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用户账号名称管理规定》研究
2015-02-21王四新
■王四新
《互联网用户账号名称管理规定》研究
■王四新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2015年2月4日发布的《互联网用户账号名称管理规定》,是国家互联网信息管理机构继发布《即时通信工具公众信息服务发展管理暂行规定》之后,发布的又一个治理网络信息的规范性文件。文章介绍了文件出台的背景、主要内容和实施过程中应当注意的问题,也探讨了该规范性文件与网络实名制的关系。
账号名称;账号十条;实名制;七条底线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2015年2月4日发布的《互联网用户账号名称管理规定》,是国家互联网信息管理机构继发布《即时通信工具公众信息服务发展管理暂行规定》之后,发布的又一个治理网络信息的规范性文件。该文件的主要治理对象是微信等即时通讯工具,目的是主要规范微信这类即时通信工具,且该规范性文件的条文只有十条,因此《即时通信工具公众信息服务发展管理暂行规定》又被人们简称为《微信十条》。
近日出台的针对互联网用户账号名称的管理规定,也是十条,为了简便起见,将新颁布的《互联网用户账号名称管理规定》简称为《账号十条》。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详细介绍新出台的管理规定。
一、《账号十条》出台的背景
国信办这个时候出台《账号十条》,可以将其放入大的历史背景来审视,也可以从较为具体的背景来观察。
大的背景,主要是中国互联网经过20多年的发展,无论基础设施、产业规模还是用户数量,都经过了相对快速和完整的增长及发展过程,互联网及以互联网为基础的各项服务,尤其是各类信息服务,在完成了对传统信息产业的致命冲击之后,已经基本接管了我们的现实生活。
在互联网上的信息传播和网络空间的行为,已经实现了与现实生活的无缝对接和全天候接管的情况下,要想保持互联网及相关产业的持续、稳定和长远发展,要想保持网络信息的合法合规地自由流动,确保人们能在相对安全的网络空间寻求、接受和传播各种信息,确保网络空间各种交易行为的安全、有序和有活力地进行,对包括互联网用户账号名称在内的诸项内容进行规范,是政府和企业应当履行的义务,是政府和企业必须尽到的一项重要职责,也是广大互联网用户在使用互联网上的各项服务时,应当遵守的基本规范。
本届政府开始履职以来,注意到了互联网对国家政府、经济和文化生活的巨大影响,采取了一系列治理措施,就立法方面来讲,2013年9月两高出台的司法解释,即《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4年8月国信办发布的《即时通信工具公众信息服务发展管理暂行规定》(“微信十条”)和2015年2月发布的《互联网用户账号名称管理规定》(“账号十条”),既是政府治理网络空间、重构网络生态和网络秩序的具体举措,也是网络服务提供商和广大用户今后运营和使用互联网服务过程中,应当遵守的基本规范。
这次发布《账号十条》,是国家加强互联网管理、重构互联网秩序、重建互联网信息生态大背景下的一次具体举措,也是互联网以问题为导向,即以解决实际发展过程中存在和新出现的问题为导向而采用的最新方案。可以预计,将来还会有类似的规定出台。因此,今后的网络治理,包括前面提到的《微信十条》的治理要求和《账号十条》的治理要求,是网络治理进入新常态的重要信号。
从更具体的角度来讲,中国的互联网业在经过了二十年的野蛮生长之后,网民规模达到六亿并且还在高速增长,发展固然是企业和政府以及个人共同的诉求,但怎样发展、在什么框架内发展,是政府、企业和个人面临的共同问题。
以2012年年底公布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为标志和转折点,统观近几年以政府主导而采取的一系列治理措施,可以看到,这些措施中传达的重要信息有:中国互联网企业在做大做强之后,更需要注重企业的社会责任,而履行企业责任的方式,包括加强对广大互联网用户个人信息的保护;与用户一道,合力避免信息负外部效应(虚假信息、谣言和其他违法有害信息传播)的发生和扩大,也包括与用户一道,使以前没有充分重视并且在实践中存在诸多问题的互联网用户账号,严格按照相关法律的规定,逐步走向规范化、合法化。
