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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部门合作机制对我国政府的启示

2015-02-25

学术探索 2015年4期
关键词:跨部门部门

陈 曦

(吉林大学 行政学院,吉林 长春 130012)

跨部门合作机制对我国政府的启示

陈 曦

(吉林大学 行政学院,吉林 长春 130012)

伴随着全球经济的快速发展,科学技术的日新月异,公民意识的不断觉醒,社会与公众的需要和问题也日益呈现复杂性、动态性、多元性等特点,各国政府部门都不得不依据社会与公众不断发展的利益诉求和不断发展的社会环境改变管理方式,进行管理改革。其中一个比较明显的特征就是,各国政府都渐渐地将以往垂直管理、仅对本部门职责范围内事务负责并不断加深部门专业化的行政模式向更多地关注不同政府部门间的协调合作发展。从国际上看,政府跨部门合作已是各国政府管理与治理的热点问题也是各国政府建立并完善相应体制机制工作的重点和难点。[1](P102-104)

跨部门;合作;困境;对策

一、跨部门合作的概念界定

各国政府在强调发展协调合作的过程中进行了诸多有力尝试,催生出了许多新的政府管理方式与治理框架,如整体政府、协同政府、协作性政府、网络化政府等跨部门合作模式,跨部门合作无论被作为一种特定的政府行为还是一种能力都是贯穿这些政府管理形态中的主要思想工具。一般来说,合作指的是不同个人之间、不同群体之间为达到共同目的,彼此相互配合的一种联合行动。从这个含义上延伸开来,要想达到合作的效果,首先要确立一致的目标,这一共同目标是合作得以实现的前提。其次要对共同目标实现的途径和具体步骤达成共识,并在联合行动中遵守共同认可的社会规范和群体规范。再次要有相互信赖的合作气氛,不同主体之间应当相互理解、信赖和支持,这是合作成功的重要条件。最后还要有充足的可供支配的资源,缺失了可供支配的资源合作就如同“巧妇难为无米之炊”,因此这是合作得以实现的物质条件。

学者对于跨部门合作主要持有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跨部门合作是一种相互影响的“互动过程”;另外一种观点认为,跨部门合作在实际操作上大抵等同于部门整合。加拿大著名环境管理专家汤普森(Derek Thompson)、麦克艾格(James Mc-Cuaig)和威尔克斯(Brian Wilkes)认为,跨部门合作是一项施行社会管理的基本工具,他可以带来更优化的决策和结果,能够以方法创新达到整个社会可持续发展。它是一个机制,可以通过比如签署备忘录或协议这样的方式正式地实现,也可以通过非正式的方式,如有意各方召开年会考量成果、对下一步提出建议[2]。跨部门合作能够促进和确保知识共享,以适当的方式在适当的地方合作制订决策并采取行动,将所有的关键性问题和关键部门进行充分且适当的考虑,充分动用整个部门的资源以达到共同目标,同时还并不取代每个部门在各自负责的项目上的责任。尤金·巴达赫在他的著作《跨部门合作——管理“巧匠”的理论与实践》中把跨部门合作界定为“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机构从事的任何共同活动,通过一起工作而非独立行事来增加公共价值”,其方式包括共同合作调配人力和财力资源,设计良好的组织运作系统并实施有效管理,在追求的主要目标和多种次级目标间的平衡上达成共识并保持共识,创造有效的合作文化或良好的人际关系准则,获取政治家的认可和支持等。他认为,跨部门合作事实上解决的是公共行政中组织分工未实现所期待的最优局面的问题,这是一种行为取向和过程取向而并非结构取向。尤金·巴达赫对跨部门合作的阐述并不着眼于组织结构的重组,是因为结构重组在时间、精力和个人焦虑等方面付出高昂的代价,但这些代价又无法产生价值。同时旧的组织单位和组织制度长期存在导致旧组织所带来的价值认同不断地影响和引导着人们的行为,而一项成功的行政改革必须首先对部门间工作关系有清晰的认识,同时又不能由于行政改革对各自的组织认同产生实质性影响。

跨部门合作中的“部门”不应当专门指代政府内部的具体职能部门,而是应当具有更加广泛的内涵。加拿大等国家在谈及跨部门合作时所指的“部门”不仅包括政府这个“第一部门”,还包括企业这个“第二部门”,以及非政府组织(又称非营利组织)这个“第三部门”[3],加拿大的跨部门合作,既包括各政府中相互独立的职能部门之间的横向合作,也包括各级政府部门之间的纵向合作。同时,跨部门合作中的“合作”也不仅仅应当作为一个表述特定行为的动词,也可作为一种能力来理解。

