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奥菲论后共产主义福利国家的社会政策与民主

2015-02-25谢静

学术交流 2015年11期
关键词:社会政策民主

奥菲论后共产主义福利国家的社会政策与民主

谢静

(中国社会科学院 哲学研究所,北京 100732;华东政法大学 科学研究院,上海 201620)

[摘要]德国政治社会学家、法兰克福学派第三代主要代表人物奥菲对后期资本主义的批判不仅仅是对西方发达资本主义福利国家的研究,也包括对中东欧后共产主义福利国家的反思。奥菲对中东欧后共产主义福利国家的反思体现于他对这些国家转型时期社会政策问题和民主问题的考察。一方面,他在对社会政策制定模式进行区分的基础上,指出中东欧后共产主义福利国家在转型时期导致财政危机的社会政策问题,并试图提出解决方法;另一方面,他又结合中东欧后共产主义福利国家的实际情况分析了转型时期民主确定性的主要来源,认为中东欧后共产主义国家民主的巩固最终要依赖于“宪法爱国主义”所带来的认同与动机力量。

[关键词]后共产主义;福利国家;社会政策;民主

[中图分类号]D751;B089.1[文献标志码]A

[收稿日期]2015-10-11

[基金项目]黑龙江省博士后资助课题“新帝国主义批判理论研究”(LBH-Z13174);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资助课题“新帝国主义批判理论研究”(2014M551286)

[作者简介]张爽(1977-),女,黑龙江齐齐哈尔人,讲师,博士,从事马克思主义哲学研究。

作为法兰克福学派第三代主要代表人物,奥菲不仅延续了该学派的批判理论传统,更进一步推动了20世纪80年代以来批判理论的“规范研究”趋势。奥菲学术研究的着眼点是后期资本主义社会的政治、民主、道德和权力。20世纪80年代末、90年代初的苏东剧变对西方民主资本主义国家的知识分子产生了巨大冲击,他们对这一系列变动及其所带来的后果产生了相当大的兴趣,或多或少都对此进行了反思。在奥菲那里,这种反思主要体现在对东欧剧变后共产主义社会转型后果的考察。一方面,这与他长期研究后期资本主义社会的政治、民主问题有关;另一方面,他自己也承认,正是这种剧变促使他尝试克服以往以冷战思维看待西方民主社会政治问题的局限性,重新审视中东欧后共产主义社会的转型问题。[1]具体来说,奥菲关注的是中东欧后共产主义国家建立福利制度时所遭遇的基本社会政策问题,以及更广泛面临着的民主巩固问题。

一、后共产主义福利国家转型时期的政治与经济背景

二战之后,很多人都相信世界对于民主来说是确定的,中东欧共产主义的坍塌又进一步使人们相信世界对于民主和市场经济是确定的。一些西方理论家乐观地认为中东欧国家在进行大规模政治、经济和社会转型的同时,也会自动推进西方式的民主和市场经济。其中最为突出的代表人物是福山,他说:“自由民主已克服世袭君主制、法西斯与共产主义这类相对的意识形态……自由民主可能形成‘人类意识形态进步的终点’与‘人类统治的最后形态’”[2]。他认为,随着20世纪下半期科学技术、意识形态、道德伦理的相应发展,“自由、民主”的理念已经作为社会进步的常识为世人所普遍接受,他将此称为“历史的终结”。但现实并不如福山所想象的这般美好,苏东剧变之后的中东欧转型是一个漫长而痛苦的过程,有些国家的政权动荡和经济贫困程度甚至超出最悲观的预期。在奥菲看来,实际上无论是民主还是市场经济,世界在这两个方面都并没有获得确定性,内在于现代及传统社会的自发性和控制监管之间的张力并没有消失。后共产主义社会通过转型实现民主政治和自由市场经济并没有历史先例。在某种程度上讲,这些社会并没有直接和本质的政治民主和市场资本主义体验。

