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媒体时代公众人物名誉权问题研究
2015-02-25刘青杨
新媒体时代公众人物名誉权问题研究
刘青杨
(黑龙江大学 法学院,哈尔滨 150080)
[摘要]在新媒体时代,公众人物是指因其个人行为、社会行为、职务行为被公众广泛知悉,从而对公众行为与社会运行产生一定影响的人。同时,公众人物的名誉权产生了舆论监督权存在更高的滥用风险、权益与义务对等的问题更加虚化等一系列问题。化解危机的关键在于营造良好法治环境,强化法制宣传与教育,加强制度建设,实现新媒体与法治的良好互动;重塑公众人物名誉权差别保护的理论基础,强调基于“社会影响权利”的权利与义务对等原则;完善公众人物名誉权差别保护制度,完善侵犯公众人物名誉权的构成要件、责任承担、抗辩事由。
[关键词]新媒体;公众人物;名誉权
[中图分类号]DF5[文献标志码]A
一、问题的提出
作为一种数字化的创新媒体,新媒体①自产生之初就未被刻意的注入内涵旨归,其核心目标也不在于体现某种精神价值,但无疑,其形态与功能深度契合了现代社会的发展需要:首先,新媒体实现了人与人的交流互通。一直以来,新媒体因其极强的参与性被形象地比喻为“所有人对所有人的传播”,即实现人际间广泛交流,每个人都能实现与其希望的目标“面对面”的交流,地理与空间的交流障碍被破除,社会在此意义上实现了“有机统一”,不同人际、群际的无碍交流成为与传统交流方式效果截然不同的“新常态”;其次,新媒体具有即时性,信息无论从哪一点发出,都会在极短时间内传遍庞大信息网络的每个角落,社会在此意义上实现了全天候的“高速运行”,快速的信息输出与获取造就了与传统信息生产研判截然不同的“新速度”;再次,新媒体能够实现海量信息的共享。不能认为新媒体创造了许多新知识,但可以肯定,新媒体以一种前所未有的方式将各类信息以各种途径同时提供给信息网络中的每一个成员,社会在此意义上实现了“信息爆炸”,井喷式的信息供给催生了与传统信息提供截然不同的“新规模”;最后,新媒体融合了共性与个性。如果说传统媒体着力彰显共性而忽视了个性,则新媒体将共性与个性更好地融合在一起,形成了两者频繁互动的平衡状态。新媒体既张扬长期积累的社会共识,并以此作为基本准则衡量相关活动以弥补其缺乏人文性的弊端,又兼顾自主意识不断觉醒带来的对社会的个性化表达,促进了共性与个性基于彼此的反思借鉴。更重要的是,新媒体创造了旨在表达个性的自媒体,即私人化、平民化、普泛化、自主化的传播媒体,将对个人意志的表达放在了较以往更高的位置上。在互联网高速发展的今天,以个人为中心的新媒体已经从边缘走向主流,而新媒体时代的到来也给我国社会带来了许多新的挑战,其中公众人物及公众人物的名誉权保护问题日趋突出。
二、新媒体时代“公众人物”探析
(一)“公众人物”概念的再探讨
在我国,“公众人物”这一概念也不明确,民法学界围绕公众人物的概念展开了广泛的讨论。 笔者认为,公众人物是指因其个人行为、社会行为、职务行为被公众广泛知悉,从而对公众行为与社会运行产生一定影响的人。关于公众人物,有一个重要问题值得注意,即公众人物与媒体活动密切相关。与其说是法律创造了“公众人物”,不如说是媒体活动创造了它,如果没有媒体活动,公众人物则失去了唯一的客观判断标准,并虚化为每个人心中知晓或不知晓,而即便知晓也为占有不同分量造成不同影响的个体,其因不具备公众人物应有的社会效应而与“普通人”无异,具体表现为三种情况:第一,媒体创造了公众人物的社会影响力,这是一个关于“存在”的问题,如果没有媒体其不会被公众熟知,其行为或职务也不会受到来自全社会的研判;第二,媒体释放了公众人物的社会影响力,这是一个关于“广泛”问题,如果没有媒体,其社会影响力由于时空障碍将受到极大限制,其也不可能成为真正意义上的公众人物;第三,媒体加强了公众人物的社会影响力,这是一个“程度”的问题,公众人物的行为原本具有一定的社会影响力,但只有通过媒体活动影响力才加深到足以冲击或影响社会的程度。
(二)新媒体时代公众人物类型化再检审
1.传统上公众人物的类型划分方式
传统上关于公众人物的类型划分方式主要有三种,即完全目的与有限目的公众人物、政治与社会公众人物、自愿与非自愿公众人物,而每一种分类方式学界都存有争议,而对于是否有必要对公众人物进行类型划分也并不明确。
(1)完全目的与有限目的公众人物。完全目的的公众人物是指放弃全部“私人生活”且具有普遍权利与广泛影响力的人物,有限目的的公众人物是指放弃部分“私人生活”并只在特定问题上具有权利与影响力的人物。笔者认为,这一划分方式似乎是基于公众人物的自主意愿,即自愿放弃私人生活的多少,但这种关于自主意愿的判断却是外界强加的,因为并不存在“真正意义上”的完全目的的公众人物,当私人生活与社会影响力无关,任何公众人物都不会刻意矮化人格尊严与自由而放弃。这种分类方式带有强烈的保护新闻自由的倾向,并不适合我国国情。我国既要保护新闻自由,又要切实维护公众人物应有的人格权利。
(2)政治与社会公众人物。在此问题上,我国学界主要分为两类观点:第一类观点认为公众人物不应当包括政界人物;第二类观点认为公众人物应当包括政界人物。比较而言,笔者更倾向于后者的分类方式即符合条件的政治人物应当属于公众人物范畴,原因主要有三点:第一,关于公众人物的核心问题,是其行为对于社会的影响。相较于社会影响,其所从事的职业是第二位的,但职业与社会影响密切相关,因此政治职业与社会职业的对应催生了政治公众人物与社会公众人物的分类方式,但如不包含政治职业,公众人物体系显然不完整;第二,不能过度的将政治职业与公法属性联系起来,政治职业即从事与公法有关的工作,但这并不影响其存在于公众人物中,因为公众人物本身并不涉及公法或私法的争议,只是其人格权属于私法领域,换句话说,政治人物的人格权问题也属于私法领域问题;第三,将政治人物排除出“公众人物”范畴,不利于人格权的一体保护,也不利于依法而至普遍性的实现,人为将政治人物“孤立”起来,可能造成两种极端结果,一是政治人物的人格权受到忽视,二是政治人物的人格权被异化为公法问题,成为私法无法企及的“禁区”。
