奥卡姆和布列丹对指代划分的比较
2022-11-24张娟娟
张娟娟
(中国人民警察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河北廊坊 065000)
中世纪指代理论是借助自然语言讨论命题中的词项与其所指对象的关系的理论。在中世纪,许多逻辑学家提出指代理论并对指代做出详尽的划分,并且不同的学者有不同的观点。威廉·奥卡姆和琼·布列丹是中世纪重要的逻辑学家,“中世纪晚于奥卡姆的最著名的逻辑学家大概只有布列丹(1300-1358)一位”[1]。作为奥卡姆的追随者,布列丹也是一名唯名论者。布列丹在许多逻辑学的研究领域都颇有建树,诸如命题的真值条件理论、推论理论和悖论等,虽然布列丹对指代也有详尽的论述,但是他的指代理论并没有超越奥卡姆,两位逻辑学家对指代的划分存在差异,下面我们对布列丹和奥卡姆的指代划分做一比较研究。
第一,对恰当的指代和不恰当的指代的划分。奥卡姆将指代分为恰当的指代和不恰当的指代。每个词项在它最初创造时都有其特定的意义和意谓,这看作词项恰当的意义,在这种意义上,根据词项的表达使用这个词项就是恰当的指代。但是,如果一个词项不是在其恰当的意义上被使用,而是在比喻的意义上使用或以其他形式(例如:换称、提喻等)使用,这就是在不恰当的意义上使用词项,这种在不恰当意义上使用的词项具有不恰当的指代。
与奥卡姆相同,布列丹同样也将指代分为恰当的指代和不恰当的指代。“指代是恰当的,当说出的词根据它的性质或约定俗成的意谓而指代。指代是不恰当的,当一个说出的词依照另一个词的转变的意谓或相似性或诸如此类的性质而指代,就像我们可能会说草地是快乐的,或者对一个淘气的男孩说‘你是一个好男孩’”。虽然布列丹对恰当的指代和不恰当的指代做出了划分,但是布列丹对不恰当指代的论述是非常笼统的,他并没有像奥卡姆一样从转喻、换称和提喻等不同方面划分不恰当的指代,而是仅仅给出一些例子来说明不恰当的指代。
第二,对恰当的指代的划分。奥卡姆对恰当的指代做出划分,将恰当的指代分为人称指代、简单指代和实质指代。布列丹将恰当的指代分为人称指代和实质指代。“指代是人称指代时,句子的主项和谓项指代它最终的意谓的对象或它的最终意谓,例如在命题‘人在跑’中词项‘人’指代许多的人。但是指代是实质指代时,一个说出的词指代自身或一些相似于它自身的东西或指代它的直接意谓,根据强制于它所意谓的东西它的直接意谓是概念,例如在命题‘人是种,动物是属’中的词项‘人’”。可以看出,与奥卡姆不同,布列丹并没有对简单指代进行划分,而是将简单指代归于实质指代的划分中,并且他对实质指代没有做出进一步的划分,由于布列丹把词项指代自身的情况和指代一个概念的情况混在一起,因此,布列丹对恰当的指代划分并不如奥卡姆的划分完整和明确。
第三,对人称指代的划分。奥卡姆将人称指代分为分离指代和普通指代。奥卡姆对分离指代的定义是:“当指代词项是有意义地使用表示某个对象的专名或有意义地使用一个指示代词时,就出现分离指代。这样的指代产生单称命题,譬如‘苏格拉底是人’‘那个人是人’”。可以看出,奥卡姆将专名、带普通词项的指示代词,还有有意义使用的指示代词都看作具有分离指代的词项。普通词项与具有分离指代的词项相对,不是表示某个对象的专名或指示代词,普通词项不指代单独个体。
布列丹对人称指代做出两种划分,一种是将人称指代划分为普通指代和分离指代。“一个普通词项有普通指代,例如‘人’,一个分离词项有分离指代,例如‘苏格拉底’或‘这个人’”[2]。可以看出,布列丹对于普通指代和分离指代的论述非常简单,而且与奥卡姆不同的是,布列丹在论述具有分离指代的分离词项时,没有把单纯一个指示代词诸如“这个”看作分离的词项。将人称指代划分为普通指代和分离指代是布列丹对人称指代的一种划分形式,他对人称指代的另一种划分形式是将其划分为绝对的指代与关系词的指代,这一划分是对人称指代的划分,因此有学者将这一划分划归为对普通指代的划分是不对的[3]。布列丹这一划分与奥卡姆对绝对的指代和关系词的指代的划分是相似的,对关系词的指代的划分布列丹也作了详尽的论述,但没有在人称指代的划分中作进一步论述。
