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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教的社会性何在?
——从马克思的宗教观看宗教的社会性

2015-02-21徐东明

西藏民族大学学报 2015年1期
关键词:宗教观社会性马克思

徐东明

(西藏民族学院图书馆 陕西咸阳 712082)

宗教的社会性何在?
——从马克思的宗教观看宗教的社会性

徐东明

(西藏民族学院图书馆 陕西咸阳 712082)

通过对马克思宗教观的分析,阐明社会性是宗教的一大属性;在阶级社会,宗教是国家意志和社会关系的精神体现,宗教具有麻醉人民的消极作用,但宗教作为一种文化资源,又是人类掌握世界的一种重要的生存方式,却具有其积极作用。

卡尔·马克思;宗教观;社会性;现代性;共同性意识

一、问题的提出

宗教的社会性(Sociality ofReligion)这一概念,是随着宗教社会学①(Sociology ofReligion)的兴起而提出的。特别是在我国宗教学界和政界,关于宗教属性的讨论经历了“五性说”(即长期性、群众性、复杂性、国际性和民族性)到“七性说”(前五性再加文化性、入世性),再到“三性说”(根本是长期性、关键是群众性、宗教问题特殊的复杂性)等几个阶段,受西方宗教社会学的兴起和影响,近年来我国有学者提出了社会性是宗教的根本属性[1](P3)(Fundamental Attribute),认为从社会学角度研究宗教,理解宗教的社会属性和现代性,认识宗教与社会的关系、宗教的社会地位和社会功能,实现宗教事务的社会化管理,发挥宗教组织的社会作用,更有利于宗教问题的解决。笔者认为,社会性是宗教的一大根本属性,宗教不仅仅是个人的信仰问题,更是社会群体(如古代的氏族部落、后来的民族、国家)形成的社会共同性意识问题,影响着社会群体的文化心理、生活方式、终极追求、价值体系、伦理道德和艺术形态等等,对人类社会、政治、经济、文化各方面的发展产生着巨大影响。因此,从社会学角度认识宗教,可以跳出传统的宗教学研究视域,从人类社会的整体历史发展进程考察宗教与社会的互动关系,可以从宏观上把握宗教发展变化的规律,科学分析和处理现实的宗教问题。宗教的社会性主要体现在宗教作为人类关于神圣事物②(the sacred)的共同性意识③(Intercommunity Consciousness)对人们社会生活的指导、规范作用,以及宗教仪式和宗教组织对社会群体的活动和个体的社会化完成所具有的控制和制约功能。

卡尔·马克思(KarlMarx,1818-1883)被公认为是西方现代社会学的三大奠基人之一,他关于宗教的理论和学说,是伴随着他对旧的社会意识形态的

批判和对资本主义社会政治经济的批判以及创立科学共产主义学说而产生的。马克思的宗教观,曾对后来社会主义国家宗教政策的制定产生了重大的指导作用,在新时期,重新认识和理解马克思的宗教观,特别是理解马克思对宗教社会性的阐释,对于当代宗教的现代性研究和国家为适应社会变迁而制定、调整宗教政策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

二、从马克思的宗教观看宗教的社会性

卡尔·马克思是马克思主义学说的创始人,他关于宗教的论述,主要体现在其创作的《〈黑格尔法哲学批判〉导言》、《关于费尔巴哈的提纲》、《德意志意识形态》、《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政治经济学批判导言》、《摩尔根〈古代社会〉一书摘要》等各种论著中。马克思从少年时期的有神论到青年时期对宗教的批判从而转变为无神论,再到晚年形成其宗教文化观而超越无神论,呈现出一个发展变化的过程。马克思宗教观可以看做是他对宗教这一重大社会现象的认识理论和根本观点的表述。作为共产主义学说的创立者,马克思的宗教观首先是一个批判的宗教观,是与他批判德国古典哲学、批判资本主义社会政治经济学和批判一切旧的社会意识形态紧密相连的,也是为他建立科学共产主义理论服务的。因此,马克思的宗教观,反映了他对当时欧洲基督教、犹太教等传统宗教势力的批判态度,但是他并没有彻底地否定宗教,反而对宗教的积极作用给予了充分肯定。通过他对宗教的论述,可以让我们认识宗教的社会属性,有利于我们更好地理解和认识宗教与社会的关系,认识宗教的社会功能和作用。考察马克思宗教观、分析宗教的社会性,可以从以下几个观点出发:

(一)宗教不仅是人的自我意识的体现,又是颠倒了的国家和社会关系的精神体现

马克思关于宗教的认识是他首先批判地继承了黑格尔的唯心主义辩证法和费尔巴哈的人本主义宗教学说。费尔巴哈认为宗教的本质是人的本质,宗教世界的存在是人的本质的异化,上帝对人的统治实质是人对自身的统治(即统治阶级对被统治阶级的统治),从而把宗教从天上拉到地下。但是费尔巴哈没有将唯物主义的人本主义贯彻到底,没有从社会历史环境去考察宗教产生和演变的根源,而是力图从宗教的心理和认识根源上来进行分析,因而使自己走向了唯心主义。[2](P149)马克思认为,费尔巴哈仅仅把人看做是抽象的生物的人,而没有认识到人的社会属性。人的本质并不是人的自然属性,而是人的社会属性。他说:“人的本质并不是单个人所固有的抽象物。在其现实性上,它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3](P60)因此,宗教的本质是人的自我意识的体现。但是,这种自我意识是人的本质即社会关系总和的反映,并不是人的自然属性。因而,可以进一步说,宗教是曲折反映人的一切社会关系的意识;同时,宗教若与国家结合,就会成为国家神圣意志的体现。

马克思在《〈黑格尔法哲学批判〉导言》中讲道:“人创造了宗教,而不是宗教创造人。就是说,宗教是还没有获得自身或已经再度丧失自身的人的自我意识和自我感觉。但是,人不是抽象的蛰居于世界之外的存在物。人就是人的世界,就是国家,社会。这个国家、这个社会产生了宗教,一种颠倒的世界意识,因为它们就是颠倒的世界。宗教是这个世界的总理论,是它的包罗万象的纲要,它的具有通俗形式的逻辑,它的唯灵论的荣誉问题。它的狂热,它的道德约束,它的庄严补充,它借以求得慰藉和辩护的总根据。”[3](P1)马克思在此说明,宗教是反映颠倒世界即颠倒的国家和社会的世界观。换言之,宗教是反映国家意志和社会各种关系的精神体现,反过来又对现实的国家和社会产生规范作用和影响。另一方面,马克思又肯定:“‘宗教情感’本身是社会的产物。”[3](P56)即认为人的个体的宗教情感,也是个体的人的社会经验的产物,是个体的人的社会关系的反映。

所以,宗教实际是颠倒的现实社会关系和国家意志的精神体现,宗教的颠倒性质根源于世界本身的颠倒,这是宗教产生的社会历史原因。[4](P86)同时,这也是人的本质异化产生的原因。

对于宗教的本质,马克思做了进一步的论述,他说:“宗教本身既无本质也无王国。在宗教中,人们把自己的经验世界变成一种只是在思想中的、想

象中的本质,这个本质作为某种异物与人们对立着。这绝不是又可以用其他概念,用‘自我意识’④以及诸如此类的胡言乱语来解释的,而是应该用一向存在的生产和交往的方式来解释的。”[3](P65)在此,马克思进一步说明,人们意识中存在的由经验世界演变而来的宗教的本质,是人的自身异化的意识的反映,只能用人类社会一直存在的生产和交换的方式即社会生产关系(即经济结构)来解释,这进一步说明了宗教的本质是现实社会关系的精神体现。

因此,在一定意义上,“宗教问题是社会问题,不同的宗教反映着不同的社会背景,体现出不同的社会关系,宗教外观形态的变化只是其社会内容变化的反映。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是宗教的核心内容,宗教的根源不是在天上而是在人间。宗教作为颠倒了的世界观,是颠倒了的世界中人与人的本质、社会与社会力量之间的现实关系的精神体现,其根本性质和基本内容都可以在一定的社会经济结构中找到根据和原型。”[4](P88)概言之,马克思关于宗教社会性的本质,可以概括为,宗教是反映人与自然以及人类社会各种关系特别是生产关系的抽象意识,这种意识同时又反过来对人们的社会生活进行规范和指导。

(二)在阶级社会,宗教是一种政治上层建筑和社会意识形态,是统治阶级维护社会政治统治的精神工具

在马克思分析、揭露资本主义社会发展的不合理性时,宗教被看作是社会落后保守的习惯势力,在政治上层建筑和社会意识形态里,宗教是被压迫阶级的精神枷锁,发挥着麻醉、削弱被压迫阶级革命意志的作用。对此,马克思说:“宗教里的苦难既是现实的苦难的表现,又是对这种现实的苦难的抗议。宗教是被压迫生灵的叹息,是无情世界的心境,正像它是无精神活力的制度的精神一样。宗教是人民的鸦片。”[3](P2)