(3)自愿与非自愿公众人物。自愿公众人物是指在主观上追求或放任自己成为公众人物并在客观上成为公众人物的人,非自愿公众人物是指没有追求或放任成为公众人物的主观意图,却由于媒体对特定事件的传播而成为公众人物的人,这种“非自愿”可以产生于附属、偶然、转化过程之中。笔者认为,这种划分方式同样无实质意义。如前所述,能否成为公众人物,关键在于其行为是否具有社会影响,而于个人的主观愿望无关,换句话说,如果达到一定的社会知名度与影响,则成为公众人物,反之这不属于公众人物。至于自愿与非自愿的划分,只对公众人物产生的来源有影响,与能否成为公众人物则无必要关联。
综上可见,传统上关于公众人物的类型划分作用较弱,类型划分是否具有必要性也存在较大探讨空间,究其原因,关键是研究公众人物问题的目的在于实现“公众人物”相对于“普通人”在人格权问题上的差别保护,而非通过类型划分实现不同公众人物之间的差别保护。
2.新媒体时代公众人物认定标准思路探究
所谓新媒体时代,是新媒体与传统媒体共存,并逐步取代传统媒体占据主导地位的时代,在此时代背景下,以媒体维度研究公众人物的认定标准,应当重视新媒体并兼顾传统媒体。前文已述,笔者认为公众人物与媒体关系密切,在新媒体时代,公众人物的认定标准应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第一,相较于传统媒体时代,新媒体时代公众人物的社会知名度更高,这种社会知名度是超越行业、地区、国家的;第二,新媒体的发展尤其是自媒体的发展催生了如知名博主、网络大V一类的公众人物,公众人物的种类更加丰富;第三,新媒体时代公众兴趣与公众利益更加广泛,这进一步紧密了公众人物个人行为、社会行为、职务行为与社会影响之间的联系;新媒体实现了个体思想的自主表达,进一步冲击着所谓“自愿与非自愿公众人物”体系,两者的界限更加模糊。由此得出的结论是,公众人物的界定应当坚持客观标准,即考虑社会知名度、社会影响程度、行为与社会影响的关系,排除关于认定的主观判断,而客观标准的实现前提在于媒体发挥重要作用。
三、新媒体时代公众人物名誉权危机
(一)公众人物的名誉权
公众人物的名誉权首先是公民的名誉权。公民的名誉权是指社会对个人的品德、声望等评价不受他人侵犯的权利[1]。以此为基础,可以认为公众人物的名誉权是指社会对公众人物的品德、声望等评价不受他人侵犯的权利。公众人物的名誉权问题之所以重要,是因为相较于普通人的名誉权,其保护常常被弱化,而这种权利的特别弱化必须最谨慎的处理。
学界关于公众人物名誉权差别保护合理性的理论研究,分为两大方向:一是基于社会公共利益与社会公众兴趣。社会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相对应,其体现出利益的指向性,而并非众多个人利益的叠加。公众人物与普通人的最本质区别即公众人物与社会公共利益密切相关,其言行具有相当程度的冲击力,足以对社会产生影响。正因如此,在公共利益优先的前提下,为防止公众人物不良言行对社会造成负面影响,应将对公众人物的监督评价置于权利保护之前。社会公众兴趣是对社会公共利益的补充,用于解释那些虽与社会公共利益关系并不密切,但仍因较高知名度而被列为公众人物的情况。其要旨在于公众人物吸引公众兴趣,因而其言行也能影响公众,从而应将对公众人物的监督评价置于权利保护之前。这里所说的监督评价,即媒体代为行使的公众知情权。公众知情权之所以重要,因其作为一项政治权利与公民言论自由权等其他政治权利一起,均属于公民最基本的宪法性权利。由此,媒体代表公众行使知情权,即收集与发布相关信息应受到保护,也就成为逻辑推演的必然结果;二是基于权益与义务对等。这一理论认为相较于普通人,公众人物具有更大的权利、拥有更多的利益,因而应当承担更多的责任和义务。基于权利义务对等与利益平衡,对公众人物的名誉权进行有差别保护,体现了公平正义原则。
(二)新媒体时代公众人物名誉权危机
新媒体时代公众人物名誉权的差别保护面临着一系列危机:首先,新媒体时代舆论监督权存在更高的滥用风险。基于社会公共利益与社会公众兴趣理论,公众人物成为舆论监督权的行使对象。在传统媒体时代,媒体作为“公众知情权的代言人”因自身原因能够相对理性合法地行使舆论监督权,而在新媒体时代尤其是自媒体快速发展的时期,媒体关于行使舆论监督权的理性被素质参差不齐、用意各不相同的大量信息发布者稀释了。特别在社会法律文化共识与氛围的营造明显滞后的情况下,呈现出一种以法律知识代替法律精神的实用性、功利化倾向。结果,对法律精神的追求、对法律本质的认知显得驳杂、混乱。这其中,也突出地体现在对媒体舆论监督功能的认识和态度上。[2]简单地说,在缺乏法律制度准备与法治文化准备的情况下,公民的自主意识与表达诉求依托新媒体发布信息呈现失控趋势,使得侵害公众人物名誉权的问题呈现多样化、复杂化、激增化,这也动摇了基于舆论监督权的公众人物名誉权的差别保护;其次,新媒体时代权益与义务对等的问题更加虚化。权益与义务对等理论强调,公众人物获得了更多的权益因而应承担更多的义务。张新宝认为,公众人物能够从自己所扮演的社会角色、所从事的社会事业中获得了额外的利益,得到了足够的甚至是超额的报偿,例如社会的普遍尊重、实现抱负、具有成就感、物质待遇,等等。[3]可以说,权益与义务对等理论中的“权益”是一个比较虚的概念,公众人物是中性的,即存在正面公众人物又存在负面公众人物,因此很难断定其实现了诸如社会普遍尊重、胸怀抱负等问题,成就感这一主观问题则更难判断。实现中,也存在着许多知名但并未因知名而获得更多物质利益的公众人物。在新媒体时代更是如此,新媒体创造的广覆盖、即时性、多元化,使得公众人物可以在极短时间内形成,部分公众人物对此或自己并不知情,或自己不以为然,或自己无能为力,这时谈其获得了权益难免有些牵强,而这部分公众人物的存在与扩展也使得基于整体观主张对公众人物进行差别保护,显得十分乏力。
四、新媒体时代公众人物名誉权的法治保护
综上可见,化解新媒体时代公众人物名誉权危机,关键在于营造良好法治环境,重塑公众人物名誉权差别保护的理论基础,重塑公众人物名誉权差别保护体系。
