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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2013年我国图书馆知识自由研究综述

2015-02-13李亚设南开大学商学院信息管理系天津300000

图书馆 2015年1期
关键词:永福图书馆学权利

李亚设(南开大学商学院信息管理系 天津 300000)

2003-2013年我国图书馆知识自由研究综述

李亚设
(南开大学商学院信息管理系天津300000)

〔摘要〕文章回顾了2003年以来我国图书馆学者对知识自由理念的研究成果,从理论、制度和服务三个层面对图书馆知识自由的研究现状进行归纳和概述,认为我国图书馆知识自由的制度研究还不够完善,同时应加强对知识自由的实证研究。

〔关键词〕图书馆知识自由综述

知识自由理念是由美国图书馆协会(ALA)提出的职业信念。在我国图书馆界,最早出现“知识自由”一词是在1983年,是我国学者在介绍ALA颁布的奖项时提及的。[1]2000年,李国新在介绍日本的图书馆自由概念时涉及到了知识自由的内涵。[2]2003年,蒋永福首次明确地提及知识自由理念,并认为知识自由是图书馆的核心价值。[3]至此以后,对知识自由的研究在我国图书馆界掀起了一阵热潮。笔者在CNKI《中国期刊全文数据库》中,以“知识自由”为关键词进行检索,共检索出文献281篇,其中相关文献81篇。并以此为主要研究对象,从理论、制度和服务三个方面对近10年来我国知识自由研究作一综述。

1 理论层面的图书馆知识自由研究

谈论自由问题,总是难免涉及两方面的问题,即自由的合理性与自由的限度问题。谈论知识自由问题亦如此。概括而言,目前国内学者们研究图书馆知识自由,既有对知识自由合理性的发扬,又有对其局限性的批判。下文将从作为图书馆核心价值的知识自由(合理性)以及图书馆知识自由的限度两个方面来阐释。

1.1作为图书馆核心价值的知识自由

知识自由理念是图书馆用于指导自身行为的职业信念。其产生来源于美国图书馆协会反对审查制度的实践。1939年,John Steinbeck的小说《愤怒的葡萄》因其使用现实主义手法揭示了当时美国农民艰难的生存状态,引起了美国统治阶级的恐慌,导致此书被美国诸多州列为禁书,从而引发了普遍的审查制度。[4]然而ALA始终认为任何文献都应该自由地被人们使用,否则会侵犯公民基本的自由权利,并由此开始着手制定《图书馆权利法案》,作为图书馆保障公民知识自由权利的职业准则。

1.1.1知识自由的内涵。目前,学界对知识自由概念的定义基本趋向一致。ALA所界定的“知识自由”的内涵是:“人人享有不受限制地寻求与接收各种观点的信息的权利,应提供对各种思想所有表达的自由获取,从而发现某个问题、动机或运动的任何或所有方面;知识自由包括以下三个方面:知识持有的自由、知识接收的自由与知识发布(传播)的自由。”[5]IFLA/FAIFE(国际图联/信息自由获取和自由表达委员会)对知识自由的表述为:“知识自由是指人人享有的持有与表达意见、寻求与接收信息的权利。知识自由是民主的基础。知识自由是图书馆理念的核心。”[6]

蒋永福认为,知识自由是指知识的自由发表、自由接受、自由创造、自由组织和自由服务的状态。或者说,知识在公平、开放的环境中,无限制地发表、接受、创造、组织和服务的过程或状态。[7]这一定义得到了张靖[8]、沈光亮[9]、唐泽霜[10]、谢穗芬[11]等人的赞同。2012年,蒋永福提出了他对知识自由理念的进一步认识,认为,知识自由是指任何个人或组织应该享有的传播知识和接受知识的自由权利。传播知识的自由对应于表达自由的权利,接受知识的自由对应于获取知识并形成自己思想观点的自由权利。[12]

