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和平解放西藏谈判方案之成型成熟过程探析

2015-02-21董传奇

西藏民族大学学报 2015年1期
关键词:中央人民政府西藏地方谈判

董传奇

(南京审计学院教务处 江苏南京 211815)

和平解放西藏谈判方案之成型成熟过程探析

董传奇

(南京审计学院教务处 江苏南京 211815)

在1950年代的解放西藏的问题上,中共中央最初提出以和平方式解决。在此指导思想指引下,中央人民政府先后提出“六项条件”、“四项原则”、“十条政策”、“公约十章”。西藏地方政府迫于严峻形势,提出完全无视国家主权、受到了西南局驳斥的“五项指示”。中央人民政府和西藏地方政府双方谈判代表团在经历了多轮艰难谈判之后,最终以“公约十章”为基础,达成了双方都接受了的解放西藏的法定文件——“十七条协议”。和平解放西藏谈判方案由分歧到统一的曲折发展变化脉络,展示了西藏一步一步获得和平解放的艰难历程。

解放西藏;谈判方案;演进历程;“十七条协议”

在1950年代初期中国共产党和平解放西藏这一重大历史事件中,谈判方案的前期调研、初步酝酿、草拟成形、中央审定、谈判商磋、达成共识,直至协议签订,是一条主线。

1949年2月全国解放曙光初步显现之时,中共中央主席毛泽东会晤来访的苏联共产党中央政治局委员阿·伊·米高扬时首次提出解决西藏问题的初步思路[1](P1),1950年1月中央人民政府外交部发言人明确提出“西藏地方当局应派代表团来京进行和平解放西藏的谈判”[1](P10)。1950年2月中共中央要求西南局、西北局拿出谈判方案,1950年5月西南局、西北局分别提出谈判方案,1951年5月签订和平解放协议。谈判方案经历了一个逐渐明晰、成形、完善的过程。

在中央人民政府号召西藏地方政府派代表到北京谈判的背景下,中央政府方面先后提出四个方案:西北局青海省委“六项条件”、西南局“四项原则”、西南局“十条政策”及中央审查修订后确定为谈判纲领性文件的“公约十章”;西藏地方政府提出一个方案:“五项指示”。在“公约十章”的基础上,综合中央人民政府和西藏地方政府的意见与建议,一番解释、争论、博弈之后,以西藏地方政府成为新生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个地方行政区域达成共识、签订协议。从此,清末以来西藏地方与中央政府渐行渐远的政治联系得以根本扭转,西藏以崭新的姿态更加紧密地融入到中华民族的大家庭中来。

一、谈判方案的初步酝酿与基本成形

中国共产党在考虑解决西藏问题时,和平解放

方略摆在优先位置。具体采用了“两手”战略:一手抓军事攻取,一手抓政治谈判。军事攻取和政治谈判同时并举,军事进攻是手段,政治谈判是目的。军事攻取方面,成立中共西藏工委和确定第十八军进军西藏;政治谈判方面,力争使西藏的解放问题回到谈判桌上以和平谈判方式解决,具体工作包括派人前往拉萨“劝和”和准备谈判方案。“两手”战略指导下的具体工作一直在有条不紊地进行。中共中央西南局和西南军区在1950年2月24日致电中共中央:现居住在成都的志清法师与西藏政教首要关系友善,愿意秘密赴西藏说服达赖集团同我协商解决西藏问题的办法[2](P14)。2月25日,中共中央发给西南局和西北局的电报说,同意西南局“派志清法师赴藏说服达赖集团脱离美英帝国主义回到祖国,要达赖本人或其代表赴北京协商解决西藏问题办法,或在进军中与我前线司令部谈判。”“我军进驻西藏的计划是坚定不移的,但可采用一切方法与达赖集团进行谈判。”电报中还说,“西北方面如有适当之人能派到拉萨去进行说服达赖集团者,亦应即设法派去。据说达赖的长兄现在西北,望西北局调查是否可以派去”[1](P13-14)。中共中央要求西南局和西北局各派出合适人选前往拉萨做解释说服劝和工作,当下要抓紧拿出对西藏的总体政策方案。

(一)初步酝酿:西北局的“六项条件”与西南局的“四项原则”

