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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见”的指代意义与词性认定

2015-02-13贵州省福泉中学邓木辉特级教师

语文知识 2015年5期
关键词:助词指代代词

☉贵州省福泉中学邓木辉(特级教师)

“相”“见”的指代意义与词性认定

☉贵州省福泉中学邓木辉(特级教师)

“相”“见”表达“你”“我”“他”“她”“它”等指代意义时是什么词?这是一个颇有意思的问题。2010年第9期《语文学习》“语言”栏目刊发的姜燕萍老师的文章《“相”“见”是什么词》讨论了这个问题。[1]姜老师认为,“古汉语中的代词,一般应具备以下语法功能:能做作词宾语——否定句中前置的宾语,肯定句中置于动词后的宾语;能作主语;能作定语”,而“相”“见”不能同时满足这些条件,不能看作代词,而应看作副词(相)或助词(见)。然而我认为,“相”“见”表达指代意义时,应看作代词,因为这与一般语法系统并不抵触。

姜老师列举权威工具书《中华古汉语字典》《古今汉语字典》《古代汉语虚词词典》的解释及用例对自己的观点作了证明。其实,姜老师的观点正是权威工具书及高考复习资料的观点,无须证明。另外,王力、蒋绍愚等编的《古汉语常用字字典》(以下简称《字典》)及李行健等编的《现代汉语规范词典》(以下简称《词典》)等,也与姜老师列举的工具书的解释大同小异,只是在词性认定上有所不同。《字典》只解释词义不认定词性。如:关于“相”的解释:“⑦……表示动作偏指一方。《列子·汤问》:‘杂然相许’”;关于“见”的解释:“④放在动词前,表示对自己怎么样。……‘冀君实或见恕也’(冀:希望。君实:司马光。或:或许。见恕:原谅我)”。《词典》既解释词义也指出词性,但词性认定与一般观点不尽相同。如:关于“相”,“②副,表示动作是一方对另一方的。相信、相劝、相托、实不相瞒”;关于“见”的解释:“②动,用在动词前,表示对我如何。见教、见告、见谅、见示”。将“见教”之类的“见”看作动词,与一般看法不同。

据我了解,目前似乎还没有哪一本工具书及高考复习资料明确地说“相”“见”起指代作用时是代词。这就有些自相矛盾,难以理解。因此,我认为,“相”“见”表达指代意义时,应该看作代词。理由有三:

一、词义决定词性是词性认定的原则

我们知道,所谓名词、代词等,是人们对词的分类,所遵循的原则就是根据词义认定词性,而不是一成不变地认为某词是何词性。比如“之”,当它表达“你”“我”“他”等指代意义时我们说它是代词;当它表达“去”“往”“到”等动作意义时我们说它是动词,当它连接修饰语与中心语或连接主语与谓语时我们说它是助词,而不会一成不变地认为它只是代词、动词或助词。比如“乎”,当它表达疑问、反问、揣测、感叹、祈使等语气时我们说它是助词,当它相当于“于”时我们说它是介词,而不会一成不变地只认为它是助词或介词。再如“其”,当它表达指代意义时我们说它是代词,当它表达祈使、揣测、反问等语气时我们说它是副词,当它表达选择、假设等关系时我们说它是连词,而不会一成不变地认为它只是代词、副词或连词……既然如此,“相”“见”表达指代意义时,我们就可以说它是代词。

二、避免表述上的含糊、矛盾与抵触

这里问题的关键在于:是否认定“相”“见”表达了指代意义。在这个问题上,工具书的表达不够明确,有些含糊、矛盾与抵触,有一定的“弹性空间”。如《字典》解释“相”:“⑦……表示动作偏指一方。《列子·汤问》:‘杂然相许’。”“杂然相许”之“相”是否有指代意义(按:指愚公)呢?《字典》没有明说,给了我们理解上的弹性空间:可以将“相”看作“他”,从而将其认定为代词;可以将“他”看作自我补充的语境意义,将“相”看作未表达实在意义,从而将其认定为助词。如果将“相”看作未表达实在意义而说它是副词,这是自相矛盾与抵触的:各类副词都表达了一定的词汇意义,没有词汇意义而只有语法意义的是助词而不是副词。又如《字典》解释“见”:“④放在动词前,表示对自己怎么样……‘冀君实或见恕也’(冀:希望。君实:司马光。或:或许。见恕:原谅我)。”“见恕”解释为“原谅我”,“我”是根据语境意义补充的意思呢,还是“见”确实表达了“我”的意思呢?《字典》也没有明说,这也给了我们理解上的弹性空间:可以将“我”理解为根据语境意义补充的意思,“见”未表达实在意义,是助词;也可以将“我”理解为“见”所表达的指代意义,“见”有实在意义,是代词。《词典》解释了词义,但不够明确,指明了词性,但词义词性似自相抵触。如解释“相”:“②副,表示动作是一方对另一方的。相信、相劝、相托、实不相瞒。”这个解释明确指出了“相”的词性,但未明确解释“相”的词义:“相”到底有无实在意义?是否表达了“你”“我”“他”“她”等实在意义呢?《词典》没有明说,也给人理解上的“弹性空间”:可以认定其表达了“你”“我”“他”“她”等指代意义,将其看作代词;可以认定其没有表达实在意义,所谓“你”“我”“他”“她”等意义只是人们根据语境补充的意义,将其看作助词。但无论如何,不应该看作是副词,因为如果认定其表达了指代意义而是副词,或者认定其没有表达实在意义而是副词,都是自相矛盾的。再如解释“见”:“②动,用在动词前,表示对我如何。见教、见告、见谅、见示。”将“见教、见告、见谅、见示”中的“见”解释为“对我如何”,那“见”有无实在意义?是否表达了“我”的意思呢?“我”确实是“见”所表达的意思,还是人们根据语境意义补充的意思?如果“见”确实表达了“我”的意思,为何不是代词而是动词?如果“见”无实在意义,为何不是助词而是动词?这里,《词典》的解释确实不够明确且自相矛盾。当然,这里有个认定“见告”“见谅”等是词还是短语的问题:如果认定为词,那“见告”“见谅”等是动词,而其中的“见”是没有表达实在意义的构词语素,不能说它是动词;如果认定为短语,那“见告”“见谅”等是宾语前置的动词短语,而其中的“见”表达了实实在在的指代意义,应该认定为代词而不能说它是动词。工具书中的表述含糊、矛盾,导致了理解上的不确定性。