《账号十条》的全面生效和认真实施,对于明确政府的监管责任、强化企业的审核义务,对于提高广大互联网用户的规范意识和责任意识,都具有重要意义。认真落实《账号十条》的相关规定,对于规范网络空间的用户账号、减少违法犯罪现象的发生、全面改善网络空间的语言环境和言论生态、维护广大网民的网络安全都会大有助益。
二、《账号十条》的主要内容
《账号十条》的立法思路与条文特点,与国信办先前公布的《微信十条》有许多相同的地方,比如都是十条,都是针对比较具体的问题,都是对互联网信息内容的管理规定等。不同的地方也有许多,比如《微信十条》主要针对即时通讯工具的平台和内容管理,而《账号十条》的规制对象是所有互联网信息服务平台。《微信十条》的第一条强调的是《微信十条》的上位法渊源,而《账号十条》第一条强调的是国家互联网办公室的法定授权等。
需要指出的是,《微信十条》是一个暂行规定,也就是说随时有可能修改或调整:但《账号十条》没说是暂行规定,而是管理规定。仅从这一点来看,《账号十条》的管理规定,建立长效规范机制的用意明显。因此,有必要了解一下其中的重要规定。
1.明确规范对象、管理机构
从内容上来看,《账号十条》主要有以下几块内容。首先,第一条和第二条交待了立法的目的和这次立法的合法性(来自国务院授权),以及这次立法调整或规范的主要对象,即所有在中国境内注册、使用和管理的互联网账号名称的服务提供商和互联网用户的行为。显然,这次规范的对象集中对准了互联网用户账号,即机构或个人在论坛、贴吧、跟帖评论、博客、微客、即时通信工具等互联网信息服务中注册或使用的账号名称。
其中第二条的中国境内,可能是容易引起歧义的地方。互联网基础设施全球分布,世界上任何一个国家或地区的任何一个用户,都可以在世界上的任何一个地方使用自己的上网终端设备,访问任何一个服务器上存储的内容。中国用户在中国境内使用中国的互联网企业提供的服务,信息寻求、接收和传播的行为,都发生在中国境内,这种情况肯定是属于《账号十条》规范的范围之内。其他的情况,如境外互联网用户在境外使用中国互联网企业提供的服务,中国互联网用户在中国境内使用国外互联网企业提供的服务,用户和企业需不需要按照《账号十条》的规定履行相关义务。从相关法律确定的管辖原则来看是需要的,但在实际操作的过程中会存在一定的难度,也容易引起分歧。
《账号十条》还明确了账号管理机构及其职责。其第三条规定,账号乱象的治理和账号使用规范化的管理机构是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和地方分支机构。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和地方分支机构负责对全国和地方互联网用户账号和名称的注册、使用实施监督管理。这里的监督和管理,包括督促互联网服务提供商落实相关的规范责任,及时处理互联网用户账号和名称注册、使用过程中出现的各种纠纷,及时对违规、违法使用互联网账号和名称的单位和个体予以处罚等。
需要强调的是,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和各地分支机构,并非是互联网用户账号管理的最终、最高或唯一机构。《账号十条》的第九条规定,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由有关部门依照相关法律处理。也就是说,如果违反治安管理条例,由公安机关处理;如果触犯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由法院作出最后的判决。
2.设定双重内容标准
这次的《账号十条》,主要针对互联网用户账户取名过程中的乱象,意在使互联网用户账户使用规范化。怎样才算是账号的规范化,这次的《账号十条》使用了两个大的标准,一个是互联网信息服务使用者在使用注册账号时主动承诺遵守的标准,另一个是任何机构或个人注册和使用的互联网账号名称标准。也就是说,无论是申请账号之前,还是使用账号之后,都应当遵守相应标准。
在申请账号时,信息服务使用者应当与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签订协议,承诺遵守七条底线,即法律法规、社会主义制度、国家利益、公民合法权益、公共秩序、社会道德风尚和信息真实等。