自主权通常包含职业自由和教师权力两个方面的内容,主要体现为教师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可以享受的利益、拥有的自由意志和自主行使的权力。 国家只有从法律上确保青年导师的专业自主权,并在教学实践中切实保障青年导师享有专业自主权,才能使他们站在学生的角度因材施教,才能在多元文化的思潮中选择适合学生人格发展与各方面能力培育的知识[2]。 虽然《教师法》赋予了青年导师一定的专业自主权,但在长期的教育实践中,青年导师听命于专家权威,屈从于行政权力,他们对教学管理无话语权,对专业发展无自主权,对教育决策无知情权,对课程安排无选择权,对教材编制无参与权,专业自主权处于一种虚无状态,在专业发展方面处境艰难。

3.培训进修权的悬置

青年导师的培训进修权是受教育权的一种具体体现,《教师法》第七条第六款作了明确的规定。青年导师作为高校教学科研和指导工作的直接承担者和实施者,其自身素质和能力高低直接影响着人才培养的质量和科研水平的高低。 他们应该敏锐地意识到专业权威取决于自身的学识和个人魅力,而不是由传统习俗或教师职业决定,因而,需要不断主动进修学习来塑造自己的专业形象。 因为只有不断地学习与研究,才能了解专业发展的前沿信息,才能对自己的专业行为及其结果进行深度审视和分析,提高对自己专业行为进行预测、监控和调整的能力[3]。 但是青年导师的培训进修权在实际运行中却不尽如人意。随着高校的扩招,本科生和研究生的规模逐年扩大,青年导师的教学任务、科研任务和研究生培养任务日趋加重,许多青年导师处于超负荷工作状态,有的青年导师参加工作五六年都没有参加过任何进修和培训;有的高校在青年导师培训时制定霸王条款,青年导师进修期间被扣发岗位津贴;有的培训进修流于形式,重业务轻师德,重显性知识轻隐性知识,缺乏长远规划。

4.指导评价权的无奈

青年导师的指导评价权是由《教师法》第七条第三款规定的有权“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青年导师除了在指引学生个性养成、考研升学、就业创业等方面的发展方向外,在纠正学生的不良品行、维护正常教学秩序及督促学生完成学习和科研任务等方面有绝对的权利,同时,还具有通过组织讨论、答辩、考查、考试等方式对学生学业成绩和论文进行客观评价的权利。 本应让学生心存敬畏的指导评价权却在实际操作中处于无奈的境地。 在某些高校,不给学生高分数或高等级,学生在评教时就故意刁难导师;不给学生及格,学生就抱怨、仇恨青年导师,甚至报复、威胁老师的现象也频见报端;还有的高校以教学改革为名,采用教考分离的模式,活生生地剥夺了青年导师的出题权利;更离谱的是有的青年导师阅卷后给出的分数和等级迫于方方面面的压力常常要被动地加以修改。

此外,属于青年导师职业性权利的获取报酬权、参与管理权和申诉权等权利在教育教学和指导实践中都与法定权利存在着程度不一的差距,或多或少受到学校和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干扰和制约,其现状令人担忧。

二、青年导师职业性权利救济的途径

探究青年导师职业性权利受侵现象背后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有传统文化的影响、法制教育的滞后、行政权力的膨胀、管理体制的无序等等。针对青年导师的权利现状,除反思之外,我们更多的应该采取行动,救济他们应有的权利。 救济,包含救助和接济的意思,一般指对陷入危难之中的人提供物质、精神、道义上的帮助[4]。 没有救济的权利是无保障的权利,结合法治对人的自由和权利终极关怀的理想目标,从践行群众路线、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为充分保障青年导师的职业性权利,笔者认为以下几个方面显得尤为重要:

1.进一步加强对青年导师权利意识的培养

虽然法学界早已就权利和义务是法的核心而法应当以权利为本位达成共识[5],但是受以“尊长者有的是权力意识,卑幼者有的是义务意识”为代表的传统文化影响[6],人们形成轻权利、重义务的法律观念。没有认知权利就不可能主张权利,大多数青年导师从上学到工作,可以说从未出过校门,他们已习惯了在学校中被管理的地位,即使发生了自己正当权益受侵犯的情况,但为了保住自己的“饭碗”,有时不得不委曲求全,个性的独立和人格尊严没有得到应有的尊重。青年导师应该既是法律的宣传者,更是法律的身体力行者,在普及法制教育的过程中,要把教育广大青年导师学法用法作为普法的重要内容,教育他们遵纪守法的同时,培养他们的法律意识、权利意识。青年导师既要明确自己依法享有的权利内容,也要明确如何保障自己的权利不受侵犯及遭受侵犯后的救济手段[7]。 让青年导师认知权利、主张权利,掌握并利用法律武器,依法享有自己应有的权利,从而成为守纪律、懂法律、有才干的高素质建设者[8]。