对于马克思的“宗教鸦片论”,学术界历来有不同的解释。笔者认为,马克思在此只是说明宗教在阶级社会具有一定的消极作用,这就是麻醉革命阶级的斗争意志,并非指宗教的本质属性,而是指宗教与国家政治权力结合时所具有的消极的社会作用。对此,李向平先生有所评述,他说:“在马克思看来,宗教之所以会成为鸦片,是因为宗教与统治权力的结合。‘宗教的统治就只能是统治的宗教、政治意志的崇拜。’(马克思《科隆日报》第179号的社论)当宗教成为国家精神的时候,国家成为神权国家的时候,宗教就成为鸦片了。因此,当传统的权力政体成为了武器的批判对象的时候,无产阶级政党首先就要对鸦片化的宗教,使用批判的武器进行批判。……如果伴随时代的变迁或权力政体的改变,促使宗教与统治权力发生分离,那么,宗教‘鸦片论’及其相关问题就被自然取消了。这就是马克思主义所期待的社会解放、权力民主化结果,‘人就在政治上从宗教中解放出来。宗教不再是国家的精神’(马克思《论犹太人问题》)。宗教就会从国家权力之中解放出来,成为社会系统中的一个存在。与此相应,人们对待宗教的方法,也就会从‘宗教鸦片论’转变为‘宗教社会论’。”[5]因此,李向平先生认为,马克思的宗教观可称之为“宗教的社会观”或“社会的宗教观”。[5]因此,对于马克思的“宗教鸦片论”应该这样理解:宗教作为人类社会历史发展过程中形成的共同性意识,是随着社会历史的发展而不断变化的。宗教作为反映社会关系的共同性意识,具有规范和制约人们社会生活的作用,即当宗教与社会发展相适应时,就会促进社会的发展,反之,就会阻碍社会的发展。因此,宗教对于社会的发展具有积极和消极两方面的作用,特别是宗教与国家政治权利相结合成为维护国家神圣意志的上层建筑的时候,宗教就会成为统治阶级统治被统治阶级的精神工具,宗教作为政治上层建筑对经济基础和人们的生活产生作用和影响;但当这种国家政权成为社会发展的阻碍即成为革命阶级的革命对象时,与之结合的宗教就成为统治阶级麻醉人民思想的工具,成为阻挠社会革命的消极力量。然而,当政教一旦分离以后,宗教作为社会的一种共同性意识,脱离了政治的控制,它依然可以成为促进社会发展的一个积极力量。

对于宗教对社会发展和对个体的人的积极作用,马克思和恩格斯也对其作了充分的分析和肯定。在《哥达纲领批判》中,马克思讲道:“‘信仰自由’!如果现在,进行文化斗争的时候,要提醒自由主义者记住他们的旧口号,那么只有采取下面这样

的形式才行:每一个人都应当有可能满足自己的宗教需要,就像满足自己的肉体需要一样,不受警察干涉。”[6](P317)在这里,马克思显然认为人的宗教信仰自由与人的肉体需要是一样的,是作为人的精神需要的重要组成部分,如同增进人身体健康的滋补剂一般,[7]强调宗教信仰自由对于人的精神发展的重要性,认为人对宗教的需要是人的现实生活需要的重要组成部分,对宗教的社会功能给予了充分的肯定。恩格斯在《论原始基督教的历史》中则更加鲜明地指出,“原始基督教的历史与现代工人运动有些值得注意的共同点。基督教和后者一样,在产生时也是被压迫者的运动:它最初是奴隶和被释放奴隶、穷人和无权者、被罗马征服或驱散的人们的宗教……两者都遭受过迫害和排挤,信从者遭放逐,被待之以非常法:一种人被当作人类的敌人,另一种人被当作国家、宗教、家庭、社会秩序的敌人。”[8](P475)在恩格斯看来,基督教的历史起源具有人民性和解放性的特点,符合人民渴求社会公平和人类自由的必然要求。[7]这说明,马克思和恩格斯并没有彻底否定宗教的社会功能,相反,他们认为,宗教作为一种人类的共同性社会意识,它具有其自身的价值和作用,在一定的历史条件下,宗教具有正面的积极作用,成为促进社会进步和发展的积极力量和满足人的精神生活需要的重要思想资源。