西北局率先展开了“到拉萨说服达赖集团”的行动:在班禅额尔德尼于青海的驻锡地——塔尔寺等寺院找到了达赖喇嘛的长兄当才活佛和夏日仓活佛等几名宗教界上层人士,准备以青海藏族代表团的名义、持青海省政府主席函派往拉萨[1](P17)。青海省委为劝和团准备了谈判方案——即中共青海省委书记张仲良在1950年5月1日给彭德怀的报告中提出的与西藏地方政府谈判的“六项条件”:“一、西藏当局宣布西藏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组成部分,服从中央人民政府领导,愿为实现共同纲领而奋斗。二、驱逐英美特务,逮捕国民党特务如欧阳鸷等。三、协助解放军入西藏,西藏武装接受解放军领导,实行共同纲领二十条、三十二条之军事制度。四、西藏实行区域自治,各负责人由藏胞推出,呈中央人民政府任命。五、西藏各当权人,只要赞助和平解放事业者,其生命财产均受保护,如进行破坏和平解放事者必办,并没收其财产。六、保护宗教,信仰自由。”[3](P136)这“六项条件”是中共提出的第一份谈判方案。5月3日,中共中央致电西北局并告西南局,提出可加一条:“要西藏政府速派代表与西康人民解放军进行谈判。”同意了青海省委提出的谈判条件。“六项条件”主要讲了两点:第一,西藏是中央政府管辖下的地方政权,具体表现是:政治上服从中央政府领导;军事上接受人民解放军进入西藏;外交上驱逐英美帝国主义分子和国民党反动分子。第二,中央政府给西藏的政策是:西藏的事务在国防外交之外,西藏人民当家做主、区域自治;尽力维持西藏现有局面;尊重藏族宗教信仰。

在西北局提出谈判方案的同时乃至更早,西南局就开始了对藏调研和制定政策方案的工作。从1949年11月23日中共中央要求西北局、西南局完成解放西藏的任务时,解决西藏问题就进入了西南局领导人的视野。1950年2月28日,中共西藏工委成立政策研究室,工委副书记王其梅兼任政策研究室主任,工委吸收了一批熟悉西藏情况的教授、专家,如李安宅、于式玉、谢国安、祝维翰等参加研究室工作。研究室多方搜集整理西藏情况资料,写出了《西藏各阶层对我进军态度之分析》、《对各种政策具体实施的初步意见》、《进军康藏应该注意和准备的事项》、《英美帝国主义干涉西藏问题之趋向和我之对策》、《进军守则》等,还写出了供指战员学习的《藏文课本》[1](P14)。5月11日,西南局以调研成果和专家意见建议为基础,拟订相关方针、政策四条,即“四项原则”,其基本内容是:(一)驱逐英美帝国主义势力出西藏,西藏人民回到中华人民共和国祖国的大家庭来。(二)实行西藏民族区域自治。(三)西藏现行各种制度暂维持原状,有关西藏改革问题将来根据西藏人民的意志协商解决。(四)实行宗教自由,保护喇嘛寺庙,尊重西藏人民的宗教信仰和风俗习惯。[4](P912)作为西南局第一份对藏谈判方案,“四项原则”谈到了三个问题:第一,主权归属。西藏是中央政府统辖下的一个地方政权;二、现有制度。西藏各种制度维持现状,制度变革由西藏人民自己决定,这赢得了各阶层更多的支持;三、民族宗教。明确西藏作为少数民族区域,实施民族

区域自治制度,保障少数民族群众自主管理西藏事务的权利,对西藏群众宗教权益给予尊重和满足。

5月17日,中共中央肯定了西南局拟定的四条,同时要求西南局、西北局从速各起草一个作为谈判基础的若干条款,报中共中央审定[1](P18)。

(二)基本成形:西南局“十条政策”至谈判纲领性文件——“公约十章”

西南局第一书记邓小平在“四项原则”的基础上草拟了与西藏地方政府谈判的“十条政策”,于1950年5月27日上报。5月29日,经毛泽东审核同意,但决定暂不公开发表。同日,中共中央发文西南局并告西北局:西南局发来的与西藏地方政府的谈判条件,除第八条末句“由西藏人民采取协商方式加以解决”应改为“由西藏人民及西藏领导人员采取协商方式解决”外,余均同意[1](P19)。6月2日,西南局将这“十条政策”作为内部指示发给了西藏工委,具体内容包括:(一)西藏人民团结起来,驱逐英美帝国主义侵略势力出西藏,西藏人民回到中华人民共和国祖国的大家庭中来。(二)实行西藏民族区域自治。(三)西藏现行各种政治制度维持原状概不变更。达赖喇嘛之地位及职权不予变更。各级官员照常供职。(四)实行宗教自由,保护喇嘛寺庙,尊重西藏人民的宗教信仰和风俗习惯。(五)维持西藏现行军事制度不予变更,西藏现有军队成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武装之一部分。(六)发展西藏民族的语言文字和学校教育。(七)发展西藏的农牧工商业,改善人民生活。(八)有关西藏的各项改革事宜,完全根据西藏人民的意志,由西藏人民及西藏领导人员采取协商方式解决。(九)对于过去亲英美和亲国民党的官员,只要他们脱离与英美帝国主义和国民党的关系,不进行破坏和反抗,一律继续任职,不咎既往。(十)中国人民解放军进入西藏,巩固国防。人民解放军遵守上列各项政策,人民解放军的经费完全由中央人民政府供给。人民解放军买卖公平。西南局指示,此十条暂不宜在布告、传单中全文公布,但这些原则可用口头或文字向藏族各阶层进行宣传[1](P19-20)。与早先“六项条件”、“四项原则”的六项、四项条款相比,“十条政策”条款达到了十条,内容更加充实、指向更加明确,不仅覆盖了“六项条件”、“四项原则”中提到的主权、驻军、外交、民族宗教政策、现有制度与改革动力,还增加了驻军费用、官员继续任职条件,特别是富于远见地提出了西藏解放后自身的经济社会文化教育事业发展方针和可持续发展政策,对西藏地方政府和西藏人民群众最为关注的涉其根本利益的若干问题给予了积极回应。