第四,与奥卡姆不同,布列丹将普通指代分为自然的指代和偶然的指代。“指代称为“自然的”,当一个词项不经意地指代它能指代的任何东西,过去的、将来的和现在的;这是一种我们在实验科学中使用的指代。指代称为‘偶然的’,当一个词项根据动词和谓词的需要,仅仅指代现在的东西,或仅仅指代现在和过去的东西,或仅仅指代现在和将来的东西……”。可以看出,布列丹提出的自然指代主要针对的是实验科学中的命题,因为在实验科学所论及的命题中,词项所指代的并不是某一时刻的某个对象,而是词项在任何时刻所指代的任何东西,不管是过去的、现在的还是将来的。例如:当我说“雷声是云中的声音”时,词项“雷声”并不是仅仅指现在的雷声,也同样指代过去的和将来的雷声,即使当我说这句话时没有打雷,词项“雷声”具有自然指代,指代的是任一时刻的雷声。
西班牙的彼得是13世纪的逻辑学家,西班牙的彼得有对自然指代进行划分。因为西班牙的彼得在论述指代时并没有强调指代是词项在命题中的一种性质,所以在论述自然指代时没有强调词项所处的命题语境。对于西班牙的彼得来说,自然指代是词项本身的一种性质,可以与词项的另一种性质意谓相等同,在西班牙的彼得之后,14世纪的逻辑学家诸如奥卡姆、柏力、萨克森的阿尔伯特等都明确指出指代是命题中词项的一种性质,因此西班牙的彼得在不考虑命题语境的情况下所论述的自然指代并没有被14世纪的逻辑学家诸如奥卡姆、柏力和萨克森的阿尔伯特所提及,他们对指代的划分中没有自然的指代。但是,有学者因此指出西班牙的彼得之后,“(自然指代)被其他的逻辑学家删去了”[3]。我认为这一说法是过于草率的。
布列丹是14世纪的逻辑学家,他明确地划分了自然指代与偶然指代,布列丹在论述自然指代时并没有脱离词项所处的命题语境,而是强调我们所谈论的实验科学的命题语境中的词项具有自然的指代。实验科学的命题也可称为证实的命题,证实的命题所论述的是普世的真理,因此实验科学必然真的命题不能仅仅谈及某一时刻的某些对象,而应适用于词项所指代的所有对象。因此命题中的词项不能单纯指代某一时刻的对象,词项指代的应该是词项所能表示的任一对象,无论它指代的是过去的、现在的还是将来的对象。例如,命题“所有人是动物”中词项“人”并不指代现在的人或过去的人或将来的人,而是指代所有时刻的人。这与前面我们所列举的命题“雷声是云中的声音”中的词项“雷声”具有自然指代是一样的。即使我说这句话时没有打雷,也就是说当我说这句话时,“雷声”没有现存的真正所指,那么“雷声是云中的声音”这句话依然是真的。布列丹提出自然指代的目的是“为了解释证实的命题的逻辑可能性,当这个命题被说出时命题的主语不能指代一个现存的特殊事物”。
那么,为什么布列丹划分了自然的指代,而奥卡姆却没有做出这样的划分呢?当我们说出一个证实的命题,它的主项没有现存的所指,对于这样的命题奥卡姆又是如何处理的呢?奥卡姆没有划分自然的指代,当遇到一个主项没有现存的所指的证实命题时,奥卡姆的处理办法是将这样一个直言命题转化为一个假言命题,例如将“所有人是动物(omnis homo est animal)”=“如果他(她)是人,他(她)是动物(si est homo,est animal)”,由此,当我们在面对此类命题时,就不用必须指出命题中主项所指代的对象,即使此时并不存在一个人,这个命题也可以判定为真。当面对一个证实命题时,奥卡姆并没有强调主项所指必须存在,因此奥卡姆通过将直言命题转化为假言命题的方法判定证实命题的真值,而不用强调指出命题中词项的自然指代。但是布列丹的做法与奥卡姆是不同的。戴瑞克在《中世纪自然指代的发展》中对布列丹的自然指代作了深入的论述,他明确指出:“布列丹坚持每一个命题的词项,包括假言命题,必须指称具体的特殊对象。对于他来说,一个命题所意谓的不是抽象实体而是命题中词项所代表的特殊的是者”。对于布列丹来说,虽然他没有排斥假言命题,但是“他坚持只要这样的一个命题被理解为相应的假言命题,那么命题的知识就不能恰当地被说成是特殊是者的知识。