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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计算技术引发的版权问题及应对

2015-02-13李明发安徽大学法学院安徽合肥230601

图书馆 2015年1期
关键词:云计算

李明发 杜 健(安徽大学法学院 安徽合肥 230601 )

云计算技术引发的版权问题及应对

李明发杜健
(安徽大学法学院安徽合肥230601 )

〔摘要〕版权的产生、发展与技术变革具有密切关联,技术变革既推动版权发展,也给其带来挑战。云计算技术下作品传播利用的新特点使版权陷入困境。作为一种路径选择,替代版权模式难以落地生根,版权仍是调整作品传播利用关系的最优制度安排,通过调整版权专有权、规范数字权利管理、协调合理使用与技术措施、引入反垄断条款,可实现版权平滑过渡。知识共享模式合理运行可激发版权内生动力,共同致力于知识朝向自由共享的公共利益方向发展。

〔关键词〕云计算 技术变革 扩张版权 替代版权 知识共享协议

本地计算下,信息的计算与处理主要依赖用户计算机软硬件资源,由于用户软件、硬件系统信息存储容积量小,还需负责软硬件系统的维护更新等,导致本地计算成本高昂、效率低下。随着分布式运算、多租户架构技术的发展,带宽及流量的大幅提升,软件应用和数据存储均可在云端进行,用户可以随时随地按需向云端资源池发布指令调取所需资源,云端根据用户指令快速配置和释放资源,云计算便是这样的一个计算过程。截至目前为止,国际间对于云计算究竟要如何来具体定义尚未取得共识,[1]但对云计算的服务模式——软件即服务(SaaS)、平台即服务(PaaS)、基础设施即服务(IaaS)业界有统一的认识。随着以云计算为代表的新一代传播技术的深入发展,作为因印刷技术而生,随新兴传播技术而变的版权制度会遭遇怎样挑战,又会引发哪些法律问题,是否有行之有效的应对策略,值得深入探讨。

1 技术变革与版权制度

1.1版权制度演变的内在机理

在印刷技术发明之前,作为版权保护的客体——作品即已存在,虽然现代版权法意义上的作品在很长一个历史时期内已经出现,但由于口头文化下文本的复制主要靠人工抄写,供应量、需求量都不大,作品的传播利用囿于极为有限的范围内,因此,尚缺乏保护版权的经济意义和法律基础。印刷技术的发明,打破了口头文化下这一平衡局面,印刷技术本质上是复制传播技术,印刷技术的广为采用不仅降低了作品复制成本,还扩展了作品传播利用的渠道、范围,进而造就了一个有前景的图书出版市场,也催生了保护作者利益的客观需求。于是1709年世界上第一部保护版权人利益的法律——《安娜女王法》诞生了,该法在序言中旗帜鲜明的禁止未经作者或所有者许可,擅自印制、翻印和出版图书的行为;19世纪末到20世纪初,无线传播技术成为继印刷技术后又一重要的新兴传播技术,作为对该项传播技术的正向回应,保护广播电台、电视台的邻接权纳入版权制度范畴;20世纪末,伴随数字网络技术的深入发展,作品的传播利用迈入数字时代,相应的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被纳入版权保护范畴,并促使版权保护的重心从复制权向网络传播权过渡。

从历史视野看,版权的产生、发展与传播技术的变革具有密切联系,技术发展为版权制度的产生、发展奠定物质基础,推动版权保护客体的扩张、版权内容的增进。然而,传播技术的革新并非总是与版权制度的发展构成正向关系。数字网络技术的发展使得版权保护的领域延及网络,也因其改变作品传播利用的方式而给版权制度带来严峻挑战。一方面,数字网络技术下,知识信息的传播脱离了物质载体,实现了传播的即时、无地域性;另一方面,传播媒介的充盈使得作品的传播不再控制在少数商业机构手中,用户之间交互式传播成为主流。传播效率提高、成本降低、渠道充盈使得公众接近作品变得更为便捷,也导致网络环境下作品的传播利用难以控制,未经许可擅自上传、下载、浏览作品的侵权行为易发、多发。可见,数字技术下版权制度虽未放缓其不断扩张的步伐,但也遭遇越来越多的挑战,甚至有人预言,“世纪末的版权制度如同泰坦尼克号之旅,将会在因特网的冰海上沉没”[2]。

