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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世达赖喇章、七世达赖喇章与西藏地方政府的关系

2015-02-21李凤珍

西藏民族大学学报 2015年1期
关键词:巴政府领主西藏地方

李凤珍

(中国社会科学院民族学与人类学研究所 北京 100081)

五世达赖喇章、七世达赖喇章与西藏地方政府的关系

李凤珍

(中国社会科学院民族学与人类学研究所 北京 100081)

蒙古汗王固始汗统治西藏,并建立第巴政府,以五世达赖喇章职员为政府长官,时地方政权是蒙藏统治者通过第巴政府联合掌政。达赖圆寂后,蒙藏争权第巴被杀,清朝委任世俗领主总揽政权,逐与僧侣集团矛盾。清朝授七世达赖掌政,以驻藏大臣和达赖为最高首领,由达赖喇章和噶厦组成政教合一制地方政府行政体制,清朝通过该体制施以中央集权促进西藏封建农奴制封建化。

达赖喇章;第巴政府;政教合一制;孜噶

1642年蒙古和硕特汗王固始汗统一青藏高原,建立政权。固始汗一方面将卫藏大部分地区的赋税以布施形式献给五世达赖。地租的占有是土地所有权表现的经济形态,也就是将这些地区封给达赖作为领地,达赖成了这些地区的大领主。另一方面,汗王沿袭过去地方行政体制建立地方政权,称第巴政府。汗王籍达赖的声誉统治西藏,故任用达赖喇章的管家强佐为第巴政府长官。

1653年,清廷分别册封汗王和达赖为政治和宗教首领,同时清朝承认汗王赐给达赖的领地,西藏依然是汗王政权管辖的范围。

第巴政府执政时期(1642-1705,其间五世达赖于1682年圆寂,第巴密不发丧,借达赖之名行事)是西藏地方政局变化较大的时期:

(一)此时期西藏地方存在两套组织机构,一为达赖喇章组织内侍系统,另一个为第巴政府内地方势力官员。达赖喇章内侍职员系统有苏本、森本、曲本、卓尼、仲译、强佐等。第巴政府(主要指拉萨地区,达赖领地所辖地区和黄教势力范围)地方势力官员有文官、武官、仔本、协尔帮等。该政府在拉萨主要任用达赖喇章内侍职员,在地方上任用拥护格鲁派的前藏世俗领主,基层地方上行政事务中僧俗官员并用,汗王系统在政府中掌军政大权[1](P186)。因此,五世达赖时西藏地方政权,既不是汗王独掌的地方政权,也不是以五世达赖为首的政教合一制地方政权,而是通过第巴政府官员表现的蒙藏统治者联合掌管的地方政权。

达赖喇章与地方政府关系,初较为融洽,这是因为地方政府的行政长官第巴,是达赖喇章的总管强佐,他受命于汗王和达赖的双重领导。对达赖来说他是喇章大管家,其职责是处理达赖日常财政事务,并有管理达赖领地内的行政事务权;对汗王来说他是汗王属下官员,听命汗王指挥,具体执行汗王的政令。故第巴可借喇章强佐身份管理喇章内

职员,又借蒙古汗王属下官员的身份指令政府官员。

自达赖喇章的总管强佐被委任蒙古汗王政权下的第巴一职,达赖喇章内侍职员发生了分化。喇章的总管职能仍由第巴官员行使,但具体管理喇章仓库另由喇章内职员担任。随时间发展,作为达赖喇章的强佐,身兼喇章总管和第巴政府官员两种身份的职能逐合二为一了。如当时第巴政府多次派出僧俗官员到各地收税及办理其他事务。

促成喇章强佐和第巴官员两者的职能合二为一的原因:由于蒙古汗王将卫藏地方的税收作为布施献给五世达赖了,实际上就是将政府税收财物的管理权和使用权交给达赖了;只因西藏是封建领主庄园制,第巴政府的许多工作,多被大小领主及其代理人承办了,西藏社会的政治、经济、文化多被寺院所操纵,这些寺院和喇章代行了政府职能;第巴又身兼政教两方面的职能,故在执行上多是合二为一的。

