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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获取权客体辨析*

2015-02-13周淑云王好运

图书馆 2015年1期
关键词:客体物品权利

周淑云 王好运

(湘潭大学公共管理学院 湖南湘潭 411105)

信息是当今社会最重要的生产力要素,而信息获取是最基本的信息活动。信息获取权的设立能保障人们对信息资源的充分获取,使信息资源更好地发挥其价值与作用。然而信息获取权作为信息社会的一项新兴权利,其构成要素有哪些?信息获取权的主体、客体、内容具体如何?需要界定。权利客体在权利体系中具有重要的地位,是划分权利类型和决定权利内容的依据,厘清信息获取权的客体范畴,是研究信息获取权的核心与关键。

1 权利客体概述

主体和客体是常见的哲学概念。主客体及其相互之间的关系是哲学的基本问题,是哲学研究的基础与核心。哲学上客体是与对象相关联与主体相对应的概念。客体是主体活动所指向的对象。“人由对象而意识到自己,对于对象的意识,就是人的自我意识。你由对象而认识人;人的本质在对象中显现出来:对象是他的公开的本质,是他的真正的、客观的‘我’。”[1]对象性是客体的本质属性,是客体区别于其他概念的最根本特性。

客体由一个哲学范畴进入法学领域始于德国法学家萨维尼。[2]萨维尼确立了客体理论在权利体系中的重要性,他认为客体是划分权利类型的依据。权利客体与权利主体、权利内容是权利体系的基本构成。权利客体与权利类型关系密切,权利主体的利益作用于不同的对象,就产生不同的权利类型。物权、债权、人身权、知识产权等民事权利类型的划分就是依据其客体的不同特性而形成的。权利客体是划分权利基本类型的依据,从权利客体范畴的不同得出权利基本类型的不同,一种东西只有能够客体化,才有可能在此之上形成一个权利。这是很清楚的逻辑推导。

权利客体作为权利的构成要素,是界定权利范围的重要标准,是权利存在的根基和源泉。从法学角度而言,如果权利的客体不能被正确界定,那么权利也只能是无本之木,无源之水。当一事物被认定为权利客体时,则意味着人在该事物上的利益得到了法律的确认,人基于该客体而获得受法律保护的权利。客体是主体利益在特定领域的具体体现。

权利客体的广泛性决定了权利类型的多样性。权利客体是多种多样的,有形和无形、人身和财产、事物与行为都可以成为权利客体。权利客体理论是随着社会的发展而发展变化的,在传统社会,权利客体理论建立在有体物为社会主要财产形态的基础之上,物是最普遍的权利客体。随着社会信息化和市场经济的发展,社会财产形态日益多样化,包括信息在内的无形财产作为权利客体日益受到关注。在当今信息化背景下,信息资源日益成为重要的权利客体,依附于信息资源的权利类型不断产生,如著作权、商业秘密权、个人信息权、知情权等,无不建立在权利主体对信息资源支配的基础上。

2 信息获取权客体类型

信息获取权客体是指信息获取权所指向的对象,是权利主体利益的承载和依托。从广义上而言,信息获取权的客体包括信息资源、信息技术、信息渠道、信息服务等。从狭义上而言,信息获取权的客体是指信息资源。信息资源是人类赖以生存的基本条件和进一步发展的基础。人类赖以生存的环境实际上就是一个信息环境,人是生活在信息环境之中的,人类活动本质上是人与人、人与自然不断交流信息的过程。人在生存过程中,不断获取、交流和利用信息及信息资源,从而使自身得到生存和发展。获取、交流和利用信息是人类的基本能力。人类正是依靠其自身的这种信息能力,在认识和改造客观世界的同时,也改造了自身的主观世界,使自身的信息能力得以不断提高和增强,并积累了大量的信息资源。这些丰富的信息资源构成了人类社会的宝贵财富和社会发展的坚实基础。

作为权利客体的信息资源类型多样,特征各异,从信息获取的角度而言,信息资源依据不同的分类标准可分为多种类型。

2.1 依获取来源的信息资源分类

依获取来源为分类标准,信息资源可分为政府信息、组织信息和个人信息。虽然同为信息获取权的客体,但这三类信息在信息获取法上的规定各有不同。对于政府信息而言,是信息获取权的主要客体,政府信息应该被广泛提供和获取,每一个权利主体,包括个人、组织和国家,都是政府信息的获取主体。政务信息工作的主要任务是提高政府信息资源的交流和有效利用,最大限度地满足信息用户的需求。[3]政府信息活动对公众的依赖以及政府信息对整个国家的价值极其重要。[4]政府部门通过多种途径公开信息,是保障获取的重要途径,以此为宗旨,我国于2007年发布《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保障权利主体依法获取政府信息的权利。