综上所述,跨部门合作的内涵主要包含以下内容,跨部门合作的主体是两个或者两个以上主体职能具有相依性兼顾差异性的相互独立又有合作必要性的部门;跨部门合作的前提是在关切各部门利益和不取消部门边界的前提下形成促使其合作的共同目标和愿景;跨部门的合作方式是合作式而非竞争式的共享资源,发挥各自的资源和能力优势,进行资源的优化配置与整合;跨部门合作的保障是塑造结构化和情感化的双重本质属性,在彼此信任和依赖,强化互动的基础上发展合作;跨部门合作的目标是创造最大化的组织效益和社会效益。

二、我国跨部门合作发展的困境

我国的跨部门合作发展之路尽管较之西方发达国家起步较晚,但是我国学者始终都在对跨部门合作理论进行不断的研究探索,我国的跨部门合作研究主要强调的是政府不同政策领域以及不同部门之间为了实现目标的整合、政策的协调以及服务的优化而进行的横向的合作和互动。由于我国在跨部门合作方面既没有既有的可供遵循的理论框架,也没有太多成功或失败的案例可供比较总结,因此研究起来举步维艰。从实际情况来看,我国跨部门合作的迫切发展与研究需要和我国当前正处于大部制改革的关键时期这一时代背景密不可分。大部制改革是指在政府的部门设置中,为克服和解决政府职能交叉、政出多门、权责脱节等政府管理问题,将那些职能相近、业务范围雷同的事项相对集中,由一个部门统一进行管理,从而达到提高行政效率、降低行政成本目标的一种行政管理模式。[5]它是新的行政体制下实现政府部门高效运转的必由之路,而健全跨部门合作机制则是大部制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党的十七大报告中明确指出,要“加快推进政企分开、政资分开、政事分开、政府与市场中介组织分开,规范行政行为,加大机构整合力度,探索实行职能有机统一的大部门体制,健全部门间协调配合机制。”周志忍教授对其进行了鞭辟入里的解读:“十七大报告里讲了实行职能有机统一的大部门制,还有一句话,完善跨部门的协调配合机制。这一句话比大部制还要重要。所以在关注大部制的同时,也应该花更多精力关注一下怎么能够建立比较好的、长期的跨部门协调机制。”[6]但从我国跨部门合作的实际发展状况来看其成效并不理想。

原定于2014年6月30日之前出台的《不动产登记条例(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登记条例)最终“难产”就是体现我国跨部门合作发展困境的很好案例。[7]不动产登记制度是国家在建立市场经济体系过程中的一项基础性工作,是国家保障不动产交易安全、保护不动产权利人合法财产权的一项基础性的制度建设。随着市场经济的确立,我国的不动产交易呈现出较快发展的趋势,但是由于国家缺乏对不动产的详细了解,导致交易比较混乱。由于缺少统一的不动产登记法律和严格的登记程序,导致各地各行其是,登记违法行为时有发生,国家和民众的财产都不能得到有效的保护。

后来,登记条例分工已经有初步方案,即由住建部协同国土部进行不动产统一登记(如登记房屋的主体、测量建筑面积等),国土部监督全国土地登记、林地登记、草地登记、海域登记等工作,国家林业局配合国土部开展全国国有林区登记。但是,在上述分工中,住建部与国土部开展房屋不动产登记的工作难度较大,因为长时间以来,房屋不动产都是在住建系统,即城市房管局、房屋交易中心进行登记,包括个人住房信息联网和档案管理都在其中。如果由两个部门负责房屋不动产登记,涉及较多具体工作的分工,如房屋面积评估、定价,甚至包括网签等,究竟由谁来做是一件很难确定的事情。不仅如此,房屋不动产登记的过程十分复杂,以测量房屋面积为例,包括套内面积、室内面积、建筑面积、阴影面积等,工作量大,专业性强。这项活动不仅需要一个专业的平台,还需要一支专业的队伍,如果将这项专业性工作分配给两个部门做,不单是信息平台的建立和专业技术人员的转移需要时间,即使是部门之间达成共识也需要一个过渡期。