1.2云计算技术下作品传播利用的特点

技术发展不会停滞,版权制度尚未有效回应数字技术的挑战,云计算技术又大踏步的走来。较之印刷技术、有线传播与数字技术,云计算技术下作品传播利用特点更为鲜明。在作品传播方面:一方面,“相对于传统计算资源服务模式,云服务就像是从单台发电机模式转向电网集中供电模式,也就是说,云计算是集中化管理的”[3],该特点表明,云计算技术下作品传播具有集中性特征;另一方面,用户可以利用云服务平台将自己创作传播的作品即时分享给所有在线用户,实现作品即时交互式传播,也因此形成云计算技术下作品传播的去产权化特征。

在作品利用方面,云计算技术下作品利用呈现非复制性与多租户使用的特点。所谓非复制性利用,以软件即服务模式为例,在该服务模式诞生之前,用户需要购买正版软件,并安装到本地计算机上,或通过在线网络将软件下载并在本地计算机上运行,无论是安装抑或下载,用户均需将软件予以复制。而在软件即服务模式下,用户无需购买软件即可按需随时向云端发布指令,云端根据用户指令调取资源池中的数据信息,用户无需将云端资源复制到本地。当然,在数据传输过程中,也会基于技术上的必须产生临时复制件,但鉴于临时复制件欠缺复制行为所需的体现要件与持续要件,且瞬间即可被后来的缓冲信息所覆盖,因此,并不属于法律意义上的复制。多租户利用是指“与传统的单租户程序相比,多个租户可以共享、运行在同一套硬件平台之上的单个应用软件实例”[4],在多租户利用模式下,基于分布式运算技术强大处理能力,使得云计算技术突破了传统技术对用户数量的限制,一份资源可以供所有在线用户同时利用。综上,云计算技术下作品传播、利用呈现新的特点,催生了新的作品传播利用模式及行为习惯,实现了作品传播利用从商品供需模式向服务供需模式转变,传播技术领域的新发展、新特点必然会对版权制度带来新挑战。

2 云计算技术引发的版权问题

版权制度的每一次变迁都与传播技术的发展密切相关,从相机、自动钢琴、留声机、摄影机、无线收音机、静电复印、卫星广播、有线电视、家庭录像机到数字技术和互联网——几乎每一次技术变革都改变了版权的面目,[5]以至于前英国版权法委员会主席沃尔将版权比作现代传播技术的“副产品”。[6]作为一种新兴传播技术,云计算技术给版权专有权利制度及传统守门人权利保护机制带来巨大挑战。

2.1版权制度确立的二元权利体系失灵

“著作权法采取的是以‘用’设权的权利构造方式,即根据作品的利用方式创设子权利,著作财产权的权利体系就是根据可能对著作权人带来利益的作品利用行为的类型决定了著作财产权的权利体系。”[7]我国著作权法根据作品的利用方式,创设了包括复制、出版、发行、信息网络传播权等在内的专有权利体系。然而,云计算技术下,作品的非复制性与多租户利用使得作品的传播利用方式发生实质性变化,“传统的复制权和公开传播权已经无法完全涵盖云计算环境下的作品利用行为,包括复制权和公众传播权在内的著作财产权的传统二元权利体系已经失灵”[8]。具体阐述之:复制权系控制作品复制件并从中获取经济利益的权利。云计算技术下,用户可按需径直向云端资源池发布指令,调取自己所需资源并实现同步共享,整个过程并不需要将云端资源复制到本地计算机上,虽然在共享过程中,用户计算机服务器上也会产生缓冲信息,但该缓冲信息在计算机上至多存续0.12秒,即被后来的信息予以覆盖,故该种缓冲信息在性质上属于技术性复制而非法律性复制(因其不具备时间与载体要件),故不能纳入复制权的调整范围;发行权系以出售的方式将作品原件或复制件向公众提供,出租权系指有偿许可公众临时使用作品原件或复制件的权利,因此,无论是发行权抑或出租权,都以控制有形复制件为前提。然而,云计算技术下,用户利用作品时并未获得作品复制件,因此也当然不能纳入发行权、出租权的权利调整范围。信息网络传播权系指用户可在自己选点的时间、地点通过无线或有线方式获得作品的权利,故作品的传播利用行为能否纳入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调整范围,关键在于能否获得作品,而云计算技术下作品传播利用具有集中化特点,云服务商根据用户的需求提供资源,用户接受的仅仅是云端服务,并未获取作品本身。故此种作品利用方式欠缺信息网络传播权必须获取作品的权利构成要件,也当然不能纳入其调整范畴。综上,云计算技术下,作品的传播利用行为难以纳入现行版权专有权利调整范围,现行版权专有权利体系面临失灵危险。

