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沃特金斯对西方法治传统的历史探索*

2015-02-12石敦国

云南行政学院学报 2015年4期
关键词:公意宪政法治

石敦国

(燕山大学文法学院,河北秦皇岛市,066004)

沃特金斯对西方法治传统的历史探索*

石敦国

(燕山大学文法学院,河北秦皇岛市,066004)

弗雷德里克·沃特金斯(FrederickWatkins)认为,法律具有最高的权威性,社会与政府的二元主义,从而社会对政府权力的有效制约是实现法治的前提条件。古希腊和古罗马都因为法治而盛极一时,但是也因为法治不完善不稳定而不可避免地衰落了。西方的法治传统是在中古时期最终建立起来的。教会在精神和伦理方面的统治地位不仅为法律的权威性奠定了基础,而且能够对官僚体系的世俗权力形成有效的制约。近代的自然法观念、公意理论和启蒙哲学思想为现代法治提供了思想资源。宪政民主制度能够整合社会力量与政府相抗衡,防止官僚体系的专制独裁和极权统治,实现“法律之下的自由”的理想。

二元主义;宪政民主;法律;法治

自由主义是西方世界的主流政治意识形态,当代西方主要的政治社会理论都是围绕自由主义展开的。美国当代政治理论家弗雷德里克·沃特金斯不是把自由主义局限在政治、经济和文化等某个特定的方面,而是把整个西方文明都归结为自由主义;不是把自由主义看作西方文明的阶段性特征,而是把自由主义看作自古希腊以来西方文明发展的主要线索和历史趋向。沃特金斯尤其把法治看作是自由主义的核心,甚至把自由主义归结为法治。他在其代表作《西方政治传统》中对西方法治传统作了思想史和政治史的阐述。在沃特金斯看来,法治要求法律具有最高的权威性,官僚体系的权力受到法律的制约,通过“法律之下的权力”实现“法律之下的自由”。法治不仅是西方政治传统的核心,也是推动西方政治不断发展的强大动力。

一、西方法治的古典和中古形态

沃特金斯认为,世界上大多数地区都存在过原始法治,即部落或村落社会的长老运用习惯法对一切事务进行裁决,人们也因为对习惯法的权威保持绝对尊重而团结在一起。但是在世界上的大多数地区,原始法治总是随着文明的进步而衰微。古希腊和古罗马却是一个例外。在古希腊,法律被认为是团结城邦社会的唯一力量。古希腊人总是把主要精力放在立法和司法上,伯里克利时代的雅典人大部分时间都参加立法大会和公民陪审团的工作,而不是官僚体系的构建和管理。“他们相信法律是团结人心的最基本纽带,因此他们无法满足于纯专断权威的行使。政府官员和普通公民的权责都由法律条文来界定。”[1](P6)法律是社会团结的基础,法律规定政府官员和公民的权责,法律的权威得到尊重,公民有权根据法律反对政府官员的专断行为,这就是法治。“结果是赋予一般人相当大的自由和权责范围。在法律定下的已知与可预测的范围内,所有公民都可以自由地追求自己心目中的幸福生活,而不必顾忌统治者的个人意愿。”[1](P6)这是古希腊人引以为荣的公民自由,即“法律之下的自由”。

沃特金斯认为,法治的前提条件是为法律的权威寻找一个可靠的基础。在古希腊为法律的权威性提供基础的首先是宗教的力量,法律被认为是神意的体现,服从法律完全是一种宗教义务。随着文明的进展,古老的宗教逐渐衰落,代之而起的是自然法则观念,这是随着自然科学的兴起而产生的观念。与其说整个希腊是团结在共同遵守的法律之下,不如说是团结在由宗教和自然科学提供的规则共识之下。

但是,古希腊的法治存在着三个方面的缺陷。第一,公民自由仅仅限于城邦内部,而没有扩展到国际社会。一方面,城邦的殖民地人民没有任何公民权,另一方面,城邦之间也没有在正当规则基础上的团结,只有在武力基础上的征服和霸权。结果是城邦之间的战争耗尽了希腊的物质和精神力量。第二,由于没有形成公民和政府之间稳定和均势的二元结构,所以政府的权力得不到限制。利益集团操控立法,以及无休止的冲突和内战,导致了城邦文明的崩溃。第三,古希腊政治的非专业性,即没有发展出专业的法律阶层,也是贯彻法治原则从而实现法律之下的自由的障碍。所以在沃特金斯看来,古希腊的法治只有开拓之功,并没有形成稳定而持久的法治。