(二)这一时期第巴采取集权于政府的措施,扩大了达赖喇章在政府中的经济、政治地位。

地方政府的财政收支管理和使用权归第巴政府经办。以达赖喇章为代表的僧侣集团利用蒙古汗王的政治力量,通过第巴政府在经济上没收噶举派寺院庄园等财产,归政府所有或作为寺院、喇章庄园。政治上第巴官员利用其职权多聘用达赖喇章内侍职员作为政府官员。其结果在政治上扩大了以达赖喇章为代表的僧侣集团在政府中的权势地位。另外西藏地方世俗势力慑于蒙古军事实力多归顺蒙古汗王了。喇章势力逐扩大了[2](P70-92);第巴说服了卫藏原有领主,以承认他们的基本庄园(祖业庄园)由他们的子孙世袭,并让领主和子孙世代在拉萨居官为条件,让他们以贵族身份集中居住在拉萨。交出原由他们管辖的庄园,归地方政府管辖;第巴又沿用明朝旧制,推行宗本流官制,即在各地设立直属第巴政府的宗谿机构,使地方的行政管理权归于一统,这样可以消除地方势力割据的社会基础[3](P191,243)。到1703年上述政治格局发生变化。

1703年,蒙古汗王拉藏汗来拉萨继汗位,他要扩大蒙古贵族在西藏地方政府中的权力,但达赖喇章已通过第巴官员加强了在政府中的权势地位,拉藏汗遂与第巴桑结嘉措发生矛盾,1705年第巴被杀。在第巴与拉藏汗矛盾过程中,清朝认可拉藏汗所为,并封其为“翊法恭顺汗”作朝廷的屏辅。这实际上是支持拉藏汗,弱化以达赖喇章为代表的僧侣集团的世俗势力。拉藏汗亲自掌政领导地方政府,不再设第巴一职,不再任用达赖喇章职员为政府官员。在地方政府中拉藏汗重用各地方世俗领主势力,于是以达赖喇章职员为代表的僧侣集团在政府中受压制。

1717年准噶尔军侵扰西藏,袭杀拉藏汗,占领西藏后,委任地方世俗领主达孜巴为第巴官员,恢复了达赖喇章僧侣集团在地方政府中的原有地位。1720年清军驱准噶尔军出西藏,同年正式册封格桑嘉措为六世达赖转世后定为七世。次年改革西藏行政体制,废除蒙古汗王对西藏的统治和第巴掌政制,改由藏族世俗领主噶伦联合掌政为政府最高首领,直接受清朝领导。

清朝于1723年封颇罗鼐为一等噶伦“办理达赖喇嘛商上事务”。[4](P4)商上即达赖喇章。1727年晋升颇罗鼐为郡王,总理西藏地方政务。时世俗贵族势力已统在郡王之下了,许多贵族被封为地方官员。自此地方政府中机构增加了,世俗贵族官员权力膨胀。按西藏旧例西藏地方官员、喇嘛、人众一切事务皆由达赖喇章职员承办。俗官掌政后总揽一切,“西藏政权向在四噶伦掌握”[5](P148)。导致与以达赖喇章为代表的僧侣集团的矛盾。如在经济上西藏财政旧例“仓库原系达赖喇章仓储巴(强佐)专管,遇有公事动用噶伦禀明达赖代为经理,开取封闭,俱以达赖印信封皮为凭”[6](P15)。自俗官掌政以来“任意私行取用达赖仓库物件,不但不禀明达赖,竟致达赖取用一哈达等物,亦不能自主”[7](P182)。完全由世俗掌政的官员支配。这与达赖在社会上的政治、经济地位不相符。达赖喇章与世俗官员的矛盾实质上是以两者为首的在地方政府中政治、经济利益之争的具体表现。

1750年珠尔默特那木扎勒事件后,清朝依靠地方世俗领主治藏政策失败了,于1751年授以七世达赖为地方首领。但世俗领主掌权时的地方政权组织噶厦及其下所属的机构这一行政体制仍然被保留下了。