奥菲认为,柏林墙的倒塌与冷战的结束导致了以往控制政治、经济、意识形态和军事的权力中心在解体的同时又产生了新的国家。经济上,无论欧盟或北美自由贸易协议是如何设想的,实际上资本、商品与劳动力市场的渗透和边界快速增长的松散度都显示了国家权力与民主政治的无能。政治上,由于国家机关有权自行界定职权范围,组织的政治功能及组织机构中心往往为“后现代主义”社会和政治趋势所瓦解。根据多个国家的数据看,组织机构的成员密度、选民人数、精英支持及对政治制度的信任都在迅速减少,国家问题的易变性、波动性都在急剧增加。不同观念的广泛传播使得个体行动者往往认为其他个体行动者并不能足够相似到可以产生一种牢固的、持久的和大量的集体行动。接近生产的社会阶层不再与“消费阶层”相吻合,同时“消费阶层”与教育阶层或是具有文化背景的阶层也不相符合。由于后工业和全球资本主义的政治经济不再为“生产系统”地位提供明确分类,在其中集体行动的形式如政党、社团和工会的作用都曾经失效,因此可以说政治机构已经丧失了它们作用与范畴的确定性,国家仍然呈现出政治与社会分离的趋势。在新的历史背景下,奥菲认为虽然民主国家中的国家与政府、公民与社会,社会阶级与政党、精英分子、行政当局、利益集团、政治联盟看上去都对各自的行动领域有着清醒的认识,但是它们的规范与作用、使命与职责却日益不确定,随之而来的往往是各种制度僵化、系统性悖论、战略困境及社会的不稳定。

中东欧后共产主义福利国家一般都面临三个经济转型问题:生产私有化、价格市场化及金融与货币稳定化。与这三个经济转型相对应并在事实上激励它们的是三个成本因素:其一,根据降低生产成本的考虑,强制要求私有化;其二,市场化将减少交易成本(包括软预算约束所产生的反向激励带来的交易成本);其三,由于稳定实际上并不必然节约成本,相反导致一种包括大量体力和人力资本货币贬值在内的所谓“交易成本”,因此在严格意义上追求稳定往往会产生金融危机及在转型服务和基础设施预算上的压力,从而对市场化和私有化造成阻力。这就引发四个相互关联的社会政策问题:其一,就业市场化,就业与否取决于劳动合同而不是国家保障的权利和工作职责;其二,企业功能转型,无论是从软预算限制还是从外国投资者的导向及内部员工的利益来讲,企业都必须对促进竞争性和经济生存能力给予最高的优先性,从而转变成“功能指定”组织,摒弃传统社会主义企业履行的全部或大部社会政策职能;其三,国家预算的分担需要与对价格自由化原则的采纳导致了大规模消费项目价格补贴的终止,使得实际收入急剧减少;其四,劳动力的市场化和生产的私有化共同产生了新的社会政策机构与制度,可以在新条件下吸收增长风险并履行社会保障和服务功能。在此背景下,奥菲试图通过对社会政策制定模式的分析进一步探讨中东欧后共产主义福利国家的具体社会政策问题。

二、后共产主义福利国家的社会政策问题

奥菲对应急措施、制度建设及既有社会政策的变革与调整这三种社会政策制定模式进行了区分说明。[3]227-228应急措施一般被采纳和应用在传统社会政策起效之前,其实施往往借助于各种对位预算基金、临时规定、补助或特例。应急措施的效用是短暂的,在形式上又往往是高度国家主义的。决策制定模式则表现为金融、私有化和劳动力管理的最高行政官之间的谈判,这些谈判由于不得不在很短时间内产生结果,常常被认为是仓促的。制度建设的过程则在于当组织由于超负荷而权力下降或专门机构的动力不足时,扩大法人行动者的影响范围并产生特殊作用。只有在应急措施和制度建设这两步完成后,才能迈出第三步,即进行制度的变革和调整。在社会政策的变革和调整中,风险容收力和再分配的功能都可以根据无争议的例程、传统和影响范围所划分的既定制度结构进行协调,并不断加以调整。