机构和个人注册与使用的账号名称标准,则不得包含九个方面的内容,它们是:违反宪法或法律、法规规定的;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的;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损害公共利益的;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的;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散布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含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在以往发布的互联网法律法规当中,涉及内容方面的直接规定,基本上都采用列举的方式,要求任何人和机构,都不得利用互联网传播上述九类内容。2014年的《微信十条》,第一次将七条底线作为内容标准或要求,这次的立法,则将两个内容要求同时置于一个立法文件当中,在立法形式上,还是第一次。从这两个标准来讲,七条底线类似内容最低标准,而九不准,类似于内容标准的高压线。这样,在同一个立法文件当中,就同时出现了内容标准下限和上限。
3.明确各方权责
《账号十条》对互联网用户注册使用互联网的各种服务,提出几项具体的要求:一是在申请服务时,要用真实的身份信息注册,或使用能够证明自己真实身份信息的证件进行注册;二是在使用和选择自己前台的名称的时候,遵守法律的相关规定,在名称和与名称关联的图像使用上,不得出现法律禁止出现的内容,即名称和图像中不得包含法律明令禁止的内容。虽然对使用过程没有明确要求,但用户在使用相关互联网服务的过程中,在寻求、接受和传播各种消息和思想的时候,也应当遵守相关的法律规定,履行相应的法律义务。
对于互联网服务提供商来讲,《账号十条》要求服务提供商要加强审核义务,严格按照《账号十条》的规定,办理互联网用户的申请手续,确保互联网用户账号名称使用真实身份信息注册,确保用户账户名称和平台上的信息内容不出现法律禁止的内容。服务提供商还应当承担数据保护的义务,尤其是用户个人信息保护的义务。在出现违法犯罪的情况下,服务提供商还应当配合司法机关,及时合法地提供相关数据和信息,以供司法机关追查刑事犯罪之需要。
对于违反《账户十条》规定的用户和互联网服务提供商,账户十条并没有规定具体的处罚措施,而是交由其他法律、法规,违反到什么程度,就根据什么法的规定来处理。对于违反账户十条的用户来讲,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可笼统或概括地归之为行政、民事和刑事责任。对于服务提供商来讲,如果保护用户隐私信息或其他信息不力,可以参照上位法的规定来处理。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对于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泄露用户信息的行为,规定了较为全面的处罚措施。其中的第十一条规定:对有违反本决定行为的,依法给予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吊销许可证或者取消备案、关闭网站、禁止有关责任人员从事网络服务业务等处罚,记入社会信用档案并予以公布;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三、《账号十条》与网络实名制
在用户使用互联网服务的过程中,中国政府一直坚持以多种方式,不遗余力地推行不同形式、不同层次的网络实名。无论是利用互联网从事信息、新闻发布,还是在面向公众的互联网服务场所,比如网吧等地方上网,按照相关的互联网法律法规,都需要实名登记后,才能从事相关活动,才能使用相关服务。
近年来,互联网存储技术、云计算和大数据业务的发展,随着社交媒体的发展,中国政府加快了全面推行网络实名制的步伐,地方政府,比如北京市也紧随其后。可以说,在经过了多年的努力之后,现在全面实行网络实名的条件,无论是立法方面的还是技术层面,都已经基本上具备。在这种情况下,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发布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可以看作以基本法的形式,全面推行实名制的最重要的法律。其中第六条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为用户办理网站接入服务,办理固定电话、移动电话等入网手续,或者为用户提供信息发布服务,应当在与用户签订协议或者确认提供服务时,要求用户提供真实身份信息。
这次的《账号十条》的第五条明确规定,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后台实名、前台自愿”的原则,要求互联网信息服务使用者通过真实身份信息认证后注册账号。这一规定,是贯彻落实《决定》精神的体现,也是近几年国家加强互联网管理过程中,要求使用互联网服务的用户逐步实现实名化并最终实行实名制的具体要求。