1.1.2知识自由是图书馆的核心价值。图书馆界对知识自由这一内涵的界定来源于对联合国《世界人权宣言》的承认。AlA对知识自由概念的表述与《世界人权宣言》中对公民思想自由权利的表述一致,该宣言第19条规定:“人人有权享有主张和发表意见的自由;此项权利包括持有主张而不受干涉的自由以及通过任何媒介、不论国界寻求、接收和传递消息和思想的自由”[13]。可以说,知识自由是西方图书馆界对思想自由权利在图书馆领域的表达。[14]知识自由是思想自由在图书馆领域中的特定表现。[15]

在前人的研究中,有许多学者将知识自由作为唯一的价值来看待,认为以知识自由为逻辑起点,能够推导出其他的价值。例如,蒋永福认为:知识自由居于最高层,最具有统摄性,维护公民的知识自由权利是现代图书馆制度的最高使命,而其他核心价值均可以看作是实现这一最高使命所需要的手段或要求。以知识自由为逻辑起点基本可以演绎出其他核心价值的意义。[16]王晓军认为:图书馆维护知识自由的核心价值是图书馆事业在社会进步的漫长征途中最重要最崇高的价值,在所有价值中处于引领地位,只有确认这一核心价值,其他价值的确认才有意义。[17]

1.2图书馆知识自由的限度

任何自由都不是绝对的,知识自由也是如此。[18]知识自由的实现必然要受到经济基础、政治制度、意识形态、文化传统等其他价值的限制。因为作为社会有机组成部分的图书馆本身也要受到社会因素的限制。图书馆是“社会的”而非“客观的”,要受到社会价值观念、文化传统、大众心理乃至社会体制的影响和制约,[19]因此,知识自由理念作为图书馆人的价值诉求,也必将受到多种因素的限制。我国学者对知识自由的限度研究主要集中于知识自由本土化问题研究以及知识自由与社会教育职责的冲突问题上。

1.2.1图书馆知识自由的本土化研究。我国学者对知识自由本土化问题的研究主要有以下三种观点:第一种观点[20]认为,图书馆对知识自由理想的追求必须结合社会发展的大趋势,以图书馆职业理想来定位知识自由也许更为妥当,更加便于社会的认同;第二种观点[21-22]认为,自由主义是知识自由的生长土壤,是知识自由理论的基础,脱离自由主义空谈知识自由是舍本逐末。第三种观点[23]认为,知识自由内在的合理性与合法性虽被我国图书馆界认同,但是基于理念产生的美国与我国的国家制度和文化的不同,应将知识自由的合理部分运用到我国的实践中,而将非合理的部分进行替换、改造,以实现中国的本土化改造。知识自由作为从西方引入的舶来品,其在我国本土的适用必然面临着与我国文化背景相融合的问题。也许我国根深蒂固的排斥自由的社会心理以及意识形态统治为主要形式的文化传统并不利于知识自由的发展,但我国于近年来颁布的一系列政策为知识自由理念的落实提供了可行性条件。2004年3月14日,在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加入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这一内容,表明了国家保障人权的态度。这一修订是对作为人权重要组成部分的思想自由的有力保障。党的十七大的召开,出台了一系列以保障公民文化权利为要旨的文化政策,为图书馆保障公民知识自由权利提供了现实保障。中国图书馆学会2005年峰会以“图书馆权利”为议题,把图书馆权利的实质纳入到知识自由中。同时,许多图书馆学期刊纷纷创办专栏,探讨知识自由相关议题。例如:《图书馆建设》创办“走向权利时代”专栏;《图书馆》创办“21世纪新图书馆运动”专栏等。[24]这些都为知识自由理念在我国的适用提供了必要的保障。