奥菲认为,旧政权崩溃导致了诸多亟待解决的保障和再分配问题,加之转型的中东欧在制度、财政和政治文化上的资源有限性,这些后共产主义福利国家对社会政策的需求将比相对稳定的民主资本主义国家更为强烈。大量劳动力由于需求萎缩和技能过时而脱离市场,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又迟迟难以兑现——无论是与共产主义时期还是与西方社会相比较,新兴经济和制度结构的保护与保障都不能够满足当前的社会需求,引发了相关的社会正义问题。这既削弱了新政权的合法性,又容易使民众将其与旧政权相比较来进行合法性的衡量。一方面,中东欧后共产主义福利国家面临的是西方国家前所未有的社会政策需求问题,特别是对新的社会政策制度体系供应者的需求。另一方面,由于对西方福利国家和过去共产主义社会的认知参考,现实的部分失败可能会导致削弱新政权的合法性并引发不满情绪,最为严重的后果将是产生出一定范围和数量的非法替代行为,如非法雇佣、逃税、非法出口、黑市活动及国家官员和公务员的腐败等,这些都将在很大程度上使国家的管理和改革能力陷于瘫痪。

在旧秩序的崩溃和新秩序的创立这一多少有些漫长的“毁灭”和“创造”间隔中充斥着各种社会政策问题。(1)大众消费物品补贴(基本的食物、住房、交通)和失业救助的取消导致了真实收入的损失,尤其对于退休人员和失业人员来讲。(2)可以保护工人实际工资不受通货膨胀影响的有效而普遍的工资谈判与工业关系系统的不再设置将导致相当一部分人口由于工资和转移收入不足而遭受贫困。(3)尽管替代机制尚未建立,但是由于所有的制度切换都遵循“功能特异性”逻辑,所以企业的社会服务功能被取消,以致沉重的自给负担至少是暂时地落在了每一个家庭之上。自给负担的变化降低了此前很高的劳动力市场女性参与率,也降低了每个家庭中受薪人士的收入水平,必然殃及每一个家庭的收入水平。(4)部门之间(包括国有部门和私有部门间)和人们之间(尤其从业人员与失业人员和自雇人员间)的收入差距必然上升,在一个习惯于大量“结果平等”的社会中产生了敏感的社会政策问题。(5)以往由于资本匮乏、预算紧缩、生产力落后及国际贸易崩溃而造成的生产下降,现在变成了已经私有化的经济部门中不断增长的失业率。随结构性失业而来的是种族暴力冲突潜在可能性的增加。(6)由于住房私有化,租金涨价部分仅仅通过有针对性的住房补贴而被不完整、不透明地抵消,这将导致无家可归者急剧增加。

所有这些问题将会使得一般收入的增长处于不稳定状态,使得可以预计的贫困大幅增加。在高通胀的同时,又面临着价格补贴、强势集体谈判协议与自动工资指数化的缺失。由此,中东欧的许多后共产主义国家经济增长停滞,保加利亚甚至出现了45.2%的人口处于补贴水平以下、64.6%的人口处于贫困线以下的危急状况。[3]247约翰·坎贝尔曾经论证,这些财政危机在西方通常以一种相反的方式产生,“在资本主义国家中财政危机的发生是由于支出增长的速度远超于税收增长的速度,后共产主义国家的财政危机则是由于税收下降的速度远超于支出下降的速度。”[4]收入下降的原因有很多种:国有经济活动私有化造成的缩小税基,估计过低的私有化,随私有化而来的最初衰退,缺乏改善的税法,在(允许大规模避税的)国内税收管理上缺乏开掘能力,以及国内外投资者基于政治与经济考虑的财政支持。由于货币基金组织提供贷款以国家赤字不超过国民生产总额的5%为前提,因此除了求助于印钞的通胀以外,预算替代税收也被排除在外。作为所有这些环境综合效应的结果,从国家预算资金而来的社会政策开支很可能被挤压到自由-保守政府财政和经济清单的底层。从普遍和自由的服务到权力下放的、私有化的、救济的服务,以及从福利混合的,也是资金不足的公共卫生系统转变为两级卫生系统,必然使相当一部分人口得不到覆盖。不均且相当劣质的社会服务不仅是财政约束的结果,还归咎于缺乏专业社会服务人员和管理人员,以及服务领域专业控制和自治传统的缺失。奥菲认为,实际上任何从国家社会主义到民主资本主义的转变都将伴随巨大的财政危机。