清朝授七世达赖掌地方行政权为原因:

1、从西藏内部看,达赖是政府辖区内的统治者,寺院势力已有所发展。达赖是大领主,他有权把自己的领地再赠给别人,结果在地方政府辖区内的僧俗贵族都是达赖属下领主,达赖成了政府辖区内的统治者。另外,自五世达赖格鲁派势力有所发展。这是因为蒙古汗王建立的第巴政府历任第巴官员是达赖喇章管家强佐,如前所述第巴采取各种措施发展格鲁派寺院势力,如将没收的庄园、牧场赏给寺院和僧人;又将第巴政府的收入多用于供养寺院喇嘛佛事活动。在达赖已是政府辖区内的统治者和格鲁派寺院已有了经济实力的情况下,清朝为了顺应与其经济地位相适应的需要,在政治上授达赖掌地方行政权。

2、从清朝扶持格鲁派政策上看,清朝依靠俗官掌政政策失败后,利用达赖宗教首领的特殊的社会地位和影响力,来加强清朝对西藏地方的治理。故清朝授达赖掌行政权,并恢复以达赖喇章为代表的僧侣集团在政府中的主导地位。同时为了有效地控制政府,扩大了驻藏大臣的职权使其对政府施以监督管理作用。

授封后达赖的权力及喇章职员的身份亦发生变化。达赖集政教大权于一身,达赖由大领主对所辖地区内具有的行政管理权变成以朝廷命官的身份对辖区行使统治权。此为清朝授权在中央派驻西藏地方大臣监管下,西藏地方内部实施政教合一体制之始。

达赖授封后其喇章职员亦随之成为政府官员。这是因为喇章是西藏农奴制产物,达赖的内侍职员对达赖有人身依附关系,故喇章职员亦随达赖成为政府官僚组织中的成员。地方政府噶厦是在驻藏大臣管辖下的地方政权组织,喇章职员成为官员后,则政府各部门形成僧俗官员共同任职的现象。另外,清朝已经废掌政府行政权的第巴掌政制,因此授喇章职员为政府官员来代替过去的第巴掌地方行政权。喇章主要职员成为朝廷命官后,受驻藏大臣和地方政府节制,按其指意行事,集权于地方政府。则喇章的世俗行政权亦随之分化,喇章职员成为政府官员其地位纳入清朝官制内,按西藏旧例,管辖地方营官、职掌事务之第巴等俱听商上(指喇章)自行拣用。喇章职员成为政府官员后,官员定品级“分隶职司,俱由驻藏大臣主持升调,其品级、考铨、选法,实与内地官阶无异”[4](P161)。西藏官制,僧官堪布为三品,藏官代琫、仔琫、商卓特巴为四品。

由于达赖是地方政府最高长官,喇章主要职员不仅具有政府官员的身份,而且在地方政府中占有重要地位。

达赖喇章与噶厦联合组成政教合一制地方政府行政体制。

清朝授封七世达赖确立在地方政府中的领袖地位,同时下令成立噶厦。达赖因受册封而获得统治权。从而西藏地方政府的统治随之发生变化。

西藏地方政府政教合一行政体制由两个来源构成,一为原有地方政府噶厦。噶厦是传统的地方政权组织,自1642年蒙古汗王固始汗统治西藏时建立,它经历汗王时期、准噶尔时期、噶伦和颇罗鼐执政时期。政府的主要官员是俗官噶伦,在汗王时期就存在,是后来历届政府的高级官员。噶厦代表地方政府是1751年由中央授权建立代表中央集权的西藏地方政府。自此噶厦并入新的地方政府政教合一体制中。另一来源是由达赖喇章发展而来的,是格鲁派僧人领主管理体制。西藏地方政府政教合一制行政体制是清朝确立的以驻藏大臣和达赖为最高领袖,由传统的政权组织噶厦与达赖喇章联合组成的政教合一西藏地方政府行政体制。

这种源于达赖喇章组成的地方政府政教合一体制有如下特点:

1、政府中喇章官员掌握地方政府实权,代表政府利益。喇章职员成政府官员后,通过政府内的教务系统译仓控制各寺院及依附农奴;地方政府日常事务与佛事有关,因此,政府运转是围绕达赖的活动进行的;又因政府所辖地区是达赖的领地,在政府中真正代表政府利益的只有达赖喇章官员。如大小昭寺对内对外行使政府职能,正如后来光绪三十二年拉萨九局暂行章程所规定的内容有大昭寺和小昭寺两处的议事处章程规定:(1)两处各设有

总理、帮理、文案等议员,僧俗官员充任;(2)规定两寺议事处,开会,闭会有固定时间,有特殊大事需会议可临时召开特别会议;(3)凡地方有应兴之利,应革之害包括地方官有苛敛酷刑,议事处议员可提议禀控。小昭寺议事处有提议之权,而无断绝必行之权,须由大昭寺处核准转禀驻藏大臣、达赖分别批准,始可施行[5](P107-108)。可见地方政府的统治基础是宗教力量。由活佛转世形成的喇章组织对地方行政体制产生重大影响。在政治上喇章组织随活佛转世制度的进一步发展,其权势越来越大,组织越繁,喇章成为西藏地方僧俗合一的统治机器中最为广泛采纳的组织形式。可见在西藏领主、活佛、喇章三位一体了。

2、政教合一体制中达赖的喇章组织和地方政府噶厦合二为一了。达赖喇章与地方政府合二为一了,但是达赖依然保留了以基巧堪布为首的包括卓尼钦莫、三大堪布、孜准等喇章内侍系统职员,藏语称为孜噶(孜噶为达赖的办事机构,因达赖的内侍系统不直接与外部包括噶厦直接联系,要通过孜噶),这一孜噶内侍系统成为后来人们习惯所称的布达拉宫内的达赖喇章。

随清朝治藏政策的加强,达赖喇章组织实际上分化成两个具有实力的组织。正如《藏语》一书所指“藏官分山上商上两途,山上官如堪布、扎萨克、大仲译之属皆僧官。商上官如噶布伦、戴本之属皆政治官”[5](P133)。这里对藏官的分属所指,一个是属于山上官,实指布达拉宫内达赖喇章内侍系统藏语称孜噶;另一个属于商上官即地方政府噶厦,清文献称噶厦为商上。

达赖所以要保留布达拉宫内的孜噶喇章组织。这是因为噶厦是西藏地方政府最高行政机构,其主要官员为俗官噶伦,后由达赖推荐增加一名由达赖喇章职员任喇嘛噶伦三俗一僧。后因喇嘛噶伦与“达赖亲近,易于进言”,而停止,后得以恢复。又因噶厦是政教合一的行政体制,地方官员是僧俗并用,因有俗官势力的存在,所以达赖要保留布达拉宫内的称为孜噶的喇章组织。活佛以转世承袭其喇章组织,故孜噶的宗教势力是牢固和稳定的。这样达赖可以利用布达拉宫内的孜噶喇章宗教势力控制噶厦,以巩固政府中僧官的地位。孜噶和噶厦的存在表明在政府中存在僧俗势力权力之争。

3、由格鲁派首领达赖喇章组成的地方政府的政教合一体制是在社会的内部和外部政教结合发展基础上形成的,是社会历史联续发展的结果。

首先,从西藏社会内部看,促成地方政府政教合一的关键是在社会组织中有大量寺院存在。它不仅是宗教活动场所,还具有经济、政治、行政司法等组织。寺院拥有大量土地、牲畜、奴户作为固定寺产,具有经济管理和经营的职能,寺院经济组织是作为独立的社会经济组织发展的。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这种独立的社会经济的发展必然发展成地方的政教合一的政治势力。

其次,从西藏社会外部原因看,有元、明、清王朝等因素在起作用。西藏是全民信教的封建农奴制社会,有僧侣领主和世俗领主,历经中央王朝为照顾两个领主的利益和地位,多采取政教结合的统治方式。如吐蕃灭亡后,形成地方割据势力。地方割据的世俗领主与各教派相结合,逐渐形成具有一定势力范围的教派,教派与世俗领主的结合成为社会上割据一方的僧俗领主集团。如萨迦地方势力俨如一个小型封建农奴制政权。