2.2传统守门人版权保护机制失灵

印刷技术时代,鉴于传播技术的限制,作品无法脱离物质载体进行传播,加之,复制技术不成熟,私人难以进行经济合算的复制,作品的出版发行控制在诸如图书出版商、唱片制作者等少数几个商业机构手中,作品的传播往往只能在有限范围内进行;广播技术出现,使得作品可以脱离物理载体进行无形传播,但传播主体仍然是电视台、广播电台等少数机构。历史上,“版权制度之所以总是能够适应新技术的挑战,是因为那些新技术未从根本上动摇版权实施的守门人控制模式”[9],版权人可通过与为数不多的中间机构合作防止侵权行为发生,中间机构也可以通过制止传播渠道中的侵权行为实现经济利益。然而,守门人版权保护机制设计的逻辑前提在于“对守门人专业性的依赖,基于作品复制行业的投资及技术门槛,它假定对作品大规模复制行为并非任何人都可以胜任”[10],正是基于技术门槛及高昂交易成本,个人脱离专业机构对作品进行大规模复制传播事实上并不可能,恰恰是此种不可能以及版权人与守门人之间的利益分享模式,保证了传统守门人版权保护机制良性运行。然而,云计算技术革新了作品传播利用方式,使得传播渠道摆脱少数商业机构的控制,私人之间的即时交互式传播成为主流,传播模式的变迁使得大规模未经许可传播成为可能,加之,云计算技术催生了产业分化,导致云服务商与版权人存在不同的利益诉求,进而产生了新型商业模式,云服务商不再通过控制作品流通市场而是转向通过流量、服务费或者广告收益获取利益,因此,并无充当守门人角色获取利益的需求,两者利益诉求的背离反而刺激云服务商为获取利益直接实施或间接引诱用户实施未经许可的作品传播利用行为。另外,云计算技术下,作品利用呈现非复制与多租户利用特征,云服务商仅需复制一份作品,即可将信息存储在云端资源池,供多个用户同时共享信息资源。可见,云计算技术不仅解放了传播渠道,还降低了交易成本,导致构建在技术、利益共享、交易成本基础之上的传统守门人版权保护机制失灵。

3 面对危机不同的进路及其检视

“当新技术产生了新的习惯而蚕食了人们之前的习惯和思想模式时,这种危机就会定期地回到人们的视野。”[11]云计算技术下,作品即时交互式传播与非复制性、多租户利用的特征催生了用户自由共享作品的行为习惯,当用户形成免费获取知识信息的思想模式与行为习惯时,版权制度赋予版权人专属领地即会受到用户越来越多的蚕食,加之传统守门人版权保护机制失灵,版权制度陷入困境,为应对挑战,必须找到应对之策,对此,学界提出两种截然不同的进路。

3.1扩张版权路径

“当享有版权的作品出现新的技术性用途时,立法者应当迅速扩大版权,将这些新的用途包含其中,即使他们仅仅是私人使用”[12],“版权扩张不是一个新事物,事实上,几乎每一次传播技术的革新都使得版权的内容、范围、效力向外扩张”[13]。印刷技术的发展,催生了近代版权制度,并使控制他人利用作品的复制权成为近代版权的核心权利;有线和无线广播电视等新技术催生了版权邻接权制度的诞生;数字技术的发展,使得信息网络传播权取代复制权,成为数字技术下版权新的核心专有权利。电影技术出现,使得版权保护客体扩展到电影作品,录音机、录像机的普及催生了版权补偿金制度。从历史视野审视版权制度发展,可以看出,版权制度已从最初单一复制之权发展成为一个涵盖复制权、公开传播权等在内的体系完整的庞大权利束,应对传播技术革新对版权制度的挑战,扩张版权专有权利体系似乎成为一种无法扭转的历史惯性。虽然,历史上每一次传播技术革新,都会使版权保护客体、保护期限、专有权利等得以扩张,但事实上版权实施效果不佳,特别是在数字网络技术下,“社交网络扩展了沟通的渠道,使去中心化的用户习惯以去产权化的方式传播作品”[14]。传播技术革新使得未经许可大规模传播利用作品成为可能,网络俨然成为盗版的重灾区。