罗马则成功地克服了古希腊法治的局限性。首先,罗马的公民权和法律制度不是仅仅限于一个狭隘的疆界内,分属罗马的部族和殖民地的人都享有公民权,这使得散处各地的人能够团结在一个共同的法律制度和法治国家之内,这使得罗马迅速扩张为一个帝国。其次,罗马人建立了一种均衡的宪政制度,用以协调贵族和平民的利益,为消除阶级界限,达到社会和谐奠定了制度基础。这种宪政制度成为近代以来西方宪政理论的重要历史渊源。第三,罗马的法学家阶层出色的体系化工作,使得罗马法在法律技术上达到了相当完备的程度。罗马法学家利用斯多葛学派的自然法学说,把法律的权威性建立在广泛的正义共识的基础上,为罗马的法治奠定了稳定的基础。

罗马通过成功的法治实践,实现了“法律之下的自由”的理想,达到了空前的帝国繁荣,后人称之为“黄金时代”。但是,罗马法治依然存在一个根本性的缺陷,那就是缺乏对官僚体系的法律约束。虽然帝国范围内人人都被赋予了公民权,但是却没有有效的途径实现公民权。就是说,没有一个在公意基础上把全体公民组织起来的途径和机制,就不能形成与皇帝及其官僚体系相抗衡的力量,官僚体系的权力不能得到有效的制约。与希腊社会一样,这种一元社会结构中的法治必然要以失败告终。

在沃特金斯看来,中古时期基督教的兴起把西方法治传统推进到一个新的阶段,因为基督教会与世俗的官僚政治相对立,形成了作为法治的基本条件的二元社会结构。沃特金斯把基督教和其他世界性的一神教尤其是佛教进行了对比。佛教否认人类世俗历史的意义,把世俗世界的意志和欲望看作是一切苦难的根源,只有神秘冥想的生活才是有意义的。人们对自己的世俗命运无法控制,只能采取听天由命的态度。佛教的这种世界观和历史观的结果是对于世俗帝国的官僚统治只有服从而不能控制。这是东方专制主义和极权主义得以盛行的根本原因。基督教的原则却不同,它对世俗历史生活不是持完全否定的态度,认为世俗生活是通往天国的途径,从而形成了世俗与天国、此生与来世之间的紧张关系。这种紧张关系导致了教会与国家的二元对立,形成了“凯撒的归凯撒,上帝的归上帝”的格局,使得对世俗政治权力的制约成为可能。

二元社会结构成为了中古时期西方政治生活的基础。每个人生来就分属于两个不同的社会。世俗国家的功能是利用强制力量维护社会的正常秩序。但是教会拥有无可置疑的精神和道德权威,决定人类存在的终极目的并指导国家的活动。沃特金斯说:“中古的人民相信,国家本身并不是道德目的,而是必须受社会大众良心指导与控制的行政机构。”[1](P42)“当时,即使最强大的世俗统治者也只能对其封建属国实行有限度、不稳定的控制,但是,教皇却成了近代第一个伟大官僚体系的主人。”[1](P40)这种社会与政府的二元结构,社会被赋予至上的道德权威,并通过教会这种形式把个人组织起来,以便对政府的权力加以约束,把政府的权力限制在法律的范围内,确保了“法律之下的自由”理想的实现,标志着法治传统乃至于西方文明的确立。

虽然中古时期通过教会与国家的对立超越了古典时期的法治,实现了西方政治中的法治理想,但是,正如人的灵魂与肉体、此生与来世、世俗与天国之间的紧张关系一样,教会与国家的紧张关系实际上很难达到法治所要求的二元均衡。事实上,强大的教会的权力得不到有效的制约,它本身又构成一种专制权力,挑起宗教冲突,发动宗教战争。所以在沃特金斯看来,这种建立在不平衡的二元结构基础上的法治仍然是危险的。

