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发展的历史、现状与未来
2015-02-28李盛兵夏雪艳
李盛兵, 夏雪艳
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发展的历史、现状与未来
李盛兵, 夏雪艳
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是我国高等教育国际化发展的主要途径,它经历了从零散、注重数量到系统与质量导向的转变。全面回顾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发展历史,重点分析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发展现状,有利于明晰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发展的主要特征及未来发展方向。
中外合作办学机构 国际化 发展
中外合作办学是我国高等教育国际化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留学生教育本土化的主要形式。20世纪90年代初期开始,国务院及教育部颁布了一系列中外合作办学的法规政策,促进了中外合作办学从偶然、无序性到系统化、正规化的发展。截止到2014年4月,通过教育部复核的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有954个,而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有57个。[1]1995年以前,只创办了4所中外合作办学机构;而一半以上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则创办于2000年以后。
中外合作办学包括办学机构和办学项目两个部分。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是指境外教育机构与中国教育机构在中国境内合作举办以中国公民为主要招生对象的教育机构。[2]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分为独立法人和非独立法人两个部分,如宁波诺丁汉大学就是国内较早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办学机构。与此相比,非独立法人机构在数量上则占有明显优势。国内很多大学与境外教育机构合作举办的二级学院基本都属于非独立法人机构,例如,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国际学院就是国内较早建立的非独立法人办学的机构。
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是中外合作办学的重要组成部分,与合作办学项目相比,它的影响更大。本文通过搜集整理文献资料,试图从历史的视角厘清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发展的脉络,分析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发展的现状,以期找出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未来发展的方向和对策。
一、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发展的历史
早在20世纪80年代,境外高校就已经尝试与我国高校合作办学。国内高等教育供给不足也为境外高校进入中国市场打开了大门。随着高校之间国际交流合作的增加,引进境外优质教育资源成为高校提高教育质量和标准的手段。[3]90年代中后期,为了规范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发展,国务院、教育部相继颁布了中外合作办学相关法规,至此,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发展走上了正规化、系统化以及结构化的发展道路。[4]
根据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在我国发展的概况及政策演变,可将其划分为三个阶段。
(一)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发轫(1992—1994)
20世纪80年代,许多发达国家通过缩减高等教育经费缓解经济压力。大学为了生存,以合作的形式向境外高校提供付费课程。[5]作为世界超级大国的中国成为了他们的首选对象,而国内改革开放的浪潮也要求高等教育领域加大对外开放的力度。1993年颁布的《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中就提到了进一步扩大教育对外开放,加强国家教育交流与合作,在国家有关法律和法规范围内进行国际合作办学。[6]
在国家政策以及国际环境的影响下,1992年第一所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延边大学科技学院得以成立。此后,为了支持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发展,1993年国家教委出台了关于合作办学的第一份文件《关于境外机构个人来华合作办学问题的通知》,对合作办学进行了初步规定。这一时期,中国大陆建立了4所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它们分别是延边大学科学技术学院、郑州大学升达经贸管理学院、上海交通大学中欧国际工商学院以及上海大学悉尼工商学院(如表1)。
表1 1995年前成立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
资料来源:中外合作办学信息监督平台及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网站资料汇总。
由表1可知,1995年前成立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分布在吉林、河南和上海三个省份,且均属于非独立法人机构。其中,中国高校与境外组织或个人进行合作办学的机构有3所,而高校与高校之间进行合作办学的机构只有上海大学悉尼工商学院,它也是国内最早成立的公立中外合作商学院。
(二)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大发展(1995—2009)