8月14日、8月29日,毛泽东在审阅有关报告时就“十项政策”先后做出批示:“公约十章待代表团到时作为谈判条款似较妥,目前不要发表,也不交印大使”[5](P173)。“西藏代表到京时,我们拟以既定的十条作为谈判条件,争取西藏代表签字,使十条变为双方同意的协定”[5](P176)。这意味着西南局提出的“十项政策”是经过5月29日的修改审定两个多月后,8月正式确定为中央人民政府与西藏地方政府谈判时的纲领性文件。至此,“十条政策”上升为“公约十章”。

二、西藏地方政府派出谈判代表团,提出“五项指示”

1941年2月,热振活佛辞去西藏摄政职务,由其经师、年近七旬的达扎接任摄政职位[6](P16)。

(一)西藏地方政府谋求“西藏独立”、武装抗拒人民解放军的相继失败

继任摄政后,达扎一改热振在任时同国民政府的友好姿态,积极推动“西藏独立”。达扎任摄政的第二年即1942年7月,西藏地方政府宣布成立“外交局”[6](P2841),并致电国民政府蒙藏委员会驻藏办事处,要求双方此后一切往来均须同“外交局”洽办,不得再同西藏地方政府发生直接往来。照国民政府蒙藏委员会驻藏办事处处长孔庆宗上报国民党中央的说法,“查外交局性质系于外国洽办事件之机关,今西藏地方政府告知须向该局洽办一切事件,是视中央为外国,示西藏为独立国”[7](P2841)。1949年南京国民政府即将垮台之时,达扎等亲帝分离分子在英国驻西藏江孜商务代表黎吉生等外国侵略者的策动下,开始了图谋“西藏独立”的一系列举动:1949年7月8日的“驱汉事件”;建立西藏广播电台,用藏、汉、英三种语言播放“汉藏关系只是宗教上的供施关系,西藏在历史上就没有属于过

中国”[8](P40)等煽动民族分裂的言论;派出“亲善使团”,赴美国、英国、印度、尼泊尔寻求“独立”支持;公然起草《西藏独立宣言》,派遣嘉洛顿珠和夏格巴·旺久德典二人去纽约向联合国大会呼吁求援;西藏“外交局”致电中央人民政府,“要求共产党不要进军西藏”[9](P8)等。由于中央人民政府外交部严重抗议,美、英等国致电西藏地方政府要求其撤回代表团,西藏地方政府不得已将代表团召回拉萨。

1949年10月1日,中央人民广播电台播报中国人民解放军通告:“中国人民解放军必须解放包括西藏、新疆、海南岛、台湾在内的中国全部领土,不容有一寸土地被留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统治以外。西藏是中国的领土,绝不容许任何外国侵略;西藏人民是中国人民的一个不可分离的组成部分,绝不容许任何外国分割”[10]。西藏地方政府原拟派来北京表明“西藏独立”的代表夏格巴·汪秋德丹等人1950年2月2日至印度新德里与印度总理尼赫鲁会谈后,于3月15日致函中国驻香港领事馆,要求在香港与中央代表谈判。5月28日,中央人民政府林伯渠秘书长答复说,该代表只能以西藏地方政府代表的名义,并欢迎来京谈判[1](P15-16)。西藏地方政府一方面表示要与中央人民政府谈判,一方面集结重兵于昌都地区,准备武力抵抗人民解放军。1950年10月昌都战役以人民解放军胜利、藏军惨败而告终。

对外寻求外国支持、对内以和谈姿态为缓冲,意图赢得时间做好充分准备武装抵抗的相继失败,让西藏地方政府无奈地把希望投向了和平谈判。

(二)西藏地方政府派出代表团,提出“五项指示”