在新技术背景下,通过法律手段获得妥善的版权保护事实上并不可能,扩张版权论者逐渐将其触角延伸至技术领域。最初,版权人在软件作品保护中尝试利用拆分合同、点击合同等技术措施保护版权。所谓拆分合同系指权利人将许可条款附于软件包装中,用户拆分包装即视为接受许可条款;点击合同系指用户在获取知识、信息前必须通过点击确认合同条款。后来,技术保护措施扩展到所有的作品类型,并逐渐被各国立法所认可。但技术的发展从未符合人们的初衷,版权人并没有看到他们期望的结果。究其原因:其一、“有加密技术就会有解密技术,而且,任何能够为人所见所闻的视听符号,也都必然是可以被复制的,有时甚至无须规避加密技术”[15]。其二、立法确认技术保护措施,则版权人容易滥用权力,禁锢知识传播,损害社会公益。例如:美国《数字千年版权法》规定,版权人有权禁止破解控制接触作品的技术措施、禁止生产、出售、进口用于破解控制接触或使用作品的装置,但该法因承认技术保护措施而遭致一片骂声。“数字千年版权法是一部连版权法专家都难以读懂与解释的法律,也是一部以牺牲公众利益与新生产业为代价,满足既有产业私欲的法律。”[16]扩张版权路径是沿着版权制度应对传播技术发展的惯常进路,试图通过扩张权利内容、保护手段等来强化与扩张云计算技术下的版权保护,但事与愿违,此种应对路径受到越来越多的质疑与批评。

3.2替代版权路径

自版权制度诞生之始,替代版权制度的主张就如影随形,替代版权制度主张围绕着否定版权自然权利性质及强调公共利益逻辑前提展开。具体而言,持该观点者认为,第一部版权法律——安娜女王法迄今仅有300年的历史,历史上,知识信息的传播利用都是自由开放的,版权制度系因应印刷技术发展而赋予版权人控制作品复制发行私有权利而产生的,故其并非生而有之的自然权利。近代立法赋予版权私权属性,禁止公众未经许可的传播利用行为,必然会挤压公众对知识信息的接触与获取,而从伦理角度上讲,公众对知识信息的接触与获取,就像空气及与人之呼吸,乃人之基本权利,而版权制度人为制造稀缺,垄断知识信息传播,为公共利益计,必须抛弃版权制度。

替代版权论者着眼实现构建版权制度的最初目的——公共利益,并提出具体替代方案。知识产权共享许可协议(CC协议)作为一种替代选择被提出并展现出强劲的生命力,CC协议鼓励权利人让渡部分或全部权利,赋予用户自由获取知识的权利,致力于让更多人有机会分享作品并进行再创造,共同促进公共利益的实现。研究表明:截至目前,CC协议已在包括中国在内的五十多个国家或地区进行了本地化,并被维基百科等众多媒介选为使用作品的首要规范。[17]CC协议影响力与日俱增有其深层根源:第一、知识具有双重属性,一方面知识的创作需要耗费一定成本,知识的传播利用也会带来一定经济价值,立法赋予版权私权属性可激励创作;另一方面知识天性趋于自由流动、共同分享。“信息天生是非竞争性、非排他的”[18],“他从我这儿接受一个概念,他自己获得了指导,但并没削弱我的观念:就像他在我的蜡烛上点亮他的蜡烛,他接受了光明,但并没给我黑暗”[19]。非竞争性、非排他性特征决定了知识传播利用非但不会减损其价值,反而会增进社会公益。然而,版权的私权属性与版权的自由共享属性之间的悖离必然导致权利人对作品的控制与公众自由获取作品之间的冲突,为知识共享许可提供了生存的现实土壤。第二、激励理论的缺陷,版权制度建构的理论基础系激励理论,该理论认为人是经济的人,只有给予创作者一定经济利益,才能激励其投入到作品的创造传播及再创造中,进而通过这一良性过程增进社会福利。然而,“私权和经济利益的激励效益不是作者或发明家创造活动的惟一动因,人性有着多面向性,人不仅是经济人,还是伦理人”[20],“用户参与创作与传播的目的并非从中获取经济收益,而更多作为一种参与社会生活的方式,其中包含自我表达和社会交往等非经济需求”[21],以知识产权共享协议为代表的替代版权路径迎合了社会公众自由免费获取信息的需求,得到越来越多的支持。