由此案例我们可以看出制约我国跨部门合作发展的几点困境。

(一)缺乏权威且规范的跨机构合作机制

由于我国缺乏跨机构合作的传统和惯例,因此在进行跨机构合作时难免出现“一团乱麻”的混乱局面。首先,从跨部门合作的起源来看,没有权威的部门来准确地确定该合作行动由哪个部门来进行指挥和统筹,有时可能是某位上级领导对某个问题有偏好,由此下达命令很快启用协调机制。有时是由于出现了某个突发事件引起了强烈的社会反响,因而跨部门合作在现实推动下手忙脚乱地开始。有时是因为涉及某个部门的切身利益,由此该部门积极地牵头展开合作。总之我国政府机构对于跨部门合作什么时候该进行,合作应该如何进行都缺乏权威且规范的机制,存在很强的随意性。从跨部门合作的内涵来看,合作行为不应当由上级部门通过强制性的行政命令来推行,这样即便得以推行也很难成功,即便成功了也违背了机构意愿合作的初衷。其次,跨部门合作的协调机构也缺乏规范化,2008年初,国务院发布《国务院关于议事协调机构设置的通知》,25个议事协调机构由此被撤销并带动地方政府也展开了对其议事机构和相关临时机构的规范和精简活动,随后,各地方政府也对其议事协调机构和临时机构进行规范和精简。但精简工作却收效甚微,所保留的一些议事协调机构的存在也并非必须,各个部门职能划分不清,利益矛盾纷繁复杂,使得存在的议事机构也形同虚设,很难在跨部门合作中真正起到统领全局的协调功能。

(二)不同部门之间的职能划分不清导致利益冲突

利益是人类生存与发展所需要的一种资源和条件。可以说:“人们奋斗所争取的一切,都同他们的利益有关。”[8]在行政组织系统中,不同的行政组织由于其职能存在差异,因而其目标也不尽相同,每一个部门都有属于自己的部门利益和视角,在利益驱使下,每个部门都会为本部门行为进行成本——效益分析,以追求实现部门利益最大化这一目标。例如,国土资源部以土地资源、矿产资源、海洋资源等自然资源的规划、管理、保护与合理利用为目标,而财政部则是以平衡预算均衡投入为目标,两个职能不同的行政组织除非有强烈的合作意愿并有超越组织利益的宏伟目标,否则很难避免合作中产生的矛盾。然而事实上,国家行政机构的一切工作目标都是为全国人民服务,本不应当存在其他任何特殊利益,更毋论利益冲突了。

但是在实际工作中,由于以往我国行政部门强调专业化,各级政府以及各个行政部门之间层级过多,导致职责权限划分不清,管理权限归属不清,各部门之间常常出现争夺决策权、指挥权的不协调现象,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行政协调的可行性和效率。同时,每一项行政管理行为都需要一定的人、财、物等资源保障,资源的有限性几乎是所有矛盾产生的根本原因,各行政部门也不例外,各个行政部门围绕本部门利益争夺资源就会产生矛盾,而当这些物质资源分配不合理、不均衡的时候,部门间的矛盾就会不断地凸显出来,从而增加协调难度。每个部门都倾向于争夺“利重责轻”的角色而规避“责重利轻”的角色,导致即便是在合作任务的分配环节都难于落实。在实践中,往往还会出现某些行政职能部门因为不想让渡自身权利或者拒绝信息资源共享从而阻滞跨部门合作实现的状况,又由于我国缺乏对行政部门利益范围的界定规制,使得各部门之间往往相互排斥,拒绝合作协调。跨部门合作作为一种职能转变的手段从本质上看就是一个通过分权让利来更高效地解决公共问题的过程,但是这个过程在推进中本身又带来了诸多难题,政府部门间的矛盾与无序竞争情况频发。

通过调查得到的统计结果表明:高职院校学生课余足球活动98%是通过小型足球活动来实现的,其中7人制和8人制是活动的主要形式和方式。造成这种原因,主要是场地和天气因素和小型足球活动具备的特点,由于公共体育课的选择类型多样化,导致学校的体育场地受到限制,有限的场地和天气决定了学生们不能经常性的进行十一人制的的足球活动。然后是因为人数相对较少的7人制和8人制足球活动触碰球的次数较多,跑动范围小,对体能要求相对较合理,容易组织和管理,所以小型的足球活动是横店影视职业学院足球活动的主要形式。