昌都战役后,摄政达扎被迫辞职,第十四世达赖喇嘛提前临位亲政。在中央人民政府的召唤下,1951年2月5日,从拉萨出发的西藏地方政府谈判代表土登列门、桑颇·登增顿珠二人到达昌都,给阿沛·阿旺晋美带来了西藏地方政府于1950年12月17日拟定的关于谈判条件的五项指示。“五项指示”大意是:“中国人民政府”可以派官员到西藏查明是否存在英美强权;“要求中国人民政府今后不要派遣军队”进入西藏,“西藏过去没有同外国人勾结,今后也不会勾结”;在受到侵犯时,西藏“将按照汉藏固有关系只向中国政府要求援助,那时请汉政府给予帮助”;“要求已进驻康区和阿里的汉政府军队撤回内地”;要求“中国人民政府”“从现在起请勿听信谣言”,避免“和睦关系遭到破坏”[11](P250-251)。“五项指示”,主权归属上,不承认西藏为中央人民政府管辖领域,不承认西藏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土;军事管辖上,不接受人民解放军进入西藏区域,要求撤回内地。西藏地方政府通过“五项指示”,表明了其政治态度和谈判意图:西藏地方政府和中央人民政府是平等的,不是统辖与被统辖的政治关系,不是中央与地方的关系。这突破了中央人民政府和西藏地方政府进行和平谈判的底线,丧失了和平谈判的基础。

阿沛·阿旺晋美在看到西藏地方政府“五项指示”后,发现与中央人民政府的和谈方针相去甚远,怕完不成谈判使命,于是自昌都启程赴京之前在致达赖喇嘛的报告中坦陈了想法:“在目前如此之情势下,本人不惜舍弃生命,为心中理想而献身。此次前往汉区,将运用全部智谋进行谈判。关于公开宣布‘西藏是中国领土’,这句话的意思是国内五个民族没有上下高低之分,一律平等,团结和睦相处。‘进军西藏边防’,丝毫不意味着要强行干预西藏内部事务,是因为日前世界局势动荡不安。”“如不承诺上述两条,汉藏之间无事可谈。”[12](P22)没等到达赖回信,阿沛·阿旺晋美就踏上了进京的行程。阿沛·阿旺晋美实际上认为按照“五项指示”,谈判将无法进行。

中共方面对“五项指示”及时表明了意见。1951年2月9日,西南局表示:美英帝国主义势力干涉中国西藏内政是很明显的;人民解放军必须进入西藏;西藏现有军事、政治制度包括达赖、班禅地位均不予变更;西藏全境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离的一部分;西藏内部各派关系问题,本着团结协商精神处理[11](P120)。在表明维护西藏上层统治集团利益和西藏政治格局现状、最大限度地争取积极力量之外,西南局对“五项指示”中谈到的西藏主权归属和军事管辖这两个根本问题给予了回应和否定。1950年5月北京谈判之初,中央人民政府首席全权代表李维汉就“五项指示”指出:“西藏上层部分人有三点错误和不切实际的想法:一是仍然不承认西

藏是中国的一部分;二是想拖延时间以观国际形势的变幻;三是怀疑解放军进藏是为了整藏族”[9](P21)。

中国共产党不仅要解放西藏,将帝国主义者驱逐出中国国土之外,完成国家统一的历史使命,维护国家的领土完整与国土安全,还将在此基础上大力发展西藏的经济文化社会事业,推动中国社会的全面发展和整体进步。

三、中央人民政府与西藏地方政府谈判方案的法理达成

(一)西藏地方政府谈判代表团水陆两路来到北京

昌都战役失败后,西藏上层统治集团一片恐慌。“我担心解放军像清朝皇帝派到西藏的军队那样,到拉萨后就夺噶厦政府的权,一切包办代替,又天真地怕解放军利用休会的时间,长驱直入,开进了西藏”[9](P11)。土丹旦达参加北京谈判初期的心情代表了昌都战役后相当一部分西藏地方政府官员的真实想法。由摄政、噶伦、基堪、仲译、孜本和三大寺堪布参加的西藏全区大会拿不出应对办法,在此情况之下,只有听取神谕了。噶东神汉、乃穷神汉二神预示:“达赖喇嘛亲自掌握政权,就能给西藏众生带来幸福”[9](P10)。预示后过了十多天,达扎被迫辞去1941年以来一直担任的摄政职务(达扎于1951年冬圆寂),16岁的十四世达赖喇嘛于藏历铁虎年10月8日(公元1950年11月17日)提前两年正式亲政,执掌政教大权。同时,噶伦、基堪、仲译、孜本和三大寺代表秘密开会,认为达赖不宜久居拉萨,决定请其出国。根据神前打卦抽签的结果,1950年12月19日达赖离开拉萨,于1951年1月2日到达亚东,组成“亚东噶厦”。达赖离开拉萨前,任命大堪布罗桑札喜和孜本鲁康娃·泽旺绕登二人为司曹,代理摄政职务,组成“拉萨噶厦”[1](P33)。到达亚东16天后即1月18日,达赖写信给中央人民政府,报告亲政情况,表达了谋求和平的愿望。1月29日,毛泽东复电达赖:祝贺他亲政,欢迎速派代表赴京和谈[1](P37)。接到毛泽东的复信后,亚东噶厦官员经过多次讨论,决定派代表赴京谈判。