二、现代法治的思想资源

16、17世纪是西方历史的转折点,西方历史从此开始了世俗化进程。中古时期的宗教冲突和宗教战争以及教会组织本身的极端腐败,使得人们把宗教狂热看作是不可忍受的罪恶,教会失去了自己的政治声望,人们盼望绝对主义国家的出现。威斯特伐利亚公约确定了主权在于国家的原则,官僚体系也在17世纪末得以形成。文艺复兴的人文主义逐渐取代了中古时期的宗教信仰。马基雅维利和霍布斯认为国家不受道德和法律的约束,论证了绝对主义国家的合理性。沃特金斯认为,随着宗教的衰落而来的国家绝对主义对西方的法治传统构成了严重的威胁。在世俗化条件下重建法治传统是16世纪以来西方政治的主要任务。近代以来的主流政治理论就是围绕法治的世俗化重建而展开的,而宪政民主制度就是世俗化法治的实践形式。

现代的世俗化法治的重建应当从两方面进行。第一,宗教衰落后如何达到精神与道德的统一和社会整合,从而把法律建立在精神与道德共识之上,确保法律的权威性。因为只有道德共识基础上的社会整合才能形成与官僚体系相抗衡的力量,才能把官僚体系的权力约束在法律的范围内,确保人们的自由。第二,建立一种能够代表社会的普遍利益,能够把社会力量联合起来约束官僚体系的组织,中古时期的教会就是这样的组织,维持社会的二元结构,防止一元主义政治。在沃特金斯看来,自然法观念、公意理论和启蒙哲学思想为现代法治的重建提供了理论资源。

沃特金斯认为,直到18世纪仍然在政治思想界盛行的自然法观念,体现了从神学政治理论到人学政治理论的转变,道德和法律的基础从宗教信仰转向了人的理性共识,道德和法律不再被认为是源于上帝的神圣秩序,而是理性的人们之间的自然秩序。当政治、法和道德与宗教分离之后,其权威基础就不得不借助于古典时期的自然观念。天启观念退出所留下的精神空白由自然观念来填补,宗教纷争所造成的精神和社会混乱由自然观念来统一和整合。格老秀斯、普芬道夫、洛克、孟德斯鸠等政治思想家是自然秩序和自然法理论的主要代表。即使是国家绝对主义者霍布斯,也是借助于自然法观念来达到社会整合的目的的。自然法观念不仅能够实现道德和正义共识基础上的社会整合,以便形成与政府相抗衡的社会力量,而且能够限制和规范政府的权力从而保障人们的自由。自然法理论要求政治秩序必须符合自然秩序,符合自然法的政府权力才是正当的权力,自然权利不仅能够制约政府的权力,而且,自然权利是政府的目的。

在沃特金斯看来,现代法治的另一个基础是以共同利益为基础的公意。卢梭无疑是公意理论最重要的阐释者。沃特金斯说:“卢梭的整个政治理论架构都建立在公意的概念上,认为公意是唯一可以接受的社会生活的基础。”[1](P72)在中世纪,上帝的意志作为道德和法律的基础,使得道德和法律具有无上的权威性,实现了精神统一和社会整合,并能够对政府官僚体系形成有效的制约。在卢梭看来,只有公意才能为世俗化的法治奠定基础,达到世俗层面的社会整合和精神统一。首先,法律是公意的体现,或者说公意就是法律。只有公意能够把社会联合为一个道德共同体,使得法律具有最高的权威性,对官僚体系的权力形成有效的约束,实现“法律之下的自由”的理想。其次,公意是政府权力合法性的来源。“除非政府的行为与公意相符,否则,便是不合法。”[1](P71)第三,公意能够确保公民共同体与政府官僚体系这个二元结构的力量均衡,维持二元主义政治。在卢梭那里,以公意为基础的公民共同体的主要职能是制定普遍性的规范,监督政府执行法律,而且有权解散政府。沃特金斯说:“卢梭相信,正确的政治观念有赖政府与社会的绝对二元体制的维持。”[1](P77)

沃特金斯认为,卢梭的的政治思想存在着许多根本的混乱和缺陷。卢梭坚持个别意志和公意的差别和对立,这实际上就排除了在多元主义社会中达成公意的可能性,从而排除了形成道德共识和进行社会整合以便与官僚体系相抗衡的可能性;卢梭认为公意不能被代理,而需由群众自己表达,这就把西方现代政治中的代议民主制排除了。但是,“不管卢梭本人从公意观念中得出的是什么结论,这一观念却仍然是自由主义的灵感之源。”[1](P84)卢梭的公意理论是西方现代世俗化法治最重要的思想资源之一。