(一)营造良好法治环境
网络技术、数字技术的飞速发展催生了新媒体时代,这不仅改变了原有传统媒体一统天下的格局,更改变了公众的思维方式与生活模式,新媒体正由“信息媒介”向“生活平台”转变,可以说,新媒体创造的虚拟世界逐步形成了一个新的“现实社会”。然而,在这一大背景下,滥用新闻与言论自由的行为也日益增多。
探究利用新媒体滥用言论自由的内在动因,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方面,新媒体实现了广覆盖、即时性、多样化,实现了所有人对所有人的无碍交流,这如同一把双刃剑,即方便了信息传递,也使得诸多媒体失范行为的门槛和成本被极大的降低。客观地说,传统媒体因其功能、受众、范围限制,使得滥用言论自由的影响范围与损害程度也有限,而新媒体却以其特点无限放大了失范行为的负面危害:网络空间的匿名性成为人性的放大器,为不良信息的肆无忌惮提供温床;信息传播的实时性、互动性和开放性为外部规制和引导带来了技术难度;网络空间的虚拟性和超现实性使用户产生置身法外空间、言论绝对自由的自我意识;以微博为代表的自媒体在崇尚眼球经济的互联网中,其碎片化直白化的特征更符合受众的阅读法则,但因无法容纳复杂的叙述结构,本身也难以对信息进行深入摹刻,而在裂变式传播的过程中其内容的可信程度也更难进行推敲和审视;[4]另一方面,新媒体时代自媒体迅猛发展,其特性使之易于摆脱相关机关对媒体的监管,也从一个角度展现为“民情”,现实看,自媒体常常忽视或刻意回避客观公正视角与理性思维,利用新媒体制度规制的疏失,异化为攻击包括公众人物在内的网络暴力载体,对社会生活造成重大负面影响。
由此可见,新媒体时代规范各类媒体的言论自由行为,保护公众人物的名誉权,首先就要营造一个良好的法治环境:一是要强化法制宣传与教育。坚持长期开展针对新媒体的法治宣传教育,创新法制宣传形式与教育机制,传播媒体相关法律知识,弘扬社会法治精神,形成知法、懂法、守法的良好媒体氛围。尤其要针对当下公众广泛参与新媒体的现实情况,把法治教育纳入国民教育体系和精神文明创建内容,提高公众的法治素养与道德水平,增强公众践行法治的积极性和主动性,进而将新媒体塑造成为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与法治文化的重要阵地;二是要加强制度建设。完善对新媒体的守法诚信褒奖机制与违法失信惩戒机制,完备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促使新媒体正确行使权利、严格履行义务,将激励与惩戒的正效应结合起来,培养新媒体自觉接受来自法治的指导与监督,形成新媒体内在的对法治的信仰与敬畏;三是实现新媒体与法治的良性互动。在依法治国大背景下,结合新媒体功能定位,明确新媒体的法治角色,实现其与法治的良性互动。要消除新媒体与法治部门的对立情绪,明确新媒体的社会职能与职责,客观准确的传达信息,不为博取注意而做虚假、煽动性信息发布,及时正确的传递法治声音。同时,要进一步规范强化法治部门工作行为,保护新媒体的言论自由权利,为新媒体客观公正报道新闻创造必要条件、提供有效保障。
(二)重塑公众人物名誉权差别保护的理论基础
如前所述,原有关于公众人物名誉权差别保护的理论存在一定缺陷,在一定程度上动摇了差别保护的根基,更使得公众人物名誉权保护在新媒体时代陷入危机。因此,实现有效保障公众人物名誉权基础上的差别性,首先应重塑相关理论基础。
差别保护的核心是公众人物面对相关报道和信息发布相较于普通人要承担更多的“容忍义务”。的确,从权利义务对等的角度看,如果判定公众人物较普通人承担责任更重,则必然在于公众人物较普通人享有更多的权利,而从公众人物主要承担的是社会义务角度看,其更多享有的应当是一种社会权利。笔者认为,这种权利即“影响社会的权利”。法治社会状态下,权利义务对等原则至关重要,该原则是解释、规范社会个体与群体逐利行为的核心概念。只有确立了权利与义务的“等式”,才有研究“差别”的空间与可能,这在公众人物名誉权保护问题上同样适用。肯定地说,并不是所有社会个体都具有影响社会的能力,这种能力只有公众人物才具备,而这种能力不是公众人物与生俱来的,是社会公众与媒体赋予的,这在新媒体时代表现得尤为突出。公众人物对社会产生影响的本质,是其行为契合了社会公众的共识,这种共识既可以是正向的、也可以是负向的,既可以表现为社会公众一致合意、也可以表现为社会公众认知上的分歧,然而社会共识的诱发、形成、反响必需一个广覆盖、多元化、高效率的技术载体,相较于传统媒体,新媒体更加符合标准。正因如此,新媒体的公众人物更多、影响更大、更具争议。
基于权利与义务对等原则,公众人物因具有影响社会的权利而承担接受舆论监督的义务,确保公众人物无论展现正面还是负面,其对于社会的最终影响都是正面的。具体来说,当公众人物行为具有推动社会发展的积极效应,则舆论监督旨在进一步强化这一效应;当公众人物行为具有阻碍社会发展的消极效应,则舆论监督旨在纠正消解这一效应。由此可见,在公众人物名誉权领域,舆论监督乃至言论自由应当具备如下三个特征:第一,其核心要旨在于促进社会进步;第二,其程度应当与影响社会的权利对等;第三,其程度较普通人更深,如满足侵犯名誉权的构成要件,这无疑沦为侵权问题,在此问题上并不涉及差异对待的问题。
(三)完善公众人物名誉权差别保护制度
关于公众人物名誉权的差别保护,在制度上体现为立法和司法两个向度。从目前我国实际情况来看,在立法上明确公众人物名誉权差别保护的紧迫性并不突出。从现实纠纷情况来看,关于立法问题的争议主要集中在执法与司法上。原因在于,公众人物的名誉权问题从根本上说仍然在名誉权的框架内,并不存在本质上的差异而影响立法,换句话说,在这一问题上,对现存立法进行合理解释比完善立法更重要。可以肯定,当前实现公众人物名誉权差别保护,主要途径是法官依据民法基本原则,以平衡当事者利益为目的采取自由心证。当然,不能排除随着情势变化,公众人物的名誉权保护在立法上有所动作。