高考复习资料的表述也矛盾、抵触。如我校多年使用的《学海导航》,对“相”的解释为:“(1)作副词。(2)动作偏指一方,有指代作用。可根据文意译成‘我’‘你’‘他’等代词。”再如《学海导航》解释“见”:“(3)作助词。放在动词前,有称代作用,等于前置的‘我’。”无论解释“相”还是“见”,《学海导航》都举《孔雀东南飞》中的用例来说明,这里不再引述。《学海导航》对词义的解释是明确的,但词性认定与词义解释自相矛盾:既然“相”“可根据文意译成‘我’‘你’‘他’等代词”,为什么要看作副词呢?既然“见”“有称代作用,等于前置的‘我’”,为什么要看作助词呢?这不自相矛盾吗?当然,高考复习资料的表述肯定受到工具书注释的影响,为了“稳妥”,不敢轻易越雷池半步。然而,“相”的词义既然明确表述为“可根据文意译成‘我’‘你’‘他’等代词”,认定为代词又何妨?“见”的词义既然明确表述为“有称代作用,等于前置的‘我’”,认定为代词又何妨?这样认定并不与现有语法体系相抵触。

教材的表述要明确一些。如人教版高中《语文》第三册《孔雀东南飞》的注释:“见叮咛:嘱咐我。见,指代我,这种用法常见,如‘见察’‘见恕’。”虽未言明词性,但明确表达为“见,指代我”。根据教材的注释,教师及学生是有理由认定“见”为代词的。事实上,学生也会问到这类用例中“见”的词性,如果教师不说它是代词而说它是助词,反而不能自圆其说,除非教材没有“见,指代我”的明确注释。

总之,我认为,当“相”“见”表达“你”“我”“他”“她”“它”等指代意义时,与其含糊、矛盾,不如根据词义决定词性的原则,将其认定为代词。当然,前提条件是认定“相”“见”确实表达了“你”“我”“他”“她”“它”等指代意义。

三、并非所有代词都同时符合作主语、作宾语、作定语的条件

姜老师是承认“相”“见”表达了“你”“我”“他”“她”“它”等指代意义的,但因其只作前置宾语,语法功能比较单一,不符合既可作主语,也可作宾语、作定语的条件,因而不认可其代词词性。我认为不必如此“苛刻”,因为文言虚词中的很多代词(古汉语语法将这类代词归为虚词类),都不符合可作主语、可作宾语、可作定语的条件。现试举几例:①而,作人称代词时译为“你的”,只作定语,如“而翁归,自与汝复算耳”(蒲松龄《促织》)。②乃,作人称代词时译为“你的”,只作定语,如“家祭无忘告乃翁”(陆游《示儿》);作指示代词时译为“这样”,只作定语,如“夫我乃行之,反而求之,不得吾心”(孟子《齐桓晋文之事》)。③焉,作人称代词时译为“他”“她”“它”等,只作宾语,如“犹且从师而问焉”(韩愈《师说》);“以侯夫观人风者得焉”(柳宗元《捕蛇者说》)。④之,作人称代词时译为“他”“她”“它”等,只作宾语,如“太后盛气而揖之”(《战国策·触龙说赵太后》);作指示代词时译为“这”“此”,只作定语,如“之二虫又何知”(庄子《逍遥游》)。所列举的这些代词,语法功能都比较单一,但人们并不因此而对其特别“苛刻”,否定其代词词性。可以说,文言虚词中既可作主语,也可作宾语、作定语的代词只是少数。既然如此,没有必要单单对“相”“见”特别“苛刻”。当然,“相”“见”表达“你”“我”“他”“她”“它”等指代意义时只作前置宾语,语法功能虽然单一了些,但它们毕竟表达了实实在在的指代意义。再者,大家认定词性所遵循的主要原则正是词义决定词性,除非认定“你”“我”“他”“她”“它”等指代意义不是“相”“见”等表达,而是根据语境补充的附加意义,否则,应该认可其代词词性。

总之,基于以上理由,我认为“相”“见”表达“你”“我”“他”“她”“它”等指代意义时应承认其代词词性,因为这与一般语法系统并无抵触。

注释:

[1]姜燕萍.“相”“见”是什么词[J].语文学习,20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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