2.进一步理顺校内各项管理体制

尽管青年导师的学术自由权和教学自主权较以前有了明显的改观,但是根深蒂固的以行政约束为主导的高校管理机制让青年导师的主体性和创造性没有得到充分的发挥。前哈佛大学校长德里克·博克认为教师就应该广泛控制学术活动。 由于他们最清楚高深学问内容,因此他们最有资格决定应该开设哪些课程以及如何讲授[9]。 应建立一种学术权力为主导、行政权力相配合的组织管理架构,尽量减弱或避免高校管理中的“官本位”和“行政化”倾向,降低形式化、程序化、组织化、数字化的程度。除非青年导师的教育教学行为偏离了教育目标,违反了教育政策和法律,损害了学生的学习权,否则,行政人员应当尊重青年导师的专业自主权[10],给青年导师更多的支配空间让其从事学术创造。 建立青年导师培训进修制度,可借鉴日本的《教育公务员特例法》相关内容。 随着高校的合并、人员的调整、机构的撤并与新设,作为高校管理工作基本依据的学校各项规章制度,均不得与现行的国家法律法规和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相关管理办法相抵触,在保证各项规章制度合理性、权威性、连续性的同时,要根据改革的不断深化和国内外、校内外的环境变化,适时修订、修改、补充完善高校内部管理制度。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11],特别是要建立健全高校权力运行的内部监督制约机制和责任追究机制。

3.进一步畅通青年导师申诉渠道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教师法》对青年导师的权益保障和救济作出了法律规定,规定了他们具有申诉的权利,由于各项制度位阶不一,衔接不够紧密,在教育实践中缺乏具体的、可操作的政策法规,存在着救济渠道单一、救济机构不健全、救济受理范围局限、救济正当程序缺失的情况[12]。青年导师申诉不应当是唯一和终极的救济途径,应建立一套合理分工、衔接互补的各类权利救济制度。除了加快《青年教(导)师职业性权利法》的立法步伐外,还应通过教育行政申诉、教育行政复议、教育行政诉讼、人事争议仲裁等多种途径,严格界定青年导师职业性权利救济制度的受理范围,构建校内二级申诉制度,健全青年导师职业性权利救济监督体系,这样,当青年导师的职业性权利未得到保障或受到侵犯时可以得到及时、便捷、高效的修复和补救。

4.进一步加强对青年导师的人文关怀

高校的改革发展应该以教师为本。教师,特别是青年导师是学校的第一资源。 只有不断强化他们在高校改革发展中的主体地位,在保护他们职业性权利不受侵犯的同时,给予他们充分的人文关怀,才能进一步激发他们的潜能和创造力,发挥他们的主动性和积极性,促进高校内外各种关系的和谐发展。有些教师,特别是青年教师,在教学上兢兢业业,在科研上硕果累累,但获得的物质报酬和精神奖励与其付出不成比例,远低于某些带有行政职务的教师[13]。青年导师上有老、下有小,经济基础薄弱,生活压力很大,更期望能得到组织的关心和领导的照顾。除了要为青年导师提供宽松的工作环境,让他们充分享有参与学校决策的权利之外,在工资奖金、津贴和培训进修方面给予适当的照顾和倾斜,帮助他们解决生活中的各类实际困难(如配偶工作、子女上学等等)。原清华大学校长罗家伦说过:“罗致好教师是校长的第一责任。”真诚地希望高校的决策者对青年导师给予更多的尊重,为他们提供更多更贴心的服务,依靠他们,发展他们,成就他们,从而成就高校自身的发展和进步。

[1] 张意忠.大学教授学术权力的调查与思考[J].辽宁教育研究,2007(2):14.

[2] 谭九生.论我国大学教师权利保障中存在的问题与对策[J].当代教育理论与实践,2012(3):45.

[3] 孙泽文.论专业化视阈中的大学教师专业自主权[J].大学教育科学,2010(5):67.

[4] 刘旺洪.教育法通论[M] .南京:河海大学出版社,2002.

[5] 杨春福.权利法哲学研究导论[M].南京:南京大学出版社,2000.

[6] 夏勇.走向权利的时代[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

[7] 吴小贻. 教师专业自主权的解读和实现[J]. 教育研究,2006(7):52.

[8] 凌云志. 浅析大学生权利受侵与保障[J]. 孝感学院学报,2006(7):107.

[9] 约翰·S·布鲁贝克.高等教育哲学[M].王承绪,译.杭州:浙江教育出版社,2001.

[10] 汪晓明.论教师专业自主权的实现[J].现代教育科学,2007(3):74.

[11] 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M].北京:商务印书馆,1986.

[12] 刘彦博.完善我国高校教师权利救济制度的思考[J].黑龙江高教研究,2012(3):55.

[13] 谭九生.高校教师权利救济制度及其完善的思考[J].高教探索,2009(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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