1.侵犯公众人物名誉权的构成要件。一般意义上讲,侵权的构成要件包括违法行为、主观过错、因果关系、损害结果四个方面。作为一种重要的人格权,名誉权因其客体为名誉,因此具有特殊性,即损害结果具有一定主观性。这也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关于损害结果的主观判断与客观标准之间的冲突。值得注意的是,有学者将侵犯名誉权的构成要件从一般侵权中独立出来,认为包括行为人的违法行为、违法行为指向特定人并被他人知悉、行为人存在主观过错三个方面,以“被他人知悉”视同“损害结果”,既符合名誉的客观特征、又避免了主观与客观的张力。基于此观点,新媒体时代侵犯公众人物名誉权的构成要件可以表述为:新媒体基于主观过错实施了侮辱、诽谤等毁损公众人物名誉的行为,而这一行为指向了具体的公众人物,并被社会广泛知悉。
2.侵犯公众人物名誉权的责任承担。侵犯公众人物名誉权而承担相应责任的人员和组织,主要来自消息生产环节和流转环节,与传统媒体不同,新媒体将可能承担责任的组织和人员从新闻单位和记者扩展至非新闻单位和社会普通成员。这也要求社会组织和个人在新媒体时代必须尽到更大的注意义务,这种注意义务包含以下三个方面内容:第一,能够认识新媒体时代信息传播特征,以及预判信息传播后可能造成的影响;第二,应当理性研判分析各类信息,并以“专业”或“非专业”两种谨慎态度发布、传递信息;第三,面对造成负面影响的行为,能够基于逻辑推演证明客观理性或主观无过错。另外,即便侵权行为成立,不同行为主体因造成的负面影响不同而承担不同的责任。
3.侵犯公众人物名誉权的抗辩事由。为了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和舆论监督权,并不是所有侵犯公众人物名誉权的行为都要承担法律责任,这恰恰体现了公众人物名誉权的差别保护。当然,在现实情况中,进行差别保护必须符合一定条件,即存在抗辩事由。抗辩事由主要包括三个方面:第一,可信的消息来源。对于国家机关、正规新闻组织、公众人物本人发布的信息,都可以认为是可信的信息,发布此类信息而导致客观上侵害了公众人物的名誉权,由于视为不存在主观上的过失或故意而不承担侵权责任;第二,客观公正的叙述。对于公众人物有关的事件进行客观公正的论述,或中立理性的描述事件本身,都能够证明行为人主观并无过失或故意而不承担侵权责任;第三,公众的理性期待。所谓理性期待,是指对与公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事件的合理关切,其不同于社会利益或公众兴趣,是社会共识赋予公众的基本权利和自由,也是对公众人物的必要限制。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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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魏东,吴尚赟.论滥用媒体自由行为的刑法规制[J].法治研究,2014,(4):91.
〔责任编辑:冯胜利〕
中东欧思想文化研究选粹
·论点摘编·
马尔科维奇意义理论的美学阐释
傅其林、贾冰在《中外文化与文论》2015年第5期撰文指出,东欧新马克思主义,特别是南斯拉夫“实践派”主要代表之一的马尔科维奇的意义理论基于实践基础上的交往共同体的形成,通过消除误解到达有效交往,到达哈贝马斯的理想意义分享的世界。有学者把马尔科维奇的思考视为“社群精神”。他的新型民主社会主义构想无疑超越了斯大林主义理论模式,也超越了反映论、再现论的意义分析,确立了意义交往的规范性命题,为文艺美学的规范性思考提供了深刻的启示。与西方现代意义理论截然不同的是,他的意义理论并非忽视人的存在和价值的纯粹符号论,而是一开始就内在于人的实践之中。他敏锐地看到,在当代符号无处不在,没有符号,我们的存在是不可思议的。马尔科维奇的辩证的意义理论就是通过符号化过程的人道化,批判符号意义的异化,对抗“词语的专政”,认为“只有通过言语、符号的使用,人类才成功地创造他的社会,成功地在物质生产和文化生产中与其他人群建立交往和合作关系”。正如莫里斯所言,人生活在符号世界,但是“人以他所创造的符号来改变他自己和世界”。因此人道化的符号意义及其交往的建构成为人类理想社会的重要维度。
(杜娟摘)
“实践派”的历史唯物主义观
许恒兵在《中国矿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5年第5期撰文指出,以极力彰显“ 实践”范畴的重要地位和作用为前提, 南斯拉夫“实践派”有力地批判了苏联历史唯物主义的实证主义、教条主义的错误,并在重释历史唯物主义的过程中展现了其本应具有的批判性维度。但是,由于南斯拉夫“实践派”通过诉诸理想性的实践活动来重释历史唯物主义,以致造成了对历史唯物主义的“改写”,在“改写”的过程中,虽然其代表者彰显了历史唯物主义的批判性维度,但在其貌似强大的理性批判精神背后,恰恰隐藏着无批判的实证主义倾向。实际上,这种借助于抽象的实践概念对现实展开批判的做法,早已被马克思批判过。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马克思在批判赫斯时就曾指出,“只要把费尔巴哈和实践联系起来,把他的学说运用到社会生活中去,就可以对现存社会进行全面的批判了”。所以说,马克思的历史唯物主义在总体上“决不是今日之东欧从中编造出来的那种积极的‘世界观’”。作为历史唯物主义出发点的实践范畴乃是“物质性”与“规范性”的具体的历史的统一,只有准确把握实践范畴的双重内涵,才能真正彰显历史唯物主义科学批判性的意蕴。
(杜娟 摘)
物化与客体化