(三)合作部门之间缺乏信任感

凯特尔指出在整个20世纪,公共行政发生的最大变化就是公共组织中不断增长的互相依赖性,它改变了公共行政管理人员的传统工作方式,使得公共机构间必须建立紧密的联系。[9](P8)美国数字政府研究中心主任简·芳汀教授也指出,信任、规范和网络是有效的人际关系的关键所在,相互信任会产生社会资本。不论是“协同政府”、“整体政府”还是其他形式的以跨部门合作作为行政理念的政府形态都充分提出了合作部门之间相互信任的重要性,没有信任的合作行动是低效的,甚至是不可能完成的。从我国行政组织各部门各单位的发展脉络来看,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都存在着根深蒂固的本位主义思想和隔阂,在这种思想长期指导和影响下部门与部门之间、人员与人员之间的主要思考方式是竞争而非合作的,在这样的紧张状态下彼此之间自然缺乏信任的纽带和情感的桥梁。同时由于我国的信用体系建设并不完善,成熟的人际网络还未在我国行政部门中形成,因此在面临利益冲突时,倘有某些部门的管理者以欺骗、不诚实等方式以其他部门利益为代价寻求本部门利益,该部门也未必会面临后果严重的声誉危机而影响未来发展,因此部门间欺骗的成本由于缺乏规范的问责机制而变得很小,相反信任行为所面临的风险就相对大得多,这也能够有力解释政府部门间缺乏信任的问题。

(四)缺乏有效的跨部门合作激励及监督机制

对于跨部门合作事项的选择来说,并非所有事项都能纳入到协调的范围,只有那些涉及部门间共同利益、共同职能和共同关注点的事项才可被纳入到跨部门合作的范畴。从这个角度来看,要想促进并发展跨部门合作行为,首先要将本部门的利益同整体目标统一起来,借由跨部门合作目标的实现带动并促进本部门目标的实现,这才会带来激励效用,然而这一点在我国跨部门合作方面却显得困难重重。首先对于每个部门来说,各部门已经习惯于专注部门利益和自身组织目标,自己的问题自己解决,而通过合作的方式不仅要首先弄清本部门和外部机构在整体跨部门合作目标实现中所担负的具体责任,确定各个事项的负责边界和处理流程,同时还要分出精力协调部门之间的关系,这无非是在原有工作之外的额外活动,难以切实地产生激励效果。同时,我国关于跨部门合作的各种规章制度与法律法规还很不健全,缺乏明确的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约束和监督与追责机制,导致合作行为自合作启动到合作过程、合作步骤都缺乏连续性和规范性,合作成功或失败都没有纳入到规范化的条文当中,也极大地影响了所涉及部门缺乏牵头或者参与的积极性。

(五)缺乏合作理念

任何行政部门的发展都离不开先进的行政理念,它能够引导并规范政府部门工作人员的行为,产生一定的约束力,但理念的价值在完善的制度保障下才能体现,否则再先进的理念也只能被束之高阁。自我国改革开放以来,由于相关制度不完善导致我国各部门行政职能界定始终处于模糊状态。政府各行政部门已经习惯于只注重部门内部的协调性事务处理,只对上级部门下达任务负责的工作方式缺乏对外部协调的重视。这种传统的公共行政管理理念从现在来看还始终对我国的公共行政管理活动产生影响,并阻碍着跨部门合作在公共管理活动中的发展。

尽管我国各级行政部门已经深深认识到了跨部门合作对于提高行政服务能力的重要作用,但还仅仅是一种思潮和一种追求,没有切实地将合作理念运用到实际工作中。例如我国当前不断推进建设的旨在更高效地服务公众的行政服务中心,工作人员尽管已经被物理集中到政务大厅协同办公,但其中很多工作人员并没有真正意识到由合作意识所引导的协同办公在解决和应对公众提出的问题方面发挥的重要作用,在职能对接处出现问题的时候仍然专注于自身行政职能和原有工作范畴,难以真正将合作理念作为指导行为的根本理念,部门利益至上的观念仍然根深蒂固。

三、我国跨部门合作发展的策略选择

纵观上述制约我国跨部门合作发展的困境,各级政府若要推进跨部门合作应当进行如下策略选择。

(一)加强和完善跨部门合作相关法律法规建设

任何国家在进行行政改革的过程中都需要有一定的强制性保障来确保改革的顺利推行,而相关政策措施的法律化、规范化,可以使各级政府部门的行动都有法律依据,权力有了保障,改革才能够顺利地贯彻实施。而我国的跨部门合作发展还尚处于探索过程中,在其推进过程中出现的很多矛盾和问题都是由于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缺失,从而没有确凿的政策遵照依据造成的。在西方国家的跨部门合作改革实践中,建立规范化的法律法规对合作行为内的各项内容提供统一的依据和标准是实现跨部门合作的首要前提,同时还辅以各类动态发展的政策决议,不仅能够灵活地应对改革中的突发状况和部门矛盾,还可以约束合作者的行为。