2月5日,西藏地方政府从拉萨派出的代表土登列门、桑颇·登增顿珠二人到达昌都。12月27日,达赖正式致函中共中央,称西藏地方政府决定派出和谈代表团赴京进行谈判,首席代表为阿沛·阿旺晋美,代表为凯墨·索安旺堆、土丹旦达、土登列门、桑颇·登增顿珠[1](P38)。谈判代表分两路赴京。阿沛·阿旺晋美与同行的和谈代表土登列门、桑颇·登增顿珠3月27日离开昌都,途经康定、雅安、重庆、西安等地,于4月22日到达北京。3月8日,谈判代表凯墨·索安旺堆、土登旦达及汉语译员尧西·彭措扎西(达赖姐夫)、英语译员萨都仁青等从亚东出发。临行前,西藏地方政府给每个代表颁发了一份盖有印章的全权证书,证书外面注明西藏全权代表五人姓名及身份,里面写有承认西藏为中国领土、答应每年向中央政府进贡等内容,要求谈判代表“此外不得作任何许诺”,并带去达赖致印度总理尼赫鲁的信件,请印度政府在签订协议时做个证人[9](P11)。凯墨·索安旺堆等抵达印度新德里后拜见印度总理尼赫鲁,希望印度政府充当北京谈判的证人。尼赫鲁说,估计中共会提出以下三条:一是要西藏回到中国大家庭。不承认这一条,无法谈判,国际地图也早已标明西藏属于中国,必须承认。二是西藏外交要由中国统一管理。不承认这一条,也无法谈,因此也得承认。三是解放军要进驻西藏。承认了这一条,西藏今后就会有很多困难,不能同意。至于请印度充当中间证人的问题,尼赫鲁未作任何表示。[9](P11)随后通过中国驻印度大使袁仲贤协助,凯墨·索安旺堆等从加尔各答乘飞机,经香港改乘火车,于4月26日到达北京。4月29日,中央人民政府和西藏地方政府的全权代表在北京开始进行西藏和平解放的谈判。

(二)谈判经过与争论焦点

4月29日双方举行首次谈判,实际上是预备会议。在中央人民政府首席全权代表李维汉建议下,双方学习了于1949年9月通过的起临时宪法作用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和“十条公约”(即“十条政策”)。随后于“五一”期间参加了北京劳动节庆祝活动。5月2日第二次谈判,集中商讨人民解放军进驻西藏问题。5月7日第三次谈判,围绕着进军人数、驻地、藏军改编等问题展开讨论。中共中央为表明诚意,还商定了《关于人民解

放军进驻西藏的若干事项的规定》,由双方内部掌握。随后,转入对“十条公约”内容的讨论。5月10日第四次谈判。后来,在谈判设立军政委员会,特别是恢复班禅固有地位问题时,曾一度出现僵持局面。5月16日第五次谈判。5月19日第六次谈判,顺利达成协议,协议条款由原来的十条增至十七条。5月21日最后一次谈判,研究协议的藏汉文表达等技术问题。[13](P55)

谈判中争论的焦点有三个:

第一,人民解放军进入西藏,巩固国防。因西藏地方政府曾交代不得许诺(并且要求进入康区和藏北的解放军撤走),印度总理尼赫鲁曾说,承认了“解放军进驻西藏”这一条,西藏今后就会有很多困难。因此西藏和谈代表不愿接受“人民解放军进入西藏”这一条。阿沛·阿旺晋美说:“噶厦当局不赞成解放军进藏。西藏的东部、北部与内地相连,只有南面与印度比邻。如果边境有事,再请解放军进去。如果这样不行的话,还可以把藏军扩大,并编成解放军的一部分,对外宣称已有解放军了”[13](P55)。中央政府谈判代表拿出清代历史文件,证明中央政府有权派军队入藏是遵循先例,解释了人民解放军进藏的目的和任务,这使西藏代表消除了顾虑,就积极协助人民解放军进藏问题达成了协议。