周来顺在《西伯利亚研究》2015年第6期撰文指出,20世纪初叶以来,西方马克思主义哲学的重要代表卢卡奇和俄罗斯白银时代哲学的重要代表别尔嘉耶夫,都从不同的理论视域出发,在对异化理论的继承基础上,进行了独特的理论探索。对异化理论的继承与探索在卢卡奇那里表现为“物化”,而在别尔嘉耶夫那里则表现为“客体化”。物化与客体化理论虽有诸多理论共性,但也存在众多差异。这种差异表现为:首先,对异化分析的角度不同。卢卡奇侧重于从资本主义批判与社会主义实践角度对异化现象进行分析,而别尔嘉耶夫则侧重于从个体的生存体验角度对异化现象进行分析。其次,对技术理性的分析不同。与卢卡奇从资本主义批判角度对技术理性的分析相比,别尔嘉耶夫侧重于对技术的二重性分析。一方面,别尔嘉耶夫指出了技术的革命性力量;另一方面,技术的统治表现为极快的速度,人无法追赶速度的快速。最后,对异化的消解方式不同。卢卡奇认为,克服物化对人的统治和奴役,要用总体性的辩证法;而别尔嘉耶夫则通过末世论形而上学去解决客体化危机,他认为只有在此世终结的意义上,在神人的精神性、创造性和自由中才能突破客体化王国的统治,实现精神性王国。虽然别尔嘉耶夫的客体化理论与卢卡奇的物化理论在对异化的认知上存在一定差异,但从某种意义上可以说,两种理论都是对马克思主义异化理论的继承与发展。
(杜娟摘)
布达佩斯学派的现代性文化理论共识
孙建茵在《学习与探索》2015年第2期撰文指出,在如何克服现代性文化危机的问题上,布达佩斯学派提出了两种不同的解决方案。一种是马尔库什所提出的,保留文化悖论的存在方式,以对立面作为参照,由此获得自我批判和检省的视角,避免现代性文化在单一化的发展中走向危机;另一种是赫勒提出的,通过文化话语概念,在交谈中保留各自文化的特殊性和独立性,以此克服现代性文化危机。马尔库什认为,各种文化之间的悖论状态是具有积极意义的。因为,文化的悖论是现代性两种逻辑的结果,任何试图消除和调解这种悖论的做法都将使文化出现单一化、一元化发展的困境。悖论的张力为文化双方监视自身提供了良好视角,为解决现代性危机提供了批判的思路。在赫勒看来,马尔库什对现代性文化悖论的论述是合理的,起源于现代性两种逻辑的悖论是文化的根本存在方式,因此也是不可能消除的。但是,可以寻找一种方式弱化、钝化这种尖锐的矛盾冲突,既保留了文化的这种特殊方式,又为不可调和的双方找到共存的方法。这种有效的途径就是文化话语。在这种作为“文化话语”的文化中,通过交谈真正体现了机会均等的观念。通过文化话语的交谈,每一种文化代表可以畅所欲言地表达自己所坚持的文化理念。这种文化话语是特殊性的、差异性的、个体性的,因此不需要存在一个被所有人都认同的共识性基础。虽然马尔库什与赫勒所提供的理论对策存在差异,但是我们仍然可以在其中发现布达佩斯学派现代性文化理论的共同诉求,那就是通过保留文化的多样性和特殊性,通过主张一种多元发展的道路,避免文化走向文化单一化发展的现代性危机。
(巨慧慧摘)
20世纪俄罗斯哲学的主要派别
《俄罗斯哲学》2015年第3期刊发了A. A. 古谢伊诺夫的文章(安启念译)指出,19世纪末20世纪初,形成三个决定整个20世纪,直到今天,哲学在俄罗斯发展的主要哲学派别、传统,即白银时代俄罗斯宗教哲学、俄罗斯宇宙主义和马克思主义,它们决定了俄罗斯哲学的特色,并且在决定职业性的智力工作和对广大社会团体施加哲学影响的基本方向上发挥了主导作用。这三个传统有着明显的重大的区别,它们相互批评、互不承认,但它们也有某种共同之处,这就是着重批判个人主义,追求一种集体主义的、聚和性的(coбp?ыЙ)理想,在这种理想中,个人利益直接与国家利益联系在一起并依赖于国家利益,而国家利益则依赖于人类利益。人类利益最终表现为全部哲学思考的目标和出发点:俄罗斯宗教哲学设想宗教统一,前景目标是恢复神人类的统一,如索洛维约夫所想的那样;俄罗斯宇宙主义宗旨是改造宇宙以及人在其中的地位,以回应人的全部希望,首先是满足其对永生的渴望(即实现作为人的自然状态的不死,像H. Φ. 费奥多罗夫的乌托邦所设想的,让一切已经死亡的人复活);马克思主义的理想是建立全人类的兄弟般的联合体,在那里每个人的发展是一切人的发展的条件。所有这三种不同的从哲学上给出社会改造前景的可能方案都做了尝试:索洛维约夫的派别以宗教——精神为基础考察了对社会的改造;宇宙主义试图通过改变、再造人的自然来改造社会;马克思主义则试图通过社会改变,改变社会关系的形式来改变社会。在第一种情况下哲学诉诸人的生命的精神方面,在第二种情况下诉诸人的自然存在,在第三种情况下诉诸社会条件,它们是建立某种从哲学上描绘的人类幸福未来的三种形式。
(巨慧慧摘)
俄罗斯借路中东突破西方封锁
毕洪业、杨辉在《东北亚论坛》2015年第4期撰文指出,随着乌克兰危机的持续发酵,美欧对俄罗斯的政治孤立、军事威胁和经济制裁也持续加码,再加之石油价格暴跌和卢布大幅贬值,一系列因素的叠加使俄罗斯经济很快走向衰退,压力之下,俄罗斯开始积极寻求外交突围,中东地区被作为重点方向。一是全面深化与伊朗的合作,伊朗在中东地区的地位举足轻重,其对叙利亚政府、哈马斯及黎巴嫩真主党都有着较大的影响,借助与伊朗关系的深化来增强在中东事务中的话语权,也就成为俄罗斯重返中东政策的重要内容,俄罗斯与伊朗的合作得到全面深化,军事合作进一步加强、能源领域合作加深、经贸领域的合作更加丰富;二是主动拉近与土耳其的关系,土耳其专注于自己外交的独立性,一直致力于谋求实现大突厥文化影响下的“世界强国”梦想和确立作为连接欧亚桥梁的枢纽地位,正是基于此,土耳其成为俄罗斯中东外交的一个突破点,俄土两国经济特别是能源关系密切,双边贸易额超过300亿美元,俄罗斯保障了土耳其约60%的天然气供给,而且还帮助土方建设首座核电站,俄罗斯在当前的困境之下拉近与土耳其的关系在战略上更加有利;三是适时提升与埃及的关系,埃及无论是在阿拉伯世界还是在中东地区都有着重大影响力和重要战略地位,在美国宣布暂停对埃部分援助和军事交流的背景下,埃及开始向外寻求认可和支持,而俄罗斯也希望借助俄埃关系来恢复在阿拉伯世界的传统地位和应对西方的压力,因此,军人背景的新政府对美国政策的调整为俄罗斯加快重返中东提供了机遇,而普京也适时地抓住时机推动双边关系快速升温,两国就加强在反恐、军事、投资、能源、电力等方面的合作达成一致,此举无论对于俄罗斯摆脱当前的孤立现状,还是增强在中东地区的影响力,都有着极其重要的现实意义。
(孙琦摘)
“对华国际”在中国与东欧关系中的作用