在制定跨部门合作相关法律法规时必须更加充分和全面地考虑跨部门合作可能出现的潜在问题和难题,同时需要不断地修正完善。要建立有效的信息收集渠道和利益表达机制,广泛地重视政府不同部门以及政府以外的服务的使用和提供者关于跨部门合作亟待解决的问题的意见和看法以及自身的利益诉求,还可以邀请政府外部专家和跨部门合作实践者将实践中检验的知识和经验运用到政策制定过程当中。

(二)各部门职能范围和权限进行清晰明确的界定

从起源来看,跨部门合作的出现主要缘于官僚制的专业化分工带来的碎片化,之所以需要倡导和发展跨部门合作,就是借助对方有而自己缺乏的资源来达成组织目标,优势互补,实现合作共赢。互相联系合作的系统则让所有部门共同协作,从而可以更高效地处理这个问题,而且也不会削弱单个部门内部处理特殊情况的控制权和责任。[10]从这个意义来看,各部门职能范围的界定就决定了某一跨部门合作活动到底是不是必要且有意义的行政活动。

由于某些历史和体制原因的综合影响,当前我国部门职责界定还远远未达到科学化的要求,而跨部门合作机制自身又不具备解决各部门分工不清、职责交叉等问题,所以要想实现跨部门合作的目标,首先必须科学化地界定部门职责,理清部门关系,同时要做到各部门权责的统一。在跨部门合作活动中存在冲突,应当通过协商或者签订协议等方式来达成共识,扫清日后合作开展时可能出现的障碍。同时在制度上应当针对部门职责分工的合作主体、合作程序、合作内容和各自责任等出台统一的具有权威性的协调办法或规定,以期有效规避部门间职责分工存在的争议。

同时,我国跨部门合作是在大部制改革这一背景下展开的,不同行政部门各自的部门利益导致了在跨部门合作过程中各种协调应时时存在,以便及时准确地处理由单个职能部门无力解决的部门间矛盾,这样就又出现了大批议事协调机构,同样各类议事协调机构也应当进行职能范围和权限的审慎界定,要严格按照《国务院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等规定原则和内容,进行规范性管理。对协调职能重复的部门进行合并或整合,防止二次出现协调部门职能交叉,政出多门的情况,降低跨部门合作协调的成本并同时提高效率,促进跨部门合作的深化发展。

(三)部门间建立和谐统一、相互信任的关系

实现跨部门合作,和谐统一、相互信任的组织文化不可或缺,这样不仅能够降低由于不信任所带来的成本,同时能够有效提升跨部门合作的效率。首先,不同部门要对跨部门合作的目标和策略达成共识,这是部门间关系和谐统一的基础。在达成共识之后要完善制度建设,作为共同体合作所遵循的规则,在出现可能的某部门拒不合作的情况时予以惩戒和纠正。其次,不同部门之间工作人员要以跨部门合作目标为根本追求,建立和完善顺畅的沟通机制,加强信息传递和共享,打破部门利益的壁垒,更多地理解和体谅彼此的工作职责,建立正式沟通和非正式沟通渠道,并对合作行为的进行程度彼此掌握,这样不仅可以深化不同政府部门之间的了解,加深信任程度,同时能够对出现的问题各尽所能地提供最优的解决策略。再次,加强部门内部的信任水平,信任程度高的组织不仅能够在事务处理时更为高效,更富有凝聚力,同时也更容易赢得其他部门的尊重和信赖,这种尊重和信任作为一种情感倾向对于促进部门间的信任合作意义重大。

(四)完善跨部门合作的激励和监督机制

跨部门合作同部门内部事务处理及部门内部合作不同,要牵涉到各种复杂的相互关系和责任序列,因而跨部门合作失败或者矛盾丛生的情况出现的风险也更大。同时跨部门合作正是由于“合作”这一特定方式,导致即便成功,某个部门在其中所发挥的作用和力量也不会显性地被注意到,就参与其中的某一个部门来讲没有充分的激励效用。为了应对上述情况,应当特别强调完善跨部门合作的激励和监督机制的作用。