实名制,简单来讲,就是互联网用户在使用互联网服务的时候,要以真实的身份信息注册,这有两个方面的含义,一是全部实名,即前台呈现给公众的名称和后台的登记信息,都是真实的,都与申请者在现实生活中的情况相符。另一种是有限度的实名,即前台呈现给公众的名称等信息,无法直接指向现实生活中的某个个体,但后台登记的信息是真实的,可以凭借后台信息对某个个体予以有效识别。
政府力推的实名制度,属于后一种,即后台实名制度,前台可自愿;即你可以用真名实姓或真实的头像,也可以使用其他的非本人真实姓名或图像。这种实名是相对实名,即相对于服务提供商,是实名的,但对于其他不特定的公众时,是非实名的。用户在使用互联网上的各种服务时,都应当以真实的身份信息,或者以能够识别用户身份的信息进行注册登记。用户可以以身份证证号申请,也可以用在电信部门登记过的实名手机号、护照号或自己的银行账号等登记。这些信息会自动保存在服务提供商的服务器上,由服务提供商进行保存,不对外公开。除用于特定合法目的,比如追查和惩治犯罪,任何人任何机构都不得获得这些真实的身份方面的信息,更不得以营利为目的,出售、泄露这些信息。
前台自愿是自互联网用户在使用互联网服务时,面向公众或其他互联网用户时,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由选择面向公众或其他互联网用户的名称、昵称或图像等。用户可以选择使用自己的真实姓名,也可以根据自己的喜好,选择不同的昵称,可以用文字,也可以用符号。与自己名称关联的图像,可以是自己的照片,也可以是其他类型的图片。只要名称和图片没有违法内容,注册后不是用来实施违法行为,用户就可以自主选择。
全面落实《账户十条》的规定,并不意味着全面或全员实名制的到来。这种实名制度至多是一种相对实名制度,即相对于服务提供商来讲的实名,在个别情况下,比如追查犯罪需要的情况下,相对于执法机关的实名制;即服务提供商有获取并且只有在获取并核实了某种可证明用户身份信息的证件或证件号之后,才可以为用户提供相应的服务。这些由服务提供商存储的个人信息,在执法部门需要的时候,还可以依法提供给执法部门,用以满足执法或追究刑事犯罪的需要。
账户十条的规定虽然只是一种相对实名,但从技术发展的趋势和互联网服务的内在要求以及电子商务发展的需求来讲,全面实行实名制或全员实名制指日可待。
自中国接入互联网以来,技术的发展就不断提升着互联网的信息传输速度和传输能力,加之线下生活的全面网络化,加之现在的年轻人都是在互联网环境下长大,而任何一次网上活动,都会留下这样或那样的纪录,这些纪录汇成的数据可用于对个人身份和其他情况的精准分析,在这种情况下,将来在互联网环境下长大的人,要想将自己隐藏起来,会变得越来越困难,甚至是不可能的。
互联网商业的发展,无论对商家来讲还是对个人,即个别的消费者来讲,都需要通过各种方式来确保交易安全,而这不仅需要交易之前准确掌握交易对手的身份方面的信息,全面了解交易对手的信誉状况和交易能力,还需要在交易出现变故的情况下,及时追究相关方面的责任。如果离开可辨识的个人身份方面的信息,交易安全也将变得困难和难以落实。因此,有必要借助经济或商业的力量全面助推网络实名制。
目前,随着互联网用户数的增长,互联网从总体发展趋势来看,越来越向透明化方向发展,互联网新开发的服务项目,比如近几年时兴的社交媒体,都在向熟人化、实名化方面发展。
因此,中国在这个时候,通过《账号十条》等规范性文件来落实实名制,满足了互联网发展的内在需要,同时,在加强社会管理方面,在全面提升服务提供商和广大用户的责任意识,全面改进网络空间的言论生态等方面,都会有所帮助。
四、《账号十条》处理问题账户的思路
正如《账号十条》第一条所规定的那样,这次的十条主要是要加强对互联网用户账号的名称进行管理,重点解决网络空间早已存在的账户名称乱用文字和乱用图像的现状。
网信办曾提出了“十大乱象”,这也是《账号十条》需要治理的要点:有的假冒党政机关误导公众,如“中纪委巡视组”;有的假冒媒体发布虚假新闻,如“人民曰报”;有的冒用他人身份,侵害个人合法权益;有的假冒名人包括外国元首,如“普京”“奥巴马”;有的假冒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发布虚假信息;有的名称和头像包含淫秽色情内容,甚至公然招嫖;有的在简介中传播暴恐、聚赌、涉毒等违法信息,如“枪械军火商”“乡村赌场”;有的违背社会公德,宣扬低俗文化;有的公然分裂国家,破坏民族团结;有的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