3.3两种路径检视

扩张版权路径坚守法律而非其他任何方式解决云计算技术下版权人利益保护与公众信息获取自由之间的矛盾,应该说扩张版权模式找到了病症,却开错了药方。“技术带来的便利不等于法律上的权利,不能因为一个人能够在一块玉米地周围围上栅栏,就错误地认为仅靠这些栅栏能形成财产权,是公共选择创造了财产”[22],最好的法律说到底不过是对社会公众长期利益博弈的结果以法律规范方式予以承认,面对云计算技术的挑战,版权制度设计者应该智慧地寻找到版权人与使用人利益平衡的契合点。在权利构造、制度选择上,要依托社会公众的生活实践,不能纯粹地扩张权利,而是要提炼、遵循、吸纳社会生活实践中的交易习惯与行为规则。替代版权路径具有伦理正当性,以知识产权许可协议为例,该模式采用法律规定的许可使用合同的形式,倡导所有参与创作主体让渡全部或部分版权,然而,权利人同意放弃权利的条件是后续利用者也同样同意放弃对作品后续演绎形成的新作品的权利,没有这种集体弃权,知识共享模式便无存在之可能。然而,由于作品利用过程中,交易成本的客观存在,在产权不清时,市场会发生失灵,正是在此种意义上,在未来很长时间内,替代版权路径仍然难以成为调整作品传播利用关系的主要模式。

4 云计算技术下版权问题的应对

历次传播技术的革新,都会给当下运行中的版权制度带来挑战,亦都会引发人们关于版权正当性的重新思考。然而,“近代版权制度从“出版特许权”迈向“私权”的重大意义在于它不仅充分保护了作者的利益,而且也如诺思所说的这种包括版权在内的产权结构变迁构成了工业革命的车轮”[23]。不可否认,版权制度有其内生缺陷,但这种缺陷或为我们不得不忍受之恶,在调整产权与信息的各种模式中,版权制度是最为契合产权结构理论且是实践中运行的最为经济的制度,只要承认作品及其衍生利益为私主体所有,对该利益的调整就必须采用私法方式。加之,版权制度有其弹性及自我修复能力,历史上,版权制度通过自我调适已经很好的应对印刷技术、模拟信号技术等传播技术对版权制度带来的挑战。知识产权共享协议、公共基金等替代版权制度论者主张通过创作者的集体自愿弃权或通过国家设置的基金对创作者付出的劳动进行补偿,这种主张容易赢得掌声,但实则背离了现代法律制度立足于私有产权的观念,也忽视了市场的作用,不应成为应对危机的最优路径选择,因此,在版权制度框架内对其进行一定的调适仍然是应对云计算技术引发版权危机的首要选择。