第二,班禅的地位、职权。李维汉提出将班禅的地位、职权等写入协议。西藏谈判代表认为,“现在是中央和西藏地方的谈判,要讨论解决中央和西藏地方的关系问题,而班禅是西藏内部问题,与这次谈判没有关系。”“九世班禅圆寂后,曾在青海、西藏、西康地区遴选出三位灵童,究竟谁是真正的九世班禅转世灵童,达赖喇嘛、西藏当局尚未表态。也就是说班禅的确定还是问题,怎么能谈他和达赖、西藏噶厦的关系以及在西藏的地位问题呢?”[14](P7-8)西藏谈判代表表示无权处理此事,根本不愿谈。李维汉通过西北军政委员会驻班禅行辕代表范明得到了原国民党政府颁给十世班禅的封册和印鉴等十世班禅合法地位的证据。中央谈判代表孙志远提议:“在协议里写上:恢复九世班禅和十三世达赖喇嘛和好时固有的地位和职权”[14](P8)。西藏谈判代表清楚:从五世到十二世达赖喇嘛期间,西藏噶厦和扎什伦布寺关系和好,这是历史事实,没有理由不同意,于是接受了这一条。4月12、15日西藏谈判代表两次给亚东噶厦拍发电报说明,亚东噶厦4月19日复电同意承认班禅灵童身份:“班禅灵童问题,扎什伦布寺四个堪布与堪厅官员联席会议,竭力要求达赖喇嘛认定,此次汉方坚持要求认定班禅,我们驻阁驻外的也一致同意”[14](P9)。接到亚东噶厦复电后,双方立即达成协议。

第三,设立军政委员会。李维汉提出将在西藏设立军政委员会写进协议,刚听完翻译,西藏代表马上表示不满:“我们已经有了噶厦政府,再搞个什么军政委员会,不是在我们的脖子上又骑个人吗?”。翻译平措旺杰及时解释:“又骑了个人?那你们说说看,将来军政委员会成立了,最高首脑会是谁呢?还不是达赖喇嘛吗?怎么会是脖子上又骑了个人呢?”[14](P64-65)经过多次协商,西藏代表认为:“解放军进西藏,中央代表也到西藏,没有一个统一的机关,不好开展工作。军政委员会就是这样一个机关。既然军队都同意进去了,成立军政委员会也就是件小事了。因此,必须承认”[15](P2)。

协议签订后,西藏谈判代表将“十七条协议”的内容发到亚东噶厦,引起强烈反响,少数亲帝分离主义者甚至认为协议丧失了西藏所有的权利。随后围绕协议召开会议,在亚东的僧俗官员和三大寺堪布三十多人参会。会议结果:拥护“十七条协议”;达赖返回拉萨。亲帝分离主义者会上辩论失败后设置签瓶,请达赖亲自抽签,请示出国、返拉究竟哪种做法有利,结果达赖抽到“返拉萨有利”的签。会议和抽签结果都认为返回拉萨有利。谈判代表1950年7月底回到亚东,通过噶厦向达赖呈交了“十七条协议”和附件。噶厦把答复拥护执行十七条协议的时间推迟到返回拉萨以后,等到达赖于8月17日返回拉萨后,噶厦对执行十七条协议的问题仍然拖延应付,迟迟不表明态度。10月20日召开西藏全区大会讨论“十七条协议”,地方政府全体僧俗官员、三大寺在床堪布、各岭、藏军团中的甲本、久朗、领炯职员以上的三百多人参会。会上,阿沛·阿旺晋美报告了签订“十七条协议”的经过。经过讨论,大家一致表示拥护。达赖看了全区大会的呈文后,于1951年10月24日致电毛泽东,拥护“十七条协议。”[9](P13)谈判方案的最终成果、具有法定效

力、将产生深远历史影响的政治文件——“十七条协议”赢得了达赖和西藏地方政府的承认和接受。

(三)“十七条协议”的正文

1951年5月23日,中央人民政府与西藏地方政府双方代表在北京签订《中央人民政府和西藏地方政府关于和平解放西藏办法的协议》(协议有十七项条款,通称“十七条协议”),标志着西藏和平解放正式实现,宣告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西藏作为一个地方行政区域与中央人民政府以政治关系为纽带的全面关系得以建立。协议包括协议正文和两个附件,其中正文全文于1951年5月28日《人民日报》公布。

“十七条协议”[16]正文的基本内容包括:

第一,明确主权归属。第一条开门见山,强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对西藏地方的主权。西藏地方整体利益的维护依赖于西藏同胞自身的团结和努力,要对内爱国爱藏;对外反对侵略、反对分裂。西藏涉外事务由中央人民政府负责。这是“十七条协议”最重要的一项条款,是其灵魂。见第一、十四条。

第二,驻军西藏。“国无防不立”,国防的目的在于捍卫国家主权、维护国家安全、保卫国家领土完整,军队是捍卫国家主权的基本力量。除外交之外,军事管辖权是一个国家履行主权的另一个标志。人民解放军进驻西藏是行使国家主权的必要措施。协议强调要保持人民解放军的优良作风,藏军的出路是逐步改编为解放军,中央人民政府驻藏军事机构费用及军费由中央人民政府供给。见第二、八、十三、十五、十六条。

第三,民族宗教政策。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藏族同胞管理自己的事务;尊重和保障群众宗教信仰自由。这两条从法理上保证了群众的政治权利和宗教权利,不至于因西藏解放受到影响或改变。见第三、七条。