总结而言,从立法的目的和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来讲,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是要对以前由种种原因而导致的网络用户账号名称中存在的违反相关法律规定的账户名称予以纠正。二是对冒用、套用国家机关、社会机构误导其他公众并损害国家和其他社会公共机构信誉、妨害社会管理的账户名称进行清理。同时,对使用虚假信息骗取账号并以此进行不良信息传播或其他非法活动的用户,依据相关法律进行处罚,三是要求网站和个人用户在今后申请新的账户和使用互联网服务过程中,严格按照《账号十条》的规定,力争使《账户十条》之后的账户名称使用规范化,减少甚至避免借用户名称骗取不正当利益、传达非法有害信息、助推线下非法有害行为等现象的发生。
1.注册信息包含违法内容
使用互联网上各种各样的服务,从早期一直持续到现在的电子邮件服务、即时通讯工具如QQ等,到近几年才逐步时兴的社交媒体,如新浪、腾讯微博等,到目前已经不再使用的新闻组、BBS和使用频度在急骤下降的博客等服务,用户在使用该项服务之前,都需要经过登记,即按照服务提供商的要求输入相关信息后,才能获得成员资格,才能享用相应的服务。
用户和服务商的这种关系模式,即只有经过登记才能使用服务的关系模式,在现在的互联网业还广泛存在,也可以说是用户和互联网企业之间的一种主导性关系模式。一方面互联网企业为用户提供大量越来越低廉甚至是免费的服务,另一方面互联网企业又利用低廉甚至是免费服务,积累大量潜在的广告客户和人气规模,并利用大量用户留下的数据,进行二次甚至是N次的开发挖掘,并从中发展出一系列商业模式。
中国接入互联网的早期阶段,受基础设施和相关互联网技术的限制,也包括法律规定上的不明确,使得互联网用户在登记的时候,可以以各种各样的名称进行登记,当然也包括法律明确禁止或限制使用的名称。之后,互联网基础设施的传播能力改进之后,用户除了可以用名称进行登记之外,还可以配上图像和相应的文字说明。有些赤裸裸地宣扬暴力,有些只借机传播淫秽内容和其他非法内容,网站由于人手不足,对其不予限制,使得在账户名称和相关的图片及其说明当中,存在大量非法有害内容。
这一类账户的清理和规范工作,涉及的面广、人多,工作量大。国信办在行使管理职责的时候,要给予网络服务提供商和用户时间,网站在清理这一部分账户过程中,应当区别对待。对于时间较长且具有影响力的违法违规用户,应当督促用户通过自动纠正、补充“消毒性”信息等方式,在合理的时间范围内整顿修改。此外,对这类账户违规使用文字、图像的处理,重点应当放在影响恶劣的个别账户方面,对于虽然违规但无害或无大的影响力的账户,则不用操之过急,要给企业和个人以“消化”时间。
2.冒用、套用国家机构和知名媒体名称
冒用、套用他人名称,即用户在注册的时候,有意通过直接冒用他人名称的方式,误导其他互联网用户从中谋求非法利益。这种情况又可以分为冒用、套用国家机关和公共服务机构名称,尤其是主流媒体的名称。根据冒用、套用行为的方式又可以分为实质性的和形式上的冒用、套用。
实质性的冒用、套用,是指用户不仅以与国家机关、知名媒体相同或相近的名称,或者用其他用户容易被误导的名称注册,还包括以冒用、套用的机构名称的名义,模仿被冒用套用的机构名称发布信息,传播意见和观点等。在冒用套用机构或媒体名称发布信息的过程中,有明显误导其他用户或追求精神和物质利益的倾向。
对于这账号的冒用和套用,在处理的时候,需要区别冒用和套用是用于刑事犯罪或民事、商事侵权的手段,还是一般意义上的冒用,即没有明确利益诉求的冒用和套用。冒用、套用他人名称从事犯罪活动的,比如冒用记者身份或媒体工作人员骗取财物,冒用、套用国家机关名称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招摇撞骗的,不仅要对账户进行销号、封号等处理,还要保留相关的文字证据,提请公安、司法等机关对相关行为予以追究。也就是说,对其查处不应当仅仅停留在对违法注册的账号名称、图像和说明性的文字进行处理,还要对违法犯罪情况严重、情节恶劣并对他人或社会造成恶劣影响的冒用、套用情况,依照相关法律规定追究行政、民事和刑事责任。
网站和管理机构对于这种情况,应当立即予以规范,发现一起,查处一起。之所以如此,是因为这类冒用、套用,直接或间接损害了国家机构、媒体机构的信誉,不仅损害这类机构的形象,而且容易误导其他用户,造成这些机构权威和公信力的下降。容忍这种现象,对相关用户账号不进行有针对性的处理,对账号背后掩盖下的违法行为不进行处理,会给社会管理工作,带来意想不到的困难。