1.2.2知识自由与社会教育职责的冲突。我国最早关注知识自由与社会教育职责的矛盾问题的是邱五芳。2006年邱五芳发表的《知识自由与图书馆社会教育职责》[25]一文打破了知识自由在图书馆核心价值研究中的统领性地位,使人们对知识自由的认识不再是唯一的逻辑起点,而是图书馆众多核心价值中的一个组成部分。知识自由在图书馆核心价值中的地位也不再是唯一需要追求的目标,而是需要与其他价值目标和谐并进的核心价值之一。随后,刘兹恒、周佳贵[26]、沈光亮[27]、宋显彪[28]、王晓敏[29]、牟妍[30]等就知识自由与社会教育职责的关系作了一系列的研究。并有学者提出利用Wiki实现图书馆知识自由与社会教育职能的统一。[31]无论这种方式是否具有可行性,但是其对价值之间存在的异质性差异的认可是不争的事实。知识自由于社会职责之间的关系问题一直是图书馆界争论的焦点,并且这种争论在社会中也同样引起了广泛的讨论。2013年网络上发生的“人有好恶,书无好坏”争论是近年来针对图书馆社会教育责任与知识自由冲突的讨论引起强烈反响的事件。事件发生后,图书馆和其他各界学者纷纷参与,探讨图书馆应以社会教育职责为重,还是应以保障公民的知识自由权利为重的问题。最终,争论者尚未达成一致结果。总之,我国学者对知识自由与社会教育职责何者优先的问题的讨论仍在继续。

对于图书馆是否应该限制儿童上网问题也属于此一矛盾范畴。网络信息的良莠不齐会对儿童产生不良影响,基于这一观点,学者们针对是否应该为儿童平等地提供文献的问题产生了讨论。宋显彪认为, 对未成年人,图书馆应根据相应的管理规定和未成年人的生理和心理特点制定合理的分级服务标准,在服务的过程中作出必要的限定。例如:不提供某些文献;或者不能访问某些网站;或者限定使用网络的时间等等。[32]蒋永福先生认为,图书馆界早有共识,未成年读者对读物的选择权归未成年读者自己及其监护人所有,图书馆对未成年读者的读物选择行为不加干预。[33]夏凡认为,对儿童应提供平等的图书使用权,并列举了纽约州立图书馆青少年服务中的规定,其中有一条“儿童可使用图书馆所有的资料,而且图书馆可以为儿童办理跨馆服务”[34]。刘懿在介绍托马斯·杰斐逊的知识自由哲学理念时,提到美国图书馆史学家詹姆斯·卡华西拉斯对其的理解,他认为即使对一个孩子而言,也不能拒绝她接触资料,馆长深知,一些仅仅有利于成年人的资料肯定不适合用于年幼者心灵的,无论如何,让仅仅适用成年人的资料成为拒绝儿童使用的理由,事实上是歧视,是对儿童权利的违背。[35]由此可知,我国图书馆界对儿童上网问题的讨论还未达成普遍共识。

2 制度层面的图书馆知识自由研究

任何理念的提出都要通过制度这一中介在实践中得到落实,否则,再好的理念都是空中楼阁。正如蒋永福所说:“制度是精神的体现,也是精神的载体。一种职业精神若想扎根于职业实践之中,仅靠职业人员的自觉意识是不够的。必须把这种职业精神制度化,以制度的力量贯彻职业精神,以制度的力量规范职业行为,否则再好的职业精神也只能流于形式。”[36]蒋永福看到了制度对图书馆职业的重要性,并因此提出了制度图书馆学,随后发表了一系列的论文,表明了图书馆是保障公民知识自由权利的制度安排。[37]这一观点得到了李国新、范并思、于良芝等的赞同。总之,良好的制度保障始终是图书馆事业发展的根本要素,知识自由理念若想真正落实于实践,必须依靠完善的制度来实现。近年来,我国学者对这一方面的内容也作了许多研究,下文将从国外图书馆制度研究和国内图书馆制度研究两个方面来介绍。

2.1国外知识自由相关政策研究

目前,国际上有60多个国家颁布了250余部图书馆法律法规,[38]有34个国家或地区颁布了图书馆员职业道德规范,其中22个国家的图书馆员职业道德准则表示不因文献资源所表述的观点具有争议或者可能不被某些个人或组织接受而放弃对文献资料的提供。[39]