第四,政治格局走向。西藏解放后,政治制度会不会大变样?这是西藏上层统治集团关心的问题,答案是:尽力维持。对西藏两大领袖达赖和班禅的职权地位给予充分保证,为班禅返藏创造条件。见第四、五、六、十一、十二条。

第五,可持续发展。中国共产党不仅仅要解放西藏,还要发展繁荣西藏,大力发展生产力,因此提出大力发展西藏的经济、商贸和文化教育事业,着力改善民生。见第九、十条。

第六,法定效力依据。生效的前提条件是双方全权代表签字并盖章。见第十七条。

毛泽东对协议给予了肯定:“这个协议符合于西藏民族和西藏人民的利益,同时也符合于全中国各民族人民的利益”[5](P348)。达赖认为:“双方代表在友好基础上,已于5月23日签订了关于和平解放西藏办法的协议。”同时表示:“西藏地方政府及藏族僧俗人民一致拥护,并在毛主席及中央人民政府领导下,积极协助人民解放军进藏部队,巩固国防,驱逐帝国主义势力出西藏,保护祖国领土主权的统一”[1](P50)。“从此,西藏地方政府和西藏人民在伟大祖国大家庭中,在中央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得以永远摆脱帝国主义的羁绊和异民族的压迫,站起来,为西藏人民自己的事业而努力”[5](P348)。

(四)“十七条协议”的两个附件

“十七条协议”附件一、二由于涉及军事机密和国家机密,当年未予公布,分别于1991年、1995年首次对外公布。附件一见为纪念西藏和平解放40周年,由廖祖桂著、中国藏学出版社1991年出版的《西藏的和平解放》;附件二见为纪念西藏自治区成立30周年,由西藏自治区党史资料征集委员会等编写、西藏人民出版社1995年出版的《和平解放西藏》[18](P41)。

附件一——《关于人民解放军进驻西藏的若干事项的规定》[17](P41)基本内容有七条:驻藏兵员数量,一个军左右;驻地范围,国防要点及交通要点;领导机关,中央人民政府人民革命军事委员会;藏军去向,维持治安、统一调整改编、民兵复员;驻藏军事领导机构名称与领导人员合法性来源,驻藏军事领导机构为西藏军区,军区领导人选由中央人民政府委任;经费来源,驻军费用由中央人民政府供给;西藏地方的职责和义务,西藏地方政府有职责和义务协助人民解放军购买和运输粮秣及其他日用品及满足国防建设需要。

附件二——《关于西藏地方政府负责执行和平解放西藏办法的协议的声明》[18](P41)基本内容有两条:西藏有负责执行协议的义务;达赖自行选择住

地,不因其思想波动而影响职权和地位。达赖去向不好估测,故为达赖预留了宽松的政策,这是团结达赖的重要措施。

结语

中华民族的凝聚力、向心力与新中国蒸蒸日上的发展形势是谈判得以进行、协议得以签订的前提条件。包括噶厦僧俗官员在内的西藏各阶层人民群众,都渴望在祖国怀抱中与和兄弟民族共同分享身为炎黄子孙的自豪感,实现共同发展与共同繁荣。虽然内有亲帝分离分子的阻挠、外有外国侵略者的撺掇,但西藏各阶层群众的主流是爱国的,是维护国家统一和领土完整的。达赖提前亲政后第一件大事就是遵循历史定制,向中央人民政府报告亲政情况,显示了达赖对中央人民政府和对西藏地方政府积极、负责的态度。准备谈判方案,派出谈判代表团,表达了西藏希望通过谈判紧密融入祖国的决心。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以社会主义国家的面目屹立于世界东方,开启中华民族向前的新征程。新中国蒸蒸日上的发展形势使包括西藏藏族同胞在内的各民族都对新中国充满了希望,这是推动谈判不断向前的基础和必要条件。

中国共产党的正确决策,以毛泽东为代表的第一代党和国家领导人灵活机动的战略战术,是谈判顺利进行的关键因素。谈判中,李维汉在几个关键问题上通过有力的说服工作,通过耐心地等待与沟通,促成了协议的签订。协议使十世班禅在九世班禅与十三世达赖失和时隔29年之后返回西藏扎寺伦布寺,重新获得其固有地位和职权,促成了达赖和班禅的团结并进。驻军西藏,是维护国家统一和国土安全的有力举措,它使西藏“有边无防”的局面一去不复返。设立军政委员会(后改设西藏自治区筹备委员会),为在西藏建立一个统一的政权机构奠定了基础,避免了尔后政出多门,从施政源头保障了政权的统一性、稳定性。签订协议不易,而实施协议更难。毛泽东就协议签订后的实施在听取中央人民政府代表李维汉、张国华等的汇报时表示:“协议的签订是办了一件大事,这是一个胜利。但这只是第一步,下一步要实现协议,还要靠我们的努力”[5](P346)。在致达赖的信中表示:“我希望你和你领导的西藏地方政府认真地实行关于和平解放西藏办法的协议,尽力协助人民解放军和平开进西藏地区”[5](P348)。“西藏和平解放办法的协议,是中国共产党解决国内一个极其复杂的民族问题和民族内部的团结问题的光辉成就”[18](P280)。