对此,奥菲认为,解决后共产主义福利国家社会政策问题关键在于打破以往社会主义社会的生产中心主义。这主要表现为生产范畴意识形态和制度的集中性。首先,要求社会政策高度整合,如国营全民基本养老金必须被分散的制度系统所替代。其次,操作逻辑必须从“自上而下”转为“自下而上”,这需要一套精心设计的法则和执行系统。再次,拓展几乎仅仅通过企业系统引导所有社会利益和服务的狭隘做法。这三项任务相互关联又都相当艰巨,并且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常会产生两种并发症。一种并发症是后共产主义转变过程的性质所导致的巨大时间压力。随着旧政权制度和惯例的瓦解,以及随着它们的崩溃和初始的私有化进程导致的经济下滑、通货膨胀、失业与社会保障问题,如果制度过渡期被限制在可以容忍的持续期间中,那么就要求切实的应急操作制度设计。这一时间压力不允许相互适调、实验和仿照西方福利国家发展这类浪费时间的过程存在。没有时间进行政策学习,也就是说没有时间进行考虑、商议和达成可行性妥协。另一种并发症则是在市民社会(诸如政治政党、工会、商业和雇主行会、专业协会,以及廉政机构)中缺乏强势、有能力、相互认可、具有代表性并具有合作意识的集体行动者,而正是后者理应作为社会政策和社会政策制度的设计者和支持者发挥指导作用。

由于此类中介行动者、行政机构和政治力量都处于一个尚待发展和完善的萌芽状态,后共产主义社会的社会政策转型尤为困难。在这些国家中并不存在从前共产主义中发现的能够指导“当前”社会政策的传统模式。集体行动者和行政机构的建立往往可能为偏振冲突所包围,并不能够产生意识形态和政治力量的聚合。这些冲突可描述为那些介于保护主义停滞和自由市场悖论之间,并依赖于临时应急措施和制度建设,以及将国家控制收紧并将社会政策任务权力下放到地方和其他解中心化的行动者。

奥菲强调,更为重要的是解决那些通常被认为不能够在公共政策范围内解决的问题,即政治和经济文化的变化,包括“社会信任”关系的加强。这种“社会信任”包括对他人的信任和对未来的信任。如果没有这种社会信任的发展,从旧政权继承而来并在其中被培育的习性、态度和预期就不可能被克服。社会信任一方面存在于政治和经济文化症候之中,强调了家长式国家提供的安全和保护,另一方面通过家庭关系、社会网络、物物交换及“附加经济”等非正式途径提供资源。

三、后共产主义福利国家的民主问题

对于现代社会的政治和宪法来讲,民主已经成为了普遍的规范,当这一规范最终作为普遍标准为政治制度提供内部合法性和外部认识时,民主就会变得面目模糊。奥菲认为民主的概念无从界定,只能探索。奥菲对后共产主义福利国家民主问题的探索以对现代社会两种主要民主模式的区分为基础:一种是作为进步工具的构想民主,这是一种民主的输出模式;另一种则是作为程序的民主,是确定的程序与不确定后果的结合。

作为进步工具的构想民主包含从法国大革命到俄国革命关于民主的所有概念。[3]255而它们的共有特征是将政治形式,如权力、参与的范围和程度、权力的分化等看作是某些实质性的集体目标或计划。这里民主旨在为适当的政治精英作出正确决定提供必需的权力资源。为了体现有关社会和历史运动规律意识形态的优先洞察力所带来的正确性,为了不断获得进步或是维持垄断政党的统治地位,出版自由、政治参与平等这类民主形式必须被摒弃。也就是说,为了促进某些先入为主的“进步”或是“进步力量”的胜利,就必须摒弃民主的某些形式。除此之外,还要考虑到这种民主模式始终以一种乐观的态度对待无论何种机制带来的经济增长、技术进步、工作岗位、教育与住房供给及国防系统的建设和维护。在这里,民主被视为一种促进社会进步的宝贵资源,是普遍进步的民主,而非对公民及其自由与权利的威胁。