4.1调适现行版权制度

云计算技术打破了版权分配格局,引发利益失衡,使版权制度陷入进退失据的两难状态,然而,在既有的私法框架内,通过对版权制度进行调适,能够重新达成公众认可的公平分配,恢复版权制度利益平衡机制,实现版权产权与信息自由双重价值的精细平衡。具体来说,版权制度应作如下调整:第一、调适版权专有权利制度。历次传播技术的革新,都会导致现有版权制度失灵,对此,版权制度僵硬的回应方式就是增加版权保护客体及创设新的版权专有权利,进而造成版权不断扩张、公众获取信息自由的空间不断遭受挤压的表象,也因此遭致社会公众集体无意识的不满情绪。云计算技术发展当然无可避免地对现有版权权利体系造成冲击,而一味的僵硬扩展权利的回应方式已经饱受诟病,因此,应对传播技术革新引发版权困境应该有新的思维。云计算技术下,作品传播利用虽然呈现新的特点,但这并没有从根本上改变版权制度运行的内在机理,因此,从既有的版权权利体系中寻求应对措施仍然是最妥善之举。如上述所述,复制权、发行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等专有权利以获取作品的复制件为前提,而云计算技术下,作品利用方式已经从商品供需向服务供需转变,因此,上述权利已经难以有效调整新的作品利用行为,而重新界定出租权——本质上是对作品的临时使用权,更为契合从商品供需到服务供需转变的云计算服务运作机理,也能保障创作者通过对作品临时使用的控制进而获取一定的经济利益激励。第二、引入数字权利管理制度。不少学者常将数字权利管理与技术保护措施混为一谈,事实上,两种存在本质差别,技术保护措施着眼点仅仅在于控制接触与复制,而数字权利管理制度不仅在于限制接触与复制,而是将该种限制与版权制度结合在一起。数字版权管理制度有以下制度优势:作品使用人必须按照合同要求提供个人信息,数字权利管理系统也可自行对使用人数据信息进行收集,并能够对作品使用方式、数量、次数等情况进行跟踪统计,进而根据统计数据决定版税征收与分配。云计算技术下,作品传播利用趋向集中化,作品使用模式也由商品供给向服务供需过渡,云服务商在本质上处于与传统出版商相同的守门人角色,控制作品传播利用的渠道。云服务商可以利用云计算技术,收集使用者的个人信息及作品使用总体情况,并据此设计符合人性化安排及市场需求的“按需付费”作品利用模式。因此,引入数字权利管理制度,既可以保障使用人自由获取知识信息,又能保障给予版权人一定的经济激励。第三、协调合理使用与技术措施。“我们的思维方式和话语中有一种趋势,这种趋势引导我们对知识产权的过度保护而不是保护不足”[24],将版权制度放在历史视野中进行考察,技术革新在挑战现有版权制度的同时,也推动了版权专有权利体系的扩张,同时不可避免地压缩公众对知识信息自由获取的空间,具体表现在:合理使用制度的适用受到越来越多的限制,技术保护措施被各国立法认可并大行其道。因此,云计算技术下,应当协调好合理使用制度与技术措施之间的关系,将私人使用行为及图书馆、博物馆等公共机构实施的复制行为纳入合理使用范畴,规定技术措施的实施者负担告知义务,以及规避技术措施并不导致侵犯著作权应作为侵权例外等,唯如此,才能回应立法者最初追求公共利益发展的意旨。第四、引入反垄断规则。在调适版权专有制度的同时,应该引入反垄断规则,云计算技术下,作品的创作传播利用主要依赖于云服务商提供的云服务平台,由于云服务商与用户在技术、地位等方面存在严重不对等,随着云服务商新的商业模式形成及公众从云端获取作品的行为习惯定型,为数不多的云服务商便会利用优势的市场地位,限制甚至排斥公众利用作品行为,引入反垄断条款可以制止云服务商的垄断行为,保障公众获取知识信息的自由并降低知识获取的成本。

4.2规范知识共享模式合理运行

“一切制度的建立均由其所处的时代规定”[25],坚守版权法定主义,对版权制度进行调适是应对当下版权危机的主要制度安排,但建构在印刷技术、模拟信号技术基础上的版权制度体系很难完全契合云计算技术下的现实生态环境,故而版权制度存在内生缺陷,甚至会因版权配置的扩张或扭曲产生背离其最初的设计目标。因此,应对云计算技术引发的危机,虽然仍要将目光集中在版权制度的调适上,但知识共享模式等替代版权制度的发展同样不可忽视。“不同的创新激励制度有不同的环境适应性,多元化的知识创新激励制度体系是未来知识产权制度的必然选择”[26],知识产权模式并非完全否定或彻底抛弃版权制度,相反其依赖于版权制度,并遵循创作者对其作品享有私有权利的版权理念。只是在具体制度建构上利用私法契约自由规则,建立了完全不同于版权制度的运行体系——即通过自愿约定的方式将全部或部分版权让渡给社会公众,降低公众获取知识信息的成本,拓展知识信息的传播范围,进而达到版权制度追求实现公共利益的最初目标。从此种意义上说,知识共享模式是对版权制度的某种程度的背叛,但事实上其只是通过契约的方式改变了版权制度的利益实现机制,版权制度是通过赋予版权人对作品传播利用的直接控制进而获取经济利益,而知识共享模式则选择了一个新的利益获取方式——通过提升创作者的知名度而使创作者间接获益,虽然版权人放弃部分或全部版权会使其丧失一定的眼前经济利益,但值得注意的是,此种方式也会因为作品的广泛传播而获得更大的影响力,进而增进创作者经济利益并畅显其精神性权利,所谓,失之东隅、收之桑榆。