达赖喇嘛与班禅额尔德尼两位宗教政治领袖及阿沛·阿旺晋美等爱国主义者的支持拥护,是谈判顺利进行的重要条件。达赖亲政前,西藏地方政府中的亲帝分离分子主导并阻挠了谈判进程,虽有中央人民政府多次号召、邀请,但始终迈不出谈判的实质步伐。提前亲政后,达赖以大局为重,尊重大多数官员的意见,使谈判进入了正轨。正如毛泽东在协议签订后第二天即5月24日致信达赖中提到:“西藏地方政府在你亲政之后,开始改变以往的态度,响应中央人民政府和平解放西藏的号召,派遣以阿沛·阿旺晋美先生为首的全权代表来到北京举行谈判。你的这项举措是完全正确的”[5](P348)。班禅自新中国成立伊始,就表态拥护中央人民政府,积极支持西藏融入祖国。西藏地方政府谈判代表团抵京时,班禅也从西宁塔尔寺来到了北京且谈判期间一直在京,这是对和平解放西藏最有力的支持。阿沛·阿旺晋美自昌都战役开始就有与解放军谈判的打算,后受命西藏地方政府以谈判首席代表身份直接参与谈判,为协议签订在西藏谈判代表中间做了大量解释工作,为双方谈判顺利进行起到了重要的沟通、协调作用。回拉萨后,在全区大会上详细报告谈判经过,使协议为西藏地方政府和达赖接受,为协议签订后的实施奠定了基础。

从提出“六项条件”到签订“十七条协议”,为时一年,见证了解放西藏所走过的一段段历程,见证了中国共产党和平解放方略在西藏的实现。在一定意义上讲,一部西藏和平解放史,就是一部谈判方案酝酿完善实施史。

[1]中共西藏自治区委员会党史研究室.中国共产党西藏历史大事记(第一卷)[M].北京:中央党史出版社,2005.

[2]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中共西藏自治区委员会.西藏工作文献选编(1949-2005(上)[M].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2005.

[3]《当代中国》丛书编辑委员会.当代中国的西藏[M].北京:当代中国出版社,2009.

[4]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邓小平年谱(一九四○—一九七四) (中)[M].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2009.

[5]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编.毛泽东年谱(一九四九—一九七六)(一)[M].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2013.

[6]张子新,喜饶尼玛.略论达扎摄政时期西藏的局势[J].青海民族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6(3).

[7]中国藏学研究中心,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元以来西藏地方与中央政府关系档案史料选编(6)[Z].北京:中国藏学出版社,1994.

[8]李万青,叶健君.邓小平和平解决西藏问题的决策[J].决策与信息,2010(5).

[9]土丹旦达.《关于和平解放西藏办法的协议》签订始末[J].春秋,2009(3).

[10]决不容许外国侵略者吞并中国的领土——西藏[N].人民日报,1949-09-03.

[11]西藏自治区党史资料征集委员会,西藏军区党史资料征集领导小组.和平解放西藏[M].拉萨:西藏人民出版社,1995.

[12]阿沛·阿旺晋美.西藏历史发展的伟大转折——纪念《关于和平解放西藏办法的协议》签订四十周年[J].中国藏学,1991(l).

[13]王小彬.《十七条协议》形成的前前后后[J].黄埔,2013(5).

[14]王凡.西藏和平解放谈判的内幕[J].世纪桥,2005(6).

[15]宋月红.《十七条协议》究竟是怎样签订的?[N].中国民族报,2009-12-11.

[16]中央人民政府和西藏地方政府关于和平解放西藏办法的协议[N].人民日报,1951-05-28.

[17]王小彬.关于“十七条协议”“附件”之研究——为西藏和平解放60周年而作[J].中国边疆史地研究,2011(2).

[18]牙含章.达赖喇嘛传[M].北京:华文出版社,2001.

[责任编辑 顾祖成]

[校 对 陈鹏辉]

K27

A

1003-8388(2015)01-0011-09

2014-10-08

董传奇(1982-),男,湖北枝江人,现为南京审计学院教务处研究实习员,主要研究方向为中国共产党历史。

猜你喜欢

中央人民政府西藏地方谈判
西藏地方辣椒栽培模式探究
俄乌第五轮谈判
山西省沁水县公安局龙港中心派出所
中央人民政府的开端:从冀太联办到华北人民政府
中央人民政府诞生记
蕃物志
中央在特别行政区发出行政指令权:理论基础与制度建构
明朝对西藏地方政教首领的册封及其演变
国家谈判改变了什么?
浅析明朝西藏地方的职官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