沃特金斯充分肯定中产阶级对西方现代法治的贡献,他把中产阶级的觉醒看作是“近代自由主义史上第一个伟大的里程碑。”[1](P90)因为,“他们把可与中古教会所产生之压力相比的(经过组织的)社会压力加于国家之上。他们的活力与奉献使首次纯以世俗基础重建西方文明的二元传统的企图获得成功。”[1](P90)无论是在知性生活还是在经济生活中,中产阶级都形成了自己独立的社会组织,与占人口大多数的农民阶级相比,中产阶级在社会生活中扮演越来越重要的角色。在经济方面,自由市场为中产阶级提供了一个可以与国家保持均衡对立的社会组织,这是现代法治的社会经济基础。18世纪的经济学认为,在没有政府干涉的条件下,自由市场可以达到利益之自然和谐。

更为重要的是,伴随着中产阶级的经济社会发展而来的思想文化成就,即启蒙运动所提倡和传播的思想观念,为现代法治提供了重要的思想理论资源。基督教宣扬人类的幸福不在尘世而在天堂、不在此生而在来世,启蒙哲学则坚持人类有可能获得世俗的幸福的信念;基督教强调启示的重要性,启蒙哲学则相信人类可以凭借理性来克服无知并解决人类的生存问题;基督教相信基督再度降临,所有世俗的苦难将要终结,启蒙哲学则宣扬人类不断进步的信念;启蒙哲学认为个人有权利追求自己的合理利益,这种个人主义可以维持个人与国家的二元平衡。

启蒙运动不仅加速宗教的衰落和世俗化的历史进程,而且把西方法治建立在新的历史观、人性观和社会观的基础上。这些观念包括:世俗历史趋向于完美与和谐,这是进步主义;人在自然秩序中遵守自然法,并享有自然权利,这是自然主义;追求自己的个人利益是合理的,这是个人主义;理性代替宗教信仰成为道德共识的基础,不仅有利于精神统一和社会整合,而且能够确保法律的权威性,这是理性主义;追求个人利益同时也促进他人利益和社会利益,这是和谐主义。进步主义、自然主义、个人主义、理性主义和和谐主义等思想观念就是启蒙运动为现代世俗化的法治提供的精神资源。

三、宪政民主:西方现代法治的实践形式

沃特金斯认为,反对封建贵族并为资本主义的发展开辟自由市场的需要,使得中产阶级在相当一个时期与绝对主义国家结合在一起。这是因为,“当时他们的兴趣乃在于增进,而非削弱国家的权威,就他们而言,最重要的问题莫过于尽速彻底解放知识与经济市场,使其不受传统制度之束缚。”[1](P114)即使不是绝对主义国家,至少也是开明专制制度,一度成为最受欢迎的制度,因为中产阶级的利益和18世纪君主的利益是一致的。这种绝对主义国家和君主专制可以被看作是西方法治传统的中断,也可以被看做是为西方法治的现代形式———宪政民主制度准备条件。

美国革命和法国革命直接推动了政治民主化的进程。中产阶级意识到,只有得到其他社群成员的支持,革命才能取得胜利,因此,革命者必须诉诸主权在民的原则。自然权利必须超出中产阶级狭隘的范围,才能成为联合社会各阶层民众的精神和道德共识,形成强大的革命力量。拥有理性与美德的不仅仅是早先觉醒起来的中产阶级,而且包括一般平民。最开明的政府形式是民主制,而不是绝对君主制。

但是,中产阶级的利益与任何绝对主义国家都是无法相容的。他们对一切政治权力都保持着一定的警惕性,既反对绝对君主制,也提防绝对民主制,二者与法治都是不相容的。在绝对君主制被推翻之后,绝对民主制成为法治的最大威胁。在美国,汉密尔顿等人深信人民是一头巨兽,必须限制民主政治的权力,使多数人不得不考虑少数中产阶级的利益。于是,建立宪政政府成为他们唯一的选择。他们把间接选举和直接选举结合起来,以便削弱民主的力量;按照洛克和孟德斯鸠的分权学说,实行严格的分权制衡制度,使联邦政府不至于落入绝对多数的统治之下。在法国,经过了拿破仑的开明君主制之后,他们对专制主义始终怀有戒心。他们也找到了宪政民主这种政治架构,用分权制度协调中产阶级和其他阶层的利益。