对于没有明确利益诉求的冒用、套用,也可称之为非实质性冒用套用,即虽然在名称上和其注册信息中,使用了与国家机构、知名媒体组织相同或近似的名称,但并没有实质性的行动,即没有以该名称或模仿该机构的名义发布消息或信息,只需要对其账号和相关注册信息,依照《账号十条》的相关规定,由用户自己对自己的名称进行处理就可以了。
3.冒用、套用其他社会机构和名人
国家机关,是由法律赋予其职权并依据法律规定行使对社会各项公共事先管理职责的机构,这里所说的其他社会机构,是与政府机关对应的概念,指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公民自己组织并开展各种活动的组织。从类型上来区分,有非政府组织、非营利组织、公民社会组织、志愿者组织,慈善组织、宗教或社团组织,具有非营利性、非政府性、独立性、志愿性、公益性等基本特征。
冒用、套用其他社会组织机构,是指互联网用户在账户注册时,冒用、套用这些组织的名义,并模仿这些组织的口气或以这些组织的名义发布信息,故意误导或有可能误导其他互联网用户并骗取不正当利益的作法。
冒用、套用名人的情况也可以分好多种,可以说,有多少种名人,就有多少种冒用、套用名人的情况。因此,在规范冒用、套用名人的账号的过程中,要区别不同的情况,分别制定不同的策略,采取不同的措施。首先应当规范的是,承载有意识形态功能的历史名人的冒用、套用情况。其他情况,慎重对待。所谓的慎重对待,就是管理机构应当将这类账号的查处和纠正工作,交由网站来处理。在不涉及公共利益和刑事犯罪的情况下,管理机构一般上不需要介入。
之所以不主张管理机构轻易介入此类账号的查处工作,是因为这类账号的违规使用,属于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事情,即服务提供商和用户以及甲用户和乙用户之间的事情。在这种情况下,应当立足于由网站来主导,由网站来依据相关的法律法规,针对不同的违规使用情况进行处理。如果涉及用户之间的相互侵权或冒犯等情况,应当尊重私主体的纠纷自主选择权,无论对网站来讲,还是对管理机构来讲,对这类基本无“公害”的账号使用,采用“不举不纠”的原则是比较可取的。
五、结语
《账号十条》是一把剑,可以用它来与各种违规、违法使用的情况进行坚决的、不妥协的斗争,并不断用这把剑修剪名称注册使用过程中产生的各种乱象,护卫平台参与各方的权利和利益,为各个互联网服务平台的健康、安全和可持续发展,创造良好的条件。
《账号十条》是一把剑,如果执法的过程中使用不当,不考虑互联网平台的基本情况、基本需求,不考虑名称注册使用存在的问题是长时间的积累,不顾忌服务提供商的运营成本和运营风险,不注重将法律的原则性与互联网账户的实情情况相结合,《账号十条》这把剑完全有可能伤害到平台运营商、伤害到互联网用户、伤害到中国互联网产业的健康发展。
在这种情况下,用好《账号十条》这把剑,把握好执法过程中的各种各样的“度”,就变得非常重要。法律的严肃性要维护,法律的权威和尊严要维护,执法过程中存在的实际情况,需要灵活掌握的,也需要创造性地执法。
同时,意识到治理互联网用户注册账号的长期性、艰巨性和复杂性,同样非常重要。互联网用户注册账号的各种乱象,包括各种各样的违法现象的存在,是中国接入互联网之后,在长达二十年的发展过程中积累下来的,因此,无论是政府,还是互联网运营商,都应当有个正确的心态,都要做好持久战的准备。
考虑到中国互联网的发展是个连续的过程,而《账号十条》是中国接入互联网二十年之后出台的规范措施,在执法的过程中,还要有个时间节点上的考虑。即《账号十条》之后的互联网用户注册账号的行为,应当严格按照规范性文件的要求,而《账号十条》之前的账号及其他注册信息,只要不是法律明令禁止的严重的违规违法情况,就要给服务提供商和用户以一定的自由度和灵活处理的空间。
考虑到互联网账号,是互联网用户开展各种网络活动所需要具备的众多条件之一,因此,在治理账号乱象的时候,不应当仅仅停留在账户本身,而应当结合用户和各种活动。如果注册账号之后,没有从事违法违规活动,而账号和注册信息本身又无法律明确禁止的内容,就不要轻易对其采取措施。
互联网用户乱象的纠正,网络空间秩序的建立和用户行为的规范化,需要多方参与和共同努力。只有各方共同配合,共同纠错,并同时履行好自己的职责,才能重新建构一个晴朗的网络空间。
(作者系中国传媒大学文法学部政法学院副院长、教授、博士生导师)
【责任编辑:张毓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