马细谱在《俄罗斯东欧中亚研究》2015年第4期撰文指出,1967年依据苏联领导人勃列日涅夫的指示,苏东各国在莫斯科成立了一个“关于中国和毛主义”的国际委员会,即“对华国际”,用以协调对华政策,扩大反华舆论阵地。这个组织起初从讨论和研究中国的政治和意识形态问题,发展到分析中国的经济、外交、文化等问题,从整个苏中关系扩大到整个苏东集团与中国的关系。“对华国际”的活动由苏联共产党牢牢把控,成为攻击中国及其领导人的工具。20世纪80年代初,中国与东欧国家关系开始“解冻”。为了阻止这一趋势,苏联试图利用“对华国际”形成反华阵线。但是,此时大部分东欧国家都将政治体制改革提上了议事日程,改革或完善经济体制更是成为各国政府的一项中心工作。在十一届三中全会精神的引领下,中国围绕着实现国家“四个现代化”的目标,在关注、学习和借鉴东欧国家改革经验和教训。同样,东欧国家也在考察和了解中国,并对苏联的对华政策产生疑虑,以不同方式表达了改善对华关系的愿望和行动,部分东欧国家还突破了苏联的反华防线。“对华国际”的工作效率越来越低,机器运转不灵,有的年份甚至没有举行例会。中国在1983年6 月召开的六届人大一次会议上,在政府工作报告中第一次正式宣告:“中国人民对东欧其他各国人民也怀有友好的感情。我们关心他们社会主义建设的成就和经验。我们相信,通过共同的努力,中国同东欧各国的关系是可以继续改善的。”这表达了中国向苏联和东欧实行开放政策的愿望,中国与东欧国家关系正常化成为不可阻挡的历史趋势。“对华国际”不仅没有完成反华目标,反而成为东欧各国了解中国的平台。1986年,罗满宁退休,“对华国际”从此销声匿迹,中国与东欧国家关系进入了友好合作的新阶段。
(巨慧慧摘)
毕苏茨基与德莫夫斯基对苏联的认识
邢媛媛在《俄罗斯东欧中亚研究》2015年第2期撰文指出,十月革命布尔什维克取得政权后,军事和经济相对薄弱的波兰似乎还不能够实现独立,也无法适应大转折期的国际政治,而且还受到了领土划界和强制推行布尔什维克政治体制的双重威胁。作为对现实问题的回应,毕苏茨基和德莫夫斯基不谋而合确立了对“复兴伟大的波兰连同其在波兰立陶宛联邦大片土地上优先影响力”的追求。双方同时看到了建立伟大新波兰的可能性,坚信波兰将取代俄罗斯成为欧洲东部和中部政治博弈的主要力量。毕苏茨基将布尔什维克的西进看作主要问题,出于战术考虑,他赞成建立联邦的思路,而德莫夫斯基则认为带有危险性的联邦体制在未来有利于德国而非波兰。毕苏茨基希望保障波兰的安全,使其不受“红色”俄罗斯的干扰,但他也不打算与对波兰毫无承诺的“白色”俄罗斯结为同盟。因此,他期望俄罗斯能够接受建立在罗曼诺夫帝国遗迹之上的民族国家,能够接受以增强波兰地位和承认乌克兰独立为基础的东欧重组。德莫夫斯基也注意到地缘政治因素对于波兰独立的意义,但他对这一事实的评估完全相悖于毕苏茨基,他意图在苏联体制中寻求波俄彼此不解的元素即意识形态上的不调和元素,并认为波兰必须要加快波兰同苏联之前签约的步伐。
(杜娟摘)
中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比较
马强在《云南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5年第5期撰文指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概念进入中国和俄罗斯产生了不同的影响,这种影响不仅是文化意义上的,它在政治和社会场域发酵,使得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理念已经发生转变,在某种意义上说成为两国的政治工具。在中国,因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进入形成的一场社会运动为中国文化版图带来翻天覆地的变化,学者们都聚焦在非物质文化遗产话语下国家—社会的关系,是国家逐渐承认、重构社会领域民间文化的过程。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已经成为一个政治议题,民间文化、传统文化被主流价值观污名化的境遇因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到来而改变;在文化领域,国家与社会博弈的方式因非物质文化遗产概念的到来而成为相互协商的机制。在俄罗斯,非物质文化遗产进入并没有在社会领域掀起波澜,国家政权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作为倡导文化自觉、增强民族和国家认同、宣扬爱国主义、维护国家文化安全的文化和政治实践。与中国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语境下解决国家—社会紧张关系不同,俄罗斯要解决的是国家—民族、中央—地方的关系。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概念为俄罗斯各少数民族的民族认同、文化自觉创造了机遇,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理念和有限的实践中,联邦政府保护通过立法、建立统一的名录、举办全俄范围的展览、展示等,努力将各民族文化纳入到国家文化之中,这种文化实践符合俄罗斯文化是由多民族、多元文化组成的现实。包括“爱国主义”“强国意识”“国家观念”“社会团结”在内的“新俄罗斯思想”被认为是俄罗斯人自古以来就有的传统价值观,而这些价值观在俄罗斯民族民间文化中有着最为生动的体现,可谓之当代俄罗斯最可宝贵的“遗产”。
(孙琦摘)
中国与波兰的马克思主义