自WTO将教育归入服务贸易项目之后,跨境教育交流愈演愈烈。为了把握高等教育发展的机会,中国许多高校争相选择与境外教育机构合作办学。为了规范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发展,1995年国务院颁布了《中外合作办学暂行条例》,详细规定了中外合作办学的原则、审批权限和程序等。[7]2003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重新对中外合作办学作了明确的界定和规范,为中外合作办学提供了基本的法律支持。[2]至此,中外合作办学机构逐渐走上了正规化发展的道路。
为了进一步加强中外合作办学的行政监管,整顿一些机构和项目存在招生宣传不实、招生不规范以及外国教育机构教师授课的比例低等问题,2007年教育部重点推进“两个平台”和“两个机制”建设,即:依托教育涉外监管信息网开通中外合作办学监管工作信息平台;开发中外合作办学颁发证书认证工作平台;有选择地在部分省市按学科大类开展中外合作办学质量评估,建立中外合作办学质量评估机制;根据法规的要求强化办学单位和各级管理部门的责任,建立中外合作办学执法和处罚机制。[8]
1995年至2009年间,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数量快速增加,共有28所中国大陆高校参与主办了33所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其中属于中国高校与境外高校合作举办的机构有26所。这些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分布在全国13个省市,而上海、辽宁两省则占据了36.4%(如图1)。
图1 1995年至2009年建立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地区分布
资料来源:中外合作办学信息监督平台及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数据汇总。
值得一提的是,这个阶段建立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主要属于非独立法人,但是出现了4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机构,它们分别是长江商学院(2002)、宁波诺丁汉大学(2003)、北京师范大学—香港浸会大学联合国际学院(2005)、西交利物浦大学(2006)。它们的出现引领着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发展。
(三)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优质发展(2010年至今)
2010年,教育部颁布《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提出“办好若干所示范性中外合作学校和一批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并“鼓励各级各类学校开展多种形式的国际交流与合作”。由此,中外合作办学进入优质发展时期。
2010年至今的五年间,中国高校与境外高校合作举办了20所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有4所,发展十分迅速,且分布日趋均衡(如图2)。其中参与主办的中国高校共有19所, “985”高校占据了近一半。另外,需要指出的是,华中科技大学中欧清洁与可再生能源学院是继中欧国际工商学院、中欧法学院之后,由中国政府和欧盟委员会共同发起建立的第三所中外合作办学机构。
图2 2010年后建立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地区分布
资料来源:中外合作办学信息监督平台及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数据汇总。
二、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发展的现状
经过22年的发展,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在数量和
质量上实现了双突破。下面主要从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组织模式、地区分布、参与院校、来源国家、办学层次及类别、专业层次六个方面分析当前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发展的概况。
(一)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组织模式
中外合作办学组织模式是指“在一定历史条件下,以一定的办学思想为指导,根据不同的中外合作办学内容和特点,在办学实践中逐步形成并构建的规范化的结构形态和运行机制”[9]。根据组织要素的构成及组织设置原理,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组织模式可以分为独立设置与非独立设置两种类型。
1.独立设置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
独立设置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是指中外(境外)双方的教育机构共同建立的具有法人资格且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教育机构。[10]截止到2014年4月,全国已有8所独立设置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占总量的14%。它们分别是长江商学院、宁波诺丁汉大学、北京师范大学—香港浸会大学联合国际学院、西交利物浦大学、上海纽约大学、昆山杜克大学、温州肯恩大学、香港中文大学(深圳校区)(如表2)。
表2 独立法人资格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
资料来源:八所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官方网站。
由表2可知,主办独立设置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中方院校中,“985”高校占到了50%,境外高校均是世界知名高校和机构。除了长江商学院外,其余七所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均单独或联合授予境外办学机构文凭。
2.非独立设置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