在沃特金斯看来,虽然宪政民主制度作为现代法治的实践形式是适当的,其目标也是对国家权力进行限制和约束,以实现“法律之下的自由”的理想,但是在这一点上却不如中古时期基督教会做得成功,因为基督教会有能力动员整个基督教社群的力量来对抗世俗的国家权力,而宪政民主制度所关注的却仍然是狭隘的中产阶级的权利和利益。沃特金斯说:“启蒙运动的理念虽然宣称是为了全人类,但基本上所表达的却是特殊阶级的利益,而非公意。宪政政府的运作只要还受这些理念的束缚,我们便永远没有机会使国会变成制衡官僚权力的有效力量。”[1](P132)

就是说,作为西方法治的现代形式的宪政民主制度要获得成功,就要求国会成为整个社会的代言人,以便达到整个社会的道德共识和精神统一,树立法律的最高权威性,建立社会与政府之间稳定和均势的二元结构。在沃特金斯看来,虽然最初只是代表特殊利益,并且主要是协调统治阶级利益的宪政民主制度,只能在极其狭隘的意义上实现有限的法治,但是宪政民主却成功地延续了政府与社会的二元主义传统,为西方现代法治的发展提供了基本的原则和制度框架。

沃特金斯认为,现代法治的发展得益于都市无产阶级的觉醒。无产阶级是近代以来工厂制度的产物。工厂制度不仅造成了无产阶级的经济贫困,而且造成了工人阶级的社会解体,因为劳动力市场的运作使工人离开了以前的地方组织、职业组织和家庭。工业主义和自由市场制度与无产阶级的要求是不一致的,所以,无产阶级不能诉诸法治的近代思想资源,包括自然主义、理性主义、人道主义等,来为自己的利益要求进行理论的阐释和辩护,达到无产阶级的团结。在理论上代表无产阶级利益的是傅里叶、欧文的空想社会主义和马克思主义即革命的社会主义。在沃特金斯看来,无产阶级及其利益要求并不是对法治的威胁,反而是现代法治得以实现的基本力量,因为只有联合占人口绝大多数的无产阶级,才能真正形成稳定而均势的二元结构,才能制约官僚体系的权力并把它限制在法律的范围之内。无产阶级的觉醒不会威胁到宪政民主制度的基本框架,反而能够消除宪政民主制度的阶级狭隘性,发挥其协调和整合功能。

因此,宪政民主制度应当从狭隘的中产阶级的阶级制度转变为整个社会的政治协商制度,不能只是着眼于中产阶级的阶级利益,而应当促进人类的整体福利。只有在宪政民主制度的基本框架内成功地协调中产阶级、无产阶级和其他阶层的利益,达到整个社会的联合以便有效地制约官僚体系的权力,才能延续西方的法治传统。沃特金斯认为,宪政民主制度的运作使得人们逐渐习惯于阶级利益之间的协调,并获得了协调阶级利益的艺术。从制度层面看,议会制度越来越被认为是代表整体利益,宪政过程能够节制阶级极端思想,达到社会各个阶级和阶层的整合。

沃特金斯认为,要使相互竞争的阶级和社群在宪政民主制度的构架下达成妥协和让步,首先就要确保每个群体在国家政策制定过程中都有平等而有效的发言权,这就要求每个群体的成员具有平等的政治身份地位和政治参与权。其次,宪政民主制度的有效性还取决于政治道德体系的构建。群体成员除了那种狭隘的阶级权利和个人权利意识之外,还要体认到自由讨论和妥协的道德价值,应当对自身的权利有所约束,不能侵害他人的利益。只要克服了阶级狭隘性,各个阶级和阶层就能通过宪政民主制度实现自己的利益要求,从而达成道德共识,实现整个社会的精神统一和社会整合,为现代法治奠定坚实的基础。

在沃特金斯看来,宪政民主制度在西方已经成为广泛接受的政治规范,与古代和中古时期相比,西方法治传统在现代被重新置于一个有效的基础上,依靠理性的协商和宪政民主制度的运作维护人类的世俗利益,并成功地将官僚体系的权力约束在法律的范围内,实现“法律之下的自由”的理想。

[1][美]弗雷德里克·沃特金斯.西方政治传统——近代自由主义之发展[M].李丰斌译.新星出版社,2006.analysisanalysis

(责任编辑马光选)

D9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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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71-0681(2015)04-0073-05

石敦国(1967-),男,重庆酉阳人,燕山大学文法学院教授,西南大学马克思主义哲学研究所特约研究员,博士,主要从事马克思主义和政治学理论研究。

2015-04-02

2013年河北省社会科学基金项目:马克思对黑格尔法哲学和国家哲学的批判及其当代意义研究(HB13ZX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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