胡业评、吴绍鑫在《辽宁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5年第3期撰文指出,对于“为什么马克思主义在波兰失败了而却仍在中国进行着”这个复杂的问题,不存在单一的或非黑即白的回答。事实上,回答这个问题需要认真考虑许多因素——社会、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意识形态及法律,等等。在理论和实践上,中国和波兰都受到了苏联的影响,尽管波兰共产党宣称并希望建立起一个具有波兰特色的社会主义国家,但波兰共产党从来都未能发展起来类似于中国的马克思主义中国化那样的波兰马克思主义;与此相反,在中国,中国共产党人从 20 世纪 30 年代就开启了把马克思主义与中国的具体情况相结合的过程。不论是从理论上还是从哲学上而言,都有理由得出这样的结论:两个国家的无形的传统文化,即价值观和德行,对于马克思主义在两国的命运都分别起到了最重要的作用。中国的文化传统使得马克思主义和社会主义运动得以取得成功,其条件在于,马克思主义是在中国传统思想体系的基础上被加以理解和诠释的,继而,在中国的土壤中贯彻和应用,与产生出中国文化的特定的中国国情相融合,马克思主义要在中国取得成功,需要的是“中国化”。通过对中国和波兰的马克思主义现代史的比较研究,得出的启示是必须对文化传统和价值观念这些动力源泉进行研究,如何为当今所发生的现实找到一种恰当的历史视角,这不仅是一个社会政治问题,也是在构建前进中的社会进程方面的道德和形而上学的问题,这正是本研究对马克思主义为什么在波兰失败而却至今仍然在中国顺利进行着这个问题得出的哲学结论。
(孙琦摘)
乌利茨卡娅小说的梦境描写
高伟、孙超在《外国文学研究》2015年第4期撰文指出,乌利茨卡娅的创作往往以塑造人物性格为主,在刻画主人公性格方面,作家擅长运用各种艺术手法,梦境描写就是常见的一种手段。从表现形式上看,乌利茨卡娅小说中的梦境描写多比较简短、精炼,往往只有三言两语,绝大多数作品是直接点明梦境;有些作品则像描绘真实的生活细节和场景那样去写梦,读者需要联系上下文,留意前言后语,方能领悟到作者那隐含字里行间的梦境,这种梦境与现实互为“渗透”、相互“交融”的场景对于那些书写梦想与现实冲突的小说特别明显;还有一些梦境是在主人公潜意识层面出现的幻觉,这往往是由于他们在生活中严重的刺激或是精神处于一种异常兴奋的状态下表现出来的。作为乌利茨卡娅创作风格中的一个鲜明艺术特征,梦在文本中起着重要的功能和作用:首先,它揭示了人物的心理活动,往往能够造成深切细致、真实动人的艺术效果;其次,梦境是现实人生的真切反映,乌利茨卡娅笔下的梦境描写往往有一定的现实基础,作家希望借此来述说人情世事,以“虚”写“实”,却是为了呈现“实”的本质;再次,梦境描写有时起到“统率”全篇结构的作用,它是情节的发端,又是情节发展的动力和转机,还是情节的某种“归宿”;最后,借助梦境可以深化作品的主题,更便于艺术想象力的升腾飞跃,从而打破“时空”界限,从更深更广的意义上去揭示作品的创作主旨。总之,乌利茨卡娅笔下的梦境描写是其塑造人物性格和体现小说创作主题的一手“绝招”,她作品空间中所描绘的“梦的情景”,给我们提供了一把开启梦者心扉的“金钥匙”,这些梦既是结构全书的手段,又是表达小说主题以及创作主旨的有机组成部分,让读者得以窥见书中人物的心态、情感、爱憎、性格、悲痛等品性。
(孙琦摘)
帕斯捷尔纳克的诗学理念
汪介之在《外国文学研究》2015年第4期撰文指出,帕斯捷尔纳克对于艺术的思考,始终没有离开主体情感、象征和现实这三个方面,这三者实际上构成了艺术的三要素。第一要素是创作主体的情感。在他看来,现实生活和客观世界是通过艺术家的自我而进入艺术的。进入了艺术中的现实,是由艺术家的主观性接纳、理解、感受和“改动”了的现实,渗透着创作主体的情感,体现出主体的倾向。在他的所有作品中,都可以看到对传达自我感觉的重视,体悟到创作主体的“自由的主观性”。帕斯捷尔纳克诗学理念中的又一要素是象征。在他看来,全部艺术其实都是或应当是象征的,这也就决定了他对象征和隐喻的一贯重视。他在自己的散文作品中,总是以大量的比喻、隐喻、象征、暗示、寓意和转义等修辞手法来构成形象体系。这样,如实的摹写和直露的抒发就被俯拾即是的象征和隐喻所替代,词汇和语句的转义得到了更多的重视,相对于直接描写和反映客观存在的直义,转义具有了更重要的、传达主体对于外在世界的感受和体验的意义。在帕斯捷尔纳克的诗学理念中,无论是创作主体的主观情感,还是艺术品中表现这种主体性的象征或隐喻,都和现实紧密联系在一起。艺术中的象征或隐喻来自现实生活和大自然,艺术所注目的“被情感改动了的现实”首先仍然是现实。因此,活跃的现实世界是全部艺术的基础。艺术是从现实中诞生的,又反作用于现实——这是帕斯捷尔纳克对艺术与生活两者之间关系的另一侧面的强调,并关涉艺术的作用问题。
(巨慧慧摘)
中东欧思想文化研究选粹
·著作评介·
俄罗斯的新角色
——评《帝国之后:21世纪俄罗斯的国家发展与转型》
李建伟
2015年是世界反法西斯战争胜利70周年。苏联的参战为二战的胜利做出了巨大贡献,战后确立的以美苏为首的两大阵营也为人类和平贡献了力量。但仅仅在46年后,当年强大的苏联迅速在地球上消失了。学界对俄罗斯如何定位新角色的问题鲜有提及,而德米特里·特列宁的《帝国之后:21世纪俄罗斯的国家发展与转型》正是对后苏联时代俄罗斯国家发展和国际定位的新探索。
特列宁非常了解苏联和俄罗斯:他曾在苏联和俄罗斯的军中服役21年,有丰富的任职经历;曾是苏军驻波茨坦的外交联络官和美苏日内瓦核裁军谈判代表团成员;曾在军事学院的战争研究所任教;1993—1997年,先后在北约防务学院和欧洲研究所担任高级研究员;现任卡内基国际和平基金会莫斯科中心主任。丰富的经历和在军队服役的背景为他完成此书提供了帮助。
特列宁通过“浴火重生”的疑问为这本书开篇,从总体上分析苏联解体及其对曾经的加盟共和国的影响,特别谈到了现今的俄罗斯作为苏联国家中的后帝国之一该如何重新界定自己身份的问题:俄罗斯已经不能控制周边国家,特别是针对格鲁吉亚的军事行动暴露了“俄罗斯的安全决策层仍然判定,在1991年后美国仍在认真谋划对俄罗斯可能采取的军事打击行动,这是早晚的事”。在零和博弈思维影响下,俄罗斯认为这些国家是其战略缓冲区,不容许美国插手。为了这些“战略缓冲区”俄罗斯也曾做出过努力,但大多以失败告终。“无论俄罗斯的情况发生什么样的变化,它能否实现现代化,都不会再有历史上帝国的新化身。今天的俄罗斯是一个后帝国,不是新帝国。”这是对开篇所提疑问的最终回答。