程序民主的模式则是植根于美国革命及检查、平衡、参与和代议与自由的宪法系统,其最高目标是对独裁统治的预防和对多数人的保障。在这一民主模式中,没有人有权为了某些所谓的进步观念或是实质正义而牺牲程序正确性,只有被视为民主的法规和程序。并且,无论民主程序的政治后果是什么,这一结果都必须作为民主被接受。民主不是为了对集体有益的和进步的目的而使用权利,而是对国家权力的驯服。正如亚当·普沃斯基(Adam Przeworski)所说的那样,这一模式的民主意味着某种不确定的后果。[3]255

奥菲认为这两种不同的民主模式负有不同的举证责任。作为进步工具的民主首先要证明所谓“进步”到底是什么,其次要为垄断政党和国家权力的手段提供合理性。这一举证的结果往往是权力的同义反复并使普遍认同空洞化。奥菲着重探讨的是程序民主理论举证责任的理论和实践。他认为经历过中东欧民主革命之后,中东欧新兴民主国家改变的趋势表现在从进步到程序,从内容到形式,从对一个无所不能的政党国家的肯定影响的信任到对不负责任的权力的不信任。这一趋势也反映出中东欧新兴民主化国家所面临的忧虑。作为程序确定而结果不确定的民主,其首要举证责任在于是什么使这些“确定的程序”实际确定,其次是不确定的后果如何才能为那些利益明显被妨碍的人们所接受。

首先要探讨的是程序确定性的确定。奥菲认为,民主程序的确定性来自宪法、强烈的国家和民族认同感、克里斯玛型(获得广泛支持的)政治领袖、有利的国际环境,以及在分化的市民社会中形成的强势集体行动者代表。针对后共产主义新兴民主国家的实际情况,奥菲对此进行了具体的分析。宪法对于程序确定性的确定在于其对程序神圣不可侵犯的声明,在于其对人民权利和自由的保证,在于其对国家及其权力资源的限制设置。但是在实际情况中,宪法是可以被违背的,这突出表现在1991年8月19日至21日发生在前苏联的政变企图,在这一事件中宪法的规定和限制受到了威胁。这就引出了对宪法的维护和保卫问题。同样,1991年前苏联在宪法受到威胁时民众所表现出来强烈的国家与民族认同感及其所激发的能量与激情展示了程序确定性的另一个合法性资源,即民族认同感。但同时我们也应认识到,中东欧的任何一个国家都不是纯粹意义上的同质化民族国家,它们都有着相当大部分的内部或外部种族及少数民族。

作为民主稳定性和确定性主要支撑的克里斯玛型政治领袖在中东欧的新兴民主化国家确有出现,突出的代表人物为捷克共和国的瓦茨拉夫·哈维尔总统。但是这类政治领袖人物的出现本身并无确定性,并且也不能确定这类领袖人物将一贯坚决地领导对宪法秩序的维护。此外,中东欧国家民主程序确定性的一个较为特别的资源在于国际环境的确定性和稳定性——它表现为西方国家在道德、政治及经济方面对中东欧新兴民主国家的支持,这种支持旨在巩固民主与宪政转变的确定性和不可逆性,但往往被作为西方帝国主义的新策略而受到公开谴责。在奥菲看来,中东欧新兴民主国家稳定性和持久性的关键是在一个分散的市民社会中形成的强势的集体行动者,他们的作用主要反映在对民主参与的良好态度、对影响公共政策制定所表现出来的强烈兴趣,以及对支持民主政府宪法和民众实践所起到的团结作用。但是实际上,后共产主义社会民主的最明显特质之一恰是缺乏由强势集体行动者所带来的确定性。

奥菲认为,相对于共产主义社会的不透明,后共产主义社会的信息有效性及其所提供的观察、比较、学习和揭示的机会将以一种不可逆转的范式形成人们的认知实践。但是中东欧新兴民主国家中的社会公民在为他们所获得的自由感到骄傲的同时,也感受到了强烈的不确定性和恐惧感。这种不确定性与恐惧感来自激烈的种族冲突转变为公民暴力,进而转变为不可预见的经济危机,以及脆弱的民主秩序被颠覆的可能性。