从激励方面看,必要有效且直接的方式是评估每一个部门在实现跨部门合作目标过程中是否充分发挥了自身优势,是否完全履行了本部门职能,是否完成了跨部门合作中所涉及的工作内容,并以此作为奖惩部门及部门相关领导的重要标准和依据,这样就保证了部门推进跨部门合作的积极性。同时应当将跨部门合作的工作经历及成就作为公务员晋升考量的一项标准,将是否具备跨部门合作所要求的特殊协调技能(如资源整合能力,人际沟通协调能力等)作为考核公务员素质的一项专门标准,这样就保证了跨部门合作中部门工作人员的工作积极性。从监督机制来看,要立足于跨部门合作目标,并充分考量跨部门合作活动中各行为主体的具体情况,在合作开展之前就制定相应的监督审查程序,并确定规范的奖惩措施,以免出现跨部门合作无疾而终,却又无人追责的情况。当然,为了将监督制度在跨部门合作中可能产生的非激励因素降到最低,该审查程序也应当随着实际情况不断变化。

(五)建设合作性文化

长期存在于我国政府部门中的科层制的核心价值是敬奉等级、稳定和服从,在一个固化的框架中政策命令自上而下传递,每一个节点对上层节点负责,而合作精神注重平等、信任、相互适应等,要想实现两者之间的转化,必须要建设开放的合作性文化。这就要求各部门工作人员清晰地认识到,无论是在主要关心集体“掌舵”过程的跨部门合作高层,还是在主要协调伙伴关系的运作的中间管理层,抑或是在更多涉及团队合作人际关系互动的一线层级,合作都关系到协商。[11]合作性文化必须倡导各抒己见的协商,由于各部门之间工作内容、工作流程及工作手段的分化,在协商的初期可能会站在自己的利益视角争论不休、要解决这一问题,就要清楚地认识到合作是取长补短,共同实现目标的最佳方式,彼此都是提升自己部门学习能力、沟通能力、合作能力的伙伴关系,从这样的视角来看,在跨部门合作活动中,任何个别机构陷入困境时,其他合作者都会予以辅助,从而达到最终的合作目标。

[1]孙迎春.国外政府跨部门合作机制的探索与研究[J].中国行政管理,2010,(07).

[2]王玉明,邓卫文.加拿大环境治理中的跨部门合作及其借鉴[J].岭南学刊,2010,(5).

[3]加拿大环境可持续发展跨部门合作的经验与启示[C].中央党校赴加专题考察报告,2006.

[4]尤金·巴达赫.跨部门合作——管理“巧匠”的理论与实践[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1.

[5]汪玉凯.大部制改革:从“九龙治水”到“一龙治水”[N].北京日报,2007-12-18.

[6]周志忍.竹立家.“聚焦大部制”——跨部门协调配合机制更重要[EB/OL].http://www.scjc.gov.cn/content.jsp?id=5692&type=3.2008-03-12.

[7]国内不动产登记难在跨部门展开合作[EB/OL].http://www.chinairn.com/print/3801714.html

[8]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全集[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7.

[9]Kettl,Donald.Governing at the Millennium.In Handbook of Public Administration,2nd ed.,edited by James L.Perry.San Francisco:Jossey-Bass.1996.

[10]蓝菁菁.国外政府机关事务管理比较研究[J].行政论坛,2010,(7).

[11]尤金·巴达赫.跨部门合作——管理“巧匠”的理论与实践[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1.

Inspiration of the Cross-departmental Collaboration System to Our Governm ent

CHEN Xi
(College of Public Administration,Jilin University,Changchun,130012,Jilin,China)

The hierarchicalmodel,which was proposed by the sociologistMaxWeber and which emphasized the supply of pub lic service to citizens and the achievement of public policy objectives through the top-down vertical-chain executive order had been themain administrative form adopted by governments across the world.Their administrative practice proved that this tradi tionalmodel indeed played an active role in quite a long period of time.However,since 1980swith the rapid development of global economy,science and technology and the awakening of citizenship,the needs and problems of the society and the public are also showing characteristics of complexity,dynamics and diversity.All of the governmental departments have to change their managementmode according to the ever-changing interests and demands of the public and the society.One of the obvious fea tures is that governments are gradually changing their vertical adm inistrativemodel,namely,being only responsible for their own department and continuously deepening the specialized division,into focusing on the development of coordination and cooperation between different government departments.From an international point of view,inter-departmental cooperation has become a hot issue in themanagement and governance of governments.And it is also the key and difficult point for them to establish and improve the related institutions and mechanisms.

cross-agency;collaboration;problems;countermeasures

D630.1

A

1006-723X(2015)04-0023-06

〔责任编辑:左安嵩〕

陈 曦,女,吉林大学行政学院2011级博士研究生,主要从事公共治理与公共政策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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