与独立设置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相比,非独立设置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主要特点是不具有法人资格,且属于某高校的二级学院。[10]因此,此类机构既要遵照大学规章办学,又要保留一些中外合作办学的自主性和灵活性。据统计,属于非独立设置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共有49所,占总数的86%。显然,非独立设置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是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发展的主体。
(二)地区分布
全国共有17个省市开设了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数量排在前五位的省份(如图3)分别为:上海(11)、辽宁(8)、北京(6)、江苏(5)、广东(4)。这种分布格局与当前经济和教育发展的程度以及当地政府对国际化发展的重视程度紧密相关。至今还没有建立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省份不仅在吸引境外优质教育资源上缺乏竞争力,而且在提升本地区高等教育国际化意识方面也落后于其他地区。
图3 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地区分布
资料来源:中外合作办学信息监督平台。
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地区分布的不均衡是中国教育发展不平衡的一个缩影。值得一提的是,在8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合作办学机构,全部分布在浙江(2)、江苏(2)、广东(2)、北京(1)、上海(1)五个地区。这五个地区拥有着丰富的经济文化资源,也是教育对外开放程度比较高的地区。
(三)参与院校
1.参与主办中外合作办学的中方高校类型分布
目前,中国大陆有47所高校参与主办中外合作办学机构,仅占到中国2 000多所高校的2.4%,参与程度很低。根据当前中国高校的分类方法,可以把参与主办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中方高校划分为“985”高校、“211”高校(非“985”)、一本院校(非“985”“211”)、其他院校四种类型,它们分别有14、8、9、16所。
“985”高校是我国的研究型大学,也是引领我国高等教育走向国际化、争创世界一流大学的主要力量。“985”高校在中外合作学校建设中占总数的29.8%,与全国只有39所“985”高校相比,参与度非常高。另外,非“211”院校占53.2%(如图4),略高于“211”和“985”院校。但从各自所代表的群体数量来看,非“211”院校(2 000多所)相对来说要逊色很多,这也说明了名校在国际化方面的优势。
图4 中方高校分布
资料来源:中外合作办学信息监督平台。
2.参与主办中外合作办学的境外高校分布
目前,除了参与主办中外合作办学的基金会、学术交流中心外,境外高校共有92所。根据2014年泰晤士高等教育副刊发布的《世界大学排行榜》进行检索,世界排名在200名以内的大学有14所,且主要是美国和英国的大学。它们分别是美国密西根大学(17名)、美国杜克大学(18名)、美国卡内基梅隆大学(24名)、美国纽约大学(38名)、香港科技大学(51名)、英国爱丁堡大学(52名)、美国匹兹堡大学(91名)、英国谢菲尔德大学(121名)、香港中文大学(129名)、英国利兹大学(146名)、丹麦奥胡斯大学(153名)、英国利物浦大学(157名)、丹麦哥本哈根大学(160名)、英国诺丁汉大学(171名)。[11]而举办独立法人机构的7所境外高校有5所高校在世界200名之内。
这种情况至少说明了两点:一是大陆在开办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方面吸引世界顶尖大学的能力尚不够;二是世界顶尖大学对海外办学项目更感兴趣。
(四)来源国家(地区)分布
参与主办中外合作办学的国家(地区)共有15个,主要来自经济文化发达的国家或地区(如图5)。其中排名前三的分别是美国、英国、德国。由两个或以上国家(加拿大和美国)合作举办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只有两个。这也说明了中国高校需要集合多方资源合作办学,尤其要着重考虑教育资源丰富且先进的国家和地区。
(五)办学层次和类别分布
中外合作办学机构以学历教育为主,基本不涉及单独以非学历教育为主的学校,实施学历教育和非学历教育两种办学形式结合的办学机构仅占总数的35.1%。其中有45所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实施学士学位教育,占78.9%;实施硕士学位教育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有19所,占33.3%;实施博士学位教育的有10所,占17.5%;实施专科及其他教育的有6所,仅占10.5%;实施两种或以上学历教育的有20所,占35.1%。因此,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办学层次以本科教育为主,硕士教育为辅,大部分学校是不同办学层次并举的机构(如图6)。
图5 来源国家/地区分布
资料来源:中外合作办学信息监督平台。
图6 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学历层次分布
资料来源:中外合作办学信息监督平台。
(六)专业分布
目前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共开设168个专业,其中工学类(土木工程、电气工程等)最多(58个),占总数的34.5%;其次为管理学类(工商管理、市场营销等)和理学类(数学、化学等)分别为25个,各占14.9%;文学类(新闻、艺术类等)共计22个,占13.1%;经济学类(国际金融、财务会计等)共计13个,占7.7%;其余分别为教育学、医学、农学(如图7)。由此可以看出,理工和管理类的专业占据了合
图7 专业分布
资料来源:中外合作办学信息监督平台。
作办学开设专业的主体地位,反映了中国大陆对境外高等教育专业资源的选择和需求。
三、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发展的未来
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经历了三个不同而重要的发展阶段,创办了57所中外(境外)合作办学机构,其中具有独立法人的合作办学机构有8所。而同属亚太地区的新加坡具有国际分校14所,马来西亚有9所,[12]由此可见,中国需进一步加强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建设。通过上述分析,我们认为在未来,中外合作办学机构需要着力于以下几个方面的发展。