恩格斯对宗教的界定,通常被看作是马克思主义对宗教的本质界定的一种经典表述。恩格斯在《反杜林论》中写道:“一切宗教都不过是支配人们日常生活的外部力量在人们头脑中的幻想的反映,在这种反映中,人间的力量采取了超人间力量的形式。在历史的初期,首先是自然力量获得了这样的反映……但是除自然力量之外,不久社会力量也起了作用,这种力量和自然力量本身一样,对人来说是异己的……但是,我们已经不止一次地看到,在目前的资产阶级社会中,人们就像受某种异己力量的支配一样,受自己所创造的经济关系、受自己所生产的生产资料的支配。因此,宗教反映活动的事实基础就继续存在,而且宗教反映本身也同它一起继续存在。”[6](P667-668)在这里,恩格斯从世界观和认识论的角度,揭示了宗教作为社会意识形态的本质特征,即宗教反映了自然力量和社会力量对人的异化。物质生活的生产方式(即社会生产关系)制约着整个社会生活、政治生活和精神生活的发展过程。不是人们的意识决定人们的存在,相反,是人们的社会存在决定人们的意识。作为社会意识形态,宗教同哲学、政治、法律、道德等一样,反映着经济关系的特点和社会关系的特点,体现着社会一定阶级的状况、利益和目的,表达着社会某些集团对现存社会制度的思想观点,并按照自己的方式影响着人们的观念、行为和社会存在。在这里,恩格斯进一步阐明了宗教作为一种特殊的意识形态,是人对自然界和现实的社会存在的曲折反映,这种反映,包含了人类社会的生产关系和统治阶级的统治意志。特别是在阶级社会,宗教是统治阶级维护其统治的精神工具,成为麻醉人民的精神鸦片,宗教已经不再仅仅是作为一种信仰体系,而主要是作为社会统治集团意志的精神体现。这说明了,在阶级社会,宗教作为社会共同性意识被统治阶级所控制、改造和利用,成为论证其统治合法性、合理性和神圣性的话语体系,成为执行、贯彻统治阶级集团意志的工具。相反,在未来的无阶级的共产主义社会,即当人与人、人与自然的关系极其明白而合理,当人获得全面的发展的时候,亦即“当谋事在人,成事也在人的时候,现在还在宗教中反映出来的最后的异己力量才会消失”[6](P668),宗教将会消亡。这充分说明,只有当人类社会中不再存在异己力量的时候,当人能够完全自由自主掌握自身命运的时候,宗教就会失去其存在的社会基础,就会走向消亡。

(三)宗教是人们掌握世界的一种重要的生存方式,是一种重要的社会文化资源

19世纪中期以后,马克思从对宗教的批判研究转为对宗教展开文化向度的研究。1857年马克思在《〈政治经济学批判〉导言》中提出了人类掌握世界的四种方式:即理论的,艺术的,宗教的,实践、精神的。马克思说:“整体,当它在头脑中作为思想整体出现时,是思维着的头脑的产物,这个头脑用它专有的方式掌握世界,而这种方式是不同于对世界的艺术精神的、宗教精神的、实践精神的掌握方式。”[9](P19)在这里,马克思明确提出了“宗教是人类掌握世界的一种方式”[9](P54)的论断,“这个论断实际上预示了马克思将在宗教问题上采取一种更具开

拓性的视角,即宗教所展示的不仅仅是人与世界的一种理论性关系,更是一种生存性关系,这样就为宗教的文化观的形成创造了条件。”[10]钟志东先生认为,马克思晚年的宗教观是一种文化的宗教观,形成于他的人类学笔记时期。马克思通过考察人类早期社会生活的材料,肯定了宗教对人类社会发展的积极作用,认为宗教是人类文明进步的标志之一。[10]这说明,宗教作为人类社会特有的一种的意识形式,是人类解释世界、认识世界和把握世界的一种重要的生存方式。人类正是通过宗教这种神秘的形式来了解和认识自然界、人类社会和人自身及其相互关系的,因此,宗教对世界的掌握是一种整体的宏观的掌握,是服务于人类社会的生存和发展这一终极目标的,因而,宗教具有极其深厚的人文关怀的价值。宗教虽然是一种颠倒的世界观和虚幻的意识反映,但是,它同时凝聚了人类对理想社会的期盼和对人自身终极价值的关切与追寻,积淀了人类社会发展过程中形成的价值追求、伦理道德、哲学思辨和艺术形态等丰厚内容,因而,它又是一种社会思想文化体系、一种社会文化资源。进一步来说,宗教作为一种社会历史文化系统,如何发挥其把握世界、规范世界的功能,那就要更好地认识宗教的社会文化属性,特别是认识社会历史变迁中宗教的社会性及其作用,通过研究和认识宗教的社会性,进而理清宗教与社会的复杂关系,促进宗教社会功能的合理发挥,促进宗教与社会发展相适应,让宗教这一人类社会历史文化资源,发挥出其积极作用,来确保和促进人类社会的持续健康发展。