特列宁从多个方面说明了今天的俄罗斯只是一个后帝国而不是新帝国。三次(1998年、2004年和2009年)民意调查显示,即使15%的民众赞成恢复苏联,他们考虑的也是经济和人文联系,而非权利因素。苏联解体对俄罗斯的积极意义不只是俄罗斯在国家和前帝国之间首次有了界线,更主要的是俄罗斯用关于领土的国际协定代替了把边界置于开放状态的政策。从1991年起,经过一系列的划界,俄罗斯使现在的边界固定下来。与俄罗斯一样,其他的前苏联加盟共和国也保存了自己的国家性。俄罗斯通过维护内部稳定,最终使认为其会走苏联解体老路者的论调破产。虽然人口较苏联时期减少了许多,却显得更为同质化。但俄罗斯的经济、国家制度较苏联时期发生了根本转变,军事力量大幅缩水。好在它成功接过了苏联的核武库和联合国安理会常任理事国的地位,但是“无论根据宪法,还是根据对外政策的趋向,俄罗斯联邦都不会是一个帝国”。
特列宁重点分析了俄罗斯与其邻国的地缘政治及安全关系,研究了后苏联时代的一系列机制给俄罗斯带来的挑战,还思考了其他一些主要大国力量在后苏联地区扮演的重要角色以及周边邻国给自身发展带来的机遇和挑战。通过分析俄罗斯与周边国家在经济和能源领域的合作与竞争,探讨了俄罗斯未来的能源和经济政策走向及在其他领域的短板;通过分析人口和移民给俄罗斯带来的影响,使人们确信“俄罗斯的帝国时代已经结束,它进入了一个后帝国的世界”。特列宁认为,虽然人口危机已经出现,但也不会演化为人口灾难。俄罗斯无法再向外扩张,自身的延续也不会成为问题。通过分析文化、宗教、意识形态变化,特列宁认为,俄罗斯在新独立国家影响力的下降意味着它失去了大众的认同,因为文化才是俄罗斯最强大的力量。
特列宁以积极的论调结束此书,并预测2010年将是俄罗斯态度发生转变的一年。可实际上2010年后国际局势波诡云谲,这与特列宁的理想状态有一定差距。对俄罗斯的领导者们来说,适应后帝国时代的俄罗斯还有很长的路要走。
(作者单位:东北农业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
〔责任编辑:余明全徐雪野〕
中东欧思想文化研究选粹
·著作评介·
论人道主义共产主义
——评《当代的马克思》
刘苗
人的本性的复归和人道主义的诉求是东欧新马克思主义普遍关注的问题,南斯拉夫实践派更是试图用自己的哲学去促使世界的人道化的实现。他们从现实生活中人的生存状况出发,试图寻找一条能够实现人的自由、平等和全面发展的道路。米哈伊洛·马尔科维奇是南斯拉夫实践派的核心人物之一,在《当代的马克思》一书中,他阐明了人道主义共产主义社会的理想状态满足人的合理需求,实现人的个性解放和自我价值以及人的本性的自我确证,强调了人的价值和人在现实生活中的地位,完全表明了东欧新马克思主义思想的人道主义本质。
在《当代的马克思》中,马尔科维奇通过对具体现实生活中的人的描述,尤其是人们在政治活动、劳动过程以及意识形态等方面的表现,从人受奴役、被异化的现实维度出发,说明人道主义的共产主义要人摆脱这种状况、摆脱物对人的控制的意图,从而使人真正拥有合理性权利。同时本书更注重现实生活中的人如何在特定的环境中实现人的自我价值,尤其是在政治上所享有的自由、平等和民主的权利,而这些权利正是马克思主义人道主义应该具有的 ,也是共产主义的要求所在。
首先,应是人道主义的共产主义。对人道主义概念的理解,不同的哲学家和代表的哲学派别在不同的时期有所不同,其中不乏有对“人道主义”一词的误读。一些哲学家对人道主义的理解停留在资产阶级的层面上,人道主义被贴上了资产阶级的标签,被理解为一种神秘的、虚无缥缈的东西。而马尔科维奇认为,人道主义追求的是自由、平等,寻求人的本性的复归以及对人的现存生活状况进行深刻的反思与批判。然而,与其他哲学家不同的是,马尔科维奇把共产主义与人道主义相结合,人道主义的共产主义为人们的生存创造了一种更适合人的合理性要求和满足人的自由自觉的活动。
其次,实现人道主义共产主义的途径是人道主义革命,即实践。马尔科维奇认为,如果人道主义的共产主义是一种理论,那么人道主义的革命就是一种实践。在他看来,人道主义革命就是要克服物质贫困,摆脱物对人的控制,把属于人的东西还给人。并且这场革命要解决的问题是使人能够彻底摆脱封建和资产阶级残存的腐朽意识的影响。与此同时,它还承担着社会主义启蒙的使命,是进一步走向平等、自由的必经之路。
最后,人道主义共产主义的实现需要与人道主义革命相结合。马尔科维奇认为,人道主义共产主义的实现只有通过革命才能使人向着自由、平等的方向迈进,使人真正地参与民主,摆脱对人的本性的曲解和人的价值的忽视,从而把人的问题放到最高的位置。只有扬弃那些对人限制的因素,才能更进一步实现人的本性的复归,真正的实现人的创造性与人的本性的结合。如果人道主义共产主义要实现自己,却没有这样一场人道主义革命,这就意味着放弃了对自由、平等的追求。因此,只有把人道主义的共产主义和人道主义革命结合起来,才能实现人的真正解放和人的本性的复归。
纵观全书,该书为我们了解人道主义共产主义提供了思想资料,具有一定的理论和现实价值。就理论而言,它为我们研究未来社会如何发展,未来社会的人如何生存,实现真正的自由和平等提供了理论依据;就现实而言,人道主义的共产主义所具有的追求自由、平等的理念,也符合当今社会倡导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对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重要的指导作用。与此同时,《当代的马克思》这本书也会引起人们对现存的生活状况及人们的生存境遇进行反思与批判。更重要的是,这本书将引起越来越多的人关注和思考人在未来如何发展的问题。
(作者单位:黑龙江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
〔责任编辑:余明全杜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