到13世纪这种情况发生变化了。元朝在西藏设政建制,一方面抬高萨迦地方领主势力,另一方面又按元朝的行政建制,在西藏设立十三万户,以各地方势力领主分别担任万户长官职,下设千户百户,将元朝行政体制移植到封建农奴制的西藏地区。

明朝沿元朝旧制但又不同于元朝,不是依靠一个教派,而是把各地方势力的领主都给予指挥使等官职,并封以王的封号,准世袭。至于各地方势力内部,有的建立起政府管理体制如噶举派的藏巴汗地方政权的兴起,在各个地方政权兴起的过程中,许多地方势力逐渐消失了。对有影响的教派首领都分封了权力和领地,并给予法王的封号。这种分封把寺院、土地和经济连在一起了,执掌一方的这种亦政亦教形式的西藏领主也就出现了。

具体到清朝自固始汗入藏灭藏巴汗政权,扶持格鲁派。自此西藏社会上的政教关系是通过蒙藏关系表现出来的。如前所述,当时西藏的第巴政府

是蒙古汗王建立的地方势力官员,而格鲁派首领达赖有喇章内侍职员,有别于第巴政府。五世达赖喇章有政教结合的趋势,这是因为达赖的管家强佐被蒙古汗王任命为第巴政府官员。达赖于1682年圆寂后,因蒙藏统治者权力之争第巴被杀。后因在西藏、青海两地出现三个六世达赖转世权位之争,六世达赖地位不稳,故清朝重用世俗领主噶伦掌地方政权,导致其与以达赖喇章为代表的僧侣势力间僧俗矛盾。

清朝为稳定社会,授七世达赖掌地方行政权,喇章主要职员亦成政府官员。逐渐形成由喇章组成的地方政府政教合一制。达赖的权力是基于其喇章而实施的,喇章势力的发展,不仅通过宗教影响控制西藏地方政府,而且通过地方政府的政教合一体制直接掌握西藏地方政权,形成噶厦、宗、谿的统治格局。

自1751年源于达赖喇章组织形成的地方政府的政教合一体制,社会的发展是该体制形成的土壤,而达赖喇章是该体制形成的根。这种地方政府政教合一制的形成是与达赖喇章在社会上的经济地位相适应的,是清朝中央明确规定的。它在清朝通过政府职能正常运转实施治理西藏的过程中起了一定的作用。

促使政教合一制发生作用是由以下原因构成的:1、主要因为有驻藏大臣在政教合一体制中代表中央政权行使绝对性的监督作用;2、清朝采取集权于噶厦政府,通过政府加强对西藏的施政。政府权力的加强,亦有利于达赖的喇章,这是因为政府的管辖区大多是达赖的领地,故二者利益一致。在经济上政府维护喇章财产不受损失,故政教合一体制的政府能保持二百余年;3、喇章官员在政府中权力的加强,则有利于压制世俗官员在政府中的势力。因为在世俗官员执政时许多贵族任噶厦官员,政府中世俗权力膨胀。世俗势力代表分散力量,不利于中央集团,限制俗官。正如在《酌定西藏善后章程》中所指“务期达赖得以专主,钦差有所操纵,噶伦不致擅权”。由上述诸原因保持了二百余年的政教合一体制有它存在的理由,但也阻碍了社会发展。

综上所述,喇章是西藏封建农奴制社会的产物,具有农奴制特点,凡活佛喇章都有寺院产业和依附于他的人事组织即喇章内侍职员。乾隆时的治藏政策对达赖喇章人员的变动,如将其职员成为政府官员就是在内侍职员对达赖有人身领队关系的封建农奴制框架内进行的。因此,形成了由喇章组成的并运行了二百余年的地方政府政教合一体制。