我国学者对国外知识自由政策的研究主要集中于对ALA及IFLA政策的阐释。最先涉及国外图书馆知识自由政策的文章是胡秋玲于2003年翻译的IFLA颁布的三个政策,[40]随后赵俊玲、陈兰杰对IFLA的《IFLA因特网宣言》[41]进行了解读,这是我国图书馆界对IFLA相关宣言的首次阐释。张靖自2004年开始,先后对ALA及IFLA颁布的知识自由相关政策、声明作了系统的介绍和分析。[42-46]黄彩容于2010年对张靖发表的IFLA世界报告进行了进一步的扩充,增加了2004-2007年的内容。[47]随后,黄彩容的《推动世界知识自由进展——FAIFE委员会12年发展历程回顾》一文,全面梳理了FAIFE12年来所进行的维护知识自由的活动和颁布的政策文件,并进行了相关述评。[48]石慧在比较了中美知识自由相关政策的基础上提出,我国图书馆知识自由政策还很不完善,在建设具有我国特色的图书馆知识自由政策体系过程中,有必要借鉴美国的知识自由政策,以此作为“他者”经验。[49]由此可见,我国学者对国外知识自由政策的研究已经取得了一定的成绩。对国外相关政策的阐释有利于对知识自由内涵的理解,并对我国相关的政策制定有借鉴作用。

2.2国内知识自由相关政策研究

我国目前还没有专门针对保护知识自由的立法,对知识自由的保护多从与教育、文化相关的法律中体现出来。在图书馆界,只是在中国行业规范和地方图书馆法规或行政规章中部分体现了知识自由。其中,行业政策有:《图书馆服务宣言》(2008)(通过“读者权利”、“平等服务”等条款表达图书馆界维护知识自由的理念)、《普通高等学校图书馆规程(修订)》(2002)、《中国图书馆员职业道德准则(试行)》(2002)、《中国大学图书馆馆长论坛:图书馆合作与信息资源共享武汉宣言》(2005)。另外,我国有10个省的地方性法规中体现了知识自由。[50]

3 服务层面的图书馆知识自由研究

任何理念的价值都必将在服务中体现,否则理念就没有其存在的必要。图书馆服务既是图书馆理念产生的源泉,又是图书馆理念发挥现实作用的场所。现实层面的知识自由主要包括反对审查制度和保护读者隐私两个方面,下文将从这两个层面入手讨论图书馆服务中体现的知识自由理念。

3.1反对审查制度

知识自由理念一开始便是伴随着审查制度的出现而提出的,因此对知识自由的诉求与对审查制度的排斥相伴而生。对图书馆而言,审查主要分为获取信息和提供信息两种,也就是收集资料时的审查和提供资料时的审查。李国新认为检查主要包括三种形式:(1)直接的检查,依靠权力对图书资料进行限制;(2)与检查具有同样结果的行为,使图书馆受“个人、团体、组织”等价值观念的干涉;(3)图书馆员压力下的自我限制,主要表现为因对权力的畏惧而进行的限制。其中第三种情况在图书馆中最为普遍。[51]蒋永福与王宏义认为:这里的审查是指公共权力部门或其他组织、个人(包括图书馆人自己)对文献内容的审查或对读者阅读记录的检查等行为。图书馆反对检查,并不意味着反对公共权力部门维护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的行为,图书馆所反对的是那些侵犯公民合法权利的、出于部门或个人利益的、非授权、非程序性的检查。[52]李京认为:在图书馆学范畴,审查制度通常是指政府机构、宗教团体、民间社团以及社会上一些个人,基于国家安全与公共道德的主观认定,对一般民众在信息获取、阅读及视听等各方面加以限制的行为。[53]