“上帝的归上帝,凯撒的归凯撒,版权制度与知识共享模式各有其自身的话语与逻辑,各司其职,且互不僭越。”[27]以信息自由否认版权制度背离了私有产权的基石,同样以版权制度排斥知识共享模式易滑向信息垄断的深渊,理想的愿景应是知识共享模式为代表的替代版权实践在理念、制度设计及现实运行上给版权制度带来内生动力,促使其朝向知识信息自由共享的公共利益方向发展。

(来稿时间:2014年8月)

参考文献:

1. Eric Galen. What Cloud Computing Really Means. INFOWORLD, 2008(4):539

2.薛虹.美丽新世界——因特网上的知识产权纵横谈.知识产权,1999(1):36

3.张为民,唐剑峰等.云计算——深刻改变未来.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10:28

4.琚洁慧等.SaaS应用中的多租户与安全技术研究.电信科学,2010(10):11

5.易健熊.技术发展与版权扩张.北京:法律出版社,2009:114

6.(英)R.F.沃尔等.版权与现代技术.国外法学,1984(6):36

7.王太平.云计算环境下的著作权制度——挑战、机遇与未来展望.知识产权,2013(12):22

8.梁志文.云计算 、技术中立与版权责任.知识产权,2011(3):86

9.姚鹤徽,王太平.著作权技术保护措施之批评、反思与正确定位.知识产权,2009(6):73

10.梅夏英,姜福晓.数字网络环境中著作权实现的困境与出路——基于P2P技术背景下美国音乐产业的实证分析.北方法学,2014(2):47

11.(英)David Vaver.知识产权的危机与出路.李雨峰, 译.知识产权,2007(4):27

12.(英)保罗·戈斯汀.著作权之道——从古登堡到数字点播机.金海军,译.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186

13.熊文聪.数字技术与版权制度的未来.东方法学,2010(1):19

14.熊琦.社交网络中的著作权规则.法学,2012(11):46

15.吴伟光.版权制度与新媒体技术之间的裂痕与弥补.现代法学,2011(5):57

16. Jessica Litman. Digital Copyright. Prometheus Book, 2001:144-145

17. 知识共享中文官方网站.[2014-06-17].http://cn.creative commons.org/.

18.(英)劳伦斯·莱斯格.思想的未来.李旭,译.北京:中信出版社,2004:17

19.(美)托马斯·杰弗逊.杰弗逊选集.台湾:商务印书馆,1999:29

20.(英)阿玛蒂亚·森.伦理学与经济学.王宇,王文玉,译.台湾:商务印书馆,2006:2

21. See sharing nicely. On shareable Goods and Emergence of Sharing as a Modality of Sharing as a Modality of Economic Production, 114 Yale L,J.,2004: 273,279-281

22.(英)A· 爱伦·斯密德.财产、权力合公共选择.黄祖辉等,译.上海:上海三联书店、上海人民出版社,1999:82

23.(美)道格拉斯·C·诺思.经济史上的结构和变革.厉以平,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92:162

24. James Boyle. The Second Enclosure Movement and the Construction of the Public Domain.66Law and Contempt, 2003:59

25. (日)中山信弘.多媒体与著作权.张玉敏,译.北京:专利文献出版社,1997:4.

26.王太平.知识产权制度的未来.法学研究,2011(3):92

27.胡波.共享模式与知识产权的未来发展——兼评知识产权替代模式说.法制与社会发展,2013(4):103

〔分类号〕G250.7

〔作者简介〕李明发(1963-),男,博士,安徽大学法学院教授,研究方向:民商法学;杜健(1981-),男,安徽大学法学院2012级博士研究生,研究方向:民商法学、知识产权法学。

The Response to Copyright Problems Initiating by Cloud Computing Technology

Li MingfaDu Jian
( Law School, Anhui University )

〔Abstract 〕The generation and development of copyright are closely related to technological change, Technological change has not only promoted the development and improvement of the copyright, but also brings the challenge.The new characteristics of propagation and using make the copyright in trouble under cloud computing technology,As a kind of route choice,Instead of copyright mode is difficult to take root,copyright is still the optimal institutional arrangements that adjust the relationship of propagation and using the relationship.By adjusting the copyright proprietary rights,digital rights management,coordinating rational use and technical measures and introducing of antitrust terms we can realize the smooth transition of the copyright.Reasonable knowledge sharing mode operation can stimulate endogenous dynamic of copyright working together toward the development of public interest that free sharing knowledge information.

〔Key words 〕Cloud computingTechnological changeExpansion copyrightCopyright replacement Knowledge sharing agreem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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