清朝通过这种政教合一体制以中央集权促进西藏封建农奴制社会发展。西藏社会封建化的过程是与佛教的兴起同时并进的。格鲁派首领达赖掌地方政府行政权后,其喇章组织的发展变化是促进西藏封建农奴制社会封建化的一个重要社会因素。这是因为一方面清朝中央集权政策的实施离不开宗教势力,而宗教首领又需要清朝的册封和支持获得统治权。另一方面授封后,其职员变成政府官员,即成为清王朝的命官,结果加强了清中央赋予的地方政府政教合一制的封建统治权。在这种中央集权化过程中,达赖喇章对所辖领地内的领主统治权力一方面由于受到驻藏大臣的监管,受到一定限制。又因为有清朝的合法封赐,喇章的政治地位得到保障。因此,达赖借其实力增加对地方政府的统治。如前所述喇章与政府合二为一后,达赖仍保留布达拉宫的内侍僧人统治集团,称孜噶的喇章组织,但同时清朝也加强和扩大了驻藏大臣职权“自噶布伦以下番目及管事喇嘛,分系属员,事无大小,均应禀驻藏大臣办理”[4](P179)。有效的起到了监督地方政府的作用,后来十三世达赖亲政独揽地方政府政教大权就是因为清朝势衰,在地方政府政教合一体制中失去驻藏大臣的作用。

西藏地方只有依靠清朝中央集权,实施以清朝官吏为主的统一在中央集权下的官僚政治体制来代替政教合一体制内达赖喇嘛的统治权。因此西藏地方这种源于达赖喇章形成的政教合一体制是清朝实施集权化统治的一种措施,如将寺院组织官府化,对内对外实行政府职能,将上层僧侣官僚化,成为政府官员的具体管理的结果。

从中央与地方的权力关系看,喇章职员官僚化实质是以达赖喇章为代表的僧人领主的地方性权力向以在驻藏大臣领导下的代表中央集权的地方政府噶厦转移,亦是达赖的世俗权力不断被分化和

封建化过程。这就是西藏封建农奴制发展的历史。

在此应指出,西方某些藏学者如范普拉赫在其《西藏的地位》一书中歪曲西藏历史,把西藏地方政权说成“从五世达赖开始,因为他既是黄教的最高领袖,又是统治一个统一和独立的西藏的唯一君主”[8]。

(一)五世达赖在第巴政府时期,未掌地方行政权。

如前所述,五世达赖有政教结合的趋势。当时由蒙古汗王建立的地方政权,第巴政府职员是地方势力官员。达赖是宗教首领有喇章内侍组织,第巴政府与达赖喇章是两回事,达赖未掌地方政权。但因第巴政府官员是达赖的管家强佐,故有政教结合的趋势。

蒙古汗王归顺清朝,清朝承认蒙古汗王将卫藏税收以布施形式献给五世达赖,这实际上是肯定五世达赖的领主地位。按封建时代司法权,行政权是土地所有权的属性,达赖即是领主他有权派喇章职员处理领地内的行政、司法等事务。达赖在其领地内虽有上述行政管理权,但从1642年至1705年(第巴被杀)西藏地方政府是蒙古汗王管辖下的第巴政府,达赖喇章职员不等于政府官员。达赖对领地内行政管理权由第巴政府官员行使了。但由于历任第巴官员是达赖喇章管家,他们亦受达赖影响,以达赖意志行事。故误认为五世达赖是政府最高首领,政府官员是达赖属下。

再有第巴官员在政府中的权力未达到支配政权的地步。如当时政府的封文、政令等上面第巴是以副署于蒙古汗王之下盖印。当时达赖喇章是依附于蒙古汗王权势而存在。达赖对政治的干预,也只有通过第巴官员(喇章管家)而间接发生作用。五世达赖领主的行政权未能与当时地方政权结合,更谈不上他是“统一和独立的西藏的唯一君主”。

(二)从七世达赖在政教合一体制中所处的政治地位看,他也不是什么“统一和独立的西藏的唯一君主”。自1751年源于达赖喇章形成的地方政府政教合一体制是以驻藏大臣和达赖为最高领袖,达赖喇章与噶厦僧俗联合组成政教合一的地方政权。从该体制内容分析达赖的政治地位:

首先,在政教合一体制内驻藏大臣和达赖为最高首领。这标志着达赖的行政权是中央授予的,驻藏大臣和达赖在中央指导下共同领导地方政府。而驻藏大臣是代表清中央监管地方政府,故达赖受驻藏大臣节制。可见七世达赖在政教合一体制内的政治地位不是独立于中央管辖下的“独立君主”。

其次,从政教合一体制的组织结构上看,达赖喇章与地方政府噶厦僧俗联合组成地方政教合一政体。这说明达赖喇章组织已成政教合一体制的组成部分,其喇章内侍职员已成政府官员。达赖的喇章不是“独立君主”的组织。

最后,从西藏地方凡活佛都有喇章组织这点来看,达赖也不是“统一和独立的西藏的唯一君主”。西藏地方是统一在清中央政权管辖下的地方政府,而达赖的权力是基于喇章组织而实施的。西藏凡大活佛都有喇章,是管理各自所属领地内的政治、经济的独立的僧侣集团,互不统属。七世达赖时除达赖、班禅喇章外,还有昌都、察雅、类乌齐等地大活佛的喇章,他们直接受清朝领导,颁布有印信号纸。他们不属达赖喇章领导,是独立于拉萨之外的行政系统,自行设立喇章,实行独立自主的政教合一的统治。再有如萨迦巴、噶举巴的寺院领主和分散的部落头人亦都各自为政,不相统属,这一切由受命于中央的驻藏大臣统一管理。七世达赖时期各大活佛都有各自独立的喇章管辖区,七世达赖喇章尚且如此未能统一西藏,怎能说五世达赖是“统一和独立的西藏的君主”呢!

总之,在西藏地方政府政教合一体制内,达赖的政治地位不同于欧洲中世纪的政教合一。在欧洲国王就是总教主,他把教会和国家的最高权力集于一身。在西藏格鲁派是藏传佛教各大教派之一,格鲁派不是国教,而达赖只是格鲁派众多大活佛首领之一。他不具有“独立国王兼教主”的身份。只因达赖是格鲁派宗教首领,清朝赐予他采邑地,成为大领主。领主虽然拥有行政管理权,但是西藏地方政府主要官员的行政权是经中央直接册封给予的权力。达赖受封后,具有宗教首领和由清朝授命的地方官员的双重身份。达赖与欧洲国王不同,他不是独立于清中央的“国王”,而是身着宗教外衣的全藏区的僧人大领主兼任地方政府长官。西方某些藏学者将五世达赖说成是“统一和独立的西藏的唯一君主”,其政治目的是企图以此歪曲西藏历史,否定清朝自五世达赖始对西藏拥有主权,西藏为“独立国家”,从此将清中央对西藏地方施以主权管理的施政,污蔑为所谓“入侵”、“干预”的政治图谋。在上述铁的史实面前,对五世达赖是“统一和独立的西藏的唯一君主”的谬论,予以戳穿,恢复历史本来面目。

[1]多杰才旦.西藏封建农奴制社会形态[M].北京:中国藏学出版社,1996.

[2]廉湘民.1751年至1951年西藏地方政府行政体制研究[D].中国社会科学院,1998.

[3]王森.西藏佛教发展史[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院出版社,1987.

[4]西藏志·卫藏通志(合刊)[M].拉萨:西藏人民出版社,1982.

[5]何藻翔.藏语[M].上海广智书局,宣统二年.

[6]《清高宗实录》卷385.

[7]张其勤.清代藏事辑要[M].拉萨:西藏人民出版社,1983.

[8]迈克尔·C·范沃尔特·范普拉赫.西藏的地位,1991年中央统战部内部打印资料.

[责任编辑 顾祖成]

[校 对 陈鹏辉]

K297.5

A

1003-8388(2015)01-0005-06

2014-10-08

李凤珍(1930-),女,辽宁兴城人,现为中国社会科学院民族学与人类学研究所副研究员,主要研究方向为清代藏族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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