组织信息是指除政府机构以外由其他社会组织提供的信息,包括专门的信息服务机构和其他社会机构。专门的信息服务机构如图书馆、档案馆,媒介组织等,它们作为社会存在,其主要功能是向社会公众提供信息资源,以满足人们学习、娱乐等方面的需要。还有其他社会组织如企业、社会团体,同样向社会提供内容丰富的信息资源,以供社会公众公开获取。

在当今全媒体时代,个人也成为重要的信息提供者和发布者,个人借助博客、微信等网络平台向社会发布各类信息资源,这些信息被广泛收听、关注、转载、获取和利用。即使个人并非广泛意义上的信息获取权义务主体,但个人信息对权利主体信息获取权的实现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2.2 依获取范围的信息资源分类

依获取范围为分类标准,信息资源可分为公开信息、半公开信息和非公开信息。公开信息是指能够通过公共渠道获得的信息资源。公开信息资源通过公开渠道发布,可被充分共享和利用,一般而言,公开信息的数量是庞大的,如公开出版的信息、通过公共传媒发布的信息、公用网络上发布的信息等,这类信息在一定程度上能被最广泛的权利主体无障碍地获取。

半公开信息是指不面向全社会发布,但能在限定范围内实现获取的信息,如内部信息和灰色出版物等。半公开信息是重要的信息资源,但其只能在一定范围内传播和获取,因此半公开信息是有限的信息获取权客体。

非公开信息如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作为信息公开的例外,这类信息资源被特定人所持有,需采取必要的保密手段以防止信息的泄露、传播或获取。一般而言,非公开信息是信息获取权客体的排除对象。

2.3 依获取成本的信息资源分类

依获取时是否需要付费为分类标准,信息资源分为公益信息与商业信息。信息获取权作为社会公共利益相关的基本权利,免费提供信息资源是政府部门和公益性服务机构的义务。随着网络技术的发展,免费获取网络信息成了网民的消费习惯。一部分信息资源作为公共物品被免费获取,而另一部分信息资源却被商业化利用,信息资源是信息社会的主要财产,蕴含着巨大的商业效益和市场开发价值,获取时需付费的商业信息也是重要的信息存在形态。

3 信息获取权客体的特征

3.1 信息资源具有公共性

信息资源具有典型的公共物品属性。公共物品是指这样一种物品,“每个人对这种物品的消费不需要从其他人对它的消费中扣除”,换言之,一个人对它的消费不会导致别人对该物品消费的减少。根据经济学理论分析,公共物品具有两种基本的特性:非排他性和使用或消费的共同性。非排他性,指只要由人供给某一物品,任何人都可以从该物品中受益,而不会被排除在外。使用或消费的共同性意味着,个人使用或享用一项物品并不阻止其他人的使用,尽管它被一个人使用了,其他人依然可以使用,且量不少,质也不变。[5]

信息资源具有公共物品的属性,但不是所有的信息资源都属于公共物品。只有那些与社会公共事务有关的信息才属于公共物品的范畴。如法律制度、法规规章、公共政策等公共信息以及其他公益性信息资源。这些公共信息是政府在履行公共管理职能或者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制作、形成、获得或掌握的信息,通常是由政府利用公共财政来组织生产、提供或收集、保存的,因此它们理应属于公共物品的范畴。另外有一些信息资源,虽然同样具有信息资源的一般特征,但是被排除在公共物品之外,如国有机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方面的信息。对于这类信息,不公开更加符合国家和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因此这类信息只为特定的部门或个人所掌握,而不能向广大社会公众充分公开。

设立公众信息获取权是信息资源公共性的内在要求。信息资源作为一种公共物品,应该被广大民众所了解、知晓和获取。缺少某些信息可能造成社会公众在生产生活中的诸多不便,以及人们在社会中行为选择的失败,尤其是在现代信息社会,人们对信息的依赖程度越来越高。因此信息资源的公共性要求设立公众信息获取权。为社会提供及时、准确、透明的信息是政府的一项重要职责。政府应该及时提供必要的信息,降低组织或个人获得相关信息的费用,使公众的知情权得到充分保障。同时,设立公众信息获取权也是防止信息垄断、制约信息寻租、促进社会发展的重要举措。

3.2 信息资源具有可再生性

信息是一种再生性资源,这种资源具有可反复利用性。信息能够同时为众多的使用者所共有。信息资源的这一特征与材料和能源有着根本不同。材料和能源的利用表现为占有和消耗。当材料或能源数量一定时,各利用者在资源利用上总是存在着明显的竞争关系。信息资源的利用不存在上述的竞争关系,可以在同等环境条件下共享某信息资源。从整个社会来看,信息资源的利用不会导致信息资源的损耗、反而增加了增值的可能性。因此,信息的价值体现在传播、扩散与利用,而不是对信息的垄断与控制。