三、结 语

综上所述,马克思的宗教观有一个发展演变的过程。通过对马克思宗教观的分析,可以看到社会性确实是宗教的一个极其重要的属性。在某种程度上可以说,社会性就是宗教的一个根本属性。首先,马克思认为,在阶级社会,宗教是人的本质的异化产物,是颠倒的国家和社会关系的精神体现。因此,在一定意义上可以说,宗教的本质就是国家神圣意志和社会关系(特别是生产关系)的精神体现。其次,在阶级社会,宗教是一种社会意识形式,即一种共同性社会意识,当它与国家政权结合时,就会成为政治上层建筑的组成部分,进而转化为统治阶级统治被统治阶级的精神工具,成为革命阶级推翻这种政权时的麻醉剂,削弱革命阶级的斗争意志。而当政教分离以后,宗教不再与政权结合,宗教信仰成为个人的私事时,宗教的社会属性就会更加凸显出来。这时,宗教作为一种社会事实和社会存在,需要从社会学的角度来进行研究和管理。特别是在国家与宗教的关系上,更应通过社会立法来进行规范。其三,马克思认为,在人类社会形成初期,宗教是人类掌握世界的一种重要的生存方式。这种方式更多地体现在宗教作为一种社会思想文化体系,以其所承载的人类社会发展过程中积淀的伦理道德、哲学思辨、价值追求和艺术表现等形式,对人类社会的发展进行规范和发挥作用。例如,现代社会学三大奠基人之一的马克斯·韦伯,通过对基督教新教与资本主义社会关系的研究发现,新教伦理与资本主义精神是一致的。这说明宗教对社会伦理的建构,可以成为推动社会发展的积极力量。因此,宗教在一定意义上可以说是人类关于神圣世界的共同性社会意识及其不同表现形式形成的复杂系统。宗教正是通过这一系统对人类社会的发展产生着持续而恒久的重大影响,规范着人类社会的活动方式,塑造着人类社会的信仰价值体系,完成对个体的社会化教育和文化认同教育。同时,通过对宗教信众和宗教组织的引领,对国家、民族和国际事务产生重大导向作用和影响。所以,正确认识宗教的社会性,对于研究宗教的现代性及其社会功能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对引导宗教与民族、国家和社会和谐发展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注 释]

①宗教社会学:是宗教学与社会学的交叉学科,以研究宗教和社会的相互关系为对象,探寻宗教起源和发展的社会因素以及宗教的社会功能的一门社会学分支学科。

②神圣事物,是法国社会学家爱米尔·涂尔干(Emile Durkheim,1858-1917)在对宗教界定时提出来的概念,他认为:“宗教是一种与既与众不同、又不可冒犯的神圣事物有关的信仰与仪式所组成的统一体系,这些信仰与仪式将所有信奉它的人们结合在一个被称之为‘教会'道德的共同体之内。”涂尔干认为真正的宗教信仰总是一个特定集体的共同信仰,组成这个集体的每个成员以共同的方式,来思考有关“神圣”(sacred)世界及其与“凡俗”(profane)世界的种种关系,他们还把这些共同的表象转变为共同的实践。参见:爱弥儿涂尔干著,渠东、汲喆译:《宗教生活的基本形式》,上海人民出版社,1999,第54页。

③共同性意识,是伽达默尔提出的诠释学概念,原意是指对人们的理解活动产生导向和影响的社会公共性意识,笔者认为,共同性意识也可用来指宗教作为人类社会历史发展的产物,是同一族群或社群所信仰的共同精神资源,作为一种社会公共意识对群体的生活发挥着规范和指导作用。

④此处的“自我意识”,是青年黑格尔派代表人物鲁诺·鲍威尔提出的唯心主义概念,认为宗教是人的抽象的自我意识的产物,又限制了自我意识的发展,从而否认了宗教是社会存在的反映。马克思在《犹太人问题》一文中,对其进行了批判。

[1]张桥贵.宗教的社会性及其现实意义[J].世界宗教文化,2002(4).

[2]梅杰.马克思对费尔巴哈宗教观的继承与创新[J].工会论坛,2011(3).

[3]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

[4]胡春风.马克思、恩格斯的宗教观及其中国化[J].哲学分析,20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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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

[7]李志雄.麻醉剂与滋补剂:马克思主义宗教功用论之辩证法及其启示[J].黑龙江社会科学,2011(2).

[8]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

[9]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

[10]钟志东.马克思宗教观演变的逻辑轨迹[J].江西社会科学,2011(4).

[责任编辑 乔根锁]

[校 对 梁成秀]

B92

A

1003-8388(2015)01-0076-05

2014-08-27

徐东明(1971-),男,陕西武功人,现为西藏民族学院图书馆副研究馆员,哲学博士,主要研究方向为藏传佛教、宗教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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