审查是与公民知识自由权利相悖的行为,应该通过法律的形式予以规范。对此,我国法律中还没有明确的条文规定。我国图书馆学者在研究了国外相关政策的基础上提出一些应该限制提供的范围,在这个范围以外的文献,都应该被自由地提供和获取。李国新认为“依据国际惯例并考虑到中国的实际,下列资料应该属于限制提供的范畴:违反现行宪法与法律的资料;涉及国家安全和国家秘密的资料;业已成为文物的资料的原件;侵犯人权和个人隐私的资料;被法律判定为淫秽出版物的资料;捐赠和托管的资料中,捐赠者或委托者拒绝公开的非公开出版的资料。”[54]

总之,图书馆应反对任何形式的审查,图书馆员在工作中应避免夹杂个人兴趣、观点和信仰,对社会问题保持中立态度。[55]图书馆员提供服务时,遇到非法审查的行为,应依据相关法律条文予以制止,这就需要图书馆学会等相关组织制定相关的声明、宣言来保护图书馆员的权利,使他们在面临困难时有章可循。

3.2保护读者隐私

保护读者的隐私权是实现公民知识自由权利的前提条件,罗曼认为:美国图书馆对用户的隐私保护就根植于图书馆界的职业精神——知识自由,[56]也就是说,图书馆界对用户隐私权的保护离不开对知识自由的追求,知识自由与隐私权密不可分。

图书馆对用户隐私权的保护主要集中于对用户在利用图书馆的过程中所产生的信息的保护,例如:读者的注册信息、阅读记录、互联网使用记录等信息。通过对这些信息进行加工分析后可获得一个人的爱好、兴趣、价值偏好等隐私信息,严重侵犯了读者的隐私权,使读者因为惧怕信息泄露而不敢使用图书馆。尤其是信息技术的发展增加了图书馆的信息服务功能,对用户使用互联网所残余的信息、网络注册信息等很容易因不能及时删除而泄露。图书馆利用信息技术为用户提供的个性化服务在方便了读者的同时也增加了隐私泄露的隐患,由于用户需要提供自身的兴趣、研究方向、专业等信息,使更多的用户信息暴露于网络之中,因此,无论是用户从图书馆网站选择自己所需信息的行为,还是图书馆根据用户的个性特征提供相应信息服务的过程,都不可避免地涉及到用户的隐私权问题。[57]由此可见,用户由于对图书馆的不信任而不能自由地利用图书馆资源将对知识自由获取产生严重的影响。

4  结语

总体看来,在理论研究层面,学者们对知识自由的概念已有基本一致的表述,但对于知识自由在我国图书馆核心价值中的地位表述并不一致。在制度研究层面,我国学者对国外知识自由相关制度作了一系列系统的整理和分析,这对于我国借鉴国外先进制度有很好的作用。然而,学者们对国内相关政策的研究并不理想。如何将知识自由理念真正落实于制度,是图书馆界需要进一步探讨的问题。另外,应增加对知识自由的实证研究。目前,研究者们对知识自由的讨论多限于理论层面,而对实际中知识自由的实现状况了解并不充分,这样会出现理论与实际脱离的现象,导致理论成为不能落实的空中楼阁,而不能对实践产生指导作用。

目前,还有许多图书馆学人不了解、不熟悉甚至不知道知识自由理念,[58]这说明对知识自由的研究远不够完善。图书馆在研究知识自由理念的同时,更要注意把学术与教育、图书馆实践结合起来,真正做到将理论落实于实践,通过教育培养具有现代化图书馆职业精神的工作者,才能真正建立现代化的图书馆,才能为读者提供更好的服务,从而改变将图书馆这样一个伟大的作品交给二流乐队来演奏[59]的现状。

(来稿时间:2014年7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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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G250

〔作者简介〕李亚设,女,南开大学商学院信息管理系博士研究生。

Overview of Library Intellectual Freedom Research of Our Country from the Year of 2003 to 2013

Li Yashe
( Information Management Department of Business School of Nankai University )

〔Abstract 〕This paper reviews the research achievements of our scholars made on library intellectual freedom since 2003 and summarizes the research situation from aspects of theory, system and service. The system of library intellectual freedom is still not perfect, and the empirical research of intellectual freedom should be strengthened.

〔Key words 〕LibraryIntellectual freedomOvervie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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