(一)质量和水平是中外合作办学机构追求的主旋律
首先,国家和各省市都把创办若干所高水平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作为其高等教育发展的主要任务。例如上海提出“合作建设若干所具有国际影响力的高水平大学”[13],浙江提出“到2015年争取再引进国外知名高校创办2—3所中外合作的高水平大学、5—8所二级学院”[14],广东提出“到2020年重点引进3—5所不同类型的国外知名大学到珠江三角洲地区合作举办高等教育机构”[15]。
其次,加强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质量评估和监督。随着我国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快速发展,加强质量评估和监督是保证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健康、持续发展的重要保障。自2009年起,教育部启动中外合作办学评估,2013年评估了143个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和项目,有38个项目不再延期办学申请退出评估,并提出停止相关办学活动。四所高校的合作办学项目评估不合格,分别采取责令限期整改、减少招生计划、停止招生等处理措施。2014年教育部又启动了对其他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和项目的评估。[16]可见,教育部“两个平台”和“两个机制”的质量保障体系,在对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审批、办学、发展进行评估和质量保障方面,将发挥重要作用。
(二)大力发展具有独立法人的高水平的合作办学机构
相对于非独立法人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发展而言,我国独立设置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发展明显滞后,甚至比同时期的新加坡和马来西亚都少。无论是出于经济学上考虑还是从留学教育本土化来看,都应该大力发展高水平的独立设置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以满足我国日益增加的高等教育多样化需求,促进高等教育的国际化和现代化。目前,无论是《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还是各省市中长期教育发展纲要,都把引进国外知名高校创办若干所中外合作的高水平大学作为主要任务,这也在客观上反映了建立更多独立设置的高水平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是一种趋势。
(三)中外合作办学的区域结构上会呈现出东部更强,中西部实现突破的局面
目前,我国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发展的区域以东部为主,中西部较为薄弱。在57所中外合作办学机构中只有11所分布在中西部,而8所独立设置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都在东部。北京、上海、浙江、江苏、广东等省市都提出,到2020年要创办若干所高水平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可以预见,在我国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区域分布中,东部将会得到更大的发展。
面对中西部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发展薄弱的现实,我们要从战略上谋划发展上的新突破。一方面,中央政府要在高水平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建设布局上向中西部地区倾斜,鼓励和支持这项工作的开展。而《中西部高等教育振兴计划(2012—2020年)》提出“办好一批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引进国际先进理念和优质资源”[17]的政策明显是不足的。另一方面,各地方政府和高校要布局谋划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发展,尤其是独立设置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发展,鼓励和长期支持有条件的高等学校与世界知名大学合作创办高水平办学机构,如《四川省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明确提出“鼓励有条件的高校创办高水平办学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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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浙江省教育厅. 浙江省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EB/OL]. http://www.jbedu.net/newsInfo.aspx?pkId=48847.
[15]广东省教育厅. 广东省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EB/OL]. http://news.xinhuanet.com/edu/2010-11/09/c_12753876.htm.
[16]新华社.教育部评估:逾八成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和项目合格[EB/OL]. http://www.gov.cn/xinwen/2014-03/18/content_2641182.htm.
[17]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 中西部高等教育振兴计划(2012—2020年), 2013.
【责任编辑:王建平;实习编辑:童想文】
广东省教育科研重大招标课题“广东省高等教育国际化规划研究”(2013JKZ004)
2015-10-15
G640
A
1000-5455(2015)06-0078-06
李盛兵,安微宣城人,教育学博士,华南师范大学教育科学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夏雪艳,安微淮南人,广州民航职业技术学院民航经营管理学院教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