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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媒体在舆论监督中的权利与义务

2015-02-26朱南靖

西部广播电视 2015年9期
关键词:职业性舆论监督新闻媒体

摘 要:人们所进行的社会活动依据是法律规定的权利和义务,因此新闻媒体要根据法律来确定自己的权利和义务,让新闻舆论监督功能充分发挥出来。

时代发展到今天,新闻媒体监督的主体主要有报纸、广播、电视等。通过媒体报道来表达公众以及特定对象的想法与意见,从而形成一定的舆论氛围,让舆论对舆论的对象形成监督与规范行为的作用。新闻媒体是舆论监督的主体,要遵循一定的传播活动规律以及法律相关规范,表明什么是应该做的,什么是不应该做的,成为人们行为评断的标准,因此法律法规要对新闻媒体的权利和义务要明确,让新闻媒体的监督作用可以充分发挥出来。

1 拥有的权利

权利和义务既是法律意义上存在的权利和义务,也是道德层次上的权利与义务,而新闻媒体的权利与义务也存在多重意义,有法律法规规定的权利和义务,还有道德意义上存在的权利与义务也是新闻媒体必须要遵守的。

新闻舆论的监督是新闻传播活动的一种,其内容可以是新闻报道,也可以是新闻评论,而根据这些形成的舆论监督权利也是受到法律保护的,同时新闻媒体还享受其他权利,采访权、公开报道权、编辑权、评论权以及批评权等都属于其中。

1.1 采访权

采访权指的就是新闻媒体与记者在被访者允许的基础上,进行自由、公开的采集消息,以及寻求事实真相的权利。

1.2 公开报道权

公开报道权指的是法律对新闻媒体和记者所发布的新闻内容、评论具有保护功能的权利。公开报道权与其他权利不同,它是一种职业性的法定权利,是受到法律保护的,因为媒体想要自己收集到的真实信息通过传媒让所有人知道,并且大众在了解真相后对事件形成关注以及传播带来的影响力才会产生舆论效应,因此新闻舆论监督想要真正实现,公开报道权是其前提条件。

1.3 编辑权

新闻媒体的编辑方向以及报道内容、节目等受到法律保护的权利。编辑权分为三个部分,分别是编辑方向的决定权、报道评论的处理权以及广告处理权,其中编辑方向的决定权有版面安排方针以及内容编排方针等。

编辑权从某种程度上体现了媒体人作为舆论监督的主体所获得的自由表达意志的权利,但是媒体人并不是需要把所有的内容都要报道出来,媒体人更多承担的是“把关人”这样的角色,需要对群众表达的意见以及观点进行把关,因此编辑权还包含了内容的选择权和决定权,媒体所获得的主体地位也让其舆论监督的职能更公平、公正。

1.4 评论权

不管是新闻媒体还是记者可以自由发表意见以及想法的权利,并且受到法律保护。虽然新闻报道必须公平以及客观,但并不代表新闻媒体要被动地发表意见,不少现代媒体都在报道中隐含着自己的态度与想法,因此真正的媒体舆论是既有公众的观点,又有媒体自己的观点。

1.5 批评权

新闻媒体对国家机关以及公职人员违法的行为进行报道以及批评的权利,并受到法律保护。新闻舆论监督常常是以批评报道的方式出现的,因此新闻媒体拥有受到法律保护的批评权可以将自己提出的批评与意见变得更具合法性,这也有助于新闻舆论监督正常开展。

2 所需承担的义务

权利与义务是相伴而生的姐妹体,新闻媒体享受上述权利,自然也必须要承担一定的义务。法律意义上的义务指的是义务人要依据法律要求所进行的行为以及不行为,因此新闻媒体除了要遵守法律法规所设定的作为以及不作为义务外,还要遵守国家机关等共有的义务。

2.1 新闻媒体应遵守的共有义务

2.1.1 中国宪法和法律必须要遵守的义务。新闻舆论监督首先要以遵守宪法和法律规范为第一准则,新闻报道活动必须依法进行,对需要进行监督的舆论对象提出批评,充分发挥应有的监督职能。

2.1.2 公众利益以及其他人民的合法利益不能损害的义务。

2.1.3 国家秘密必须保密的义务。我国公民享受法律赋予的自由言论权利,但同时也有必须保护国家秘密的义务。

2.1.4 商业秘密保密义务。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商业秘密是不能被大众所知,并且是可以为人带来一定经济效益与实用性,同时对经营信息以及科技信息进行保密。

2.2 作为义务

新闻媒体享受到职业性的权利,但也必须履行职业性义务,该义务是法律所规定的,包括采访、公开报道、评论以及信息来源保密等四项作为义务。

2.3 不作为义务

新闻媒体在舆论监督中要履行职业性义务,即作为义务,自然也有法律法规所禁止的不作为义务,包含有国家荣誉与利益不得损害、民族团结不破坏、封建思想不宣传以及社会稳定不破坏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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