按照他的观点,一个命题中的词项具有自然指代,它足以直接指代具体的特殊是者,例如,不仅指现在的对象,而且指过去和将来所有时间的对象”。可见,由于奥卡姆和布列丹对于证实命题的分析方法不同,导致奥卡姆没有划分自然的指代而布列丹做出了这一划分。布列丹划分自然指代所涉及的问题奥卡姆用了另一种方法做出回答。通过对两位中世纪学者的指代理论进行比较研究,我们不难发现当遇到一个主项没有现存所指的证实命题时,奥卡姆对这种命题的处理方法更接近于现代逻辑对于全称量词的表述,将一个全称命题转化为一个假言命题,奥卡姆对人称指代的划分中孕育着现代量词理论的胚芽。
与自然指代相对,偶然指代是根据命题中动词和谓词的需要使命题中的词项仅仅指代现在的、过去的或将来的对象,而不是指代所有的对象。自然指代和偶然指代是布列丹对普通指代的一种划分方式,他对普通指代还有另一种划分方式,将其划分为模糊指代和确切指代。
第五,布列丹对于模糊指代和确切指代的论述非常简单。他仅给出了具有确切指代的普通词项的两个条件,“第一个条件是,在所给定的命题中的其他词项不改变的情况下,普通词项可以从其任意给定的指代对象推出。例如,在‘某个人跑’中词项‘人’确切的指代,因此‘苏格拉底跑,所以,某个人跑’……第二个条件是,一个普通词项具有确切的指代,所有的单称词项能够在一个析取命题中以析取的方式被推出。例如,‘一个人跑;所以,苏格拉底跑或者柏拉图跑或者约翰跑’”[2]。可以看出,布列丹对确切指代的论述与奥卡姆的思想是一致的,但是布列丹仅是从命题角度,以“降至”和“推出”的方法给出确切指代的定义,并没有从命题中词项本身出发给出确切指代的判定规则。
布列丹将模糊指代分为模糊周延指代和仅仅模糊指代。模糊周延指代的判定条件是:“如果一个句子(含有周延指代的词项)是真的,那么词项所指代的任一对象的降至(命题)一定是真的,这在其他种类的指代中不是必然的”[2]。布列丹在论述模糊周延指代时,仅是从“自上而下”的“降至”观点给出定义,“所有人跑,因此,苏格拉底跑并且柏拉图跑等等”,但是布列丹没有以“自下而上”的“推出”的观点论述模糊周延指代。与布列丹不同的是,奥卡姆在定义模糊周延指代时,指出了从一个特殊的东西不能推出原命题,也就是说,由“苏格拉底跑”不可以推出“所有人跑”,但是布列丹在定义模糊周延指代时没有作出这一说明。
布列丹对仅仅模糊指代的定义也非常简单,“词项具有仅仅模糊指代,在给定句子中其他词项不变的情况下,不能分别降至任一它的单个对象。单称词项也不能在一个析取命题中以析取的方式降至,但是,也许可以得到一个含有析取端项的句子”[2]。可以看出,对于仅仅模糊的指代,布列丹与奥卡姆的思想是一致的,但是布列丹在给出定义时,依然是仅从“自上而下”的“降至”观点给出定义,没有以“自下而上”的“推出”的观点论述仅仅模糊指代。
综上,我们将奥卡姆与布列丹的指代划分作了比较研究,可以看出,布列丹没有模糊周延的可变指代和周延的不变指代的划分,没有对简单指代的划分,这是奥卡姆与布列丹在指代划分中最明显的不同之处。在中世纪主要逻辑学家的指代划分中,奥卡姆对指代的划分是较为完整和明确的。奥卡姆是中世纪晚期的逻辑学家,他的指代理论是在总结前人的基础上形成的,但是奥卡姆并没有照搬前人的观点,而是在吸收前人成果的基础上开拓创新,诸如对人称指代的划分、对词项所意谓的对象的定义,对前人提出的自然指代和形式指代的处理等等,他的指代划分思想突破陈规,不断完善。诚然,任何事物都不是尽善尽美的,奥卡姆对指代的划分也存在不足之处,比如奥卡姆在对实质指代的解释上不够详尽,存在局限性。但是,从指代划分的总体上看,中世纪的逻辑学家在指代的划分尤其是对于人称指代的划分上并没有完全超越奥卡姆,虽然有些中世纪的逻辑学家对指代的划分做了一些细微的调整和补充,但是从总体上看,逻辑学家对于指代的论述并不及奥卡姆对指代的划分完整和明确。奥卡姆的指代理论既总结前人又开拓创新,可称为中世纪指代理论的里程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