其次,在民主不确定的结果方面,奥菲所关注的是如何将不确定的后果保持在能被所有人接受和忍耐的限度之内。如果民主政治的后果是产生贫困阶级、被排斥者、绝望之人、异化者和边缘人,那么在这些人的眼中民主并不会带来救赎。[3]261奥菲认为以上提及的那些民主确定性资源在中东欧新兴民主国家都有所缺乏,民主的确定性还来自一种“公民精神”或是由“宪法爱国主义”所激发的民主政治共同体,这一共同体超越了种族的、信仰的、语言认同的边界。

奥菲将“宪法爱国主义”作为后共产主义社会民主确定性的认同与动机力量。他认为中东欧后共产主义国家民族、种族、信仰、语言的多元化特征非常明显,它们更需要一种认同与动机力量所激发的认同政治。“宪法爱国主义”最早由德国政治学家多尔夫·施特恩贝格尔(Dolf Sternberger)提出,20世纪80年代中期由于哈贝马斯的大力提倡而得到人们的广泛关注。最初,“宪法爱国主义”是针对德国的具体政治状况而提出的,这一具体的政治状况既包括在国家分裂状态下西德的自我认知,也包括统一之后德国的自我认知。在哈贝马斯那里,“宪法爱国主义”的形成是对拥有不同生活方式的“他者”之间凝聚连接方式的追寻。这种为大众所广泛分享的政治文化构成的“宪法爱国主义”对于种族多元和国家民族认同感存在分歧的国家和地区而言有着重要的启发意义。

一方面,奥菲认为,个体并不是抽象的、原子式的存在,在任何情况下,个体都不可能超脱其文化历史的传承。另一方面,与哈贝马斯一样,他认为与“宪法爱国主义”相关联的是抽象的程序与原则,即普遍主义的宪法原则。在这一语境下,构成国家的人民不再被视为前政治的产物,而是被视为宪法的产物。参与者通过共同参与制定宪法的行为,运用原初的权利建构了在保障自由的公共法律之下自由、平等公民的结合体。[5]

四、简评

奥菲一贯致力于对西方发达资本主义福利国家劳动市场、生产分配、社会政策、民主理论的观察与批判,探讨当代资本主义社会的病症,并试图加以治疗。但与以往不同的是,奥菲这次将目光转向了中东欧转型国家的政治与经济困境,将它们与自身的历史及西方福利国家进行对比,在此认知框架内探讨诸多极具现实意义的问题。通过对后共产主义福利国家社会政策与民主问题的分析,奥菲指出,中东欧国家的民主政治和自由市场是在仓促的领土重组和政治动荡的情况下被引入的。在这样一个深度分化的社会中,想做到牢固树立民主是极为困难的。而住房、教育、养老金、失业保险、现代医疗系统和对家庭的福利,这些社会政策不仅仅是民主的产物,也是民主得以巩固和存活的前提。奥菲试图说明,在家长式社会主义福利平等结束之后,平衡和纠正市场结果的问题在后共产主义市场与它一直以来在西方一样,都是相当重要并且颇有争议的问题。民主化的成功取决于劳动力市场新实施的“撒旦磨坊”在多大程度上能被嵌入社会保障的适当结构。在越来越复杂和难以被相互理解的系统内和生活世界中依赖关系的风险越来越高,同时,在快速变化与分化的全球秩序下不断增长的政治与道德迷失中体现出来的对现代性的责任定位问题的分析和规范性关注也越来越多。奥菲始终认为制度创新的新形式基于将再度繁荣的代议制民主、提供监管框架的国家能力、新形式的福利、哈贝马斯的话语伦理和对公民责任自我限制的个人承诺等因素有机结合。