信息资源是一种再生性资源,它的开发利用有其自身的特殊规律。[6]信息资源在传递和交流过程中具有无损耗性的增值性。信息资源的开发利用不仅不会造成损耗,而是在开发利用中创造出新的信息,它具有扩充和再生的特性。信息资源被界定为公共物品,能够被社会成员共享,成为信息获取权的客体,正是因为信息资源的这一特性决定的。

3.3 信息资源具有时效性

信息资源是有生命周期的。在生命周期内,信息资源是有效的,而超出生命周期的信息资源则是无效的,这就是信息资源的时效性。信息资源比其他任何资源都更具有时效性。一条及时的信息可能价值连城,一条过时的信息则可能分文不值。一旦超过一定期限,信息的效用就会减少,甚至丧失。因此利用信息的速度和效益成正比,速度越快效益越好。例如在激烈的市场竞争过程中,谁先准确地把握了市场信息,了解了消费者的需求,那么谁就掌握了主动权。所以信息资源的时效性表现为开发、利用它的时机性。这就要求信息资源的利用者要善于把握时机,只有时机适宜,信息资源才能发挥效益。

信息资源具有时效性,信息获取权设立的目标之一就是使信息资源能及时地为社会公众所获取,而信息提供者对公众信息获取权的满足不仅仅在于信息内容的公开,更重要的是公开的及时性。

3.4 信息资源具有价值性

价值性是指具有满足人的物质、文化等各种需要的属性,或者说对主体而言,其具有积极性和有用性。对人类而言,信息资源能满足人们生存和发展的需要,具有价值性。信息资源的价值,是指信息资源具有减少不确定性的作用。信息资源的价值是多方面的,既包括经济价值和社会价值,也包括文化价值和科技价值。信息作为一种最活跃、最积极的要素,在社会生产生活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信息资源是政治民主的前提;是经济发展的保证;是文化繁荣的基石;是科技进步的源泉。

信息资源价值的实现,依赖于信息资源能被社会公众广泛获取。没有信息在社会中的传播与共享,信息资源的价值性只能停留在理想状态,只有被充分获取和利用,信息资源的价值才能真正实现。当社会上存在信息需求时,信息资源对需求者就具有特定的价值,当这些信息资源被需求者获取和利用,信息资源的特定价值才真正实现。信息资源价值总是和人的需要联系在一起的,而信息资源价值的实现程度则与信息获取程度密切相关。

信息资源与人们之间的价值关系是信息获取权设立的前提条件。只有通过法律对信息获取权的保障,信息资源对人的价值实现才有可能。社会公众获取权的实现,也是信息资源价值的体现。

3.5 信息资源具有稀缺性

稀缺性是指资源相对于人类的需要总是少于人们能免费或自由取用的情形。当今社会,信息的作用日益突出,信息成为社会发展所依赖的关键性资源。它与物质、能源相并列作为三大经济资源之一,相对于人们无限的需求来说必然具有稀缺性。[7]虽然信息资源具有使用上的公共性,但相对于信息需求而言,人们所实际拥有的信息总是有限的。当今信息时代,信息无处不在,似乎并不稀缺,而在特定的时空环境下,相对于特定的人而言,真正有用的信息总是稀缺的,人们的信息需求总是不能得到有效满足。受认识水平、加工能力、技术条件的限制,信息资源远不能满足实际需要。[8]

正是因为信息资源存在这一特性,才需要通过制度设计合理配置信息资源,使社会公众的信息需求得到最大限度的满足,使信息资源在利用中实现增值,从而尽可能地减少信息资源的稀缺。

4 结语

信息资源是权利主体信息获取权实现的基础要素,是权利主体利益的作用对象和依托。信息资源是一切社会生产、生活的基础,通过立法保护社会公众对信息资源的充分获取是信息社会发展的必然。只有通过信息资源的开发和利用,使其达到满足需求的目的,信息资源的价值才能得到充分发挥,才能保障社会公众在信息领域的利益。

(来稿时间:2014年4月)

1.(德)路德维希·费尔巴哈.费尔巴哈哲学著作选集(下卷).荣震华等,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84:30

2.鲁慧丽.法哲学视野下的权利客体新探.哈尔滨工业大学硕士论文,2006:1

3.卢明芳,秦素娥.政府信息资源用户类型分析.吉首大学学报(自然科学版),2009(1):125-128

4.张凯.信息资源管理.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05:265

5.(美)迈克尔·麦金尼斯.多中心体制与地方公共经济.毛寿龙,译.上海三联书店,2000

6.符福垣.信息资源学.北京:海洋出版社,1997:3

7.赵云志.正确认识信息资源的稀缺性.情报理论与实践,2000(3):182-184

8.乌家培等.信息经济学.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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