奥菲对后共产主义福利国家社会政策与民主问题的研究也体现出一种政治社会学的转型研究范式。政治社会学旨在从社会学的角度观察社会现象,研究政治的社会源泉,以及社会结构与政治权力结构的关系、社会变迁与政治变迁的关系、政治组织与社会基础及国家权力与社会权力的分离与结合等主题。政治社会学在方法论上最为突出的特征是对结构功能分析方法的运用。它将社会看作一个整体,由内部相互联系的独立系统所构成,每一个要素都履行着某一特定功能,在社会结构的背后存在着社会成员普遍遵从的目标和原则。在政治社会学中运用结构功能方法的代表人物是帕森斯,他用结构功能方法分析社会组织的政治意义和政治的社会意义。20世纪60年代结构功能主义在美国影响巨大,这个时期正与奥菲在美国访学的时间相吻合,也正是在这一时期奥菲对英美社会学产生了浓厚的兴趣。奥菲自己就曾经承认受到过帕森斯结构功能主义的极大影响,他将结构功能主义充分地运用到对当代资本主义的批判之中。奥菲将当代资本主义的整个社会作为一个总的系统,该总系统又分为“经济子系统”、“政治子系统”和“社会子系统”。经济子系统为政治子系统提供赖以运转的财政资源,政治子系统解决经济所产生的诸如垄断、经济危机等各种问题,社会子系统向政治子系统提出各种需要和要求,政治子系统通过满足它们来获得社会子系统提出的相应合法性要求。在奥菲对中东欧后共产主义转型国家的研究中,他并没有进行实证的政治社会学研究,而是在规范层面考察了后共产主义福利国家在转型时期的市场经济制度原则、民主政策,以及承载它们的制度机构、知识精英和市民社会。这体现了奥菲将批判理论传统、系统功能主义与结构主义的马克思主义理论有机结合的独特的政治社会学研究范式。通过对国家在社会生产中的作用和民主国家阶级实质的分析,奥菲最终将政治社会学分析与经济分析相结合,对当代资本主义社会进行系统功能分析与批判。

当然,我们也要认识到,奥菲的分析始终体现出一种西方中心主义的视角。虽然他自己也一再声称试图克服以往看待西方民主社会政治问题的视角和冷战思维的局限,以便重新审视中东欧后共产主义社会的转型问题,但他在分析具体的民主和社会政策问题时,仍不免将之与德国的经验加以对照来分析高下。比如在解决中东欧后共产主义国家所遭遇的民主问题时,他就提倡通过“宪法爱国主义”来解决,但是“宪法爱国主义”的提倡本身就存在着尚需解答的问题。宪法原则指的是一套抽象的、程序性的、包括自由权利与政治权利在内的权利体系,它们构成了有关民主的一致意见,旨在形成所需沟通形式如何制度化的指导原则。[6]民主程序在日益分化的社会中承担了主体间互动的社会整合作用,但“宪法爱国主义”所立足的是对宪法原则的认同。而由于宪法原则本身的抽象性,它对于任何国家的公民都是有效的,它只是建立正当民主程序的指导原则。至于什么样的民主程序是正当的,民主程序应当保障哪些权利,以及对这些权利的具体解释,都需要由不同国家的公民在制定宪法之时和以后的立法过程中根据具体的民族历史与传统来加以确定,这也导致了民主程序的正当性及民主程序所应保障之具体权利确定性的不确定。实际上,中东欧后共产主义福利国家民主与社会政策问题的实际解决,确实需要考虑到共产主义社会时期所遗留下来的政治、经济、社会等方面的历史沿袭。

[参考文献]

[1]Offe Claus.Varieties of Transition: The East European and East German Experience[M].Cambridge MA:The MIT Press,1996:viii.

[2][美]弗兰西斯·福山.历史的终结[M].本书翻译组,译.呼和浩特:远方出版社,1998:1.

[3]Offe Claus.Modernity and the State: East, West[M].Cambridge MA:The MIT Press,1996.

[4]Campbell John.Reflections on the Fiscal Crisis of Post-Communist States[C].Cambridge MA:Department of Sociology, Harvard University,1994:1.

[5]Habermas Jürgen.On the Relation Between the Nation, the Rule of Law, and Democracy[M]//Cronin Ciaran,Greiff Pablo De.The Inclusion of the Other: Studies in Political Theory.Cambridge MA:The MIT Press,2000:129-153.

[6]Habermas Jürgen.Between Facts and Norms: Contributions to a Discourse Theory of Law and Democracy[M].Cambridge MA:The MIT Press,1996:121-127.

〔责任编辑:余明全〕

中东欧思想文化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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